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新农村院墙大门效果图净尺寸3.6米好还是3.9米好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八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_凤凰资讯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八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八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
原标题: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八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十八批次,共146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71件,已办结56件,受理编号为、、、、、、、、、、、、、、、、、、、、、、、、、、、;未办结15件,受理编号、、、、、、、1940。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1875号:“中海寰宇天下小区楼下饭店存在油烟扰民问题,小区居民向督察组反映后,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饭店停业整改。饭店业主给每家每户贴了一封道歉信,部分饭店加装了过滤器,但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均没有得到解决,存在敷衍整改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七批第179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
二、受理编号1876号:“一是道里区新农镇新立村八里堡屯运粮河边,骁逸保温材料工厂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占用10000余平方米基本农田建厂并投产,生产过程中将废弃塑料、海绵和化学废物倾倒在厂区后原砖厂的取土坑内,污染耕地与地下水。二是八里堡村村民丁某某向骁逸保温材料厂厂区后的坑内倾倒垃圾并用土掩埋,该坑距运粮河仅10余米,雨天坑内的污水渗入运粮河,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后,6月15日道里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未进行调查取证只看一下就走了,举报人认为道里区环保局存在敷衍不作为行为。”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8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本次新增信访内容:“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后,6月15日道里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未进行调查取证只看一下就走了,举报人认为道里区环保局存在敷衍不作为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道里区主管副区长带领新农镇镇长及哈尔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相关同志组成调查组,到现场实地踏查了解情况。6月15日,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工作人员再次到达现场,约谈了骁逸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6月17日,道里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对骁逸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19日,市环保局道里分局聘请哈尔滨市铁路局环保公司对垃圾进行鉴定。经专家鉴定,该土坑的垃圾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
6月15日、6月17日、6月19日再次调查时,现场情况与6月14日无变化。因6月15日当日,调查、处理工作尚在进行过程中,尚未向社会公开,群众对工作进展情况不了解,形成误解。
(三)问责情况
三、受理编号1877号:“举报人对市政府网站公布的关于欧菲医院建设项目问题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认为政府相关部门颠倒黑白,项目施工单位于6月14日夜间连夜冒雨将设备清理拉走,环保局6月15日现场检查时项目已经停止施工。举报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七批第18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受理编号1878号:“兴隆镇牤牛河屯原村书记孙某某占用举报人3.8亩耕地和村上集体耕地2垧半,在耕地上私建3栋别墅、2处厂房和3个养鱼池,并将耕地私卖给他人。举报人要求拆除私建,归还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现场为牡丹江市康源矿泉水厂,占地面积3.17公顷,现有厂房两处,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三层楼房1栋(2000年建设),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二层楼房2栋(2014年建设),占地面积240平方米,水池3处(2000年左右建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981年,牡丹峰省级保护区成立,1994年,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森林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自然景观,典型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古人类文化遗址。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日下午,牡丹峰保护区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由于历史原因,上世纪七十年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期,该地37.2亩由知识青年开垦耕种,青年点撤销后,一直未收回耕地,由青年点留守农工继续耕种,后留守农工户口归牤牛河村管理,耕种土地由国土储备中心管理。日,粮食局青年点与牤牛河村就该地进行了土地兑换;1992年,牡丹江市城郊土地管理局文件(牡城郊土发(92)12号)决定,该37.2亩耕地由牤牛河村继续使用。此地在2002年以前一直由牤牛河村村民经营耕种,但该区域在牡丹峰保护区林权证范围内,长期以来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2002年,牡丹江市民苗某某在此地经营矿泉水厂,同年牤牛河屯取得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关于兴隆镇牤牛河村委会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营建立农场的批复〉(牡政土〔2002〕第50号)》,批复面积300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500平方米,耕地2500平方米。日,获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许可证(黑牡国土资监字〔2005〕第19号);日,兴隆镇东村时任书记孙某某将此地发包给赵某某,承包土地面积32000平方米;2005年,赵某某从苗某某手中把矿泉水厂也转包过来;日,宋某某(与赵某某是夫妻关系)办理了厂房权证(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1119561号);日,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者:宋某某,名称:牡丹江市东安区康源矿泉水厂;日,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黑牡字〔2013〕第68号);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饮用水)。
