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小学转到杭州艺术学校校后,学籍无法交接,咋办

合肥市方桥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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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材料汇编
编辑日期:&&作者:徐正峰&&&&阅读次数:
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材料汇编
安徽省教育厅基教处
教育部文件
安徽省教育厅文件
(教基一〔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 六、享受资助信息;
&&&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
  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
  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
  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
  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
  1.个人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1)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
  (2)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
  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
  ●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
  ●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校验码:采用ISO .MOD 11-2校验码系统。
  2.国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3.姓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4.性别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5.民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6.出生日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7.出生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8.身份证件类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9.身份证件号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 10.学校(机构)标识码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所在学校(机构)的标识码,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统一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五、实施原则
&&& 1.本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
  2.“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3.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六、维护与更新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随着系统建设和实际需要维护更新;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
(教基一函〔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是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学籍系统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工作任务。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迫切需要改变目前传统的分地区、分段式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建设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并以此为基础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现就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设学籍系统的重大意义。建设全国同一的学籍系统,是实现中小学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前提,有助于推动全国范围内学生学籍信息的共享,有利于为学生资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事业统计、日常管理和科学决策等提供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数据,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学籍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和信息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逐步实现。、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学籍系统和数据库,涉及的部门多、层级多,任务十分艰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关领导任组长,基础教育部门、财务部门、发展规划部门、学生营养办、教育信息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系统建设部署、数据采集、应用培训、用户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基础教育部门是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必要的经费;发展规划部门将其列为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相关部分的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学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建立保障系统运行和维护的长效机制。学籍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需要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各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应以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数据中心为基础,充分整合利用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的已有资源,处理好与已有系统的关系。已有资源不够的要及时补充。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尽快落实学籍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学籍系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四、按工作部署做好各项工作。为做好学籍系统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附件1)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建设顺利开展。学籍系统网络版将于2013年1月在各省(区、市)进行物理部署,各地要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技术保障方案》(附件2)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制定各省级学籍系统技术保障方案,明确技术支持负责单位、人员配备、各级数据中心网络环境、软硬件配备和经费落实情况等,注明已有资源情况和待补充资源情况,并报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备案。技术保障方案中得各项内容应在2013年1月20日之前配备到位,使省级数据中心具备学籍系统部署运行的条件。设备的采购程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请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学籍系统联合工作组基本信息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及方式: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略)
&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技术保障方案(略)
教& 育& 部
2012年11月26日
(教基一司函〔2012〕35号)
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重庆市教委、贵州省教育厅: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将于2013年初在各省部署实施。为保证学籍系统正式上线后安全、可靠运行,基于你省(市)现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条件和前期学籍系统建设经验,拟于2012年12月开始在贵州、重庆开展学籍系统应用试点,在浙江、安徽开展学籍系统和省自建学籍系统对接试点。
