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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内路二手健身器材周边城市典型案例|健身房人去楼空,消费者如何维权?典型案例|健身房人去楼空,消费者如何维权?小文说车百家号厦门中院民二庭公布了315消费者维权纠纷典型案例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借鉴01销售商未按时交车,须双倍返还定金案情杨某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厦门市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向甲公司购买黑色凯越1.5L自动经典型汽车一部,并约定了定金数额及交车日期。缔约当日,杨某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000元,但甲公司未依约按时交付车辆,杨某遂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厦门市汽车买卖合同》,并由甲公司双倍返还杨某定金1万元。审判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杨某车辆。甲公司主张其在约定交车期限内已经具备交车能力并通知杨某提车,但其一审及二审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甲公司未依约交车,已构成违约,杨某作为守约方依法有权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车定金,故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消费者购车时都希望能够尽快拿到车辆,因此,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车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也强调了汽车销售商按时交车这一法定义务。后甲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限交付车辆,导致杨某购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杨某依法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双方在本案合同中约定杨某支付5000元作为定金,杨某也实际支付了定金,故杨某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02消费者未完成举证责任致维权无果案情赵某与A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赵某向恒瑞公司SUV一部,赵某在《车辆交接明细表》确认车辆已经交接完毕、车辆外观、内装完好,各项配置工作正常。半年后,赵某向A公司提出交涉索赔,主张A公司销售车辆的五个轮胎均为翻修胎,双方协商无果,赵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主张A公司明知其使用的轮胎为翻新轮胎,却故意隐瞒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诉求A公司退还购车价款、税费,并以车身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诉讼中,赵某表示其已将讼争车辆更换新轮胎,并将五个问题轮胎拆卸后存放,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拆卸下来的轮胎质量是否合格及五个轮胎上的补丁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恒瑞公司表示无法确认存放在赵某处的轮胎是其销售的。讼争车辆的《用户保修保养手册》第3条的约定:“易损件保修期限:……轮胎保修期限为用户购车后60天且行驶里程5000公里之内……。”根据讼争车辆保养记录,在赵某向A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之前,讼争车辆的里程数远远已超出5000公里。审判轮胎为易损物品,讼争车辆在短时间内高频率的使用,里程数早已超出《用户保修保养手册》约定保修期。本案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基本的举证规则。赵某主张A公司销售给赵某的涉案车辆所用的轮胎为翻新轮胎,但是不能证明其存放的“问题轮胎”属于讼争车辆的配件,无法证明两者的联系。赵某据此主张A公司“以旧充新”,存在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典型意义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之外,消费者维权纠纷仍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基本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需要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证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且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消费者维权搜集证据也应当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要点:1、真实性要求消费者应当尽力搜集证据的原件,例如合同、发票等交易凭证原件。2、合法性要求消费者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符合民诉法的证据形式要求;证据来源合法,非法搜集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关联性要求消费者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以本案为例,赵某主张保存了“问题轮胎”,但是单独存放的轮胎与讼争车辆难以建立关联性,直接导致赵某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维权无果。此类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等方式,弥补自身举证能力的不足。03健身房人去楼空,消费者如何维权案情周某在某健身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一张。但是在该张健身年卡的有效期间内,健身公司在未告知周某的情况下暂停营业。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公司退还健身年卡费用以及额外购买的剩余健身私教课费用。审判周某提交的的健身年卡、会员申请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健身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已实际使用年卡,接受了部分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但是,健身公司暂停营业损害了周某的合同权益,周某有权要求退还剩余服务期间的相应的服务费用。周某还主张其另行向健身公司购买了私教服务,但是周某未能提交书面的私教服务合同,也未能充分举证与健身公司存在私教服务合同关系,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周某要求退还健身年卡费用的诉讼请求,驳回其要求退还私教课费用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随着民众健康意识的逐步提升,民众的运动热情和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健身消费纠纷问题也不断涌现。我们建议:1、消费者在选择商家时要谨慎,办卡前要注意看经营者营业执照,选择证照齐全、资质过硬、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规模较大的商家。2、消费者应结合自己实际需求,理性购买预付卡,避免一次为预付卡充入过多资金。3、切忌轻信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应当与健身公司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有效期、退转卡条款、优惠条款等,并且注意保存好书面合同以及转款记录、收据、发票等消费凭证,有备无患。04郑某与某美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郑某在某美容公司办理了美容服务年卡,包含多种消费项目。后郑某在该美容公司接受完腿部艾灸服务后,腿部被烫起泡,郑某前往美容公司要求赔偿。