2014年,东安区康源矿泉水厂该地块动工兴建2处二层楼。施工时,牡丹峰保护区执法大队对其行为进行执法责令停止建设,该水厂停止了施工建设;2015年4月末,构筑物复工建设,牡丹峰保护区执法大队又对其再次施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执法,要求对该处地基进行清理并恢复原貌。但由于该水厂持有土地许可证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并持有1970年土坯房改建补办房照,而且双方在土地权属事宜上存有争议,因此保护区管理局联系兴隆镇政府,请求协助行政执法,时任兴隆镇镇长郭凤雷带领东安区兴隆镇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此地进行查处,无果。
日下午,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李德喜同志专门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受理编号1878号案件处理情况,日,开发区管理委会和市国土局再次进入举报现场,对该宗地进行了权属调查。该宗地约2.7万平方米,其中1.5万平方米归东村,其余归牡丹峰自然保护区,并将权属调查成果反馈给牡丹峰自然保护区和兴隆镇东村村委会(东村村委会对此调查成果予以认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多次与牡丹峰自然保护区沟通、协商解决权属争议情况。下一步,先将已认定结果部分依法依归查处。
(三)问责情况
五、受理编号1879号:“金城乡政府、草原办和各村委会将各村约33000亩草原和五荒地开荒后发包耕种,破坏生态环境。承包者担心洪水冲毁耕地,在河上私修水坝,修坝过程中破坏河道,造成河道变窄。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十七批第178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1880号:“一是2014年张姓父子毁坏举报人在北岗乡北岗村承包的22垧自然林,盗伐林地林木后进行耕种,举报人向市、县林业部门反映无果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林地归举报人所有,但张姓父子迟迟未执行法院判决。二是2016年举报人在自然林旁(挨着赵姓父子的责任田)补种松树4800棵,赵姓父子将4800棵松树全部毁掉。2018年林业局给举报人下达栽树令,举报人在自然林旁栽种近4500棵杨树段和550棵杨树,又被赵姓父子毁掉。举报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被受理,要求退耕还林。”
(一)基本情况
日,金某春与绥滨县北岗乡北岗村签订承包荒山合同书,用于种植林木,面积22公顷,地点为北岗村北大架子沟处,承包期限为25年。因该林地与信访反映的张氏父子(张某仁和张某春)的承包田相邻,双方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日,金某春诉讼到绥滨县人民法院。日,绥滨县人民法院以《绥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号)判决张某春归还侵占的原告金某春位于大架子沟南侧的1垧林地使用权,张某仁、张某春父子未执行法院判决。期间,日,绥滨县公安局北岗边防派出所接到金某春报警称自己在北岗村大架子沟的玉米地被张某春毁坏。北岗边防派出所民警出警进行了制止,并联合绥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调查。调查后发现,张某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绥滨县公安局依法进行了处理。另外,金某春还称,2016年、2018年其在该林地内新植林木被张姓父子毁坏,北岗乡派出所受理了张某春涉嫌毁坏财物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1.“一是2014年张姓父子毁坏举报人在北岗乡北岗村承包的22垧自然林,盗伐林地林木后进行耕种,举报人向市、县林业部门反映无果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林地归举报人所有,但张姓父子迟迟未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日,经县公安局、林业局、国土局调查,没有发现盗伐林木行为,毁坏22垧自然林实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7648公顷。日,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张某春没有执行法院判决,金某春没有申请执行。日,金某春向绥滨县公安局北岗边防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进行了制止,联合绥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了调查。调查后发现,该案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日,移交到绥滨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审查处理。日,绥滨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依法对张某仁非法占用0.7648公顷林地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仁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日,移送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仁被检察院取保候审。经二次退补侦查,现县人民检察院正在重新审理中。日,金某春向绥滨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日法院判决的申请,法院已经受理。
2.“二是2016年举报人在自然林旁(挨着赵姓父子的责任田)补种松树4800棵,赵姓父子将4800棵松树全部毁掉。2018年林业局给举报人下达栽树令,举报人在自然林旁栽种近4500棵杨树段和550棵杨树,又被赵姓父子毁掉。举报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被受理,要求退耕还林”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金某春证实,其举报内容中提到的赵姓父子即为上述案件中的张姓父子。金某春举报2016年、2018年在该林地新植林木被张姓父子毁坏的案件均由北岗乡派出所受理。日,派出所民警受案后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现场已经没有完整的树苗,但有树渣子。通过金某春陈述以及到佳木斯永安苗圃取证,金某春确实购买了5000棵樟子松树苗。据此,认为张姓父子存在毁坏幼树苗的事实。派出所同时找到张某仁询问情况,张某仁陈述多年来一直耕种这块土地,存在土地纠纷。公安机关鉴于土地权属不清无法受案,告知其进行民事诉讼,申请其树苗损失。金某春同意后诉诸北岗乡法庭,但未提及苗木损失一事,只要求裁决土地权属,故法院未就苗木损失进行判决,现公安机关已告知其就苗木损失一事申请民事诉讼。2018年毁坏4500棵杨树段和550棵杨树一案,日,北岗派出所受理案件,通过现场勘查,能够证实155棵杨树苗被毁,其余苗木金某春未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进行调查。同时通过佳木斯永安苗圃书记周建军出具的说明材料中证明,金某春在2018年只在其苗圃内购买了500棵杨树苗,同时获赠杨树段600~700段。此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理当中,待查实后对涉案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退耕还林。
