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押运工作培训员是怎么个工作制度?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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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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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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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无违法犯罪前科,挑选运钞押运员不亚于选特警,能熟练控制枪支、弹药。有良好的社会背景、男性,年龄20―35周岁,能接受封闭式军事化管理,退伍军人优先,无犯罪记录与前科,心态保持在良好的状态   银行押运员招聘要求银行押运员是负责武装运送现金及重要凭证等至银行或其他大型商场的安全保卫人员。  经过专门训练而产生的专业人员,无慢性病、传染病史;5,优秀退伍军人优先。招聘条件。  从某种意义来说、无劣迹、学历不限,会讲普通话;3、身高1.70米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上无明显伤疤、无纹身,双眼裸视为0;4.8以上、无精神病、人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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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装押运公司国家有什么规定
09-11-06 &匿名提问
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的!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锻炼过 才会珍惜自己 才能奋发图强!怨天尤人是没用的 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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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公司规章制度 正文
押运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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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押运员管理制度
押运员管理制度
1、押运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及安全学习、培训等公司组织的活动,了解并熟记自己所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危害性,物理化学特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专业知识,押运过程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协助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证件及押运证,对运输全过程实施监管。
3、装车时协同驾驶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详细核对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与托运单相符,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拒绝装运,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并认真熟悉所运输介质的理化特性及应急措施。
4、行车过程中,押运员必须坐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烟火,督促驾驶员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安全行车。
5、运输途中需停车时,必须远离公共场所、政府部门、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区等地,押运员必须在车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场所停车,押运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需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6、危险货物安全运抵指定位置后,押运员负责按运单记载事项向收货人交付,签收;交接双方点收点交。
7、运输结束后,危险货物车辆和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到指定
地点洗刷除污,并协助驾驶员做好收车后的检查。
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发生重物大事故时,押运员和驾驶员应做紧急处理;事故信息应由如下顺序传递,汇报公司,公司汇报运管处,报告保险公司,并督促其速到现场,报交警;当事人写事故真实书面材料,并接书面材料记载内容向各方表达,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篇二:保安公司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以及押运职责制度
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在市公安局分管局长领导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发展方向、重大决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职工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人民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2、对公司发展方向、目标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及经营管理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决策权。
3、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保证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决策。
4、对公司建设、职工管理教育、队伍建设等负有领导责任。
5、严格行政管理,加强机关建设,使部门协调一致,提高办公效率。
6、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关心、支持党群工作。
7、定期向市局领导汇报公司经营状况,自觉接受市局党委领导和治安支队业务管理和监督。
8、领导公司完成市局赋予的其它任务。
副总经理职责
1、协助总经理实现公司工作目标,积极做好分管工作。总经理不在时,受托代行总经理职责。
2、研究制订公司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当好总经理的助手。
3、协调好公司上下级关系,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公司各项工作任务。
4、协调好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千方百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5、协助总经理抓好保安队伍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1、协助经理组织召开公司大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并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内容的执行情况。
2、负责并组织公司、总结和各种请示、汇报材料的拟写工作。
3、根据总经理指示,负责办理与各职能部门有关的协调工作。
4、接待来宾、来访工作,负责各种信息的反馈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考勤工作。
6、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生活物资的计划、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7、负责公司保安员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8、负责公司保安装备的采购、发放、保管工作。
9、负责公司职工劳资管理和福利待遇的发放工作。
10、负责公司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维护公司的正常的办公秩序、环境卫生、做到定期检查。
