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概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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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的履行情况进行的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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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的履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二是()。A.监理单位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B.合同执行者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C.业主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D.政府部门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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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大量数据处理的需要,应重视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进行信息管理,当今时代其核心手段是(&&)。A.数据库技术B.数据仓库技术C.基于网络的信息处理平台D.信息处理工作平台2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是(&&)A.通过项目信息收集的有效组织和控制为项目参与各方的沟通搭建平台B.通过项目信息传输的有效组织和控制为项目建设的增值服务C.通过项目信息存储的有效组织和控制为项目运行期的维护保养提供依据D.通过项目信息处理的有效组织和控制为项目业主方协调各方关系提供依据3编码是信息处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项目统一编码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概算、预算及(&&)A.标底、合同价和工程款的支付B.投标价、合同价和工程款的支付C.投标价、合同价和施工成本分析D.标底、投标价和施工成本分析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编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项目的投资项编码,应按概预算定额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编码进行编码B.项目实施的工作项编码,是对施工过程的编码,应覆盖项目施工全过程C.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编码,应依据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图,对每一个工作部门进行编码D.项目的进度编码,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深度的进度计划工作项的需要分别建立不同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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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2007年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宋宗宁。本书可供工程管理类及相关专业人士参考,可作为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供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咨询单位研究合同法时参考。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图书信息
页 数:229
字 数:300000
印刷时间: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I S B N:4
包 装:平装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介绍
1.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3.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 法律 、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编辑推荐
详细阐述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转让、法律责任。着重实践性,立足实务,结合个案,注意理论、实务及操作程序的有机结合。
结合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阐述工程合同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及法律适用。
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以合同发展过程为线索,分析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产生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并设计相关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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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乎任何国家都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建筑业,离不开合同法的规范,但是,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合同法律制度运用其间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本书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以合同发展过程为线索,分析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履行以及纠纷产生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并设计相关的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内容简介
本书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专题研究”丛书中的第三部。书中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以合同发展过程为线索,分析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履行以及纠纷产生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并设计相关的防范措施。全书结构合理,强调理论性,着重实践性,突出新颖性。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作者简介
宋宗宇,男,法学博士,1968年7月生,四川达州人。现为重庆大学建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1990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该校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作有:《优先权制度研究》、《民法学》、《房地产法学》、《建设工程法规》、《水工程法规》、《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建筑合同法原理与实务》、《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公民环境权的民事法律保护》等,已公开发表专业论文70余篇。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图书目录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概述
第一节 风险的概念解读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第三节 风险管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运用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计划
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识别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识别
第四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风险处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识别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处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风险识别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风险处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风险识别
第三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风险处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结算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结算阶段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结算阶段的合同风险识别
第三节 建设工程结算阶段的合同风险处理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阶段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合同风险识别
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合同风险处理
第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担保控制
第一节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类型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宜采用的担保方式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模式选择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类型
第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保险转移
第一节 保险与风险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节 建设工程保险的历史与现实
第四节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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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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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是对对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进行的管理。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合同管理基本介绍
项目合同管理(外文名:contract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项目合同管理基本问题
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未来。
1.合同管理的前提--重合同
时代呼唤法治。法治有大法治,有小法治。小法治的集中体现就是“合同之治,契约之理”。
在建设工程中贯彻法治理念,实施“合同之治,契约之理”,是世界贸易组织平台上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件的唯一选择。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按照国际通行的程序和惯例,通过国际性招标选择、雇用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外承包商或国内外承包商联营体实施的工程。凡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大型工程都可能是国际工程)推崇建设合同为“建设宪法”,以合同管理为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最集中、最有力的例证。对中国建设领域来说,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必须练就精纯的“合同管理”理念,在“重什么样的合同,怎样重合同”这些基本问题上下大功夫。
2.合同管理的价值--提高核心能力
建立“以业主为先导,以设计为基础,以施工为主体,以监理为保证”的合同管理机制,将有力的促进施工企业建立“以适应市场为先导,以项目管理为基础,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产管理为主体”的资产经营机制,促进施工企业核心能力和相应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3.合同管理的基础--优良的合同
3.1优良的合同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制定良法;合同之治,契约之理的首要要求是成立优良的合同。良法要全面、严密、适变、通达;优良的合同也应全面、严密、适变、通达。
3.2“FIDIC合同条款”
现在已经存在一种典范的标准化格式合同--1913年在瑞士洛桑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字母简称FIDIC,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历时40余年,广泛借鉴,兼收并蓄,集思广益,融会贯通国际性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而创造的“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FIDIC合同条款”。“FIDIC合同条款”,孕育40余年,于1957年1月首版,现已发展到第五版。“FIDIC合同条款”时一种辩证的合同条款,拥有坚实的思维基础,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格式合同条款,很值得借鉴。
“FIDIC合同条款”的通用条款(general conditions)、专用条款(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比较:
--内容上。通用条款,表达类级共性(目的、权力义务,责任奖罚、监督、裁判);专用条款,明确个级共性(类级共性的具体形态),补充个性。
--存在上。通用条款,任何一个具体合同都不做任何修改的包涵这一部分;专用条款,进一步明确通用条款中较为不明确的部分,补充特点。
--关系上。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者内容一一对应,条款号相同。二者体现了“个别-一般-个别”的个类辩证谋划方法。
--适用上。严格的法治形态,合同之治,契约之理,规范化、标准化。总体上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结合适用,如二者冲突,优先适用专用条款。
3.3中国水利水电施工“FIDIC合同条款”
