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和美国k签证的401(k)有什么区别吗

《公积金制度》_优秀范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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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务员社会保障,公积金制度,雇主责任制,其他保障制度一、 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20 世纪50 年代,新加坡面临着严重的社会问题:失业、住房紧缺、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绝大部分国民没有养老保障。但当时国家正处于经济发展初期,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同时,新加坡政府认为,过分的社会福利不利于竞争,会使人民产生对政府的依赖。因此,新加坡政府在体察国情的基础上,本着务实精神立法建立了独具特 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加坡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构成,是新加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员给予救助,如对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生活救济和救助金等,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辅助部分。特色制度:1、什么事公积金制度 1955 年7 月,中央公积金制度正式建立并实施,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管理公积金的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局以国家立法为前提,并在劳工部制定基本方针政策的基础上,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对公积金实行规范化、制度化和企业化管理。劳工部——中央公积金局:董事会、(劳工部、规划决策会、财经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十名董事会成员)建立中央公积金的最初目的是通过公积金这种强制储蓄制度,预先筹集个人养老资金以解决国民的养老问题,为雇员退休后或不能继续工作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1965 年新加坡独立以后,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变化,在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断调整放宽对公积金用途的限制,扩大了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1968 年9 月,新加坡政府推出了“公共住屋计划”,允许会员退休前支取公积金存款购买政府建造的组屋,标志着中央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开始放宽。此后陆续推出了医疗保健、家庭保障、教育、投资理财等一系列保险计划。最初,公积金制度所包括的劳动者是指受雇于同一雇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也只是一个强制性的储蓄计划,保障的范围也只涉及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通过强制储蓄、限制使用的方式来实行的。公积金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积金的缴交率及调整、公积金利率及调整、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与条件等方面。2、)公积金的缴纳与分配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即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都是公积金局的会员,无论是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雇员月薪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得利息,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账户,专户专储。公积金会员的存款采用个人账户集中管理的办法,其账户每年都经过国家审计局审计并对外公开,使这一制度的透明度大,监督和约束机制强。与此同时,政府公积金各项费用的收支、管理、运营的情况透明度也很高,有利于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国家对公积金不征税,并为公积金的支付提供担保。公积金的缴费率由隶属劳工部的全国工资理事会提出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实行。工资理事会在考虑经济增长,增加工资的同时,一并对公积金的缴费率提出建议。一般规律是在经济形势好、工资增长的同时,提出缴费率;在经济衰退、企业在困难时,降低缴费率。(三)规范投资运营 新加坡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集中管理体制,公积金集中于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将归集的公积金除用于支付公积金费用开支和利息外,其结存款项的大部分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投资公共住宅、股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并开始用作对国外的投资,千方百计使其保值增值四)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 建屋发展局,1960年宣布成立,由国家发展部直属,独立的非营利机构,财政预算纳入国家计划评价: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社会、医疗、住房、经济等方面显示了其巨大的优越性,它使新加坡在不长的时间内解决了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者有其屋”的三大难题,又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快速增长1、降低了政府的负担,为国家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2、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国民健康与福利。3、在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且给予了会员一定程度上的投资选择权。4、中央公积金的管理成本较低。弊端:第一,互济性差;第二,缴费率过高;第三,账户余额收益率较低;第四,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提供社保水平参差不齐中央公积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事务完全由政府统一管理,由政府垄断经营,这种由政府包揽社会养老保险一切事务的传统作法存在许多弊病。有必要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养老社会保险领域,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养老保险运作管理高效益,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使投保人退休时的给付最大化。2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体系。3转变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职能。 第一,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第二,保持合理的缴费水平。第三、不断完善多支柱模式。第四、探索选择正确的投资策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 值。