12、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在总经理和分管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全市保安队伍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保安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指导计划和日常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实施。
2、负责保安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3、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保安员进行训练、考核、定级、调配使用等工作。
4、负责基层组织管理、骨干配备、审批、任免等工作。
5、负责保安员劳动合同的签定、续签、解除以及保安员的辞退工作。
6、负责履行与客户签定的合同条款,组织调配人员,下达任务,提出要求,不断监督检查,圆满完成公司和客户交给的各项任务。
7、负责保安队伍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四项达标”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8、负责保安文件资料存档和保安员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保安部各类会议会务准备、会议记录、材料汇总等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在总经理和分管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公司与用人部门合同签订及保安服务费回收工作,协调公司与用人部门的关系。
1 、负责起草、签定保安服务公司合同书,协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甲乙方违约索赔,协议的续订和终止等工作。
2、负责收取客户服务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3、负责协调客户与保安队伍的关系,适时听取客户对保安服务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4、搞好合同存档工作,防止合同霉变、虫柱和丢失。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篇三: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
(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浩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教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奋前教规定条件。
第五条 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彀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第六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组建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
(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筹、情况;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设立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实地考察.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批准文件应当注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在批准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前指导申请单位开展筹备工作。
第八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工作。
严禁超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九条 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没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
(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
(五)掌握专业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技能,熟悉有关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用护运车辆驾驶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B证以上驾驶执照并从事三年以上驾驶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有关保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守护、押运人员进行相应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对聘用的守护、押运人员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守护押运人员正常辞去保安押运公司工作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离开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向注册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建立健全枪支申领、使用管理制度。
守护、押运人员遇到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扦逗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使用枪支。
第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护运车辆.每辆专用护运车应当配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三名以上押运人员、无线通信报警装置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遥控熄火装置。
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经省圾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号牌。
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或者使用专用运钞车从事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
第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制定《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
《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规范守护。押运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十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身着守护、押运人员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持证上岗。
(转 载 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
第十六条 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
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守护人员执行金库守护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库守护相关规定,并保守库房的地点、结构、防范报警设施情况等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或者交通管制时,应当接受检查.双方验明身份后,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押运人员应当立申报告所属公司,接受检查或者经批准改变行车路线。
