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溶解氧标准指数计算公式的分子要加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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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编制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十月 附件3 标准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修订 标准编号:HJ2.3-201□ 标准负责人:陈凯麒 曹晓红 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主要编制人: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王庆改 贾 鹏 梁 鹏 郭 森 步青云 黄 茹 祁昌军 张贝贝 葛徳祥 冉丽君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彭文启 刘晓波 毛战坡 刘 畅 黄 伟 吴佳鹏 骆辉煌 i目 次 1 项目背景 .......................................................................................................................................... 1 2 标准修订必要性分析 ...................................................................................................................... 2 3 标准修订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 3 4 标准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 8 5 主要修订内容对比汇总 ................................................................................................................ 17 6 主要修订测算与方法说明 ............................................................................................................ 20 7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 33 8 国内外相关评价方法研究进展 .................................................................................................... 33 1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将《重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修订)列入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以下简称现行导则)修订是其中任务之一。 标准修订项目的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协作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1.2 修订背景 现行导则于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导则明确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工作内容、技术方法等。导则实施20多年来,在指导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减轻新建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从源头防控水污染起了积极作用。然而20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呈现持续上涨势头,水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而且,20年来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环评相关标准、水污染控制能力、环评技术水平也发生很大变化,93导则已经面临许多不适应的地方。2015年国务院颁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提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等一系列具体要求。2015年6月,在环境保护部开展“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大讨论中,时任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提出“环评是污染源防控的前置保障,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环评制度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地方,要通过准入导则的制定和解释,提高导则规范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增强环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这次讨论明确了导则的主要作用,也为导则修订指明了方向。2015年9月,在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的指导下,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完成了《重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工作方案》,提出按照改善环境质量、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目标,重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尽快启动地面水等导则制修订计划。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以下简称总纲),总纲重点聚焦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上,进一步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要求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准确选取科学合理的预测模式、方法、参数等,提高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总纲针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强化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性、有效性分析;同时总纲要求强化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针对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提出有针对性、具体可操作的施工期环境监理以及管理计划和措施,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在相关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文件中,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对接”,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固定源建设项目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流程 “无缝”对接。 水环境预测数值模型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三维模型、动边界处理、数值离散方法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导则中给出的数学模型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的需要, 2 特别是数值模型部分,已经落后于水动力及水质数学模型的发展。导则中数值模型介绍内容比较少,环评中的要求也不高,数值模型仅在河口一级评价和海湾一二级评价中要求采用,和现在实际环评工作相差很远,需要对导则进行修订完善。 