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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试行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近日,宿迁市工商局出台《宿迁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宿迁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撤)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以便捷高效、降低成本、公开透明、控制风险为原则,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环节予以简化,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退出。主要特点:
  一是压减提交材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减少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报纸公告等40%以上材料,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提交遗失公告,也可提交营业执照遗失的书面承诺。个体工商户注销时营业执照丢失的,改为网络公示,不再要求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是推行集中撤销。登记机关通过所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经查证后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超过三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经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部门查证,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及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可集中办理撤销登记。
  三是全面公示公开。申请简易注销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其他方式发布企业注销公告,相关权利人或司法机关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举报,登记机关核查属实的,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等纳入黑名单管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对适用简易注销、撤销登记书面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恢复注(撤)销前状态。
  四是明确适用范围。该市明确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除外。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经营者本人主动申请,撤销登记适用于经查证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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