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深圳高考完 还可以以在深圳全日制雅思班学校就读条件 办理深圳特区居住证吗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居住证公开信
尊敬的家长朋友: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关爱学生成长,从了解《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开始。
各位家长朋友,大家都知道,持居住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优惠,如申请学位、享受补贴、报名参加异地中高考等,那么问题来了!
居住证申领条件您知道吗!居住证签注条件您清楚吗!居住证相关流程您了解吗!
什么,你居然不清楚!!!赶紧的,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1.同时符合: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月;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18个月。
2.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1.同时符合:
●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8个月;
●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8个月。
2.继续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1.“深圳居住证”微信公众号;
2.“深圳居住证”手机APP;
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
4.居住证受理点。
1.“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2.“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3.尚未申报居住登记的学生家长,请及时提醒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您的居住登记您的信息;已办理居住证的学生家长,请务必牢记居住证每年按时签注一次。
4.非深户籍家长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是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我市中考、高考报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补贴”、“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的必要条件,请及时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深圳新居住证办理难倒多少人 引来骂声一片_报料_民声汇_奥一报料_南都报系综合报料平台深圳新居住证办理难倒多少人 引来骂声一片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非深圳户籍人员请留意办理居住证,享受到多项深圳公共服务。可新居住证办理最近连遭市民的投诉,许多市民在更换新居住证时遇到种种问题造成无法更换。今日去罗湖区东晓派出所办理居住证,被告知需要满足在居委会登记满足居委会满足一年以上条件,否则不予以办理!可是我现在所居住的房子是本人于2011年购入,房产证上面有我本人的名字,为什么仅仅凭我未有主动在居委会登记就否定我在该区域住宿未满1年的事实呢?本人来深工作已经十余年,从最初的暂住证到2008年开始的居住证一直依法办理,且正常交社保。因本人出差较多,所以没有及时签注导致原居住证(2008年办,期间在龙岗派出所签注)过期,根据最新的办居住证的要求重新办理,但是前往派出所办理时被告知无法办理,理由是我在社区的居住登记电脑查不到资料,于是本人到社区进行查询,社区登记显示本人2009年龙岗居住至今。对于此种状况,社区工作人员也发恼骚指出有很多在龙岗居住的外来人也因这种原因办不了居住证。为此,希望深圳市相关部门给出合理解释:1、本人来深工作十余年,持有第一批居住证迄今已经7年有余,为何不能办理新证?2、本人依法缴纳社保,且在龙岗居住6年至今,符合办理条件,为何派出所查不到档案?3、如果因电脑查不到档案(实际居住时间6年)导致不能办理居住证,有关部门是否应当就此拿出解决方案,因为,本人的事情绝不是个案,据社区工作人员介绍,有不少人现在要更换车牌都办不了。本人2000年到深圳,2008年办了十年期居住证,因为小孩在深圳从幼儿园上到高中,为了孩子能在深圳高考,我有买3年没间断过的社保,每年去派出所查询自己居住证看看有没有失效,到6月份去办新特区居住证居然说我没有登记满12个月,难道我有房不算合法稳定居所吗,之前的社区注销了我的资料,新的社区没跟我登记,我从入住新社区开始就在管理处登记过了,现在我的问题等到登记满12个月的话,我之前的证就作废中断一个月才能办新证,新的跟旧的连不上,就影响教育局规定的要满足3年居住证有效期才能异地高考的条件。布吉派出所办居住证好多人在派出所社保过不了,在社保局打清单也无效,跑了几次到现在派出所也没答复怎么办。现在派出所叫我们去社保局,社保局叫我们去派出所。有人证件齐全,社保5年,居住10年有登记一样办不了,这是要闹那样???在深居住了十几年,持一代居住证也7年了,现在无法办理二代,好不容易获取了公证书却无法上牌,觉得心理太憋屈了!我们谢谢在深的建设者,竟然遭遇如此待遇!昨天在网上看到网址,进去一看,要注册。费了好大劲注册(单手机验证就要几回),登录进去填表(登录也要验证),填好表按确认键,马上弹出“申请失败”,反复几次皆如此。无奈跑到派出所,派出所几位小姐正烦之呢(估计问的人多了),说:她们也办不了。我说:在网上填好了进去不了。她说:你进去不了,我们也进去不了,咱们是一样的。还问我着什么急。不是政府规定6月1日符合条件的去办居住证的吗?怎么是我着急了?我照片拍好,证件带齐,跑了两趟派出所,上了几次网,楞是没法办好,这叫什么事?从去年就嚷嚷要办居住证的,怎么网络到现在还没搞好呢?而且派出所也不知道几时能够办理,最后只能要个电话,不想再跑了!在深圳工作了快十年,今天因为想看一下居住证信息,网上一查发现已经是属于终止功能的状态,所以想上官网上确认一下,才发现官网竟然只有一个页面,用户无法注册,现在新政册出来,很多人都想注册却注册不了。今天收到派出所通知,现在深圳居住证6月份要修改新政策了,派出所现在不能新办和补办十年居住证了,现在只能办理半年居住证了,续期就还可以续期十年的,因为办理港澳通行证等业务还用的上。6月份后,之前没有办理深圳居住证的,要求:要居住满一年(房管所登记满一年),社保连续买满一年,有这2个条件才能办理深圳居住证的,要求比较高了。自从起有关新的居住证政策出来,说句实在话,批评的呼声大于赞赏。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的网站,注册多次都没成功,只好去派出所居住证办理点亲临现场,可不知为何,有的办事员在现场办理,我们市民问的问题都回答不出来。如我个人的:1.两个大人的都是10年的,我们换证就行了,是否免费?要提交什么证件?还是直接拿原居住证去登记办理就行了?在此过程中还是否要对照新的居住证办理条件与要求进行审批2.孩子的居住证,办的都是半年有效期,现在状态是:功能性中止,我应该如何办?3.如果孩子原有的居住证丢失了,现在有复印件,可否以此查找到相关信息给以处理?4.其它的如:下年孩子要上学了,小一,申请学位会用到居住证,那我是提前办理还是提前半年就行...布吉办居住证点,每天有好多外来劳务工,来办证点办理居住证,他们都因贫困没钱买社保,而放弃了办居住证。他们都恨深圳出台"土政策",把办居住证与缴社保捆绑,才能办到居住证。有些学生怕"留守"来深圳读书,父母没有缴社保的,也不能入深圳学校读书。深圳官方:来了就是深圳人,你们把办居住证,捆绑要缴社保,等于拟要来深劳务工回家去了。如果不是来回3次的办理居住证的经历,我也体会及发现不到《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及其管理系统存在的重大运用缺陷。来深15年,于2008年办理了第一批居住证至今,社保正常缴纳,但是前往派出所办理新的居住证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电脑系统中没有资料;经过详细阅读条例并与办事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最终发现了症结所在。