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财政补缴的养老金如何做补缴个税会计分录录

补交社保怎么做会计分录_百度知道
补交社保怎么做会计分录
可是,关键 4 5 67月都没有做他的工资表,也没有去报个人所得税是这样的,从8月份开始他社保按公司和个人比例上交,我们公司有一个人是8月才来的,可是,跟公司老板讲好了,帮他挂名在公司从四月份 开始补交到7月份
我有更好的答案
补交社保怎么做会计分录:应当按照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作为会计分录。一、单位承担的: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保险个人承担的(从工资里扣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职工款项)结算时:借:应付职工薪酬--保险,其他应收款(应收职工款项) 贷:银行存款。二、社保最多的补缴年限是两年,超过两年的,一般社保部门是不受理的。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有可能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应付职工薪酬--**保险
其他应收款(应收职工款项)
贷:银行存款个人认为单位承担的: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保险个人承担的(从工资里扣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职工款项)结算时,以前的凭证工资表,不可以重新做。补交的在8月的工资表里备注即可,但是重要性:借
你好,我需要从新去补报他的个人所得税吗,以及 4,5,6,7都没有公司承担的部分,都是他个人自己掏钱的
企业年金个人需要交个税,基本养老等保险不需要交个税吧
是他拿着钱来公司交保险,还是他是你们的员工在工资里扣保险啊?
我是说申报个税问题,因为工资表里面没有他们,他们那几个月的个税要不要重新补报啊,亲,能不能留个QQ 号TAT
如果你要为他们避税,就在起征点或合适的阶梯额以下给人家发。如果嫌麻烦,直接一次全给他们发了就行了,很多公司也是这么做的,你QQ多少?我加你吧
我已经私信你了亲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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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这样的借:管理费用(公司承担)2378,将其他应付款变成其他应收款以上回答你满意么.11
其他应收款(个人)764,贷银行存款3142.11,你这个月更正的,但你要看一下之前还有没有错的哦你好
你做的分录怎么感觉怪怪的,在缴纳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其他应收(付)款/社保(个人)贷银行存款,计提的时候 才是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发工资的时候 :……我现在问的是 他挂名在公司的社保怎么做分录
专业的问题,咨询专业的社保电话12333,或去社保大厅咨询。
我有去补办他们的社保,但是社保局和地税局是分开的,他们说不知道,他们只办理社保问题
要找有经验的会计,才会做账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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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布文号: 京财会[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精神,市决定自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市基本养老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经(代)办机构)经办的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二、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三级会计核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为主管会计单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经市社保中心批准的委托代办机构为二级会计单位,分支机构为三级会计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所筹集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加强基金管理,二、三级会计单位的结帐日定为22日。主管会计单位的结帐日定为27日。各级核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及统一的科目编号进行会计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期一致,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市社保中心会同财政部门统一调整。
  五、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运用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及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在批准甩帐前,实行电算化记账与手工记账双轨并行。在“双轨并行”期间,手工账记到三级明细科目,计算机账记到四级明细科目,两套账簿必须保持相对完整、独立,且相互一致。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备查账。  (二)各级经(代)办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六、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各级经(代)办机构按照本办定编制和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二)基本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3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代)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代)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七、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市养老保险基金“全额记账,差额缴拨”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养老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账事宜的说明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转换,现就相关会计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基本工作步骤  1、做好前期基础准备工作,进行全面帐务清理,核实帐户数据,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2、根据新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对相应会计帐簿进行调整,如养老保险基金备查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往来帐等。日起,启用新帐。  3、对日至日止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会计结算,并编制相关会计报表。  4、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将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作为期初余额。  5、编制新科目余额表,进行试算平衡。  6、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调整会计报表相关栏次余额,将旧报表相关栏次,按照新报表填报口径填入新会计报表相关栏次中。  7、将本次会计制度变更及相关重要会计事项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加以说明。
  二、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操作  (一)前期准备工作  为确保会计制度调整转换的工作质量,必须做好调整转换前的基础准备工作,认真清理核对所有财务数据。  1、清理货币资金与开户银行对帐,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的余额调节相符;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与实存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2、清理基金往来款项对各项往来款项要逐笔进行清理、核对,按规定应转作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要转入有关帐户。  3、清理基金收支帐务清理、核对日至日的养老基金收入帐和养老基金支出帐,凡属此期间的各项收支都要及时入帐,各项应上缴款项上缴市社保中心,最后做到帐实相符。  (二)结帐  1、在清理、核对无误的基础上,于日前进行期末结转。  2、根据各帐户发生额及余额按照原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  (三)调整各相关帐户  1、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新增相关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1)增设“收入户存款”科目(科目编号:102)。  (2)增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科目编号:104)。  (3)增设“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科编号:403)。  (4)增设“转移收入”科目(科目编号:404)。  (5)增设“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科目编号:502)。  (6)增设“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科目编号:503)。  (7)增设“转移支出”科目(科目编号:511)。  2、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取消原相关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取消“利息支出”科目(原科目编号:335)。  