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六起违法案例违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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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下册)(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李洁 著 分章答案 刑法上册6章习题答案.pdf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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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册第6章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方面,又称为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
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等。
2.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
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所谓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即“当为而不为”。
3.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
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4.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在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
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
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
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
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5.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
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单项选择题
解释:“无行为则无犯罪”,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而危
害结果,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犯罪客观
要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解释:纯正不作为犯(真正的不作为犯),是相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而言,
它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就属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的
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亦即此类
犯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故如意杀人罪、放火罪、
交通肇事罪等都属此种情况。
解释: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者
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这种义
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通法律明
文规定的义务不同,其区别在于:职务上或义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以行为人
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
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在非执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期间,就谈不上对
这种义务的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及夫妻之间有
相互扶养的义务;保密法规定的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税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相
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这些一般都是以某种特定的身份为前提,具备此种特定的
身份者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即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解释: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
义务。这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三种: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二,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
甲并无救乙特定的法律义务,其不救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
解释: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性(即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包括:(1)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如反射动作,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身体受到暴
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指我国刑
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行为或者紧急避险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刑的行为。行为人
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不认为是犯
罪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如刑法的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行为。选项BCD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选项A中受到诱惑而实
施的行为,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因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A。
解释: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
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
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行为;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抗,作为直接违反了法律的
禁止性规范,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
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未必表现为消极的身体活动,
反而可能伴随着积极的身体活动甚至暴力,如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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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与完善
