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处分没有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南职会要我吗

惊闻多名法官被免职,南京市中院怎么了?_标点-韶韶-记者版_媒体_西祠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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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想斌\r\n今天的“苍蝇”,很可能就是明天的“老虎”。究其本质来说,“苍蝇”与“老虎”并没有什么区别,其背后都是不受约束、腐化变质的权力。\r\n十八大之后,反腐是“苍蝇”与“老虎”一起打。打“老虎”带出“苍蝇”,拍“苍蝇”发现“老虎”,在此次反腐风暴中屡见不鲜。苍蝇和老虎,两类势力悬殊的物种,往往在同一条权力寻租的船上,成为相互遮掩的贪腐联盟。\r\n但是,往往能够引发社会舆论聚焦的,则是不断被打的“大老虎”。按照传播的观点,“大老虎”因为权势等新闻要素,确实要比那些“苍蝇”更能吸引人,可当社会将目光过多聚焦到“大老虎”身上,百姓身边的那些“苍蝇”就有可能有了喘息之机。\r\n于反腐来说,“苍蝇”与“老虎”都同等重要,都属于被严厉打击的对象。可于百姓来说,能够引发关注的“老虎”重要,还是身边办事的“苍蝇”重要?日前,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一次座谈会上讲,百姓身边“苍蝇”满天飞,“老虎”打再多民众也不满。\r\n如果用更为通俗的话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苍蝇”猛于虎。相比于位高权重的“大老虎”来说,尽管“苍蝇”是小腐败,但这种小贪小腐发生在基层,是直面社会公众的腐败。尽管他们手中的权力不大,但于社会公众来说,是最为直接的损害。\r\n用好听一点的话来说,就叫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换个不太文雅的说法,那就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而且,事物总是在相互联系中发展变化的,今天的“苍蝇”,很可能就是明天的“老虎”。究其本质来说,“苍蝇”与“老虎”并没有什么区别,其背后都是不受约束、腐化变质的权力。\r\n但是,当前社会对反腐不乏有杀鸡给猴看的错误认识,以为严惩“老虎”会漏掉“苍蝇”。这让很多“苍蝇”产生了侥幸心理,怀着投机主义的想法:抓住算倒霉,没抓住就“发财”,这无疑为“苍蝇”滋生提供了畸形的土壤,与此同时,也打开了“苍蝇”变为“老虎”的进化之门。\r\n从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果看,腐败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犯罪主体一方面往大“老虎”方面延伸;另一方面往比“苍蝇”还小的蚁贪上延伸。如一个村官就可以腐败,一个政府部门的办公室打字员就能贪污400万。\r\n因此,社会的目光不但要盯住打“老虎”,也要盯住打“苍蝇”,扼杀掉“苍蝇”变为“老虎”的可能。这便如同人身上的肿瘤一样,良性的时候没有发现治理,等发展成为恶性的时候,再想治则晚了。改革,强调的是让人们有获得感,反腐也如此。“苍蝇”的存亡直接关乎着社会对腐败的“感觉”,当民众身边的腐败泛滥时,公众的不满就会上升。所以,关注打“老虎”的同时,也要关注打“苍蝇”。“苍蝇”少了,民众的满意感也就高了。不收拾的“苍蝇”会进化成“老虎”\r\n&\r\n\r\n好朋友158的角落\r\n\r\n","isAdminFlag":false,"isCanUpdate":false,"isDel":0,"isHide":0,"isShow":true,"keyThis":"","lDocModifiedCount":1,"LongDate":"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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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158的角落\r\n
\r\n\r\n\r\n\r\n\r\n\r\n\r\n\r\n\r\n\r\n\r\n\r\n\r\n\r\n\r\n好朋友158的角落\r\n\r\n","isAdminFlag":false,"isCanUpdate":false,"isDel":0,"isHide":0,"isShow":true,"keyThis":"","lDocModifiedCount":1,"LongDate":"15-04-27 07:30","online":false,"really_updated_at":" 07:30:09","ShortDate":"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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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致远说,湖南省高院第二次二审裁定书中称,从送检的曾爱云裤子口袋内可疑纤维中,有一根纤维与杀害周玉衡棕绳上的纤维形态、成分一致。这一检验使用的方式,是通过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和扫描电镜―能谱/波普分析。\r\n钟致远查阅专业法律书籍发现: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和扫描电镜―能谱/波普分析是“种属”认定的方法。这种认定方法意味着,曾爱云口袋里的那根纤维和棕绳上的纤维是属于同一种类,不能说就是那一根。