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禁烟运动痛风发作一般持续多久久

在近代 中国
历史 上,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是颇有声色的。不甘覆亡的清政府还像要趁着即将逝去的光景一洗自己的烟容垢面似的,迫于国内外禁烟形势的推动,不仅颁布了严令全国禁烟的上谕,签订了《中英禁烟条件》,而且特设了禁烟大臣,并有筹建禁烟总局之议。关于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问题 ,以往论著及工具书或语焉不详,或捕风捉影,以至云苫雾罩,直接妨碍了对近代中国禁烟运动史的 研究 。语焉不详,兹对其分别予以论述考辨,以求教于方家。
一、&&&&& 禁烟大臣的设立
鸦片烟毒之祸国殃民,甚于洪水猛兽。对鸦片的危害,国人早有认识,雍正初年,闽粤沿海地区有以鸦片拌入烟丝吸食之风,当时就有人上奏指陈:“初吸之时,晕迷似醉,身体颇健,……迨至年深日久,血枯肉脱,纵自知鸦片所害,急欲止之则百病丛生,或腹痛而脱肛,或头晕而迷乱,或咳嗽而呕吐。一吸此烟则诸病立愈,精神百倍,虽苟延一息,然死期日迫。”耽食鸦片,伤身破财,害己祸人,“及至家业荡尽,称贷无门,即相率为盗”,滋扰
,朝廷应谕令禁烟,“庶民命拯而盗源息矣”。[1]于是雍正王朝于1729年制定了《惩办兴贩鸦片烟及开设烟馆条例》,颁布了《申禁售卖鸦片及开设烟寮上谕》,这是中国最早的禁烟诏令,但并未止住鸦片的贩卖与吸食。由于英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列强要利用鸦片掠夺中国的白银、茶叶、丝绸等钱财,对中国疯狂倾销鸦片,致使鸦片问题愈演愈烈,构成严重的社会危机。1838年8月,林则徐上奏道光,指出鸦片流毒天下,“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2]这就触及到了清朝统治的要害,令皇帝不寒而栗,为了维护封建政权的根基,道光皇帝在连续八次召见林则徐之后,于日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节制广东水师,“驰驿前往广东,查办海口事件”,[3]办理禁烟事宜。林则徐作为清政府特派的第一位专办禁烟的钦差大臣,揭开了中国近代历史的序幕。
“清道光中叶以前之禁烟,因系君主专制
,纶音一降,全国钦遵,执行之责,全在各省督抚,下逮各府州厅县,别无何项机构。”[4]林则徐作为办理禁烟的钦差大臣,也只是负责广东沿海禁烟,由于西方列强侵略的加紧,再加上清朝统治者的昏庸,林则徐办理禁烟事宜未竟,便被革职查办,发配新疆,其虽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5]之苦心宏愿,也只能面对鸦片战争的爆发、《南京条约》的签订而空饮余恨了。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签订后,清政府步步退让,鸦片的贸易、吸食、种植逐步合法化、公开化,中华大地笼罩在一片烟毒之中,中国人民既蒙受着烟毒的祸害,也蒙受着“东亚病夫”恶谥的耻辱。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挽救中华民族危亡,面对日益严重的烟毒,国内不少仁人志士奔走呼号,或吁请政府明令禁烟,或身体力行,创办禁烟会社,逐渐掀起了禁烟热潮;同时,由于西方列强对华侵略方式的转化和西方一些正义人士对西方利用鸦片毒害中国的指责,国际上也出现了有利于清政府禁烟的形势。在这种条件下,清政府于日,终于颁发了禁烟上谕:“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6]从此,禁烟运动在全国展开。
在清末禁烟新政中,“执行禁烟者,除各省督抚藩臬守巡道各府州厅县外,内而民政部、外而民政司或巡警道,均为新设机关,各有专司禁烟之责”。[7]其职掌系统为:
(内)民政部─(公司)─掌理全国禁烟事宜
&&&&&&&&&&&&&&&&&