3、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调整对应相关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1)原“银行存款”科目(原科目编号:102)余额转为新科目“支出户存款”余额(科目编号:103)。  (2)原“应收款”科目(原科目编号:103)余额转为新科目“暂付款”余额(科目编号:111)。  (3)原“债务投资”科目(原科目编号:104)余额转为新科目“债务投资”余额(科目编号:121)。  (4)原“临时借款”科目(原科目编号:205)余额转为新科目“临时借款”余额(科目编号:201)。  (5)原“应付款”科目(原科目编号:201)余额转为新科目“暂收款”余额(科目编号:211)。  (6)原“养老基金结余”科目(原科目编号:401)余额转为新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科目编号:301)。  (7)原“养老基金收入”科目(原科目编号:301)调整为新科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编号:401)。  (8)原“利息收入”科目(原科目编号:331)调整为新科目“利息收入”(科目编号:402)。  (9)原“上级拨入基金”科目(原科目编号:302)调整为新科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编号:405)。  (10)原“其他收入”科目(原科目编号:339)调整为新科目“其他收入”(科目编号:409)。  (11)原“养老基金支出”科目(原科目编号:305)调整为新科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编号:501)。  (12)原“上缴上级基金”科目(原科目编号:306)调整为新科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编号:513)。  (13)原“其他支出”科目(原科目编号:400)调整为新科目“其他支出”(科目编号:519)。  (四)调整会计报表  2000年7月份的《市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  月份《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的“本月数”栏、“累计数”栏按照新制度的填报口径填列。  各级核算单位在对同级劳动、财政部门上报全年收支数据时按以下方法填报:  1、将月份各栏目数据按2000年7月份新的《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相应栏目进行归集并填列到“1至6月数”栏;  2、将上述归集后的数据与2000年7月份新的《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本月数”栏相加,以相加后的数据作为报告期“累计数”栏数据填列。  3、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各栏目之间对应关系见《新旧收支表相应栏目对照说明》  期末,需要会计报表说明中对本次会计制度调整加以说明。  (五)账户的设立  于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收入户存款”,原“银行存款”账户转为“支出户存款”。  凡6月20日至30日“支出户存款”收到的款项(如异地转移收入)均作为未达账款在次月入账。由于原账户已改为“支出户存款”,因此,收到的款项不能直接记入收入类科目,需将款项通过“暂收款”科目转到“收入户存款”。即:  1、7月初,将收到的款项入账    借:支出户存款      贷:暂收款  2、将款项转入收入户    借:暂收款      贷:支出户存款  3、收入户收到款项    借:收入户存款      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或其他收入类科目)  4、按照有关流程上缴此款项。
  三、特别会计事项说明  为适应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在期末结帐前需对原《养老保险基金缓、欠缴备查帐》进行相关调整。依原《养老保险基金缓、欠缴备查帐》中全额反映记录的支出金额做全额结转处理,编制记帐凭证,记入《养老基金收入帐》、《养老基金支出帐》:  借:养老基金支出___××性质__各支出项目__×单位   贷:养老基金收入___××性质__企业缴纳__×单位                  __企业划转__×单位                  __个人缴纳__×单位  凡1997年至2000年6月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全额记帐,差额缴拨”的办法记录的《养老保险基金缓、欠缴备查帐》,在进行收支两条线后,将《养老保险基金缓、欠缴备查帐》中的支付科目与收入科目相抵后进行转帐处理(按先抵减“个人缴费”后抵减“企业划转”最后抵减“统筹基金”的顺序),相抵后的差额作为新的《养老保险基金欠缴备查帐》的期初余额。结帐后,将原《养老保险基金缓、欠缴备查帐》余额按月逐笔转入新的《养老保险基金欠缴备查帐》。1996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基金欠款按欠缴差额转入《欠缴备查帐》。企业归还欠款时,  借:收入户存款   贷:养老基金收入__××性质__统筹基金__×单位                 __单位划转__×单位                 __个人缴费__×单位  同时冲减《养老保险基金欠缴备查帐》。
  四、实行新会计制度后,“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对应使用科目  1、收入户存款: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2、支出户存款: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3、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财政补贴收入;  4、收入户存款与支出户存款均可对应使用:现金、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暂收款、暂付款、临时借款。      附件二: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它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二、收入户存款除向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对错收款项,经经办机构领导批准后退款,并采用红字冲销。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市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6、将收入户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7、分支机构及委托代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收入户账面结余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期末划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存款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上级拨入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从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它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贷记本科目。  5、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公支机构及委托代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三、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不违反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支出户存款”。
  五、“收入户存款”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支出户存款”。
  六、本科目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七、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余额。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临时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按规定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基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收付款凭证和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加盖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应收款种类设置“暂付借款”、“固定性周转金”、“临时性周转金”和“其他”二级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差额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限市社保中心使用。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主管会计单位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它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临时借款种类设置“借款”、“固定性周转金”、“临时性周转金”和“其他”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设置“暂收基金”、“其它”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滚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科目按性质“国有”、“集体”、“”、“乡镇”、“股份制”、“机关事业”、“存档”、“私营企业”、“个体”、“城镇集体”、“临时工”、“自由职业者”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统筹基金”、“单位划转”、“个人缴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同时分别按缴费单位设置明细帐。