第五、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第六、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保持个人账户的合理规模中央公积金局 新加坡货币管理局 (国债 银行存款)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国内住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外国资产)401K计划也称为401K条款,是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该条款适用于私人公司,为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存款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范文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1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从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到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我国城镇已开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2主要作用与房改其他政策措施相比较,随着福利分房体制的终结以及住房体制市场化的转轨与确立,房改的大部分政策措施,如公房出售政策、提租补贴政策、切断实物分房政策等等,均相继结束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惟有住房公积金制 度,通过由职工与单位分别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强制缴存的方式,为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提供法定资金保障和储蓄积累,并在参缴职工之间形成互助性融资机 制,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广大职工在住房市场体制下实现自住其力,发挥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在过去十多年里,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定位于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从福利住房体制下,以筹集建房资金加快职工住房建设为主要功能,演变为福利住房体制结束后市场住房体制下,以发放低息个人购房贷款为主要功能,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市场化顺利转轨、引导职工住房观念转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培育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发展、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房地产支柱产业形成,发挥了巨大的历史积极作用。一、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城镇住房实行由政府统建、统分、统管的单一体制,住房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只承认住房的使用价值,而忽视住房的价值。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地方各级 政府加大住房投入,取得显著成绩,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住房欠账多,加上低租金无偿分房的体制造成以租不能养房,住房矛盾突出。特别是80年代末90年代 初,地方财力困难,企业效益滑坡,住宅竣工面积下降,住房解困速度减慢。既要加快住房建设步伐,缓解住房紧缺矛盾,又要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逐步推进自住其力,需要的是一种制度创新,即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位一体的筹资机制,将市民的一部分经济力量,投入到住宅上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房改的产物应运而生。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几十年来在计划体制下职工完全依赖单位“等靠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福利分房体制,建立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了每个职工都享有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形式的住房分配,较福利分房体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这种住房货币化分配新机制,为国家最终出台切断实物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分房并逐步将住房理人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住房体制从福利走向市场”这一房改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二、建立产权清晰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积累机制,为个人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奠定了物质和观念基础在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度之前,早在20世纪80年代,很多省市就已先期试点住房制度改革,由于改革措施局限于提高租金、出售公房和住房管理社会化等方面,未曾建立起有效、可持 续的巨额住房资金支撑体系,而住房无论从生产还是消费,在配套资金与金融支持方面均是区别于其他任何商品的,需要一个稳定有效的住房资金和金融体系支撑, 因此,在整个80年代我国房改进展总体非常缓慢。1991年的上海房改方案,以建立筹集专项住房资金为突破口,是房改思路的重大凋整,为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基于强制汇缴聚集为基础的庞大资金后盾。鼓励职工买房,实现自住其力,必须提高职工支付能力,但限于财力和各项制约因素,职工工资不可能迅速地大幅度地提高,需要通过长期积累。住房公积金一半须从职工工资中扣缴,表示个人对住房应有合理的负担,由于其占工资比例较低,当时为职工基本工资单位和个人各5%,不至于影响职工基本生活,并且因同时有单位出资为职工缴存的另一半,职工是受益的,因此为职工普遍接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缴存方式,使每个缴存职工直接从中受益。随着缴存比例的提高,加快了住房公积金储蓄积累。日积月累,聚沙成塔,形成完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可观的住房储金,成为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1994年国务院发文全面推广制 度以后,全国县级以上城镇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和职工,几乎都进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而这部分职工家庭恰恰是我国经济社会中最具生产力活力 和消费潜力的成员群体,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社会汇聚了解决住房问题的庞大住房资金,这直接为确立个人和家庭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以及以市场机制配置住房 资源,奠定了货币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随着房改的不断深化,职工进入市场进行自住其力消费意识不断增强,以贷款进行负债住房消费的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房改初期以建房扩大住房供应帮助职工住房解困和购买公房,到以公积金账户资金积累和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进入住房市场购房消费,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起来的个人住房储蓄积累机制,和由此衍生出的政策性住房信贷,在帮助职工家庭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也促进了过去十多年里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三、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培育和促进了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广泛覆盖社会劳动者的强制性住房储蓄制度,一经推出,其强大的资金聚集功能立刻显现。在90年代早中期,我国城镇住房体制仍然以单位福利分配体制为主,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单位建房贷款,配合国家安居工程建设发放安居工程贷款,从建设源头加大对住房投入,扩大职工住房建设规模,有效地缓和了职工住房严重短缺的矛盾。在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融资功能在于支持住房建设。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颁布,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1999年国务院颁布条例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信贷投向由早期发放建设贷款转向后期发放购房贷款,有其内在的必然。如前所述,在传统的福利住房分配体制下,职工所在单位是住房投资、建设、分配和管理的主体,住房只是作为生活资料由单位进行分配,在政策上是不允许住房买卖的,因此,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聚集起来的住房资金,只能通过对单位建房贷款形成对住房建设的扶持。