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兰兰广厂午18步一步长50厘米,天兰兰广厂午18步走了4步,走了多少厘米?合多少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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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汤兰兰周边,咋集中那么多性变态?(转载)收藏
(首发人民网)2008年, 14岁女孩汤兰兰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举报称,她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约40人性侵。2010年,黑河中院一审判决11人有罪,其父被判无期,其余10被告人被判5到15年有期徒刑不等。11被告人均不认罪,8年来,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直向最高检、最高院申诉。由于该案过于离奇,经媒体报道后便“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反响十分强烈。有支持被告人及其家属申诉,断定这是一起“冤案”的;也有认为该案经过公安机关好几年侦查、取证,无疑是一件“铁案”。当然,更多没认真关注新闻细节的“吃瓜群众”,总感觉该案哪里不对劲,很多细节以正常的思维解释不通,因此与“冤案”说一班人有着共同的愿望,希望更具权威的司法机关复查该案,尽快让真相水落石出,给相关人员一个公道,消除社会影响。与以往涉及司法热点案例稍有不同的是,此次竟有一大波“不明真相”的网友蜂拥而上,除义愤填膺地痛斥媒体“不实炒作”、“混淆视听”外,更多是列出汤兰兰家庭的不堪消息,甚至直接用“汤兰兰非汤继海亲生”来证明其爷爷、爸爸性侵,她奶奶、母亲摧残她,一家人持续多年兽性大发的合理性。若问他们这些消息从何而来,没有一个正面回答,很多还开始谩骂,一些网友指责他们是“水军”。十分遗憾的是,当地司法机关对社会舆论不是“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是通过官方媒介对申诉者实施打压。在《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关于汤某秋案情的回应》中,竟然出现明显缺乏法治素养的“企图翻案”四个字。什么叫“企图翻案”?难道终审判决过的案件就不可以申诉?难道终审的案件就一定是“铁案”?如果这样,“呼格案”、“聂树斌案”以及在央视表功的“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就永远没有真相大白的时候,“于欢案”就不可能得到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不可能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张志超奸杀案”。五大连池市政法委通报中“企图翻
五大连池市政法委通报中“企图翻案”一说,显然与公正司法,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权利的法律要求不相符合。反过来看,如果你们办的是“铁案”,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向最高检、最高院申诉又何必担心?等“两高”介入后,对案件给出权威的交代,也可洗刷社会对你们的误解,这是一个县级政法委想做都做不了的好事啊。昨天,我在《为“撤梯城管”洗白,李自强也火了》一文中,批评了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副主任李自强在接受采访的视频中,竟然在禁烟标志下悠然地抽烟,结合“企图翻案”说,我们分明看出某些官员舆情应对能力实在是“弱爆”了。关于“汤兰兰案”,笔者在《被自家三代人性侵案,法院真敢判》一文中除集中提出9大疑点外,结尾还提出两个疑问,一是汤兰兰干爹、干妈为何“总领她去沾河(林业局)吃供果、吃斋饭”?二是汤兰兰住在其干爹家上完了初一、初二,“后来上学就让公安局整走了”,去的学校是黑龙江理工学院,学费由谁掏?在此我还要顺带为网友提供一篇与该案或有关联的网文,那就是“猫眼看人”《14岁女指控16位亲人性侵案:干爸王凤朝的一大疑点》一文,值得大家看一看,诸位没准能看出一些蛛丝马迹来。
