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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地域不同,经营范围也与注册商标相同,是否存在侵权侵权?
驰名商标:按照我国最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专用权: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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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在百度搜索上发现有公司的网站用与我公司相同的字样和商标商标我公司已注册这样是否构成侵权?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维权呢?求解答,多谢多谢!
构成侵权了,可以向对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限期赔偿损失,如未解决亦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他人商标注册在先(不是知名商标,而且名声稍有负面),我公司注册在后,所用的名称是相同的,所处的行业也相同。1、据说公司名与商标名是两个不同系统,我公司名是否构成侵权?2、由于他人商标有一定负面效果,我公司在业内开展业务肯定不会冒用他人商标。如果我公司注册与他人商标明显不同的新商标,在开展业务时使用我们自己的商标加以区分,是否仍会被他人以涉及侵权敲诈?
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字号与权利人在同类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相同,且突出使用该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如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则可以合法使用。
你好,有一家公司的名称和我们公司的商标名称是一样的,然后他们的商标里面也含有我们商标的字样,请问我们能起诉他们侵权么?
您好,我是赢了网的法律顾问,针对您提出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解答:如果对方公司经营的范围与您的使用的范围是相同或者相似的,您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停止使用与您的商标相似的商标。如果对方拒绝,您可以到法院提起,并要求赔偿因此给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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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今日解答商品和服务怎么分类?哪些名称不符合申报规范?商标局制定申报指南告诉你
关于公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及名称,我局制定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公布。申请人可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商品和服务分类”下查阅。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及名称,制定本指南。
一、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概述
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区分表》中45个类别项下含有类别标题、【注释】、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类别标题指出了归入本类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服务项目作了说明;《区分表》中所列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标准名称。
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区分表》随之予以调整。申请人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可以申报标准名称,也可以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二、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申报原则
首先,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许多不同的部门出于管理、统计等工作需要都要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在商标注册时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其次,申请人在申报《区分表》上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
例如,坚果壳制工艺品。根据类别标题,“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或珍珠母”属于第20类,【注释】中说明第20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为第20类的标准名称。比照上述内容,“坚果壳制工艺品”应申报在第20类。
又如,基因筛查服务。根据类别标题,“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属于第42类,【注释】中说明第42类尤其包括“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务”;“医疗服务”属于第44类,【注释】中说明第44类尤其包括“与治疗病人(例如X光检查和取血样)有关的医学分析”。基因筛查可以广泛用于科学研究和医学治疗,因此“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应申报在第42类,“基因筛查(为医疗目的)”应申报在第44类。
第三,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仍无法分类的,按照分类原则申报。
尼斯分类以及《区分表》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
(一)商品分类原则
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手套类商品,应依据具体产品的功能、用途进行分类。“手套(服装)”属于服装,应申报在第25类;“防事故用手套”属于救护器具,应申报在第9类;“医用手套”属于医疗用辅助器具,应申报在第10类;“绝缘手套”属于绝缘用品,应申报在第17类;“家务手套”属于家务用具,应申报在第21类;“竞技手套”属于体育和运动用品,应申报在第28类。“一次性手套”为不规范名称,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明确,例如“医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10类;“家务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21类。
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应申报在第9类;“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主要功能是图书,应申报在第16类。
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类别标题,“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那么“建筑用金属衬板”应申报在第6类。同理,“金属制人工鱼礁”是由金属材料制成,应申报在第6类。
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应按牛奶申报在第29类;“加奶咖啡饮料”的本质仍是咖啡饮料,应申报在第30类。
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例如,“电话机听筒”是构成“电话机”的一部分,应申报在第9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此处的“用于”,是指专门用于,即该专门容器为盛放该商品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具有特殊的形状和样式。
例如,“专用化妆包”为盛放化妆用具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应申报在第21类;“非专用化妆包”应申报在第18类。
(二)服务分类原则
1.比照《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广告片制作”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属于娱乐类服务,应申报在第41类;但“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
2.出租服务、咨询服务、特许经营服务可依据以下原则分类。