但是,随着90年代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推进,三资企业和部分效益较好国有企业已经在企业内部推行职工住房补贴制度,这部分职工就有条件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购房消费。然而,住房是价值量大的商品,天然需要分期付款和购房贷款的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起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扶持了大量职工家庭进入住房市场,社会信贷消费意识的逐步增强,又带动了商业银行发展住房消费信贷金融服务。1998年随着分配制度的取消,职工单位建造住房的历史彻底结束,而普遍建立的住房政策,则将职工个人推到了住房消费的前台,顺应这一趋势,住房公积金信贷全面转向个人住房贷款。总体上,我国的住房金融业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为主,90年代中期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金融服务并重,到90年代后期至今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服务为主的发展过程。统计显示,1999年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投向住房建设,包括单位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全国共发放住房建设贷款1500亿元,建成住房超过3亿平方米,解决了400多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于缓解当时住房严重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调整政策后,住房公积金主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扩大住房消费。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有近5000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625亿元,其中80%用于购建住房;累计有830万户职工家庭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8565亿元。此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截至2007年底累计提供79亿元廉租住房资金,有力推动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 概括而言,在福利分房时期,住房公积金通过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支持政府和单位克服了住房建没资金匮乏的瓶颈,加快了住房建设和解困步伐,对缓解住房供应紧缺矛盾、加快改善职工居住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1999年以来,随着福利分房全面转为货币化分房,住房公积金资金投向从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带动了商业银行发展住房信贷业务,对培育和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和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3基本性质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持这种观点论者从住房公积金是工资一部分,缴存归个人所有、有偿计息、购房、调离或退休时可取回本息的特点而得出结论。从强制性储蓄制度这一基本结论出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可归纳如下:(一)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价值又使得人们对住宅支出应及早准备,住宅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选择,强制性的安排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有助于克服个人偏好的某些缺陷。(二)制度是一种长期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应仍然继续存在,并成为有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对职工而言,公积金的缴纳也是长期性的,职工工作期间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应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纳成为自动的固定化储蓄。(三)制度是一种保障性的储蓄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不能保障获得一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完全体现自我承担风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可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四)制度是国家动员资金推动住宅业快速发展的储蓄制度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由国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储蓄可广泛快速动员资金,加快住房建设。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税持这种观点的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及其对于公积金缴交企业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而得其结论。他们一般也承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基金性收费,但具有“税”的性质,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的九个要素相对应。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工作年龄、养老金领用者、纳税期间9个要素。在住房公积金制 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积金的缴交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职工(雇员)及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 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主)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纳税人),职工及其单位在工作年限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工资的失业者以及家务劳动等家庭内部雇佣的人们,则排除在公积金缴交者范围之外。自由职业者应看作自我雇佣职工,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者之列,自己负担全部的税负,即雇员和雇主负担的全部,但鉴于操作技术上的困难,暂时无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担的比例相当于税率,税基则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持“特种社会保障税”论者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视 为与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相同性质的“费”,认为借鉴别国经验,实行“费”改“税”,利用税收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 力,由税务机关代劳,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筹资成本,可使管理费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 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三、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补贴持“住房补贴”论者认为分析住宅公积金制度性质应联系住宅体制变迁史进行。中国城镇旧住宅体制的 主要问题,在于住宅建设资金流程梗阻。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住宅或直接生产住宅的主体,是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住宅的最终消费者——职工则不直接出现在市场 上,也不为其住宅消费支付合理的资金,而只是从自己在其中服务的单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国住宅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种单位,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 资金便来自企业的利润,有些情况下会被计入产品的成本。