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更改套餐公司捏自更改客套餐,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在中国电信合肥高新区营业厅办理最低消费39元套餐,协议期~,每月返还上月消费的35% ,至今未收到返还,而且没有经过用户同意,他们又2次私自更改套餐,延长协议期到2017年2月,开通189邮箱的收费业务。已经过去20多天了,电信一直不给解决问题,找电信协调多次,电信均以各种理由避重就轻,试图淡化电信的责任,直到现在也没有达成解决协议。  主要过程如下:  我于日在中国电信合肥分公司高新区营业厅办理号码为181********飞young最低消费39元套餐,协议期为日至日止,签订的协议上明确规定自协议生效的次月起每月返还上月手机消费的35%话费到我手机账户至协议期止,可是我从日至日从未收到过任何一笔中国电信按协议规定的返还。  日我主动询问得知是由于中国电信人员工作失误未录入我的返还协议,属中国电信违约行为;处理期间,中国电信人员称日办理的按上月手机消费每月返还35%话费的套餐现已没有,提议给我更改为每月按上月手机消费返还30%的套餐并延长我手机套餐一年协议期,我当即表示反对,强烈表示不需要,要求继续按我日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可是中国电信人员为达到自身工作便利,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违背我本人意愿,日私自开通并两次更改我的手机套餐,并延长我手机套餐的协议期至日,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套餐协议期内,中国电信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通我手机189邮箱收费业务,严重侵害了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此事于日与中国电信沟通,至日仍未得到处理!希望能得到广大网友的帮助,一同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电信面前,我们个人只不过是他们的一个小小的用户,他们不在乎我们小用户的感受,将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当作儿戏。面对他们,虽然我们是弱者,但是不能任由他们侵犯我们公民应享的合法权益,不然他们会依然以高高在上的姿态俯视我们。在消费过程中,我们消费者与中国电信是平等的。  广大网友,权益受到侵害就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不要沉默!为了以后更多的消费者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醒电信广大用户,发现问题先作备份,留下有效证据,这是最关键的,因为合肥电信可随意修改你的业务信息,不需本人到场,不需本人签字,不需书面办理协议,就可一条龙更改您的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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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无视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请解决问题。
  中国电信无视消费者,私自更改用户套餐, 开通收费业务
  @duoMm的卡乐熊 2楼
21:37:00  中国电信无视消费者,私自更改用户套餐, 开通收费业务  -----------------------------  他们不怕315 315只能动动嘴皮子脸皮厚的不怕骂
要找他们的领导 工信部 一告一个准
网上搜下工信部投诉网址就行了。
  我们这边电信最胡闹  
  @duoMm的卡乐熊
21:37:00  中国电信无视消费者,私自更改用户套餐, 开通收费业务  -----------------------------  @taowei910 3楼
00:31:00  他们不怕315 315只能动动嘴皮子脸皮厚的不怕骂 要找他们的领导 工信部 一告一个准 网上搜下工信部投诉网址就行了。  -----------------------------  已经在向工信部投诉了,如果工信部也处理不了的话,那就坐等中央电视台晚会热线开通了!!!I'm ready!