(三)问责情况
七、受理编号1881号:“河西镇光义矿社区内的宏旭石墨有限公司,2017年将工业废料丢弃在河道边(无名河流,流向穆棱河)且只做简易覆盖,工业废料已将水井(原老高碳吃水的水井)覆盖,居民饮用水被污染,2018年春节过后饮用水呈酱油色。举报人曾向光义矿社区反映未果,要求查处环境污染问题,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位于穆棱市河西镇双星村光义社区,该公司2万t/a选矿厂、尾矿库工程建设项目于2015年3月开工建设,2017年12月完成建设投入生产,主要产品为石墨粉,项目总投资6014万元。该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该企业原为县办国营企业穆棱光义石墨公司,后被辽宁省营口市鹏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整体收购,成为民营企业,2013年更名为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该企业占地面积1.55平方公里,四处矿体使用面积0.923平方公里。2013年以来,针对该企业的信访投诉举报共三起,其中二起因该企业违法倾倒尾矿渣,被穆棱市环保局给予了处罚,并责令整改;另一起是日,河西镇双星村3位居民反映该企业偷排尾矿污水,经查,该企业从2017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维修状态,无偷排废水现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穆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市长牵头,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河西镇等四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专案组,于日,深入案件现场调查。
经查,在该企业尾矿坝的南侧,泄洪沟西侧堆放了占地大约2万平方米的碎石和沙土,是该企业增加泄洪管道清理出来用于平整场地的,没有发现工业废料。泄洪道东侧是该企业新修厂区内道路的路基,路基都是用碎石和沙土铺垫的,也没有发现工业废料。宏旭石墨有限公司铺放碎石和沙土的土地是经过森工部门批准的企业用地。在平整场地的东南角,有一座机井(老高碳水井),除井盖外,四周都被沙石覆盖,没有发现工业废料。老高碳水井坐落在尾矿坝下方的1000米范围内。2017年7月,在该企业建设项目验收前,河西镇政府废弃了这座井,将原来吃老高碳水井水的住户(70户)自来水改接到光义社区的水源上,由光义社区统一供水。2017年~2018年冬季,因降雪偏少,气候寒冷,光义社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发生大面积冻害,供水中断。只有6户居民还能吃上自来水,其余64户居民买水吃或到邻居家取水吃。为保障石墨矿(老高碳)片区居民用水,光义社区使用老高碳水井维持临时供水。目前,已恢复光义矿水源地向石墨矿片区居民供水。调查组走访了吃自来水的6户居民,其中5户居民(1户家中无人)和光义社区负责人证实,2018年春节过后,没有出现过饮用水呈酱油色现象。2018年春节前,高碳片区居民到社区反映过水质有可能遭受污染,社区工作人员到用户家中实地查看,未发现水质呈酱油色。据居民反映,自来水烧开以后有白色底子,光义社区辖区内的三眼机井水都有这种现象。日,穆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老高碳水井水质检测报告,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日,穆棱市疾控中心到老高碳水井取了水样;6月28日,穆棱市疾控中心出具了水质化验报告,检测结果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水质化验报告已于6月28日在穆棱市政府网和河西镇双星村公示栏上公示。
下一步,穆棱市将立即采取措施,整修冻结的自来水管路,确保老高碳片区居民7月份吃上光义社区的水源的水,并进一步加强对老高碳片区居民用水水质的检测频次,及时公布水质情况,让吃水的群众放心。
穆棱市委、市政府已责成河西镇和水务局开展物探找水,在双兴村小北沟新打一眼供水机井,作为石墨矿(老高碳)片区自来水备用水源,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预计九月份可建成。
(三)问责情况
八、受理编号1882号:“大庆市龙凤区大庆石化总厂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浸泡万宝山镇聚宝村耕地和防护林,污染地下水。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当时政府公开答复的调查结果为不属实。此次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后,举报人再次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近日大庆市政府网站回复的调查结果为不属实。举报人对网站公布的调查结果提出异议,要求进一步查明情况,停止浸泡草原和防护林,解决地下水污染问题。”
九、受理编号1883号:“工农乡二屯村村民刘某某非法开采二屯内河道的砂石、导致河流改道,耕地被冲毁,水土流失严重,问题已持续多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采砂地块位于铁力市工农乡新一村至二屯村渡口上游300米处,采砂段上游坐标为,X:,Y:;下游坐标为,X:,Y:。该采砂承包人刘某某具备铁力市水务局核发的准采证及采砂规划处,属合法采砂。2015年和2017年,刘某某在此处采砂段分别进行了采砂作业,2018年没有采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铁力市立即明确了包案领导(市长史春光),并组成水务、国土、环保、工农乡、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包案领导及工作组成员对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约请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进行了现场勘察。
经查,根据2010年铁力市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及《河道采砂实施方案》要求,2010年,该采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对外发包,经过竞标及相应法定程序,刘某某中标,获得了该区域砂石开采资格。2010年1月以来,此采区一直由刘某某负责开采。每年开采时,刘某某与各村屯协调使用田间道路,据此决定开采区段。经调查核实,以上采砂均有合法采砂许可手续,采砂准采证编号分别为No:15年)、No:17年)。采砂生产作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开采面均位于河道凸岸沙滩上,没有靠近河岸,开采深度0~1.5米,按照阶梯开采,没有乱采乱挖现象。这种采砂方式的好处是使水流尽量靠近凸岸,减少对凹岸的冲刷,保护凹岸耕地不被冲毁,同时也疏通了河道,扩大了河道断面面积,增加行洪能力,降低同标准洪水水位,没有造成河流不利改道和耕地被冲毁现象。