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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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艰巨的工作。在目前农发行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只有抓紧抓好这项工作,才能使全行各项工作健康平稳发展,才能使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农发行成立十多年来,各营业机构的安全建设情况较成立初期有了较大变化。笔者作为农发行二级分行安全保卫管理人员,通过近期的调查,发现农发行基层行的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形势已经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有的制度办法不能完全覆盖安全保卫工作实际,亟需改进。现结合自己的认识,对加强和完善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建设谈几点看法。一、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一)管理目标和工作范围大幅延伸,管理任务和方式发了重大化一是管理目标从以前的内部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处置延伸到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公用车辆、食品、饮用水的安全监督和检查。二是队伍建设从管理专职保卫人员延伸到对外委托的专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三是从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调查延伸到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的调查处置。从三个延伸中,我们能清晰看到:新形势下安保工作的发展趋势,如不及时对原有的工作机制和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我们就很难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二)犯罪手段暴-力化,安保“物防”要求提高从近年曝光的案件看,犯罪分子针对银行营业场所实施爆炸、抢劫、盗窃及诈骗案件依然频频发生,作案方法和手段逐步向暴-力化发展,伤害程度加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安保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迫切需要加大对高科技产品和设备的运用,利用各类建筑物、实体屏障以主与其配套的各种实物设施、设备和产品(如门、窗、柜、锁具等)构成系统,以防范安全风险。(三)犯罪手段“智能”化,安保“技防”手段加强随着社会科技发展,大量作案手段向科技化、智能化发展,破坏力加强,作案数额巨大,一旦犯罪作案成功,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农发行为了应对当前形势,陆续建设投入大量的高科技电子防护设施,技防设施水平大幅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手段开始由“人防”向“技防”渡。远程电子监控技术、电子感应技术、防尾随联动门的使用,利用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如指纹、掌纹、虹膜、声纹等)进行个体识别,使安全工作科技含量逐渐加大,对安保队伍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四)安保管控难度大,安保“人防”需求提升科技兴行,为农发行带来了业务领域的电子化进程加快,信贷、财会、办公室、人事劳资等各项业务逐步进入电子化管理和运用阶段,针对员工操作风险由原来单纯对柜面员工的监控扩展到向各业务领域的监控,且监控管理工作日渐突出;农发行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的拓展,信贷、财会业务服务种类不断增加,业务领域中面临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点明显增加。而现有的安保队伍中复合型管理人才相对缺乏,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急需提高,管控矛盾突出。二、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一)队伍建设乏力一是农发行安全保卫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很多都是五十多岁甚至临近退休的老员工,精力有限,造成知识结构更新慢,对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反应相对滞后。二是各级行安全保卫配备少,人员紧张,工作压力很大。县级支行未单设安全保卫部门,一般由办公室人员兼任,多数要对应上级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监察保卫室三个部门,很多时候是疲于应付,工作质量难以保证。三是岗位人员流动缓慢。有些同志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很长,对工作失去热情。以资阳市分行为例,全市四名兼职保卫人员,其中市分行1名兼职保卫人员,58岁,要负责市分行机关、营业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全市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指导,还要负责市分行的纪检监察、合规管理等工作。3个县级支行,各行1名兼职保卫干部,除负责安全保卫和纪检监察条线工作,还要负责文秘、综合、后勤等。全市4名兼职保卫人员平均年龄53.5岁,在该岗位工作10年以上的3名,其中1名从农发行成立至今一直在该岗位工作。(二)思想意识松懈一是由于对新员工的培训不系统不深入,造成新员工对安全保卫制度认知不够全面,对安全保卫防控认识上和经验上的缺失,形成案件防控的盲区。二是由于农发行政策性业务的特殊性,网点少、客户群较单一,不面对形形色色的个人客户,现金量相对较小,多数机构实行寄库管理,没有自助设备,案发环节和部位相对少一些,部分员工甚至个别领导干部的安全防护意识逐步淡化,形成案件防控软肋。三是随着农发行业务领域的拓展,特别是近年来加强了对业务经营绩效的考核,个别领导存在重业务经营轻安全保卫工作的思想,对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思想不明确,内控意识淡薄,形成安全风险隐患。员工盗用客户资金、挪用库款、以贷谋私等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给单位和企业造成损失。(三)业务风险增大随着农发行科技建设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来自业务领域的风险明显增加。一是各项业务操作的电子化、系统化,有效提升了农发行的服务水平,但由此带来的操作风险却不容小视,因误操作引起的安全事件增加。二是随着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的不断增加,农发行服务对象从粮棉油收购储备等企业扩展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小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从政策性业务逐步向政策性、商业性业务兼顾,面临的业务风险加大。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资金需求压力大,融资难度较大,由此引发诸如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骗贷等的风险增加。前期总行通报的湖南长沙巴黎诗骗贷案、广东湛大集团骗贷案等,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四)库房管理变化由于各地金融形势的变化,部分行由以前的寄库管理,改为自设金库。以资阳市为例,原四个营业网点均在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寄库管理。但随着安全形势变化,各家金融机构都要尽量规避风险,寄库单位越来越不好落实。资阳市分行营业室由于没有机构愿意代为寄库,从2015年4月开始,改为自设金库,由资阳市保安公司代为值守、押运,现金和金库安全的管理风险和难度增加。三个县级支行目前实行寄库,但部分合作单位已经提出不愿代管,该项工作难度也将加大。(五)营业场所变化成立初期,我行大多数是与农行合并办公,后来具备条件后,部分行进行了办公楼新建或改造,目前多数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从资阳市分行来看,全市一个二级分行,目前办公楼在新建中,已主体完工,进入装修阶段,预计今年十月能入驻办公。三个县级支行中有两个是农发行成立后新建,已投入使用多年,一个是从农行划出办公楼,能自成门户、独立办公。但由于我行不针对个人客户,对营业场所的知名度要求相对不高,部分行的营业厅设在二楼,如乐至县支行,引起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难点增加。(六)安保技能较弱由于长期处于无事故状态,个别单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忽视了安全保卫技能的训练提高,一些基层的安全保卫人员长期不进行技能训练,面对突发事件,缺乏快速反应和灵活应变。