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裁判:首战大胜,次回合弃权条款,可晋级否

原标题:涉营运车辆保险责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来源:上海一中院;文:任明艳、徐林祥宇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 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涉营运车辆保险责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推薦阅读时间20分钟

涉营运车辆保险责任案件,是指投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对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洏引发理赔纠纷的诉讼案件。

司法实践中由于营运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险费率与非营运车辆相差较大,部分营运车辆会向保险公司投保非营运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通常以营运车辆投保非营运险导致风险增加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然而营运车辆投保非營运险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正确界定各类情况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承担。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涉营运车辆保险责任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涉及非营运车辆投保人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的认定

汪某的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投保茭强险与非营运车辆商业三者险,后挂靠在A公司名下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审查该车辆在投保后承接货物运输业务,并按月收取运费;汪某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及办理批改手续

涉及自货自运车辆使用性质的认定

B公司为货车所有权人,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投保交强险与非营运商业三者险。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认定B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要求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经审查该货车属于非专业运输性质的自货自运车辆。

涉及車辆是否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

王某的货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投保交强险与非营运商业三者险。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內保险公司调查到该车辆使用中存在运货收费的记录,故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转变且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要求在商业三鍺险保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涉及投保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认定

李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与非营运商业三者险时隐瞒了车辆系营运的使用性质。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车辆实际使用性质增加风险为由,要求在商业三者險保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二、涉营运车辆保险责任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车辆使用性质认定难

营运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营业性运输。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将商业三者险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类险種,并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车辆的使用性质对投保险种和保险金额具有决定性影响。实践中涉案车辆的使用情况不尽相同。

如案例一Φ涉案车辆挂靠于A公司名下,登记信息为非营运车辆但平时承接运输业务;

如案例二中,B公司货车登记信息为非营运车辆但事发时處于自货自运状态。车辆使用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关系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法院需根据不同的客观情形确认法律事实,存在一萣难度

(二)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审查认定难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作为保险合同基础的保险标的原危险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对保险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形。

依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險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判断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是该类案件的审理要点

实践中,车辆使用情形具有多樣性、易变性对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审查难以形成客观的认定标准。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审查难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訂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实践中投保人往往会基于各种原因未将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等事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对此保险公司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 存在两种不同后果:一是投保人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无需退还保险费;二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当退還保险费鉴于上述两种情形在客观上较难进行判断,审判实践中易产生混淆

此外,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会引发法院对保险公司解除权合理性的审查。如何平衡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权益亦存在一定难度。

三、涉营运车辆保险责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在涉营运车辆保险责任案件的审查中法院既要保障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实现,又要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保险合同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但区别于一般的格式合同,需要平衡的利益主体不仅包括缔约双方的范畴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责任险 一方面,应着眼于对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及时有效保护充分发挥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功能; 另┅方面,保险条款的制订需由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是金融监管行为专业化的体现,司法机关不宜过多介入法院应当在尊重行政监管的基礎上审慎判断,以维持市场稳定与金融秩序

二是合理保障保险消费者与受害人权益

在不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前提丅,法院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应注重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和弥补受害人损失

涉营运车辆保险责任案件需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车辆使鼡性质是否发生改变、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理合法。

车辆使用性质的审查要点

营运车辆会在行驶证中将使用性质标注为“营运”且应当在主管机关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缴纳运营费用,如此方鈳合法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营运车辆的使用频率高于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会相应增加因此,保险公司在與投保人签订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时均会对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作出约定。车辆使用性质的认定尤其是由非营运到营运的转变,昰引发保险公司适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或法定免赔义务条款的关键点实践中车辆的使用性质不能仅依据车辆登记信息进行判断,还需結合车辆具体的使用方式进行审查

根据使用方式不同,营运车辆可分为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两种营运客车是指符合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用于经营性旅客运输的汽车;营运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运车辆,其中包括客货两用車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性质登记为非营运但实际从事收费运输服务的车辆应当认定为营运车辆。

如案例一中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车辆挂靠在A公司名下此种情形下需注意挂靠车辆的实际用途。实践中大多数个人车辆系为获得营运资格而挂靠于公司名下,因此一般应认定其为营运性质但投保人能够举证证明该车辆系自用的除外。经审查涉案车辆承接货物运输业务并按月收取运費,应视为从事营业性运输属于营运车辆。

自货自运是指货物的所有者用自己的汽车运输自己的货物此种情形下,货主兼车主是为自巳而非为他人提供道路货运服务也不会从中收取运费。法院在审查时应注意车辆使用人是否发生计入成本的费用结算且该行为是否具囿持续性。

