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房上有高压线下多少米能建房!吊机在申臂没有碰到高压线下多少米能建房,导致房上施工队从房摔下来?施工队和吊机司机都是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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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雇员建房时碰触高压线死亡 供电部门应否担责》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涂国华 杨彦&&发布时间: 17:10:56
  日,中国法院网刊登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赵令崧撰写的《雇员建房时碰触高压线死亡 供电部门应否担责》一文,笔者对此有不同见解,形成文字,应供交流。。
  【案情】
   日,被告廖某与被告郑某签订了《房屋增层扩建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郑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廖某增建位于县城一大道的住宅楼五、六层。协议签订后该工程由郑某合伙人林某按协议约定联系人员进行施工、监管和工钱结算等相关事宜。日,韦某用自己提供的吊机吊钢筋到该承建楼五楼楼面,当其与另外几个工友从吊钩上取下钢筋往楼面里拉时,钢筋碰触到距楼房外墙约3米远、属水电公司经营管理的10千伏带电高压线,导致韦某和另一工友被高压电击伤,韦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日,经依法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当地县政府作出《事故调查结案通知》,该通知认定此触电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触电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承包人郑某、林某与死者韦某在未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距离高压线仅3米的楼房外墙吊送钢筋,在将钢筋拖进过程中,因钢筋与带电的10千伏高压线触碰,导致触电事故发生。2、间接原因:一是郑某、林某建筑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高压线附近拉吊钢筋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未安排监护人员指挥作业;二是死者韦某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在作业期间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是房主肖某、廖某夫妇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郑某、林某建筑施工队。触电事故责任:1、郑某、林某建筑施工队拉吊钢筋时,未遵守操作规程和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2、死者韦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肖某、廖某夫妇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郑某、林某建筑施工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把上述郑某、林某、肖某、廖某告上法庭,同时认为该高压线为水电公司经营和管理,现韦某被触电死亡,水电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把水电公司一并告向法庭,要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后事误工费、处理后事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00 454.62元。
   水电公司辩称,公司安装的高压线路符合电力安全规定,运营良好,线路对人民正常生产生活没有任何影响或危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1-10千伏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离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5米,而根据县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结案通知》,该高压线距离楼房边缘达3米,远远高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距离,符合电力安全规范。县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结案通知》同时已经对责任作出了认定,造成韦某死亡的原因是韦某自身、房主和承包人,故死者家属把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住所,法院应予以驳回。
  【分歧】
   针对本案被告水电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问题,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水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水电公司安装的高压线路符合电力安全的有关规定,造成本案韦某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韦某自身过错而引发,故水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水电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理由是:触电致人死亡,水电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本案并不存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只是致受害人死亡方存在重大过失,由此可以减轻水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水电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由于本案韦某是碰触带电高压线致死,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首先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高压线经营管理者被告水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县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结案通知》,由于韦某的致死原因由多方责任造成:一是雇主郑某、林某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二是死者韦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三是房主廖某、肖某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建筑资质的郑某、林某,对事故发生亦负一定责任。此致死原因虽然不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造成,但存在重大过失,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减轻水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笔者认为水电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死者家属合理请求中2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宜。
    笔者认为,本案韦某碰触带电高压线致死,不属于重大过失,而是间接故意。理由如下:
  1、本案的关键是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从概念可以看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两者存在以下相似之处:一是两者对危害结果都有认知,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对危害结果没有认知,那可能是疏忽大意,或者是意外事件。二是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是直接故意。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是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不会凭借客观条件、采取措施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顺其自然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承包人郑某、林某与死者韦某在未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距离高压线仅3米的楼房外墙吊送钢筋,即承包人郑某、林某与死者韦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结果发生钢筋与高压线触碰,导致韦某碰触带电高压线致死,属于间接故意。
  2、认定承包人郑某、林某与死者韦某属重大过失,是加重了水电公司的责任。本案中, 廖某违规加建楼层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队、建筑施工队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死者韦某等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都存在过错,触电事故的发生是这些过错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水电公司安装的高压线路符合电力安全规定,距离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远远高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距离,符合电力安全规范,并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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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是谁在玩儿命?