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各单位住宅建设资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构成了单位对居民的住宅补贴。在单位向职工提供住宅“暗贴”的体系下,各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筹集住宅资金的压力越大,住宅资金回流净量越小,最终因此而难以为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单位为职工住房消费直接发放货币补贴,为住房体制变迁建立一个单位与个人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从表面上看,发放住房补贴是为了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实质上隐含着资金分配机制的转换,即从建设资金转换为消费资金,从实物分配转换为货币分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发放住房补贴的一种方式。上述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强制储蓄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缴纳长期性、固定化,符合人们认识的常理,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动员资金加速住房建设、转变机制,促进住宅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但既称“储蓄”,应是存款取款自由,“强制储蓄”一说未免有些牵强;正是着眼于公积金缴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具有强制性,“特殊”一说才得以言之成理,但无法解释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购建支出及政策性住房抵押货款的资金放大效应,也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非财政性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将其与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所具备的“一个出风险,会员互济共助”的社会保障特点进行简单类比并不准确。“住房补贴论”从公积金制度的历史沿革立论,符合住房体制及住房资金流转的实际情况,在公积金缴纳单位多为国有机关企事业机构的条件下,将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最终归于财政具有观察事物性质的透视力。但对于逐步走向市场化的国有企业以及交纳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单位交纳部分构成额外成本,最终转嫁到职工工资收入上,再称其为住宅补贴就不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实际。本书后面的阐述中,上述三种论点视分析问题的需要,纳入分析框架。4发展历程(1)1991 年5 月,上海市作为我国第一个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经验的城市。(2)1994 年7 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改革确定期( 年)。(4)完善发展期(2002 年至今)。5计算器工具说明:[1]住房公积金计算器可以帮您计算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操作步骤:第1步:填写您月工资、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第2步:点击“开始计算”按钮获得详细的计算结果。提 示: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只是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结合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注旁公积金制度来看,一般地,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规定有:(1)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对象目前,在我国实行公积金的对象主要是在本地区工作,并具有本地区常住城市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以及以优惠价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2)住房公积金的交存职工每月缴纳公积金不需本人办理,由所在单位指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经办,经办人员将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公积金,连同单 位缴纳的公积金,一起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手续,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注房公积金帐户。职工在劳功教养或服刑期间,单位和本人不再缴纳公积金,待该职工 恢复工作或重新就业后,单位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交存率是指公积金占职工工资的比例,包括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一般情况下,交存率是根 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生活水平来确定和调整的。目前,考虑到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已实行公积金的地区如北京和上海,一般将交存率确定为5%。(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职工个人拥有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和大修等费用。其他住房费用,包括住房内 部装修、房屋养护、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费用,不得使用公积金。职工将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转让或出售后,必须将原购买住房时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归还,存入该 职工公积金户名。职工使川本户积累的公积金和自有现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修和大修等费用,如果资金不足,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由 职工个人定期偿还。(4)住房公积金的归还和转移当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调离本地区时,结余的公积金连本带息归还职工本人。届时职工持有效证件,由本单位出具证 明,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公积金本息。职工在本地区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职 工因故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余的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或被馈赠人提 取,但受益人届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由本单位出具证明,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领款或转帐手续。(5)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办理住房公积金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每年向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对帐单,职工或单位如需要查询时,可凭单位证明向结存其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机构索取对帐单。(6)住房公积金的计息由于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福利保障制度,所以公积金采取低息,特别是在租金低于成本租金的情况下,租住公宇岣职工的公积金以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范文三:公积金管理制度山西丽华大酒店公积金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公积金的办理、提取,确保公积金作用的发挥,特制定本制度。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公积金:1、凡是在酒店办理社会保险的。2、在酒店工作满一年的。二、公积金按照如下标准计提:个人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计提,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计提。