请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自建学籍系统对接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认真配合做好系统试点的组织保障、软硬件配置等相关准备工作和系统部署、系统使用培训、数据采集、系统应用运行维护、经验总结等工作,并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联系人及方式: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略)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自建学籍系统对接工作方案(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 2012年12月3日
(教基一司函〔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8月11日印发,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任务
各省按照《办法》及印发《办法》的通知及要求,加紧研究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确定各级学籍管理员,并将其基本信息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主要内容
考虑到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或完善《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明确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先培训后上岗,做好娴熟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各类学籍变动处理的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学籍管理员必须相对稳定,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三、有关要求
各省制订或完善后的《办法》实施细则请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我司。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备案工作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级学籍管理员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处室分管处领导的基本信息请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我司。
联系人: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3年6月27日
(教基一司函〔201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学籍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针对目前各地出现的部分学校没有全国统一学校(机构)代码、学校基本信息与全国学校(机构)代码库不符、地方自设行政区域情况不明等问题,教育部将开展中小学校基本信息核对和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上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对中小学校基本信息
各省根据当地学校实际情况,核对2013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机构)代码”库中的中小学校基本信息。核对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 1.核对“学校(机构)代码”库中的中小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学校名称、办学类型等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则填写《学校(机构)信息变更汇总表》(附件1),由省级基础教育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教育部申请变更学校相关信息。
&&& 2.检查是否有中小学校实际存在,但无全国统一学校(机构)代码的情况。如有,则汇总填写《学校(机构)临时代码申请汇总表》(附件2),由省级基础教育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育部。
信息核对要包括所有的民办中小学校以及未经审批、但实际存在的中小学校,做到不漏一县一校。
二、报送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
各省(区、市)整理汇总辖区内自设的非国家行政区划(如一般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等)情况,填写《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代码申请表》(附件3)。上报文件须由省级基础教育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 三、时间要求
各省(区、市)要严控辖区内各区县核对的时间安排,严格审核各区县中小学校数据变更申请和备案情况,汇总整理后提交教育部,于11月15日前完成自设行政区域情况上报,11月22日前完成中小学校基本信息核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略
附件:(略)
&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 2013年11月13日
(教基一司函〔201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已经在各省份部署完毕,学生信息入库工作也已基本完成,除对接省份外已实现全国联网,待学生核心数据与公安部身份证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后,教育部即为学生配发全国统一的正式学籍号。在此之前为全国学籍系统联网试运行期,全国学籍系统已为未获得正式学籍号的学生分配了临时学籍号。使用正式或临时学籍号均可办理跨省转学等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跨省转学是学籍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籍系统的核心功能,目前全国学籍系统已经能够满足该项业务需求。从2014年1月10日起,直接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份应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学籍系统中开始办理跨省转学工作。具体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办法》(见附件)进行。省内转学也应照此办理。
二、使用自建系统和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要尽快完成跨省转学功能的对接,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公开向社会作出说明并明确承诺的时间。
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是一条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转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或者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接”。因此,跨省转学的具体管理权限在省级及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做好跨省转学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四、《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制订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类学籍变动均应纳入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附件: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办法(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 2013年12月30日
(教基一〔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 安装部署和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在跨省转学、招生入学和经费监管等方面已初步取得良好综合效益。为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各省(区、市)完成省内审核工作后,我部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并向各省(区、市)反馈问题学籍清单。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二、全面应用系统功能。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三、开发完善特色需求。我部已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并初步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支持各省(区、市)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满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我部将对各地特色需求功能开发工作及时跟进,总结肯定探索力度较大、功能成熟完善、应用效果明显省份的经验,并进行全国推广。还将对工作积极、有需求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省份给予技术支持。