他将这一发现写进辩护词中,他还反驳了湖南省高院二审裁定书认定的作案时间、证人证言、作案动机等诸多问题。2008年6月底,他将辩护词邮寄给最高法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r\n最高法承办法官对此案十分重视,还到湘潭大学现场调查,并提审曾爱云,一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湖南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本院认为第一审(湘潭市中院)判决、第二审(湖南省高院)裁定认定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n案件又回到了湘潭。\r\n2009年5月,湘潭市中院第三次一审,再次认定曾爱云“伙同他人、并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判决曾爱云死刑。送达判决书到看守所时,几度被判死刑、又几次死里逃生的曾爱云无比愤怒,大吼道:“世上怎么有你这么蠢的法官!”但被看守所工作人员拦阻。\r\n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第三次二审判决,以“(湘潭市中院一审)两次开庭中没有对定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再次发回湘潭市重审。\r\n“湖南省高院和湘潭中院都知道这是个烫手山芋,没人想接。”钟致远说。\r\n从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到湘潭市中院立案时,已经是2012年7月,足足拖了近1年。按照规定,法院没有送达裁定书到看守所,曾爱云的手铐和脚镣是不能解除的。“享受死刑犯待遇的曾爱云,每天都得戴着手铐脚镣,晚上只能用一种固定的姿势睡一个多小时,我在旁边看着,他(曾爱云)走一步都很难。”钟说。\r\n冤案背后\r\n日,该案在湘潭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r\n在此期间,即使中央政法委委派了公安部刑侦专家组来湘潭市调查核实,得出了“曾爱云没有作案时间”“该案的主要证据矛盾”等结论,然而,作为具体办理该案的湘潭市中院,由于以前曾经三次判决本案被告人曾爱云死刑,背负了历史包袱。该院以“被害人家属的工作不好做”等为理由,对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指示精神采取“明拖暗抗”的手段,故意拖延,迟迟不予宣判。\r\n2013年7月,适逢党中央已经开始重视、解决死刑冤案的平反工作。不久,湖南省政法机关将此列为“2014年湖南省一号案”。\r\n日上午,湘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据该院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当天19时28分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之后,陈华章清理了现场,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当天23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r\n湘潭市中院此次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不能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r\n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章对被害人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陈华章作案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药,下药后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此后也一直与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n\r\n至此,被关押11年之久的曾爱云,终于获得了自由。但曾爱云并不大认可法院作出的“疑罪从无”之判,他说,自己根本没有杀人,何谈疑罪?并委托钟致远上诉。\r\n记者注意到,曾爱云的一审无罪判决也将直接影响到他当年的恋人李霞。早在2004年11月,李霞因为“故意作出曾爱云没有离开自己的供词,意图为曾爱云杀人案开脱罪责”,被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r\n7月23日,记者联系湘潭市中院办公室负责人,表明了希望采访该案审理的情况,被婉拒。 据人民网\r\n\r\n\r\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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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r\n&\r\n&\r\n\r\n\r\n\r\n\r\n\r\n羁押在山东东营市看守所的威海中院原副院长于明丽,因辱骂值班民警及严重闹监被加戴械具,随后自称不能行走,而当地医院检查后称她“诈病”。\r\n于明丽怀疑检查结果,申请北京专家会诊。东营市看守所四次向主审本案的滨州中院发函,提请法院对于明丽的申请作出明确答复,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但均未收到回应。