今天我还要另外提几个问题,不指望当地司法机关解释,那些持“铁案”说的网友可以点拨点拨一、二吧:1.汤兰兰自7岁开始就被包括父亲、爷爷、叔叔、姑父等人性侵,9岁时还遭到5名男性轮流性侵,可她还能保持正常的学业,同学也没有感觉到哪里不对劲,这孩子心理镇静能力不合常理。2.汤兰兰不断被性侵,被解释为其母安排她“卖淫”挣钱,那么7岁汤兰兰能挣这肮脏钱,而14岁“有型”的汤兰兰却被父母花钱寄宿外地读书,这不符合“挣钱”逻辑啊。3.针对2月4日新京报《疑汤兰兰与表姑对话曝光:给我1万块就不逮姑父了》一文内容,结合此前媒体报道电话录音不准许在开庭时播放,当地司法机关能否及时回应一下录音是真是假?4.汤兰兰的姑父强奸她,难道汤兰兰的姑妈对自己的男人强奸行为不在乎?汤兰兰的父亲强奸她,难道汤兰兰的妈妈对自己的男人强奸行为不在乎?5、这么多邻居强奸汤兰兰,虽然是以“嫖娼”名义进行,但他们就不怕传进老婆孩子的耳中?毕竟“嫖娼”是极不光彩的事,尤其是在农村,想嫖娼也应该离村子远一点啊。6、汤兰兰爷爷、爸爸、表哥三代人强奸她一个人,这三人碰到一起还怎么称呼啊?我确信有强奸亲闺女的**,但一家三代都是同类**,这要多少光年才有可能凑到一起啊?7、一个不到7岁的孩子对于正常男人是不可能有性吸引力的,除非遇到患有“恋童癖”的性变态者。可这个仅仅60来户的村子,除了汤兰兰的爷爷、爸爸、叔叔、姑父、姨夫外,连老师、村长还有众多邻居共16人被司法机关确定共同患有“恋童癖”,我是绝对不敢相信的。真如该文标题:汤兰兰周边,这么多人嗜好奸幼奸亲?[网易陕西省铜川网友]“有态度网友07pJKP”的评论也很有意思,似乎是对我文章的总结,不妨“拿来”以飨读者:这个家族人全部是精神错乱者,爷爷,奶奶,父亲,叔叔一起性侵后辈女童,还让女童向全村男人卖淫,全村男人还都是恋童变态,有时不避嫌的一起上,这个家庭更精神错乱到还十分重视这个女童的教育,小学升初中的暑假都花钱让女童在外地补课,这个目前大部分农村家庭对子女的教育都做不到这点,综合上述,公检法肯定弄错了,应把这群精神错乱者加恋童变态送到精神病院。(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这个案子水很深,案子很难翻,若果翻了,就是惊天大案。
这案子真是奇案,估计不会有真相了。
这案子真是奇案,估计不会有真相了。
肯定会被和谐了……
转帖————
目前在网络上也是各方的质疑声音都有,对于该案最大的质疑是:“判决书写的全是口供,没有任何物证,特别是那个DNA证据!”
网民列出的其它疑点包括:
1. 汤兰兰在案发二年前的六年级,开始转学借读在龙镇的王凤朝、李忠云夫妻家,案发时正在读初一。日,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在接到汤兰兰的电话诉说怀孕的事情后,叫上汤兰兰的大姑等人赶到60多公里外的龙镇,打算把汤兰兰接回家,汤不愿意并和母亲发生口角。期间李忠云塞给万秀玲一张医院B超检查单,以证明汤兰兰怀孕的事实。
这张B超检查单的检查日期是3月31日,也即李忠云早在七个月前就知道了汤兰兰怀孕的事实,但作为监护人的李忠云却没有向孩子的母亲透露消息。甚至在暑假期间,以“补习英语”理由收留汤兰兰在李忠云家度过了整个暑假。
作为重要证人的汤兰兰干妈在做笔录和接受当地检方询问时,给出的知晓强奸时间前后矛盾。
2. 李忠云陪同汤兰兰向五大连池市龙镇公安机关报案的具体时间,是在汤兰兰和母亲万秀玲发生口角冲突之后的半个多月,即10月27日,报案笔录上监护人的签名是李忠云。那么李忠云为何拖延了二十多天时间,才陪同汤兰兰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二十多天的时间,发生了什么。
3. 受理报案的龙镇公安机关,在并无物证,且存在多处违反常理情节下,在接到汤兰兰报案的第二天,10月28日,即赴汤兰兰的老家兴安乡抓捕了涉案嫌疑人16人。
4. 判决书中,并未提到汤兰兰的B超检查单、怀孕和打胎的事实部分。既然汤兰兰怀孕过,那么谁领去打的胎?什么时候打的胎?此外,二份B超检查单,同一日期,同一检查医生签名,一份结论为怀孕,另一份没有怀孕。但对于这一重要的证据和细节,公安机关并没有查证。
5. 当时汤兰兰举报了四十多人,几乎全村她认识的男人都被她举报了,最后包括她表哥在内的其他二十多人未被侦查,他们是怎么被排除嫌疑的?
