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股份制企业协议书成立六年,在不亏损情况下为什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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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企业不可能也不需要都采用股份制形式
10:48:11上海证券报字体:
  【摘要】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国有企业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如何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单列一条,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共同构成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决定》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决定》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断和阐述,清楚地表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而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四中全会的《决定》,为混合所有制的成功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国资委正在进一步组织对国资改革指导意见的初步讨论。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老话题、新热点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现象,引起高度关注并成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向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并不是一个新提法、新概念。
  回顾我们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上的重要思想和多次论述,至少可以看出三点:第一,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第二,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第三,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一脉相承的,并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发展。
  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经济的思想,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有二十多个年头了。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称得上是一个老话题了。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为何老话题成了新热点?分析其原因,应该说,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背景和时机有关,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丰富和发展有关。
  一是与近年来国内居高不下的“国进民退”争论有关。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国内经济赶上了一个景气期,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都得到快速发展,生产能力快速提升。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国际国内市场发生剧变,供需矛盾加剧,多年两位数的出口增长不见了,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面临市场收缩的巨大压力,应对金融危机投入的巨额资金加剧了产能过剩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供需矛盾,在这个大背景下,国内出现了“国进民退”的争论,即国有经济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不断扩展挤压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这场争论引起多方参与并持续不断。在这个时候,再次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社会看到了“淡化所有制,强化混合制;淡化国有企业,强化国有资本”的改革取向,使社会看到了平息“国进民退”争论的希望。
  二是与寻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有关。产权制度改革被普遍认为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关键和前提。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只有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才有可能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才有可能更好地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法人。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实现了主营业务资产的整体上市,这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但社会上总有国有企业改革进展不大甚至停滞的感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人觉得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迈得不够大。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国有企业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如何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其实质就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被普遍视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通过不同所有制资本的混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突破,也就被人们普遍寄予了厚望。
  三是与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有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了一些新的重要论断。对国有经济而言,提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利益共同体。发展混合所有制提法上的这些突破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员工特别是经营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积极性。对民营经济而言,提出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以往强调的都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次全会强调非公有资本也可以控股,这使民营经济看到了更多商机,看到了更多的发展希望和机会,因而,受到民营企业的欢迎和重视。
  四是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意志有关。以往一些重大改革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或既得利益阻力大等原因,往往难以深入下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央专门成立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主要领导担任改革小组负责人,并成立了若干专门小组,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区都成立了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有企业也普遍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这表明深化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和必然行动。作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必然是国务院国资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的重点和绕不过去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也使人们看到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心和信心。
  五是与培育我国经济发展新优势有关。经过多年发展和形势变化,支撑我国经济多年持续快速发展的优势或者说“红利”已经发生重要变化或逐步消失,经济发展下行面临着重大压力,如何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形成新红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是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形成新的制度“红利”,已成为普遍认识和愿望。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把国有企业的规模优势和人才优势等与民营企业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优势等,通过资本融合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企业新的竞争优势,形成中国经济新的竞争力。因而,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和欢迎。
  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股份制
  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更好发展,使“两个毫不动摇”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中。能否有效解决这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理论和实践已经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然选择和实现途径。从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出发,应该将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读为是要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根据这一解读,无疑,应该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
  现在,有一种说法很有市场,认为“混合所有制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既包括公有制经济,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行为。还有一种说法更极端,直接断定“股份制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根据中央精神,基于产权理论,立足企业实际,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股份制。
  一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股份制是两个不完全相同层面的经济和社会现象。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理解为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分析:从宏观层面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
  宏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经济结构中不同所有制的构成和比重,在宏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其实质是调整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从微观层面来看,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的构成。在微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实质是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显然,混合所有制经济比股份制的内涵更为宽泛,如果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股份制画等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剩下企业层面的产权制度改革了,显然,这样的理解不利于全面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是相互交叠的两种多元产权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产权结构上体现为不同所有制的资本融合形成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判别是否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关键把握两个内在规定和本质特性,一个是多元投资主体,另一个是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性的企业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属于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但如果是同一属性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如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或民营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持股,则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由此可见,在产权结构上,混合所有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既相互交叠,又相互区别,混合所有制包括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形成的企业,但不包括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属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但同一属性的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并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不限于股份制企业,也不限于股权多元化企业。基于这一判断,不能将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权多元化,因为,股权多元化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也可以是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现实中,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数不少。
