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如何避免受伤中受伤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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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在校篮球比赛受伤学校应尽什么责任
内蒙古 乌兰察布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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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事情你最好请教你的父母以及,你的这个手术已经到达级别的认证了,但是算不算伤残,算几级伤残,具体要由法院指定的或由自己委托而法院批准的医疗鉴定机构来鉴定。他们的鉴定结论是被认可的具有效力的认定。如果鉴定下来了,可以根据伤残情况进行赔偿费用的主张。金的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最好是下来后在与学校沟通这样的话更有事实依据更重要的是要走法律程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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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时间是课上,还是课下。这是意外,如果学校尽到管理义务,就没有责任。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中学一高三的学生到学校操场去做课间操,被一无任何明显标记的铁丝拌倒,造成脑枕骨骨折。(注该铁丝离地1.5米高,透空横牵。已经有4人被挂倒,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学生即将进入高考,遭此横祸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由于家长给学生投了保,获得少量赔付。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唯一要求就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面对如此通情达理的家长,学校都不为所感动,就连家长的小小要求都在打折扣。请问学生家长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哪些?样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起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的什么责任?
中学一高三的学生到学校操场去做课间操,被一无任何明显标记的铁丝拌倒,造成脑枕骨骨折。(注该铁丝离地1.5米高,透空横牵。已经有4人被挂倒,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学生即将进入高考,遭此横祸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由于家长给学生投了保,获得少量赔付。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唯一要求就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面对如此通情达理的家长,学校都不为所感动,就连家长的小小要求都在打折扣。请问学生家长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哪些?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起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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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今日解答投篮时被阻挡者打伤眼睛责任谁来承担?_网易新闻
投篮时被阻挡者打伤眼睛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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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篮时被阻挡者打伤眼睛责任谁来承担?)
  课外活动期间,学生自发组织打篮球活动,投篮时被阻挡者打在眼镜上,眼镜片又将眼睛扎伤,阻挡者应否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济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打篮球而引发眼睛受伤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案情回顾
张军和李鑫同为济阳某高中的学生,2015年9月的一天课外活动期间,二人同其他同学自发组织去打篮球。活动过程中,张军拿着球准备上篮,李鑫则过来抢球阻拦。张军把球一晃,李鑫没有打到球,却打到了李鑫的眼镜上,眼镜片碎裂扎伤了张军的眼睛,致使其右眼眼球破裂伤、角巩膜裂伤。事后,张军的父母与李鑫的父母协商,但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
见。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军的眼科检查示右眼伤
后矫正视力为0.02,属于盲
目3级,构成九级伤残,外
伤性白内障构成十级伤
残。因李鑫当时未成年,张
济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李鑫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
计18万余元。双方争辩
张军的家长认为,发生事故时,其还不到18岁,右眼视力下降为0.02,给他以后的婚姻、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精神也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李鑫作为高中生,在其举手朝张军面部拍打篮球时,应该意识到拍打下去有可能对各项器官比较脆弱的面部造成伤害。所以,李鑫对此次伤害存在严重过错,应对事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李鑫方面则认为,篮球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张军作为高中生,对篮球运动的危险性应有预见性。比赛中球员间合理范围内的身体接触或碰撞是正当的篮球活动行为,而争抢所发生的碰撞并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在张军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李鑫存在故意伤害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对于张军所受到的伤害,该篮球活动的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同时,鉴于该篮球活动系自发组织,而参与者通过参与该活动在精神上及身体上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和锻炼,从公平角度出发,可以由该篮球活动的全部参与者给予张军适当的经济补偿。
一边是愤怒且悲伤的张军提出的18万元赔偿,一边是委屈且郁闷的李鑫坚持的不担责。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决定做做调解工作。他首先告诉张军,篮球活动是一项比较激烈的运动,具有竞技性、对抗性等特点,活动本身包含了某些潜在的危险,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运动,一定程度上应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受伤的可能性是应该预见到的。而对于李鑫来说,张军的眼睛受伤与其阻挡上篮、拍在张军的眼镜上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无论如何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此次事故中,李鑫阻挡张军上篮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其并没有故意侵害张军的过错行为,李鑫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于张军的各项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经法官多次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由李鑫一方根据公平原则当庭一次性补偿张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3000元,其他损失由张军自己承担,双方握手言和。
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因运动对抗发生的人身伤害应当属于意外事件,并不是故意伤害,对此引发的纠纷,双方一般均不存在过错,致害方承担的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补偿责任,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致害一方对受害方的各项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法官提醒各位“球友”,在运动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引起必要注意并谨慎防范,尽可能地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本报记者 侯月)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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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被罚”事件校长:为学生负责 担心意外受伤
  面对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已和校方取得联系,并要求学校撤回该处分”的意见,北仑中学校长林世华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对此事进行了反思,虽然学校的出发点是对学生负责,但方法欠妥,不过,“我们还是要尊重校纪校规,即便要撤回处分也需要和学生及家长进行讨论,最后作出有利于学生的调整。”&&&&
  这张让学校“反思”的布告已在微博上疯传多时,令很多网友发出了与体育营销专家张庆一样的感叹“不可思议,岂有此理”。
  1月3日,因“其中的文字让许多关心篮球的人看了惊愕甚至会冲动”,网友@谢延哲在自己的微博上贴出一张落款有宁波市北仑中学印章的布告,布告的基本内容是,北仑中学的6名同学,于“(2013年)12月29日16点30分放学后,在篮球场地打篮球”,根据《北仑中学学生奖惩条例》规定,这6名同学受到“公开点名批评,成长指数库扣4分”的处罚,且“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一个文明的中学生!”