四、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国学籍系统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探索点,各地要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工作体制。健全协作机制。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健全考评制度。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培训制度。我部已以面授方式直接培训至地市级;各地要强化培训,实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覆盖,培训结束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学籍管理员调整后要及时安排培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完善问题协调机制,快速推广成熟经验,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健全奖惩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健全举报、通报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提高全国学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水平。
五、构建运维长效机制。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全国学籍系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尽快落实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和人员,并满足持续发展需要,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应急响应、数据保密等制度,细化要求,责任到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情况。健全系统运行问题研判机制,完善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畅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反映和解决全国学籍系统问题的渠道,确保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稳定。
现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教 育 部
2014年7 月22 日&&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为帮助用户掌握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学籍注册、学籍日常管理、毕业升学等关键业务功能和相关业务配置管理方法,编写本应用指南。
第一章&&& 学籍注册
1.在校生注册
系统建设初期,通过在校生注册完成首次学生数据采集。个别遗漏学生,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校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完成这些学生的注册。
2.小学新生注册
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可同步调取学籍档案)。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3.来华归国学生注册
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来华归国学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
4.学籍注册核办
学校和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依次完成学籍注册核办,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的学籍信息,应核办不通过,退回学校再次进行确认处理。
5.问题学籍处理
问题学籍包括三种类型。
(1)身份证号错误。指身份证号错误的学生信息,经公安部身份认证完成后下发,包括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种错误类型。该类处理方式以变更和删除为主,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确实无误的,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
(2)有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指两个以上学生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时只能保留一个为正确的,如果双方主管教育部门都认为本辖区内的学生信息无误且都核办通过,则需要两个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的共同上级进行问题学籍仲裁。
(3)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指两个以上学生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时,经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办,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都核办通过,成为非问题学籍。
第二章&&& 学籍日常管理
1.学籍信息修改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查重处理。
2.非转学异动
由学校管理员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负责人进行核办。需要学籍主管教育部门进行核办的,由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完成核办。
3.转学异动
由转入学校上传经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证明材料,再依次按照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顺序在电子系统中完成核办。原则上除转入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材料作为转学证明文件外,其他三方无需再上传证明材料。具体是否需上传其他转学证明材料,参照相关省(区、市)要求。
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时,必须输入全国学籍系统分配的学籍号,跨省转学四方核办完成后,转入学校还需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跨省转学未调档前,转入学校可以发起跨省转学撤销申请。
第三章&&& 毕业升学
1.毕业升级时间
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2.毕业和结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区、市)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3.招生升学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其他与高中阶段教育一样,招生处理以招生办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两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教育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4.毕业后跨省就学
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
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四章&&& 系统配置管理
1.账号功能设置
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的修改。
3.班额设置
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无法设置本级班额。
4.管理功能设置
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区、市)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
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保障全国学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门负责人员,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保障,建立起有效的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第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除按照本规则要求外,还要综合考虑与全国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双向对接和应用双向对接的要求,开展省级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各省系统运行管理,提供系统应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区、市)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确定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系统培训、技术支持服务、月报责任人等负责人员。
(二) 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和系统安全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做好系统运行监控、故障处理、数据每日备份、日志定期清理和系统应用升级维护等运行维护工作,落实系统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及时沟通联系教育部,反馈需要协助解决的系统运行、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完成系统应用升级。
