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以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依据,成为呈堂证据却还需其它佐证相互印证。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滑洁报道)一中年男子在微信上“摇”来个“90后”女友,几个月后女友提出分手,男子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拿着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对方返还交往期间送给对方的1.7万元及首饰,最终男子败诉。
2月5日,办理此案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滑洁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依据,但不能单独成为呈堂证据,还需其它佐证相互印证。
吴某2015年48岁,家人在老家,自己独自在乌鲁木齐市做生意,一年前,吴某上微信时,通过“摇一摇”添加了27岁的甜甜。
二人聊了几次后就相约见面,吴某对甜甜出手阔绰,很快就赢得甜甜的好感,二人成为男女朋友。吴某给甜甜买衣服、鞋子、包包和各种首饰,还包括飞机票和住院费等。
2014年5月,甜甜提出分手。吴某提出让对方返还他给对方的财物,双方没有谈妥。同年11月,吴某起诉,要求甜甜返还1.7万元和价值几千元的吊坠。
庭审中,吴某的代理人出示了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内容,记录中显示吴某询问甜甜何时还上述钱款和财物,甜甜回复“把钱凑到了就还”,之后又回复“没有凑到,没有钱”。
对于微信聊天内容,甜甜认为,也有可能是吴某用她的手机发出去的。
办案法官说,微信、QQ等聊天工具本身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在知道微信号、QQ号或手机号及密码后,就可登录他人微信聊天,鉴于微信的上述特性,其内容不能单一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最后,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现在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更完善了,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作为微信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波表示,单纯的QQ、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是无法作为证据的,因此朋友间的经济往来最好不要把这种聊天做根据,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有汇款的记录凭证,且这个凭证的时间与聊天记录的时间相吻合的话,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责任编辑:寇萱]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微信|聊天记录|打官司_新浪网
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现代人离不开手机而微信也成为手机标配的app之一你要是没有个微信账号那你就真的out了~微信的社交和支付功能让很多人认识到它的好处但是如果出现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今天小编要给大家看个案例看完之后大家会不会都去保存微信证据去了……基本案情日,颜某出具《借条》一份交郑某收执,《借条》载明“兹向郑某借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日起至日还清。每月利息5400元。借款人颜某 日”。颜某于该《借条》出具当天曾转账180,000元到郑某的妻子雷某的银行账户上。日,颜某再次出具《借条》交郑某收执,《借条》载明“截止日应还向郑某借款18万元、利息12.96万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该利息日前还清,本金18万元延至日前还清,利息每月5400元,计算到本金还清为止。”颜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日办理结婚登记,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书载明,婚姻婚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及债务,各自名下如有债权及债务,则各自处理,与对方无关。嗣后,因颜某未偿还借款本息,郑某遂起诉至本院,要求颜某、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群众小编,你又套路我!这案件跟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诉讼证据有什么关系呀!小编憋捉急,往下看你就知道了~裁判结果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颜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给郑某的两张《借条》向郑某借款,但陈某提供的录音材料与微信聊天记录,里面的内容可确定郑某与颜某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为颜某个人债务(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郑某:颜某本来他一直交代不要跟你讲,所以我也就没说”),故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某要求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颜某应偿还郑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和日前的利息12.96万元,驳回郑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群众没想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涨知识了!小编那可不,它对本案的判决可是起了很大的作用呢~那我想要谁的证据,找个人冒名顶替他就行了,反正看不出来。小编那你就太天真了!微信作为诉讼证据,可是有条件的呢~典型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等电子数据快速融入民众生活,并介入到司法活动。录音电话、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范畴。当事人若意图使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有力的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2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3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在电子证据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后,依法认定其证明力,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大伙儿都记好笔记了吗~最后,小编想提醒大家你若抬头 便是晴天远离"低头族"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看点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看点联系。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微信|聊天记录|打官司_新浪网
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现代人离不开手机而微信也成为手机标配的app之一你要是没有个微信账号那你就真的out了~微信的社交和支付功能让很多人认识到它的好处但是如果出现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今天小编要给大家看个案例看完之后大家会不会都去保存微信证据去了……基本案情日,颜某出具《借条》一份交郑某收执,《借条》载明“兹向郑某借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日起至日还清。每月利息5400元。借款人颜某 日”。颜某于该《借条》出具当天曾转账180,000元到郑某的妻子雷某的银行账户上。日,颜某再次出具《借条》交郑某收执,《借条》载明“截止日应还向郑某借款18万元、利息12.96万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该利息日前还清,本金18万元延至日前还清,利息每月5400元,计算到本金还清为止。”颜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日办理结婚登记,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书载明,婚姻婚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及债务,各自名下如有债权及债务,则各自处理,与对方无关。嗣后,因颜某未偿还借款本息,郑某遂起诉至本院,要求颜某、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群众小编,你又套路我!这案件跟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诉讼证据有什么关系呀!小编憋捉急,往下看你就知道了~裁判结果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颜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给郑某的两张《借条》向郑某借款,但陈某提供的录音材料与微信聊天记录,里面的内容可确定郑某与颜某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为颜某个人债务(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郑某:颜某本来他一直交代不要跟你讲,所以我也就没说”),故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某要求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颜某应偿还郑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和日前的利息12.96万元,驳回郑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群众没想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涨知识了!