在以环境质量改善倒逼环境管理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脚点应转变到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上来。现行导则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预测评价内容及技术方法、预测评价结果表达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需开展必要的修订。 1.3 主要工作过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指导和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8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将现行导则修订任务列入《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012年,导则编制组完成了导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至2015年期间,根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及标准所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导则。 201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了适应新的环评管理要求,环境保护部2016年启动“重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工作方案”,开始环境影响评价系列导则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新的环境管理要求,现行导则作为环境要素导则之一,需重新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日,编制单位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现行导则修订开题论证会,会议对导则修订体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求”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要求导则修订过程中应与总纲、《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有效衔接。 日,导则编制组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现行导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专家审议会,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及章节设置合理、内容较全面、条理总体清楚,推荐的技术方法适用性较强,总体完成了既定的工作任务。同时要求对导则在最新环境管理要求响应、规划环评如何应用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 日,导则编制组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现行导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专家复核会议。专家组复核认为,对照导则修订开题论证报告明确的工作内容,编制组完成了既定的工作任务,征求意见稿总体达到了预期目标,适当完善后,可以上报。 日,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组织召开了现行导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会议要求,应根据最新的建设项目情况,进一步简化评价等级的分类,进一步从排放标准、质量标准等方面挖掘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 日,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召开司务会,对现行导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认为适当完善后可以公开征求意见。 2 标准修订必要性分析 现行导则实施20多年来,对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项目的多样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特别是随着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以及提出的“十三五”期间“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污染源实施“排污许 3可证”一证式管理、环评审批权调整等新的环境管理要求,现行导则中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环境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需要。地表水导则急需修订相关内容,以适应新的环境管理的需要,并保障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a) 围绕“以改善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总体要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十三五环评改革实施方案》都提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十三五环境管理要求。为适应贯彻执行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需要在地表水导则中明确相应的技术方法及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b) 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十三五”期间将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全覆盖一证式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前置,需要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实现新源环评管理和排污许可的有效衔接,在地表水导则中需要明确衔接的内容和实现的方法; c) 适用范围:现行导则的适用范围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参考执行。而随着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资源开发与利用等建设项目产生的水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现行导则对该类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欠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也缺乏指导; d) 评价工作等级:现行导则根据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水质复杂程度、水域规模等要素确定评价工作等级,但是一些水文、水资源和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排放很少或没有污水排放,但对地表水生态环境影响却很大,除考虑污染物排放问题外,还应考虑水文情势或水动力条件的变化。根据现行导则很难确定这类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等级。