  @fastgame 4楼
08:16:00  我们这边电信最胡闹  -----------------------------  是啊,淡化责任不解决问题不说,居然还利用我当时预留在电信营业厅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找到我家里去了,骚扰我家人,请问中国电信,谁给你的权利?用户还有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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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电子渠道运营中心业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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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速率:4M8M10M20M50M100M
宽带业务类型:新装
宽带合约周期:12个月24个月
省份:江苏省
通信运营商:电信
宽带安装及租金:免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电子渠道运营中心业务服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电子渠道 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电信公司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 1.2移动业务国际及港澳台漫游服务只能在与电信公司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 盖范围内享有。 1.3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享有服务。 第二条业务登记 2.1客户须进行业务登记,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2.1.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 证、警官证、外国公民护照或港、澳、台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应同时提交本 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2.1.2单位客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2.2客户应使用取得国家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且该终端功能应与客户申请开通的电 信业务相适应。电信公司所赠送的供客户使用当次促销业务的电信终端设备功能应与当次促销 的电信业务相匹配。 2.3对信用消费或电信公司认为资信不明等的客户,电信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的,客户应按电 信公司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客户资料 3.1客户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协 议有效期内,客户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3.2服务密码是客户办理业务(注:可依据服务密码办理的业务种类按照电信公司相关业务 规定执行)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取消业务的行为均 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客户入网后应立即设置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 3.3电信公司可以使用客户资料和通信数据,但仅限于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 作质量或电信业务营销等用途,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法定机关依法对客户资料和通信数据调 查取证的,电信公司有义务配合。 第四条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4.1电信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交费期限和电信公司的计费系统数据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 电信公司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审批或备案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并通过电信公 司网站或营业厅等渠道公布相关资费标准和审批备案号(或文件号)。 4.2在电信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如遇政府主管部门调整电信资费标准的,应按照电信 服务规范予以明示和告知,自统一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电信公司发布优惠方 案或调整资费套餐的,自客户新办的优惠方案或资费套餐生效时起按优惠标准执行,双方另有 约定除外。 4.3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由于通信设备产生费用清单及相关处 理过程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费用计入下月费用中收取的情况。 4.4客户根据其选择的业务种类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6日至次月5日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 式下客户需预付费用,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客户需及时充值(由于 计费服务单据延迟等原因造成预付费客户产生的欠费,电信公司将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4.5套餐内含有多个业务或者多个独立业务之间存在约束关系,其中一个业务出现欠费的, 电信公司有权暂停其他业务,由客户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多个独立 业务之间没有约束关系的,一个业务出现欠费的,电信公司不能暂停其他业务,双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 4.6客户通过电信公司的通信网络定制、点播、收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商所提供各类业务 的,电信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提供商的授权,向客户代为收取信息费、功能费、使用费等。相关资费 标准由提供商向客户公布。电信公司应提供业务代码或名称、代收金额和提供商名称的查询服务。 4.7客户如选择、变更或终止银行托收、委托银行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应 向银行等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否则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4.8因客户申请或客户违约等原因造成电信业务服务暂停的,客户应支付暂停期间的相关 费用。 第五条客户服务 5.1电信公司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 使用方法、交费规定等内容,并通过10000号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或掌上营业厅 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告知、障碍申告等服务。 5.2电信公司应当免费向客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5.3电信公司应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电话 原始话费数据详单(含语音、短信、彩信及数据流量)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 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客户可在营业厅和网上营业厅等渠道进行查询。在此期间,如客户 对电信费用存在疑问,电信公司应予以解释和核实,并保留疑问部分原始数据至问题解决。 