2006 年第 12 期 ( 总第 323 期)EDU CA TIO N A LRE SEA R CHNo . 12, 2006 G enera l, No . 323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与完善陈 鹏 刘献君[摘要]高等学校法人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与权利运行机制, 是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内部权利配置失衡与运行紊乱, 导致高校 权力高度集中、 监督机制的弱化、 学术权力萎缩、 经济犯罪案件上升和教育收费的失范。 建立公立高等学校监事会制度, 从外部对公立高校的运行进行监督, 有利于国家高等教育 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促进高等教育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 关键词] 师 公立高等学校; 法人; 法人治理结构; 监事会制度 [ 作者简介] 陈鹏,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 教授、 博士生导 ( 西安 710062) ; 刘献君,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430074) 育工作, 在机构设置、 人员聘用上具有决定权, 对 一、 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 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 从法学的视角讲, 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主 要研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权 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的构造问题, 即高等学校 法人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与权利运行机制 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以下简称《 ( 教 育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下简 》 《 ( 称 高等教育法 ) 在依法确立高等学校法人资格 《 》 的同时, 对我国高等学校法人的权利机制, 即高等 学校法人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配置关系 作了相应的安排。对中国共产党在高等学校中的 地位, 高等学校校长、 学术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 会等主体的职权作了初步设计, 目的是在高等学 校法人内部建立起决策、 执行与监督三权制衡的 法人治理机制。 在高等学校法人权利内部配置的过程中, 居 于决策地位的是高等学校党委, 负责执行中国共 产党的方针政策, 管理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和德 )①( 武汉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 高等教育法 《 》 第 39 条规定, /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 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规定,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独 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是: 执行中国共产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 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 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 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 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 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的完成。 0我国高等学校党委掌握着学校重大人事 任免和学校发展的决策权。而校长负责实施党委 的决定, 具体开展学校教学、 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 工作, 行使行政权。 高等教育法 第 41 条规定, 《 》 /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 科学研 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拟订 发展规划, 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 ( 二) 组织教学活动、 科学研究和思想品 德教育; ( 三) 拟订内部组织及机构的设置方案, 推 45 ) 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对学生 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五) 拟订和 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 校的合法权益; ( 六)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 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 处理 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0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保障 教师参与管理的重要组织, 在学校法人的权利配 置中居于参政、 监督地位。 高等教育法 第 43 条 《 》 规定: /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 大会等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0 在高等学校法人权利配置过程中, 与其他法 人不同的是, 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发展 中具有独特地位。 高 等教育法 《 》第 42 条规定: /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审议学科、 专业设置, 教学、 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 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0也就是说, 高等学校学术委 员会作为学校的/ 咨询机构0、 审议机构0为学校 / 的教学、 科研发展提供保障。 二、 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 对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 是为了以 法律的形式将学校党委、 校长及学校行政、 教职工 代表大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权利边界及其运行 进行规范, 以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 维护高等学校 的公益性目标。但从法律的实施效果来看, 高等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设计上的缺陷, 使高等学校在 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大学的理想。 我国的公 立高等学校的法 人权利配 置与运 行, 不同于美国、 德国、 法国、 日本等国家。 美国的公立高等学校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 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大学的宏观政策与 发展方向。董事会成 员由州政府任 命或公众选 举, 州长、 州教育局长、 大学校长、 大学事务局长都 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选举和任命校长, 校长作 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官, 具有管理学校的日常事 务的管理权, 而校内的学术事务则由校长主持下 ② 的教师评议会负责。 德国高等学校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校务会议, )其成员由教授、 助教、 学生和职工代表组成, 负责 制定学校的一切法令、 规定, 选举正副校长。大学 设立校评议会, 作为校务会议下的最高领导机关, 大学的决策与执法工作由评议会主持, 校长担任 评议会主席, 学校的人员任免和校务会的决议要③ 先征得评议会的同意。法国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大学评议会, 校 长由大学评议会选举产生。除此之外, 大学还设 立科学委员会和学业与大学生活委员会。三个委 员会由教师、 科研人员、 学生、 行政人员、 职工和校 外知 名人士组成, 校长主持 三个委员会的工作。 三个委员会与校长的关系是: 校长有决定权, 评议 会有审议权, 校科学委员会和校学业与大学生活 委员会有建议、 表达意见及愿望的权利。但大学 校长在决策时要执行三个委员会的决议, 听取他 ④ 们的意见与建议。 日本的大学治理结构由校长、 评议会和校教 授会组成。大学校长由评议会或教授会提名, 文 部科学省任命, 主持学校行政事务。