三、员工办理公积金满一年且符合下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程序办理提取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第2、3、4条属于销户提取。四、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资料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2)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3)提取人身份证;(4)经办人身份证。2、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经房地局评审事务所评审(一年以内),分类为:(1)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①《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②《太原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花名登记表》;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身份证。(2)调购公有住房,需提供:①《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②《太原市职工(或单位)购买职工出售所购公房登记表》; 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身份证。(3)标准价补交成本价,需提供:①《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审批表》;②《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花名登记表》; 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身份证。五、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资料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的,需提供:①《房屋所有权证》;②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身份证。2.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①《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以内,须经房地局备案,盖“太原市房地局交易所合同备案专用章”);②首期付款收据或不动产税务发票;③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④提取人身份证;⑤经办人身份证。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资料1.能够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医院或劳动部门的证明;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人事部门的文件(一年以内);3.提取人身份证;4.经办人身份证。七、出境定居、调离本市、外地上学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资料1.出境定居,需提供:①户口迁出证明(距提取之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②所在单位出具本职工工资停发证明;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身份证。2.调离本市,需提供:①调入单位出具的商调函;②调出单位出具本职工工资停发证明;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身份证。3.外地上学(考取研究生等),需提供:①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②所在单位出具本职工工资停发证明;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身份证。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资料1.《借款合同》;2.贷款银行《核定贷款通知书》或《借款借据》;3.最近一月的还款凭证或已还款存折;4.提取人身份证;5.经办人身份证。九、提取公积金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部门经理签字核实——财务部审核后予以发放相关提取手续资料——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总经理签批——行政部、财务部盖章上报。十、严禁申请人员弄虚作假,用假材料、假证明来提取公积金,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将为其停交公积金。十一、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范文四:住房公积金制度论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论文要害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题 解决方案[论文摘要] 随着归集规模 的扩张,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暗藏的风险日益彰显。本文深入 分析 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系统最有效的组成部分。一、引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 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 了除原有的国家 、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固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滥觞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 的扩张,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暗藏的风险日益彰显。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 和企事业单位已经根基上建立 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 是在东部沿海地区 ,住房公积金的笼罩面已达到 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 ,城镇住房公积金的笼罩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态的首要原因是归集手法薄弱。在实际履行历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 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指示 在履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纳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累赘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辞其社会责任 ;有些单位打着履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应用,这些行径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原本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效果却是不公道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帮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撑,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 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 市场平均程度的资金回报率。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遵守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遵守中国国民银行颁布 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信用 风险是金融运动中最根基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 档案可查的情况 下,要逐个正确调查断定借款人信用 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 履约的首要根据,考查是只是某一时代的静态收入程度。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代的收入状态也并不能完整反响一个人的信用 状态,以此作为信用 根据,隐含的风险极大。