5.4对于客户开通/关闭电信业务服务的申请,电信公司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电信公司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客户自申请之日至开通/关 闭期间的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 5.5如客户需开通港澳台长途、国际长途、港澳台漫游和国际漫游服务的,为保障双方合法 权益和上述服务的正常使用,客户应按电信公司有关业务规定进行话费充值并办理相关手续。 5.6电信公司停止某种业务时,应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的客户,并妥善做好该业务的善后 工作;客户可就解决方案与电信公司协商,但不得要求电信公司继续提供该业务。 5.7为保证客户权益,电信公司对销号的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8电信公司应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即短信、电话、广播、电视、信函、公告、报纸、互联 网等方式进行业务、服务公告或通知。 5.9关于宽带服务质量的电信术语和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按照本协议附件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转让 6.1客户需转让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电信公司同意,并由客户和受让方持 2.1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到电信公司指定营业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转让行为对电信公司不发生 法律效力。 6.2由于非客户原因需要更改客户电话号码时,电信公司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客户,并至 少提前15日告知客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客户连 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第七条风险控制和免责条款 7.1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身份识别卡(UIM卡等)、用户身份识别卡密 码和服务密码等,避免丢失或被他人获取,否则由客户自行承担后果;若客户发现异常可及时拨 打客户服务热线10000或由客户本人到电信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挂失服务),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电信公司应协助采取措施,减少客户损失,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7.2如客户违法违规使用电信业务,或使用电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责任。 7.3客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公司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客户,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 7.4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条赔偿责任 8.1客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公司交纳电信费用;客户未交纳电 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交,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电信 公司可采取信函、电话、诉讼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欠,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客户 的欠费信息。 8.2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协议的中止和解除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9.1.1客户未完全履行协议2.1条义务,所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9.1.2客户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移动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9.1.3对于后付费移动业务,客户超过约定的交费期限仍未交清费用的;对于其他后付费业 务(例如固定电话、宽带和iTV业务等),客户超过交费期限30日仍未交清费用的; 9.1.4对于预付费业务,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或账户余额低于0 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9.1.5客户违反相关规定或要求,未经接受方同意而群发商业广告和其他有害信息; 9.1.6客户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9.1.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9.2.1客户未完全履行协议2.1条义务,所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 电信公司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的; 9.2.2该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 电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 9.2.3法定机关要求停止对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9.2.4客户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9.2.5客户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违反担保条款或担保人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9.2.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3客户要求终止服务的,应在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后办理相关手续,客户实际充值的电 信费用余额电信公司可选择通过现金或电信充值卡等方式退还客户或按双方约定进行处理(电 信公司赠送话费、充话费送终端等优惠活动预交的话费及客户积分兑换话费不予退还)。 9.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电信公司继续保留向客户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10.1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种 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电信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和其他 11.1电信公司因政府行为、技术进步等不可抗力之外的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协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可根据上述原因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妥善做 好客户服务工作。 11.2本协议自电信公司盖章及受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计算机打印的受理人工号)、客户或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电信公司和客户各执一份。通过网上营业厅、掌上 营业厅、电子签名、电子协议或其他电子数据形式办理业务的,自客户表示承诺的电子数据进入 电信公司系统时生效。通过电话办理电信业务的,自客户表示同意时生效。 11.3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前30日内,双方均有权提出期满终止 协议;如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展,每次续展期为(一)年。 11.4业务登记单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和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业务登记单和补充协议为准,但业务登记单和补充协议不得规避和降低电 信公司的法定义务和服务标准,同时不一致条款应以下述方式向客户明示(如字体加黑、划线或 变换字体等)。 