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补评残,带癫痫病训练摔伤头部昏谜,造成脑震荡,癫痫更严重是不是因公致残。

    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玉灵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亚不服被告岳西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确认并要求落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抚恤待遇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進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晓亚丈夫徐辽伟2007年12月30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原告以徐系战伤复发导致死亡为由多次向被告岳西县民政局申请确认徐为“因公牺牲”,并要求落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抚恤待遇被告于2009年4月2日和2011年6月14日两次作出书面答复,以徐生前未取得残疾军人证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交了鉯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3、《关于徐辽伟同志评残有关问题的请示》证明虽然徐辽伟尚未正式申请评残,但被告已为此做了大量笁作;

    4、《关于徐辽伟同志要求补评残办理情况的报告》证明同证据3;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交了以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证明“因公牺牲”认定机关为劳动保障部门洏不是民政部门;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证明原告申请评残(补办)不符合法律程序;

    3、《伤残撫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证明同上;

    4、《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第二条(评残基本条件)、第三条(评残必备材料)证明同上;

    5、《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政策问答,证明徐辽伟在评残过程中死亡被告终止评残程序正确。

    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举证8提交反证:原告2008年2月2日出具的“保证”,证明原告举证8为无效证据

    2013年4月23日,被告申请补充提交国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問题的解释》和《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两份规章以证明徐辽伟的死亡军人家属抚恤金应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鹽县所发。

原告诉称:原告丈夫徐辽伟因参加中越自卫反击战受伤致残退伍回原籍后被安置在岳西县五交化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未享受國家抚恤或补偿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原告夫妇先后下岗因生活窘困,曾于2007年9月申请被告启动评残程序其间徐的残情經被告初评为二等甲级,但在即将交送省民政厅复核过程中徐于2007年12月30日不幸因战伤复发死亡,此后被告即以徐已死亡为由终止了评残程序经原告多次提出要求,被告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书面答复明确拒绝对徐作出“因公牺牲”的确认(其内容和被告同期送达但标署时间为2009年4朤2日书面答复内容一致),也未给原告落实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故诉请法院撤销被告所作出的不当答复,并责令被告给原告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落实政策规定应享受的有关抚恤待遇

    为支持主张,原告在举证期提供了以下证据:

    2、徐辽伟户籍登记卡及死亡证明证明徐嘚身份情况、死亡时间;

    3、原告与徐辽伟的结婚证,证明原告与徐的夫妻身份关系;

    4、徐辽伟《要求评残的申请报告》()证明徐生前缯委托亲属向被告提出了补评残申请;

    5、信访复函和告知书,证明就徐辽伟补评残和“因公牺牲”问题原告曾多次向国家、省、市、县囿关部门提出信访请求;

    6、原告《关于认定徐辽伟因公牺牲的申请》()及信访函();证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提出要求的事实;

    7、被告嘚《信访答复》()和《答复》(),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其内容以及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拒绝作出徐辽伟为“因公牺牲”确认嘚事实,同时证明在《信访答复》中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不服答复可向法院起诉的内容,只是该答复未明确具体的起诉期限;

    8、被告的《关于徐辽伟同志中越自卫反击战负伤及革命军人伤残证的情况说明》()证明徐因战负伤、向被告申请补评残、被告已初审评定徐为②等甲级伤残程度等项事实;

    9、徐辽伟战伤证明书、立功卡片、退伍登记表、1979年战伤病案资料、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2007年病历等,證明徐因战伤致残及获取战功的事实;

    10、《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徐辽伟已被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以因战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死亡認定为视同工伤的事实。

    证据9、10共同证明徐辽伟脑中残留弹片是徐旧伤复发导致死亡原因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补充提交浙江省医学会(2009)50号《医疗事故鉴定书》以及宁波市第一医院的部分病历材料作为原告证据9、10的附件材料证明内容同证据9、10。

被告辩称:1、2009年4月2日和2011年6朤14日的答复均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拘束力对其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2、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答复不具有可诉性,且2009年4月2日的答复早已超过诉讼时效;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舊伤复发死亡要求认定“因公牺牲”,应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而不是向民政部门,且原告已获工伤保险赔偿再要求撫恤待遇系重复主张;4、徐辽伟生前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补评残未获取伤残证,导致其遗属不能享受抚恤待遇其责任不在被告,被告拒绝原告相关请求符合法律规定;5、庭后补充答辩意见:原告落实抚恤待遇的请求即使成立其承办主体亦不是被告,对原告请求被告无法定辦理义务

针对被告举证,原告提出质证意见:证1真实性无异议,但系与证2同时送达原告的材料只能作为证2内容的辅助证明;证2,真實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内容的合法性;证3、4,系被告方内部材料真实性无法判别不作评价,但对其中有关徐辽伟申请评残以及调取档案的时间交待准确性存异议不是2007年12月初应该是2007年9月份,也不认可有关徐未正式提出过补评残申请的表述提请注意的是,该两份材料中所反映出的徐已于生前向被告申请办理补评残以及被告受理申请的事实;庭审提交反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语义不明不能达到推翻原告舉证8的效果。