&&&&& &&&&&&&&&&&&&&&&民政司
&&&&&&&&&&&&&&&&&&&&&&&&&&&&&&&&& 综理全
& (外)总督巡抚&&&&&&& 巡警道&&&&& 省禁烟& 各府知府&&&& 考核所属禁烟& &&各州县、知州县
(督理全省禁烟事宜)&&&&&&&&&&&&&&&&&&&&& 各直隶州&&&& 办理本州禁烟&&&& 办理本州县禁烟
&&&&&&&&&&&&&&&&&&&&&&&&&&&&&&&&&&&&&&&&& 各知州&&&&&& 考核所属禁烟
&&&&&&&&&&&&&&&&&&&&& 布政司&&&& 考核全省
&&&&&&&&&&&&&&
&&&&&&&&&&&&&&&&&&&&& 按察司&&& 各属禁烟
&&&&&&&&&&&&&&&&&
&&&&&&&&&&&&&&&&&&&&&&&&&&&&&&&&&&&&&&&&&&& 直隶厅同知通判
&&&&&&&&&&&&&&&&&&&&&& 守道&&&& 考核本道&&& 有辖县者同府州
&&&&&&&&&&&&&&&&&&&&&& 巡道&&&& 所属禁烟&&& 无辖县者同县
这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性禁烟行政运作系统。此外,为加强对全国禁烟新政的领导,清政府还特设了一个新的官职─禁烟大臣。
禁烟大臣的出现与土药统税大臣有关。1904年,国库几乎一空如洗的清政府下令在全国实行土药统税,将每担土药税捐统统提高到115两,声称从此不再加征土药税厘,先由湖广总督试办,然后推广到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旋因溢收数额增大,于1905年改为8省合办,其他省区,如直隶、山东、山西、浙江、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也于1906年陆续仿办。[8]日清政府设土药统捐局于武昌,由户部右侍郎柯逢时兼土药统税大臣。这大概是自林则徐之后,清政府为鸦片问题而设的第一个专门官职,只不过这是打着“寓禁于征”幌子设立的而已。
日,河南道御史赵启霖上疏清廷,建议改膏捐大臣即土药统税大臣为禁烟大臣。赵奏称:“禁烟之令既行,烟税必渐次短绌,征收断不能如从前之严,是膏捐办法不得不酌量更变。若名称仍旧,中外注目者皆以为国家仍恃此大宗入款,虽有禁令,并非实心,必致各怀观望,藉口迁延,于禁烟毫无效力。自以揭破此层为最要关键。应请饬改膏捐大臣名目,或曰禁烟大臣,或曰稽查土膏大臣。庶号令一新,足以示风旨而从观听。”[9]但是,言官的这种清高时论并没有打动每年从土药上取得巨大收入的清政府,度支部对此议的答复便有指责赵启霖“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之嫌,称:“夫有一日之税,即不能无专司之员,该御史虑名称仍旧,则中外注目,以为国家仍恃此大宗入款,虽禁令并非实心,必致各怀观望等语,陈义甚高,于事实仍未及十分体察,……所有督办土药统税,应请仍旧办理,以专责成。”[10]这样就等于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名义否定了赵启霖的建议,于是也就出现了在清末土药统税大臣一仍其旧,直到1911年与清朝一同灭亡的现象。参见《土药统税大臣年表》:
土药统税大臣年表
督办土药统税事务
帮办土药统税事务
光绪三一年&& 乙已
三、丙子、三,4.7;
柯逢时&& 前桂抚
& 十一、己卯、十,12.6;授户右。
& 八省土膏统捐事宜
光绪三二年&&& 丙午
柯逢时&& 户右
& 九、乙卯、廿一,11.7;裁缺,授桂抚。
&&十一、丁未、十四,12.29;解桂抚。
&& 督办各省土药统税事宜
程仪洛&& 候四京
& 十一、丁未;任。
& 帮办各省土药统税事宜
光绪三三年&&& 丁未
柯逢时&& (专任)
光绪三四年&&& 戊申
柯逢时&& (专任)
& 三、丙戌、一,4.1;授浙抚。
& 四、戊午、四,5.3;解浙抚。
& 督办土药统税事宜
方硕辅& 四京候
& 三、己酉、廿四,4.24;任。
&& 帮办土药统税事宜
宣统元年&&&&& 己酉