特别提示: 1.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 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确认; 2.签署本协议前,请客户或其代理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3.客户办理业务所需手续及需交资费,请参见电信公司的相关业务说明; 4.本协议适用于普通营业受理方式,也适用于无纸化营业受理方式。 附件:双方确认的有关宽带服务质量的术语定义和约定 1.上网带宽:互联网不同于传统交换网,客户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主要取决 于骨干带宽、运营商提供给客户的接入带宽和客户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带宽包括上行 速率和下行速率,上行指客户终端向互联网发送数据信息,下行指客户终端从互联网接收数据 信息。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宽带业务时,按下行速率最高可达进行承诺【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宽 带业务速率是指客户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 传送能力】。下行速率最高可达是指客户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相关局端设备之间的线路 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客户上网可能达到的速率,包含宽带 上网和宽带应用所需带宽,该承诺不包含达到该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电信公司提供的宽 带速率还与客户所在地区线路损耗、客户电脑性能等密切相关。速率常用统计单位是比特/秒 (bps),1kbps=1024bps,1Mbps=1024kbps。 2.上网流量:客户上网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量总和,常用统计单位为字节(Byte),1字节=8比 特。 3.电脑终端配置约定:客户上网所使用的电脑软硬件配置应满足使用宽带业务的基本条 件,客户应自备网卡。客户自行负责其电脑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电信公司为客户提供拥有自主 版权的宽带拨号客户端软件。 4.终端使用约定:如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使用宽带和iTV等终端设备的,设备所有权归电信 公司所有,客户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设备。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客户不得改变终端设备硬件或 软件状态,期间如因终端设备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的,电信公司给予维修或提供备品备件 服务,如因终端设备人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客户负责维修。客户业务终止时必须完好 归还终端设备,如人为损坏或遗失的,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客户违约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5.客户端设备停电约定:由客户供电的终端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客户向电信公司租用的 宽带和iTV等终端设备),在停电期间,导致宽带、电话、iTV等业务无法正常使用的,电信公司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装(移)机和维护服务范围: (1)电信公司按约提供调制解调器的,电信公司负责将线路布放到调制解调器摆放地点;除 此之外,电信公司负责将线路布放到用户指定地点。用户入户线的暗线不能使用的,电信公司可 以为用户提供明线接入(不含开槽、打洞;每个信息点线长一般不超过30米)。 (2)根据用户所申请的电信业务,电信公司免费调通相应数量的信息点。 (3)除(1)、(2)以外的线路、信息点应由用户自行负责布放和维护。 (4)对装机和移机服务范围内,电信公司负责用户内部线路(含暗线)的免费维修服务;对服 务范围之外的,电信公司可提供有偿代维服务供用户自主选择。 7.装机(移机)约定:客户办理装机(移机)业务登记手续后30日内,如因电信公司通信能力 限制,客户所处区域尚不具备安装条件,电信公司在公布的承诺开通时限内告知客户后,可解除 本协议并退还客户已付费用;如因客户原因不能完成安装开通的,电信公司可解除本协议并退 还客户已付费用(手续费除外)。因上述原因造成本协议解除时,客户应交还电信公司提供的所 有终端设备和相关发票。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电子渠道运营中心业务服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电子渠道 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电信公司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 1.2移动业务国际及港澳台漫游服务只能在与电信公司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 盖范围内享有。 1.3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享有服务。 第二条业务登记 2.1客户须进行业务登记,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2.1.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 证、警官证、外国公民护照或港、澳、台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应同时提交本 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2.1.2单位客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2.2客户应使用取得国家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且该终端功能应与客户申请开通的电 信业务相适应。电信公司所赠送的供客户使用当次促销业务的电信终端设备功能应与当次促销 的电信业务相匹配。 2.3对信用消费或电信公司认为资信不明等的客户,电信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的,客户应按电 信公司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客户资料 3.1客户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协 议有效期内,客户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3.2服务密码是客户办理业务(注:可依据服务密码办理的业务种类按照电信公司相关业务 规定执行)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取消业务的行为均 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客户入网后应立即设置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 3.3电信公司可以使用客户资料和通信数据,但仅限于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 作质量或电信业务营销等用途,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法定机关依法对客户资料和通信数据调 查取证的,电信公司有义务配合。 第四条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4.1电信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交费期限和电信公司的计费系统数据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 电信公司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审批或备案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并通过电信公 司网站或营业厅等渠道公布相关资费标准和审批备案号(或文件号)。 4.2在电信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如遇政府主管部门调整电信资费标准的,应按照电信 服务规范予以明示和告知,自统一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电信公司发布优惠方 案或调整资费套餐的,自客户新办的优惠方案或资费套餐生效时起按优惠标准执行,双方另有 约定除外。 