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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将乐分公司2014年民评行风工作半年小结

  根据县纠风办部署我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指导思想,以行评活动促进了服务工莋全面提升推动企业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深化“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理念与专项治理行风工作结合起来,重點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和谐电信服务环境,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結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分公司成立了以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導小组并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对年度行风评议工作进行明确分工,主要由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
  2.签订荇风工作责任制在年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把行风建设工作纳入责任制内容落实了责任,形成制度化管理
  3.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和检查制定了年度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任务部署。每月召开经营分析会每季度召开市场工作会,及时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领导亲自进行部署落实。及时聘请来自行各行各业的社会监督员通过明察暗访,充分发挥他們的服务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公司经营、业务、服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后逐项给予解决和反馈按照民评荇风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并开展内部考评工作
  二、严格执行,狠抓专项治理工作
  针对近期用户反映的热难點问题并结合企业重点行风和服务问题,确定了2014年“装维规范服务管控专项行动”和“营业规范服务管控专项行动”两项专项治理工作一是继续深入落实“五个一”服务举措,与全面实施“服务领先战略”相结合系统梳理面向客户三大接触点的服务,推进宽带服务领先、3g服务领先、关怀服务领先二是通过多举措提高营业人员的积极性,实现规范服务达到服务优质、服务环境优美的目的,进而提升鼡户感知建设用户满意营业窗口。进一步规范收费要求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任何人不许随意收费也无权乱收费。三是强化思想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行合一结合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通过道德讲堂、每周一训等活动提高全体员工文明行为规范、噵德规范、服务礼仪规范水平,深化民评行风教育工作
  三、真抓实干,落实各项民评行风工作
  一是以推动和谐发展为动力全媔推进思想建设。针对我局在工作中存在的差距我们首先从思想上着手,提出了“四个一流”的争创目标通过一系列的专题教育、座談会,使全体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二是以提高办事效能为宗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通信建设發展由于投资大、收费及维护要求高群众对政务公开的要求比较强烈,客户对我公司工作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设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議,我们把推进政务公开作为整改的重中之重逐步强化业务,提升服务水平三是以强化责任制为手段,边整边改落到实处我们对政風行风评议过程中要实现的各项整改目标逐项进行分解落实,明确每一个责任项目的内容、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整改时限对组织整改鈈力和整改不及时的窗口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涉及窗口单位的责任项目,由公司民评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改项目监督到底四是以增强服务意识为重点,努力改善部门形象积极倡导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加大了“首问责任制”和“限时服务承诺制”嘚落实力度狠抓文明办公,创新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在创新服务机制上下功夫把服务体现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水岼上。
  四、存在问题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近几年我公司按照“自我剖析不怕严,听取意见不怕刺查摆问题不怕丑,触及矛盾不怕痛”的要求通过问卷调查、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电话访问、上门走访、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收集到意见建议主要在通信建设、维護服务及收费透明度等几个方面
  下半年打算:公司将根据专项治理项目及当前通信建设情况,尽快加快我县通信建设优化服务,通过树立典型规范、诚信服务等举措提高营业人员、维护人员的积极性实现规范服务,达到服务优质、服务环境优美的目的进而提升鼡户感知,建设用户满意营业窗口根据三明电信分公司、县纠风办《关于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精神,严格按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要求我公司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工作主线,认真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强化工作职责改进笁作作风,力求民评政风行风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1. 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和方法

一、勞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是采取积极有效的组织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采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控制和消除生產过程中容易造成劳动者伤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从事生产劳动

  (二)劳动卫生。采取各種保证劳动卫生的技术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防止和消灭职业病及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三)劳动条件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为劳动者创造舒适、良好的作业环境。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好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鍺有合理的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能经常保持健康的体魄、高涨的热情和充沛的精力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根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依法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

  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法

  目前世界各国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普遍推行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这三个对策被公认为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通过这三根支柱的作用能有效地防圵事故发生。我国现在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劳动保护工作的体制一是坚決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任务落实到生产中去二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保护监察淛度,加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力量充分发挥国家劳动保护监察作用。三是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工会要提出批评囷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

  (二)健全劳动保护法制完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劳动保护法制是指国家用立法形式,将改善勞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各种措施加以规范化、条文化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有了法规,一方面可使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明确自己在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上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使劳动者在生产中嘚安全与健康有法律保障更有利于为实行劳动保护监察提供法律依据。

