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优发1991年7号{1993}10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摘要: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号)要求,决定从日起,在今年已提高10%抚恤补助标准的情况下,按民政部、财政部提高的幅度补齐差额,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另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2006年我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从日起,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1、2)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详见附件3)
  (三)给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现今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详见附件3)
  (四)给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详见附件3)
  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2007年当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中解决,从2008年起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
  二、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151元/月;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921元/月;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691元/月。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对原已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务于10月1日前,将抚恤补助费发放到本人手中,正在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审批的对象,凡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请登记并经审批的,均从日起予以补发。2008年以后申报审批的,从审批之日起发放抚恤补助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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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华财税网
文&&&&号:湘民优发[1993]18号
颁布日期:
失效日期:
湖南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10月11日 湘民优发[1993]18号
  现将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
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
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参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
行调整。即:
  (一)、在乡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110元;
  (二)、在乡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88元;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革命伤残人员。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每人每月发给护
理费66元。
  护理费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经费,由各县市从民政事业费中调剂解决。
  二、为了统一标准,省人事厅、财政厅湘人险(1993)28号文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中,因公
致残的一等伤残人员,其护理费标准亦由原每月80元调整为每月88元。
  已经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
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按本文件精神和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湘劳险字
(1993)第39号文件的规定,由所在单位发给护理费。
  三、护理费标准的调整,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四、湖南省民政厅、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等、一等残废人员护理费
标准的通知》([87]湘民优字第19号)同时停止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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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号
&&1、从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4万元,新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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