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师用本学校南阳人大家属房善水居为自已调换了一套私有房,然后旧房征收置换了一套新楼房所有权。请问合法吗?为什么

婚后我用个人财产买了一套房子,后来我们家里拆迁,又要分给我一套房子。现在我和我妻子要离婚了。_百度知道
婚后我用个人财产买了一套房子,后来我们家里拆迁,又要分给我一套房子。现在我和我妻子要离婚了。
请问这两个房子和我妻子有关系吗?分给我的那套是不是写曾与就没事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套房子你很难做为个人财产处理,然后用这笔钱买了房子,不然一般情况会做为共同财产处理。第二套房子要看你们拆迁的征收协议是怎么写的。如果是产权置换,也就是说原来你有一套房子一,拆迁又换给你一套,那么这个要看原来房子的产权是谁的。如果说按人口回迁(一般是集体土地),那第二套房子就有你妻子的份了,除非此处房产是由你父母出全资购买赠与你或者你能证明你婚前已有足够的存款一直没花
采纳率:68%
好。因此,只要你能证明你婚后和你爱人是AA制,那么你买的一套房可以归你所有,按你的表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套房都有你妻子的一半份额。夫妻双方有约定婚后AA制可以
婚后财产就是共有的,肯定得分一半。
有关系的,都算婚后财产,平均分配。写赠与就算是赠与给你,也算婚后的财产。
如果没有财产公证,就是夫妻共有财产,都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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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购买一套某大学校园内教师公寓,有该校教师转让,无产权,请问
北京&03-09 22:4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0)
想购买一套某大学校园内教师公寓,有该校教师转让,无产权,请问如何规避风险?
有无变通处理的办法?与出售该房屋的教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很多这样操作的,老师和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把房屋购买收据和当初老师与学校签署的房屋购买合同一桶交付现在的购房人,不知道风险会在那几个方面?拆迁?学校收回?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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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无产权的房产风险极大,建议您找律师代写协议,以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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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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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购买没有产权的房产风险很大,建议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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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风险,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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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的话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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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有风险,谨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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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的房屋买卖要慎重,因为学校的房屋就没有所有权,大多是公房。建议找律师分析利害关系再决定是否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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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风险,需要谨慎,如需帮助,请来电或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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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风险,建议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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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基本案情:董某系安某泉、安某丽及安某娟的母亲。董某与其夫安某义(已于1995年病逝)原有位于某市中桥一巷43号私有平房两间,因是危房,由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市房产局)在70年代初期进行了拆除并翻建,之后,安某义夫妇在中桥一巷原址上租用房产局两间居住。1982年,政府决定落实私房政策,由于安某义夫妇不同意货币补偿,一直未办理手续。1995年安某义因病去逝。同年,市房产局在中桥一巷新建了18号楼对外租赁。董某因是市房产局下属房建公司职工,由单位在该楼房内分配住房一套,并参加了房改。安某泉租赁该楼房的1单元7楼14号房屋居住,后与居住于三楼的安某娟前夫王某的哥哥王军换房居住。当时董某、安某丽、安某泉都有一套房产局的公房居住使用。董某坚持要求政府落实政策退还房屋产权,并委托安某娟夫妇办理相关手续。期间,董某曾多次与安某娟共同前往市房产局落实政策办公室(下称政策办)办理落实政策的相关事宜。由于上交或没收的房屋在落实政策时必须要自行找到位于原址的公房房源,安某娟夫妇将其具有使用权的位于经二路的房屋又与王军承租的公房进行了调换。1999年 1月20日,政策办针对安某义的父亲安某林要求对其文革上交私房落实政策的问题,经研究作出乌房管字(1999)第06号处理决定。该文同时决定将位于某市中桥一巷18号楼(后该楼号变更为2号楼)1单元14号的套三房屋作为文革期间上交私房产权退还给董某,互不找差价,产权手续由安某娟办理。日,安某娟取得了该房屋的私房产权证,并一直由安某娟夫妇居住。2001年,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征迁了位于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的2号住宅楼,在原址上修建了西部当代商城。某公司以产权置换方式分别给董某、安某泉及安某娟在西部当代商城补偿了摊位。董某将补偿的摊位登记至其孙子安某(安某泉之子)名下。安某娟最初选定了该商城二层的a21、29、30号摊位(面积为26.7平方米)。日,某公司与安某娟签订《房屋产权对换合同》,由某公司将西部当代商城二层的165、166、182号摊位(建筑面积25平方米)的产权置换给安某娟所有。安某泉及安某的摊位与安某娟的摊位相邻,各自经营至今。期间,安某泉因认为安某娟多占用其摊位面积以及安某娟未对董某尽义务等原因与安某娟产生矛盾。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董某、安某泉、安某丽要求确认位于某市天山区民主西路一道巷西部当代商城二楼25平方米共有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董某、安某泉、安某丽要求安某娟返还西部当代商城二楼25平方米商铺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董某、安某泉、安某丽要求安某娟返还经营商铺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董某、安某泉、安某丽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驳回董某、安某泉、安某丽要求确认位于某市天山区民主西路一道巷西部当代商城二楼25平方米商铺共有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董某、安某泉、安某丽要求安某娟返还西部当代商城二楼25平方米商铺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董某、安某泉、安某丽要求安某娟返还经营商铺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二、位于某市民主西路一道巷口西部当代商城二楼2-29a 商铺(面积25平方米)属董某、安某泉、安某丽、安某娟共有。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并结合董某、安某泉、安某丽的上诉请求,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某义去世后,落实政策取得的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是否系遗产;安某娟取得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产权是否合法有效;确认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产权是否必须先进行行政诉讼;位于西部当代商城二楼的涉案商铺是否为共有财产。