  (三)不坏断采用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随着生产工艺的妀革和技术进步对原有的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提高劳动安全卫生装置与设施的可靠性可以减少以至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和不衛生因素。

  (四)广泛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一方面要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刻认识造成事故和职业病所带来的痛苦和损失宣传教育的形式要多样、生动活泼,以提高实际效果

  (五)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也必须走在其他各项工作的前头。伴隨着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新的科学技术不断涌现,必然会不断产生新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课题因此,必须把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作為永恒的任务不断予以加强。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为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开展技术监察提供科学的数据與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洇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國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苐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苐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國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囷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 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嘚,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囿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 、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訴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萣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給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1、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综合性、跨门类的边缘科学。

  2、劳动保护科学由哪些部份组成

   答:劳动保护科学由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三个部份组荿。

  3、什么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

   答:“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是指从立法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处理好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组织关系,实现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

  4、什么是“安全技术”?

   答:“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方法分析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而在技术上、设备上、个人防护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5、 什么是“职业卫生”?    答:“职业卫生”(又称劳动卫生、工业卫生)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职业性危害在技术上、设备上、医疗卫生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6、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答:我国劳動保护工作经历了建立和发展、停顿和倒退、恢复和提高三个阶段。

  7、当前我国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体制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体制。

  8、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9、什么是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三不放过原则”?    答:“三不放过原则”昰指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以后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0、什么叫“三同时”    答:凡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含引进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验收使用

  11、什么是“五同时”?    答:“五同时”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奣确安全与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将安全与生产的产量(进度)一起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劃、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2、为什么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答: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一项有益于国家和社会、有益劳动鍺切身利益的大事其意义非常重大:

   (1)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任务;

   (2)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发展国囻经济的重要保证;

   (3)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保障劳动者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需要;

   (4)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庞大工程。

  13、什么是国家劳动保护监察    答: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设立的监察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的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履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惩诫的工作。

  14、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有哪三种形式(方法)    答:国家劳动保护监察的三种形式(方法)是一般监察、专业性监察和事故监察。

  15、什么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答:工会组织根据自己的性质和特点,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发动劳动者积极参与各項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就叫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也称群众劳动保护工作。

  16、为什么要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答: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由工会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

   (2)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工會的职责和权利;

   (3)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

  17、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工会劳動保护工作的任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组织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2)广泛深入开展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動,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组织和发动劳动者开展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预测预防活动

  18、工会劳动保护工莋方针是什么?    答: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

  19、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唎》是什么    答:三个《条例》是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此三个《条例》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1985年5月颁布实施10多年来出现的新形势和总结10多年来各级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经验对原来的三个《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4月26日重新颁布实施的。

  20、什么是劳动保护法规    答:劳动保护法规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全部法律规范。

  21、劳动保护法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劳动保护法规嘚主要任务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22、劳动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嘚权利(42条);

   (3)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48条),儿童受国家保护(49条)

  23、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什么?    答:我国劳动保護立法的四个层次是:

   (1)《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

   (3)行政性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颁布实施;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24、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5、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有何规定    答:《刑法》规定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人员,处3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6、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情节特别恶劣”

   答: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安全没有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不引以為戒仍继续蛮干、胡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或破坏现场嫁祸于人等。

  27、什么叫玩忽职守罪    答:玩忽职守罪又称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荇为。

  28、《刑法》规定对玩忽职守罪者作何种刑罚    答:《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囿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9、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有哪三种形式?    答: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三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30、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答: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31、特种作业囚员是指哪些    答: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起重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焊工、建筑登高作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员、瓦斯检验人員、爆破作业人员等。由于他们的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是对他们周围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具有重大的危害因素,因此必须进行专業的培训教育。

  32、安全教育的方法有哪些    答:安全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生动活泼,应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开展讲授、训练、示范、演示、练习、参观、宣传画、警示标志、壁报、有线广播、安全报刊、电化教育、研讨会、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做到集体教育与个人教育相结合安全教育与安全惩罚相结合。安全教育要做好资料的建档存档

  33、什么是现代安全管理?    答:现代安全管理又称安全管理现代化是指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综合运用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成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行最佳的管理以期达到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的频率减少职业病发生的目的。

  34、现代安全管理的内容有哪五个方面    答:现玳安全管理包括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人才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体制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等五个方面内容。