柯逢时&&& (专任)
宣统二年&&&&& 庚戌
柯逢时&&& (专任)
宣统三年&&&&& 辛亥
柯逢时&&& (专任)
(此表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总第3113页。)
&& &禁烟运动伊始,清政府就注意到发挥官员的表率作用。“十年禁绝,系为通国齐民而言,至官为民之表率,一有嗜好,何以率属正民?今欲令出惟行,自不得不从官严其期限,重其惩罚,以为风声之树。”[11]但是,到1908年春,各地办理禁止官员吸烟的成效仍参差不齐,有的雷厉风行,有的踌躇不前,有的阳奉阴违,这已有碍全国禁烟运动的开展。鉴于此,清政府决定设立禁烟大臣,专司查禁官员吸食鸦片问题,上谕称:“乃近闻臣工内平日沾染嗜好者仍不乏人,或陈明戒断,其实未尽祛除;或瘾已沈痼,表面巧为掩饰;甚或明目张胆,吸食如故。若不专派重臣认真查禁,恐禁烟之令难望依限实行,著派恭亲王溥伟、协办大学士鹿传霖、协办资政院事务景星、丁振铎充办理禁烟大臣。”[12]
二、&&&&& 禁烟大臣的更替、职责与禁烟公所的建置
日,禁烟大臣初置之时,由上述四人共同担任。但是景星于日去世,[13]鹿传霖于日去世。日,清政府又任命大学士陆润庠为禁烟大臣。[14]到翌年4月12日,因溥伟请假病休,清政府又任命学部尚书唐景崇代理禁烟大臣;[15]同年5月19日,溥伟因病开差,顺承郡王讷勒赫被任命为总理禁烟事务大臣;[16] 7月10日,陆润庠因被授予侍读学士而开去禁烟大臣之兼差;[17] 7月28日,又任命学部左侍郎宝熙为禁烟大臣。[18]如此,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时,在禁烟大臣任上的是讷勒赫(总理)、丁振铎(原任)、宝熙(新任)三人。参见《禁烟大臣年表》:
禁烟大臣年表
光绪三四年&&& 戊申(1908)
宣统元年&&&& 己酉(1909)
(恭亲王)溥伟
& 鹿传霖*(军)
(满)景星& 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
& 丁振铎& 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
&& 均三、壬辰、七,4.7;派充办理禁烟大臣。
(恭亲王)溥伟
& 鹿传霖**(军)
& 九、丙寅、廿,11.2;迁体仁。
(满)景星
宣统二年&&& 庚戌(1910)
宣统三年&&& 辛亥(1911)
(恭亲王)溥伟
& 鹿传霖**(军)
& 七、甲子、廿三,8.27;死。
(满)景星& (正月死)[19]
& 陆润庠**
七、乙丑、廿四,8.28;任。
(恭亲王)溥伟
& &&三、壬子、十四,4.12;病假,学尚唐景崇署。
四,己丑、廿一,5.19;解。
& 陆润庠**
六、辛已、十五,7.10;解、(授读)
(顺承郡王)讷勒赫
四、己丑;总理禁烟事务大臣。
(满)宝熙& 学左
&&& 闰六、己亥、三,7.28;任。
(此表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7月版,总第3115页。)
另外,在1911年7月,有传闻摄政王载沣“以禁烟一事,最关紧要,向归各王大臣兼办,每因有力不逮,以致禁令多疏”,决定让其师傅李殿林以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专任禁烟大臣,并欲重定养廉费,隐寓尊崇师傅之意,这也征得了庆亲王奕匡力的同意。但李殿林本人却“殊不愿以禁烟一差,为众怨所归”。他认为“前此恭王等办理并未十分认真,皇族中已谤怨交乘,舆论则又实备其废驰,如此两不见好之事,何敢以垂暮之年,轻于一试”。因李殿林坚辞不就禁烟大臣之差,载沣只好把由礼部改称的典礼院院长(掌院学士)的清闲尊贵之职给了他,“惟禁烟一席,现尚未得其人”。[20]这说明禁烟大臣在当时官场上是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事。但既然谕令全国禁烟,禁烟大臣历史性地出现了,其便要参与书写清末的禁烟历史。