校评议会由 校长、 学部长、 学部教授、 研究所所长等组成, 协助 校长制定规章制度, 提出预算方案, 审议校内重大 事务; 教授会由教授、 副教授和其他教学人员组 成, 负责处理校内主要涉及学术事务和人事方面⑤ 的重大事务。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治理结构与上述国家以 及世界其他国家有较大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 在学校管理权力的高度集中和监督机制的薄弱。 依据 高等教育法 的规定, 公立高等学校实行党 《 》 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和校长、 副校 长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决定任命, 其中党委常委 需在党内选举的基础上, 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学校 党委对学校干部有任免权, 对重大事项有决定权, 校长对行政、 学术、 学、 教 外事等 工作有决 定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 咨询机构0、审议机 / 构0为学校的教学、 科研发展提供保障。教职工代 表大会居于参政与监督地位。这种权利配置的缺 点主要有三点。 1 学校法人权利的高度集中 1 依据 高等教育法 , 高校具有招生权、 《 》 学科和 专业设置与调整权、 科研与社会服务权、 对外科技 交流与合作权、 人事权、 财产的使用受益权。但由 于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没有对高校自主权在其内 46 ) 部各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与制衡, 导致 学校自主权运行过程中, 学校决策机构与行政职 能部门大权独揽。基层院、 系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术委员会, 在这一场政府与高校的权利搏奕中 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权利; 学校的纪检、 监察、 审计 部门作为学校的内部监督机构也难于实施对上级 党委、 行政的有效监控, 权利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 形成/ 内部人控制0。在招生、 学生收费、 基建、 大 宗物资购买, 以及校办产业、 合作办学的过程中, 教职工缺乏相应的知情权、 参与权, 难以实施对学 校行为的监督, 容易导致在上述行为中学校权力 的滥用和失控。有个别学校为了自身法人利益或 为某一小集体的利益, 甚至个人利益, 置国家利益 而不顾, 违法、 违规操作, 背离了政府举办高等教 育的目的。 2 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不断萎缩 1 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研究是近年 来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热点,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 度分析了高等学校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学术权力的 萎缩的表现、 原因,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但很少从 法律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我们认为, 产生 这一现象的法律根源, 是我国 教育法 、 高等教 《 》《 育法 没有对高等学校学术组织的权利作出刚性 》 规范, 从而导致学术组织行政化与学术组织功能 退化。 西方各国高等学校的法人治理机制虽然各具 特色, 但有一点是相同的, 即通过学术权力制衡行 政权力, 以捍卫大学的理想, 使大学始终成为知识 传授、 知识创新的场所。为了保持大学的独立性, 各国采取大学法人化等一系列的措施。同时在高 等学校的内部权利配置上, 明确规定学术组织在 教学、 科学研究等学术领域的决策权与管理权, 甚 至有选拔或推荐校长的权力, 以预防学校行政权 力的扩张与膨胀。 在我国 高等教育法 《 》中, 虽然对学术组织的 性质、 任务作了规定, 但过于原则且刚性不足。法 律规定高等学校要设立学术委员会, 而没有具体 规定学校、 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如何组成, 如何开展 学术活动。这一法律规定使高等学校在学校学术 委员会的组成、 程序的安排、 内容的确定等方面具 有非常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高等学校为了有效实 施对各级学术组织的管理, 将各院系的主要领导 )安排到相应的学术组织中, 并主持学术委员会的 事务。院系学术委员会主要由正副院长组成, 学 术会议事实上成为院( 系) 务扩大会议; 学校学术 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和各院系院长组成, 学术会议 成为校务扩大会议。在两级学术组织中, 虽然也 有少量不带任何行政兼职的专家教授, 但这些专 家教授的声音在以行政领导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 当中是非常微弱的。学术组织中的 这些兼职人 员, 既是教师身份,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又是学校、 院系的行政管理者。作为学者, 对学术问题的判 断应该以科学性为标准, 认真听取其他专家的意 见与建议, 行政隶属关系不应影响他对学术问题 作出独立的判断; 但作为行政人员, 他又必须服从 上级领导的意志, 听从领导的指示与意见, 以维护 行政效力。学术委员会大量兼职人员的存在, 使 其在作出学术判断时不是依据学术规则而是依据 行政规则行事, 从而导致高校学术组织学术功能 的退化。 同时, 法律未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办法、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学术委员会的 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增补等作出刚性 的法律规定, 习惯上是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 学校依据法律、 法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高等学 校在制定这一细则的过程中, 在法律授权的范围、 幅度不清楚的背景下, 会最大限度地甚至超越授 权界限扩张自己的权利, 并在效率原则的支配下 尽量地简化程序, 选择有利于自己管理的人员参 与学术委员会, 限制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自己的判断推举学术委员会的权利, 也制约 了学术委员会独立判断学术事务的能力。 因此, 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或在现行法律框 架下制定/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实施细则0或其他 规则, 强化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物的决策权, 规范 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3 监督权的弱化 1 在现行体制下, 高等学校党委行使人事和重 大问题的决策权, 校长行使教学、 科研、 人事、 财物 等行 政管理权, 而教职工代 表大会行使监督权。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民主管理学校的 重要形式, 是宪法所规定的/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 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0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具 47 ) 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 7 条第 5 项 《 》 规定: 教师/ 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 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 的民主管理0。那 么, 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否行使对党委的决策权的 监督呢? 回答是否定的。从权力隶属关系讲, 高 校党委是在高校党的代表大会基础上由上级党委 任命的, 它只对党代会和上级党委负责, 并不对教 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暂行条例 的第 3 条、 18 条规定, / 教代会应坚 》 第 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照党的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 律、 指令,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学校 0/ 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在党委 领导下,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 一) 做好大 会的筹备工作会会务工作, 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征集和整理提案, 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 议名单, 经党委批准后, 召开大会0。