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算不算侵犯隐私是对女性隐私的侵犯

原标题:对怀孕女孩的暴力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近日,网上出现一组00后女孩怀孕的图片。对此,90后的叔叔阿姨尤其是还和影子过日子的叔叔阿姨表示受到了10000点爆点伤害!但是看着这一张张欲盖弥彰的高清图细思极恐。网络上铺天盖地都是该女孩的照片,挺着与稚嫩的脸庞不和谐的大肚子,虽面部已稍作处理,但如果笔者偶遇还是能一眼认出,这不禁让人联想起人肉搜索以及网络暴力,顿时不寒而栗。

2013年,90后粉丝因在李小璐的微博评论中言语不当,惹怒李小璐贾乃亮夫妇,夫妇二人除发微博痛骂回击外,贾乃亮更是按捺不住愤怒在微博发动了人肉搜索,并公布了该网友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和照片。从当事者的微博看,其本人因此承受了较大压力,连发多条微博致谦,并声称因此而丢掉了工作。

对于此事件,笔者认为:首先,诅咒不是犯罪,如果是犯罪,那估计互联网上每天都有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在犯罪。其次,就算是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严重困扰,也应该是报案让公安机关调查。再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调查权,即便如此,也不是想查什么就查什么,换句话说,就算是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去随便调查别人的隐私更没有权利把嫌疑人或者罪犯的无关隐私公开。

如今,娱乐明星微博已经成为了受众、媒体得知新闻信息的一个很重要的新闻源。对于受众尤其是媒体人来说,娱乐明星微博提供的新闻源能够瞬间吸引受众的眼球,尤其是在媒体报道之后,更会引起受众的围观和讨论。明星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频频发表言论,引导了社会话题走向,进而形成社会舆论热点。所以明星更应该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而不是公然公开人肉搜索。

今年1月2日,一段地铁上“女子地铁吃鸡爪乱吐”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各路秉承“正义”的网友便大肆人肉其各类个人信息,然后就有几年前疑似同一人地铁吃鸡爪和麻辣烫的图片甚至之前参加某相亲节目的视频也接连不断地被爆出。更有甚者,该女子的姓名、职业、个人的手机号也被人肉出来。随着事态发展,在网民的集体鞭挞甚至“狂欢”下,这名女子也承受到了远远超出法律之外的惩罚。后有消息称,其迫于压力丢了工作,甚至影响到所在公司业务。

笔者认为,旁观者披露对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属于社会监督,不属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但网友的“人肉”行为,已经涉及到侵犯隐私权,再加之媒体对其姓名职业等隐私的大肆报道,无疑会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社会困扰。上海地铁“凤爪女”的行为虽然是不对,要被谴责,但也应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罚,而不是由网友和媒体在网络上曝光该女子的个人信息,试图通过“道德的手段”来达到谴责的目的。

回归这几天媒体热炒的00后“结婚”怀孕事件,当事人是出生于2000年的小女孩,暂且不谈他们的“婚姻”受不受法律保护,其个人的隐私权无疑是不能侵犯的。当然,笔者也赞成媒体做社会时事新闻的报道,引起社会反思,从而发挥引导作用,但不能一味的只为博眼球博关注度而忘却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去顾及当事人被过度曝光所产生的后果。难道媒体的某些暴力行径真的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业界自律。但这种业界自律还是远远不够,于是政府进行立法介入。如《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就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而美国还有许多相关法律,如《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和《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

与美国相比,欧盟更注重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欧盟议会1995年10月24日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规定。1999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相关法规,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

而我国目前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的保护还不够成熟,既没有明确的立法也没有相关政策,只是靠道德在规制,所以才会导致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至于“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的代名词。美国媒体还为其创造了一个专属名词“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

最后,想起胡适先生所说的话: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这里所谓的规则,便是法律,媒体本是引导人们言论的角色,奈何却是暴力行径的罪魁祸首。

□马 丽 应良华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日渐成为人们获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日渐成为人们获取、交流、发布和传播信息的主要载体,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轻松实现其享有的言论自由。而在人们对他人隐私的好奇心促使下,诞生了网络“人肉搜索”。但自诞生之日起,“人肉搜索”一直毁誉参半,因此,如何合理使用“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有效平衡言论自由与值得探讨。

  “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如能科学运用,人们既能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又能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弘扬主流道德价值观。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在本质上具有对抗性。“人肉搜索”后,为尊重言论自由而披露信息则可能侵犯隐私权,而如果为保护隐私不允许发布信息则可能限制了言论自由,此即矛盾所在。而要解决此矛盾,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是基本人权,二者本质上属于同一价值位阶,不存在保护顺序的先后问题。因此,协调“人肉搜索”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首要问题是加强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与规制,尽快把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并加强个人信息立法,这样才能使权利明确化,有利于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关系加以协调与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在立法阶段,已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已涉及网络侵权问题。此类法律将为“人肉搜索”中的权利冲突问题提供一定的法律协调依据。

  另一方面,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立法虽然可以实践,但却永远跟不上社会环境的变化。这就要求在司法中通过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适用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等实现二者的平衡。