\r\n2015年4月,于明丽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十年,上诉至山东高院后,她的辩护律师向山东高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至今未得到答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r\n近日,山东高院宣传处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该院已知晓于明丽的情况。但该负责人未就如何处理申请作出答复。\r\n因涉嫌枉法判决罪、受贿罪被刑拘\r\n2013年9月,调往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当副主任不足三个月,于明丽因涉嫌犯民事、刑事枉法判决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r\n而在此之前,于明丽一直在威海中院工作,历任该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委会专职委员。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她任威海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r\n自刑拘被羁押在东营市看守所后,于明丽因加戴械具,引发一场持续近一年的申请。\r\n东营市看守所称,日,于明丽因辱骂值班民警及严重闹监,被加戴械具。十多天后,械具解除,于明丽反映称全身麻木,不能行走。2014年5月和7月,东营市看守所先后将于明丽带至东营市人民医院和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检查。\r\n第一次诊疗结果显示,她的四肢肌电图检查无明显异常。在治疗意见一栏中,医院写明:“颈托外固定,带腰围;请神经内科会诊;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但第二次诊断,医院称她“诈病”,不过医院还称:“如果于继续不主动活动下肢及行走,其双下肢肌肉将萎缩以致不能行走。”\r\n于明丽对医院的鉴定结果表示怀疑,遂申请北京专家会诊,鉴定病情。\r\n2014年8月底和9月下旬,东营市看守所先后向滨州中院发函,就于明丽要求专家为其看病的情况,提请法院给予明确答复,但未获回应。此后,东营市看守所还于日发函,建议滨州中院对于明丽变更强制措施。\r\n在函中,东营市看守所称,于明丽双下肢不能行走的病症已持续四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现有医疗条件有限,如贻误治疗可能造成病情日益严重的后果。\r\n不过,于明丽的辩护律师王兴称,从案卷材料看,滨州中院均未回应东营看守所的发函。\r\n7月31日下午,澎湃新闻致电东营市看守所询问于明丽目前健康状况,该所负责人称于的身体很好。但当追问于能否正常行走时,该所负责人则表示:“须得到上级宣传部门的批准才能答复。”\r\n一审认定受贿28万判刑十年\r\n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在2006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于明丽直接或伙同其丈夫刘玉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方面提供帮助,违法过问、干预其他审判人员办理案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于明丽的刑事责任。\r\n本案由山东高院指定滨州中院审理,该院审理后确认检方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认定于明丽受贿数额为28万余元。最终,以受贿罪判于明丽有期徒刑十年。\r\n日,滨州中院一审宣判,于明丽不服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目前山东高院已立案审查本案。\r\n王兴说,每次会见,于明丽均是由同监的人背过去,或是用推车推过去。鉴于此,他于日向山东高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邀请北京的专家鉴定病情,“若鉴定结果确是诈病,她愿意承担相应后果。”但这一申请至今未得到回应。\r\n王兴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n7月31日下午,澎湃新闻就此采访山东高院宣传处负责人,他表示该院已知晓于明丽的情况,但关于如何处理律师申请,他未回答便匆忙挂断了电话。\r\n\r\n\r\n\r\n好朋友158的角落\r\n\r\n","isAdminFlag":false,"isCanUpdate":false,"isDel":0,"isHide":0,"isShow":true,"keyThis":"","lDocModifiedCount":1,"LongDate":"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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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要打假:\r\n\r\n\r\n谢谢关注!\r\n不是改头换面,是重新注册的。因为原来的号被限制发帖了。