(四)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组织开展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IME平台”)、邮件、电话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情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教育部。
第六条 地市级、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确定本级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
(二)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组织开展辖区内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邮件、电话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情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上级教育部门。
第三章&&& 系统与数据安全
第七条 用户身份通过密码确认,密码是录入数据的责任依据。个人与单位使用者应注意保护密码,不得随意公开用户名和密码,密码须按照要求定期修改。
如因工作需要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的,必须事先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码应及时修改,以保持责任唯一。如未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私自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各省级学籍系统须参照教育部相关系统安全规定,制定和落实系统安全措施,提高防病毒、防入侵能力。
第九条 逐步推广教育电子身份认证(CA)、电子印章,以确保操作人员身份真实,系统操作和学籍信息安全。
第十条 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向各省(区、市)提供学籍系统数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获取数据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章&&& & 运行维护体系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信息中心(或信息化部门)为学籍系统的省级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本省的学籍系统维护,包括网络、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支撑平台,全国学籍系统软件,电子学籍数据等。
第十二条 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是:
(一)硬件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二)系统网络接入带宽动态保障,域名和负载均衡配置维护;
(三)数据库日常运行监控、日志定期清理和数据每日备份;
(四) 学籍系统应用服务器的日常运行监控;
(五) 数据交换前置机、数据打包前置机的日常运行监控与异常处理;
(六)其他基础支撑平台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运行监控、故障诊断与排除;
(七)学籍系统应用升级维护;
(八)系统安全监控。
第十三条 各省级技术支持单位须配备足够数量和技术能力的硬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操作系统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应用系统维护工程师等岗位系统运维人员,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稳定和应用顺畅。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章&&& & 应用支持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建立省级学籍系统应用支持服务体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部门建立系统应用支持服务体系,推动系统应用,明确系统应用责任单位和人员,建立起一支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的系统应用队伍,确保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每一所学校有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系统的全面应用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各级技术支持单位可依托“IME平台”,发布通知、消息,及时沟通交流,做到问题逐级进行解答,建立起有效的学籍系统应用与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平台功能主要包括:
(一)即时通讯功能。平台支持用户对话、表情图片发送、文件传输、语音视频等功能。
(二)技术支持咨询功能。当用户在使用学籍系统时遇到疑难问题,可发起在线咨询。若技术支持人员不在线则会弹出问题记录模板,用户可在问题记录模板上提交问题,待技术支持上线后给予解答。问题提交支持向上级轮询,即本级技术支持人员不在线则向上级提交问题。
(三)发布公告功能。用户可通过后台管理功能发送公告,公告发送的对象可根据地域,人员属性等进行筛选。
(四)培训管理功能。可对学籍系统应用培训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七条 IME平台账号
IME平台账号分为超级管理员、学籍系统管理员、学籍系统普通用户三种类型。超级管理员账号具有管理“IME平台”组织结构、创建本级和下级人员账号、设置账号权限、分配账号角色、发布与审核公告等权限。学籍系统管理员账号具有创建学籍系统人员账号、设置账号权限、认证学籍系统人员等权限。普通用户账号具有沟通交流、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十八条 账号下发与注册方式
(一)&&&& 超级管理员信息上报与绑定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和学校级分别指定本级教育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为本级“IME平台”超级管理员,并按要求将人员信息上报上级。上级根据下级上报的超级管理员的姓名、手机、邮箱等信息,与用户账号进行绑定,并将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下发。
(二)&&&& 指定学籍系统管理员与上报
本级“IME平台”超级管理员指定省级学籍系统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为“IME平台”学籍系统管理员,并按要求将人员信息上报教育部。本级学籍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下发。
(三)&&&& 其他人员注册
其他人员可通过开放注册或管理员创建方式获取账号。
第十九条 “IME平台”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IME平台”部署在教育部数据中心,用户覆盖到中央、省、市、县和学校。第二阶段“IME平台”部署到省级数据中心,用户覆盖到教师。第三阶段,用户覆盖到家长。
第二十条& 建立系统应用培训与考核制度。培训系统应用人员,提高人员操作系统、利用系统开展业务管理、利用系统数据支持管理决策的能力;培训各级系统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高人员解决系统操作中出现问题,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进行沟通、咨询、应答问题以及开展日常系统培训的能力。要对参与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实行系统应用和系统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第六章&&&& & 保障机制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籍系统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培训、技术支持服务等支出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统一月报表格式,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表。月报表数据须相关负责人员确认签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每月对月报报送、系统运行、系统培训等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实行约谈。各地可参照建立本级月报和通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接验收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14号)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陕西省(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32号)要求,申请对接并通过评审的省份应于2013年内完成自建系统改造,实现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对接和实时数据交换。目前,各省份已陆续完成对接改造工作,教育部拟开展对接验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接改造自查
对接省份对接改造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对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对接改造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自查的主要内容是:省级自建系统与全国学籍系统信息项的对应关系及处理逻辑;采集指标及数据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情况,是否做到不漏一区一县,一校一生;业务对接是否顺利实现;数据是否能够与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实时交换;地市、区县自建系统(上海、江苏)与省级自建系统对接情况。
