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省级盗窃文物罪罪证据不足怎么处置?

概述/故意损毁文物罪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处罚内容/故意损毁文物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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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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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姑且不论损毁的是什么文物保护单位,单单是私人住宅,也构成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如果是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则又构成了故意损毁文物罪。
这种情况属于哪一种,要怎么举报呢?
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应向公安机关举报
在当地举报没有用的,你要知道这是强行拆毁的,天高皇帝远啊没有用;可否帮帮我吗?
在当地举报没有用的,你要知道这是强行拆毁的,天高皇帝远啊没有用;可否帮帮我吗?
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我离你比较远,恐怕帮不上忙。你考虑一下,去市里检察院上访看看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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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毁文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过失损毁文物罪简介
过失损毁文物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过失损毁文物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毁文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毁文物罪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文物的行为,并且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珍贵文物,但却是因疏忽大意或者出于自信而损毁。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未将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概念补充
关于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刑法共规定了三种犯罪,即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珍贵文物主要是指可移动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一、二级的文物均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中需要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珍贵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比如货币、舆服、器具、名画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宋庆龄故居、清东陵、燕下都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损毁文物,是指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坏,包括打碎、涂抹、拆散、烧毁等,使文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失去文物价值的破坏行为。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主观状态不同,故意损毁文物罪属于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毁文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毁的结果发生的;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毁文物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毁结果的行为。如在进行基建工程时,没有在施工前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勘探,在施工中造成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及珍贵文物的破坏等。二是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损毁非常重要的保护文物,使其无法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的情形。过失损毁文物,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处罚,刑法规定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损毁特别珍贵的文物或者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或者多次损毁、损毁多件或者损毁多处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使之无法补救、修复、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形等等。对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的处罚,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损毁名胜古迹的行为,刑法只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名胜古迹的,不构成犯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游览的著名的风景区以及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塑、石刻等历史陈迹。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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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罪的犯罪及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中的“珍贵文物”主要是指可移动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一、二级的文物均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中需要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珍贵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比如货币、舆服、器具、名画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宋庆龄故居、清东陵、燕旧都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故意损毁”,指故意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毁坏;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破坏的行为。其中“损毁”包括打碎、涂抹、拆散、烧毁等使文物失去文物价值的破坏行为。本条第一款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损毁特别珍贵的文物或者是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多件或者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使之无法补救、修复;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使之难以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形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款中的“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游览的著名的风景区以及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塑、石刻等历史陈迹。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名胜古迹;损毁多处名胜古迹;损毁重要名胜古迹;损毁名胜古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不听劝阻或者警告,率众损毁名胜古迹;损毁结果严重,致使名胜古迹遭到毁灭性破坏等等。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过失损毁文物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主要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损毁。如在进行基建工程时,没有在施工前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勘探,在施工中造成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及珍贵文物的破坏等。过失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较大;损毁非常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使其无法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本款对这种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事故责任由交警勘测现场后依法认定。结合事故责任划分、事故后果、保险合同和具体案情确定解决方案。
A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处理,受害方的医疗费、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A你好,属于工伤的,先申报工伤事故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
A这种情况维权,要证明损失及开采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一系列评估鉴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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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杭州铁检:依法对一倒卖文物案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_网易新闻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杭州铁检:依法对一倒卖文物案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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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杭州铁检:依法对一倒卖文物案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
1000余块古墓砖到底哪儿来的
杭州铁检:依法对一倒卖文物案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一起普通的倒卖文物案,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地一捕了之,而是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严防错案发生。
近日,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冯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办案检察官确实认真!”当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把不捕决定通知冯某聘请的两名律师时,两名律师同声称赞道。
今年3月7日17时许,绍兴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该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平阳山路铁路出租房冯某开设的足浴店进行例行检查时,从该足浴店内查获古墓砖1000余块,以及疑似文物的古瓷碗5只。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审核办公室鉴定,现场查获的1000余块古墓砖、5只古瓷碗均系一般文物。
对于所查获的古墓砖的来源,冯某归案后供述,是自己七八年前收集的,其中一小部分是从绍兴市上虞区当地农村的老围墙等处捡来的,绝大部分是在上虞当地文物市场交换来的。经公安机关侦查,冯某在2016年8月至今年2月,借用妻子身份信息申请注册了一家名为“舜帝岭”的淘宝店,未经文物主管部门许可,通过这家淘宝店将收集的古墓砖经雕刻加工成砚台、茶台等形式非法出售,涉案交易额达4.5万余元。
3月15日,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冯某的相关案卷材料。办案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证据后,认为根据冯某的供述、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和淘宝店出售古墓砖截图等证据,只能证明冯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淘宝店出售经加工的古墓砖、交易额为4.5万余元的事实。
被鉴定为一般文物的古墓砖是否属于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现场查获的1000余块古墓砖的具体来源究竟是什么?本案是否已达到倒卖文物罪“情节严重”的构罪要求?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专门到浙江省文物鉴定部门咨询了解文物保护有关知识。
经了解查实,该案古墓砖属于倒卖文物罪规定的犯罪对象。同时,针对古墓砖来源不明问题,检察官又实地到上虞区当地文物市场调查核实,发现当地文物市场不存在冯某供称的有公开交易古墓砖的情况,冯某辩解的绝大部分古墓砖是从上虞当地文物市场交换来的说法不成立,所以古墓砖来源可疑,导致收购金额不清,需要进一步查证。据此,检察官认为,冯某涉嫌倒卖文物交易总额已达到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罪标准的证据不足。
在认真听取冯某聘请的两位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该院依法对冯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不捕说理,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3月22日,冯某被取保候审。
(原标题: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杭州铁检:依法对一倒卖文物案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
本文来源:最高检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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