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为烈士的意思条件

您的当前位置:
来源:市民政局
办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申办条件: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申报材料:1、牺牲者生前单位和亲属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牺牲者生平简介,死难的具体情节,申请评烈理由等,亲属申请报告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并注明申请者与牺牲者的关系。2、有关牺牲者牺牲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经过、死难具体情节的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证明要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目击人出具的证明要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盖章并加具证明意见,并要求至少要有2名现场目击人出具材料,如证明人为《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人员做证明,其所在单位不但要注明其现在的身份,还要注明事件发生时的身份。3、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请示各2份,请示内容包括牺牲者简历、牺牲经过及具体情节、分析认定意见、适用法规条款。办事流程:牺牲者工作单位和牺牲者家属申请→区(市、县)民政部门初审→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代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烈士评定的标准是什么?_百度知道
烈士评定的标准是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褒扬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采纳率:91%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4月29务院务议通;19806月4务院发布自发布起施行)   第条 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精神教育民保卫祖建设祖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民民解放军指战员革命斗争、保卫祖社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壮烈牺性称革命烈士其家属称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列情形批准革命烈士:   ()敌作战牺牲或敌作战负伤伤死亡;   (二)敌作战致残废久伤口复发死亡;   (三)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   (四)执行革命任务遭敌杀害或者敌俘虏、逮捕坚贞屈遭敌杀害或受折磨致死;   (五)保卫或抢救民命、家财产集体财产壮烈牺牲   第四条 革命烈士批准机关:战牺牲现役军团级政治机关其员县、市、市辖区民政府;公牺牲现役军军级政治机关其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外牺牲员事迹特别突足楷模批准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批准机关现役军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员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革命烈士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 各级民政府应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遗物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力宣扬革命烈士高尚品质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家属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起施行关褒扬革命烈士规定同本条例抵触本条例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符合列情形烈士:依查处违犯罪行、执行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牺牲;抢救保护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家派遣援外、维任务牺牲情节特别突;其牺牲情节特别突堪楷模
现在的标准就是 XX觉得是就是。
其他1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提示信息 -
55ab综合社区 -
Powered by Discuz!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本社区内容均由网友转载发布,若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进行投诉。
Powered byzhengwu gongkai
申报烈士政策问答
1、申报烈士的条件是什么?根据2011年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条例》施行后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条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定为烈士,烈士遗属依照《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批准为烈士,烈士遗属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和相关法规规定享受。2、烈士申报程序是什么?根据2011年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版权所有:浙江省民政厅
中文域名:浙江省民政厅.政务 浙江民政.政务
协作单位:浙江政友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 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5
建议使用IE7.0或以上版本 为最佳显示效果您现在的位置 :
烈士评定审核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面向机关单位,面向团体
我国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1、牺牲者生前单位和亲属的申请报告。2、有关牺牲者牺牲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经过、死难具体情节的证明材料。3、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评烈的请示(2份)。4、市民政局的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5、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追认革命烈士呈批登记表》和《申请革命烈士呈批表》。6、有关报刊对其英雄事迹宣传报导的原件和市、镇相关部门发出的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向其学习的决定。7、遭敌人、歹徒杀害的,要提供公安部门对案情结案材料和审讯盘问罪犯口供笔录;已结案的,要提供法院刑事判决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由牺牲者单位和家属向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3.市民政局受理申请并调查取证,组织核实材料,写出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4.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民政厅。5.省民政厅依法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材料完备齐全,情节清楚的,提出同意不同意评烈的审核意见,并填报《革命烈士审核批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材料不完备齐全的,退地级市民政局补充材料,同时抄送省、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网上办理流程
法定期限:《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施行期内承诺期限:烈士评定工作比较特殊,涉及调查取证较为复杂,因此无法确定一个合适的烈士评定时限。
市民政局优抚科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办事地址: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楼(旗峰路与体育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交通指引:途径公交:17路、25路、26路、36路、47路空调、59路、c1路、x9路, 天源电脑城站;1路、1路空调、18路、18路空调、23路、36路、x9路,方中电脑城站;1路、1路空调、18路、18路空调、23路、x3路,浩宇大厦站。
1、《烈士褒扬条例》(日起施行)。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常见问题解答
东莞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技术支持:&&ICP证号:粤ICP备号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一号汇峰中心H座4、5楼&&电话:0&&邮箱:dgmzj@dg.gov.cn&&邮编:523001
网站标识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评为烈士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