  当天晚上,北仑中学团委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北仑中学学生在用餐时间运动被批评’的说明”,称按学校作息规定,16点30分后是学生用餐时间,出于“确保学生按时就餐,避免影响身体成长;用餐时间段学生运动,缺少教师管理,担心学生出现意外的运动损伤。”学校不建议学生在该时段运动。
  “北仑中学是寄宿学校,那天是周日返校日,食堂供应时间有限。大概4点40分,值周老师在巡校时发现这几名同学还在打篮球,而且已经打了有一段时间了,所以对他们进行了口头劝阻,但个别学生不听劝阻,继续在运动场运动。”北仑中学的一名知情老师向记者讲述了当天的情况,而对几名学生的处罚依据是《北仑中学学生奖惩条例》中“不按规定时间与要求,擅自进入运动场地”一项。“我们并非不让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相反,学生有大课间、早锻炼和正常的体育课、体活课等各种机会去运动场上锻炼,那些时段都有老师在旁进行监护,避免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伤。而其他时间,没有老师监护的情况下,我们更会担心学生的安全问题。”该老师的担忧,林世华将其总结为“现在的学生伤不起。”层出不穷的校园安全纠纷,甚至“有时候学校不一定赔得起”的先例,让一线教育工作者产生了很多欲言又止的无奈。
  “基层学校对学生开展体育运动通常都望而生畏。”该老师的无奈在新时代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陈智勇眼中,是中国校园里的“普遍现象”,“在宏观政策领域,已经有很多要求学校推动校园体育的政策,但在基层的实际工作中,仍欠缺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而制约学校体育落到实处的正是“场馆的运营成本和学生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是主要原因。当动力和阻力横亘在决策者眼前,在现实中谁占优,最终的事态就会趋向占优的一方。”陈智勇向记者介绍,在校园体育的推行过程中,方向性政策的出台和舆论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呼吁都是动力,但现实中,只要有学生在学校里出现意外,责任界定不明确的现状总是让校方哑巴吃黄莲,这形成了强大的现实阻力,“体育本身就注定了运动伤害的存在,按常理,一定比例的损伤是应当允许的,但在社会观念和对学校的考核标准中,对学校体育的要求往往是零伤害。”
  因此,即便现在有获得了社会和主管部门认可而愿意承担风险的校长,但现实中更多的,是为了避免风险而因噎废食的学校。“没有成本保证和时刻监控就无法确保学校运动场地的随时开放。”陈智勇表示,这足以诠释在运动场地严重不足的状况下,拥有场地条件的学校不仅难以对外敞开大门,甚至对学生也有所保留的矛盾现状。
  但长此以往,不仅学生对体育运动的需求会逐渐减弱,一代人对体育的认知也会产生变化。在调查中,记者发现,这张布告引发的不仅是对事件本身的关注,更翻出了很多网友“因为踢球被老师要挟请家长”、“被迫当着全班用剪刀扎破足球”等痛苦经历。“让孩子进行体育运动最好的方式是培养他对这项运动的兴趣,如果让他觉得他是因为打篮球而被处罚的,那他对篮球甚至对体育的热情也就消减了。”张庆表示,学校教育意识的局限性让孩子只能成长在同样局限的学习环境中,“我们此前针对很多城市白领作过一项调查,在他们的印象里,提到体育就联想到累到要吐的体育课。说明长期以来,我们开展体育活动的办法确实太少了,尤其在孩子最需要体育锻炼的时候。”
  “孩子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即便风险再大也应当允许他们跑到操场上。”学生对体育运动的需求让北京东城区龙潭中学的体育老师程鹏体会颇深,课后的兴趣班往往让学校的学生“天黑才回家”,“在参加体育锻炼的事情上,学生是很愿意活动的,但主要问题在于家长是否认可。有的家长不支持,学生只能两头骗,告诉家长学校有事又告诉学校他已经回家,其实总能在操场上看见他。”
  “我的孩子,每周三学校会组织他和同学去做社会实践活动,一帮孩子带出去风险更大,但对他的锻炼也非常明显,学校如果真的愿意去做,办法总会有的。”抛去家长的身份,张庆表示,“想进学校办个活动,很难。”目前,国内的学校还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无论中小学还是高校,校园已经变成了象牙塔,“为何不能尝试打开校门办体育呢?”在张庆看来,社会上很多人没有健身场所,而学校体育设施又大面积闲置,倘若引入正规的社会体育组织来进行管理,在校方给他们提供场地的同时,要求这些组织给予学校辅助教学或安全监管的支持,用百花齐放,不一而足的方式去变革现行教育体制,或许能让局促的校园体育有新的契机。”
  “想当初,史密斯博士发明篮球就是因为学校里的孩子正值荷尔蒙分泌旺盛的年龄,没有东西可消遣,于是他倡导大家往篮筐里扔球。”张庆叹着气表示,但讽刺的是,同样的年龄,我们的学校却被束缚得不敢让孩子站在篮球架下,“如果史密斯博士所在的学校也如此惩罚运动的学生,那篮球应该不会被发明出来了。”
  本报北京1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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