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广州五金厂厂里违规操作去哪里告啊,厂里污水没有正规渠道处理,厂里把污水都放到厕所里了这是不是违法

不公平!所在地段没有建设市政纳污管网,生活污水处理需由企业承担?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不公平!所在地段没有建设市政纳污管网,生活污水处理需由企业承担?&&编号:86516&&
本人新开的公司,按正规途径办理好环评手续,环评报告也已经出来了,现着手要根据环评批复搞整改工程以便申报环保验收手续,但在搞整改工程中发现,本公司所在地“没有连通市政纳污管网,生活污水需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再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至黄沙河”。&&&&
三级化粪池,不用你说每家每户每个企业都很自觉地建好了,重点是,对于我们这类小型企业,自建一个达标污水处理站是一笔不少数目,最少也得几十万,在平时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也价格不菲,如果是工业废水,建这个污水处理设施是理所当然的,也必须有这个责任。但这是针对生活污水,这个觉得很不合理!市政管网是市政府建设的,如何规划,在哪里建设,什么时候建设,我们一般市民无权过问也没资格权参与,一些地点建设了,所在地工厂就不需要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而没有连通管网的,这费用就由企业承担,这不是很不合理吗?况且所在地不是新的工业区,而是发展了十多年的成熟型工业区了(东城范围内)。&&&&
平时的污水处理费照样征收,而且是按阶梯式征收,既然我自建处理站达标排放,那再交污水处理费,这个不是白交了吗?既然这附近没有连通纳污管网,那住这附近的居民,是否也要自掏腰包建个小型生活污水过滤池才能排放呢?&&&&
更甚,在周围的工厂,2013年之前已搞好环保验收手续的,就不用再理会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证照手续全部搞好了,相关部门再强加下去,根本就是名不正言不顺!),只有今年新搞的新企业才要,这更加有失公平!而且当时租这个厂房时,当地居委会也从没有提到这点,如果提前说明的,明知要增加几十万费用,又有谁会进入该地段开厂呢~!简直就是“关门打狗~!”如果真的没办法一定要搞的话,那就只能考虑另外选址搬迁了。&&&&
在此,请有关部门说明一下:&&&&1.环保局在此问题上是否必须要做,是否有失公平!&&&&2.既然没完善建设纳污管网,那污水处理不么就尽快建设完善啊!如自建设施达标排放,市政污水处理部门再收高昂的污水处理费道理何在?!&&&&&&&&
作为一个一般市民,我们的理解就是,建设及完善市政纳污管网,是市政府的义务及责任,不要将负担以任何环保的名义转嫁给个人及企业。工业污水,必须由企业承担处理,这天经地义;而生活污水方面,我们既然交了污水处理费,相关处理就应该由相关污水处理部门来完善管网,不要将生活污水处理的责任转嫁给企业或个人。否则平白交那么多污水处理水费去养一群不做事的人,这个是不可接受的。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missldd&发言时间: 1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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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回复
您好,编号为86516的“意见与回音”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根据我市水环境状况和地表水的水质状况,结合国家、省的有关建设项目污水排放要求和我市地表水水质功能区划的实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求对生活污水排放要求如下:
(一)生活污水未能纳入已运行通水污水管网或未取得相关部门排水许可的,生活污水须配套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后排放;
(二)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可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并取得相关部门排水许可的,生活污水可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有关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管网引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在环评批复中,对建设项目暂未能纳入污水管网或未取得有关部门排水许可的,我局要求是:未能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接污管网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放;待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接污管网后,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关于企业履行环保手续的建议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和《环评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但当前许多企业未报先建,经常以一种既成事实的态度来给环保部门施加压力。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必须坚决给予纠正和制止。
(二)在企业的选址过程中,可结合项目拟选地的环保基础设施状况进行选址。同时,可多向地方政府和水务部门提意见,督促地方政府尽快完善市政污水管网的建设以及科学引导地方产业的规划布局。希望广大市民、企业依法创业,取得相应许可后再开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环境问题。
& &&此外,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属市水务局职能,建议网友向水务部门咨询。
&受理人:市环保局
回复时间: 16: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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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厂偷排重金属污水
厂长以环境污染罪获刑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万鹏)去年4月,在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某五金制品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污水,直接排入白沙坑。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生产污水入管网前沙井(厂界外)废水超标排放。作为该厂负责人,周某强因未尽管理职责,受到了法律的制裁。6月16日上午,该案在白云区法院公开审判,周某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期二年,缓刑三年。
去年4月10日,白云区环保局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的某五金制品厂消防池墙外排放口有污水排放,污水站墙外有渗液口,这些未经处理的重金属污水直接流入白沙坑。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生产污水入管网前沙井(厂界外)废水超标排放,其中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
随后,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去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该工厂采取了相关的排污整改措施。在审判现场,周某强表示,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了法律,他已认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五金制品厂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周某强作为该厂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周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您关心的问题(*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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