防暴器械较为落后,如我行现有的防暴器械仅有狼牙棒、电警棍,难以应对一些歹徒先进的武器和作案工具,防盗、防抢、防暴-力侵害的能力较弱,防火、防毒意识也不足,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七)物防、技防建设有差距由于缺乏相关的建设经费,部分行的监控设施建设困难较大。例如按资阳市公安局的要求,资阳市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外围的监控镜头增加到3个,多数行的主机都满负荷运行,要增加主机费用很大,只能采取将原有镜头进行调整,会形成一定的风险隐患。我行四个营业网点防弹玻璃安装10年以上的三个,四个网点均安装了110报警系统,但个别行的110联网报警系统是多年前购置的,零件早已老化。(八)联防群治需求高农发行网点机构人员少,大部分营业网点地处较为偏僻的地段,且一般为日间营业,夜间无人留守。以资阳市分行为例,四个营业网点,除营业室自设金库有两名专职保安人员值守外,其他三个机构仅有门卫值班人员一名。值守区域包括办公区和职工宿舍楼,应对夜间突发事故处置能力不高,迫切需要与周边机关和商户搞好联防。(九)制度执行难到位一是安全工作制度办法的制订和实施由上级行统一形成,是一个“大一统”的规定,缺乏制度执行的细则,工作难于量化和细化,工作不易考核和评价。二是随着面临的形势和情况变化,原有制度部分已不适合现在的新情况,制度不能覆盖工作全过程,存在制度管理“真空带”,无法全面管控。三是基层行部门配合不到位,个别部门缺乏“大安全”观念,认为安全工作是安全保卫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导致制度执行难以到位。四是制度执行力不强,执行不到位。在日常监督和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比如一季度对全市辖属机构安全检查中,发现个别行对110报警系统夜间不设防,形成夜间安全监控盲点;在内外对账中,存在对账时间滞后现象,使对账工作流于形式;个别员工对反洗钱监督不够重视,特别是对账户开立时的尽职调查走过场;信贷监管中存在人情管理现象,特别是对客户的资金走向、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监管不力等等。(十)档案管理不规范安全保卫工作条线上对档案管理要求很模糊,保管内容、保管期限、保管方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各行执行不一致,势必造成档案管理的混乱和不完整、不规范。三、对加强和完善农发行安保制度建设的建议(一)正确把握“人防”,加强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是安全保卫工作永恒的主题。农发行系统应该高度重视人的建设,建立与队伍建设相关的安全保卫制度体系,真正把“人防”建设纳入制度化管理。一是要完善组织机构。要由各级行领导牵头,组织信贷、财会、人事、内审、监察保卫、信息和办公室等各专业组成领导小组,制订各岗位安全责任制,以强化管理为中心,以抓严格执行制度为突破,有计划、有步骤把安全管理逐步向深层次、高层次推进。二是建立员工思想教育制度。用发生在金融系统内部和职工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从领导到员工上下一心,充分认识到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从思想上筑起安全防线。三是制订安全保卫员工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制度。比如可以规定安全保卫人员任职期限,促进人员流动,改变现有的人员长期不轮换状况;规定各级行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数量,至少二级分行应该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县级支行有条件的也应该配备专职人员;规定安全保卫人员任职年龄上限、任职条件;有目的的引进部分高素质人材,有计划、有步骤的改善和提高安保队伍素质和结构等,用制度的有力手段改善保卫队伍的人员结构和素质结构,把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同志充实到保卫条线,把年轻的、精力充沛、适应能力强的年轻员工补充到保卫条线,增强队伍活力。四是制订员工学习制度。对新老员工、安全保卫专兼职人员分别要求,要把安全保卫培训合格作为银行业从业的一个必备条件,有力保障安全保卫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特别是对保卫干部要实行强化培训和训练,针对当前暴-力行为趋于智能化、现代化的发展态势,建立一支训练有素、工作负责的金融保卫队伍。(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适应新情况下的管理需要农发行的安全保卫制度经过一代又一代金融干部职工的长期实践总结形成,对安保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制约和防范作用,我们必须严格执行。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金融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部分领域原有的制度办法已经有了管控的盲点,我们应该结合新形势、新情况,对原有的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要。比如,随着农发行业务操作科技化程度的提高,如何加强对系统风险的控制、对员工操作风险的管控、内部岗位之间如何相互约束、部门之间如何加强配合、明确责任;自设金库的机构,应该如何加强对库房的管理,加强对值守人员的管理。特别是对值守人员,目前一般交由地方保安公司进行专门代管守,对守押人员的管理均由保安公司负责,如何加强与保安公司的联系,对银保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和落实,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制度规定,基层行在操作中一般都是与保安公司自行协商形成协议,既不规范,也不专业,风险隐患很大;再如对营业厅不在底楼的机构,企业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后在离开我行的过程中,如果在办公区内的楼道或楼下被抢、被盗,责任由谁来负,我行的安防责任范围究竟在什么区域;夜间无人值守的机构,应该如何更好的完善保卫措施,加强与周边机关的联防等等,凡此种种,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恶性案件,如何处置?农发行应该就这一系列的情况,从预防为主有针对性的制订系统规范制约制度,把工作中易发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用制度方式进行规范,实行强有力的约束。(三)建立财务保障机制,加强“物防”、“技防”建设营业网点安全设施物防和技防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安全保卫工作的质量好坏。如果基础防范设施落后,即使员工有再高的素质和本领,面对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性案件,也难免蒙受巨大损失。而充分运用高效优质的实体防护技术、电子防护技术甚至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可以有效的降低恶性事件带来的损失,加强农发行各级行的“物防”、“技防”建设,势在必行。由于科技含量高,更新快,“物防”、“技防”建设和更新中需要投入的资金相对需求大,资金欠缺是目前各级行安防设施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可以制订相应的费用管理机制,在工作经费的安排统筹上,适应压缩其他支出,优先考虑安防投入,每年从经营费用中单列一部分作为安全保卫专项建设费用,放权到省级或市级分行统筹使用,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各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周期性的更新和升级建设,以达到集中安排、有的放矢,保持整体安防水平达到一个较高的层次。(四)完善督促激励机制,狠抓安保制度落实到位一是要制订责任落实机制。从制度上对各岗位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进行明确,把安全保卫工作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位职工,做到职责分明,有章可循。特别是要加强对管理者和检查者落实责任追究,有效防范人为因素形成的安全风险。二是要完善监督制度。要把工作重点从事后检查督促转变为事前、事中预防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要人员的监督,关注员工思想动态,从“防”着手,加强日常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预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置。三是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评制度。奖惩应该以检查考核为前提,客观公正、有理有据、是非分明、奖惩到位,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各级行应该根据总行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考虑制度规范性、可行性、实用性的基础上,制订考核奖惩办法。