禁烟是清末“新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禁烟大臣并不统管一切禁烟事务。由于河南道御史赵启霖于日奏请将土药统税大臣改称禁烟大臣的建议没有被清政府采纳,由柯逢时担任的土药统税大臣系统自1905年设立一直延续到1911年辛亥革命,所以,日清政府设置禁烟大臣之后,是与征收鸦片税厘等财政问题没有关系的。按设置禁烟大臣的上谕规定,“由该大臣精选中外良医,立即设立戒烟所,专司查验”。[21]禁烟大臣所奏定的《禁烟查验章程》第八条也写明:“凡京外官员禁戒吸食,自当由臣所查验,认真办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烟事务前已由民政部奏请饬行在案,凡绅商士民之戒断,应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随时随地考察办理,以清界限。”[22]由此可见,禁烟大臣的主要职责是查禁京外官员吸食鸦片。
此外,禁烟大臣还处理与禁烟有关的其它事务,据总理禁烟王大臣溥伟奏称:“再凡有关于巡警或涉地方事件,自应会同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妥慎商办。”[23]但是,这方面的问题在上谕与禁烟大臣的奏折中并未见什么反映,除戒烟局之外,也未见禁烟大臣上报这方面的政绩,倒是在《中西教会新报》、《现世史》、《浙江禁烟官报》等报刊中,有关于其在禁种、禁贩及各种烟律的制订与筹备官膏专卖等方面的大量报道。
日,清政府颁布上谕:“禁烟一事,乃今日自强实政,教养大端,……特此再行申谕,禁吸一事,文武职官,责之禁烟大臣及京外各衙门长官,务须认真纠察,不得徇情避怨;各营兵夫、各学堂师生,责之该管长官,尤须立即严行禁绝;至于商民人等,责之民政部暨各省督抚、顺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将军、都统等,亦须多访良方,设局施药,励其廉耻,酌采东西各国办法,设法减瘾,由少而无,期于比户可封而后已。其禁种一事,亦责之各省督抚、顺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将军、都统等,酌量本省情形,督饬所属认真禁拔,相其土宜,改莠为良,定当考其成绩,优予奖擢,并由民政部查核。其抵补厘税一事,责之度支部悉心擘画,……似此各分权界,各专责成,不得互相推诿,务须各尽乃职,相助为理,以弼成朝廷利用厚生之盛治。”[24]这是清政府在设立禁烟大臣之后第一次将各部门处理禁烟事务的权限与职责作明确规定。此后,禁烟大臣的职责就成为单纯查禁官员吸食鸦片了。
禁烟大臣主要是驻京办事,为了履行职责,并方便调验文武官员是否戒烟,同时兼作戒烟医务机关,禁烟大臣在京设立了禁烟公所。据溥伟等奏:“臣等公同酌议,似须先租屋宇设立公所,以凭开办。兹查得亮果厂住房一区,计百余间,以之设立公所并戒烟查验等局所,均堪适用。惟修理尚须时日,暂借炒豆胡同北洋公所开办,俟工竣后再行搬入。”[25]禁烟公所设提调4名,分别管理文牍、检查、收发、
等事务[26],又设委员16名,帮办禁烟具体事务。[27]
禁烟大臣除自己在京城设禁烟公所外,还要求各省设禁烟公所。禁烟大臣奏报:“查禁烟事宜必须京外通力合作,办理划一,以期切实推行而收实效。拟即咨行各省督抚,均按照臣所详定章程颁发,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各事宜,……倘各省有逾限不开办查禁调验者,经臣所访闻,即行纠参。”[28]因此,各省也先后设立了禁烟公所,开展对各级官员的调验,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据各将军、督抚、都统、提镇咨报,先后设立禁烟局所五十二处”[29],“自禁烟公所设立以来,凡有职人员业已分期调验,是否沾染烟癖,或已遵期戒断,无从遁饰”[30]。
三、& 禁烟大臣依法禁烟及其政绩
