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高考完了,高校新生入伍保留学籍籍入伍,退役了,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我有没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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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长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入伍学生资助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等工作。
第七条 &武装部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十条 &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并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报名学生《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报名统计表(电子文档)交学校武装部。
第十三条 &武装部将学校征兵报名学生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交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审查、汇签,并报上级武装部审核,最终确定学校征兵对象。
第十四条 &武装部将征兵对象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发到各学院,各学院及时发放到征兵对象本人,由征兵对象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各学院通知征兵对象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将《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集地为学校的,将相关表格材料交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已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由其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由武装部协调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等手续。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校办理征兵手续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入伍并回学校补办手续的,学校予以办理。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享有国家及吉林省制定的各类优抚政策的同时,学校在经济资助、学业保障、专业调整上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经济优抚
应征入伍学生除享受国家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等相关经济政策外,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后续在校学习需缴纳的公寓费予以免除。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
1.已确定入伍的学生,应征入伍时所在学期的未修及未修完课程(含所在学期重修课程)可以免试,由武装部或任课教师根据其表现情况给予成绩认定,成绩原则上给予80分或良好,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提高成绩。成绩认定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应征入伍学生成绩认定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校武装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后,然后送教务处考务科一份、学生所在学院一份、学生本人一份,成绩由教务处考务科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参军入伍学生可在入伍离校时申请在入伍后通过自学并回校参加每学期考试的方式获得相应成绩。其中课程结业考试该课程如有平时、期中、实验等过程性评价,该类成绩按满分计,期末成绩按实际比例折算,学校并给予相应的加分政策,由校武装部依据部队提供的相关证明拟定,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重修考试则按实际分数计,不加分。
3.退役复学者,入伍后已参加每学期考试的学生,且每学期小于等于两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方可随原班级就读。入伍后未参加每学期考试的学生或参加每学期考试但有两门课程以上(不含两门)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学生参加考试及考试通过的具体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并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学校给予相应的加分政策,由校武装部根据学生在校表现予以认定,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原成绩不及格最高加至及格,原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最高加至95分,五级制加分均提高一个等级。)和入伍前的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准予毕业。
4.应征参军入伍可视为实习,任课教师和学院根据学生在校实习表现或部队出具的有关认定给予实习成绩,成绩原则上给予80分或良好。
5.参军入伍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学生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若因未退役不能返校参加答辩,需部队出示相关证明。指导教师根据论文完成情况给出成绩。
6.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生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复学学生专业调整 &
1.专业调整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退役复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对下列二类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第一类:退役复学学生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二类:退役复学学生学习原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完成学业。
2.专业调整申报条件
学生在服役期间思想积极进步,刻苦训练,服役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且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顺利完成兵役任务,按期回校复学。
3.专业调整限制条件
退役复学后为本科四年级或专科三年级的学生不可申请转专业;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不得与其它专业互转(如不同学历教育、定向与委培、高水平运动员、专升本、中高职单招、对口升学、免费师范生、运动训练等学生);艺术学类、体育学类专业与非艺术学类、非体育学类专业不得互转。
4.专业调整办理程序
申请退役复学转专业学生需在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当学期内向武装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全校,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5.转专业学生学费缴纳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从新学年开始学费按新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
6.转专业学生的试读期限
学校设置退役复学转专业试读期。从退役复学学生转到新专业开始计算,试读期为14天,在试读期间,学生若不适应新专业,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回原专业。试读期之后转回原专业或其它专业的申请概不受理。
7.转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
允许退役复学转专业的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后,原专业的课程成绩与学分予以认定,但原专业不及格的课程,学生要另选新专业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按学分缴纳相应费用。学生毕业时总学分原则上要求达到新专业同年级的最低总学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同时不享受相关优抚政策。
第二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的应届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在校非毕业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期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上级下达给学校的征兵任务,确保兵员质量和数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武装部负责解释。
&&&长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 2016年12月14日印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印5份)
版权所有:长春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 技术支持:学校办公室创e工作室 网络中心关于申请2017年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
关于申请2017年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报送2017年高校学生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审核材料的通知》(渝教办函〔号)要求,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申请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工作正式开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相关要求
(一)资助标准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是在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复学的学生,均按照新标准进行学费补偿。
(二)资助对象
1、2017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包括直招士官)和往届毕业生、在校生(不含大一学生);
2、2017年入学的退役复学学生;
3、补报符合资助条件的往年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退役复学学生。
二、报送材料内容
(一)参军入伍学生学费补偿申请所需材料
1、应征入伍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式2份;
2、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高校学生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双面打印,1式2份(表第2页需加盖征集地,区县武装部印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在学校财务系统预留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大部分学生银行卡,为学校发银行卡)
(二)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所需材料
1、退役证书复印件,1式2份;
2、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1式2份,(此表只有1页,需加盖区县武装部印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直招士官学生学费补偿申请所需材料
1、应征入伍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式2份;
2、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双面打印,1式2份(表第2页需加盖征集地,区县武装部印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在学校财务系统预留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大部分学生银行卡,为学校发银行卡)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1、报送方式:学院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学生自行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校资助办公室;
2、截止日期:日上午10点;
3、报送地点:南岸校区厚德楼1013学校资助办公室;
若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23-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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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号)精神,学校就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有关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通过文化展板、宣传橱窗、校园电台、校园网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工作,由校学工部助学管理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校人武部、宣传部、计财处、各学院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征兵的组织实施、政策的宣传策划、资金的预算拨付等工作。&  三、征兵时间由冬季调整为夏秋季节,为减少资助工作的执行环节,及时发放补偿代偿金,应往届毕业生和户籍未迁入学校的学生均可在我校人武部报名参军入伍。&  四、未报到注册的新生参军入伍,可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保留学籍申请邮寄至石河子大学学工部助学管理中心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复学后纳入学费资助范围。&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石河子大学&  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号)同时废止。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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