从“查”入手,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重点抽查与普通检查相结合,重点从事后监督检查形成有效的制约手段,时刻绷紧安全保卫工作这根弦,上下通力协作,防患于未然;从“奖”着手,开展技能竞赛、知识竞赛、评选“安全卫士”、“守纪之星”等活动,对履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防范风险方面做出表率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励员工规范业务操作,遵章守纪;从严“惩”字,根据岗位职责和检查结果,公正从严执纪,加强惩处力度,有力促进制度的执行到位。四是完善应急制度建设。用制度强力推进各基层行从“应”着手,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如防抢、防爆炸、防盗、防毒、防火、防诈骗等各种应急预案,并做好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五是完善内外联系制度。从“治”着手,加强与公安机关、周边单位的协调沟通,确保内外协调到位,发生案情能及时进行控制和破除,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案件损失。(五)制订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档案是工作的记录和留存,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利于今后复原历史事实,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农发行目前对安全保卫工作档案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机构对安全保卫工作资料甚至没有进行收集,历年的资料分散放置,无人管理,甚至对一些重要的案件办理资料也是如此。一段时间后,就无法查阅前期资料,对工作开展极为不利。建议制订完善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制度,把安全保卫工作档案与信贷、财会等业务资料一样对待,对档案的管理,明确收集范围、管理期限、保管方式、保管责任等。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 & 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第二条& & 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制员工和服务站人员。第二章& & 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 &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第四条& & 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第五条& &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第六条& & 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第七条& & 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第八条& &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第九条& & 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总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第十条& & 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第十一条& & 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第三章& & 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 金库是本单位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守库值班,做到24小时不脱人。第十三条& &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做好营业大楼的巡视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 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第十五条& &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第十六条& & 营业终了,值班人员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锁,营业场内是否有未入库的遗留物,电源是否切断。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110报警器设防。第十七条& &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总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第十八条& &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职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第十九条& &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班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 值班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如遇突发事情,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沉着、冷静地处置。第二十一条& & 认真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换班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第四章& & 运钞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 执行运钞任务必须使用防弹运钞车,做到双人押运,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员、随车出纳必须穿戴防弹衣和头盔,押运员必须随身携带自卫武器。第二十三条& & 运钞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库款运送的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运钞事项。第二十四条& & 执行任务前应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携带必备的证件,严禁中途加油和无证上路,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第二十五条& & 运钞途中应坚守岗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在中途停留、搭客或办理其它一切事务,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第二十六条& & 运钞途中,要注意观察,警惕是否有车尾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第二十七条& & 运钞车到点,押运员站位要正确,要高度警惕,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时刻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的情况,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八条& & 驾驶员到点停靠要到位,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运送点和停靠在监控范围内。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情况,有情况要迅速处置。第二十九条& & 随车出纳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起运前点收,到点后点交,确保库款正确无误,并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 运钞途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行驶,确保运钞人员和资金安全。第三十一条& & 运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修复或及时处理时,应及时与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联系派车接送。