在1908年至1911年的4年之间,为了贯彻清政府的禁烟方针,禁烟大臣先后奏定了《禁烟查验章程》、《续拟禁烟办法》和《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三个禁烟法规文件,对清末在官场上依法禁烟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禁烟查验章程》。日,清廷发布设立禁烟大臣上谕,“限于三个月内妥定章程”[31]。同年6月8日,禁烟大臣制定了《禁烟查验章程》十条,其 内容 为:
&&& 第一,对在京各堂官大臣、在外监司以上大员分别查验。要求他们就是否戒除净尽,据实自陈,不得“自欺以欺朝廷”。倘仍有讳饰不实陈者,“当切实访查,指名奏参,请旨惩处。此外,应行查验各员,在京各衙门限文到一月内,在外各省限文到两月内,由各该堂官督抚确切查明沾染嗜好者若干人,分别已否戒断,即责成各堂官督抚认真查验,出具切考,册开咨复,其迹涉疑似者,即由臣所指名调验”。
第二,查验宜切实办理。“凡有嗜好之果否戒断,非医士诊视所能得实,惟有将调验之员令其到所住宿,供其饮食,由臣所拣派妥员监其食宿,少则三五日,多则六七日,其曾否戒净,或仍服药及服药之多少,均能确得实情,无可遁饰。其实已戒净者,发给执照,仍旧供职;查其服药情形,未能戒断者,则照章休致。如所派查验之员敢于扶同徇隐,查出一并严参究治;该员等果能切实查验,毫不瞻徇,由臣等查核奏请奖励。庶几惩劝兼施,不致畏事顾忌,以收实效。” 第三,“各直省应一律设所查验”。为促进全国上下通力合作,咨请各省“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各事宜,并一面奏咨立案。其民间自办者,亦照此次定章查禁。至各省文武官员,无论现任候补,由该长官随时察看,有可疑者,发所认真查验。如有逾限不能戒断及隐饰者,照章分别撤参,不得瞻徇,仍咨臣所查核。倘各省有逾限不开办查禁调验者,经臣所访闻,即行纠参。”
&&& 第四,关于查验期限,“在京各衙门,在外各直省,凡经长官咨送到所之情形可疑应行查验人员,在京限于十日内来所查验,在外分别省分程途远近,酌定到所期限。若迟延不到,应由各衙门、各省先行开去差缺,听候催调,分别参办。”
第五,为便于核实,“由公所拟定表式,分咨各衙门各省,一体照实填注”。先由禁烟大臣率禁烟公所各员填注以为准则,然后咨呈军机处转行在京各衙门堂司各官及外省司道以上大员据实填注,“统限文到一月内,咨复到所存查。倘逾限延不填送,照章指参;如有隐饰讳匿者,查明照例按官阶大小分别奏参咨革。”
第六,“申儆严禁种烟”以绝来源。拟请旨令各督抚严格执行政务会议处奏定的《禁烟章程》,“体察所属种植之多寡,或分年减种,或全行禁种,均责成地方官遴选公正绅士,分投劝禁,不准假手胥吏,以期害除而民不扰。除改种禾稼外,并饬熟察土性所宜,推广种植如茶、桑、桐、漆等之类,以抵种烟之利。责成各省督抚,随时督催地方官切实筹办,勿稍粉饰因循,以收实效”。
第七,“戒烟医药拟商同民政部筹办”。“选配戒烟药料,发给有嗜好者服食戒断,民政部、内外城均设有医局,招致良医,精制药料,广为施发断戒,臣所即可随时商同添制药料,以备发给,毋庸另行延医,以省琐屑而节縻费。”
第八,“分别官民以清界限”。“凡京外官员禁戒吸食,自当由臣所查验,认真办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烟事务,前已由民政部奏请饬行在案;凡绅商士民之戒断,应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随时随地考察办理。”
第九,“差委宜取结”。“在京额外行走,在外候补人员,此后遇有差委,应责成各堂官督抚,饬令各该员出具并不吸食鸦片亲供,取具同寅切结存案,方准派委。惟出结之员不得随意彼此互结,以杜通同徇隐之弊。”
第十,对各处戒烟局的奖劝。“凡京外各直省公立民立戒烟局所创办员绅及各处医士,列表填注备案,其诊施有效,断烟人数最多者,年终由各督抚查明,分别奏奖以虚衔、封典、奖札、匾额、功牌,一面,奏咨立案,惟不得有逾吏部定章,以期画一”。[32]
这一章程得到朝廷允准后,禁烟大臣将其咨行到在京各衙门及各省督抚,要求全国一体遵奉。
《禁烟查验章程》第五条要求据实填注的表式如下:
总理禁烟大臣公所调查京师文武各衙门(各直省文武)官员表[33]