二、对接验收
请各对接省份于2014年3月31日前以教育厅(教委)名义向教育部报送对接改造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对接改造验收申请及《自建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验收方案》(见附件)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同时提供自建系统生产环境访问地址及账号。教育部将根据申请安排对接联调测试。联调测试由教育部和对接省份共同完成。联调测试通过的省份教育部将组织对接验收。联调测试未通过的省份要抓紧进行整改。对接验收均应在5月31日前完成。5月31日前无法通过验收的省份,应停止使用自建系统,直接使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三、联系方式
附件:自建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验收方案(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 2014年3月12日
(教基一司函〔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设,解决部分地区目前存在的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落实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要求。学校(机构)代码是确认学校身份的唯一法定标识,是教育行业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2】12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13】5号)要求抓好落实。
二、加强基础教育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协作。建立全面准确的学校(机构)代码库,需要各级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厅【2013】5号文规定的流程做好学校基本信息的变更和完善工作。对于因故尚未进入学校(机构)代码库的学校,各地要按照程序尽快解决,以确保学校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确保所有学生信息进入学籍系统。
三、加强对非法学校的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的非法学校不得纳入学校(机构)代码库。各地要摸清非法学校底数,规范管理。对于整改后可以达到国家学校建设标准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明显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坚决取缔,避免违法办学长期存在。对于不得不取缔的学校,要妥善安置分流学生,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发展规划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 &&&&&&&&&&&&&&&&&&&&&&&&&&2014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信息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信息中心:
2013年下半年,我中心组织人员为各省级单位安装部署了省级数据交换前置机,该数据交换系统中全国 生电子化跨省转学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业务系统与数据交换前置机之间的数据传递,因技术配合、运行环境和管理等原因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导致中央和省级部分业务数据无法及时进行交换。为改善这一情况,经我中心积极协调和测试评估,计划为各省级单位免费配置统一的数据桥接工具,用于解决业务系统与数据交换前置机之间数据传递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问题。
为尽快完成各省统一数据桥接工具的安装部署,我中心计划以下发虚拟机文件的形式进行。请各省于2014年4月8日前将软硬环境(详见附件)和技术人员准备到位,并与我中心人员联系具体部署事宜。
数据桥接工具和数据交换前置机是教育部与省级数据中心之间的关键平台,请各省做好该平台所相关专用服务器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以最小化原则开放网络端口,禁止在服务器进行与数据桥接和数据交换无关的操作,并指派专人管理,确保服务器安全稳定运行。如发现有关服务器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请及时与我中心人员联系处理。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联系人:略。
附件:统一数据桥接工具安装部署软硬件要求(略)
&&&&&&&&&&&&&&&&&&&&&&&&&&&&&&&&&&&&&&&&&&&&&&&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 2014年4月2日
(教基一司〔201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教育兵团教育局:
  目前,各地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遍为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了学籍。但仍有少量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因不符合输入地规定的就读条件,没有取得学籍。这些儿童少年正陆续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籍地依法接收。《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而不是入学的条件。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重后为其新建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二、输入地宣讲政策。输入地要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重点讲明,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
  三、加快疏散无籍生。输入地要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摸清底数。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条件的,应当全部妥善安置,建立学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尽快劝返疏散。加快不合格学校改造工作,确保流动学生安全和教育质量。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4年5月19日
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数据的基础性作用,服务各地相关业务需求,保障全国学籍系统数据安全,教育部正在开发“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开放平台”,满足地方和学校学籍管理以外的个性化应用对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需求,预计2014年6月投入使用。过渡期间暂采用数据导出方式满足各地亟需。为规范数据导出、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附件1),现予以印发。
&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若已具备足够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申请对本省学籍数据库进行直接管理。申请时应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函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安全承诺书》(附件2).
附件:1.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
&&&&&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安全承诺书(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5月20日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数据的基础性作用,服务各地相关业务需求,规范数据导出、使用和管理,保障学籍系统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规定》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籍系统应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数据指学籍系统采集、存储、生产和导出的涉及学校、学生和家长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数据导出指使用数据存储介质从学籍系统下载、复制、打印学籍相关信息的操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数据管理部门指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数据使用单位指经批准使用导出学籍数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数据导出使用管理遵循谁导出、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籍数据的导出使用管理工作,对本省学籍数据安全负总责,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学籍数据安全。