\r\n\r\n好朋友158的角落\r\n\r\n","isAdminFlag":false,"isCanUpdate":false,"isDel":0,"isHide":0,"isShow":true,"keyThis":"","lDocModifiedCount":1,"LongDate":"15-11-08 10:27","online":false,"really_updated_at":" 10:27:49","ShortDate":"11-08 10:27","ShortDate_i":[],"Url":"/d","UserID":,"UserName":"好朋友158","UseVote":false,"v_isAdminDeleted":false,"v_isAppend":false,"v_isEditOwnDoc":false,"v_lDocModifiedPageNo":0,"v_lDocNo":91,"v_lPageCount":4.0,"v_lUserID":0,"v_lUserLevel":100,"v_SeeUserId":""},"isfirstfloor":false},{"docinfo":{},"foolrinfo":{"del_w":false,"DelTime":"","Emote":0,"fd_1_sel_product":false,"fd_id":0,"floorcontent":"今天,我们怀念呼格吉勒图与孙志刚\r\n日09:16&&新闻专栏&&作者:王石川&\r\n\r\n著名法学家江平亲自为呼格吉勒图撰写墓志铭\r\n  文/新浪专栏\r\n观察家 王石川\r\n  今天,有必要说说两个年轻的公民。\r\n  一个是呼格吉勒图,内蒙古“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被冤杀的当事人。昨天凌晨5时,呼格吉勒图的骨灰被迁入离呼和浩特市区近30公里的新墓地安葬。新墓地位于离市区近30公里远的宝珠山半山腰处,新墓地和旧坟地相距约20多公里,该墓由呼格父母花费15万元购得。\r\n  另一个是孙志刚。日晚,刚到广州一公司任设计师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路上,因无暂住证,被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次日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在里面,孙志刚遭受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在救治站。\r\n  比较呼格吉勒图和孙志刚,可发现他们的命运有太多相似点。比如都死于非命,可用“冤死”来形容。他们死时都很年轻,一个年仅18岁,一个年仅27岁。两人的冤死都引得举国关注,某种程度上都推动了制度变革和社会进步,比如孙志刚死后3个月,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r\n  在关注这些宏大的叙事脉络之外,还可以关注细微的相似点。比如两人死后都被立碑。墓碑上的文字都充满力量。\r\n  著名法学家江平亲自为呼格吉勒图撰写墓志铭。除了感叹“呼格吉勒图18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还对其父母抱以深切同情: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r\n  最值得一提的是,江平最后写道:“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r\n  这是一位老法学家的沉痛期许,道出了亿万国人的殷切呼声。\r\n  无独有偶,孙志刚的墓碑上也刻有墓志铭。其中,有两段文字同样令人感慨。\r\n  一段是:“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r\n  另一段是:“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r\n  比较呼格吉勒图和孙志刚的墓志铭,基调基本一致,所表达的期望也一致,即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法治之重,不能再让公民冤死。\r\n  我们不是孙志刚,也不是呼格吉勒图,但我们是幸存者,我们有可能成为孙志刚、呼格吉勒图,如果不废除恶法,如果手握权柄者不重证据,擅权臆断,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r\n  收容遣送制度早已被废止,孙志刚式的悲剧几乎没有了。这是时代的进步之处,但是切莫乐观。去年10月3日,年仅13岁的王志强走失,后被送到河南省信阳市救助站,今年4月18日死亡。救助管理制度取代了收容遣送制度,“王志强离孙志刚有多远?”这是媒体的追问。\r\n  多年来,法治进步的刻度清晰可见,疑罪从无代替了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收集口供不能作证据……问题是,刑讯逼供真正消失了吗?有罪推定断绝了吗?看守所内的各种“意外死”彻底不见了吗?\r\n  继续比较孙志刚和呼格吉勒图,在他们诸多相似之外,有一点明显不同。导致孙志刚冤死的相关责任人,应该说都被处理了。而导致呼格吉勒图冤死的人,有一个被处理吗?\r\n  日,因涉嫌职务犯罪,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带走接受调查。如今,快一年过去了,再无下文。\r\n犹记得呼格吉勒图再审被判无罪后,他的哥哥呼吁问责相关责任人,理由是,“不仅是为弟弟十多年来的蒙冤昭雪,更是希望能警示公检法部门,一次草率的办案,就让一个普通家庭承受巨大的压力和痛苦。”诚然,若不问责,何以告慰呼格吉勒图?\r\n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这两句话,分别是孙志刚和呼格吉勒图墓志铭上的最后一句话,谁能读懂这句话?推动法治进程,能否别再让公民付出生命代价?\r\n  把哀伤刻在心上,把教训刻在石头上,把每一滴血泪刻在历史的卷轴上。但愿这样的悲剧永不再发生!!!\r\n\r\n\r\n\r\n\r\n\r\n好朋友158的角落\r\n\r\n","isAdminFlag":false,"isCanUpdate":false,"isDel":0,"isHide":0,"isShow":true,"keyThis":"","lDocModifiedCount":1,"LongDate":"15-11-13 07:34","online":false,"really_updated_at":" 07:34:22","ShortDate":"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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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r\n\r\n  日下午,湖南省邵东县野鸡坪镇建新村,曾爱云从法院回到老家接受采访。