  三是要区别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我国所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而言的,属于所有制的形态和范畴,而股份制企业是相对于非股份制企业而言的,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和范畴,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所有制形态和范畴,可以与公有制、私有制作为同等经济范畴进行分析,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多元产权结构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则不能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一样作为一种企业类型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不相同的两个概念。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多种,包括公司制、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属于哪种企业组织形式要根据具体的资本结构和经营方式来确定。正因为如此,我国企业的工商登记中只有公司制或股份制等企业形式,没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形式。
  国有企业不可能也不需要都采用股份制形式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关键是找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形式。因此,中央多次强调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也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总结我国多年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200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重大理论突破和创新,表明我们党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指明了方向,也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是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使股份制成为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也可以有多种,把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份制,容易限制混合所有制更好地发展,也容易束缚对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广泛探索。
  此外,国有企业不可能也不需要都采用股份制的形式。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采取公司制还是采取股份制形式,是否公开上市,取决于投资者的综合考虑。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产权结构就由单一产权变为多元产权,如果是改制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必须做到信息公开,必须接受社会监督,这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股份制就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特别是整体上市就成为主要取向和改革模式。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必须能够回报股东并且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如果改制上市,必须符合上市条件,如果连续亏损将要摘牌退市,还存在控制权转移的压力等。实际情况是,并非所有国有企业都具有投资价值,更不是都符合上市条件,特别是承担公益性功能或主要承担保障性功能的国有企业,由于盈利能力不强,可能出现亏损甚至严重亏损,无法实现良好回报,无法吸引其他股东,也无法满足上市要求。
  因此,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不可能都采取股份制特别是改制上市的模式。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可以也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革。因此,中央历来强调,国有企业要加快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上市。从中国国有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并不是股份制企业。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国有企业151820户,其中国有控股企业90682户,占全部国有企业的59.7%;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56075户,占36.9%;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5063户,占3.4%。从全国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中占少数。据国家统计局的《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12年底,全国企业单位数共828654个,其中,股份有限公司138698个,占全部企业的16.7%。实际上,股份制企业在全部企业中占少数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普遍性。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也不可能将国有企业都改为股份制企业。
  把握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一方面,要求我们加快推进以股份制为重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的活力;另一方面,要求我们继续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新的改革动力。
责任编辑:壮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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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作者/编辑:佚名 http://www.unjs.com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股份制公司章程的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以 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如属募集设立,则第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八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资。
  第四章 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请填写发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发起人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其中首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 万股,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资 万股&&;共计出资 万股,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公司制订章程时最好对&重大资产&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
  1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 月召开。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属募集设立,则增加以下表述: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2、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1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至少二次,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人(职工代表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不设副主席的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九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办法)。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如公司制订章程时,已确定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公司章程可载明,也可不载明。)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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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北京延庆区从乡镇大学生村官招聘10名专项事业编制公告如下,赶紧来了解详情吧!
  根据《北京市延庆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关于乡镇配备大学生村官专项事业编制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并结合本区乡镇实际,经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面向2017年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公开选拔10人进入乡镇大学生村官专项事业编制,招聘方案如下:
  一、选拔范围、名额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
  北京市延庆区2017年合同期满且目前仍在岗的大学生村官(包括2014届大学生村官和2011届续签大学生村官)。
  (二)岗位名额
  2017年计划招聘10人,包括:延庆镇1人,井庄镇1人,大榆树镇2人,四海镇1人,八达岭镇1人、旧县镇1人、永宁镇1人、刘斌堡乡2人,共10人。详见附件1。
  (三)选拔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2.热爱基层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具备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的能力和素质;
  3.在大学生村官任期内工作业绩突出,月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5.参加了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公务员招聘公共科目笔试,行测成绩55分(含)以上,总成绩1……【】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3    〖预览〗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96号)同意,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高斯贝尔”,证券代码为“00284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1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二、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近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计划或其他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实施,未发生重大变化。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月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4    〖预览〗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什么原因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提供到的相关信息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日、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5    〖预览〗
  万家文化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与龙薇传媒于日签署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双方于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作出调整,将转让给龙薇传媒的股份总数由原先的18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35%)调整为3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转让总价款调整为人民币52,928万元。
  此前,赵薇控股的龙薇传媒拟以30.6亿元收购万家文化29.135%股份引发市场关注,并引来上交所17道追问,在这场高达30.6亿的收购中,赵薇仅出资6000万元。
  万家文化于2月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有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为避免公司股票大幅波动,公司于2月8日申请了紧急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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