所以, 依靠教 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无法行使对高校党委的 监督。虽然高校党委有上级党委的垂直监督和党 内监督, 但这些监督不是高等学校法人内部各权 利主体之间的监督, 它与其他权利主体之间构不 成权利制衡。一个健全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需 要各权利主体之间形 成一个相互制 衡的治理结 构, 不允许不受制约的权利主体存在。那么, 在健 全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制度过程中, 谁来监督高等 学校的决策者的行为, 就成为难题。一方面, 我们 要加强高校党的领导, 以保障高校的社会主义方 向; 另一方面, 高校党委决策权难以制约, 容易导 致权力腐败。这种两难境地, 的确需要我们在深 化改革过程中不断研究。 如果说教代会无法行使对学校党委决策权的 监督, 那么, 它能否有效行使对高校行政权的监督 呢? 回答也是否定的。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 会暂行条例 第 5 条规定, /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 》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 讨论学 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发展规划改革方案、 教职工队 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 二) 讨论 岗位责任制方案、 教职工奖惩办法, 以及其他与教 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由校长颁布施行; ( 三) 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 福利费管理使用的 原则和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 项; ( 四) 监督各级领导干部, 可以进行表扬、 批评、 )推荐, 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 晋升, 或 予以 处分。 0这四项 权利概括起来就是审议建议 权、 审议通过权、 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我们 将这四项权利分为两类: 即自主性权利与辅助性 权利。自主性权利是 教代会能够自 主决定的事 项, 主要集中在教职工集体福利方面; 辅助性权利 是教代会参与但不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事项, 包括 对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建议, 相关问题的 讨论、 认可以及对学校各级干部的监督。 但由于学校的行政权掌握在校长手中, 校长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教代会的组成、 召开时 间、 审议议题、 会议程序, 学校的教代会很难按照 《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的规定按时 》 召开, 所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教职工福利待遇 方面, 而所规定的其他几项辅助性权利基本流于 形式。所以, 依靠教代会制度监督学校的行政权 是比较困难的。 相对于教师,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受教育权 的主体, 他能否对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与教育管 理活动进行制约呢? 从理论上讲, 学生既是高等 学校最重要的教育服务消费者, 又是高等学校法 人治理结构中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学生应该对学 校的教育教学与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涉及自身利 益的活动有一定发言权。但 教育法 、 高等教育 《 》《 法 没有涉及学生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问题, 更多 》 地是强调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管理。有关学生参与 学校管理只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有 《 》 两条柔性表述, 即/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 和建议, 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生对 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应负责 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0。/ 学生对有关切身 利益的问题, 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 政府反映0。因此, 从我国高等学校内部权利配置 现状看, 高校学生参政尚无制度支撑, 通过学生制 约学校的行政权至少在目前还不成熟。 那么, 谁来监督高等学校法人权利运行, 这是 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 三、 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 政府与公立高等学 校是一种委托 ) 代理关系。根据杰森和迈尔森的 48 ) 观点, 委托 ) 代理关系是指这样的一种明显或隐 含的契约: 根据它, 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 雇 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 与此同时授予 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 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授权者为委托人, 被授权者为⑥ 代理人。 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 政府将行政手段与干部任免实施对学校的办学行为的宏 观控制, 但由于委托 ) 代理问题所产生的所有者 的缺位和信息的不对等, 在高等学校规模越来越 大、 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越来越复杂、 办学自主权 越来越大的情况下, 单一地依靠行政手段很难对 学校的办学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公立高等学校依靠国家投入、 社会捐赠、 学生 的学费, 以及国家对教师的任命等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了法人财产权和依据国家规定与市场需求自 主办学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 高等学校作为法 人实体具有了自己的内部利益, 甚至部门利益, 高 等学校的办学行为与政府办学的目的出现分化。 一些高等学校为了自 身利益而不顾 出资人的初 衷, 乱收学费, 甚至利用校内监督力量薄弱、 出资 人对学校监督管理的缺位弊病而中饱私囊、 贪污 腐败, 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等。因此, 在现阶段, 如何健全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法监督高校的 办学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在高校法 人内部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不做较大调整的 前提下, 仅仅依靠传统的手段, 如党的监督、 行政 监督、 舆论监督、 群众监督等, 不能够从根本上遏 制高等学校的权力膨胀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而 应仿效国家管理国有大中型企业办法, 建立公立 高等学校监事会制度, 通过适当的外部机制来制 约高等学校法人的权利运行。事实上, 我国公立 高等学校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法人治理方面存在 的问题有很多相同之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 出现所有人对企业运行 监管的缺位,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为此, 国务院作 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 通过向企业委派稽查员和 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监事会制度, 有效地遏制了 国有资产的流失, 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增值。