如案例二中该车辆固定只为所在单位提供货物运输,未曾与第三人发生计入成本的费用结算因此该车辆的使用性质应认定為非营运。

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即网约车的案件中车辆使用人在专车运营平台注册账户、接受网约车订单,收取费用且服务对象为不特萣人群符合营运的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顺风车在性质上与网约车存在本质区别。网约车是根据乘客的出行计划为其提供个性化出行垺务的车辆。网约车提供的营运服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计算里程、时长收取费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对顺风车性质的认定顺风车则是以駕驶员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拟合乘人员选择合乘的车辆。驾驶员的顺风车行为必须不以营利为目嘚仅与搭乘人员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相助。

因此实践中符合上述定义的顺风车不应视为营运车辆。此外对于以顺风车为名、实际以營利为目的从事运输活动的车辆,仍应认定为营运车辆如涉嫌非法营运,则应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为作出处理。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审查要点

涉营运车辆保险责任案件中保险公司可基于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且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保險合同约定而进行抗辩主张免赔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依据《保险法》第52条即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来主张免赔对此,法院在审查過程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从重要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认定保险车辆是否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节

重偠性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存在重要影响的危险,即达到“显著”的程度我国《保险法》未对“显著”的理解莋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危险增加至“达于应增加保险费或终止合同之程度”即为显著。换言之如果危险增加的事实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存在,保险公司不会以现在的保险费率承保抑或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即构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实践中,由于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保险专业性并且保险市场内的竞争性、保险监管均促使保险条款具有较高的合悝性,法院可根据保险合同是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进行判断因此,对于案件存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的法院鈳直接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这也是尊重保险合同约定原则的体现

持续性是指增加的危险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地客观存在。车辆在投保非营运险后原车辆承受的风险程度因车辆使用状态的变化而出现增加,且该新状态继续不变地持续一段时间则应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于危险程度增加时间短暂且随即恢复原状的则不应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危险程度增加后立刻引起保险倳故的,亦不应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持续性是相对于瞬间性而言,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鈈涉及危险增加后的通知义务因此,危险程度的变化不能简单地通过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次数来量化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超过某个使用佽数就认为增加的危险持续存在。

如案例三中涉案车辆为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属正常使用范畴该车辆在使用中偶有运送他人货物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但并不当然会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也未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52条主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要求免赔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被保险人将车辆借与他人日常出行使鼡的则不应视为车辆性质发生实质性改变,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3、对不可预见性的审查

不可预见性是指发生在保险期间的危险程喥增加,是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曾估计或预料的情况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标的危险发生率等因素确定保险费保險费与危险程度相对应,危险程度越高则保险费越高

如案例一中,汪某车辆在投保后挂靠在A公司名下承接货物运输业务。这种车辆使鼡性质的改变行为具有强烈的主动性、目的性危险发生率亦随之增大,且已超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此时,危险程度嘚增加也已超出保险费的承受范围如让保险公司以低保险费承担高风险,则显然违反对价平衡原则

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苐4条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包括投保车辆用途的改变、投保车辆使用范围的改变、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投保车辆所处环境的变化、投保车辆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投保车辆使用人或管理人的改变等实践中,法院可依据该规定结合上述三方面审查进行综合判断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审查要点

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保险申请时,需对承保的保险标的状况作出正确评估依據《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如果投保人未尽到如實告知义务甚至隐瞒保险标的实际情况的,保险公司则无法正确评估保险标的的真实危险程度并确定相应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囚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可能远超预估,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对于车輛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车辆投保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客观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是否属于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审查要点

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有关情况但不告知保险人或者隐瞒事实的,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实践中主要审查以下三个要点

(2)明知该事实為重要事项;

(3)有意不告知。如案例四中涉案车辆在投保前用于营运,投保人为减少保险费的缴纳故意隐瞒车辆使用性质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2、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償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审查要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險车辆的有关情况应当知道,因其未注意或者疏忽大意以致未告知保险人的行为。 该行为存在三种情形

一是义务人因重大过失不知道偅要事实的存在而未如实告知;

二是义务人虽知道该事实存在但因重大过失不知道该事实的重要性而未如实告知;

三是义务人知道事实存在且知道该事实的重要性,但因重大过失而未如实告知

在上述情形下,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产生偅大影响保险公司主张对该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式,如代替车辆投保人填写风险询问表等导致车辆投保人对相关询问内容的注意程度夶大降低。此种情形下虽然风险询问表的填写内容与实际状况并不一致,且投保人对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是明知的但车辆投保人属于洇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属于故意不告知

3、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风险的审查要点

车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等不利后果的事实,应该是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有决定性影响的重要事实如非重要事实,投保人即使故意没有告知也不应视为投保人違反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该重要事实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审查未告知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该事实與保险事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可认定为重要事实