员调查表例:一.第一项凡向不吸烟者。
一.第二项早已断戒净尽者。
一.第三项现时自行陈明具限戒断者。
一.第四项貌似吸烟而又迹近隐匿者。
一.第五项由本公所及各长官并各禁烟局确有闻见者。
一.第六项确知吸烟,狡不承认,后经查有实据者。
一.附记 凡出差、调用、改省及有事故者,皆照员名册填注出差若干员、外调若干员,余仿此。
此表是禁烟大臣调验访闻与考核全国上下文武百官禁烟情况的主要依据,因此禁烟大臣对其格外重视,不仅要求“各衙门各省一体照实填注,毋稍隐饰”,而且亲率禁烟公所各员填注以为准则,甚至咨呈军机处转行京师各衙门堂司各官及各省司道以上大员按期如实填注报送,否则“奏参咨革”。在收发过程中,当有个别地方没有如时送呈时,就严电督催,并奏请朝廷出面帮助索取。[34]
《禁烟查验章程》第十条要求填注备案的表式如下:
总理禁烟事务大臣公所调查京外各府州厅戒烟局所会社表[35]
府& 直& 直
填表规例:一.每府、直隶州、直隶厅将所属州县各戒烟局所会社填注一表。 一.名称& 系某州、某县,官立、民立,有无别样名色。 一.区域& 某城厢村镇 一.创办人、办事员、捐助人& 均填写姓名、籍贯、年岁、有无出身官阶。 一.医士& 注写姓名、籍贯、有无出身官阶,若系西医,亦即填注。 一.公捐、自捐& 除官立另行册报外,凡民立者,填注某人募集公捐或某人筹公捐,若一人独捐为自捐。 一.方药& 开列药品分量、服法,丸药曾否化验。 一.已戒、现戒& 已戒出院者若干人,在院尚未戒净者若干人。 一.每年终调查一次,如果著有成效,分别奏咨奖励及各项奖励。 此表因系奖劝表彰之用,故各地均积极上报。到日统计,“现已报到者,十二省公私立戒烟社会局所凡千余处,计已断戒者共四十三万四千五百余人”[36]。考虑到禁烟大臣对此督责甚力,这个数据之中虽然难免有水分,但基本上是可信的。
另外,《禁烟查验章程》第六条重视禁种鸦片以杜毒源,亦甚可表。此后,禁烟大臣曾于烟苗出土时节派干员到各省巡检暗探,“如所报地亩与现数不符者,即行从实奏参不贷”[37]。同时,还通饬各省限定自宣统二年起,所有种烟地亩一律改种五谷,并商之 法律 大臣,“拟定嗣后如有私种烟苗者,一经查察,即按照盗种他人田地成例变通办理,由一亩至十亩加等科罪,由笞杖至流徒分别议罚,仍将私种之烟充公,以示惩儆”。[38]
(二)《续拟禁烟办法》。《禁烟查验章程》奏定咨行之后,对全国禁烟颇多推助,但也存在某些问题,“在外各省咨到表册,大率只填送在省差缺人员,其余候补及省外实任各官多未之及;在京各衙门虽经填具表册,咨请送验到所,由所陆续调验,……然采诸众论,各衙门送验多系衰冗闲员,其工于奔竞竞,现领优差者,或不无容隐,即调验以后仍复吸食,亦时有所闻”[39]。针对当时官场上对禁烟阳奉阴违、报喜匿忧、欺上瞒下、出尔反尔等恶习,禁烟大臣对症下药,于日又奏报了《续拟禁烟办法》,希望“但有职衔,推类以归画一,即称戒断,旧染毋许复萌,当事果纠察认真,痼习自当渐减”[40]。这比上一个章程更加严厉。《续拟禁烟办法》亦有十条,其内容为:
&&& 第一、自1906年谕令禁烟以来,许多嗜烟文武官员“直到今日查验,尚复故态依然,则其怙终不悛,概可想见。凡经此次查验参革休致人员,拟请作为永不叙用,不准投效各处,希图开复。如京外各衙门徇情调用,即请照欺朦议处”。
&&& 第二、“内外官员既经戒断,发给执照后又复私行吸食,访查得实,拟奏请革职治罪,该管长官亦予以失察之咎。夫欺饰各员已立予褫革,既戒复吸,是直藐玩功令,不以国事为心,倘群相观望,复何能依限实行,自应加欺饰一等。”
&&& 第三、“每月分发拣选验看验放及投供候选人员,应由吏部、陆军部饬取并不吸食鸦片亲供,取具在京同乡或同官切结,方准开列,否则扣除。以后文武各员自当不染嗜好。”
&&& 第四、“各衙门均有熟悉案牍素著能名之员,该管长官难保不因其才堪任使虽情形可疑不予深究,应请由臣所再为咨行各衙门,将资格已深,现充要差各员,曾填注确无嗜好、实已断净取有保结者,仍由各该长官切实覆查。如有不实,立即补送臣所查验,以昭核实。倘始终容隐,一经臣所访闻,或别经发觉,不特将该员指名严参,即各该长官亦照徇隐例请旨议处,庶长官不到意存避怨,而群僚亦无从再为掩饰矣。”