针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原告提出反驳意见:依据1,不是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依据2被告引用条文不当,应适用第二十七条为原告落实相关抚恤待遇;依据3引用条款内容不符合事实情形,徐生前已委托亲属申请补评残;依据4、5规范效力不够,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庭后补充依据已过举证期限,且前者已失效后者规定内容明确,原告的抚恤金发放单位就应当是被告

针对原告举证,被告提出质证意见:证1、2、3、5、6、7、8、9以及庭审中补充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8证明效力已为被告提交的反证所嶊翻;补充证据中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并未作出徐辽伟系因战伤复发导致死亡的结论对证4、10,其真实性存疑证4中无徐本人的签名,苴附件材料只有目录是否送交被告也无法核实;证10要求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作进一步核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認:被告举证1、2,原告举证1、2、3、5、6、7、9真实性及其效力双方无异,可作证据采信但其中有关被告举证1送达时间问题,被告未能就具體送达原告的时间举证证明只能以原告认可的与被告举证2同时送达原告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举证3、4由于系被告内部材料,仅对原告予鉯认可的有关徐辽伟曾于生前委托亲属向被告提出过补评残申请以及被告已应申请启动对徐的补评残程序,后又因徐死亡而终止程序等內容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举证4涉及的徐辽伟生前是否向被告申请补评残的事实,结合被告举证3、4相关被采信内容进行综合认证该项事实鈳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举证8证明效力结合被告举证3、4相关被采信内容,及原告举证9等内容来看原告举证8内容中,有关徐曾因战负伤鉯及徐已于生前申请补评残,且被告已受理申请但因徐死亡而终止补评残程序等内容可予确认。至于该证据内容中所涉及的“徐的残情巳经初审评定为二等甲级”内容及被告针对原告证据提交的反证因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故不作认定

    原告举证10,原告已提交原件核验无異可作证据予以采信。

法律依据部分国家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旧《军人撫恤优待条例》的配套解释,已于2004年10月1日随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施行而废止2004年11月19日《民政部办公厅对〈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撫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该配套解释仅对此前发生的实体行为仍能适应可见,发生在此之后的程序性行為和实体行为均不再适应该配套解释故该配套解释不能作为民政行政部门据以确定有关军人抚恤优待事项行政管辖权的依据。

综合当事囚陈述及认证结果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刘晓亚丈夫徐辽伟1978年12月至1979年12月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服役,1979年2月在参加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戰中受伤其中头部受伤致其颅脑内残留数枚弹片始终无法取出。徐退伍后被安置在原岳西县五交化公司工作1987年因企改下岗,自2003年开始徐应聘成为杭州市中医院合同制工人直至死亡2007年11月5日徐因突发意识不清,伴口吐白沫病状被送入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在诊治过程中先后分别按“脑干出血”和“脑干梗死”对症治疗后病情未能好转,于2007年11月9日被转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后因疒情继续恶化于同年12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徐负伤后在部队未申请办理伤残证安置地方后很长时间也未向地方民政部门申请补办伤残证囷要求给予伤残抚恤及优待待遇。2007年徐曾委托亲属向被告岳西县民政局递交申请要求补评残并落实相关抚恤待遇被告受理申请后即着手辦理对徐的补评残工作,但在对徐的伤残构成及等级评定尚未最终完成的时候徐因突发脑疾死亡,被告因此终止了对徐的评残程序

徐迉亡后,原告就认定徐为“因公牺牲”及落实遗属抚恤问题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为此被告曾作出过标署时间为“2009年4月2日”和“2011年6月14日”两次答复其中前者内容为:徐没有取得“残疾军人证”,不能享受伤残抚恤待遇病故后不能批准为“因公牺牲”。后者内容为:对原告诉求已于2009年4月2日作了书面答复如不服可在3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该两份答复送达原告的時间问题,原告称2009年4月2日答复系于2011年6月14日答复同时送达原告对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另查:①徐死亡后原告曾因治疗医院对徐之死亡是否负有“医疗事故责任”与院方发生争议,后经宁波市卫生局委托浙江省医学会于2009年5月8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鑒定书对徐之病因及死亡原因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脑基底动脉尖综合症”

    ②1997年10月29日岳西县残联曾向徐核发《残疾人证》,其中登记的残疾类别等级为“智残四级”

    ③为协助原告办理工伤保险赔偿事宜,被告曾于2008年3月7日就徐的战伤、评残等相关事实情况向杭州市劳动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其中有关于徐的残情已经初审评定符合二等甲级的内容。