“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启示

央视网(记者 王磊)近日,广东陆丰高中女生琪琪被某店主怀疑偷窃,遭人肉搜索。琪琪不堪忍受,投河身亡。这一悲剧引发社会对“人肉搜索”的新一轮大讨论。

早在五六年前,一起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事件,就曾使这个话题受到举国关注。不同的是,当年那名被指有“婚外情”的北京男子,尽管遭受了严重的网络暴力,还被公司停职,但他做出的选择是用法律武器维权,并最终胜诉。

案情回顾:女白领自杀引发“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12月18日,曾在互联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因侵犯原告王菲的隐私权及名誉权,被判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决定维持原判。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人肉搜索第一案” 进行终审宣判。

2007年12月29日晚,北京一位叫姜岩的女白领在博客中记录了丈夫的“婚外情”之后,从24楼跳下自杀。姜岩去世后,她的博客被转帖到了各大网络论坛,由此引发轰动。此后,网友们开始了“人肉搜索”。不久,姜岩的丈夫王菲以及所谓“第三者”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私人电话等个人信息,被一一公布在网上。

姜岩和王菲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她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自杀前两个月里,她在博客中记载了自己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出,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认为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岩还在博客中透露出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该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随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时,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则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更有部分网友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外进行骚扰,甚至在王家门口的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王菲父母家门口被网友“涂鸦”。

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在的公司发表声明,暂停王菲以及被指称为“第三者”的那位女同事的工作。

2008年4月,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三家网站告上法院。这一诉讼,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了中国司法领域。王菲要求相关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共13.5万元。在庭审中,王菲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的三家网站在登载的文章中称姜岩是被原告逼死的、姜岩因王家的态度而迟迟不能下葬等,都是歪曲事实,是对原告的诽谤。被告“北飞的候鸟”网站的代理人则声称,原告因为对婚姻不忠诚,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侵犯原告王菲隐私权及名誉权罪名成立。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法院同时表示,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岩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岩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菲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应当指出,对王菲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

尽管这并不是“人肉搜索”所引发的第一起案件,但是因为它的影响力非常大,所以被称作中国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

司法解读:王菲隐私权名誉权确遭侵害

对于这一案件中被告侵犯原告隐私权及名誉权的事实,《法制日报》进行了解读。

该报指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都属个人隐私范畴。本案中,张乐奕和大旗网将此事实在网站上进行披露,并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因此,张乐奕、大旗网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披露后,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张乐奕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旗网),亦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法院故认定张乐奕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

本案中,张乐奕、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和大旗网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王菲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那么,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是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呢?北京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副庭长、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徐娟表示:“如果能够确定这些网民的真实身份,如果他们的言论对原告造成了隐私权,或者是名誉权的侵害的话,(他们)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舆论激辩“人肉搜索”是是非非

这一案件在当时引发了人们对“人肉搜索”的激烈讨论。

有人认为,该案的判决具有积极意义,是司法的胜利。网友“黄毛狮王”说:“法院的判决给人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任何事情都得有一个度。”网友“别动我的ID”说:“‘人肉搜索第一案’,我认为是社会的进步,司法的胜利。(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也许有一些情绪激烈的网友心有不平。我理解大家对婚姻的不忠诚行为的痛恨,更惋惜原告亡妻生命之花的凋零,但是情绪不能代替理性,感性的洪流必须铸起理智的堤坝,否则后果十分严重。”

也有不少人坚持强调“人肉搜索”的正义性。“该搜索肯定要搜索,道德的力量肯定要通过网络来体现,一桩官司不可能对‘人肉搜索’盖棺定论。”网友“池塘边小路上”是“人肉搜索”的支持者。网友“我的地盘”也说:“法律只规定的是侵权,‘人肉搜索’并不一定是侵权,揭发贪腐,就不算侵权,任何人都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一些网友态度坚决,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魏小宝”说:“我们的法律有不健全的地方,所以我们诉诸于道德,‘人肉搜索’就是道德的力量,我赞成,极力地赞成。” 但是马上有人反对了,“山那边的芋头”说:“有谁敢说自己代表的就是正义、公正和法律?你想想有一天你们自己的照片被放在网上,再加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被‘人肉搜索’,你们就会喊要个人隐私权了。”

对此,有专家指出,网络是把双刃剑,它衍生出像“人肉搜索”这样的新生事物,是有利于良性发展,还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度的把握。更有专家建议,网民不要代替当事人在是否要公布信息这个问题上做抉择,更不要以为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自己就可以代替法律做出惩治他人的行为。

“‘人肉搜索’多数是有个什么事情让大家比较愤恨,或者是比较义愤,然后就大家一起来,把这个人彻底地挖出来。这种情况,它是侵害隐私权的。所以这次法院判的这个案子,应该是判得很好的,很有道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说。

《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规定

“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开放性,导致很多人对自己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目前的‘人肉搜索’当中,披露他人信息,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 北京优点大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的刘德良教授说。

针对“人肉搜索”这种新的侵权案件,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央视《今日观察》评论员张鸿认为,该法的制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适应了新时代的需求,“网络是虚拟的,但是法律不是虚拟的,在网络这个世界里面,也要遵守现实中的法律。很多人说网络和现实生活应该有边界,但是我觉得在法律上,这两个世界不应该有边界。你在网络上,也不能随便骂人;你在网络上,也不能随便给别人造谣”。

(综合央视《今日观察》、中国政府网、中国法院网和法制日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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