(1) 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出租电话机”实现的是通讯服务,应申报在第38类。
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属于第36类。
(2) 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网络)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例如,“运输信息”应申报在第39类,与运输服务归入同一类别;“金融咨询”应申报在第36类,与金融服务归入同一类别;“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与“金融信息”的分类相同,应申报在第36类。
(3) 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应申报在第35类,与特许人所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归入同一类别。
三、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
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使用《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以及《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可申报《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分类原则。
2.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准确的表述。该名称应足以使此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应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可申报含有描述性词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关于商品的描述性词语,一般包括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词语;关于服务的描述性词语,一般包括说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词语。
3.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点符号用法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表述,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
4.申请人可附送对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该说明材料仅为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补充解释说明,并非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组成部分。即使申请人附送了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材料,该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本身也应符合上述所有申报要求。
四、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注意事项
我局依照《区分表》分类体系及分类原则,在总结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整理出若干示例进行解释说明,供申请人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予以参考。以下示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申报情形。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着重把握规律,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1.含有表示概括性的词语
由于外延范围不清,可能含有多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概括性词语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例如“不属别类的工艺品”、“提供有关上述服务的信息”为不规范名称。
2.描述性词语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可出现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描述性词语。但此种描述应是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客观说明,可为限制性或具体化描述。不宜含有广告宣传、过度修饰、扩大渲染等描述性词语。
⑴除化学概念之外的“有机”含义不明,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有机茶”为不规范名称。
⑵“风味”、“滋味”等词汇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风味牛奶”为不规范名称。
⑶“营养”、“调理”等作为宣传性词语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营养意面”、“速食调理面”为不规范名称。
⑷“精制”、“特制”、“高级”等作为广告宣传性词语且含义不明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特制服装”为不规范名称。但有明确定义的除外,例如“特级初榨橄榄油”。
⑸“特殊”、“特种”等含义不确切的修饰性词语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特种纸浆”为不规范名称。
⑹“有关”、“相关”等外延模糊的词语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如果出现,项目名称整体应该内涵明确。例如“与精神压力相关的咨询”为不规范名称;“与精神压力相关的医学咨询”是医学咨询,为可接受名称。
3.外文音译为中文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外文音译为中文的,如外文音译为中文的接受程度低或使用范围较小,或不是外文的规范中文名称,则不宜申报。例如“维他命制剂”,虽然“维他命”为英文vitamin的音译,但已有对应规范中文名称“维生素”,故应申报“维生素制剂”。
4.含有外文字母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申报,外文字母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一般来说,中文指代含义明确且集中、使用频率很高、使用范围广泛的英文缩写可以申报,如《区分表》中已有的CD、DVD、LED、DNA等。如申报的外文字母组合中文含义不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指代含义、使用频率低、使用范围狭窄,为不规范名称。
5.含有地名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一般不宜出现地名、“原产地”、“产自于”类词语。例如“意大利原产地的啤酒”为不规范名称。
6.中心词为“制品”或“产品”
“制品”或“产品”等词语表述的制成品,内涵不明,外延不清,不宜作为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例如“钢制品”、“沐浴产品”为不规范名称。
7.含有“和/或”
此类表述含义不确定。例如“加入蛋白、和/或蔬菜、和/或植物、和/或调味品的土豆”,为不规范名称。
8.含有民族宗教用语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民族宗教用语的,应慎重申报。例如,“清真”一词,具有特定民族宗教含义。为尊重民族宗教习惯,避免混淆误认,在申报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慎重考虑。
9.地区性较强的名称
某一地区对特定商品的特殊表述,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例如“细露面”,此种说法地域性强,非国内一般消费者或公众普遍了解的说法,适用性不够广泛,为不规范名称。
10.菜式名称
如菜式名称不能清晰表述成分、成分配比或工艺,则不宜申报。例如“老虎菜”为不规范名称。
11.标点符号用法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是描述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为名词或带有前缀的名词,亦可表述为名词后缀带有括号的解释性内容,但不能表述为句子或段落。因此,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一般不宜出现逗号、句号,但名词后缀的括号内容可含有逗号。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包含多个括号的,应慎重申报,以免出现逻辑不清或误认的情况。例如“未加工的人造树脂(原料)(覆盖材料)”,内容表述不明确且前后矛盾,为不规范名称。