6. 判决书中查明的案情事实,记载了一次发生在2006年的集体性侵,当时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在场,向其他男性收取了每人50元的嫖资,判决书以此判定万秀玲触犯“强迫卖淫罪”。但其他数起性侵行为发生的时候,并没有万秀玲在场。此外,如果万秀玲目的是为了卖淫牟利,但又为何自汤兰兰8岁起,花费每年5、6千元的费用,送汤兰兰去学校借读?
7. 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在案发后被拘留期间,意外死亡。据当时的尸检报告,死者右枕部、右臂外侧见片状皮下出血(有多块出血,其中一块面积为13.0*9.0平方厘米皮下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根据出血的位置,面积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特点,且有多脏器出血。但由于汤兰兰家族的直系亲属,几乎全部有人涉案被拘,爷爷汤瑞景的死亡事件,并无人提出异议。
更多事实?也有疑似知情人在网上贴出一些“鲜为人知”的质疑,引发网民关注,但目前无法证实。
一,2003年在汤家的厢房炕上实施强奸,而当时汤家的厢房并没盖成,房子是不存在的,全村村民都可以作证。
二,将所谓的被害人绑到柱脚上强奸,事实是被害人家的房子根本没有柱脚,检查机关已核实。
三,绑被害人用的绳子,被害女孩一说是刘长海找来的,另一次又说是王占军找来的尼龙绳子搓成的。
四,2003年汤家并没有影碟机、影碟机的购买时间是2004年、有购机发票。检察机关已到售机商店核实。
五,省司法鉴定被害人汤某某子宫呈“一”字型横裂、证明其做过宫腔操作术。而汤某某否认怀孕和扩宫、在刻意隐瞒怀孕真相?2008年春汤某某开学后始终住在干爹王凤朝家、没有回家、怀孕是谁造成的?
六,多个强壮的男人每次长达4个多小时或一天的不停的轮奸、十岁的小女孩、不可能是简单的处女膜破裂、势必会造成严重的撕裂伤。然而邻居、老师、同学都能证明其没有异常表现。
七,公法检三机关询问被害人作案者身上是否有什么特征、被害人只说梁立权有胸毛。梁立权夏天经常光膀子、有胸毛全村人都知道。而纪广才,梁立权腹部都有一个特别明显的刀疤,被害人“回忆”现场情景却没提到。
八,公安机关否认刑讯逼供、被告人为什么都承认了没有发生的犯罪事实。此外,汤继海被打掉牙齿、于东军耳膜穿孔、梁立权手腕上的拷痕、被害人爷爷汤瑞景法鉴的伤痕、多脏器出血。其母亲不堪忍受殴打、而跳楼造成造成4根肋骨骨折…….4根肋骨骨折、第二份起诉书撤销的两起犯罪、被告在公安机关都承认的犯罪、法庭上却全部翻供、均能证明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对此,有网民留言称,如果这些是事实,这可是个惊天动地的大案子,涉及的可能是一个区域司法体系崩溃,公安司法检察院一网打尽的案子!
****,知道个锤子。
周蓬安是个什么垃圾,
哈哈哈,中国的大作家,应该把这写成小说,去申请诺贝尔奖。改改开房四十年,一切皆有可能。
毁三观!!!