  年初以来,高压电线事故频发;经济损失几百万,沈阳形势也不容乐观
  原因多为经济利益驱使,抢工期电力部门:破坏高压线追究刑责
  一辆大型破碎机忽视t望,贴近高压线导致放电,造成高压电线中断。
  一工程队燃烧废物,烧着大棚袭扰高压线,造成高压电线中断。
  园林部门运树时,吊车司机野蛮施工碰断高压线,造成高压电线中断。
  园林部门植树时,吊车司机忽视t望砸断电线,造成高压电线中断。
  4个月内,全国多地区高压电线中断十余次,包括沈阳在内,事故导致部分地区停电,经济损失严重,追查原因,绝大部分因为工程队野蛮施工造成的。“生命之线”为何屡遭破坏?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高压线下的农贸市场
  5月30日,沈阳供电公司送电工区主任商桂青站在大潘镇农贸市场前,面色凝重而忧郁。
  顺着他手指的方向,记者看到,农贸市场的正上方,是一排排的高压电线。“按照《电力法》的规定,高压线下是不允许有建筑物的,尤其是熙来攘往的农贸市场,太危险了!”
  两年前,就在这个市场,一商户架设电视天线,不小心碰到了高压线,好悬没出人命。命虽然保住了,但业户家中所有电器全毁了,屋里烧得漆黑一片!
  据了解,五六年前,这个市场原本只有一些散户,后来被当地政府扩建为农贸市场,电力部门一直想动迁,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动迁成。“这早晚是个事儿啊!”
  就在大潘农贸市场不远处,一栋在建小区正在繁忙施工,多辆塔吊和吊车正在作业,在塔吊和高楼之间,一排醒目的高压线穿过。“虽然达到了距离要求,可一旦施工不慎,很可能发生悲剧。”商主任说。
  城市扩张,安全隐患多了
  商主任的这种忧虑不无道理,危及高压电线的隐患确有存在。
  4月9日,轰鸣的机器声中,一辆吊车在沈阳大青公园内紧张地作业。大青公园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正忙着绿化,一车车树苗运到工地,吊车负责将树木吊到挖好的树坑里。
  在工友们的指点下,吊车司机操纵吊臂,要将一棵树放入树坑中。但他不知道,随着吊臂的提升,危险正在逼近。突然,吊车上方出现感应电压,原来树木靠近了头顶上的高压线!幸运的是司机没有受伤,吓得驾驶吊车逃离现场。
  虽然没有酿成跳闸事故,但电业部门赶到现场,查出原因后向警方报了案。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现场目击者,于3天后将吊车司机找到,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罚。
  “以前,高压线和地面的安全距离还够,后来城市扩张变成了居住区,地面垫高了,但高压线不能增高,隐患也就出现了。像这样的隐患,还有不少处。”商主任说。
  吊车司机忽视t望尝苦果
  “生命之线”为何屡遭破坏?那些破坏者难道不知道高压电线碰不得吗?
  去年4月份,一辆长货车载运着活动板房行驶在沈北大道上,后边跟着一辆吊车。午夜1时20分许,活动板房从货车上掉下来,吊车排上了用场。吊车里有两人,司机和18岁的小工,货车里也有两人,下车和小工帮忙扶着板房,吊车启动往车上吊,因为忽视t望,当吊到第二个板房时,吊车吊杆杆头触到了高压线,3名扶板房的人当场被电击倒地。除了吊车司机安全外,小工死亡,另两人重伤。
  吊车司机尝到了忽视t望的苦果,修吊车花费近40万元。损坏高压线造成沈北部分区域停电8小时,给电业部门赔偿40万元,到现在还未赔完。小工家属起诉吊车司机,要求赔偿60万元,官司到现在还未打完。
  冒险触碰高压线,原因有三条
  连孩子都知道,靠近高压线有生命危险,更不要说是触碰了。那么,为什么还有人敢于冒险?难道他们不怕死吗?