同样, 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 由于委托 ) 代理 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等、 逆向选择等委托 ) 代理问 题, 使公立高等学校偏离了为民众提供高等教育 服务、 为国家提供教育教学 和科学创新的目标。 因此, 建立公立高等学校监事会制度, 可以有效实 施对公立高等学校, 特别是对公立高等学校的监 管。公立高等学校监 事可由国务院 或教育部派 出, 对国务院或教育部负责。监事会主要监督高 等学校的财务状况与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 并对 高等学校主要领导人办学业绩进行评价, 以此作 49 )高等教育事务委托给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受政府 委托, 代理政府管理学校事务。政府是委托人, 而 高等学校是代理人。与公司治理结构和委托 ) 代 理关系比较, 公立高校的委托 ) 代理之间, 不仅存 在一般的委托 ) 代理关系所产生的相关问题, 即 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 致, 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代理人可能 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 数而委托人难 以觉察并监 督, 从而导致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 ) ) ⑦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也有不同于公司治理结 构的特殊问题, 如投资者的缺位导致委托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激励、 约束与监督机制弱化。 高等学校作为公共组织, 承担着为民众提供 高等教育服务和为国家提供教育教学和科学创新⑧ 服务的义务。 在目前我国市场欠缺现象问题比较严重, 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不对等, 高校内部监 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 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 的投资者、 管理者, 依法实施对公立管理高等学校 的监督, 是法律 赋予政府的职 责与权力。 教育 《 法 第 14 条第 1 款、 3 款, 第 29 条第 6 款, 第 26 》 第 条第 3 款, 第 63 条规定: / 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 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 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管理0; 学校要/ 依法接受监督0; / 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0;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提高教育投 资效益0。 高等教育法 第 13 条、 条规定: / 国 《 》 14 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 自 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的高 等教育事业, 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 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0。/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 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有国务院确定的主要 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高等教 育工作0。虽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党委可以通过 ) 为干部任免的基础, 而不涉及高等学校依法自主 办学的其他事务。在 高校内部监督 弱化的情况 下, 只有加强这种外部监督才能保障出资人的利 益, 维护高等学校的公益性目标, 保护教师、 学生 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使高等学校在法制的轨道 上健康运行。 注释:①覃壮才.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探 析 [ J] . 教育学报, 2005, ( 2) . ②张宝泉. 美国 大学 管理 机构 及管理 机能 [ J ] . 外 国 教育 研究, 1998, ( 2) . ③⑤郎益夫, 刘希宋. 高等 学校治理 结构 的国际 比较[ J] . 北 方论丛, 2002, ( 1) . ④张宝泉. 美、 英、 法高等学校管理比较[ M ] . 长春: 东 苏、 德、 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 309. ⑥张万朋. 试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中的委托代理 问题[ J] . 复 旦教育论坛, 2003, ( 5) . ⑦朱明. 高校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约束机制[ J] . 大学教 育 科学, 2004, ( 2) . ⑧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 3 辑 ) [ Z] . 北 京: 教育科 学 出版社, .Legal Person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Public Universities in China: Shortcomings and PerfectionChen Peng & L i u X i anj unAbstract: T he r ights' disposition and r unning mechanism amo ng the subjects of r ig hts o f univ ersity leg al per so ns ar e import ant theor etical issues of modern univ ersity sy stem r esear ch. T he unbalanced dispositio n and disor der ed operation o f inner rights of o ur univer sity legal per so ns have led to the high centr alizatio n o f univer sities' rig hts, w eakening the super v ision mechanism, shr inking academic rig hts, incr easing econom ic criminal cases and the un standardized educational char g es. T he establishment of public universit y superv isor y bo ard sy stem and ex ternal super visio n on the r unning of public univ ersity are beneficial to the r ealization of the natio na l hig her educat ion o bjectives and to pr omot e the healthy operation for higher education in leg al tr ack. Key words: public univer sity, leg al person, lega l person administ rativ e st ructur e, super viso ry boa rd sy stem Authors: Chen Peng, Pr esident, pr ofesso r and tuto r o f do cto ral candidates at No rthw est Educational P olicy and Le g al R esear ch Institute of Shaanx i No rmal U niversity ( Xi'an 710062) ; L iu X ianjun, Pr esident, pro fessor and tut or o f doc to ral candidates at Educat 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H uazhong U niv ersit y of T echnolog y ( W uhan 430074)[ 责任编辑: 杨雅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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