调查组通过现场调查,组织技术力量比对2015年~2017年卫星图片,未发现因采砂导致河流改道、耕地被冲毁和水土流失的现象,采砂点现状植被完好。
6月19日~21日,伊春市信访案件核查组陈岩一行五人两次对该信访反映的问题现场进行核查,铁力市上报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近两年无农田冲塌及河流改道情况。6月24日,铁力市政府邀请省水土保持科学院陈生永主任对现场进行初查,并出具报告,专家建议尽早拆除二屯村采砂便道。
(三)问责情况
十、受理编号1884号:“向阳乡金家村向阳垃圾场污水处理系统不完善,目前已投入使用,而且已获得环评审批手续。环保局曾承诺‘只要有一家不搬迁,将不发放环评手续’。目前垃圾场厂区500米范围之内尚存7户居民未搬迁,但垃圾场已获得环评手续。6月8日,督察组曾现场查看情况。举报人要求拆迁。”
十一、受理编号1885号:“北门外北大坑东侧有一家旧机动车报废车拆解市场,经营者在车辆拆解过程中,将废机油、废汽油倾倒在北门外大坑东侧,污染环境,问题已持续7年,市场经营规模在逐渐扩大。举报人要求清除市场,问责当事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北门外北大坑位于巴彦县北门外原巴彦县种苗繁育中心(无门牌),北大坑东侧相隔巴兴东线公路(7米宽)有一家旧机动车报废车拆解市场,名为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户籍所在地巴彦县兴隆镇。该企业于日注册成立,经营业务范围为废旧金属回收(不含有色金属)、报废汽车回收,在巴彦县巴彦镇德革路(老皮革厂院内)建厂;日,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巴彦县环保局审批(巴环复字〔号),未验收;日,黑龙江省商务厅批复该企业报废汽车回收资格,隶属于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日,该企业搬迁到信访反映的场地,经营旧机动车报废车拆解业务,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日,该企业由信访反映的场地迁出,搬迁至巴彦县巴彦镇石桥路最西端一处空闲场院内,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在此次信访反映之前,巴彦县环保局没有接到反映该企业类似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商务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交警大队、县物资行业服务中心、巴彦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于日赴巴彦县巴彦镇北门外北大坑东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日,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搬迁到信访反映的场地。此场地为原巴彦县种苗繁育中心所有,土地性质为国有。该企业只是租赁原巴彦县种苗繁育中心部分房屋和场地用于报废汽车拆解,租赁场地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并与巴彦县种苗繁育中心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为日至日。日,该企业因租赁协议过期迁出。
信访反映的“北门外北大坑”是周边村民多年前的俗称,已于2014年前被填平,且周边围设铁栅栏,“北大坑东侧”是指北大坑铁栅栏外巴兴东线公路路东,也就是日前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经巴彦县联合调查组到现场勘察,北大坑东侧未发现废机油、废汽油倾倒的痕迹,经调查询问,2016年至今,拆解汽车1275台,拆解汽车产生的少量废机油(大约200公斤)存放在油桶内放于暂存间,产生的废汽油加注到自家用车中,拆解下来的报废蓄电池由黑龙江拓力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回收。同时调查组对北大坑附近居住的村民进行走访调查取证,村民证实该企业在经营期间未发生过废机油、废汽油倾倒的现象。自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迁出后,其所租赁的场地已开工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目前,巴彦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号),并对未处置的废机油和报废蓄电池进行查封,在查清处置情况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查处。
(三)问责情况
十二、受理编号1886号:“东柞村内15000平方米耕地的黑土被村长亲戚挖走倒卖。”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东柞屯。日,赵某某取得了幸福镇西柞村10.8亩(7200平方米)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日至日,地块代码00446号。2014年8月,赵某某因意外去世,其妻张某某继承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哈尔滨市国土局立即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2012年5月,赵某某承包的土地东面和北面均为沟渠,因受水气危害颗粒无收无法耕种。在这种情况下,赵某某将低洼处土地进行了平整,但直到2014年8月赵某某因意外事故去世,该地块也未恢复耕种。其妻张某某由于身体不好不能耕作,2017年6月,张某某将承包7200平方米土地中的1000多平方米土地,口头租赁给本村村民郭某用于存放煤炭使用,剩余土地撂荒至今。
日10时,哈尔滨市国土局、市公安局、香坊区政府现场核实,该地承包经营权面积为7200平方米,其中有1000多平方米存放煤炭使用,其余土地撂荒,未发现倒卖黑土行为,但现场发现占用耕地存放煤炭行为。哈尔滨市国土局责令郭某2天内将其存放的煤炭清除,并委托香坊区政府、幸福镇政府、西柞村民委员会帮助承包户将该地恢复耕种。目前,占用耕地存放煤炭行为清除恢复中,撂荒的土地在香坊区政府、幸福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帮助下也在恢复中。
经询问上任村长和现任村长,没有其亲戚挖黑土倒卖,未发现信访反映的东柞村内15000平方米耕地黑土被倒卖行为。
(三)问责情况
十三、受理编号1887号:“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设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散发异味,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十四、受理编号1888号:“松北区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设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垃圾转运站建成后散发异味,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十五、受理编号1889号:“2007年,太平镇永和村村委会将腰屯屯前和屯后5公顷农田防护林内的树木砍伐后低价出售,将砍伐后林地承包给永和村三道杠屯孙某某违法开垦耕种。2013年,永和村200多公顷耕地被哈尔滨市政府征用,时任永和村村主任陆某某伙同孙某某用侵占的部分林地套取征地补偿款,剩下的林地目前仍被破坏耕种,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腰屯,权属为村集体所有,现承包人为李某,林种为一般防护林,面积4.541公顷。信访反映的陆某某,原为太平镇永和村村委会主任(任期:2011年~2014年),现因涉嫌违法问题,正在羁押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哈尔滨市林业局会同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道里国土分局、太平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踏查,经测算,认定信访反映的地块面积4.541公顷,其中有林林地面积2.53公顷,无林林地面积1.8公顷,其它地类(大坝)面积0.211公顷。