条例第三章第19条规定:条例定义的合法稳定居所要求需要连续居住满12个月,且这12个月的计算标准是“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显然这样规定存在重大问题。1、居住地点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混乱。2、办理居住登记之日存在歧义。3、经过本人与办事警员的沟通,可以确定的是,居住证联网系统存在问题,首先是社区的档案不能完整的显现于派出所的工作界面,无从查阅当事人的居住历史情况,使得很难对当事人是否有“合法稳定居所”进行合理判断。总结市民办理新居住证无法办理有以下问题:1、深圳居住证网页无法注册,或注册后提交“申请失败”。2、居住要满一年及社保要连续买满一年,有这2个条件才能办理深圳居住证,许多人社保没交或没满一年被卡无法办理。3、旧证难换新证,居民换住所后原社区注销了住户的资料,新的社区没及时登记,造成登记满12个月,个人房产证上有日期及姓名证明也办不了。4、办理新居住证时派出所在电脑上查不到社区的居住登记资料,可到社区登记显示居民2009年龙岗居住至今,但也办理不了。6月起,非深户可以办理深圳新居住证了。想知道你是否满足深圳新居住证的办证资格吗?快来看看大家推荐的深圳居住证办证资格查询,教你一秒查询就知道!深圳居住证办理指南:流程+申请+条件【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1、已满16周岁并在深圳市居住30天以上的非深圳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发给《深圳市居住证》:(1)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3)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4)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5)此外,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2、取得《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后符合《深圳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之一的,可以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申请直接转为《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后,持证人再次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的,经申请可以通过系统自动恢复相关的使用功能。深圳居住证办理材料1、《深圳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下载见附件)。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数码照相回执。(1)以从业为条件申请办理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合法注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要求,为申请人办理就业登记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深圳市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新办或类型转换申请。(2)以拥有物业为条件提出申请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为条件申请办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办理详情参考附件)(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为条件提出申请办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5)以学习为条件提出申请办理或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办学机构可以在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报子系统》录入账号,集中录入申报申请人信息。(6)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20至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还应提交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详情参考附件。深圳居住证办理流程【个人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申请材料。2、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缴费、取得办证回执。3、在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领取居住证。温馨提醒:个人以从业提出申请的,仍需用人单位提交电子数据,未提交电子数据的,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用人单位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注册号到所辖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窗口或公安机关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网上立户,领取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同时领取或从网站下载《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2、分发表格,指导员工填写,并要求员工在表格背面粘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需粘贴计生报告单,收回《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校对相关信息后在相片处加盖骑缝公章。3、在深圳市辖区内就业但居住在深圳市辖区以外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该员工的居住地址及编码,采用该员工在深圳市的办公地址及编码。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录入申请人信息。5、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系统的居住证办理模块中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功能列出要申报居住证的人员并提交,同时打印办证清单。6、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清单及申请表格等相关资料,统一缴纳办证费用。受理点受理后打印办证回执。7、用人单位按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到原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全日制办学机构办理流程】1、全日制办学机构经办人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辖地受理点填表开户,领取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全日制办学机构的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集中申办方式办理)。2、到所辖居住证受理点领取或从居住证网站下载《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空白表),分发并指导学生按要求填表,同时在表格背面粘贴相关材料(不能独立完成填表的学生可由家长或老师代填,代填人须在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处签名),收回《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3、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电子数据,打印办证人员名单。4、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及办证人员名单,按办证人数统一缴费,取得办证回执,按预约日期凭回执领取居住证。【深圳居住证办理时限及费用】1、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2、有效期:最长为十年;3、办理费用:首次办理免费,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缴纳20元工本费。深圳市居住证的转换和终止功能均为系统后台自动进行,为保障自身权益,请广大持证人在日常注意查询、确认所持居住证的证件类型、首次办证日期及有效期截止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及时延期。