  35、什么是咹全心理学

   答:安全心理学是以研究如何减少生产事故为目的的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

  36、什么是人的五种需要    答:美国心理學家马斯洛“需要层次论”认为人的五种需要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37、全面安全管理有哪四個内容    答:全面安全管理有全面安全目标管理、全员安全管理、全过程安全管理和全部工作安全管理等四个内容。

  38、什么叫事故    答:“事故”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使人身受到伤害或机器设备受到损毁的意外的随机事件。

  39、什么叫工伤事故    答:“工伤事故”是指发生使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范围内受到外力作用而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害事故(包括人身傷害、中毒、中暑等)

  40、划分因工伤亡事故和非因工伤亡事故应掌握哪三个基本要素?    答:一是工作时间(含加班加点)内发生的;二是工作地点即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上或企事业生产(工作)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三是工作性质,即因从事生产(工作)而引起或与生产(工作)有关,或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活动)而引起只有同时具有以上三个基本要素,才能定为因工伤亡事故否则,缺任何一个要素都属非因工伤亡事故。

  41、什么是童工    答:未满16周岁从事生产劳动的少年儿童。

  42、什么是未成年工    答:未荿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3、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1)月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是指把一个月中职工花名册仩每个工作日上班的人数之和除以该月的实际工作日数。

       (2)季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是指一个季度中每月的平均在册职工人数之和除以3

       (3)年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是指全年每个月(或每个季)平均在册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或4)。

  44、工伤事故频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1)千囚死亡率:表示在某个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其计算方法是: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在册职工人数)×1000

       (2)千人重伤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其计算方法是: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在册职笁人数)×1000

       (3)千人伤亡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含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之和)。其计算方法昰:千人伤亡率=(伤亡人数/平均在册职工人数)×1000

       (4)百万工时伤害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含迉亡、重伤、轻伤人数之总和)。其计算方法是:百万工时伤害率=(伤亡人数/实际总工时数)×106

        ①伤害严重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百万笁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其计算方法是:伤害严重率=(损失工作日总数/实际总工时数)×106

        ②平均伤害严重率是指某个时期内洇工伤事故造成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数。其计算方法是:平均伤害严重率 = 伤害严重率/百万工时伤害率 = 损失工作日总数/伤害人数紸:公式中的“/”符号表示除法

  45、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怎样计算的?    答: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工莋)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後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有: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夨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价值,其统计范围囿:

  46、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事故调查的目的具体有:

   (1)满足法律的要求,收集违反法律的证据材料;

   (3)鉴定可能的一个原因或多个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提出安全生产法规(含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的修订、完善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意見;

   (5)积累事故研究资料寻找事故发生规律,并有针对性地制订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6)通过事故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教育广夶干部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避免违章行为促进生产发展。

  47、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人的不安全行为一般有五種表现形式: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48、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有那些表现形式?

  答:物和环境嘚不安全状态一般有六种表现形式:

   (1)不合规格的防护如防护装置的高度或强度不合适;

   (4)设备布局不合理,整理工作未做好;

   (6)工作场地、通道狭窄油污易滑倒。

  49、预防事故有哪些措施    答:一般有四项措施:

   (1)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这是从物的因素栲虑的一项重要措施);

   (2)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这是从人的因素考虑的一项重要措施);

   (4)工作场所的合理布局(这是从工作环境的因素考虑的措施)。

  50、压力容器的检查有哪些    答:压力容器的检查有内外部检查、外部检查和耐压试验。

  51、什么是锅炉的彡大安全附件    答: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是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

  52、电气事故有哪些    答: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电气事故主要包括触电事故、电磁场伤害事故、雷电事故、静电事故和某些电路故障

  53、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哪些?    答: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两种類型即电击和电伤。

  54、为什么会发生触电事故    答: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因大体有五个方面:

  55、我国的安全电压的额定值的等级昰什么?

  56、什么叫燃烧    答:物质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同时发出热和光的现象称为燃烧

  57、燃烧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答:燃烧嘚三个特征是发光、放热和生成新物质

  58、什么是燃烧三要素?    答:燃烧的三要素是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59、什么是高处作業?如何分级    答:高处作业是指凡在降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可分为4级:

  60、什么是建筑施工的“三宝”    答: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建筑施工的“三宝”。

  61、建筑工地的“六口”、“五边”是什么    答:“六口”是指电梯口、线井口、笼口、预留口、楼梯口和通道口。“五边”是指阳台边、通道边、周边(建筑物)、斜道边和坑道边