三、完善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法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 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张内需战略决策的实行,因此要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 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鼓吹力度,大力鼓吹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 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 这一房改政策深入 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沛调动单位和宽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 配合,加大监管反省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笼罩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法,使各企业单位的指示 充沛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首要性。三是遵循《条例》规定,对拒不履行国家 房改政策,擅自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 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执行任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并实行相应的经济惩罚,以掩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2.增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1)建立 立体式的住房金融系统。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用上,必须 请求限量应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应用上的公道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 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提供制度。经济实用房的推出,确凿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增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良的作用。但由于相干制度在具体履行当中短缺监督 和管理,经济实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置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首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 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峻各类住房的购置条件,进步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执行经济实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性是:由政府的信用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 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点的融资运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差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 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楚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首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 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 机制的根基。4.建立 个人信用 档案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 自成系统,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效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响出个人信用 的真实情况 。建立 个人信用 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 相干法规;第二,建立 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系统。个人的信用 材料散播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 、继续、公开地取得相干数据,合法应用信用 材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 相干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系统是信用 系统的核心,统一评估系统是信用 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 和完善 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 机制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如前所述流于情势,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转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附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 管理,不受处所政府的束缚。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 定期颁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 ,如每季度颁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 。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 报告。在此根基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 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发布 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四、结语该当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 有效的住房金融系统,就必须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革新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 的目标 。参考文献:[1]宋佐军:关于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系统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革新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国民出版社,2003[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4]曾国安:住房金融:理论、实务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5]黄钦萍: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莆田学院学报,2004(2)