美容公司认为郑某已经离店有段时间,不排除有其他意外导致郑某被烫伤。腿部被烫伤后,郑某接受该美容公司建议,涂抹了薰衣草精油,但伤情不见好转。郑某只能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及复查,经确诊郑某腿部三度烧伤。郑某以对美容公司失去信任,无法再接受服务为由,要求终止年卡服务、退款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该美容公司不同意。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容公司退回年卡预付款,并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审判郑某在接受完腿部艾灸服务后出现发现受伤后,及时与美容公司沟通并拍照取证,时间间隔符合常理。美容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故法院对郑某在接受艾灸服务过程中腿部被烧伤的事实予以认定。在郑某被烧伤后,美容公司建议其涂抹薰衣草精油,导致郑某未及时就医伤情加重,之后却以郑某未及时就医为由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于理不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法院判令美容公司赔偿郑某因烧伤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并判令退还美容年卡款项,但退款金额应根据郑某接受服务的时间相应扣减。典型意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依靠现代美容技术提升“颜值”或达到养生的效果成为一些爱美人士的选择。由于当前美容市场管理不规范,美容机构良莠不齐,一些非正规的美容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部分美容机构甚至造成伤害事故。本案即是一起因美容服务不当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在美容消费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一、建议消费者认真审查其美容机构的相关证照,核实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以及良好口碑的美容服务机构。二、及时固定证据,为维权做好准备。美容服务过程较为私密,倘若因服务过程发生人身伤害,消费者应保存好服务发票等消费记录,充分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及时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有诉讼手段依法维权。如果因人身伤害而就医的,消费者应当在就医过程中保存好病历及发票等,如果因为维权而产生交通费、伙食费、住宿等相关费用凭证,也应向法庭举证。三、消费者应理性消费,理性鉴别广告宣传。如部分美容机构会通过抽奖、预充值可以获得大力优惠力度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办理美容卡,消费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盲目冲动。另外,作为服务提供方,美容服务机构应严格依法诚信经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在服务合同或者会员合约中对美容项目以及美容效果进行约定,对美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到应尽的提示义务。05对销售者证明责任应从严把握的情况案情熊XX前后从A公司购买马爹利蓝带洋酒、马爹利名士洋酒共计65瓶后,怀疑所购洋酒系假酒,遂将上述65瓶洋酒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酒类管理站送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该机构经“马爹利”商标注册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提供对冒牌产品提供鉴定证据)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原厂产品不符,上述产品为假冒商品”。能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审判法院认为,熊XX提交了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POS机刷卡小票、产品鉴定证明书等证据,并在向法庭出示65瓶马爹利洋酒,足以证明送检的“马爹利洋酒”系从XX公司所购买的事实。XX公司主张熊XX当庭出示及送检的洋酒不是从XX公司处购买,但XX公司提供的酒类流通附随单无法体现其所进货洋酒的具体编号,XX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XX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因涉案洋酒经“马爹利”商标注册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鉴定为假冒商品,熊XX已就涉案洋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交了初步证据,XX公司作为食品的销售者应对其所出售的假洋酒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XX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综上,XX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熊XX造成财产损失,应返还熊XX货款并承担货款十倍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XX公司退还熊XX货款56116元,并支付赔偿金561160元。典型意义鉴于销售者较消费者就专业知识、举证能力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优势,故在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应对销售者的证明责任从严把握。A公司主张熊XX当庭出示及送检的洋酒不是从XX公司处购买,但其所提交的酒类流通附随单无法体现其所进货洋酒的具体编号,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熊XX作为消费者已就涉案洋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交了初步证据,XX公司作为食品的销售者应对其所出售的假洋酒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06车商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否则是欺诈案情陆某向某汽销商购买车辆,强调不要“展厅车”,销售人员予以承诺。陆某用手机拍摄了车架号及车辆照片,并将其与销售人员对话进行了录音。后陆某认为汽销商隐瞒事实,将展厅车作为新车向其出售,先后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区工商局投诉,并在《新车交接清单》备注该车系“展厅车”。陆某起诉要求该汽销商增加赔偿购车款的1.5倍,即36.3万元。汽销商辩称其并未欺诈,所交付的并非展厅车;且陆某授权汽销商代办手续等行为表明其默认了接受汽销商选车。审判根据在案证据,法院查明汽销商交付陆某的车辆系放置在展厅的“展厅车”的事实。生效判决认为:一、陆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汽销商未举证证明陆某购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双方沟通过程中已经达成排除出售展厅车的约定。陆某明示只要车辆是新车不是展厅车其均予以认可,说明陆某的默认接受是附加条件的,是默认接受排除展厅车的新车。汽销商在未告知陆某的情况下,以展厅车为标的办理手续并实际交付展厅车,属故意隐瞒车辆为展厅车的重要事实,对陆某的权益造成损害,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令汽销商赔偿陆某购车款242000元的1.5倍计36.3万元。典型意义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购车已是司空见惯的生活消费行为。车辆销售者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销售、经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提供车辆的质量、性能等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依承诺向消费者出售车辆。