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LENAL注册过商标注册分类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6类商标,五昌龙 , BLONUM,格力特 AL,国泰君安 ,商标分类
商标名称:五昌龙 -
商标类别:第06类申请日期:初审日期: 注册日期:截止日期:使用商品:金属螺丝,金属门插销,金属铰链,金属合页,家用金属滑轨,家具用金属附件,窗用金属附件,钥匙,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商标流程:第1428期P14270页注册公告,日期:;商标异议申请中(收到异议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日]
第1490期注册公告P10824页,日期:
商标名称: BLONUM-
商标类别:第06类申请日期:初审日期:使用商品:金属门,家用金属滑轨,金属合页,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家具用金属附件,滑动门用金属小滑轮,建筑或家具用镍银附件,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商标流程:商标异议申请中(收到异议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日]
第1490期送达公告异议决定书P11968页,日期:
商标名称:格力特 AL-
商标类别:第06类申请日期:初审日期: 注册日期:截止日期:使用商品:金属绳缆套筒,金属绳索套管,箍铁,索具,金属环商标流程:总第869期 页码:869/P142页初审
第1352期P4681页续展注册公告,日期:
商标名称:国泰君安 -
商标类别:第06类申请日期:初审日期: 注册日期:截止日期:使用商品:金属板条,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金属门板,铝塑板,金属窗,家具用金属附件,窗用金属附件商标流程:第1494期注册公告P10955页,日期:商标转让/商标交易/商标注册-安徽知识产权转让服务平台-知商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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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注册的商标就被注销 原来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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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还没用热乎,却被人起诉侵犯了商标图案的著作权,经营网店的柴先生为此赔偿了7000元,还不得不注销商标。日前,海曙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这样一个案例。  使用注册核准的商标,被人告侵犯著作权  柴先生的网店主要销售鞋类商品,委托工厂代加工。去年,他注册了一个商标用于经营活动,并将该商标印在自己销售的鞋子上。尽管他使用的是自己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却仍然有人起诉他侵权。收到起诉状后,柴先生很不解,自己究竟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  记者了解到,柴先生拥有的这个商标,是一幅仅由线条绘成的简体双马图案,而绘制该图案的,正是原告陈先生。陈先生认为,柴先生未经自己同意,将他绘制的图案注册为商标使用,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柴先生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柴先生抗辩认为,他对陈先生享有著作权没有异议,但他享有商标权也是国家认可的,既然国家都认可他使用这个商标,那他的使用行为就不应当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损失。可最终的结果却是,柴先生向原告赔偿7000元并办理该商标的注销登记手续。  看似没有交叉的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怎么会存在侵权关系?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帮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注册采用核准制,需要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的核准后,申请人才能获得相关的商标权利。  本案中,原告陈先生设计绘制了双马图案,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之后被告柴先生将该作品作为自己的商标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即柴先生的商标权与陈先生在先的著作权之间产生冲突。  法官解释,一个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就拥有著作权,柴先生注册商标在后。柴先生使用该美术作品时,自然知道该作品是他人创作,但在未取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将其注册为商标,存在主观过错。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申请商标不应当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自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切勿网上下载图案做商标,以免得不偿失  “现在不少网店店主都有品牌意识,想通过注册商标规范并扩大经营,但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不会特地找人设计商标图案。有的人可能就从网上下载自己中意的图案,直接作为商标申请,并没有意识到这侵犯了著作权。”该案承办法官建议,商家注册商标千万不要简单地从网上下载,要么找人设计,要么尝试联系创作者以取得对方的同意,擅自取用得不偿失。  另外,商标局和版权局是不同的行政部门,没有数据可以互通,而且创作者自作品完成后,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版权是不公示的,第三人很难查到。一般来说,这种侵权也只有通过创作者自己发现并提出起诉。法官也建议,创作者最好登记自己的作品,程序很简单,版权局只是做形式审查。如此一来,即便他人侵权了,举证也相对方便。除非有一种情况,创作者死后50年,作品纳入公有领域,谁都可以用,就不属于侵权。但这样的作品也很好辨识。  那么,如果商标的图案仅是相似,是否也属于侵犯著作权呢?法官解释,这种情况就需要被告举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证明原告抄袭他人作品,或证明自己的图案是委托他人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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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同一类别上可以再申请一个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有难度的,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在“音”、“形”、“义(意)”上有所相同或近似,或者其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申请在后的商标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已经注册在先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产生混淆,是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唯一标准。在《商标法》进行修改后,法院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案情,自行判断两商标是否应判为近似商标,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导致侵权的发生。此处的“混淆”,应解释为足以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误认为附有两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由同一经营者提供的,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拥有在先注册的商标的经营者有特定的联系。为了防止这种混淆的产生,就需要对商标近似有着准确的判断及认定。
采纳率:88%
首先 能被判断为近似的商标你注册不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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