  沈阳供电公司送电工区电力设施保护专责工程师孙常颖认为,原因有三条:首先是肇事者(特种车辆司机)缺乏安全意识,他们也知道高压电危险,也想到了安全施工,可一干起活来,安全问题就抛到了脑后,加上业务不精,触碰高压线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是对利益的追求。有的工程队对工期要求很严,有些工程不具备在高压线下施工的安全条件,但如果绕行,既耽误时间又增加成本,工程队长于是要求工人冒险施工,大部分事故都是如此造成的。
  最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中国,有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列和刑法,都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一些特种车辆司机和工程承包者不懂法,认为即使出事问题也不大,所以纵容甚至怂恿工人冒险。
  隐患频发,如何解决这个难题?
  记者了解到,最近一段时期,沈阳已排查出高压线隐患108处,其中危急隐患32处。隐患如此多,该如何面对这样的情况?有没有彻底解决的办法?
  孙常颖告诉记者,按照正常程序,这种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得知施工地点有高压线,应该联系我们,我们派技术人员协助施工单位施工,帮助铺设安全架。但很多施工单位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正是因为不熟悉高压线的危险,才酿成了事故,给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
  沈阳供电公司送电工区副主任耿存文说:“目前沈阳很多道路都在改建施工,希望各施工单位在碰到施工地点有高压线时,主动和电业部门联系,我们一定会认真配合好施工单位的工作。因为高压线负载的大都是66千伏甚至是220千伏的高压电,因施工不当伤到工人、造成大面积停电,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耿主任说:“我们公司采取了上门服务的方法,全部职工从早7点到晚6点,巡查高压线,发现施工或绿化植树就要整天蹲守,既服务又监督。目前,我们正在着手建立全市吊车、混凝土灌浆车、挖掘机及其操作人员基础资料,有针对性地举办电力设施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每月发送短信提醒等。”即使这样,还是有人不理解我们。向我们承诺不施工,但半夜又偷偷施工,我们于是变为24小时昼夜值守,前几天在一处工地看到大铲车距高压线仅有2米,被我们制止了。“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只能通知公安部门,一经发现就要处罚。”
  制造严重电业事故追刑责
  面对高压电线下的休闲广场,我们还能坐得住吗?面对越来越多的高压线下的“野蛮施工”,我们怎能不忧虑呢?
  记者通过连续几天的采访,发现很多建筑公司不但野蛮施工,而且在进行作业危及高压电线时,居然不知道采取保护措施。记者也看到,有多处距地面20多米高的空中高压线,已是伤痕累累,高压线严重“受伤”,不但带来维修上的困难,更使得周围居民陷入用电难的局面。
  “说句大实话,电不是供电局的,它是我们全体居民的,也包括野蛮施工的工程队。”每次野蛮施工,造成的损失都是惊人的,前面提及的几起事故,每次直接经济损失都要超过20万,严重者达到50万元,这还不算停电居民、企事业单位、医院、商家的损失。据悉,在公安部门的支持下,沈阳电业部门将对制造严重电业事故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呼吁:请爱护供电设施,因为它是我们大家的!
  高压线的这些知识
  你懂吗?