同时,随着我国水污染点源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大部分项目水污染物往往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处理设施,其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已经在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中加以考虑,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适当简化; e) 环境现状调查:作为现行导则重要编制依据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已于1999年、2002年两度修订,现行导则的相关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此外,现行导则对于河口、近岸海域等水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不够明确、不尽合理; f) 水环境影响预测:现行导则推荐使用的预测数学模型难以满足水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需求,缺少水动力学和水温预测模型,推荐的河流、湖库水质预测数学模型也大多是简化条件下的解析解,对模型参数的率定和验证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g) 指导性需加强:随着环评审批权下放,大部分建设项目下放到省、市,甚至县级环境管理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相应的转移到更多地方环评单位编制,受地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水平的限制,需要提高导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鉴于上述原因,对现行导则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3 标准修订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3.1 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 a) 广泛参与原则。广泛吸收不同行业专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修订后的导则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b) 延续性原则。修订后的导则应在现行导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在章节安排上尽量考虑现行导则的框架结构,体现其指导作用的连贯性。修订后的导则应符合总纲的要求,与即将出台的其他相关导则、技术规范相协调; c) 经济技术可行性原则。导则修订所选用的评价方法应经济技术可行,尽可能体现近年来科学技术进步以及新的环保理念要求; d) 适用性与可操作性原则。导则修订应采用成熟、实用并经实践检验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法; e)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导则修订应考虑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要求,重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f) 分类指导原则。修订后的导则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前提下,应对不同行业有所区别。 3.2 修订思路 本次地表水导则修订,贯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求,落实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衔接,聚焦污染源与环境质量的输入响应关系,简化了不直接向水环境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内容,强化了废水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工作,使导则回归环评本质,提高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可操作性和工作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充分体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求。导则建立了污染源和水环境质量之间的输入响应关系,基于现有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采取最佳可行技术、预留安全余量等手段提出更严格的污染源排放要求,突出空间管控(落实到控制断面)和时间特点(考虑评价水期),联动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后“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b) 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评价效率。调整了污染类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定依据,抓住水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受纳水体状况这条主线,将原来四项判定依据指标简化为一条,大幅提高了评价定级的工作效率。增加了水文水动力影响类项目的评价等级判定,填补了如水利水电、煤炭采掘等资源开发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依据的空白; c) 规范调查内容,强调数据说话。调整了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原则,规范了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工作,强调尽可能利用现有水文、水环境监测数据,开展数据有效性分析,不足要补充监测。简化了间接排污项目的调查和评价内容,大幅减少该类项目的工作量。增加水文要素影响型项目评价内容,关注生态流量的管理要求及满足程度; d) 强化预测内容,突出预测针对性。导则明确了预测情景、时期及预测内容,导则要求二级以上的评价均采用数学定量评价,并对模型边界条件、初始条件、率定、验证、模型结果合理性分析给出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了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同时提出预测应结合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提高了影响预测的针对性; e) 强化环保措施,探索信息公开。导则明确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相关要求,强化环保措施要与环境质量现状挂钩,对不达标区采用最优的环保措施,确保环境质 5量不降级。同时,提出污染源与环境质量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为地表水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技术支持; f) 强化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导则规定了允许排污量核算的一般要求、核算方法,提出允许排污量作为新增污染源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实现了新源环评管理和排污许可的有效衔接。 3.3 技术路线 通过对现行导则应用单位(环境管理部门、环境规划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进行调研,分析有关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方法、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现状,结合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评大数据分析等环境管理应用过程中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相关需求及本次导则的修订思路,提出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修订方案,整体技术路线如图 1所示。 6 图 1 导则修订技术路线图 73.4 修订特色 本次导则修订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充分贯彻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原则,基于现有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更严格污染源排放规定,实现由目前的“双顶格”向“双不顶格”转变。目前大部分建设项目排污口按污染排放标准限值考核、受纳水体按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计算达标与否考核,在这种双限值考核体系下,污染源、水文条件若发生变化,水质往往超标。