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导出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籍系统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页面导出方式。启用县级学籍系统数据导出功能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同意。
第八条&&&& 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级数据中心采用后台导出方式导出所需数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第九条&&&& 实行依申请导出制度。由数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数据字段名称、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负责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申请时数据使用单位应提供信息使用管理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条&&&& 坚持按需导出的原则。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按需最少数据字段”原则对数据使用申请严格审核,按程序报教育 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严禁导出与申请用途无关的字段。
第十一条&&&&&&&& 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制度。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导出管理。对于后台导出方式,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分设唯一的数据导出密匙管理员和唯一的操作员。实施数据导出前,密匙管理员和操作员必须分别核对数据导出审批文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导出操作,并如实登记操作日志。进行数据导出操作时,密匙管理员与数据导出操作员应同时在场完成操作。对于页面导出方式,须由学籍管理员和学籍主管领导同时操作。
第十二条&&&&&&&& 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数据使用管理台帐,永久保存。数据提供后,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责任人应当在台帐上签字交换。
第十三条&&&&&&&& 严控使用对象和范围。学籍数据原则上只能用于与教育事业相关的管理工作。用于教育事业以外的须由数据管理部门报请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数据管理部门应严格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一次性使用制度。学籍信息仅提供数据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超期限、超范围使用,不得复制、转借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数据使用单位在非连续时段或因其他事项使用同一数据的,应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实行全程跟踪使用制度。数据使用单位应向数据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使用情况,使用结束后应由数据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双方责任人在台帐上签字。
第十六条&&&&&&&& 场所闲人免进。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籍系统和数据处理场所的安全保密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数据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使用带有拍照、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数据管理场所。人员出入需登记,专人保管场所钥匙。
第十七条&&&&&&&& 硬件专人保管。存储学籍数据的计算机和移动介质应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联入互联网,未经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严禁带离保管场所。发生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先拆除部件。
第十八条&&&&&&&& 导出和分布分离。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均不得发布导出的数据和基于导出数据的生产数据,数据发布应按照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基一司函〔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中小学生安全工作成效明显,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小学生死亡事故仍在不断发生。加强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既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2013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死亡学生的学籍。
当前,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已全面投入使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学籍系统在相关管理业务中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学生死亡等学籍异动信息的管理。学校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将学生死亡信息和材料提供给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学校负责人和区县要及时审核。
今日,我们在学籍系统中对各地报送的2014年溺亡中小学生信息进行了核对,发现大多数尚未转入死亡异动信息库。现将我们掌握的2014年中小学生溺亡事故信息(附件)通报各地,请督促做好学籍信息变更工作,并对其它各类安全事故逐一进行核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附件:2014年中小学生溺亡事故信息(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4年6月12日
(教基一司函〔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中小学生升级毕业升学工作已经开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将迎来第一个应用高峰期,在功能设计、技术支持、运维保障等方面面临实践的检验。该期间全国学籍系统的主要应用工作包括毕业升级、招生处理、小学新生注册、省内转学、跨省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等业务。为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所有中小学生升级毕业升学后学籍信息准确无误,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流程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升级毕业升学管理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1.毕业和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2.招生升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各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其他与高中阶段一样,招生处理以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两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3.跨省升学。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
  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二、做好系统配置管理
  1.账号功能配置。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修改。
  3.班额设置。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本级班额无法设置。
  4.管理功能设置。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
  各省份要根据实际,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三、加强系统应用保障
  1.深化应用培训。各省份要在全国统一组织的省级和地市级培训基础上,及时组织辖区内区县和学校相关人员的系统应用培训。要确保各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籍管理员准确理解学籍管理办法及本省实施细则,学籍管理员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操作办法和要求。
  2.提高支持服务水平。各级学籍主管部门要建立业务管理服务网络,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值班人员,及时解答业务管理问题。各级技术支持部门要建立技术支持服务网络,利用各种方式及时解答系统应用和运维问题。要用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及时解答下级用户提出的问题,上报本级不能处理的问题。教育部将动态了解各地答疑情况。