还有比这更违背伦常的事吗?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一村庄,有名小女孩叫汤兰兰,从6岁开始,就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长达7年,亲妈、奶奶等女性亲属是帮凶。为此,全村60多户人家,有16人被抓,11人判刑,父亲被判处无期,其余10人被判处5—15年不等,亲妈坐牢8年零8个月。
还有比这更离奇的剧情吗?2008年10月,汤兰兰读初一,寄宿在学校门口的干爹干妈家,发现怀孕了,就写了一封举报信,在干爹干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把父母亲人们全部告了,并送进了监狱。2017年6月,亲妈坐牢出狱,发现汤兰兰的户口已消失,人也不见了。
还有比这更疑点重重的法律审判吗?媒体报道,主要依据是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口供,多名被告人又在开庭时当庭翻供,说遭遇刑讯逼供。其余证据,有被告人看守所同监室在押人员听说过,有真假怀孕两份B超单。官方回应,黑河中院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省高院,后经审理维持原判。被告人说,在法庭上,他们想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都不允许,这些证据包括电话录音。
还有比这更混淆视听的官方回应吗?媒体报道后,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回应称,案件审理合理合法,同时指出,汤兰兰的母亲出狱后,是串联上访,肆意炒作,企图翻案。回应里面特别提到,有两名汤兰兰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参与嫖娼。这是不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有非法满足性需求的习惯,也就有了强奸汤兰兰的动机?
还有比这更排队整齐的对媒体报道行为进行攻击的吗?不得不说,率先报道的澎湃新闻这次又捅了马蜂窝,牵扯人员众多,如果案件被推翻,将会有多人受罚。为此,小编看到,网络上排队整齐的在攻击报道行为,也排队整齐的在为审判行为洗地。指责媒体报道行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汤兰兰的隐私保护和同情;为审判等系列程序的洗地,主要以一审、二审时间之长来说明细致无误。
对整个事件进行梳理过后,小编已汗流浃背,真想知道,当妈的如何协助丈夫等亲人强奸自家女儿,还有奶奶,如何容忍老伴强奸孙女?而且是7年之久,却偏偏在寄宿干爹干妈家,突然怀孕,并由干爹干妈将所有亲人控告,然后判刑坐牢。据汤兰兰亲妈提供的录音显示,汤兰兰有问她要钱的行为,并以此作为要挟。
是汤兰兰违背常伦,冷血得连自己亲妈也要送进监狱,还是母亲那一干人**不如的伤害了汤兰兰?小编在大胆想象,会不会是干爹干妈在从中挑拨离间?关键是,汤兰兰从此消失了,以自我保护和逃离的借口,消失了,再也还原不了真相。其中有一篇文章说,就当汤兰兰已经死了,不要去打扰她的新生活。
汤兰兰的隐私权固然值得保护,但11个人不服判决的喊冤,更应该得到重视。如果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汤兰兰有义务站出来佐证,让整个案情在阳光下曝露。没有公开,就没有公平公正,法院是不是也可以把整个卷宗晒出来,看看是否经得起公众的质疑?个人隐私,不应该成为捍卫法律尊严的阻碍。
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小编想问,公安机关在抓捕16人的同时,难道没有任何怀疑?爸***女儿,也容忍爷爷、姑父等其他男性***儿,老婆不但不吃醋,还从中帮忙?办案人员是不是牵强的在做有罪推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又是不是在将错就错?有些大案,被更高级别的部门和领导关注,下属法院和检察院会怎么做?
任何人听了小女孩的控诉,都会感到震惊,并涌出一股强烈的正义感,恨不能将所控之人千刀万剐。但是,法律不能凭感觉和情绪,越是认为罪大恶极的案子,越要遵从法律程序,做成铁案,既要让被告人心服口服,还要经得起质疑和推敲。当然,针对这次新闻媒体的报道,政法委的回应很是令人失望。
庆幸的是,在全面建成法治中国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巡回法庭,再加上媒介的空前发展,让一桩桩悬案被揭开神秘面纱,也让一桩桩冤案得以纠正。为此,针对汤兰兰一案,攻击也好,洗地也罢,抑或是评论和争执,最终的目的都是希望,系列被告人申诉到巡回法庭以后,最高人民法院能够还原真相,并公之于众。小编也将持续关注。
作者:森森姜林,四川通江人,职业编辑,《孤学》教父,著有《归途》等书,长期从事公益,曾被全国多家媒体报道,现运营自媒体。
睿智洗地飞舞,我的正义就是教你们做人,我见到一个就直接把你们那在天上人间工作的父母给爆出来。
对于真正了解法律的人来说,汤兰兰案其实并不复杂。从“依法应该如何判决”的角度来看,此案明显是个错案!