  三、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收入通知单,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的利息时,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财政部门转来的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收入通知单,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市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支机构、委托代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性质“国有”、“集体”、“”、“乡镇”、“股份制”、“机关事业”、“存档”、“私营企业”、“个体”“城镇集体”、“临时工”、“自由职业者”、“其它”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它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其他缴费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收入。滞纳金是指困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的款项。其他缴费是指企业中方离退休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收到滞纳金、其它缴费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收入,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三、本科目按“滞纳金收入”、“其他缴费”、“预提破产企业收入”、“其他”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二、本科目按性质“国有”、“集体”、“”、“乡镇”、“股份制”、“机关事业”、“存档”、“私营企业”、“个体”、“城镇集体”、“临时工”、“自由职业者”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基础性养老金”、“个体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支付单位设置四级明细账。  1、基础性养老金:核算按《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规定计算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2号令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3、过渡性养老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贴。  4、离休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5、退休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6、退职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退职、退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7、补贴: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离休、退休和退职(养)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三、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养)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3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分支机构、委托代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将基金从收入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按性质“国有”、“集体”、“”、“乡镇”、“股份制”、“机关事业”、“存档”、“私营企业”、“个体”、“城镇集体”、“临时工”、“自由职业者”、“其它”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中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它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按“破产企业统筹外费用”、“护安取暖费”、“其他”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支付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附件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期末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及周转金。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项目,反映期末暂收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期末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1至6月数”栏应对应原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
  四、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即,“上期累计数”栏与“本月数”栏合计。
  五、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2、“个人缴费”项目,反映收到的缴费人员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所属的“个人缴费”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3、“统筹基金”项目,反映收到的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所属的“统筹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4、“单位划转”项目,反映收到的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应划转到缴费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所属的“单位划转”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6、“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市财政部门给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7、“转移收入”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8、“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收入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基本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列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1、“基础性养老金”项目,反映按《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规定计算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2号令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的“基础性养老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2、“个人帐户养老金”项目,反映按2号令规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过渡性养老金”项目,反映按2号令规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贴。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的“过渡性养老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4、“离休金”项目,反映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的“离休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5、“退休金”项目,反映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的“退休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6、“退职金”项目,反映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退职、退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的“退职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7、“补贴”项目,反映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离休、退休和退职(养)人员的各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的“补贴”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8、“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并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9、“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本项目应根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20、“转移支出”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21、“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22、“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写。  2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结余。二级以下会计单位原则上不留存基金结余,主管会计单位反映全市本期结余情况。
  六、本表仅在2000年度使用。自2001年起,取消“1至6月数”栏,其他各栏目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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