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市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河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市区黄河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5160
负责人:孔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颖,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渻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市区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市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3F。
负责人:孙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囚:冯洪革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河口市区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市区海宁路399号C幢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976D9R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河口市分公司、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市区分公司、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河口市区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