为什么说此案明显是个错案?因为此案没有真正有效的证据!
从媒体和有关部门透露的消息来看,该案没有和案情有关的直接证据,判决依据的是两大类间接证据:1、各个被告的口供互相印证,且与被害人陈述相符;2、同监狱犯人的证词证明被告自认过罪行,而且有互相串供行为。
首先,口供是应该全部排除的。因为涉嫌刑讯逼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有关部门的通报,都承认一审时全体被告当庭翻供,称口供是刑讯逼供的产物。有的被告还当场出示了落齿、伤痕,汤母甚至是肋骨断了四根。这让看守所出具的无伤记录具有了特别的幽默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了吗?调查了。根据媒体报道和判决书有关内容,二审法庭是这么调查的:“庭上,4名侦查人员丁×亮、苏×军、王×伟、曹×忠出庭称,在审讯时没有刑讯逼供、诱供,另有12名侦查人员马×廷、孟×军、顾×涛、张×杨、孙×青、贾×春、姜×仁、王×东、乔×秋、孙×光、刘×光、孙×惠出具了同类证言(自证没有逼供)。法院据此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侦查人员证言,证实被告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被告和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均未被采纳。”
法庭传唤此案侦查人员出庭,主要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正如前面提到的,对于16位参与侦查审讯工作的侦查人员,法庭传召了4个出庭作证,另外12个提交了自己的证词,全部都否认对被告进行过刑讯逼供,然后……法庭就说“不存在刑讯逼供”了。
法庭这么做,可以吗?——“可以”,又“不可以”。
说“可以”,是因为确实现实当中有很多案件的审理中,都是这套办法来解决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刑讯逼供可以凭被举报者自证否认”是典型的“三大冤案标配”之一(还有“狱友举报嫌犯自认犯罪”和“有罪口供主导证据采纳”,本案三样都齐了)!近几年不少平反了的冤案中,当初错判时都有该类情节存在。这是真实的现实,而且不是个别情况。包括本案在内,当时法庭就是这么判了,这已经是既成事实了。
说“不可以”,是因为这么判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错判!
关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何应对刑讯逼供可能性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清清楚楚的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被举报的人自己否认曾刑讯逼供”能否算“已经排除刑讯逼供存在的可能性”?
如果还有谁脑子转不过弯的,那换个问法你就明白了:“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自己否认犯罪,能否就此排除罪行存在的嫌疑?”——如果这么问,你看看哪个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敢说“可以”的?肯定都说“不行!还不够!”。可是本案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一到被检举和控诉的对象是警察的时候,当事法院就用判决书告诉我们——“可以”!“足够了!”。
只有被举报刑讯逼供者的自行否认,显然还远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任何一个法律从业者都清楚,嫌疑人的证词必须与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才能采纳为判案依据。具体到刑讯逼供的指控问题上,要证明刑讯逼供确实不存在,除了被指控的侦查人员(实际上就是被指控犯了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自述外,还应该有其他客观证据与之相互印证。比如每次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比如独立的第三方证明(看守所和侦查单位同属当地公安系统,不能算第三方),就算是事后调查,也应该有个严谨、正规、全面的调查过程和调查报告吧。什么叫“不能排除”?还有“其他可能性”合理存在的,就是“不能排除”!而这其中,被指控刑讯逼供的嫌疑人作伪证,就是合理的可能性之一!只有嫌疑人自己的否认,你凭什么排除他撒谎作伪证的可能性!如果只有被指控者的自行否认,没有其他有力的客观证据与之印证的话,根据“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法律规定,这些被告口供应该全部排除。
但是二审法庭没有这么做,而是直接否定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我绝不相信,是因为二审法院的所有出庭人员都脑子不够用,才犯下了从专业角度来说如此荒谬的低级错误。从近年多起冤案的报道中看,我更相信“要满足这些法律规定很麻烦,就不要抓得那么细了”的想法才是他们这么做的根本原因。没错,要安排讯问的全程录像不太容易,找独立第三方来做公证也好像操作起来挺麻烦,全面深入的调查更是耗时耗力。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是“法律规定了,就必须做到,做不到就是不合法”,还是“因为做不到,所以扭曲一下法律来迁就”,本来是个黑白分明的问题,根本不应该妥协。但是现在已经演变成某些公检法机关堂而皇之地打着“做起来很难”的借口,以行动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真真正正地上演着“我依法”变成“法依我”的本末倒置。
所以我才说——从“依法应该如何判决”的角度来看,此案明显是个错案!