&&& 第五、“各衙门切结虽经分别送所,而续到续调人员是否取结,无从考核。拟请嗣后各衙门每三个月结报一次。无论素不吸食、实已戒断,及续请分发、续行调用,仍照章出具切结。即曾经调验发给执照各员,亦一并取结送所。倘无人出结,难保非复行吸食,应再调验。至各省督抚查验所属人员,自应照此办理,以归一律。”
&&& 第六、“宪政编查馆谘议局章程议员条内,吸食鸦片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近闻各省咨议局调查选举资格,其中沾染嗜好者仍复不少,调查之始已多含混,将来咨议局成立,议员之中亦可概见。嗣后各府厅州县咨议局如以吸食鸦片之人滥行与选,或被指告,或经访查调验得实,即将本人与原选举人及该局长等分别罚惩。”
&&& 第七、“电报 、招商、矿务各局所皆系官办,委员等俱有职人员,薪资极优,与有差缺官员无异,应一体咨查结报。如有徇隐委保之员,亦予以应得之咎。”
第八、“京外各学堂职员皆奉札委任,教员亦多有职人员,且各有奖叙,应由学部通饬各学堂,凡有烟癖,不准充当监督管理各职事,其现在充当者,一并取结申报。”
第九、“各省商办铁路公司、商务总分会总协理及员绅人等,皆系有职人员,亦应咨行该管长官严察,具结详报。”
&第十、“各省府厅州县劝学所、咨议局、自治会,以及各学堂董事,虽属本地方人,或已仕告归,或尚未分发,余亦多有职衔,且与地方官时有交涉,即禁烟、戒烟亦俱负责任。官员为齐民之准,董事尤为一乡之望,苟有嗜好,不能为乡民劝。谘议局既定有夺权之条,应由各省通饬所属地方官,不得以吸食鸦片之人充各项董事,无论何项公事,不准与闻,使知无一事不严,即知无一人不当禁矣。”[41]
此续定办法比原章程查验的对象更多、范围更广,惩罚也更严厉。日,成都防营镶红旗佐领长松等4人因戒烟不力,分别被开缺、革职。禁烟大臣奏请依法将此4人革职永不叙用,以符定章,“并拟请饬下各省,嗣后遇有参劾吸烟未断人员之案,均须遵章办理,不得任意变通”。[42]
&&& (三)《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日,清廷颁发上谕称:“一品大员以上,其吸烟与否,难逃朝廷洞鉴;至二品以下各员,如有册结不符及曾报实已断净者,著禁烟王大臣一律切实调验。该王大臣务须破除情面,任劳任怨,据实参奏。”[43]
有朝廷撑腰打气,禁烟大臣的态度也硬了起来,“查臣所前定章程,调验各员皆责成各该管长官核实咨送。今由臣所特调,是先后情形迥别”。因此,禁烟大臣认为:“旧章自应加详,情伪以而益明,尤贵求杜渐防微之道;法令以森严而难犯,或转收潜移默化之功。”[44]为了“重订新章,加严厉禁”[45],禁烟大臣于日又奏报了《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仍为十条,其内容为:
&&& 第一、“拟请自二品至四品官秩较崇各员,无论实缺候补,查照该衙门来册,由臣所核实,定期指调。先三日行文,该署长官接到臣所咨文,即将指调之大员自行具奏候验。臣所于查验后随时奏明,如无别项情形,即请饬下照旧供职,倘有嗜好未除,即专折奏参,请旨惩处。”
&&& 第二、“二品至四品应调各大员如有事故,未经先期奏明请假,一经臣所指调,无论有何要差,均不得临时奏请假期,倘咨调不到,即由臣所按照规避例请旨从严惩处。”
&&& 第三、“五品以下各员,凡由臣所指调者,如查有嗜好未除,由臣所专折奏参,该管长官按照臣所奏定《续拟禁烟章程》第二条请旨交部议处。其由各部院送验人员,查有嗜好未除者,仍咨回原衙门照章办理。”
&&& 第四、“五品以下各员,凡请假、出差、丁忧、病故,均在本衙门呈报,由该管长官核实,随时咨明臣所立案。惟请假须有限期,出差确系因公,不得稍涉含混。倘事前未经咨明有案,一经臣所指调,即依限投验,不得临期藉故不到,即或患病属实,先未呈报,亦应赴所验明,方允给假。该管长官不得于行文指调后意存偏袒,咨称漏报出差、请假在先。如违此章,由臣所严行参办,以杜规避取巧之弊。”
&&& 第五、“出结官处分从前定例太轻,往往有见好同寅,视出结无关轻重,现既加严禁令,出结官未便从宽。拟请嗣后凡查出有嗜好未除者,除将本员奏参革职,永不叙用外,其出结官亦一并议以降一级调用,不准抵销。俟奏旨后由臣所咨行各衙门,自二品以下各员,无论有无嗜好,一律遵照此次奏定章程,重具同乡同寅切结一次,咨送臣所核办。如出结之员确知所保不实,准随时呈明撤结,臣所立即调验,无论查出有无情形,出结官概免议处。”