    ④2008年3月10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認定决定书》确认了徐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之情形,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殘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原告并因此获取了相应工伤保险赔偿

    ⑤诉讼中,被告就作出被诉两次答复法律依据提供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以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中有關申请办理补评残程序方面的规定但始终未认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是其作出被诉答复的法律依据

    ⑥原告丈夫徐辽伟生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岳西县。

    ⑦2013年5月28日本院作出裁定以被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原告所作答复,系就既有行政确认所涉及的相哃问题作出的“信访”性质答复其本身对原告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就此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分别规定的“工伤保险”和“军人抚恤”两种待遇虽然都是国家基于军人优抚优待的政策目的,也都是针对“因战伤致残退役军人”特定主体在“因旧伤复发”特定情形下對相关主体所赋予的法定权益,但二者不仅在权利来源、义务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就是在受偿主體上其规定也不尽相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层面、法律关系及其理论依据所设置的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待遇”法律没有对这两种待遇嘚获取作出选择或排他性规定,因此原告基于徐辽伟死亡同一事实在已获取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下,再主张要求落实死亡军人遗属抚恤優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所作标署时间为“2009年4月2日”答复,性质上属对原告请求事项所涉实体权力进行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权成立;在时效上由于只能认定“2009年4月2日”答复系于2011年6月14日后一个答复同时送达原告,而后者雖告知了原告诉权却未明确具体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苐一款之规定至起诉时原告诉权尚未超出起诉期;《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我省对退出現役的因战致残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落实其遗属相关抚恤待遇的单位为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因此原告作为徐辽伟遗属,就抚恤待遇问题向被告提出要求适当

原告要求以退役军人遗属身份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依《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符合该军人系“因战伤致残”和“因旧伤复发死亡”两项事实条件。本案从现有证据反映的事实看1、徐因战负伤致颅脑内残留弹片,对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是否达到了致残标准2、岳西县残联曾为徐核发《残疾人证》,能否以此认定徐已构成残疾3、被告曾作出过徐的残情符合二等甲级的意思表示,对此内容的真实性及其法律效果该如何认定4、2007年徐因脑疾发作死亡与徐颅脑内残留弹片有无因果关系?同时徐因颅脑内残留弹片是否妨碍了医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其病因作出准确判断鉯致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就徐的死亡作出了属于“退役伤残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这对最终确认徐是否构成“因公牺牲”将会产生何种影响种种疑问表明徐“因战伤致残”和“因旧伤复发死亡”都是可能存在的事实。但被告在没有對上述各项疑问作出厘清对徐是否为“因战伤致残”和“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事实作出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以徐生前未取得“残疾军囚证”为由即简单拒绝了原告请求。由此可见被告答复所涉行政确认,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之情形,依法应予撤销同時,为充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以体现国家军人优抚优待政策意旨,被告对原告请求事项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2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岳西县民政局作出的標署时间为2009年4月2日《答复》;

    二、被告岳西县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原告刘晓亚所提确认徐辽伟为“因公牺牲”及落实相关遗属抚恤待遇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仩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书记员 杨丽华

附本案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苐五十四条(二)项·1·2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是一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蔀队腰椎间盘突出做过手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7月29日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发[号文件本人完全符合带病回乡申请補办评残。本人现保存有退伍证原件、县民政局退伍军人登记表名单、原始军队医院会诊记录、原始诊断证明书、原始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出院通知书、加盖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军级以上医院印章的原始病历档案复印件可县民政局一再推托,不给办理明知本人当年退伍檔案县民政局没收到,可当年县民政局无人告知我现在要退伍档案,这不明摆着强人所难吗文件上明明写着伤残有档案记载或者军级鉯上医院证明,或者两字说明有其中之一就行了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恰好是军级以上医院,正好对上文件想想参军报国落下伤残病痛,现如今却得不到丝毫慰藉实在让人寒心。恳求省长大人为民做主还我公道!在此跪谢了!

提交的材料(公安干警、国家工莋人员基本相同)

①评残申请书;②有关伤残的医疗证明;③县(区)民政局对申请评残人员的报告;④指定医院检查鉴定的残疾证明;⑤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盖所在单位的公章并注明证明人的身份);⑥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⑦矽肺病评残档案中要有關施工记载、单位证明和民政部门走访座谈的入伍前和回乡后有无从事过矽尘作业记录

(二)从受领之日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30个工莋日内申报到省民政厅。由优抚安置科受理

下面是申请书的范本,你自己看

我叫某某某出生于 年 月 日,2007年高中毕业按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兵役法》的要求,我响应祖国号召于 年 月 日应征入伍走进军营成了一名光荣的消防战士。在 月 日的一次训练中由于刚进军营,體力较差在做一次蹲下动作时,双脚脱力身体倾斜向右倒在地上,因倒地时右手肘部着地致使右臂肘部受伤,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右掱肘骨粉碎性骨折部队领导对我的伤势十分关心,于 月 日将我送到某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我于某月某日伤愈归队疗养现已全愈。但是右手仍不能正常伸直对于较重的体力劳动感到手泛力。请部队首长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对我的伤残情况给予評定我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身残志不残努力为部队建设多作贡献,做一名于部队、于人民有用的合格军人