调查组约谈了永和村村民孙某某(承包人李某授权经营管理委托人),查阅了林权林地转让合同。日,永和村村委会与李某签订了林权林地转让合同,转让年限为30年,太平镇政府对转让合同鉴证备案。合同约定:村委会为承包方办理采伐相关证明,林地林木管理权转让给承包方自行管理。调查组调阅了道里区农林水务局核发的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腰屯南长垄林带《采伐许可证》(2007采字第16号),采伐林种为一般防护林,树种为杨树,采伐方式为林带皆伐,采伐类型为更新,采伐面积1公顷;粮库大坝林带《采伐许可证》(2009采字第7号),采伐林种为一般防护林,树种为杨树,采伐方式为林带皆伐,采伐类型为更新,采伐面积2.33公顷。经现场测量,2处采伐的林地现已完成林木更新面积0.53公顷,未完成更新面积1.8公顷,已被承包人李某种植了玉米。
经调查,2013年至2014年,哈尔滨市政府征用永和村200公顷土地,用于市城管局建设苗圃。其中,包含了承包人腰屯南长垄林带1公顷和腰屯腰排地林带1公顷。经现场核查,这2块地均没有开垦种植农作物现象。
对粮库大坝1.8公顷未完成更新的林带,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道里区太平镇农业服务中心依据《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监督林地承包人李某在2019年春季造林期间完成更新。道里区政府责成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道里区太平镇农业服务中心加强监管,确保采伐林木后按时更新,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因陆某某在2013年~2014年任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苗圃征地项目中涉嫌滥用职权罪,2018年2月被道里区检察院批捕,现正在羁押中,法院尚未判决。道里区将信访反映的问题线索及调查组调查情况提供给道里区纪委监委调查核实。
(三)问责情况
十六、受理编号1890号:“一是2005年,蔡某某在肇源县古龙镇得胜村义顺乡和长青林场交界处,破坏918亩草原改为水田,同年10月6日,得胜村原书记马某某与蔡某某签订了918亩草原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合同里明确草原具体范围是东至荒马场东乳品原料厂边界、西至宏发耕地边、南至长青林场大片林北侧、北至永跃村边界。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受理编号604号转办件),当时肇源县政府给出的答复是此处为沼泽地。举报人对该答复不满意,要求恢复草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二是肇源县古龙镇得胜村原村长孙某,砍伐村北山砖窑道口西侧的树木并采土12万多立方米。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受理编号604号转办件)。当时市环保局答复为已经对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孙某回填3201.4立方米土后栽树。举报人到现场对孙某采土点的土地面积进行了测量,长120米、宽50米、高45米,该采土点至今未回填也没有栽树,孙某也未受到任何处理。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处此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5年,蔡某某在肇源县古龙镇得胜村义顺乡和长青林场交界处,破坏918亩草原改为水田,同年10月6日,得胜村原书记马某某与蔡某某签订了918亩草原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合同里明确草原具体范围是东至荒马场东乳品原料厂边界、西至宏发耕地边、南至长青林场大片林北侧、北至永跃村边界。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受理编号604号转办件),当时肇源县政府给出的答复是此处为沼泽地。举报人对该答复不满意,要求恢复草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此案件的部分情况已于第七批第397号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本次信访新增内容:“同年10月6日,得胜村原书记马某某与蔡某某签订了918亩草原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合同里明确草原具体范围是东至荒马场东乳品原料厂边界、西至宏发耕地边、南至长青林场大片林北侧、北至永跃村边界。”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的基本情况已于第七批第397号案件中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再次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包案县领导李景祥组织召开了由纪检委党风室主任常祥、统战部副部长包俊林、畜牧兽医局干部吴永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连有、古龙镇副镇长曹桂海参加的信访事项推进会。
(下转第九版)
(上接第七版)
经调阅资料,证实该地块是蔡某某于日承包的,与古龙镇得胜村村委会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具体范围东至荒马场东乳品原料厂边界、西至宏发耕地边、南至长青林场大片林北侧、北至永跃村边界。此情况与本次信访反映新增的内容一致。
(三)问责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古龙镇得胜村原村长孙某,砍伐村北山砖窑道口西侧的树木并采土12万多立方米。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受理编号604号转办件)。当时市环保局答复为已经对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孙某回填3201.4立方米土后栽树。举报人到现场对孙某采土点的土地面积进行了测量,长120米、宽50米、高45米,该采土点至今未回填也没有栽树,孙某也未受到任何处理。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处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源县古龙镇得胜村北山砖窑道口西侧,权属为古龙镇得胜村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地)。
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该问题。当时肇源县已通过源呈〔2016〕33号文件进行答复:一是对取土现场进行保护,确保取土行为不再发生,明年春季对该地块恢复造林。二是土地、林业部门组成调查工作组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案件核实后,由于土方价值已构成刑事案件,移交县公安局侦办。
