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司法解释公安估价900元手机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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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盗窃他人手机估价1800元,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刑?
用户:A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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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盗窃他人手机,物价局估价1800元,两天以后就要去检察院谈话。事情是这样的:我到网吧去上网,旁边的一位网友把手机掉在了地上,距离我一米之内,我捡起来了,当时机主找手机,没有问我有没有捡到,我也没有主动归还!但是第二天晚上机主报警了,派出所在观看网吧录像以后认定手机是我盗窃的。在派出所审问期间手机已归还机主,然后就把我送进看守所,在看守所里关了三天,然后我办理了取保候审,今天下午检察院打电话让我去谈话!请问到检察院我该如何回答?大概过多长时间法院会开庭审理?以及法院会怎么判刑?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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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盗窃了一部苹果4S手机,评估为900元,请问是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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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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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乌鲁木齐|解答问题:35611条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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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二十号凌晨有小偷入室盗窃我两部手机《一部小米3,一部苹果4s,我手机有定位,逮到后,法律怎么处理
这得分情形而定。如小偷不满16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如16周岁以上,其之行为涉嫌,公安机关会根据案情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
我一个朋友因为盗窃电动车一张被抓,请问这种要判刑吗?如果会被判刑会是多久但是他盗窃电动车是被人指示的具体是谁我们也不清楚现在被警察关在看守所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去了解一下情况在我们在了解情况同时警方压根不理我我们不给我们机会问现在都已经关了10天了我们该怎么办难道就一直等着吗
你好,建议聘请,由律师会见你朋友询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及时作出对策。
参与盗窃,分赃3000元,事后知道盗窃的东西价值38000元,没有自首,5人参与盗窃,是分赃最少的一个,会怎么判刑,怎么样能减轻罪行?
涉嫌,金额是按照涉案额计算、而不是按照分赃额计算的;及时委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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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男卖掉捡到的iPhone竟被判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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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终定为盗窃罪的原因,法官分析认为:王超明知是他人财物,却没有告知司机,偷偷据为己有;怕失主追查,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所以,王超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打车时捡到一个苹果手机,在嘉善打工的重庆小伙王超还自以为是运气好;但他没想到自己会被判刑,罪名还是盗窃。这等于说,法院认定王超是个贼。捡到东西不还确实该受谴责,但这就刑事犯罪了,王超觉得太冤。觉得他冤的还不止王超本人,有律师认为,王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也有律师认为,王超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更有律师认为,用刑罚代替道德评价,法律管的范围过宽了。出租车上捡到苹果手机20岁的王超,来自重庆秀山县。今年3月15日晚上,他和朋友在嘉善一家酒吧门口,打了一辆出租车。刚上车,王超就后排坐位上,有个白色苹果iPhone 4手机。他一声不吭,偷偷把iPhone 4手机塞进了自己的口袋。直到回到住处,王超才跟别人炫耀说,自己“运气好”捡到个好手机。有人告诉王超,智能手机都有防盗定位系统,失主很容易找上门来。这让王超也有些担心,他想尽快把手机处理掉。于是,在捡到手机的第二天,他便以900元的价格把手机卖了。王超以为,这样肯定没事了。失主报警小伙被抓再说失主姚先生。当天晚上,姚先生和朋友打了辆出租车,去嘉善魏塘街道的一个酒吧玩。到了酒吧门口,在付了12元钱的打车费后,一群人急匆匆地下了车。刚要进酒吧,姚先生一摸口袋,不好,手机不见了。“我确定,上车的时候我把手机放在衣服口袋里,下车后手机没了,肯定是落在出租车上了!”姚先生说,在发现手机不见后,他马上让朋友帮打他电话,但此时手机已关机。由于是晚上,姚先生没记车牌号,没要小票,甚至连哪家出租车公司的车都没注意。无奈之下,无法自己继续追查的姚先生报了警。半个月之后,警方终于查到,手机被王超“捡”走了。王超被抓获后,于4月1日被警方取保候审。法院:以盗窃罪判拘役四个月8月9日,嘉兴嘉善县法院审理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王超盗窃案。检察官认为,姚先生明确知道手机被遗忘在出租车上。而遗落在出租车上的手机,不像遗落在大街上的财物,它还是在人的“控制占有”范围内的。只不过,对手机进行“控制占有”的人,已经不是失主姚先生,而是出租车司机了。所以,王超将手机占为己有,就是从出租车司机处偷走了手机,该行为已构成盗窃。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当庭以盗窃罪判处王超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手机没有追回,王超赔偿失主1000元之外,法院又责令王超退赃2040元(手机价值3040元)。对于最终定为盗窃罪的原因,法官分析认为:王超明知是他人财物,却没有告知司机,偷偷据为己有;怕失主追查,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所以,王超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法官解释:“丢的东西”有两个不同概念法官解释说,我们一般所说的“丢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指“遗忘物”,虽然东西丢了,但失主知道其所在,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在法律上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按民事法律来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法官表示,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相应规定。《物权法》第109条就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权利人或者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理。王超: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王超没请律师,法庭上,他对检察官指控的犯罪和罪名都没有异议。法院采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从审理到宣判,只不过15分钟。面对判决,王超表示十分后悔。他说,没想捡别人遗忘的财物还会受到法律处罚。至于一开始为何没将手机归还失主,他说当初没去想这个问题。卖掉手机,是因为听了朋友的建议,以为这样失主就找不到他,但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争议观点一:要定罪,除非失主当面要求归还遭拒“我倾向于王超是无罪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季慧娈律师认为,要定罪除非失主找到王超,当面要求还而拒绝归还。但即使王超拒绝归还手机,定盗窃也比较牵强,因为盗窃除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外,还得符合“秘密窃取”这一条,两者缺一不可。季律师认为,要认定秘密窃取,还得看怎么定义出租车,如果定义为公共空间,应该不能定性为盗窃,如果将出租车定性为私密空间,则可以。观点二:应该定为侵占行为,而不是侵占犯罪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认为,关键要看当时司机有没有发现这部手机。如果失主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都不知道是那一辆车,而司机也没有发现有手机被遗忘在车上,只是后面乘客进去看到而拿走据为己有,应该定为侵占更合适。当然,如果司机已经发现了手机,司机把手机放在那里而被秘密窃取的,则是明显盗窃了。同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高振华律师也认为,王超捡走手机,如果出租车司机不知道前面的乘客有遗失手机,王超的行为属于侵占;反之,如果司机知道,则王超的行为涉嫌盗窃。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过学超律师分析认为,王超只有侵占行为,但不构成侵占犯罪,因为王超侵占手机的价值只有3040元,达不到立案标准。“大有法律强行凌驾道德上之嫌。”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詹莹莹用这一句话,来评价王超打的捡手机还被判刑这件事。观点三:以平和手段窃取,也构成盗窃但也有律师支持法院的判决。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蒋晓峰认为,法院定盗窃罪没有错。因为出租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不同于公共场所,虽然这里的物品脱离原物主占有了,但对于一个封闭空间里面的东西,如遗漏在宾馆里面的,实际占有人会转移给这宾馆的所有人,这里是出租车,会转移给司机,这里实际是司机占有了,所以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别人占有的财物,而且以平和手段窃取也构成盗窃。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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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犯罪吗?