\r\n本文图片 贾亚男 澎湃资料\r\n\r\n  湖南高院二审裁定“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无罪后,曾爱云向一审判其死刑的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4万余元,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n\r\n  11月15日,曾爱云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湘潭中院已受理他的申请,并定于12月1日听取意见。\r\n\r\n  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在学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被抛尸于工科南楼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随后,同校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及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此后,湘潭中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r\n\r\n  湘潭中院认为周玉衡是被陈华章和曾爱云合谋杀害的:当晚遇害前,周玉衡喝了陈华章放了安眠药的水,坐在工科南楼308室椅子上昏昏欲睡时,被曾爱云从背后用绳子勒住颈部致死。此后,曾爱云和陈华章一同将抛尸于楼外草。\r\n\r\n  湘潭中院认定曾、陈二人杀害周玉衡的动机是:陈与周在同一导师门下,因导师偏爱周,陈心怀妒忌;而曾爱云与周的女友李某关系密切,周将曾以前品行不端的情况告知李某,并劝李某离开曾,引来曾的不满。\r\n\r\n  对于湘潭中院的三次死刑判决,湖南高院曾维持过一次,但最高法未予核准,并发回重审。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认为,曾爱云没有作案时间,认定曾爱云作案的证据存疑,且关键证人李某证词反复,始终未出庭作证,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不足。\r\n\r\n\r\n
\r\n\r\n\r\n\r\n  日,湖南湘潭,庭审结束后钟致远律师将判决书放在地上让媒体拍摄。\r\n\r\n  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审理本案,直到日才作出判决,认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余元。\r\n\r\n  上述判决作出后,曾爱云、陈华章及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其中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认为,一审对曾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无罪判决。日,湖南高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n\r\n  上述裁定作出后,曾爱云于11月12日向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认为,其从日至日,被关押了4382天,应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根据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元。\r\n\r\n  曾爱云还认为,其本可有较为理想的前程,人生轨迹却因误判死刑而遭颠覆,更遭受十余年牢狱之灾,这使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此外,他的母亲也因这一错案遭受巨大精神打击,并患上失忆症和失眠症。故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200万元。两笔赔偿款合计元。\r\n\r\n  曾爱云还称,其被拘留、审判、判刑过程中,媒体多次以“湘潭大学研究生勒杀同门案”为题报道,把他作为“马加爵第二”进行宣传,并通过互联网转载,给其名誉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损害。故请求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n\r\n  湘潭中院在曾爱云递交申请当日给予立案,并出具通知书,定于12月1日听取意见。来源一号专案)\r\n\r\n\r\n好朋友158的角落\r\n\r\n","isAdminFlag":false,"isCanUpdate":false,"isDel":0,"isHide":0,"isShow":true,"keyThis":"","lDocModifiedCount":1,"LongDate":"15-11-17 04:58","online":false,"really_updated_at":" 04:58:38","ShortDate":"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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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邱冬华于2009年1月12日向伊通法院提出超标查封的异议。