日,经肇源县国土资源局、林业总站、森林公安局组成工作组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涉案地块面积为3201.4平方米,平均相对高差为7.5米,土方量为24010.5立方米。根据大庆市价格事务所给予的《价格鉴定评估报告》确定取土造成破坏的价值为192084元,已构成刑事案件。日,县森林公安局将信访事项移交市公安局侦办。
日,肇源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旭召开办公会议,副县长刘放、副乡长谢景深、县国土局局长王益龙、县公安局副局长焦希会、县林业总站站长尚大民、县环保局局长郭沛华等人参加。会议研究决定:一是由县公安局侦破此案,二是由县国土局负责对黏土勘测和鉴定工作,三是由县林业总站和古龙镇政府负责此地块2017年春季恢复造林工作。期间,县国土局委托省内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以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后续复议等事项繁琐为由没有受理。
日,县委分管领导组织公安局、国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研究该信访事项办理措施,确定不走矿产鉴定程序,由县公安局按照盗窃资源进行立案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肇源县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组织部长孟庆鑫任包案领导,林业总站站长尚大民、县公安局副局长于涛、县土地局副局长王立志、森林公安局局长孙久润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重新梳理并现场调查核实。
经肇源县土地局、林业总站和森林公安局现场勘察测量,确认该林地取土面积为3201.4平方米。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被盗现场为该村取土点,无法分清被盗土方量和村民用土量,不能确定被盗土方案值;且案发时间为2014年12月,与移交公安机关的时间时隔两年,已错过了侦查的最佳时机,相关证据灭失,导致被盗土方数量无法确定,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因此,未对孙某进行处理。
2016年,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要求,县委、县政府制定了整改方案,要求古龙镇政府和得胜村村委会安排专人管护该地块,严看死守,没有再发生取土现象。2017年春季,县林业部门提前调剂优质苗木,古龙镇、得胜村对取土地点进行适当回填、平整、翻耙、起垄,达到与地面持平,并于2017年4月完成了该地块造林,经日现场核查,造林成活率达95%以上。
2016年,该案件的调查由肇源县林业部门牵头办理、市林业部门审核把关。市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未作出过“对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孙某回填土方栽树”的处理意见。
(三)问责情况
十七、受理编号1891号:“南极街中财雅典城小区内的欧菲妇产医院项目,几年前因环评造假被叫停,现该项目仍造假并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后,小区居民多次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当地相关部门开始调查处理此事,但该项目仍然坚持偷摸施工。6月14日夜间施工方迫于压力连夜撤出现场。6月15日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经停止施工,举报人要求撤销医院项目环评,并请求区卫生部门下达文件不允许在此建设医院。”
此案件已于第十七批第18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八、受理编号1892号:“龙泉湖水库是西林区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上游周边都是新村曙光队的耕地,村民耕种时随意扔农药瓶,污染水源,现水中有杂质且有异味,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曾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4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九、受理编号1893号:“刘某某砂场在工农乡二屯村和三屯村的河道里采砂,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河边农田被冲毁,已持续五六年,村干部徐某某被刑警队带走。”
(一)基本情况
铁力市工农乡三屯村即新华村,采砂段位于工农乡新华村南350米处,采砂段上游坐标为,X:,Y:;下游坐标为,X:,Y:。该处属合法开采砂石位置(采砂方具备市水务局核发的准采证及采砂规划)。此处采砂段于2010年开始进行开采作业,均由承包人刘某某进行开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铁力市立即明确该案由铁力市市长史春光包案,同水务、国土、环保、工农乡、法制办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并立即进行调查。包案领导及工作组成员实地对现场进行调查,同时约请了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专家进行了现场勘查。
对于反映的“刘某某砂场在工农乡二屯村和三屯村的河道里采砂,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河边农田被冲毁,已持续五六年,村干部徐某某被刑警队带走。”铁力市调查组现场勘察并组织技术力量比对2012年至2017年卫星图片,未发现三屯村河道因采砂造成的河边农田被冲毁现象,现植被完好。下一步,铁力市将继续邀请省水文专家对水土流失问题进行技术论证。
经调查,因村干部徐某某组织煽动村民非法拦截运砂车辆,依法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徐某某煽动村民的拦车行为纯属无事生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4)项之规定,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此事与反映中所称“造成水土流失和农田被毁”没有关系。
6月19日至21日,伊春市信访案件核查组陈岩一行五人两次对该案件进行现场核实,铁力市上报的情况部分属实,2018年二屯村河道无采砂作业,无农田冲塌情况。三屯村未发现因采砂造成的农田被冲毁情况,铁力市政府已约请黑龙江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现场勘察,下一步继续对水土流失问题进行技术论证。村干部徐某某因组织煽动村民非法拦截运砂车辆依法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情况属实。
(三)问责情况