  3.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人员到位。要落实系统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网络、数据库、存储设备等关键岗位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2)消除隐患。网络、数据库、存储设备、数据交换前置机等前期出现过故障的省份,须确认系统运行隐患是否消除;未消除的,应尽快分析原因,在高峰期前尽快消除。
  (3)建立巡检制度。要采取人工和监控工具相结合的方式,每天进行系统运行巡检。一是网络巡检。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负载均衡、VPN等网络设备。二是存储巡检。通过存储管理工具对存储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三是数据库和应用服务器巡检。通过管理工具及人工方式对数据库、应用服务器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并检查数据备份、数据库日志清理情况和应用服务器日志清理情况。四是数据交换前置机巡检。确认数据交换前置机是否正常运行,如遇配置变更、网络地址变更、停电等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技术支持部门报告。五是安全巡检。检查安全策略是否恰当,是否已落实到位;检查补丁程序安装情况;扫描学籍系统所有相关服务器是否有木马、病毒程序;分析服务器、防火墙、IDS、数据库审计系统、Weblogic、Oracle等日志,检查是否受到入侵,数据是否被非法查阅拷贝等;查看分析学籍系统登陆日志、访问日志,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
  4.做好应急响应处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峰期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运行故障、信息泄露、家长上访等重大事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处理工作机制。各省份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请于7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方案里应明确分管厅领导、业务处室具体负责人、技术支持部门具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7月10日
(教基一司函〔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升级毕业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安排,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将于2014年8月10日24时对所有非毕业年级中小学生正常升级进行统一操作。为此,各地各校应在2014年7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和其他在办业务处理。为保障统一升级操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学籍系统暂停转学发起业务。从7月21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全国学籍系统暂停转学发起业务,不支持新的跨省转学及省内转学申请。7月21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可继续办理。
  二、按时完成毕业年级学生转学和其他在办业务。各省份对照《各省份毕业年级学生未完成业务情况统计表》(附件),务必于7月30日前完成毕业年级学生在办业务处理。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教育部将约谈省级学籍管理员,请省级学籍管理员到教育部机关现场办公,并向社会公布未完成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名单。
  三、对接省份应参照上述要求在自建系统进行同步操作,并按对接要求将升级毕业升学结果及时交换到全国学籍系统。
  联系人: 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7月18日
(教基一司函[20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已于2013年底基本完成。原则上,除今年秋季新入学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外,其他每一位在校生均已获得学籍。为确保“一人一籍、终身不变”,在与幼儿园学籍系统对接前,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应成为正常就学学生建立学籍的唯一入口。全国学籍系统开放的在校生注册建籍功能,仅应为个别非小学一年级无学籍学生注册建籍使用。但近期有关省份反映,少数地方不通过转学流程为已在其他学校获得学籍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而是违规利用在校生注册建籍功能为其新建学籍,潜在危害和影响较大。为维护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时关闭在校生注册功能
  从2014年9月16日0时开始,暂时关闭全国学籍系统在校生注册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功能。确需为个别非小学一年级无学籍学生注册建籍的,以省为单位,每个月月末将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后,再为此类学生新建学籍。
  全国学籍系统正在加紧完善省级以下用户注册建籍时的全国查重功能,上线后将继续开放在校生注册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功能,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必须首先通过全国查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对接省份参照进行处理
  各对接省份应参照全国学籍系统完善后的在校生注册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功能,进行对接处理。同时,对于现有已办理的非小学一年级无学籍学生注册建籍,其数据对接应于2014年9月19日24时前写入对接交换库,否则将不能同步处理。
  小学新生注册建籍和初中、高中一年级招生数据,应按照对接流程加快处理。
  三、小学新生注册正常办理
  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不受上述功能关闭影响,仍按原有流程处理。经过录入、查重、核办后,上传至中央进行全国查重并下发问题学籍清单,经核查无误后,正式注册建籍。
  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沟通。
  联系人: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9月1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进入了关键期和攻坚期。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规范处理群众投诉的各类学籍管理问题,现就建立完善有效协调处理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如涉及两所学校,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不同省份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处理层级有争议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二、核实分办。处理责任单位对应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发核查单(附件1)核实情况,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核查单。应由下级处理的,逐级转由相应层级处理。如是来电,可直接向来电人提供下级处理问题热线电话号码。应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向来电人说明情况。
  三、办理落实。处理责任单位在核实情况之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并以督办单(附件2)形式逐级下发至具体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在收到督办单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要求办结,并填写办理情况将督办单及时逐级反馈至处理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在确认处理结果之后,应及时告知情况投诉人。
  四、畅通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受理群众投诉的渠道,明确投诉电话和邮箱,主动向社会公开。以学籍管理员为依托,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投诉、督办解决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为群众答疑解惑。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人员信息于11月15日前报送基础教育一司(附件3),形成内部工作协调省级人员名单后,发各省(区、市)使用。同时,报送本省(区、市)对外受理投诉的电话和邮箱,我部汇总后向全国公开,各省(区、市)可参照公布地市、县级电话。
