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莆田市纳税大户纳税能否上网交纳 我要交纳技术服务费税

福州迎来首个营改增纳税申报日 尽可能网上办理_创业聚焦_海峡网
福州迎来首个营改增纳税申报日 尽可能网上办理
随着5月1日营改增在我省全面推开,今天将是首个营改增纳税申报日,全市国税各个办税服务厅也将进入办税高峰期。
国税局提醒,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到6月27日。
除了以上四个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6月份纳税申报期截至6月20日。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6月份无需申报,营改增在7月份申报期向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福州市国税局提醒,从今天开始将进入营改增申报高峰期,部分办税服务厅可能出现拥挤问题,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发票申领、发票认证等涉税业务,尽可能从网上办理,效率更高,避免到大厅排队。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简要指引
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
一、哪些人要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在纳税期间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期限(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二)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
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
2.除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仍为日。
3.各防伪税控系统的抄报税截止时间依增值税申报期限延长而相应延长。
注:2016年6月份只延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标识为&是&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三、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网上申报。纳税人登录国税部门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fj-n-/wssw/jsp/index/common/login.jsp或http://fj-n-/portal/appmanager/zb/main)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操作请直接登录&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fj-n-/wssw/jsp/index/common/login.jsp)查看左侧中部的&操作手册&或(网址:http://fj-n-/portal/ap?pmanager/zb/main)查看中部具体办理事项中的&操作手册&。
注:为方便您办理纳税申报,我们推荐使用网上申报。
五、建筑业的特殊规定:除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普遍原则以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上门申报要提交的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
具体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8.《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9.《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0.《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1.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二)提示要携带或提交的其他资料
12.本申报期税控系统数据: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将金税盘(或税控盘)中的开票信息形成抄报税数据,通过网络或持盘至主管税务机关抄报税。
1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网上申报简要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网上申报增值税简要流程
(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软件进行远程抄报税)&纳税人登录&菜单栏选择申报征收&选择申报表&确认所属时期&填写申报表&提交申报表&查询确认申报、缴税
(二)注意事项:
1.在网上申报前,防伪税控企业还要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须将金税盘(或税控盘)中的开票信息形成抄报税数据,进行远程抄报税。
2.网上划缴税款时请确保扣税银行账户的余额足够缴纳当期应纳税款。
3.请在申报期内及时查询税款是否已缴纳,避免因其他原因延误了税款缴纳。
4.使用网上办税过程中遇到的操作及系统异常的问题,可以拨打技术支持热线寻求服务商的技术支持。
5.逾期不可进行网上申报,必须到前台办理。
6.如一窗式比对不成功,将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持相关申报资料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避免逾期申报。
八、申报表的填写指引(填写顺序和方法简介,详细可查看总局公布的各表填写说明)
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还需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写
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购税控设备及服务费均要增加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一)销售情况的填写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
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二)进项税额的填写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写到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
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次中。
日至7月31日期间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
2.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政策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13至23栏中。
3.进项税额结构明细的填写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三)(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税额抵减的填写
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将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
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1.销售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写到&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主表的销售额根据附表一中的销售额进行填写。
其中: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填写到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应填写到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
&应税劳务销售额&栏填写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2.税款计算的填写
附表一中的&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栏次。附表二中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根据主表中注明的公式计算的&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写在相应的栏次。
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额1%减征的部分。
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由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减去&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简易计算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税款缴纳的填写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主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4.留抵税额的填写
《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五)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填写说明要求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省国家税务局日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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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讲解(其他服务业).ppt 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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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附列资料 210,000 105,000 105,000 100,000 105,000 105,000 含税金额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主表 100,000 210,000 5,000 5,000 5,000 等于附列资料第16栏,为不含税销售额 * * * * * * * * 1-10栏为销售额 * * 考虑到建筑企业在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所处产业链条的位置不同等因素,部分建筑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可能出现税负上升。我们分析,建筑业可能是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税负上升风险最大的行业。尤其是在工程分包链条中,越往下人工成本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越少,税负增加的可能性越大。比如清包工企业,即使采取降低税率的方式,也无法完全避免税负上升。为保证建筑业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行业税负稳定,我们采取了一系列过渡性政策和征管措施: 一是允许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老项目,简单来说就是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对老项目定义的也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我们认为,试点后开工的建筑工程,进项税额抵扣齐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正常纳税即可。而试点前开工的建筑老项目,建筑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避免其税负上升,允许建筑企业就建筑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政策是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过渡性安排,随着时间的推进,待这些老项目全部完工后即可自然终止。 二是允许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由于分包业务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处在分包链条最底层的企业,主要以清包工的形式承揽工程,其成本费用支出基本是建筑工人的工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因此,为妥善解决清包工可能产生的税负上升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业务,可以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允许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可以预见,营改增后,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会倾向于尽量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相应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税负增加的概率较大。允许甲方采购材料的建筑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政策。一方面,多数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基本可以确保建筑行业改革后税负稳定。另一方面,对没有甲供材、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采购的工程,建筑企业抵扣的大多是以17%税率计算的进项税,而销项税按照建筑服务 11%税率计算,低征高扣,税负基本也不会增加。
五是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 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 600 万,剩余 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 600 万,甲供材 400 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 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 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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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营改增后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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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到客户咨询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事项,A公司2013年6月从和荷兰B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当时未就该合同进行备案,日营改增,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10月份需要对外支付第一批款项,问都涉及哪些税种?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时主管局提出支付的境外技术服务费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问应该如何操作?&&&&&& 根据规定,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们查看了A公司和荷兰B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内容包括专利及专有技术、工艺设计及技术服务,该荷兰公司在境内无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10%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同时我们查看了中国和荷兰的税收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明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不超过1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3年10月A公司对外付汇时就该事项和主管局协商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只有境内企业之间提供的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接受的境外技术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境外企业不属于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上述认定我们分析如下:&&&&&& 根据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上述规定仅针对境内试点纳税人适用,对境外企业不适用,理解有偏颇。其实37号文对试点纳税人已经做出规定,见37号文附件2第一条,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后,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由原来的代扣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则根据37号文的规定,向中国境内提供营改增服务范围的境外企业同样也属于试点纳税人范畴。&&&&&& 我们又提供《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指出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支付的境外技术服务合同,在日前已经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原已在地税备案的, 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未进行备案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7号文附件对技术服务备案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明确,减免税期限为长期。&&&&&&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支付的境外技术服务费,仍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但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先就签订的合同报主管科技部门或商务部门备案,备案成功后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的内容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2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 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提供申请资料(附件1),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或审批。&&&&&&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附件1《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第一部分:备案类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第四条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需报送下列资料:&&&&&&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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