因此本导则提出采取最佳可行技术、安全余量的要求,从排污、水环境质量两方面做出一定程度的预留,进一步为改善水质提供安全保障; b) 充分落实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要求,分别给出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允许排放量的制定办法和计算方法; c) 结合目前污染类建设项目的排放特点,对该类建设项目采取分别对待方法。即对排入城市污水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在评价等级和评价内容上进行简化处理,更加明晰了责任主体; d) 对水文情势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给予了详细的说明,着重从生态流量角度对该类建设项目提出了评价的具体要求; e) 对目前环评文件中模型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大幅度提高模型使用的规范性和模型可信性。 3.5 主要修订框架 为保持导则连贯性和指导性,修订后导则总体保持现行导则的结构和框架,删除了现行导则附录,新增了2个章节和8个附录。将现行导则第6章现状调查要求相关内容列入附录B,将现行导则中关于评价时期、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等确定要求列入修订导则第5章,修订导则增加第9章和第10章内容。导则修订前、后框架设置对比见表 1。表 1 现行导则与修订后导则章节设置对比表 章节设置 现行导则 章节设置 修订后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 总则 5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 5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6 环境现状调查 6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 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7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8 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 8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9 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 续表 8 章节设置 现行导则 章节设置 修订后导则 10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附录A 数值模式差分方程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及当量值表 附录B 现有污染源调查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补充调查监测布点及采样频次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水质评价方法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河流、湖库、感潮河段及近岸海域常用数学模型基本方程及解法 附录F (规范性附录)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特殊数学模型及基本解法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常用水环境模型软件简介 附录H (规范性附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4 标准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4.1 适用范围 导则修订后的适用范围涵盖各行业的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参照执行。 修订理由: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类。本次修订对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并在正文中增加了规划环评的评价方法。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GB 11607、GB 5084、GB 18668、GB 18486、GB 50179、GB 5085、GB/T 14914、GB/T 19485、HJ 442、HJ 819、HJ/T 91、HJ/T 92、SL 278等标准。 修订理由:根据水质用途,增加GB 11607、GB 5084的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评价主要引用GB 18668的规定。河流和海洋现状调查分别主要引用GB 50179和GB/T 14914中的规定。现状监测主要引用HJ/T 91中的规定。 HY003.1~HY/T003.10现已被替代,因此删除。 4.3 术语和定义 94.3.1 地表水:将现行导则中“地面水”改为地表水,同时将“有关海湾”改为“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水体”。 修订理由:与GB 3838保持一致,统称“地表水”;同时按照地表水与海洋的环境管理现状,明确修订导则的评价范围为“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水体”。 4.3.2 水环境保护目标:新增。 修订理由:基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HJ2.1 要求,明确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对象。该术语和定义作为修订导则中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依据。 4.3.3 水污染当量:新增。 修订理由: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作为水污染影响项目评价等级划分的依据之一。 4.3.4 生态流量:新增。 修订理由:满足生态流量要求是目前地表水环境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生态流量是实际环评工作中重点关注的内容。 4.3.5 安全余量:新增。 修订理由:定义参考《美国NPDES许可证编写指南》。为实现地表水环境容量不顶格使用要求,从排污口断面环境容量角度提出预留合理的余量。 4.3.6 允许排污量:新增。 修订理由:定义参考《水环境容量综合手册》。为贯彻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管理要求,保障水环境质量不退化、不降级,提出建设项目的允许排污量,同时亦为排污许可证中排污量的确定提供核算参考。 4.3.7 混合区:新增。 修订理由:定义参考《美国NPDES许可证编写指南》。由地方水环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具体范围。 4.4 总则 相对于现行导则,修订导则将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及两者兼有的复合影响型。同时不再设置低于三级的评价项目,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修订理由:增加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是目前地表水环境管理的需要;不再设置低于三级的评价项目,是因为现行导则对低于三级的项目也未给出依据,因此修订导则也予以取消;修订导则工作程序中给出了达标区、不达标区对应的水污染处理技术选择要求,以及不同评价等级现状调查、影响预测的要求。 4.5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与现行导则相比,除保留了评级等级划分以外,修订导则在第5章增加了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评价范围确定、评价时期确定等一系列内容。 4.5.1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10 修订导则要求水污染型建设项目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识别污染源、确定水污染因子,筛选水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同时规定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以及补充了建设项目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时的评价因子。 