同事拿了银行记过来的信用卡,从人事哪里查的家庭情况,花了我900元算犯罪吗?算什么罪啊?会判刑吗?要是判的话会多久啊?
我有更好的答案
  晶 我是希 我来了!!!!!!!!!!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查,飞镖公司于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2000年至2004年间,该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番禺市、佛山市、东莞市、惠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购机返租”的方式向群众销售飞镖机,即客户通过签订合同以每台3.6万元人民币(后提高到每台3.9万元)的价格,向群众销售飞镖机7400余台,涉案金额约2.6亿元人民币。基本作案手法:飞镖公司通过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向广大群众承诺,投资者购买飞镖机后,返租给公司并由公司向酒吧等娱乐场所投放经营,每月可以获得1200元回报,4年期满后机器作废,投资者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到11.92%。为达到蒙蔽客户的目的,飞镖公司每销售一台飞镖机都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  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成某等10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4、河南安阳“8?12”集资诈骗案  2006年8月,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2005年11月以来,河南省幸福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晋诚在传销失败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敛聚资金,指使手下以开设专卖店、发展股民入股、定期高额返还红利或提成等方式,骗取群众资金。截至2006年7月,幸福公司非法集资数额高达8000余万元,加盟店166个,受骗群众达2万余人,遍及全国5个省、1个直辖市及河南省内11个省辖市。  5、福建巨额假保单诈骗案  2006年4月以来,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相继发生利用假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保险公司保单、发票及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其中,福州陈某合同诈骗案以及泉州林某、杨某合同诈骗案的涉案金额高达838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任福建某保险代理公司福州地区经理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和印章,先后与13名投保人签订了15份“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涉案金额达38万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利用任某保险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业务员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发票和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了38份保险合同,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余万元保险金后携款潜逃。  6、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5年7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了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该案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拥有西安重阳公司450万股名为“重阳生物”的股权,招聘一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以传销的手法,骗取广州地区群众认购并不真实存在的股权。被骗对象多为离退休老年人,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1500万元。基本作案手法为:一是让业务员到群众聚集较多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办事处收看西安重阳公司的宣传光碟;二是召集群众开免费茶话会,在会上吹嘘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免费组织投资超过3万股的投资人到西安重阳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负责销售股权的副总经理积极发展下线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下线业务员,他们的销售报酬收入主要是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为22%—50%,并在公司办事处的当天销售收入里当场瓜分提成款;四是对早期认购了股权的群众采取分红送股的手段为诱饵,鼓动群众加大投资金额,并且教唆他们介绍新的投资人购买股权,而分红送股的费用是利用后期投资人所购股权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五是对投资群众宣称,该股权很快可以在国内和美国上市,回报丰厚,诱使群众相互介绍购买股权,扩大销售网络。  7、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6年3月,海南省公安机关侦破了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1999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海南省建立了约600亩的仙人掌种苗栽培基地,并于2000年4月注册成立“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与之签订仙人掌种植和收购合同,承诺群众在购买其仙人掌种苗并种植成熟后,由该公司负责高价收购。但在收取种植户的种苗款后,却拒不履行收购义务,致使2866户种植户受害,涉案金额高达5800余万元,造成4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为诱使更多的群众上当,该公司采取了多种欺骗手段。一是先部分履行合同,制造如实履约的假相;二是在实际出资只有700万元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登记,虚增公司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三是巧取、编造一些荣誉称号,骗取群众信任。  8、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近日,天津公安机关对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代某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代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案金额122万元,涉及受害人36名。  9、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  近日,吉林省公安机关侦破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自2005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  答案补充  没人回答记得给我个最佳 哈哈哈哈  答案补充  快给最佳
采纳率:69%
拿了?什么意思?或者是盗窃,或者是信用卡诈骗,都够不上刑事案件。
900块呵呵``如果你咬死的话``也就是盗窃罪``六个月的拘役估计也就``如果是你不追究不报案也就算了```900块的事情也不至于吧```
这种情况尚未达到立案标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900元应该还不够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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