  高压线不绝缘
  高压电线一般用于远距离输电,因为把电压升高再传送的话,损耗比较小,通常城市之间的高压电线要升到10万以上伏特,城市内的也在1万伏特以上。这么高的电压,绝缘层必须非常厚才能达到对人体安全的等级,而远距离传输不可能把铁塔造非常密集,塔和塔之间的距离一般要几百米,如果加上很厚的绝缘层,重量是不能承受的。所以,惟一的办法就是不用绝缘层,把电线架高,并且远离居民区。因此,靠近高压线是极其危险的。
  电伤治疗难度大
  高压电击伤的伤害非常隐匿,常会损害深层的肌肉、神经、血管。其病情复杂,治疗过程中并发症多,而且伤口不爱愈合,很多人需要截肢治疗。
  破坏电力设施最高判死刑
  《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此外,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报主任记者崔平摄影常晟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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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菏泽吊车高压线下违规作业导致高压线路受损
[提要]12月30日,菏泽胡集乡居民朱某某雇佣吊车司机胡某某高压线下擅自用吊车作业导致220千伏菏浒I线跳闸,线路停电1个多小时。该事故对线路安全运行与设备造成重大损失,目前两人被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
  齐鲁网1月20日讯(通讯员 张福印)12月30日,菏泽胡集乡居民朱某某雇佣吊车司机胡某某高压线下擅自用吊车作业导致220千伏菏浒I线跳闸,线路停电1个多小时。该事故对线路安全运行与设备造成重大损失,目前两人被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
  日15时04分,220千伏菏浒I线(菏泽到郓城)跳闸,重合闸未成,强送电依然没有成功,国网菏泽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意识到该线路可能受到了外力侵害,考虑到危险性太大,他们立即组织30人的巡视队伍,分乘10辆车前往该线路逐段检查。在78号-79号杆塔间(牡丹区胡集乡境内)的一处工地,巡视人员发现一辆无人看管的吊车停在高压线下,吊臂上端离线非常近,并在吊车上方的高压线上找到了故障点。报警后,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胡集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过认真勘察,确认事故由那辆擅自在高压线下作业的吊车施工导致,经排查锁定了事故嫌疑人为朱某某、胡某某并将其控制。
  据了解,当天朱某某雇佣吊车司机胡某某在高压线下施工,因胡某某操作中吊臂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足,导致高压线路受损。据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的侯永宾律师介绍,朱某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前既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更未向电力行政管理机关报请批准,吊车司机胡某某无吊车驾驶资格证,属无证驾驶,以上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16条规定,因该事故对线路安全运行和设备造成极大损失,依照《刑法》第119条和第134条相关条款,两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人太大胆啦,上面就是22万的高压线,他们竟然敢在下面用那么大的吊车干活,没要他们的命都是万幸。”现场的王先生心有余悸地说。
  “以前就听说过在高压线下违规干活被电成黑炭的事,高压线看着没事,一旦触电,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大家今后提高警惕,注意安全,爱护电力设施。”网友我是阳光娇子说。
  “高压线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若小于这个距离,即使碰不到,也可能引发事故。”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室负责人表示,施工过程中如若需要临近高压导线或地下电缆作业,特种车辆操作从业人员可提前与供电公司联系,供电公司将提供安全作业指导。
  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须经许可
  “泵车、吊车、挖机、桩机等特种车辆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必须事前经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的侯永宾律师告诉记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了解,电力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觉察到自己的行为差点危及生命,朱某某、胡某某后怕不已,面对没想到的损失和事实,两人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他们必将受到法律和经济的严惩。
  高压线外力破坏事故记录警示
  日下午,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某工厂施工工地,临时雇佣的一辆三轮车改装的吊车在220千伏高压线下违规作业,吊车臂因离高压线太近而被吸附,造成高压线短路跳闸,致使牡丹区、郓城、巨野部分区域停电40分钟,经相关部门鉴定,直接经济损失达50余万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工程负责人朱某、雷某、庞某3人被依法执行逮捕。
  日9时15分,温州市某建设工地,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在220千伏高压线下违规使用吊车吊装桥梁板时,吊臂碰触高压线造成线路跳闸,操作人员被电弧严重烧伤。为此,施工单位不仅要为电力设备修复及停电损失付出高额赔偿费,还要为受伤人员支付高额医药费。
  当前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已成为影响电力安全的棘手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市范围内非正常停电事件近三成与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有关。电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给我们的生活带了无穷的方便,但我们中的一些人却不懂得爱护电力、保护电力,甚至在没有和供电部门沟通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习以为常的在高压线下建房、钓鱼、种树、烧垃圾。供电部门只能被动的加大巡线力度。而事故一旦发生,必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很多人还因此失去宝贵的生命。
  一个城市的电力设施安全维护显然也不是专业人员有限的员工所能完成的,需要依靠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到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行动中来。再一次郑重呼吁,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电力设施,并积极宣传安全用电,让我们的生活更多地充满欢乐笑声,多一些光明,少一些悲剧。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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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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