当然,我也承认,如果可以不用理会“依法”两字的重要性的话,那么该案就判的没什么毛病了。
说完了口供应该全部排除,我们再接着说此案的第二类证据——狱友揭发。
从证词的内容看,狱友揭发的内容是可以互相印证的,也是关系到案情的。这也是当年法庭采纳为本案第二类主要证据的原因。
但是还是那句话:从“依法应该如何判决”的角度来看,此案明显是个错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白纸黑字的法律就放在那里。
从媒体报道和判决书内容看,本案的“狱友揭发”类的证据,全部没有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证词本身也没有经过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当然更谈不上什么“查实”。依法,这部分证人证词应该全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然,我再次重申一遍:我也承认,如果可以不用理会“依法”两字的重要性的话,那么该案就判的没什么毛病了——包括证人证词不经过质证和查实就采纳为判决依据。
这个事情就是这么荒谬:法院堂而皇之地在判决书中明明白白地写了自己如何违法判决的过程。而事后也没人把这么明明白白违法判决的事情诉诸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什么监督程序。在绕过“我依法”之后,当事两级法院用“法依我”的精神选择性地适用了法律,然后用“依法”应该排除掉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判处了一宗大案的多个被告重刑。
你要是问我,这是不是个冤案,我现在真不敢乱下结论。说不定部分、或者全部被告真的犯下过罪行,但是现在缺乏证据证明或者否定。所以,“是不是个冤案”,我现在不敢下结论。但是,不论最终调查出的真相证明此案是不是个冤案,都不影响此案当年一审二审的判决,从“依法应该如何判决”的角度来看,应该是个明显错案!
被告口供无法排除刑讯逼供可能性;狱友揭发没有经过庭上质证和查实。依法这两部分证词全部都不能作为判案依据。那么该案在现有证据下,依法只能判决被告无罪。
至于那些证据本身的枝末细节,什么B超单的真假啦、干爹干妈的角色啦、汤兰兰有没有电话敲诈啦、冬季的马棚能否完成QJ啦、擀面杖和屋子里的柱子啦……在依法排除了以上两类口供后,这些其实都是没必要细究下去的。至少对被告们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当然,最后我还是要再强调一遍:我也承认,如果可以不用理会“依法”两字的重要性的话,那么该案就判的没什么毛病了。(PS:由于缺乏官方对相关资料的公开,本文对该案的评论主要依据媒体相关报道和网传判决书。如有因信息来源导致的错误,在获得官方资料公布后,将及时修改)
法医鉴定早早的戳穿汤兰兰的谎言,它流产过!它极力否认就是要保护造成它怀孕的真正强奸犯,它报案动机已经非常卑鄙!这个小骗子的时段只分在村里和在干爹家两个时段。小骗子说在村里被大规模性侵,结果一次送医治疗过程都没有,结果逃出魔爪在干爹家一年,干妈说肚子大去妇产科,结论汤兰兰撒了弥天大谎,报案后汤兰兰已经过十四岁,法律完全可以对汤兰兰诬告立案判刑了!