小编那可不,它对本案的判决可是起了很大的作用呢~那我想要谁的证据,找个人冒名顶替他就行了,反正看不出来。小编那你就太天真了!微信作为诉讼证据,可是有条件的呢~典型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等电子数据快速融入民众生活,并介入到司法活动。录音电话、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范畴。当事人若意图使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有力的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2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3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在电子证据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后,依法认定其证明力,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大伙儿都记好笔记了吗~最后,小编想提醒大家你若抬头 便是晴天远离"低头族"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看点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看点联系。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微信|聊天记录|打官司_新浪网
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现代人离不开手机而微信也成为手机标配的app之一你要是没有个微信账号那你就真的out了~微信的社交和支付功能让很多人认识到它的好处但是如果出现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今天小编要给大家看个案例看完之后大家会不会都去保存微信证据去了……基本案情日,颜某出具《借条》一份交郑某收执,《借条》载明“兹向郑某借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日起至日还清。每月利息5400元。借款人颜某 日”。颜某于该《借条》出具当天曾转账180,000元到郑某的妻子雷某的银行账户上。日,颜某再次出具《借条》交郑某收执,《借条》载明“截止日应还向郑某借款18万元、利息12.96万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该利息日前还清,本金18万元延至日前还清,利息每月5400元,计算到本金还清为止。”颜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日办理结婚登记,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书载明,婚姻婚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及债务,各自名下如有债权及债务,则各自处理,与对方无关。嗣后,因颜某未偿还借款本息,郑某遂起诉至本院,要求颜某、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群众小编,你又套路我!这案件跟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诉讼证据有什么关系呀!小编憋捉急,往下看你就知道了~裁判结果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颜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给郑某的两张《借条》向郑某借款,但陈某提供的录音材料与微信聊天记录,里面的内容可确定郑某与颜某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为颜某个人债务(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郑某:颜某本来他一直交代不要跟你讲,所以我也就没说”),故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某要求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颜某应偿还郑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和日前的利息12.96万元,驳回郑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群众没想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涨知识了!小编那可不,它对本案的判决可是起了很大的作用呢~那我想要谁的证据,找个人冒名顶替他就行了,反正看不出来。小编那你就太天真了!微信作为诉讼证据,可是有条件的呢~典型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等电子数据快速融入民众生活,并介入到司法活动。录音电话、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范畴。当事人若意图使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有力的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2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3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在电子证据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后,依法认定其证明力,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大伙儿都记好笔记了吗~最后,小编想提醒大家你若抬头 便是晴天远离"低头族"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看点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看点联系。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微信|聊天记录|打官司_新浪网
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现代人离不开手机而微信也成为手机标配的app之一你要是没有个微信账号那你就真的out了~微信的社交和支付功能让很多人认识到它的好处但是如果出现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今天小编要给大家看个案例看完之后大家会不会都去保存微信证据去了……基本案情日,颜某出具《借条》一份交郑某收执,《借条》载明“兹向郑某借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日起至日还清。每月利息5400元。借款人颜某 日”。颜某于该《借条》出具当天曾转账180,000元到郑某的妻子雷某的银行账户上。日,颜某再次出具《借条》交郑某收执,《借条》载明“截止日应还向郑某借款18万元、利息12.96万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该利息日前还清,本金18万元延至日前还清,利息每月5400元,计算到本金还清为止。”颜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日办理结婚登记,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书载明,婚姻婚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及债务,各自名下如有债权及债务,则各自处理,与对方无关。嗣后,因颜某未偿还借款本息,郑某遂起诉至本院,要求颜某、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群众小编,你又套路我!这案件跟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诉讼证据有什么关系呀!小编憋捉急,往下看你就知道了~裁判结果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颜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给郑某的两张《借条》向郑某借款,但陈某提供的录音材料与微信聊天记录,里面的内容可确定郑某与颜某明确约定上述借款为颜某个人债务(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郑某:颜某本来他一直交代不要跟你讲,所以我也就没说”),故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某要求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颜某应偿还郑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和日前的利息12.96万元,驳回郑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群众没想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涨知识了!小编那可不,它对本案的判决可是起了很大的作用呢~那我想要谁的证据,找个人冒名顶替他就行了,反正看不出来。小编那你就太天真了!微信作为诉讼证据,可是有条件的呢~典型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等电子数据快速融入民众生活,并介入到司法活动。录音电话、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范畴。当事人若意图使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有力的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2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3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在电子证据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后,依法认定其证明力,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大伙儿都记好笔记了吗~最后,小编想提醒大家你若抬头 便是晴天远离"低头族"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看点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看点联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