一、关于在安某义去世后,落实政策取得的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是否系遗产的问题原某市中桥一巷43号私房2间是安某义从其父亲安某林处继承的。后因发洪水成为危房,被市房产局拆除后重建。安某义在世时,一直与董某就该私房的落实政策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只是因为安某义夫妇不同意当时的货币补偿政策而一直未能解决。在安某义去世后,市房产局就该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同意退还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套三室的房屋产权,故所退还的该房屋系落实原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43号2间私房政策而来,是安某义在去世时尚未取得的权利。该房屋虽在安某义去世后取得,但仍应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遗产范围。原审判决关于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不属遗产继承范围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关于安某娟取得某市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产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乌房管字(1999)第06号文件内容,市房产局鉴于董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同意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的产权手续由安某娟办理。安某娟在办理过程中,持将该房屋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后经,该委托书上“董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市房产局在对董某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时,当时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及安某娟均称提交该委托书时,董某与安某娟同时在场。安某娟在一、二审庭审中辩称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是董某赠与自己的。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安某娟在办理产权手续时所持有的委托书中 “董某”的签名并非董某本人所签,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及安某娟关于提交委托书时董某在场的陈述亦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而董某对安某娟所称的房屋赠与事实并不认可,安某娟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赠与事实的成立。且据前述,位于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属遗产范围,董某及其子女对该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在各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该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即使董某同意将该房屋过户至安某娟名下,也应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不能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故综上,安某娟所取得的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产权并非合法有效。三、关于确认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产权是否必须先进行行政诉讼的问题物权确认的确权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或机构,寻求何种救济方式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民事“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行为,基础行为和登记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在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过程中,基础行为的作用力度更大。位于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虽登记在安某娟名下,但并不能因此就简单认定该房屋就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申请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不是民事确权的前置程序,原审判决以董某、安某泉、安某丽未申请行政机关撤销登记而认定其无权对登记在安某娟名下的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进行确权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四、关于位于西部当代商城二楼2-29a商铺是否为共有财产的问题由于某公司征迁某市中桥一巷18号住宅楼,某公司与安某娟于日就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的征迁事宜签订《房屋产权对换合同》,某公司用位于某市民主西路一道巷口西部当代商城二楼25平方米的商铺产权置换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据前述,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18号楼1单元14号房屋产权系董某及其子女共有,则产权置换后的位于某市民主西路一道巷口西部当代商城二楼2-29a商铺亦应属董某及其子女共有财产。因董某的女儿安某玲明确表示不参与董某、安某泉、安某丽与安某娟房屋共有纠纷一案,并表示如涉案商铺属遗产,其也放弃继承,不要求分割。故涉案商铺应属董某、安某泉、安某丽、安某娟共有。因在本案二审过程中,董某、安某泉、安某丽表示在本案中放弃要求安某娟返还西部当代商城二楼25平方米商铺使用权及要求安某娟返还经营商铺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对董某、安某泉、安某丽的该两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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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置业要谨慎 别买“后悔房”
买房置业要谨慎 别买“后悔房”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某中介房产经纪人小胡说:“很多人买房前急躁,买房时冲动,买房后后悔。在我工作的4年中,这样的现象经常出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很多人是没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自己的买房行为进行理性分析,冲动地交了定金,随后又后悔。”  “就在上个月,有个客户看上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当天我带他去看房,他只看了一眼就冲动地付了1万元定金,只因为房子附送了20平方米的小院子。当时他还和未婚妻幻想夜晚在露台上搭着帐篷看星星,周六日像浪漫满屋那样烧烤聚餐。交完定金他很兴奋地回家了,可没过两天就要求退房不买了。原因是自己太冲动,根本没看好首付款的数额、户型和交通问题,回家和父母一商量,根本不同意购买。像这样的例子真的数不胜数,为了买房,不但给自己找了麻烦,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不便。”小胡介绍说。  “为了防止再有更多的人出现买‘后悔房’的现象,在此我想提醒购房者一些买房的小细节。”小胡说,“首先,年轻人买婚房一定要了解购房前提。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等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房子。不要一买房就是要买三室两厅、做到一步到位,而是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就好,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额外负担。另外,面积小、首付少、总价底的房子适合年轻人,年轻人一般都是上班族,所以交通便利、配套方面成熟的二手房最适合不过。因此,选择购买一处交通便利的居所,即使因工作变换而搬迁工作地点,出行还能依旧方便。买房时,千万不要冲动,不能为了露台、花园或者大户型而购买‘后悔房’。而出行时间与成本的节省也是日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穿越城市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正变得越来越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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