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表明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宜对应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因此,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的中心词部分一般不宜出现顿号,例如“假睫毛、假发”为不规范名称。如顿号前后词语均修饰同一中心词,可以申报,例如“假睫毛、假发用粘合剂”。
五、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不规范示例
1.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申报类别。
例如在第25类申报“家务手套”。“家务手套”应申报在第21类。
2.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例如申报“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属于第1类,“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属于第5类,因此“化学制剂”是不规范的名称。又如申报“鲑鱼”:“活鲑鱼”属于第31类,“鲑鱼(非活)”属于第29类,因此“鲑鱼”是不规范的名称。再如申报“假日野营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属于第41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属于第43类,因此“假日野营服务”是不规范的名称。
3.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为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已删除并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别类的项目名称。
例如在第16类申报“纸制和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2012年第16类已删除该商品,目前“婴儿尿布”属于第5类。
4.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
例如申报“钢及其合金”。该名称包含“钢”和“钢合金”两个商品,应分别申报“钢”,“钢合金”。
5.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含混不清,指代不明,或是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易产生误认。
例如申报“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概念并不明晰,一般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的商务活动,可能还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带服务。因此“电子商务服务”过于宽泛,申请人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所提供的具体的服务进行申报。
6.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赌”、“赌博”、“占卜”、“算命”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词语。
例如“赌博机”、“老虎机”、“赌博用筹码”、“赌博服务”、“占星”、“纸牌占卜服务”、“算命”等,不得申报。
尼斯分类和《区分表》每年都会修订调整,本指南中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和名称可能会发生变化。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版本进行申报。商标局将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申报指南内容进行改进,以满足广大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和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发展要求。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7)》
编辑|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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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具有地域性特点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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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地域性特点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新疆高院调解金海娜公司诉丝路伊香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判要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注册商标中在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作出了相应规定。新疆人民耳熟能详的“海娜”可以界定为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案情&&&&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名淘宝天猫店主新疆丝路伊香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伊香公司),在其网店销售“丝路·源”海娜粉等系列产品,并在其网店页面大量突出使用“海娜”字样。原告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娜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认为其已合法注册“海娜”文字商标,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丝路伊香公司使用“海娜”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与其公司产品有联系,故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丝路伊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裁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 “海娜”是商品通用名称。该案中“海娜”是维吾尔语单词的音译,海娜花是在新疆广泛种植、妇孺皆知的染发、染指甲(包括防止指甲旁皮肤皴裂)的花。日常生活中人们会随手摘下海娜花叶,加入明矾捣碎敷在(手、脚)指甲上并包住,第二天取下,被包部位会被染成红色。海娜花在新疆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在这一区域普遍生产,作为化妆品的原料被普遍使用,具有极强的新疆地域特色。故认定“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二、关于商标法中涉及商品的主要原料的问题。本案被告在淘宝天猫网站销售“丝路·源”海娜粉等系列商品,其所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均标注“丝路·源”海娜粉等字样,并非只是显示了“海娜”字样。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看“丝路·源”海娜粉系列只是显示了其产品中主要成分是“海娜”,并非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三、关于案涉商品标识正当使用的问题。被告在每一款产品外包装均有其合法注册商标“丝路·源”字样,其载明“海娜”字样仅是为了反映产品所含原料,并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不正当意图。因此,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可以辨析二者商品的来源,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属于正当使用的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本案被告属于合理、正当使用。&&&&鉴于“海娜”目前仍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被告在今后使用“海娜”字样以标明其产品主要成分的同时,应合理避让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丝路·源”商标,以显著区别产品来源,方便消费者加以识别。