修订理由:行业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作为环境管理的规范文件,应与其保持一致;其次本次导则修订增加了水文情势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 4.5.2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 修订导则中污染类项目评价等级判定主要判据为排放方式、废污水排放量或水污染当量;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等级判定根据项目影响类型不同而不同。 修订理由:根据最新环境管理要求,对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进行了大幅度简化,首先对于间接排放的项目环评直接判定为三级,其次直接排放项目判定依据仅由废水排放量(m3/d)、污染当量数(无量纲)确定;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的等级判定为新增内容。 4.5.3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定 与现行导则不同,本导则增加了评价范围的确定条款,并依据评价等级分别对水污染类型建设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以及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分别给出评价范围确定的依据和原则。 修订理由:现行导则根据水域规模确定调查范围的尺度不尽合理,本导则要求根据水体影响范围确定评价范围。 4.5.4 环境影响评价时期确定 水污染类建设项目评价时期与现行导则保持一致,增加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时期。 4.5.5 环境保护目标确定 增加水环境保护目标要在带有地理信息的地图中进行标注的要求。 修订理由:提高信息的可读性,体现水环境保护目标、水环境功能区划等与建设项目、排污口的相对位置关系。 4.5.6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及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 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及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的标准依据,并特别强调不达标区域,必须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修订理由:与目前水域环境管理的空间尺度和改善环境质量要求相一致。 4.5.7 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 从现状调查、影响预测、保护措施制定等方面,针对不同评价等级给出了总体要求,作为不同等级评价工作量核算的依据。 4.6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明确了环境现状调查的总体要求、范围、时期、内容、方法,及补充监测内容、现状评价内容和方法,细化了河网、入海河口、海湾等水域的水环境现状调查方法,完善了水文调查与测量、污染源调查的方法,强化了评价因子和影响因子的识别和筛选内容及方法。 4.6.1 总体要求 新增6.1总体要求,明确了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应遵循的原则、调查的主要内容,及 11补充监测要求,并明确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可依据本导则执行,流域规划环评参照执行。 4.6.2 调查范围 相对于现行导则,修订导则不再给出量化调查范围,而是根据评价范围确定。尽管三级评价不将“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受纳水体纳入评价范围”,但因需要开展受纳水体的达标评价,故将“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受纳水体纳入现状调查范围”。明确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调查范围。 修订理由:按照评价范围给出调查范围的确定要求,相对更加科学。 4.6.3 调查时期 修订导则要求现状调查时期与评价时期一致。 4.6.4 调查内容 相对现行导则,修订导则按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和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分别给出调查内容要求,在调查内容和方法上,基本与现行导则一致。同时为简化导则正文,将详细调查内容放到附录B。 修订理由:鉴于修订导则增加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对应给出该类型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内容。 4.6.5 调查要求 相对于现行导则,修订导则对水污染源、环境水文条件、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和水资源利用状况调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特别对企业的所有排污口均提出调查要求,并要求给出精确的排污口坐标信息和图件;对水文数据的系列长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明确了水环境质量状况应调查的断面,包括对照断面、排污口断面、控制断面、关心断面和消减断面,河流、湖泊水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等四种类型水体的上述断面布置示意图分别如图 2、图 3、图 4、图 5所示。 图 2 河流断面布置示意图 12 图 3 湖泊水库断面布置示意图 图 4 入海河口断面布置示意图 图 5 近岸海域断面示意图 134.6.6 调查方法 增加遥感遥测方法。 4.6.7 数据来源 新增条款。相对现行导则,为了便于评价单位获取相关数据,修订导则明确给出不同数据的获取途径。 4.6.8 补充调查监测 补充调查监测相关技术要求与现行导则基本一致。 4.6.9 评价内容与要求 新增条款。评价内容紧密结合目前地表水环境管理的要求,包括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状况、水环境保护目标质量状况、对照断面和控制断面等的水质状况、底泥污染评价、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与水文情势评价、水环境质量回顾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状况、生态流量管理要求与现状满足程度、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空间的水流状况与河湖演变状况。 上述内容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选择性开展评价,修订导则强调了应开展水环境质量回顾评价,采用长期数据更加合理判定水环境质量状况、问题及其原因,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奠定基础。 修订理由: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状况、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与水文情势变化特征均为目前环境管理要求内容。 4.6.10 评价方法 相对于现行导则,删减了实际环评工作中很少采用的内梅罗指数法和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方法,将水质评价单因子指数法的计算公式移至附录D中,简化了实测溶解氧浓度小于饱和溶解氧时的标准指数计算公式,pH计算公式保持和现行导则一致,增加底泥污染指数计算公式,同时对长期监测数据及补充监测数据分别规定了评价方法。 修订理由:因实际环评工作中很少采用内梅罗指数法和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方法,进行水质因子的现状评价,因此本次修订删减了这两种方法。根据溶解氧的超标判定方法,简化了实测溶解氧浓度小于饱和溶解氧时的标准指数计算公式,简化了评价方法。实际环评中有些建设项目的实施会引起底泥的搅动,从而导致底泥中污染物的释放,引起水质变化,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底泥的评价,增加了底泥污染指数计算公式。 4.7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相对于现行导则,修订导则主要对模型边界条件、初始条件、率定验证、模型结果合理性分析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4.7.1 总体要求 相对于现行导则,修订导则强调应开展评价范围的累积影响评价,同时删除现行导则中关于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 修订理由:水生生物评价在生态导则中开展评价。