否则,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销售者予以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起案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充分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对车辆各部位以及内外观细节仔细查验,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销售者提出,并注意保存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07车行隐瞒重要信息构成消费欺诈案情吴某与甲车行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花费107万元购买玛莎拉蒂车辆一部,甲车行保证其出售的车辆为全新原装车辆。其后,吴某发现其购买的玛莎拉蒂在交易发生前就已经有过出险记录。经审理查明,该车辆在新车例行检测时不慎碰撞墙体后,车辆前部受损,进行了维修。保险公司已经全额向甲车行进行了理赔。吴某认为,甲车行在销售及交付车辆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讼争车辆在交易前已经有过出险记录的事实,还在销售合同里面明确向其保证讼争车辆为全新车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甲车行辩称:一、讼争车辆在销售给吴某前从未进行过交易,在新车例行检测中进行的维修属于新车维护行为,讼争车辆仍属于“新车”的范畴;二、讼争车辆大幅度降价20多万,吴某应当已经知道讼争车辆经过维修的事实;三、其并未从其与吴某的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吴某也没有遭受实际损失。甲车行并不具有欺诈故意,不构成消费欺诈。审判一、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即使尚未进行销售,也属于事故车而非新车,甲车行显然故意混淆了新车维护与事故车辆维修的概念。二、车辆销售价格优惠以及赠送礼品属于营销策略,不能以此推定吴某已经充分知晓车辆曾经发生碰撞事故的事实。三、甲车行追求的是与吴某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车行是否获取经济利益、吴某遭受实际损失并非认定欺诈的构成要件。四、甲车行应当明知其隐瞒真实情况会让吴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签订合同、购买车辆的决定,但仍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明显具有主观故意。综上,甲车行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讼争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致使吴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当然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吴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典型意义本案属于汽车销售方面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的分析和裁判过程,充分体现了有关法律对消费者信息弱势地位的确认和保护。在参照适用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以及消费欺诈的内涵和外延,以求得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达成交易的共赢局面。08小学生参加军事夏令营受伤责任谁担案情小学生叶同学报名参加A公司组织举办的军事夏令营,A公司委派郭某作为教练官。期间,由于郭某未做好防护工作,导致叶同学在完成倒立翻滚动作时受伤并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经协商,叶同学的父亲叶某联系A公司未果,遂与郭某在《赔偿协议》上签字,但是并未加盖A公司印章。由于《赔偿协议》未履行,叶某代理叶同学,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A公司、郭某共同向叶同学支付赔偿金10万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审判法院认为,讼争《赔偿协议》的首部有载明A公司名称及相应公司地址,并确认“鉴于叶同学曾于日至日在甲方处参加夏令营”,由此可证,该协议的甲方应包含A公司。虽然协议的落款处“甲方”虽未有A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是落款签字的郭某系A公司的教练官,组织管理学生训练以及本案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工作等事宜均是由郭某经手,叶某有理由相信郭某有权代理A公司签订《赔偿协议》,郭某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民事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除了在落款处签名之外,郭某本人还在讼争《赔偿协议》首部签名,因此郭某本人也是《赔偿协议》签约主体。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郭某依约支付叶同学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责任。典型意义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发展迅猛,培训机构资质条件良莠不齐,部分培训机构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该类纠纷有明显增多的趋势。消费者在接受类服务时应当充分地了解相关培训机构的经营状况、经营资质,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务必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尤其在发生争议,进行协商处置时,更应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小文说车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提供最新、最全、最精彩的内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2,594被浏览291,222分享邀请回答27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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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练好。按照我写的宿舍健身攻略来练:4、伸手党流:“看了你的回答我很激励,想问下具体应该怎么练,平时吃什么,能指导个计划吗?给个QQ吧我们聊下”答:卧槽我上面写了这么详细的计划敢情你是一眼没看,然后跑过来私信我让我再写一遍?一般来说每一封私信我都会认真回复,回完你不道谢也没关系,但是对于这些伸手党们,我就不回了,我不是你妈。另外要QQ要微信的,你可以先再私信里跟我聊,我觉得你自己有研究有思考,确实需要探讨和指导的,我会给QQ微信你的;已经有几个自己愿意捣鼓,并且通过QQ微信跟我交流的同学,最近告诉我训练了一两个月体重涨了5~10斤了,能帮到他们我还是很欣慰的。一上来就要Q要微信或者伸手党自己什么都没思考就找我要的,那我肯定不会给你,我多累啊。但是妹子例外(///v///)。5、含蓄羞射流:“你好,能不能问你个问题呢?”答:能...求你直说好吗...6、心急如焚流:“我练了三个星期了,还没什么明显效果啊!怎么办?”答:看健身效果请以【年】为单位。总之希望大家自己先独立思考下,确实有问题了再找我探讨的,我是很欢迎的。私信太多偶有遗漏的见谅。另外这篇文章已经表明禁止转载了,如果想分享给朋友,希望能直接把该页面链接地址复制过去,而不是把内容复制过去,感谢。-----------※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权转载本文到任何地方的同志请注意。你的信息和动作都是可以抓取的,要人肉你是谁并不难,未经过我同意之前请不要转载本文,可以分享原文连接,但禁止转载到任何其他平台,否则我将尽一起方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起诉。多谢合作,大家都不容易,请互相尊重一下。44K3,38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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