综上,乌鲁木齐中院判决驳回原告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评析&&&&笔者认为,对于一般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坚持通用名称的广泛性及于全国,而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商品通用名称,在判断其是否具有广泛性时,应考虑商品所涉及地理环境、风俗文化、历史等因素,以特定产区及相关人群为标准,如果相关标识在此类商品主要流通领域内的大部分地区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构成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不拘泥于全国范围内,及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1.“海娜”是否系商品通用名称的问题。我国有权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体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在商品通用名称的广泛性问题上,我国行政机关、法学理论界及司法界一直存有争议,实践中往往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司法裁判。这些矛盾一般集中在商品通用名称和认知主体、认定地域及法院标准等问题上。一些法院认为,商标的效力是及于全国范围的,认定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时,还应坚持地域广泛性的特点,通用名称的广泛性必须及于全国,仅在部分地区使用的名称不能认定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在判断其是否具有广泛性时,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的接受程度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笔者认为,没有把握商品通用名称的本质特征是认定机关在认定标准上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是商品通用名称的普遍存在形式,约定俗成是商品通用名称的本质属性,在判断约定俗成的认知主体时,应当以消费者为主。现实中,具体认定某类商品是否属于通用名称,除以全国通用为原则,还应当充分考虑地域特点、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再者,对于约定俗成、已为相关公众认可的名称,即使其不尽符合相关科学原理,亦不影响将其认定为通用名称。本案中法院认定“海娜”产品系新疆人民妇孺皆知的染发、染指甲(包括防止指甲旁皮肤皴裂)的花,其具有与生俱来的地方性特色,该情况满足了其广泛性的事实构成,从而认定了“海娜”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事实。&&&&2.为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工作效率,规范商品异议申请受理工作,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07414号“海娜”商标异议裁定书是针对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作出的行政裁决,是履行的行政职责,对法院没有约束力,且其认定标准和方法与法院均有所不同。&&&&2010年1月“鲁锦”商标侵权纠纷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期刊登。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时,将具有地域特点商品通用名称在判断其是否具有广泛性时,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的接受程度为标准的观点确立为司法判断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将对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防止社会公共资源被恶意抢占起到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和指引作用,积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本案案号:(2013)乌中民三初字第217号,(2014)新民三终字第11号&&&&案例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新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传真:0&& 电子信箱:&&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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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产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吗?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 07:00  
  案例回放
  2010年11月,湖南东江湖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第8852091号&东江湖鱼&商标,2011年10月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文字&东江湖鱼&是湖南东江湖地域特产清水鱼的统称,不宜为一家独占。东江湖风景区是湖南省内的一个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其区位条件、自然因素决定了出产的水产品质量优良,&东江湖鱼&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第29类肉制品及水产制品上,表面看来,确实有缺乏显著性、损害他人利益之嫌。
  为此,湖南东江湖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特咨询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并委托其代理商标驳回复审事宜。经研究发现,&东江湖&是申请人的商号,申请人基于保护商号的出发点,分别于和2007年分别注册了第81号&东江湖&商标,这些商标指定的商品均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同属第29类,并且均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并予以核准,可见商标局一贯认为&东江湖&是可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而&东江湖鱼&中,&鱼&字只不过是对商品进行了限定,商标主体显著部分仍旧是&东江湖&,因此其审查标准理应保持一致,更重要的是,申请人是经湖南省地方政府批准、东江湖渔业资源唯一授权经营的合法主体,因此不存在因独占申请商标而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没有违背商标法立法本意。
  根据以上观点,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并提供一系列证据,用以佐证申请人的知名度,及其作为东江湖渔业资源唯一授权经营的合法主体的事实。经审理,商评委于日对驳回复审作出裁定,采纳并肯定了申请人观点,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专业点评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人邓志豪认为:虽然商标法中仅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进行了限定,禁止其作为商标使用。但实际操作中,申请含有县级以下地名,尤其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商标,也十分容易遭到驳回,正是由于该类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往往会产生不良影响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凡事有例外,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是该地名(即&东江湖&)唯一授权经营的合法主体,即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合法授权对该商标独占使用,也不会造成公众误解或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这是申请商标得以通过初步审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广大企业主遇到商标因含有地名而被驳回的情况时,应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了解驳回理由,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争取通过驳回复审等程序取得商标专用权。(邓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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