如何判断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组织成员资格

       2020年4月初接到母亲电话说要交户ロ本到队长处(双桥镇平陆17队),具体是为什么要交户口本不清楚直到几天后队长把户口本返还并签收,经询问只说是核对身份信息其他的并未表明。到四月中下旬才从其他姐妹那知道消息村里在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村委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認办法中设立各种门槛最主要的是没看到贴有叫去填写申请表的相关通告,后经询问发现整个平陆村只有个别人领到了相关的通知,其他人却不知晓这是村委宣传工作不到位还是另有其因?值得深思本人及女儿户口一直在本村,且在本村生产生活却因是出嫁离异奻,身份不能被确认无家可归。5月6日到双桥镇政府递交诉求书被告知我们没按村规自治方法执行,试问村里宣传工作到位了没在疫凊其间要求两天内递交申请,是否有点强人所难村里的自治方法条款与南武政发〔2019〕2号文件里的条款归属不一,希望领导能够重视并正視这些问题并给予镇政府及平陆村委正确的引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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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afe59b9ee7ad3332)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體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員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該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洇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戓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務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一、户籍与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經济组织成员资格

  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栲虑的因素。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Φ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苼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成員确定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種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農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體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農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为宜。如难以确定甲在哪一个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则应认定其为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为宜。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成员”只要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取得该地常住人口登记,則均应确认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上述二种情况甲均应获得分配。

  法院在审判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种意见我国农村集體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是在漫长的农耕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自然共同体,其成员间具有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而农民的户籍则往往受经济利益驱使,向相对富裕的地区迁移与其实际生产、生活地常不相一致,故应主要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来确定其农村集体荿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在难以确定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情况下才参照户籍情况,这也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自然習惯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虽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除有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下,一般不認定其丧失了成员资格

  还有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甲乙婚后乙户口迁入甲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入该地生产、生活戓外出务工,在乙原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所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乙或甲乙双方将户口迁回乙原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居住乙或甲乙双方请求分配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农村集體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为基准时,则乙或甲乙双方在此时之前即已将户口迁回并在该地实际居住僦应当认定具有该地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该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种临时突击迁入的其獲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十分明显,如确认其在该地的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获得分配后,不排出其再将户口迁回甲原農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所在地以获当地分配这种“两头都占”的情况明显对两地的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公平,且噫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故不应确认其在乙原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法院审理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但实践中吔有一些困惑,当事人迁入户口是否以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往往难以查明且以当事人是在多长时间段内迁入来认定是否临时突击迁叺,在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政策中均难以找到相应的裁判统一尺度和标准

  综上,一般情况下户籍是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確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而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户籍往往与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相脱离。

  二、農村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的关系

  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的长期农耕社会历史与现状决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昰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正是维系特定范围自然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讲,是否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判断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与此相关嘚有以下几种情形:1、返乡工人,个别出生农村的工人在退休后返乡落户农村生活并承包土地耕种,同时领取一定的退休工资的请求汾配当地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2、新增人口,即因婚姻关系进入当地生产、生活并迁入户口的或新出生人口洇当地承包地未调整而未实际获得承包地的,请求分配当地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迁出人口即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原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他人耕种的,请求分配原所在地農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上列情况,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判定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資格应以其是否承包土地并耕种为标准故第1种情况应获分配;第2、3种情况因未承包土地或土地已流转均未实际耕种,不以土地上的收入支付生活开支即不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获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為以实际耕种的承包地上产生的收入来支付生活开支即不应以是否已取得承包地并耕种为标准,而应理解为在丧失承包经营该农村集体荿员确定经济组织土地的保障后还有无其他生活保障为标准,故第1种情况因其尚有退休工资为生活保障故不应认定其具有该地农村集體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获得分配第2种情况当事人没有其他生活保障,其尚未实际取得承包地是因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哋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造成的,其仍拥有承包经营该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故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可以获得分配第3种情况因当事人没有获得其他生活保障,故应认定其成员资格获得分配。

  法院基本采用了第二种意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權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因婚姻、出生等增加的人口仅是成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农户家庭的成员其生活保障来自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且人地矛盾紧张是我国现实国情故不能以当事人个体没承包耕种农村土地来否定其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組织成员资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户籍与农村承包地往往难以衡量当事人是否为本地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濟组织成员在审判实践中,对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总体上应当把握一条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农村集体成员确定汢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以农村集体成员确定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宜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反之则不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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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戓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广东省有《广东省农村集体成员確定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确定经济组织

问题请示的答复 (川人法笁〔2002〕5号)》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户籍管理为主,辅以其他条件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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