范文五:公积金制度三题作者:王宪森政治与法律 1995年06期   实现公司储备主要是通过提取公积金来完成。关于公积金制度的产生,有人认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见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1],也有人认为最早出现在1867年的法国公司法中[2]。   一、大陆法国家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强制性   大陆法国家的公积金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其规定的“强制性”,特别是关于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规定。各国公司法都要求应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如法国、德国法规定应从盈余中提取5%作为公积金[3];日本商法典的公司编规定按盈余分配额的10%提取[4];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37条,也规定按10%提取盈余公积金[5]。此外,对盈余公积金总额已达到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时,即不再要求公司提取,如法国法规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公司资本10%时,公司不必再提取;日本规定25%[6];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资本总额时”(100%),可不必再提[7]。   资本公积金是由公司的某些剩余资本而构成的,例如溢价发行股票而收入的溢价款;公司减少的资本额等。资本公积金的增减与公司的经营策略及特殊行为有关,因此对积累金额的增加没有具体规定。这一点与盈余公积金不同。   与法定公积金相对的,是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也来源于公司盈余,但提取的数额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法律不予强行规定。但各种专用金的用途一旦决定,如弥补损失公积金、折旧公积金等,非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挪作它用。   法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填补亏损和充实资本。如用于充实资本,几种公积金在使用上并无顺序限制。但在弥补亏损时,应按规定的顺序。王书江的《外国商法》一书中写道[8]:“弥补亏损时,应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再使用资本公积金,最后使用盈余公积金”。然而,《日本民法典》[9]第289条第二项以及台湾公司法[10]第239条第二项,均明确规定在弥补损失时,先使用盈余公积金,如不足时,才能动用资本公积金。由此可断定,是《外国商法》一书出现了笔误。而且,盈余公积金来源于公司的盈余收入,其累计增加的形式较固定,所以,在填补损失时,理应被优先拨付使用。   二、英美法国家公积金制度的特点──任意性   英美公司法公积金制度与大陆法相比,其最大差异在于它的“任意性”特点,即它的取得和使用并不是依照公司法的直接的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况而决定的,因此,也就不存在类似大陆法中的“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之分。   英美公司法更注重“实用性”,表现在储备金制度上,把对其提取、使用、取消的权利交给公司董事会。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Delaware Corporation Law)第49节规定[11]对可用于分配股息的任何资金,公司董事为用于任何适当之目的,均可从中提取储备金,也可以将其取消。这里的“董事”其实际意义应理解为“董事会”,因为只有公司董事会才有权决定储备金的增减。英国公司法[12]第117条明确了这项属于董事会的分配权,规定在股息分配之前,董事会不仅可以从盈余中“提取他们认为适当的数目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而且,有权“自由决定把储备金使用于最适宜于使用盈余的任何地方”。   那么,上述规定的“任何适当之目的”、“任何地方”指的是什么呢?英国公司法第117条中列举了“公司的业务”和“合适的投资”。这种概括所涉及的范围已很广,说明法律赋予了董事会较自由的储备金使用权。但是这种“自由决定”的使用权,仅限于把储备金用作经营资本使用。如果公司想用于支付股息分配,则不存在这种自由使用权。   因此,第117条又不得不提醒董事会:为谨慎起见,可“将他们认为不宜分派的任何盈余结转下届而不提作储备金”。这一点,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三点认识:   其一,董事会享有结转“不宜分派的任何盈余”之权利,无疑也包括当年的可分利润。这一制度与大陆法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不同,后者一般将提取盈余全部作为公积金,而前者的“结转下届”可不存入储备金中。   其二,英国判例法上,对股息分配之前,是否要补足各种实际的亏损,存有较大争议。英国上诉法院的许多判例均认定这样的规则,即“在确定可分利润之前,不需对固定资本的亏损先行补足”。而在1902年的《邦特诉巴洛赫马泰忒钢铁公司》一案中,法惠尔法官主张:“正当的途径是在公布股息之前,要补足各种实际的亏损”[13]。从第117条的上述提醒以及对判例的分析[14],上诉法院的规则已占了上风。这样,结转的盈余如用于股息分配,可不受出现资本亏损的影响。   其三,英国1948年公司法及许多判例对公司储备金的使用,也已形成严格限制,除弥补亏损和充实资本外,不能用于盈余分配。因此,才有必要提醒董事会,在提取储备金时,应谨慎从事。   综上可见,两大法系的公积金制度尽管体现了各自的特点,具体操作时的规则要求也有差别。但在保证公积金(储备金)发挥其内在的功能方面,两者又有本质上的统一。   三、我国公司法公积金制度问题评析   我国公司法总体上采用了大陆法的公积金制度,但具体规定又有不同,现就几个特点及问题评述如下:   第一,我国公司法没有采用“盈余公积金”之称,而直接称作“法定公积金”。这样,在我国法中,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是并列关系,而在大陆法国家中二者是包容关系。但是,从我国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来看,资本公积金的变动也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定”性质,因此也仍是一种“法定公积金”。比较来看,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公积金”名称极易使人产生歧义,而大陆国家的做法,逻辑上较严密。   第二,创设了“法定公益金”。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法的公积金制度中都没有“法定公益金”规定。由此可见,这的确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特色。   但是,围绕着应不应该制定这一规定,却有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15]。持反对观点者认为,这一规定与国际通例不一致,且涉及到股东的利益问题;赞同的观点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使职工集体福利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从直观上看,似乎两种观点均有道理。然而稍加分析,便会发现:赞同者的愿望是好的,但这一规定运行的结果并不一定令人满意。原因在于:首先,股东的收益明显减少。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利润时,先要按税法规定扣除所得税;如上一年有亏损的,再弥补亏损,在此前提下,再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而且,经股东会决议,还可能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这样一来,用于分配股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无利不分”。股东如果得不到较满意的收益,必将抑制股份制的生机,使公司不仅失去市场信誉,集资不灵,而且也会使本公司的内部股东失去信心和积极性。其次,强制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不利于公司灵活使用资金从事市场竞争。当公司亏损较严重时,假如其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全部已用于弥补亏损,此时仍急需为扩大生产而增加资本,但根据第180条之规定,法定公益金只能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因此,即使是面对着一大笔资金(每年按税后利润5~10%提取,且没有最高累积额限制),公司的经营者也只能望梅止渴,这无疑束缚了公司法人的手脚。再次,实践中,企业为职工发放集体福利,大都采取平均主义的做法,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这多少受到计划体制时某些做法的影响。而且,由于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这样在企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节约财力、渡过难关时,另一方面又很难杜绝浪费行行──因为“法定公益金”确实助长了企业大多数人孳生“有钱不花,积累白搭”的心理。   实际上,公司职工福利的提高及劳动条件的改善,最终取决于公司自身的实力和发展前景。因此,应该首先从如何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上思考,而决不应捆住公司的手脚。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综上所言,作者认为,法定公益金制度不利于体现“法人自主经营”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公司制度内在活力。且它只着眼于职工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了激励机制将会给企业和职工带来的长远受益的机遇和利益。   其实,问题的解决并不在于是否关心职工福利本身,而是怎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依作者所见,公司可通过提取任意公积金的办法,根据公司经营效果、发展需要等要求,自行决定“福利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因为,如果公司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那么在这个问题上,股东和市场能够告诉公司经营者如何去关心职工的福利问题。   