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月利息最高能写多少上只写月2%所表示一定是月利吗

  • 规范的欠条、借条等的要求
    1、格式应规范、清晰。
    建议使用欠条、收条等字据的规范格式。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正规制作、填充式的字据(商店有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
    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
    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楚金额、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是财,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
    涉及数字部分,最好用大写。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如“货款计拾捌万人民币(180000万元)”,此为常见之失误,笔者已见过多次;阿拉伯数字末尾加个零,数额会骤然巨变。
    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条”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只能向法院起诉。
    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虽只是一字之差,但都极容易颠倒是非。如借条一份:“霍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
    5、签名盖章不可小视。
    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农村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聪明的张作霖在当年与日本人签订协议时,便盖章而不签名,其意在于为后来不认账打下基础。章谁都能刻,但字迹却是各具特色。
    单位应注明单位名称,最好能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亦可,若为其他人,应有授权委托书。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欠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拇指大的小章,不太妥当。若单位拒绝承认拥有那些部门章、小章,事实难以澄清。
    个人、单位应写全称,而不宜用简写、代号、化名。如“今欠司马先生货款2000元”中“司马先生”指称不明;如“今欠海尔公司材料款38万元”中的“海尔公司”指称不明,就笔者了解,郑州亦有一家海尔公司。
    签字、盖章要各方当事人皆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出具字据的时间,都应当清晰、明了。不写日期的字据一旦发生纠纷,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对约定有履行义务期限的字据,要在应履行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若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不要因系亲朋好友,碍着面子而不写明利息。若要计算利息,应当写明利息标准,否则,在诉至法院后,将视为未对利息加以约定。《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利率利息分不清,也容易产生纠纷。如张大民立借据:“今欠王麻子人民币8万元,利息2分,8个月内还清”。借钱是事实,但约定利息是每月2分钱,还是月利率2分,难以说清。此种情况,已有判例,认定为约定不明,为公平起见,王麻子得到张大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2分利率写成2分利息,或写成0.2分利息,或写成0.2%利息,都是不恰当的。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主要表示方法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无论是银行还是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时候,文字表述均应用“利率”,银行放贷利率通常按月计算,用“‰”表示,2分的利率就是20‰(即2%),月利率五厘六即为5.6‰。
    8、注意认真核对字据。
    在书写字据后,双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漏洞,应当立即修正或者重新书写。亦可找第三人对字据字字斟酌,切忌稀里糊涂就签字盖章。
    受胁迫所写“欠条”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关系将不为法院确认;赌债、婚姻、感情之债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无效;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就不要借款给对方,否则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10、要妥善保存字据。
    注意保存完整欠条,缺角欠条,证据效力会有所减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意保全证据,一般情况下要保存好字据复印件。若对方骗取字据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结局。如遇对方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字据,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涉嫌抢夺罪、抢劫罪。偷窃欠条,亦可能涉嫌盗窃罪。
    11、商业交往特别注意。
    业务往来手续不清,易起事端,常见情况是,对方未付钱,己方无完善字据,亦无其他价目表或者价格清单。每批货物交付后,应当立即填写《送货单》、《进料验收单》等字据,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送了货物后,应当即时结算,在把所有款项算清后,应当尽快制作结账单,当场不能给付报酬的,结账手续做完后,立定新的字据,此时,切记要将结账前发生的收条、欠条、收据予以收回,一时不能收回的,结账单上注明“在此之前一切条子均作废。”
    还款时,要记着索回欠条,如对方称一时找不到欠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这样才不会给日后留下隐患。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相关字据或者销毁,或者存档。
    二、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鉴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
    一张完整的欠条或借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根据你说的那些借据估计没什么戏了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条没有月定利息,索要高利的,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完全可以拒绝。若没有采取其他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索取的,不属于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借条应该有用,钱他还得还.但利息好象是按银行的走.