4.3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由于通信设备产生费用清单及相关处 理过程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费用计入下月费用中收取的情况。 4.4客户根据其选择的业务种类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6日至次月5日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 式下客户需预付费用,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客户需及时充值(由于 计费服务单据延迟等原因造成预付费客户产生的欠费,电信公司将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4.5套餐内含有多个业务或者多个独立业务之间存在约束关系,其中一个业务出现欠费的, 电信公司有权暂停其他业务,由客户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多个独立 业务之间没有约束关系的,一个业务出现欠费的,电信公司不能暂停其他业务,双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 4.6客户通过电信公司的通信网络定制、点播、收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商所提供各类业务 的,电信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提供商的授权,向客户代为收取信息费、功能费、使用费等。相关资费 标准由提供商向客户公布。电信公司应提供业务代码或名称、代收金额和提供商名称的查询服务。 4.7客户如选择、变更或终止银行托收、委托银行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应 向银行等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否则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4.8因客户申请或客户违约等原因造成电信业务服务暂停的,客户应支付暂停期间的相关 费用。 第五条客户服务 5.1电信公司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 使用方法、交费规定等内容,并通过10000号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或掌上营业厅 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告知、障碍申告等服务。 5.2电信公司应当免费向客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5.3电信公司应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电话 原始话费数据详单(含语音、短信、彩信及数据流量)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 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客户可在营业厅和网上营业厅等渠道进行查询。在此期间,如客户 对电信费用存在疑问,电信公司应予以解释和核实,并保留疑问部分原始数据至问题解决。 5.4对于客户开通/关闭电信业务服务的申请,电信公司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电信公司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客户自申请之日至开通/关 闭期间的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 5.5如客户需开通港澳台长途、国际长途、港澳台漫游和国际漫游服务的,为保障双方合法 权益和上述服务的正常使用,客户应按电信公司有关业务规定进行话费充值并办理相关手续。 5.6电信公司停止某种业务时,应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的客户,并妥善做好该业务的善后 工作;客户可就解决方案与电信公司协商,但不得要求电信公司继续提供该业务。 5.7为保证客户权益,电信公司对销号的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8电信公司应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即短信、电话、广播、电视、信函、公告、报纸、互联 网等方式进行业务、服务公告或通知。 5.9关于宽带服务质量的电信术语和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按照本协议附件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转让 6.1客户需转让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电信公司同意,并由客户和受让方持 2.1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到电信公司指定营业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转让行为对电信公司不发生 法律效力。 6.2由于非客户原因需要更改客户电话号码时,电信公司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客户,并至 少提前15日告知客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客户连 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第七条风险控制和免责条款 7.1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身份识别卡(UIM卡等)、用户身份识别卡密 码和服务密码等,避免丢失或被他人获取,否则由客户自行承担后果;若客户发现异常可及时拨 打客户服务热线10000或由客户本人到电信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挂失服务),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电信公司应协助采取措施,减少客户损失,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7.2如客户违法违规使用电信业务,或使用电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责任。 7.3客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公司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客户,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 7.4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条赔偿责任 8.1客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公司交纳电信费用;客户未交纳电 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交,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电信 公司可采取信函、电话、诉讼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欠,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客户 的欠费信息。 8.2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协议的中止和解除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9.1.1客户未完全履行协议2.1条义务,所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9.1.2客户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移动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9.1.3对于后付费移动业务,客户超过约定的交费期限仍未交清费用的;对于其他后付费业 务(例如固定电话、宽带和iTV业务等),客户超过交费期限30日仍未交清费用的; 9.1.4对于预付费业务,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或账户余额低于0 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9.1.5客户违反相关规定或要求,未经接受方同意而群发商业广告和其他有害信息; 9.1.6客户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9.1.