第三,关于我国公司法公积金制度的几个问题:   问题之一: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部分,其性质如何?     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至于超过部分属何性质,没有明确。但按照大陆公司法的一般理论[16],法律已不再将“超过部分”视为“法定公积金”。因此,既然法律对“超过部分”已不再强制提取,所以它已无“法定”可言。作者认为,可将其视为任意公积金,但一经提取,未经服东会决议,也不应随意挪用。   这一问题还涉及到另一个疑点,即:按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50%的公司,可以不再提取,亦即可以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这无疑问。疑点出在:假如累计额还没有达到注册资本50%的时候,而这时只要再提取10%以下(如3%)便可达到50%的规定,那么法律是否允许公司按低于10%(如3%)的比率提取呢?不仅我国公司法未加以规定,从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几乎大陆法国家所有公司法及研究理论,均未提及这一细节。如何解决这个疑点,自然也可找出“不允许”和“允许”两个对立观点。反对者主张,既然法律已有10%的明确规定,就应一律按10%提取;且如果允许公司自行掌握,也就不存在超额提取的问题了。赞同者也有充分理由:既然“超过部分”已不属于“法定的”公积,那么是否提取“超过部分”则应由公司法人自行决定,因此,如果此时提取3%,便可使公司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这一要求,法律就没有必要再做出前后矛盾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认为,后一种主张更可取。理由为:其一,法定公积金的意义,“乃为巩固公司之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之信用起见”[17]。同大陆法国家的公司积累规定相比较,我国算是主张公司实行较高资金积累的国家。各国对法定公积金累计额的规定一般为公司资本的10~25%(如法国10%、意大利20%、日本25%[18]。而我国是50%,实行“高公积”政策利于公司树立起良好信誉,积累雄厚的财力基础。但是也有不利的一面,因为达到积累的最高限额的周期较长,且我国公司法还有法定公益金(5~10%)的强制规定,这就意味着我国公司要在很长时期内承受着强制积累的重负,使企业难以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运用资金。如果公司经营上没有活力,那也就谈不上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其二,公司在长时期强制积累,使股东获得的股利减少,这也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形象。另外,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可以使用公积金支付股利的特殊情况,如为维持股票价格而以公积金支付股利等。因此,关于上述“细节”之争论,我认为应该允许公司在保证使其法定公积金达到公司资本50%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提取比例,把这一权利交给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这样,由于减少了公积金的比例,股东的股利相对增加,就有利于维持股票的价格。当然,公司如果认为有必要压低一下股价,或增加公积金,也可以按较高比例(如10%)提取。总之,在这个“细节”上,选择权还是交给公司更好。   问题之二:“法定公积金”代表“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吗?   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交纳所得税之后,即可以该余额为标准,各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但是该条第3款又补充到:“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这里的“法定公积金”是否是等同于第1款中的“法定公积金”呢?在此将两种不同之理解分析如下:   第一种理解:第3款中“法定公积金”实际上是指第1款中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因为第1款中的两个“法定”比率是以同一个“税后利润”为标准进行提取。所以,第3款的意思是指,在提取这两个比率之后。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才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种理解:第3款中的法定公积金”就是指第1款中的“法定公积金”,并不包含“法定公益金”,这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正如该条第2款的作用一样,用规定先将利润弥补亏损,再提取两“法定比率”的方法,来补充第1款,以免产生“先提法定比率而后弥补亏损”的异义。因而,第3款也是对第1款的补充,即认为:在从税后利润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后,如股东会决议,可先提取任意公积金,最后再从余额中提取公益金。反映了“公司积累优先于集体福利”的思想。   显然,两种理解都有道理,但两种方法在实践中的核算结果是有差别的。例如,假设某股份公司当年实现利润130万元,上年亏损10万元,当年交纳所得税20万元。扣除两者后还余100万元。现在假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任意公积金各10%:   则按第一种理解,核算结果为:   法定公积金:100万元×10%=10万元   法定公益金:100万元×10%=10万元   任意公积金:(10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8万元   如按第二种解释,计算结果为:   法定公积金:100万元×10%=10万元   任意公积金:(100万元-10万元)×10%=9万元   法定公益金:(100万元-10万元-9万元)×10%=8.1万元   显然,两种方法使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出现差异,第一种计算方法同第二种相比,法定公益金多出1.9万元,而任意公积金减少1万元。不仅如此,提取的“三金”总额也不等,前者共提28万元(股利分配额72万元),后者共提取27.1万元(股利分配额72.9万元),因此股东最终获得的股利同样不等。   由此可见,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和第3款,在规定上出现了漏洞,使公司的财务核算人员在实际操作上,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为了消除这种模棱两可的解释,必须对这两款加以修订,使立法者的意图明确地表达出来。具体办法,要么修订第1款,要么修订第3款。如果立法意图是第一种理解,则第3款应改为:“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如果按第二种理解,那么应修改第1款为:“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如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可以看出,按第一种理解,修订第3款较为简单、明确,且两个“法定比率”都以“税后利润”为同一基数标准,容易操作,至于任意公积金是以同一基数标准提取,还是以提取两“法定金”后的余额为标准,则无关紧要,可由公司掌握。且因为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及提取多少,本来就是公司的事。如果采用第二种解释,修改第1款,除了条文表述变得复杂之外,还要对每次提取的“利润基数”作出规定。否则仍会出现不同的财务核算结果。因此,笔者倾向于按第一种理解,修改第3款。   注释:   [1][18]见周友苏:《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9页,第320页。   [2][16]见王书江:《外国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第73-74页。   [3][6][8](同上)第74页。   [4]见丁耀堂(译):《日本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年4月第1版,第90页。   [5][7][10][17](台)郑玉波:《公司法》,三民书局印行,1980年,第154-156页。   [9]见丁耀堂(译):(同[4])第91页。   [11]见姜风纹(译):《美国公司法选择》,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8月第1版,第48页。   [13][14]R·E·G·佩林斯和A·杰弗里斯:《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3月出版,第321-322页。   [15]参见张桂龙、周敏:《(公司法)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187页。作者介绍:王宪森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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