二十、受理编号1894号:“2005年,土金农机合作社在经济开发区三队承包的草原四周挖沟(宽3米深1米),破坏草原7-8公顷。2017年至2018年,土金农机合作社在承包的草原上建养牛场、养猪场和发电厂,并将草原陆续改为耕地。10年来,举报人多次向大庆市草原站、让胡路区草原站、12345热线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公司三队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隶属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人口622人,总面积55569.5亩,其中耕地13042亩,草原36951.3亩,林地1726.2亩,盐碱地3850亩;土金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要业务包括谷物、豆类、薯类、蔬菜种植,农产品初加工,食物制造,饲料加工等。2008年1月,该企业承包了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公司三队的21800亩草原、18公顷农用地以及约540亩多年废弃盐碱地,合同期至2028年5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21日,经开区管委会组成由管委会副主任孙桐伟、建设环保局王利明、农业公司李志岩、国土资源分局成健、办公室郑俊松、环保业务受理中心于鸿玉、测绘公司邵成功、刘宇等人参加的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10年10月,为防止周边农户侵占草原,土金农机合作社曾挖过草原与周边农田的界沟,沟平均宽约1米、深约0.4米,大约11400米。当时经大庆市草原管理站确认,符合管理要求。目前该沟已被自然植被覆盖。2017年4月,土金农机合作社在其承包的经开区农业公司三队废弃盐碱地建设养猪场一处,面积2500平方米,目前尚未投产使用。经大庆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比对土地二调图,确认建设养猪场的地块地类为盐碱地和农道。经现场调查核查,土金农机合作社在经开区农业公司三队所承包的草原上未发现养牛场和草原改为耕地的情况。经让胡路区农业、畜牧、国土等部门了解,及走访附近村民,均未反映有在草原上建牛场和开垦耕地的现象。
经调查,2017年1月,大庆市晶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租赁了经开区农业公司三队面积863亩的盐碱地,用于光伏电站的建设。该项目已办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让胡路区农业局出具了《大庆市晶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50WMP光伏地面电站项目农业局的初审意见》。建设光伏电站的主体不是土金农机合作社,项目建设占用的是盐碱地,不是草原。
调查组经与大庆市草原管理站、让胡路区草原管理站和12345热线核实,在接到本次信访转办件之前,均未接到反映此类问题的投诉举报。
(三)问责情况
二十一、受理编号1895号:“2010年以来,赵某某陆续破坏希勤乡治强村近1000亩草原和湿地种植水稻,目前破坏行为仍在继续,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希勤乡治强村实为哈尔滨市双城区希勤乡爱勤村治强屯,现有农户140户,人口550人,土地面积5900亩,其中耕地4496亩,草原904亩,五荒地5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双城区畜牧兽医局与双城区希勤乡人民政府、希勤乡爱勤村村委会立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日,经爱勤村村委会开会研究决定,并由村民签字同意后,日,爱勤村治强屯与赵某某签订了《协议》,由赵某某承包东大荒和东甸子两块地块,地类为水田,实际承包合同面积320亩,承包期限自日至日。
经调查组核实,早在1983年之前,就有部分农户在东大荒面积120亩和东甸子面积200亩两处地块开荒种地,后期撂荒。1995年,爱勤村村民谭某某承包了东大荒地120亩地块,合同期限至日。日,谭某某通过爱勤村治强屯将东大荒120亩地块转包给赵某某经营;爱勤村治强屯同时将东甸子200亩地块承包给赵某某经营,承包期限为日至日。2004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后,赵某某所承包的东大荒面积120亩开始获得粮食补贴至今。2009年,双城市国土资源局第二次调查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两处地块性质为一般农田。2011年,这两块地被双城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土地整治项目(双国土资发〔2011〕45号文件),并通过验收,下发了补充耕地验收合格证(合格证编号:225)。综上,这两处地块早已成为耕地,并按照耕地进行管理。
下一步,双城区将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监督管理,结合目前草原资源清查工作,对改为其它用途的,待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结束后,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草地资源清查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7〕13号)、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开展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7〕74号)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等省直8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号)精神,重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并对核发草原使用权证的地块,选择种植适应本地的牧草,恢复草原植被。
(三)问责情况
二十二、受理编号1896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塔哈镇小哈柏村20000亩草原和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000亩湿地被破坏的问题,近日齐齐哈尔新闻公开报道的调查结果是举报问题不属实。举报人认为政府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要求重新调查此问题并公正处理。”
二十三、受理编号1897号:“新福乡乡领导和乐园村村干部在草原上挖土近上亿方,并向挖土形成的坑内倾倒油渣和泥浆,因怕被发现用土掩埋土坑,后又以养鱼为名向土坑内灌水,致使油渣和泥浆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续7年。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肇州县新福乡乐园村距县城23公里,现有农户695户,人口2832人,耕地21343亩,草原15314亩,林地547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由肇州县政府协调,县畜牧兽医局牵头,畜牧兽医局高秀军、张睿、郭德祥,国土局张天亮、高文栋,环保局王会龙、朱海峰、刘殿文、杨金宝,水产总站陈阳及新福乡政府胡熙民共同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乐园村所有草原地块进行了全面排查。日,县政府县长刘延、畜牧兽医局局长白玉德、新福乡党委书记张慧会、乡长王宏宇、副乡长陈峰共同对乐园村草原进行了复核;日,畜牧兽医局郭德祥、大庆采油八厂安全保卫部副主任张欣雨、环保员陈金龙、采油八厂土地基建办土地员李春明、梁庆国、环保局刘殿文、王慧龙等共同到现场对三个泥浆坑进行了核查。联合调查组在新福乡乐园村草原上发现取土坑三处,面积分别为9.31亩、3.26亩和17.6亩,平均深度约0.8米左右,估算取土总量在1.5万立方米左右,其中包括多年来附近老百姓修缮房屋等取土所用,三处取土坑现场未发现倾倒油渣和泥浆现象。具体取土行为人是否为新福乡乡领导和乐园村村干部,公安机关已介入,正在进行调查。