邱冬华认为,被查封的财产中,车辆和设备价值180万余元,石料价值161万余元,总价值为341万余元,超出原告诉求标的额211万余元。\r\n伊通法院先后两次对所查封财产进行司法评估:吉林省地矿测绘院于2009年5月14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所查封石料数量为11567.7立方米;吉林远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示,被查封石料的单价为22―28元/立方米。据此,伊通法院认定所查封石料总价值为25.9万元,加上查封其它设备的价值172万元,查封物总价为197.9万元。由于原告马东昌于同年4月27日再次具状,提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4.3万元,并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两次诉讼标的额合计为249万元,实际查封并未达到原告诉请标的额,据此,伊通法院认为,不存在超标查封的问题。\r\n邱冬华对此不服,他提供的勘察报告由其单方申请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出具,该报告将查封石料数量评估为24777.20立方米。同时,其委托的四平天诚信评估公司参照高铁建设用料的价格,将所查封石料价格评估为65元/立方米。按这一报告,法院的查封的确超标。\r\n但伊通法院认为,法院进行的是司法评估,其公信力显然要大于被告单方申请的评估,法院的裁定不可能置司法评估于不顾,采信被告单方申请的评估。另,中铁十三局集团中心实验室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邱冬华生产的石料因碱活性超标而不能用于高铁建设,故不能按此价认定被告所生产石料的价格。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伊通法院未受理邱冬华提出的超标查封的异议。\r\n  对于被告提出的以信誉担保对其财产解封的请求,伊通法院认为,邱提供的信誉担保不能作为有效担保,因此未解除查封。\r\n3月17日,邱冬华通过其代理人张洪鹏向伊通法院提供了吉林联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的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及60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实物再担保,要求解封。提供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张洪鹏退休前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此情况下,张志信和郭学宏均要求对邱冬华提供的物证进行核查。但却遭到了邱冬华及张洪鹏的拒绝。伊通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一致同意:不同意解封,待被告提供实物或财务担保再行财产解封。后来了解到,被告所提供的吉林碳化公司的财产早已于2008年6月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无担保资格。\r\n2009年5月2日,伊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马东昌胜诉,并要求邱冬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承包费152万余元”。\r\n5月13日,这起经济纠纷案在吉林省软环境视频会上被通报批评,让郭学宏吃了一惊。看来此案已经引起了吉林省“软环境办”的关注。\r\n这个“软办”的全称是“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省纪委监察厅,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部署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该办分设六个工作组,其中的司法环境组负责对政法涉案部门不正之风进行纠治和涉软案件进行查处。\r\n虽然吃惊,但郭学宏心想,如果我们的判决和处理有问题,二审法院还可以纠正,如果纠正了,事件就会自然平息。但2009年5月23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案维持原判。\r\n既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就证明了一审的判决没有多少问题,郭学宏这下也安心了。\r\n&\r\n&&&“软办”为何这么硬?\r\n&\r\n邱冬华一案很快进入执行程序,可不曾想,在作出二审维持原判没多久后,四平市中级法院又因邱东华的申诉裁定撤销两级法院做出的判决,指定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再审。\r\n2009年7月31日,软办给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该通知称,已经接到邱冬华的反映,并正式受理反映,要求四平中院对涉及该案件办理的具体程序作出说明。接到软办通知后,四平中院派出专人与郭学宏、张志信一起前往省软办谈话。\r\n郭学宏回忆,从2009年8月份开始,他和时任伊通法院院长的姜守臣以及张志信,便三天两头地被叫吉林省软办谈话。郭学宏说,当时主持谈话的是一位叫李明国的副主任。在谈话中,李明国不断要求郭学宏认错,承认在邱冬华案件中违法办案,但郭学宏始终没有承认。\r\n虽然软办对此案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多拿再审此案的公主岭市法院,不仅没有对伊通法院的查封进行纠正,反而在2010年3月至5月两次重新查封过程中,均与伊通法院查封的财产分毫不差。