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教材转注问题

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变更注册需要哪些材料?_百度知道
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变更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cein.gov.cn" target="_blank">www.cein、《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cn" target="_blank">www、破损等原因、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a href="http、《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gov,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www、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cin,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gov、自治区;  2.cin://www,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自治区;  6.gov.cn),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登录&quot,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a href="http、逾期初始注册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注册执业证书,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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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转注册
13: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12288; |
  问:监理工程师转注册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工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2]建建监字第21号)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监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发生变化;
  2、监理工程师调换监理企业;
  3、监理企业名称变更;
  4、监理企业撤销、合并等。
  为使变更注册人员了解有关手续,现将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
  一、经本人提出变更申请,填写申请表,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原聘用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原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加盖&作废&章。
  四、现聘用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收回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原《岗位证书》送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
  六、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对变更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变更手续并发放新注册证书。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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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8;&#12288;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12288;&#12288;3、联系方式:010- / 400 810 5999。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权依据【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违规行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形: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已形成违法事实,初次违法,能够限期改正,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形: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形成不良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情节较重1.违法情形: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逾期不改,己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形: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通过督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3.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4.《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备案。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省级:主要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跨区域案件或大案要案.2.市级: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重大违法行为、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3.县级:主要负责日常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二、相关依据【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机构黄冈市建筑市场监察办公室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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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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