第六、“调验人员到所往往于衣被内潜带药丸等类,历经臣所搜出奏参在案。然作伪恐难尽悉,斯立法不厌求详。此次拟由臣所设立浴室,制备新衣,凡应调各员到所,无论堂司各官,均令沐浴更换,其随身衣履一概不准服用。倘不遵章更沐,或故为挑剔,任意刁难,即照违旨例奏参。其所带衣物,如查有暗藏违禁药品,无论多寡,均作戒断未净论。”
第七、“调验人员到所后,不准亲属来所省视,亦不得携带仆役及平日所服补益药饵等物,以防弊窦。”
&&& 第八、“调验人员到所,无论情形有无可疑,均须住所七日,方准出所。如有可疑形迹,即满七日,仍应展期,以免疏漏而昭详慎。”
&&& 第九、“凡已调各员出所后,每届三月,仍须取具印保切结,咨送臣所备查。如无保结,难免无任意复吸情事。应由臣所指名复调,庶人皆知儆,不至视厉禁为具文。”
&&& 第十、“调验人员到所,一切食宿起居,俱应遵守臣所原定规则,不得任情自便。倘有不守定章,矜骄使气,及故违以上各条,即由臣所据实纠参,以肃禁令。”[46]
&&& 按照上谕及《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十条,禁烟大臣只能查验二品以下官员,上谕称“一品大员以上,其吸烟与否,难逃朝廷洞鉴”,这纯粹是为最高统治集团的大人们吸毒打掩护,对此,禁烟大臣是不满的。宝熙曾于日专赴内阁与总理大臣密商,“略谓:禁烟政策既拟从严办理,惟现行章程本公所只能调验二品以下人员,其二品以上大员之形迹可疑者正复不少,可否另行请旨,一律准予调验”。但是,“闻总理大臣并未置可否,第告以须详细筹商,再行核定”。[47]在当时既然上谕不准调验二品以上大员,内阁总理大臣又奈其何,对禁烟大臣的请求,只能是搪塞了事,由此可见在封建君主专制条件下禁烟运动的局限性。
&&& 尽管如此,上述三个禁烟查验章程还是一个比一个严厉的,这对在清末禁烟新政中禁止吸烟,特别是禁止官吸,起到了重重督导作用。到日,“京内各衙门咨称:实已断净者四千一百二十六员,陈明断戒者一千二百七十三员,内外奏咨参办戒烟不力,革职休致者二百七十一员,自行呈请开缺者十九员,因戒吸而病故者一百三十六员”。[48]这在当时已算是成绩斐然了。
&&& 禁烟大臣根据上述三种法规文件,对二品以下京外文武百官禁吸鸦片实施访闻调验。
禁烟大臣的访闻有两种,一是亲自查访,“该大臣等职司禁查,责无旁贷,尤当随时查访,严定章程,认真摘发”[49]。二是派员查访,“禁烟大臣派员密查各省督抚司道大员之有烟癖者,查实即弹劾”[50]。
& 凡按上述三种法规文件或据访闻情形被调验人员,到禁烟公所后应遵守以下规则:其一,不得携带家人仆役,由所方专派妥人伺应;其二,不需自带食物,饮食由所供给;其三,应在检察员监视下严格执行所内规定的食宿时间;其四,不得携带各种戒烟药品以及吗啡药酒等物。凡有夹带,一经查出,无论多少,即视为断戒未净,应咨回原衙门照章分别参办;其五,不得随意会见亲友,如有急事,须经提调准许后在特设的接待所内会见,并受检察员监视,会见不得超过10分钟;其六,如突患病症,须禀明检察员延医调治,患者可提供习诊医生名单,但不得以现成丸药、药膏之类随意服贴。如有重病,可保外就医,一俟痊愈,仍须回所;其七,如被确认戒断,三五日后即发给执照,仍咨回原衙门照旧供职;其八,如发给戒断执照出所后复吸者,一经访闻,或别经发觉,应再行到所调验,不得以原发执照藉词搪塞,如有违抗,即从严参办;其九,在所内应遵守检察员规则,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先行分别奏咨参办。[51]
经过禁烟大臣访闻调验,到日,禁烟公所验明断净照章供职者652员,咨行各衙门参革44员,[52]这也称得上是禁有所止。当然,这相对于实际上庞大的吸烟官员群体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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