\r\n郭学宏说:“这更进一步证明我们当初的查封是合理合法的。可后来,我们伊通法院三位法官因此被撤职,但公主岭市法院没有任何法官受到处理。进行了相同的查封,一家法院被处理,另一家法院不被处理,不知道吉林省纪委作何解释。”\r\n  2010年6月3日,四平市纪委召开省市8家新闻媒体参加的涉软案件新闻发布会。在给媒体的通稿上这样写道:“从2009年6月6日起,省和四平市软环境办联合就此事进行调查,经核实,伊通县法院在审理马东昌和邱冬华经济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超标的查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办理,致使财产被查封长达17个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r\n  在郭学宏看来,所谓“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查封时都写得非常清楚,查封期间,邱冬华可以继续使用,也可继续生产,怎么可能造成经济损失?”\r\n  他认为这样的认定明显是违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27条规定,案件的对错与否,应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在郭学宏看来,“纪委根本就没有资格过问案件的具体审理。软办这么做,是赤裸裸地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侵犯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利。”\r\n  随后,四平市纪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建议依法按程序免去姜守臣伊通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给予郭学宏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给予张志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庭长职务。\r\n2010年7月,郭学宏正式被撤职。\r\n2010年12月27日,四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再次做出终审判决,依然判决马东昌胜诉,但邱冬华支付的承包费用由原来的152万余元变成了73万余元。\r\n就算如此,马东昌至今仍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承包款。马东昌不敢再追究此事,甚至拒绝接受媒体采访,只说一句:“我被搞怕了,搞不过他们。”据马东昌的一位不愿具名的朋友说,“他已经家破人亡,老婆也跑了,这件事让他自己的精神也有点不正常了。”\r\n&\r\n上访被劳教,劳教被撤销\r\n&\r\n从2010年6月6日开始,郭学宏开始了自己的申诉上访之旅。在此之前,他有些不理解访民,总不能理解他们为什么要上访。但在经过近四年的上访经历,他终于理解了。当时被撤职的3位法官,如今只有郭学宏一人仍在坚持上访。郭学宏对记者说:“他们两人是党员,怕再受到党纪追究,我不是党员,所以敢上访。”\r\n但上访自然要付出代价。\r\n郭学宏开始上访时也没有经验,第一次去的是国家信访局,连基本的挂号程序都不知道,还是别的访民教的。后来多次到过全国人大信访部门和中央纪检委信访部门,没有结果。自从彻底沦落为“上访户”后,郭学宏成了当地的“不稳定因素”。他至今已进京几十次,几乎每次都被遣送回伊通。伊通县永宁街派出所所长、县法院政治处处长先后成为他的“监护人”。\r\n被撤职之后,郭学宏的心情一直很郁闷,以至于爆发脑溢血,差点就没命了。经过抢救,命是保住了,但有偏瘫后遗症,行动不自如,有时也到北京看病。每次到北京,到底是来看病的,还是来上访的,还是兼而有之,他自己也说不清。\r\n2012年7月5日,在两个姐姐的陪同下,郭学宏前往北京天坛医院看病。期间他曾去过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但属于正常上访。8月1日下午3时左右,他在两个姐姐的陪同下,从天坛医院看完病出来,乘坐出租车前往住宿的旅馆。\r\n途经位于朝阳区安家楼路55号美国驻华大使馆时,看见不少人围在此地。他就想下车去打听一下是什么事,三人刚刚下车,两名警察便上前对郭学宏等人进行盘问,随后在郭学宏身上搜出了申诉材料,便将三人被带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然后转移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第二天清晨,三人被几名身穿保安服的男子拉上一辆返回伊通的车上。郭学宏再次被遣返。\r\n回到伊通后,郭学宏被法院的汽车送回了家,两个姐姐却被送到了公安局。第二天才得知,两人已被马安派出所进至拘留所拘留十日,理由是“伙同郭学宏进京非法上访”。\r\n  8月9日,郭学宏收到了四平市劳教委下达的“四劳字【2012】第06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称:“郭学宏进京到非访区非正常上访,应予劳动教养。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郭学宏劳动教养一年,但被劳动教养人郭学宏患有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决定所外执行。”