累积影响评价是目前环境管理的主要方面之一。 4.7.2 预测因子与预测范围 相对于现行导则,增加预测因子确定条款。预测范围基于评价范围确定,并根据受影 14 响地表水体水动力与水质特点合理拓展,而现行导则基于调查范围确定。 4.7.3 预测时期 修订导则与现行导则在预测时期选择的原则上保持一致,同时与评价时期保持一致。 4.7.4 预测情景 本条款对应现行导则中“预测地面水环境影响的时段”,同时增加了“规划水平年评价范围内地表水体环境变化趋势”预测要求。 修订理由:鉴于规划水平年水污染源会发生变化,因此应对其地表水环境变化趋势开展预测。 4.7.5 预测内容 新增条款。明确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和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的预测内容,提高预测评价工作的针对性。 修订理由:增强对环评工作的指导性,明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测中应重点预测的内容。 4.7.6 预测模型 相对于现行导则,修订导则增加了面源污染负荷估算模型,同时对河渠和湖库水动力学模型及水质模型从模型空间和时间上进行了分类,给出了适用条件。 修订理由:面源污染负荷估算是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之一。规范模型使用条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4.7.7 预测要求 新增条款。细化了基础数据要求、规划水平年污染源负荷预测要求、设计水文条件确定要求、模型概化要求、预测点位设置要求、模型初始条件确定要求、模型边界条件确定要求、模型参数确定与模型模拟验证要求、叠加影响预测要求、预测情景设置要求和模型结果合理性分析。 修订理由:现行导则对模型边界条件、初始条件、模型率定验证未给出明确的要求,因此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的不规范性,不便于模型结果准确性的判定。为响应模型法规化要求,修订导则提出相关规范化要求。 修订后的内容着重在各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模型及应用模型方面进行规定。在模型应用方面,针对环评工作中数值预测模型的技术要求,新增了对模型模拟初始条件、基础数据、边界条件、模型参数、模型率定与验证、模型结果合理性分析等方面的规定内容。现行导则在入海河口、近岸海域的预测方面,推荐了一些数值模型,但不全面,河流没有推荐数值模型,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环评工作的需要,实际环评在复杂水动力条件时,一般选用数值模型。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值模型应用已经很广泛。因此修订导则中提出了成熟并经过实际工作检验的预测模型,并规定了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有利于推进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技术和方法的提升。 4.8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新增条款。明确了评价内容和相应的评价要求,同时增加了允许排污量核算和生态流量确定的内容。 4.8.1 评价内容 15新增条款。明确评价内容包括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 修订理由: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重点内容,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 4.8.2 评价要求 新增条款。规定上述评价内容对应的具体评价对象和相关要求。其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现状评价内容相一致。 修订理由:明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关注的主要方面,以及各方面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为最终结论提供依据。 4.8.3 允许排污量核算 新增条款。规定了允许排污量核算的一般要求,间接排放和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允许排污量的核算方法。对于建设项目在政府批复的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规定允许排污量核算的前提是建设项目采取了必要的源头控制措施,如选择最佳可行性技术方案或最优技术方案。对于间接排放,由于其不直接进入受纳水体,因此根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要求核算确定。对于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如果项目位置位于不达标区,规定禁止新增允许排放量,但可以通过区域削减为建设项目提供允许排污量。同时条款中按排污口断面环境容量给出了不同水质类别的安全余量要求。 修订理由:2015年,国务院颁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确立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保新要求,成为新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日,环境保护部颁布《“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环评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81号),明确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为满足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要求,导则修订增加允许排污量核算相关要求。 4.8.4 生态流量确定 新增条款。规定了生态流量确定的一般要求、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要求和生态流量综合分析与确定要求。要求生态流量包括量和过程两个方面,同时应与具体断面或点位对应。同时要求生态流量应从生态需水出发,以评价范围内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需水为依据确定。参考目前相关研究成果,分不同需水对象给出了生态需水的计算要求。 修订理由:近年来,建设项目引起水文情势变化造成的河流、湖库等生态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生态流量是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环评中关注的重要内容。修订导则中提出了河流、湖泊生态流量计算的一般要求和主要计算方法。鉴于生态流量计算方法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导则主要基于近年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提出了生态流量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水文法、水力学法、生境法、生态水力学法等,生态需水计算过程包括基本资料收集与分析、生态环境状况评价、保护目标分析与确定、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与确定、生态流量综合分析与确定等,具体过程参考水利水电行业的《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2014)、《水工设计手册》(第2版)等相关内容。 4.9 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 16 新增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要求、水环境保护措施、监测计划、投资估算四部分。 4.9.1 一般要求 新增条款。对水环境保护措施应从预防、治理、控制、补偿四方面提出,细化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同时对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提出保障生态环境用水要求。 修订理由:强化建设项目水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监测,是总纲的要求,也是控制建设项目源强污染、保护水环境的两个根本抓手。