我也摘抄一篇媒体报道的文章内容,为被一篇文章洗脑的人清一清脑子称为至关重要的录音里会有怎样的玄机呢?让我们还原一下录音:第一段:刘桂英:孩子(汤某某)打电话,说她老姑夫祸害她了,冲我要钱,一年供她多少钱。刘桂英与汤某某通话录音:你说老姑对你也不薄,你说你咋又咬住你老姑夫呢。汤某某:呵呵,不是,我老姑夫,就直接给你说吧,我老姑夫给我XX,给我祸害了,知道了吧。刘桂英:那我问你老姑夫了,你老姑夫说他没有。汤某某:是吗。刘桂英:你说你老姑夫祸害你啦。汤某某:啊,当然啦,你就直接说话吧,别绕弯儿了。刘桂英:(汤某某)啊,那你说一年我给你掏3000块钱。汤某某:对,那你明天给我送来吧。刘桂英:嗯,那我明天给你送去。汤某某:一年3000。刘桂英:完了就拉到了呗,到几年呐(汤某某)啊。汤某某:3年,3年就行,我不是现在上初中,你给我掏3年就行。刘桂英:我凭啥要给你掏3000呐(汤某某)。汤某某:哎,你要是这么说,那我就没话对你说。刘桂英:那我问你老姑夫了,你老姑夫说根本没这回事。汤某某:他给我祸害了,我跟你说没有用了,你要是不承认,明天他就进去。第二段:不3000了,一把拿齐1万,同不同意。刘桂英:拿完这1万块钱就不逮你老姑夫了呗。汤某某:拿完1万块钱,不逮他了。刘桂英:就是你一句话的事。汤某某:对啊,我怎么感觉你。刘桂英:有没有就是你一句话的事是不是。汤某某:对啊。刘桂英:一把拿齐1万,就不逮你老姑夫了呗。汤某某:对啊,还有你老弟呢,也就是我老叔吧。刘桂英:给哪祸害的你啊。汤某某:也是在我家啊。刘桂英:什么时候祸害的你啊?汤某某:什么时候啊,就是去年冬天。刘桂英:去年冬天什么时候,哪天啊。汤某某:哪天,反正就是去年冬天。刘桂英:去年冬天哪天啊,你好好想想。汤某某:你要是这么详细,公安局也不能这么详细,你要是这么详细,就不和你说了。从对话中可以看出,这段录音确实涉及了案子的相关内容,但法院并没有采信这段录音肯定有它合理的司法解释。1.这段录音的发生时间为日,而卷宗显示10月30日已经拘留了所有被汤兰兰指控的人员。而这段录音里并没有涉及任何关于上述人员的信息,因此该录音不具备作为上述被告人有利证据的依据。2.从两段录音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刘桂英应该是知道汤兰兰肯定被性侵过,而且这件事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要不然不会在汤兰兰一张口要钱的情况下,她就马上答应。而且整个录音中,刘桂英基本上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愤怒和惊讶,可见对老公是否参与性侵这件事心里肯定没底。3.第二段录音明显带有引导性质,而且录音中出现了另外一个男人的声音,这个男人是谁呢?4.刘桂英的老公和她弟弟最终并没有被刑拘,也没有说明他们是不是那被举报的四十人里的一员。那这次采访,为什么不把他老公和弟弟也一并采访了呢?这样不是更有说服力吗?5.关于怎么录音的问题,这个应该也算疑点,是用手机?为什么刘桂英不在视频中直接把手机的型号也说出来呢?这样不是更清楚吗?6.录音中有中断,是因为录音里有污秽语言还是经过重新剪辑?7.这10年间,这段如此清晰没有任何杂音的录音是一直保留在刘桂英那里还是在辩护律师那里?8.这段录音的真实性得到确认了吗?这声音确定就是汤兰兰的?
给官方洗地的水军还真有,不过智商低啊!越洗越黑。
给官方洗地的水军还真有,不过智商低啊!越洗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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