  • 根据《民法通则》:1.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意味着随时可以要求归还,你们协商一个合理期限(或起诉由法庭裁定)归还,钱是一定要还的。2.超过法律规定最高利息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在最高利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只能的利息,你是可以向法院主张的。

  • 书写的借条是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 按银行的最高利息每年24%还给他们,爱要不要,千万不要打借条,你打了借条你就麻烦了,他在恐吓你你就说我留下遗书说是放高利贷的逼死你的,看谁狠毒

  • 折算为年利率120%了,算得上高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24%年利率的,法院不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利息,但是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出24%但不超过36%年利率的,借款人无法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36%年利率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利息。

借条上擅加“月息2%” 当事人贪小利被法官罚款3000元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 萧法 记者 陈洋根)借款5万元,为多拿利息,擅自在借条上增加“月息2%”的内容。法官当庭识破后,对原告陈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同时,法官根据调解了解,对为原告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予以训诫,因陈某当面在借条上添加内容,律师深知这一行为有悖诚信,却未阻止。

  5万元借款纠纷闹到法院

  早在2014年9月19日,陈某向诸某出借5万元,由童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诸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童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有签字。

  到期后,因诸某分文未付,今年1月28日,陈某到萧山法院起诉,要求诸某返还借款5万元,按月利率1.87%计算利息,童某对此负连带责任。

  3月16日,官司开庭,两被告缺席,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陈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证明上述借款事实。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在法官的火眼金睛下,显得并不简单。

  在审查这张格式化的借条时,法官发现,“利息按每万元每月2%计算”中“2%”的笔迹,与其他几处并不一样,显然是用不同的笔书写的。

  意识到借条并非一气呵成时,法官详细地询问了原告陈某。

  法官:“借条上的2%是谁写的?”陈某:“在出具借条之后,咨询律师时,律师写的。”

  法官:“他为什么要写2%?”陈某:“他说有2%的利息可以收,我就同意他写了。”

  法官:“你的行为是在伪造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陈某:“清楚。”

  法官认为,该借条形式合法、内容明确,与原告陈某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陈某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采纳。同时指出,借条中“利息按每万元每月2%计算”的文字,系原告方事后自行添加,非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原告伪造证据被罚款3000元

  律师未阻止该行为被训诫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诸某、童某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诸某作为借款人,被告童某作为担保人,未及时履行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诸某按月利率1.87%支付利息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鉴于两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结合上述对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诸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童某对诸某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3月17日,承办法官要求原告陈某提到的律师到法庭接受调查。该律师承认,原告陈某向其咨询利息的事情时,陈某当着自己的面在借条上填写了“2%”等内容。身为律师,深知这一行为有悖诚信,却未阻止。法官当即对该律师予以训诫。同日,鉴于原告陈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悖诚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标签: 借条|修改信息 责任编辑: 施菲菲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乙建筑公司向甲销售中心购买钢材用于工程建设,期间乙建筑公司多次欠甲销售公司钢材款,每次均向甲销售公司约定按月息2分付息。2016年双方就款进行了结算,乙建筑公司总共欠甲销售中心钢材款100万元,并约定按月息2分(月利率2%)付息。后经甲销售中心催讨,乙建筑公司偿还了40万元,并于2017220日向甲销售中心重新出具了欠钢材款60万元的欠条,约定从20161114日起按利息2%计息,分四个月付清,欠条加盖了乙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公章。该欠条出具至今,乙建筑公司未偿还过欠款。另在201747日至2017415日期间,乙建筑公司分5次向甲销售中心购买钢材,欠甲销售中心钢材款42796元,至今未付,乙建筑公司认为欠条中双方约定利率2%属于约定不明,应按年利率2%给付利息,因此双方对于约定的按2%计息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产生争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欠条约定利率2% 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 作者:邓辉、张佩)

李华阳律师:当合同约定出现漏洞时,需要运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进行漏洞填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按照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的,应当先以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为准,当没有习惯做法时,再按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为准。

本案中,对于双方约定按2%计息是月利率2%还是年利率2%属于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该欠条之前,乙建筑公司欠甲销售中心的钢材款,都是约定按月息2分(月利率2%)付息,且双方结算的100万元欠款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可以看出双方是以约定月利率为交易习惯,因此,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该2%利率应为月利率,故欠条中约定的利率2%应认定为月利率2%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条月利息最高能写多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