环境监测包括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源监测是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水环境质量监测是从受纳水体预防水环境污染。 4.9.2 水环境保护措施 新增条款。参照目前国际上对污染源防控技术的处理要求,对水环境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分别提出污染源的最佳可行性技术方案和最优技术方案要求。按照目前关于水文要素影响型项目的环境管理要求,重点提出了下泄生态流量的监管要求。 修订理由:达标区和不达标区的环保技术要求,符合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污染影响型项目最新环境管理要求;生态流量、水温是水文要素影响型项目环评中关注的重点,也是环保措施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4.9.3 监测计划 新增条款。按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工况、不同地表水环境影响的特点,根据相关标准,提出自行监测计划内容,提出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修订理由:响应企业自行监测以及信息公开的环境管理要求,更有效的预防、控制水环境污染。 4.9.4 投资估算 新增条款。 修改理由:强化环保投资估算规范化。由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其环保投资的保障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强环评中环保投资估算的可靠性,有关行业已发布了环保投资概估算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因此在本导则修订中有必要增加该章内容。 4.10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新增条款。增加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内容和排污许可所需的表格,明确给出新增源排污许可核算结果。 修订理由: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 4.11 附录 4.11.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及当量值表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作为水污染影响项目评价等级划分的依据之一。 4.11.2 附录B (规范性附录)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给出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区划、水污染源、环境水文条件、水环境质量和水资源利用状况具体调查内容。 174.11.3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补充调查监测布点及采样频次 与现行导则中调查监测布点及采样频次要求基本一致。 4.11.4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水质评价方法 水质评价方法与现行导则保持一致,增加底泥污染指数评价方法。 4.11.5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河流、湖库、感潮河段及近岸海域常用数学模型基本方程及解法 与现行导则基本保持一致。 4.11.6 附录F (规范性附录)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特殊数学模型及基本解法 增加潮汐河口水体交换数学模型、河口解析解模式、拉格朗日余流模型和河口海洋近场及近远场联合计算的主要方法。 4.11.7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常用水环境模型软件简介 包含16个国际上知名、常用、经典的模型软件,其中10个为地表水环境模型软件,6个为非点源模型软件。地表水环境模型软件涵盖了多个水环境要素、多种过程的模型模拟;非点源模型软件,涵盖了农业非点源、城镇暴雨径流污染等不同类型非点源过程的模拟。 4.11.8 附录H (规范性附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与排污许可证相衔接,主要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环境监测计划及记录信息表。 5 主要修订内容对比汇总 在以上导则修订说明的基础上,对修改条文进行整理列表见表 2。表 2 修订导则与现行导则主要修改内容对照表 现行导则章节 修订导则章节 主要修订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o 将“其他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参照执行”,修改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 o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o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o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o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o GB 184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o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o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续表 18 现行导则章节 修订导则章节 主要修订内容 o GB/T 14914 海滨观测规范 o 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 o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o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o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o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o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删除: HY003.1~HY/T003.10 海洋监测规范。 3术语、符号 3术语和定义 增加: o 水环境保护目标 o 水污染当量 o 生态流量 o 直接排放 o 间接排放 o 允许排污量 o 安全余量 o 混合区 调整: o 地面水改为地表水 4总则 4总则 o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及两者兼有的复合影响型 o 不再设置低于三级的评价项目 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续表 19现行导则章节 修订导则章节 主要修订内容 5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 5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增加: o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o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定 o 环境影响评价时期确定 o 环境保护目标确定 o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及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 o 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 调整: o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 6环境现状调查 6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增加: o 总体要求 o 数据来源 o 补充调查监测 o 评价内容与要求 调整: o 调查范围 o 调查内容 o 调查要求 o 评价方法 7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7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增加: o 预测内容 o 预测要求 调整: o 总体要求 o 预测因子与预测范围 o 预测时期 