  五、运行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核办相关业务,避免在办业务积压。要高度重视信息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管理、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的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落实包括省级自建系统在内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定级备案、等级测评与整改工作。做好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操作系统、Oracle数据库、Weblogic中间件、学籍应用系统、数据交换等软硬件环境的保障服务,加强巡检与监控,及时解决运行维护问题,为系统的稳定、持续运行提供保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无一问题是小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强敏感性,妥善处理每一个个案,绝不能因小失大,变小成大。要通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
  联系人:略
  附件:1.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核查单(略)
     2.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督办单(略)
     3.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人员信息表(略)
教育部办公厅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 COLOR: #14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50号)要求,各省份报送了受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电话和邮箱。同时,为进一步解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使学生家长明晰电子学籍业务办理流程、关键环节以及注意事项,畅通投诉渠道,我们总结前期工作情况,编制了《学生家长关注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下简称常见问题解答)。现将《教育部及各省份受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电话和邮箱》(附件1)和常见问题解答(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页面公布。
  各地要参照我司做法,开通、汇总并逐级公布地市、县级、学校投诉受理电话和邮箱,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常见问题解答。要在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形成本地常见问题及解答并公开。要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对投诉渠道和问题及解答进行宣传,确保家喻户晓。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广大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无小事。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无阻,做到问题解答规范易懂,保证投诉问题按时办结,使人民群众在第一时间找到解决问题的最有效路径,并力争疏导在先、化解为小、解决得好。
  附件:1.
     2.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5年1月5日
学生家长关注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处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
二、学生家长应向哪级教育部门反映问题?
为明确责任,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学生家长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如建立学籍、更改学生信息等,应向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涉及两所学校,如转学、删除重复学籍等,应向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不同省份的,向教育部反映。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只处理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遇到学生家长越级反映情况时,上级部门将会告知下级部门公布的热线,或以督办形式转交下级部门处理。
三、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电子学籍系统是否对入学截止日期进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做统一规定。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但已经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置截止日期。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
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但是否启用及具体操作权限,均完全在各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五、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学籍是招生的结果,而不是招生的条件。对于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招生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如省级没有作出规定的,依次由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如果地方允许高中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则可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关招生操作。
六、因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吗?怎样操作?
可以补建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理论上,学校均应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但为防止恶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保护相关学生利益,维护学籍管理秩序,对非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的,必须进行全国查重。
七、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是否可以返回原籍就学,如何建立学籍?
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当前有关规定,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可以在输入地就读也可以返回原籍就读。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在未经批准的“学校”就读的,将无法建立学籍。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为其建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八、小学生毕业后,跨省转学去一个不同学制的地区就读,如小学生毕业地区为“五四学制”,目的地为“六三学制”,如何处理?
除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外,原则上学生小学毕业后不应跨省就学。
对于少数确需跨省就学的,如果两地学制不同,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应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依据本地规定确定就读年级。
转入地学校确定要接收的,由其直接通过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在网上发起学籍转接申请,不需要家长往返奔波。
九、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跨省转学与省内转学一样需要四方核办: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需要正确输入学生姓名和学籍号,输入有错的,将无法办理而退回转入学校,需要重新发起),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四方核办无误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告知家长。
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正确发起转学申请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省份对转入学生的时间有规定,家长为孩子转学时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要求。
十、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三方核办: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接收学校发起跨省就学申请,接收学校核办,接收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通过三方核办后,由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接收学校应告知家长。
同样,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发起转学申请即可,不需要额外再做其他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此功能仅在招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开放,开放时间由各省在教育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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