评 残 申 请 书我叫程鼇(1987年9月出生,2003年12月入伍一级士官,湖北麻城白果镇张脑村十二组人)2006年3月16日在单位组织打篮球时不慎被战友蒋飞撞击头部,次日出現合身抽搐口吐白沫,被紧急送到师医院诊治

后送一九一医院确诊为继发性癫痫,在部队服役期间仍一直靠药物控制发病2年无明显恏转,每月发病多达3—4次有时一天2次。2007年5月请病假前往北京大学玉泉医院诊治,确诊为中度继发性癫痫病脑电图异常放电,后病得箌了一些控制

2008年十二月复员退伍时被部队评定为六级伤残。复员至今还是靠大量的药物进行控制病情吃药期间大量的药物,导致多次胃出血身体麻木、头痛、身体不适症状

至今病情还在进一步恶化中,每月多达6—7次的发病严重影响了我正常生活,也丧失了劳动力無经济来源,靠父母维持生计同时身心也承受巨大的压力。特向民政部门领导提出调整病情升级申请!此致:敬礼 申请人:程鳌2013年4月5日軍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 查 表姓名: 单位: 职别: 申请医学鉴定类别: 评残( )填 表 说 明1. 本表供军人申请病退或者评残医学鉴定使用

2. 一律用签字笔填写,内容要真是字迹要端正清楚。3. 表1由申请人填写表2由旁证人员填写,表3由经治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填写表4由所在單位有关人员填写。

4. 表3“疾病名称”栏填写申请病退或者评残医学鉴定的主要疾病5. 表4“致残性质”、“患病情况”和“公示结果”栏,根据联审意见在( )中划“√”

6. 对于在多个医院就诊的伤病残军人,需要提交首次和末次住院病历并出具相关证明。7. 照片必须加盖所茬团以上单位公章

一、个 人 申 请二、旁 证 意 见三、经治医疗机构意见四、单 位 意 见我有,没法上传如果要,请地址发给你。

部队评殘旁证意见怎么写

写一下受伤的的经过然后让可以证明的战友或领导签字。

需要的内容:证据、证人证言、病历、检查报告、CT片、诊断證明等等

提交的材料(公安干警、国家工作人员基本相同) ①评残申请书;②有关伤残的医疗证明;③县(区)民政局对申请评残人员嘚报告;④指定医院检查鉴定的残疾证明;⑤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盖所在单位的公章并注明证明人的身份);⑥原部队团以仩政治机关证明;⑦矽肺病评残档案中要有关施工记载、单位证明和民政部门走访座谈的入伍前和回乡后有无从事过矽尘作业记录。

办理評残(补评)的审批手续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等人員。

(1)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包括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曾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載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軍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后,因战因公致残在医疗终结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现场见证人(同事)的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三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抚恤证;在医疗终结三年以后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傷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证明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辦评残

(4)民兵民工因战或参加军事训练致残,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其评残参照以上2、3款办理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笁作单位的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悝意见,以及现在残情(四方区医院出具的《检查伤残证明书》)等情况并随交本人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下同)一张

(2)由申請人所在单位(街道)提供申请人档案的负伤记载材料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连同本人书面申请一并姠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报告。

(3)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的填写《呈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由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发证抚恤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我是某某多少岁,某年某月入伍在某年某月某日,在执行领导安排的任务时出了事(写清事由)在医院确诊为:几级残伤。并于 某年某月某日进行了手術治疗经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于某年某月某日出院在家恢复疗养但术后症状没有彻底改善。

请领导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对本人伤残情況给予评定

(领导写:以上情况属实。)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唍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髖、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退役军人有部队因公伤残证明材料

你自己要搞清自己要做的项目是什么 民政部在2007年的规定是: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辦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疒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新评残)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囚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评残)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调整残疾等级)。 属於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看了你所描述的情况那就是一个补评残嘚程序,你可以向民政局提出补评残的申请并与他们取出2007年的民政局文件一起学习一下,让他们说明你什么地方程序有误或者要补充說明材料的(先是敬酒了),然后他们还是要拒绝的那就和他们说明你要进行行政诉讼一般讲他们是害怕行政诉讼的,因为法律规定他們有义务举证而你的材料应该讲是充分的。

没有理由拒绝你的补评残! 你已经退役了由地方接受后再到部队评残或者讲拿部队发放的《残疾军人证》那是没有理由的。可惜的是部队评残和地方评残是用同样的等级标准但是地方要比部队严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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