o 预测情景 o 预测模型 8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 8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增加: o 评价内容 o 评价要求 o 允许排污量核算 o 生态流量确定 9 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 增加 续表 20 现行导则章节 修订导则章节 主要修订内容 划 10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增加 附录A 数值模式差分方程 附录B 现有污染源调查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及当量值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补充调查监测布点及采样频次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水质评价方法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河流、湖库、感潮河段及近岸海域常用数学模型基本方程及解法 附录F (规范性附录)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特殊数学模型及基本解法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常用水环境模型软件简介 附录H (规范性附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附录A、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新增内容 附录B、附录C、附录D为现行导则正文内容调整到附录中 附录E基本与现行导则附录A保持一致 6 主要修订测算与方法说明 由上述修订内容说明可见,修订导则除充分响应水环境质量改善、对接排污许可要求外,主要简化了水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增加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细化了数值模型应用和结果表达要求等,本次修订开展了大量的测算工作。以下重点对修订前后水污染型建设项目评级分级变化,以及数学模型规范化操作进行的测算工作予以说明。 6.1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测算 6.1.1 测算案例概况 污染类建设项目评价等级测算案例共包括国家级审批项目、地方审批项目两大类型396 个。企业类型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396个企业中,直排排放企业46个,间排排放企业278个、不外排的企业72 21个。各类型的企业数量见图 6。 6.1.2 评价等级总体变化分析 按现行导则,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及简单影响分析4类,上述396个项目按修订导则评价等级划分情况如下:一级2个、二级21个、三级252个、简单影响分析121个。修订导则评价等级是按直排、间排及污水排放量或污染当量数分为3级,即:直接排放分为:一级(废水排放量≥20000立方米/天或水污染当量数≥600000)和二级(其他情况)两种情况,间接排放为三级。上述396个项目按修订导则评价等级划分为:一级12个,二级34个,三级350个。与现行导则分级情况对比可见,一、二级评价项目由现行导则的23个增加到修订导则的46个,增加了23个;一、二级项目分别增加了10个和13个。不同行业的统计结果如表 3。 鉴于修订导则首先考虑按照排放方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因此排放方式是评价等级变化的决定因素,故这里按照排放方式对筛选测算项目评价等级的变化进行分析。 (1)直接排放 统计的396个建设项目中,直接排放46个。按照修订导则评价等级划分后,相对现行导则评价等级升高建设项目38个,维持不变7个,降低1个。按照修订导则,46个直接排放建设项目中执行二级评价33个,一级评价13个,说明直接排放项目中大部分执行二级评价。相对于现行导则,由于修订导则提高了直接排放的评价要求,致使原为二级评价项目升高到一级评价项目有10个,原28个为三级评价或简单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升高到一级或二级评价。 (2)间接排放 统计的396个建设项目中,直接排放278个。由于修订导则对间接排放均执行三级评价,且取消了修订导则中简单影响分析类别要求,故按现行导则执行二级评价的间接排放建设项目均按三级评价执行。分析可见,278个间接排放项目中273个按现行导则执行三级评价或开展简单影响分析,说明现行导则对间接排放项目评价工作要求相对较低,这与修订导则简化间接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一致。 (3)不外排 统计的396个建设项目中,不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有72个。统计表明,按现行导则不外排项目均按三级评价或开展简单影响分析,按修订导则这类项目统一按三级评价对待,与现行导则对不外排建设项目评价要求基本一致。 综上可见,修订导则在影响评价等级划分方面,体现了放管结合和问题导向原则,即对影响相对较大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强化其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间接排放建设项目大幅度简化工作要求。上述要求变化也有利于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最终改善。 22 图 6 各类型的企业(项目)数量 表 3 按行业类别比较现行评价等级和修订评价等级的执行情况项目 类型 行业类别 企业数 按现行导则分级 按修订导则分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简单影响分析 一级 二级 三级 地方审批项目 C22造纸及纸制品业 16 0 1 13 2 0 0 16 C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7 0 0 10 7 0 2 15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3 0 1 29 23 1 2 50 C17纺织业 17 0 0 11 6 0 1 16 C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 0 0 1 1 0 0 2 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12 0 1 7 4 0 0 12 B 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9 0 1 7 1 0 3 6 C27医药制造业 13 0 0 10 3 0 0 13 C14食品制造业 2 0 0 2 0 0 0 2 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87 0 2 46 39 1 4 82 企业数(个) 续表 23C3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6 0 0 3 3 0 0 6 C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 0 0 2 0 0 0 2 C3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7 0 0 23 4 0 1 26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0 0 31 9 0 0 40 B 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3 0 0 18 5 0 5 18 D电力 10 0 0 6 4 0 0 10 I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5 0 0 5 0 0 0 5 N轻工 19 0 0 12 7 0 0 19 污水处理厂 11 0 7 4 0 6 4 1 合计 271 0 13 240 118 8 22 341 国家审批项目 三个行业(炼油、石化、轻工) 25 2 8 12 3 4 12 9 合计 396 2 21 252 121 12 34 350 6.2 典型水环境模型模拟预测规范化案例 相对于现行导则,修订导则在模型边界条件、初始条件、率定及验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化,下面结合具体实例对上述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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