\r\n  8月28日,郭学宏前往吉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应诉中队向吉林省劳教委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一、该教养决定,事实不存在,我本人未去使馆上访;二、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教养条例适用教养的条件必须要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而本人以前并未有过违法,因此该教养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三、程序违法,未对被教养人听证,因此该教养程序违法必须撤掉。”\r\n  11月6日,吉林省劳教委裁定,四平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r\n  此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郭学宏的遭遇先后被《山东商报》《京华时报》《南方人物周刊》等报刊报道。被曝光后,伊通县委书记曾专程找到郭学宏,承诺将在两周内对郭学宏的事给个说法。但郭学宏当时就没有抱什么希望,他不相信吉林省纪委会轻易认错。\r\n直到2015年的今天,郭学宏的申诉还是没有任何进展,除了走走停停的申诉、上访,他不知道还有什么别的办法。面对记者,郭学宏沉痛地说:“好多人喜欢骂法官,说中国的法官都是逆来顺受的软骨头,可看看我,是依法在办案,不听领导的话,就是这样的下场!纪委这样肆意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法官依法办案、顶住压力却得不到任何保护,以后谁还敢秉公办案?”\r\n原文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f29ca40102vgn0.html\r\n\r\n\r\n\r\n好朋友158的角落\r\n\r\n","isAdminFlag":false,"isCanUpdate":false,"isDel":0,"isHide":0,"isShow":true,"keyThis":"","lDocModifiedCount":1,"LongDate":"15-11-18 17:38","online":false,"really_updated_at":" 17:38:12","ShortDate":"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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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开完庭后,张某某找到他说,车损这一块他认定不了,需要3000元调查费用。\r\n“听到他要钱,我就说那我给当事人说一下吧。”王江封说,他并没有将张某某的事当回事。不久,他第二次来到张某某的办公室询问案子进展,但对方依然提及钱的事。\r\n案子迟迟没有判,2014年5月,王江封第三次来到张某某办公室。王江封说,“我当时想他肯定还会要钱,于是在进门前准备了录音。”最终,此事不了了之,结案后,王江封也并未给张某某钱。\r\n举报者:他要我删录音\r\n还打了我\r\n根据王江封提供的录音,华商报记者清晰地听到:“我给你说为啥要的是是……我拿1000,另1000是我车加油和这娃辛苦……”录音中尽管声音有些嘈杂,但能清晰听到男子一条一条地指出索要3000元的缘由。\r\n王江封告诉华商报记者,录音中的男子就是张某某,3000元调查费按规定是不能收的,因为原告已缴纳了诉讼费,法官就应在职责范围内调查。\r\n王江封说,他之所以实名举报张某某,还因为另一件事,“今年10月份,我又代理了一个案子,主审法官还是张某某,11月5日案子结后,他叫书记员让我去他办公室一趟,我去了之后,他就威胁我说,要我把录音删了。”\r\n“他指着我说‘听说你对我不满啊,你想咋样?’”王江封说,当时张某某要求其删除录音,被拒绝后,张某某当着多人面抓住他的领口,打了他一拳。最终,在其他法官的解围下,他才离开法院。\r\n“他作为一名法官知法犯法。”王江封说,他不但将事情反映给秦都区法院纪委,还将事情经过及录音发到了微博上。\r\n涉事法官:组织已调查不便接受采访\r\n张某某索要调查费、打人的事情是否属实?11月10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秦都法院就在王江封所发的博文下回复称,接到投诉后,已成立调查组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绝不姑息。\r\n11月20日,华商报记者在秦都区人民法院陈杨寨人民法庭的监督岗公示栏上看到,张某某的职务显示为副庭长。该法庭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证实,张某某最近没有\r\n上班,而是“被调到了秦都区法院政治处”。而该法庭庭长魏斌说,当时发生那些事,他不清楚,目前秦都区法院正在调查。\r\n“正在调查,结果会及时公布。”在秦都区人民法院政治处,郑军主任表示,接到举报后,就对张某某停了职。但对王江封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调查结果啥时公布,郑军没有明确答复。\r\n\r\n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拨打张某某的电话,对方接听后以“正开车、不便说”为由挂断电话。随后,记者给张某某发去采访短信。不久,对方回复称,“组织已介入调查,不便接受采访,若要采访,必须经过组织。”\r\n\r\n好朋友158的角落\r\n\r\n","isAdminFlag":false,"isCanUpdate":false,"isDel":0,"isHide":0,"isShow":true,"keyThis":"","lDocModifiedCount":1,"LongDate":"1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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