第五章& & 金库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 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管库员要挑选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正式工担任。第三十三条& & 金库钥匙必须双人分管,实行定向交接。做到同进同出,各自开、锁,不得委托对方一人进行,必须随手关锁金库门。管库员休息调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 使用密码锁的金库,管-理-员在开启金库门时,必须一人单独进行,严禁窥视,防止密码泄露,一旦密码泄露应及时更改。金库门关好后,必须将密码锁向左旋转2圈以金库门锁定。密码要求每年修改一次,管-理-员休息调班,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 金库钥匙须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管库员掌握,副钥匙由管库员和单位负责人密封盖章后,交总行保卫部保管。使用密码锁的金库,须设置备用密码锁,由单位负责人设置备用密码,密封盖章后,交总行保卫部。单位负责人调动,应及时将备用密码修改。第三十六条& & 金库钥匙(或密码锁)损坏或遗失时,除暂时使用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外,应立即更换锁具,严禁使用无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的金库。第三十七条& & 金库门或金库内的设施需要维修,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专人负责修理,并由管库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金库。第三十八条& &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保持金库内安全、整洁。第三十九条& & 金库内要安装振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110报警设施及防潮设施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霉变虫蛀、鼠咬等事情的发生。第四十条& & 对金库内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第四十一条& & 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进入金库检查时,需凭注明查库的介绍信,经验证无误,在本单位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检查。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金库。第六章& & 监控录像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 & 监控装置是重要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第四十三条& & 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 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第四十五条& & 管-理-员每天上、下班对监控设施进行开机、关机,中途必须检查一次,做到早开机、迟关机,并记录开、关机时间。对于自动开关机的,管理人员须进行检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录像是否正常、录像时间是否正确、录像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第四十六条& & 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第四十七条& & 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机器如出故障,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由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第四十八条& & 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第四十九条& & 单位领导要定期对监控录像操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五十条& & 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第七章& &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 & 各单位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外。第五十二条& & 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第五十三条& & 寄库的网点,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第五十四条& & 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第五十五条& & 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五十六条& &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 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 &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五十九条& &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第六十条& &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第六十一条& &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第六十二条& &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第六十三条& &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第六十四条& &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第六十五条& &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第九章& &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第六十六条& & 持枪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和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并经考试、培训合格,取得持枪证后才能上岗持枪。第六十七条& & 枪-支-弹-药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盗窃,并做好枪-支-弹-药的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枪-支-弹-药应分存、双人管理。必须有枪库和专用枪柜,枪柜钥匙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交叉交接。第六十九条& & 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集体或个人持枪证,没有持枪证的,不得持枪。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或夜间在库房巡逻时可佩带枪支。执行完任务后,枪弹必须及时交还给管-理-员,入库保管。第七十条& & 使用枪-支-弹-药必须进行严格登记,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无故鸣枪,严禁枪口无故对人,严禁携带枪支到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严禁持枪进入公共场所。第七十一条& & 枪支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进行登记。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鸣枪的,要及时记录鸣枪理由和消耗的子弹数量,并及时按规定补充。第七十二条& & 枪-支-弹-药的领用、归还要逐次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和弹药的完好状况。第七十三条& & 用枪单位对枪-支-弹-药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和时间,检查人签字。第十章& & 附则第七十四条& &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第七十五条& & 本制度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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