奥一网友&就是让交社保而已!政府出这些不和谐政策奥一网友&不一樣的待遇!!!!奥一网友&垃圾政策。一刀切的政策!老子来深圳11年了,加上这次是3次换证了!就他妈的因为学历是以前身份证号码,新的身份证对不上(也是狗日的派出所办理错二代),就不给办理。等你吗比奥一网友&办个居住证也是烦死了,傻逼政策,傻逼执行奥一网友&蝗你妈个傻B,人家这是逼你调户啊!!!没看到是个人都能调户到深圳啊!奥一网友&同感,没有孩子不好上学,没办法奥一网友&不办照样在深圳奥一网友&没有穷人的深圳奥一网友&有轻你来深圳?滚回你的身份证地址去奥一网友他们不想回去吗?深圳没有“蝗虫”本地人也没有好日子过,本地人已经没有田地。奥一网友&“蝗虫”的痛。{{item.user_name}}&{{huifu.user_name}}微信报料拿起手机扫一扫就能轻松实现报料,更方便快捷手机报料下载南方都市报APP电话报料报料热线:400 886 6166邮件报料请发邮件到:sqsh@nandu.cc发生地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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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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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经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持证人权益、信息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公告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网吧、休闲娱乐、食品加工、旅馆业、餐饮、培训、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中介等经营活动的;
(二)赌博、、贩毒、、、制作或者贩卖淫秽物品、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
(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
(四)非法制造、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八条 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三十条 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证;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申请相应的权益。申请时应当出示居住证或者提供居住证信息。
有关部门查验居住证或者核实居住证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权益。
第五章 信息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进行管理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有关信息应当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数码相片、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计划生育、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社会保险、诚信记录等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居住证相关申请和提供相应的权益时,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三十八条 非深户籍人员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申报义务人可以免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的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非深户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房屋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以外的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罚款,并依照《》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一千元罚款,并依照《》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办理的其他证件,由发证机关宣告作废或者收回注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取得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申请享受的相应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提供,并追回已发放的财物。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按照扣押居住证数量每证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被泄露、买卖、违法使用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第四十九条 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侵害非深户籍人员合法权益或者为非深户籍人员谋求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服务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关于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关于居住证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
第五十二条 根据《》、《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办理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证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免费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前,《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继续有效;换领新证后,持证时间连续计算;不申请换领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本条例施行十二个月后,《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失效。
第五十三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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