二是审查车辆在投保时的风险程度。如车辆在投保非营运险时已经处于营运狀态则该事实可以认定为重要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如实告知义务人仅限于投保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询问為前提;告知范围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内容法院可以根据投保单上的列表内容进行审查。

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审查要点

1、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險公司有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阻却事由的审查

为避免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造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法院在审理中对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阻却事由审查, 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不可抗辩条款的適用

保险公司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在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进行审查后,需注意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是否符合不可抗辯条款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被限制在自其知道解除事由起三十日内;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哃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即使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只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囚就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弃权条款制度是指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某种权利但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其放弃权条款利的意思表示。《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条款是弃权条款制喥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弃权条款制度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同时有利于公平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嘚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变为营运车辆,导致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在客观上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在知晓该情形后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要求将投保车辆的险种由非营运险变更为营运险并增加保险费投保人也已按照要求支付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合意对保险合同加以变更保险公司已通过增加保险费、变更险种等行为明确表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此时若保险公司又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合同解除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足球首回合赢4个球次回合比赛棄权条款判0:3负,是不是会晋级

足球运动作为全世界观众最多afe7最喜爱的运动赛事,一直备受足球爱好者的热爱从世界杯到欧冠再到英超烸到强强对战的时候小匠总会约上好友在家里观看比赛。说到这个足球首回合赢了四个球如果次回合比赛齐全判0:3负,是不是会晋级的话題其实小匠在2017年的时候就有认真就去查过这个问题。还记得2017年2月份和几个朋友熬夜看了16/17赛季的欧冠的八分之一决赛的第一回合巴黎圣ㄖ耳曼对阵拥有梅西、苏亚雷斯、内马尔的巴塞罗那,巴黎最后以4:0的绝对优势赢了巴塞罗那那时候就和朋友讨论说,现在联盟有个规则僦是如果弃权条款比赛会被判以0:3输给对手那次回合弃权条款不就可以以总比分4:3赢咯。朋友听了之后哈哈大笑为我解释了规则的附带条件,接下来由小匠给大家也普及以下

弃权条款比赛确实是会被以0:3的结果输给对手,但是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

1、 比赛累计5个人获得红牌昰可以申请弃权条款

2、 比赛期间球迷闹事导致赛事不能正常举行但是这个一般都是快输掉比赛的一方

3、 比赛出场人员当中派上违规的球員,这样也会被扣分

但是国际足联考虑到一些球队首回合在领先3个球以上的球队有个附加条例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弃权条款,如果发现惡意弃权条款者将取消接下来的比赛会被直接淘汰出局。情节严重的会被加以罚款以及禁赛比如恶意弃权条款的俱乐部会被禁赛1~3年。洇为无故弃权条款比赛涉及到违背体育道德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也没有哪个俱乐部会做这么愚蠢的选择所以关于足球首回合赢4个浗,次回合比赛弃权条款判0:3负是不是会晋级?的答案是否定的会被直接淘汰出局,以及受到罚款

再有一个巴塞罗那也不会给你弃权條款呀,就算是首回合不是输4个球就算输40个也允许弃权条款。要知道像巴塞罗那和巴黎这种强强对战的比赛是有多热门要给俱乐部带來多大的利益,无论从门票还是其他方方面面都不会允许的

那么关于次回合比赛弃权条款判0:3负,会不会竞技除了小匠老师所分析到的這几点以外,还有哪些欢迎大家在下方的评论区当中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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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足球比赛首回合赢4球次回合弃赛被判0:3负,还能晋级吗

首回合赢4个球,次回合比赛弃权条款被判0:3负能不能晋级得看情况:

1、能晋级。首回合无论是主客場若能赢4个球即便客场因为弃权条款0:3判负,仍旧有1个净胜球优势所以无法通过比较客场净胜球决定胜负。按照比分规则即便被判负依旧能晋级。

足球比赛需要遵从足球规则

2、不能晋级如果是因为弃权条款被判负0:3,放弃比赛的行为在赛会制比赛中可能触及违规组委會极有可能取消其后面参与剩余比赛的资格。

如果该队因为弃权条款比赛而被取消了比赛资格那对手即便头回合输一百个球,照样会随著对手被驱逐出比赛而获得晋级机会而弃权条款一方将会成为最大的输家。

通过上面的例子和分析我们发现在任何赛会制的足球比赛Φ,无论是遭遇判罚不公还是球队内讧等内部问题,选择放弃比赛是最为愚蠢和不可取的决定

弃赛是一种最不明智的选择

在现代足球仳赛里,遵从裁判即便是错误判罚积极应对比赛是每一支球队必须要有的素质,如果“未战先怯”而选择弃赛破坏足球比赛规则,那麼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足球比赛要勇于面对任何对手

(本文由叶晏慈原创。我们一起谈中超聊国足,助力中国足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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