中国已经有了自己的“FIDIC合同条款”--中国水利水电施工“FIDIC合同条款”,即2000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水建管(2000)62号)指出: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并对《范本》实施做了相关规定。
“各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用,《范本》的其他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合同条件》中所确立的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件》为准。
“《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3.除《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得更动。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人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建。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其预付款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
“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应。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应来源的相关责任。
“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
“《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4.合同管理的主体--监理工程师
4.1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法治倚重法治监督。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则倚重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均为平等主体,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持其关系的平衡,促进双赢局面的出现,实现合同的个体利益目标和公共利益目标。
“FIDIC合同条款”确立的模式就是由项目业主分别与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方面签订独立的合同,同时委托一家咨询公司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合同管理,也即,既要有一个比较公正和严密的合同,又要有一个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FIDIC合同条款”的多数条款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把监理工程师置于合同管理的主导地位,从而使项目业主有可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商务和社会活动上。“FIDIC合同条款”要求“工程师行为公正”,即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基于事实按照合同自行做出决定,不偏袒合同任何一方。“FIDIC”推荐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按照《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之间协议书国际通行规则》签订合同。
中国水利水电施工“FIDIC合同条款”,即2000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确立了与“FIDIC合同条款”精神、方向一致的模式(尽管存在一定差距)。
4.2监理工程师的主导地位主要通过信息管理予以保障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主要通过信息管理有关规范予以保障。简单的说,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合同管理有关信息的合同意义和合同效力起决定性作用。
比较典型的规范条款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规定(第37-38页):
“6.7.3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6.7.4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照下列程序传递: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2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3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水利部水建管〔号文件发布的《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第8.3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查证:没有),承包人只从总监或8.1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水利部水建管〔2000〕62号文件发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GF-)第7.4款“监理人的指示”规定:“(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查证:没有),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水利部水建管〔2000〕47号文件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GF-)第7条规定:“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4.3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仍然需要大力维护
在中国的建设项目中,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仍然需要大力维护,这关系建设项目一整套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须知,维护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就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倘若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经常被无端轻贱,发包人怎么要求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承包人如何依靠其主张自身的权益。
4.4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建设
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建设是重大问题。黄委主任李国英日的文章《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就监理工程师指出:“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反复证明,选择一支称职的监理工程师队伍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不仅要学习工程建设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掌握合同知识,熟悉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合同条款和国际惯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熟练地掌握英语。……具备熟练的操作计算机的能力。”这些观点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学习,努力增进自己的能力。
有的项目业主一方面支付监理费,另一方面又不倚重监理工程师,固然有不明智的因素,监理工程师能力不强,满足不了其要求也是重要原因。对此,监理工程师界应引以为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规定:“1.0.9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此要求,知可而为,持续改进。须知,有为才能有位。
5.合同管理的焦点--合同索赔
法治的重要内容就是追究法律责任(违法必究)。“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则重视违约索赔。黄委主任李国英指出:“必须正视这样的客观现实,在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中,业主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目标是相反的,业主希望为获得工程尽可能少的花费资金,而承包商则希望通过施工,利用一切机会尽可能多的获得业主的报酬。这就决定了合同管理中的一切问题都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合同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往往通过索赔和反索赔体现出来。……我国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实施的索赔管理应着力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后继法规、合同变更和不利的自然条件。”此论值得深思。如果能熟练运用违约索赔手段,一定能最大限度的消灭违约行为。
实践中,项目各相关方的关系错综复杂,实际上就是利益博弈。在这种条件下,必须发挥有理、有利、有节的管理艺术,必须理论优先,法治导向,理解合同,活用契约,甲乙维护,监理主导,知可而为,持续改进,不留后患,寻求突破,争取多赢。
项目合同管理,应注意几点:建设项目各相关方应理解项目合同,活用项目合同,应严格按照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积极适用有关法律规范和约定,应善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违约救济权),“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具体的引用项目合同条款,不宜只是泛泛地说“根据合同”应该如何,这种原则性的提法缺乏说服力,国际上早就没人可以接受,国内可以接受的人也越来越少;一定要引据具体的项目合同条款,明确指出与问题有关的条款号,并尽量引述条款中原文的说法,有时还需同时引用几个条款,进行相互间的交叉论证(具体的引用项目合同条款,进行严密的论证,以致表面上看显得烦琐,应该是项目合同管理真正出现的标志)。
6.合同管理的未来--方兴未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开始加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是最重要的标志。在全国性的行动中,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改革必定加速深化,项目合同管理必将更进一步发展。
也许有一天,建设项目参加人员都得先经过建设合同内容考试才可以参加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各相关方都行必持合同,言必称合同,竞相在合同的平台上展开“扑朔迷离”的利益竞争。合同管理理念才算是深入人心,中国的建设领域才算是真正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项目合同管理前景展望
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的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未来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得出结论:法治时代必然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通过合同管理提高核心能力;坚持按优良的合同办事,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在合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善于通过合同索赔斗争,争取多赢;进一步推进项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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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概念
前者称,后者称。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合同特征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建筑工程合同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建筑工程合同合同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祥,合同的权力义务失去所指,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科研项目等。标的是物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3)数量:数量是指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规定,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的尺度。
(4)质量:质量是指度量标的的标准,是指成分、含量、尺寸、浓度、性能等表示合同标的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形象的状态。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筑工程合同订立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订立和主要条款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成立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准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合同解除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筑工程合同权利和义务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布,但是示范文本不一定适用于某个具体的合同,适用时最好根据实际情况做具体修改或者约定。具体来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但不局限于以下: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发包方为按期施工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拆除和领取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2.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
3.及时进行单项工作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3.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4.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5.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负责保修。地点的一方称为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一方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朱晓轩 张植莉.建筑工程招投标与施工组织合同管理.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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