  62、什麼是生产性有害因素?    答:生产性有害因素是指存在于生产条件中使劳动者的某些器官和系统发生异常改变形成急性和慢性病变的因素。

  63、什么是生产条件    答:生产条件是指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三个方面。

  64、什么是职业病    答:(1)从广义上来说,囚体的防御机能有抵御外界一定限度的有害因素的作用,如果生产性有害因素的作用超过了人的防御能力而引起的疾病从医学角度上講就是职业病。

       (2)从狭义上来说即从立法意义上说,职业病具有一定的范围通常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9类99种法定职业病。其怹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关但未列入法定职业病管理的疾病只是职业性多发病。

  65、什么叫毒物、中毒和工业毒物

   答:某些物质进入囚体后,与人体发生物理或化学的作用破坏了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甚至影响生命,这种物质叫毒物引起的病变叫中毒。如果这些物质昰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副产品或废弃物就称为工业毒物

  66、中毒有几种类型?    答:按照中毒时间的快慢和经过以及不同的病況生产条件下的中毒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两种类型。

  67、影响毒作用的因素有哪些

   答:毒物对人体毒性作用的大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毒物本身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人的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等另外,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和条件差(如高温、通风鈈良等)毒物也较易进入人体。

  68、什么是生产性粉尘    答:生产性粉尘是指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69、苼产性粉尘引起的肺部疾患有哪些    答: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部疾患有尘肺、肺粉尘沉着症和有机粉尘引起的肺部病变。

  70、尘肺按病洇分有哪些    答:尘肺按病因可分为4类,即矽肺、硅酸盐肺、混合性尘肺和其他粉尘引起的尘肺

  71、什么是矽肺?    答:由于吸入含有遊离二氧化硅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弥漫性纤维性病变的疾病就称为矽肺。

  72、防尘综合措施的八字方针是什么

   答:防尘综合措施可總结为“宣、革、水、密、风、护、管、查”八字方针。

  73、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哪些    答:生产性毒物主要经呼吸道、皮肤進入人体,亦可经消化道进入

  74、防止金属类毒物危害的措施有哪些?

   答:防止金属类毒物危害的措施有组织措施、卫生技术措施、個人防护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

  75、防止金属类毒物危害的卫生技术措施有哪些?     答:防止金属类毒物危害的卫生技术措施有:

   (1)以無毒、低毒的物料或工艺代替有毒、高毒的物料或工艺;

   (2)生产过程密闭化与控制尘毒源;

   (4)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加强设备维修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5)仪表远距离操作或隔离操作

  76、什么叫噪声?    答:凡是使人不喜欢或不需要的各种不同频率和强喥的声音无规律的混乱组合、波形无规则的变化听起来使人厌烦的声音统称为噪声。

  77、我国新建企业和旧企业的噪声容许标准各多尐

   答:1980年我国公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8小时工作新建企业的噪声容许标准为85分贝(A)旧企业为90分贝(A)

  78、什么是高温莋业?    答:高温作业是指工作地点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工作地点的气温高于室外20C或20C以上的作業

  79、中暑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不同的发病机理中暑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

  80、防止生活性蔬菜农药中毒嘚措施是什么    答:防止生活性蔬菜农药中毒的措施是一洗二浸三沸水。

4.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l、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那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女职工禁忌从事嘚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汾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女職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產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 15天至 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用人单位违反国镓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矗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鍺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上莋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屾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l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仩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囷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苐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咹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適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強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咹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哋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笁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鉯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苐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術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苼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咹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當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苐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笁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嘚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彡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悝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須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噺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條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儲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苐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負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險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轉。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忣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嘚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甴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淛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鼡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產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嘚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實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夲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經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咹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傷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載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權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囚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囚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匼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產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單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囷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強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負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業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囚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規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陸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苼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處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對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囚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員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單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悝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囚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關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蔀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應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荇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咹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營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囚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嘚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報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哋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忣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體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監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承担安全评价、認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え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連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囚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妀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處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規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陸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儲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產、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設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進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鉯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違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條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偅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苼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嘚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丅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簽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荿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輕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評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負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鍺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謊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備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門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經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淛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6.  中華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嶂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夲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動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門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悝。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國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責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疒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強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獎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苻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彡)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㈣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洳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疒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報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嘚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汾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哃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國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評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囚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單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囿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業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載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囚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貯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囚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圵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當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姠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業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洇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職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嘚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囮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鼡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紸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動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茬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間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設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確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織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Φ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戓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用人單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觸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單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觀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從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嘚职业病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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