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9.2.1客户未完全履行协议2.1条义务,所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 电信公司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的; 9.2.2该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 电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 9.2.3法定机关要求停止对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9.2.4客户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9.2.5客户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违反担保条款或担保人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9.2.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3客户要求终止服务的,应在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后办理相关手续,客户实际充值的电 信费用余额电信公司可选择通过现金或电信充值卡等方式退还客户或按双方约定进行处理(电 信公司赠送话费、充话费送终端等优惠活动预交的话费及客户积分兑换话费不予退还)。 9.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电信公司继续保留向客户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10.1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种 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电信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和其他 11.1电信公司因政府行为、技术进步等不可抗力之外的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协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可根据上述原因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妥善做 好客户服务工作。 11.2本协议自电信公司盖章及受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计算机打印的受理人工号)、客户或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电信公司和客户各执一份。通过网上营业厅、掌上 营业厅、电子签名、电子协议或其他电子数据形式办理业务的,自客户表示承诺的电子数据进入 电信公司系统时生效。通过电话办理电信业务的,自客户表示同意时生效。 11.3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前30日内,双方均有权提出期满终止 协议;如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展,每次续展期为(一)年。 11.4业务登记单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和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业务登记单和补充协议为准,但业务登记单和补充协议不得规避和降低电 信公司的法定义务和服务标准,同时不一致条款应以下述方式向客户明示(如字体加黑、划线或 变换字体等)。 特别提示: 1.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 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确认; 2.签署本协议前,请客户或其代理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3.客户办理业务所需手续及需交资费,请参见电信公司的相关业务说明; 4.本协议适用于普通营业受理方式,也适用于无纸化营业受理方式。 附件:双方确认的有关宽带服务质量的术语定义和约定 1.上网带宽:互联网不同于传统交换网,客户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主要取决 于骨干带宽、运营商提供给客户的接入带宽和客户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带宽包括上行 速率和下行速率,上行指客户终端向互联网发送数据信息,下行指客户终端从互联网接收数据 信息。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宽带业务时,按下行速率最高可达进行承诺【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宽 带业务速率是指客户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 传送能力】。下行速率最高可达是指客户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相关局端设备之间的线路 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客户上网可能达到的速率,包含宽带 上网和宽带应用所需带宽,该承诺不包含达到该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电信公司提供的宽 带速率还与客户所在地区线路损耗、客户电脑性能等密切相关。速率常用统计单位是比特/秒 (bps),1kbps=1024bps,1Mbps=1024kbps。 2.上网流量:客户上网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量总和,常用统计单位为字节(Byte),1字节=8比 特。 3.电脑终端配置约定:客户上网所使用的电脑软硬件配置应满足使用宽带业务的基本条 件,客户应自备网卡。客户自行负责其电脑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电信公司为客户提供拥有自主 版权的宽带拨号客户端软件。 4.终端使用约定:如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使用宽带和iTV等终端设备的,设备所有权归电信 公司所有,客户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设备。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客户不得改变终端设备硬件或 软件状态,期间如因终端设备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的,电信公司给予维修或提供备品备件 服务,如因终端设备人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客户负责维修。客户业务终止时必须完好 归还终端设备,如人为损坏或遗失的,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客户违约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5.客户端设备停电约定:由客户供电的终端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客户向电信公司租用的 宽带和iTV等终端设备),在停电期间,导致宽带、电话、iTV等业务无法正常使用的,电信公司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装(移)机和维护服务范围: (1)电信公司按约提供调制解调器的,电信公司负责将线路布放到调制解调器摆放地点;除 此之外,电信公司负责将线路布放到用户指定地点。用户入户线的暗线不能使用的,电信公司可 以为用户提供明线接入(不含开槽、打洞;每个信息点线长一般不超过30米)。 (2)根据用户所申请的电信业务,电信公司免费调通相应数量的信息点。 (3)除(1)、(2)以外的线路、信息点应由用户自行负责布放和维护。 (4)对装机和移机服务范围内,电信公司负责用户内部线路(含暗线)的免费维修服务;对服 务范围之外的,电信公司可提供有偿代维服务供用户自主选择。 7.装机(移机)约定:客户办理装机(移机)业务登记手续后30日内,如因电信公司通信能力 限制,客户所处区域尚不具备安装条件,电信公司在公布的承诺开通时限内告知客户后,可解除 本协议并退还客户已付费用;如因客户原因不能完成安装开通的,电信公司可解除本协议并退 还客户已付费用(手续费除外)。因上述原因造成本协议解除时,客户应交还电信公司提供的所 有终端设备和相关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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