调查组在取土坑附近发现大庆模范屯油田有限公司宋芳屯油田南部芳156加密区块项目于日和日合法征用并已经固化的泥浆坑三处,现场实测面积分别为14.35亩、1.16亩、3.15亩。根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采油厂提供的材料显示,该三处泥浆均为水基泥浆,不存在倾倒油渣行为。三处泥浆已完成固化处理,通过验收。
新福乡乐园村草原上共发现鱼池二处,经调查均不存在倾倒油渣和泥浆行为,其中一个面积为6.86亩正在使用的鱼池,属于非法在草原上推挖鱼池行为,目前已对行为人原双龙山乡供销社退休职工魏某进行了处罚并限期15天内整改,恢复草原植被;另一个面积为13.95亩尚未利用的鱼池,违反了草原法相关规定,目前肇州县畜牧兽医局已对行为人乐园村村民周某进行了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恢复草原植被。
在现场排查时还发现未储水的储水池一处,面积为21.49亩,实际破坏面积(池梗压盖)3亩;养殖场一处,超批复面积建设,超出面积为0.35亩;非法私建房屋一处,面积为1.22亩。肇州县畜牧兽医局对推挖储水池的行为人,原双龙山乡供销社退休职工魏某进行了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恢复草原植被;肇州县畜牧兽医局对超批复面积建设养殖场的行为人进行了处罚,要求限期15天内整改;鉴于非法私搭乱建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为高龄孤寡老人,肇州县人民政府责成新福乡政府和乐园村妥善安置老人后,进行拆除并恢复草原植被。
县国土部门已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草原被破坏相关责任问题,肇州县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二十四、受理编号1898号:“6月15日齐齐哈尔市媒体发布信息称小哈柏村举报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举报人称当地政府欺上瞒下,没有实地调查此问题。”
二十五、受理编号1899号:“一是桦南镇宏昌村近20家养殖场均将粪污直排村内河套里,产生异味的同时污染地下水源(村民的饮水井距河套较近),已持续6年。二是村委会将村后的40~50亩集体人工林的树木采伐后,将林地变卖给个人耕种,造成水土流失。三是村委会采伐20~30亩‘高高山’人工林后改为耕地。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桦南镇宏昌村近20家养殖场均将粪污直排村内河套里,产生异味的同时污染地下水源(村民的饮水井距河套较近),已持续6年。)
(一)基本情况
桦南县桦南镇宏昌村共有养殖户53户。其中:养猪户23户,总存栏2938头;养牛户27户,总存栏390头;养羊户3户,总存栏300只。53户养殖户中,属规模以上养殖户2户,两户均为养猪户(富博养殖场现存栏270头、德山养殖场现存栏720头),其中德山养殖场有环评备案,且建有防渗防雨粪污收集池。另51户为规模以下养殖户。由于部分养殖户粪便处理设施不完善,环保设施不配套,环保意识不足,将粪便直排路边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桦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调查处理工作。责成县疾控中心会后第一时间赶赴该村对村民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村地下水饮用水井并未被污染,达到饮用水标准;责成桦南镇政府牵头,县畜牧兽医局、环保局配合,成立联合工作组赶赴宏昌村,对该村畜禽养殖情况进行了逐户调查核实。日,经调查组调查核实,该村共有养殖户53户。6月20日,联合工作组再次入村对53户养殖户实地研究整改措施,在村办公室召开了村两委会,制定出具体的整改方案;组织村内53户养殖户召开了整改工作会,将整改方案向养殖户详细说明,并责令其立即整改。6月21日,联合工作组入户与53户养殖户签订畜禽养殖协议书并下发养殖户告知书。同时制定了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设立粪便集中堆放点,要求养殖户将畜禽粪便定点排放。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在村东南1公里处设立了1500平方米的粪便集中堆放点,堆放点位置较好,风向得当,距离河流较远,不存在气味扰民和水源污染问题。二是53户养殖户与镇政府签订了环保协议书,要求养殖户自行履行村民公约,承担起村民的责任和义务,科学养殖,在自身生产的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责令养殖户对粪便进行集中清除,建立防渗防漏收集池,要求收集池容量达到10日储存标准,并将自家排污口进行永久性封堵,并立即对已经随意排放出的粪便进行清理。要求养殖户必须每10日内对收集池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将畜禽粪便自行拉到集中堆放点。三是镇党委责成宏昌村“两委”务必在每日15时前,将整改完成情况梳理成文字和影像资料,向镇党委、政府汇报。目前,经桦南镇政府与宏昌村“两委”对该村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已经基本消除异味。
(三)问责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村委会将村后的40~50亩集体人工林的树木采伐后,将林地变卖给个人耕种,造成水土流失。)
(一)基本情况
早在1997年之前,桦南镇宏昌村村委会后“屯后山”原有的集体人工落叶松林即被采伐。林木采伐后,1997年2月,宏昌村村委会将此地承包给村民杨某某,承包费每年6000元,承包期20年。杨某某承包后,将此采伐迹地开垦耕种农作物,现耕种黄豆。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测量,总面积为50.3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20日,经桦南县林业局、桦南镇林业站组成的调查组实地核实调查,桦南县桦南镇宏昌村村后“屯后山”集体林地,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但由于因案件发生时间久远,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最高量刑5年的法定追诉时效,不再追诉。
宏昌村“屯后山”的林地,承包合同已到期,属于旧采伐迹地,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桦南县林业局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村集体退耕还林,同时要求桦南镇政府将上述地块纳入近期还林计划。
(三)问责情况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村委会采伐20~30亩“高高山”人工林后改为耕地。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
(一)基本情况
桦南镇宏昌村“高高山”人工林林地权属村集体所有,林地原树种为樟子松,林木于2004年采伐。2005年,村委会将此地承包给村民杨某某、曹某德、曹某凡3人,承包期50年。合同约定,栽植树木成材后卖树款总额村上自留10%。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测量,林地总面积110亩。杨某某、曹某德、曹某凡三人承包后于2005年栽植落叶松,因天旱没有成活,杨某某退出,将其承包的林地转包给曹某德、曹某凡二人。2006年,曹某德、曹某凡两人改为栽植杨树,现已栽植杨树面积95.76亩。2009年,曹某德、曹某凡二人在杨树林地边缘及中间有3个小块地(栽植树木未能成活的地块,面积分别为7.3亩、6.7亩、0.24亩),耕种了玉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20日,经桦南县林业局、桦南镇林业站组成的调查组实地核实调查,桦南县桦南镇宏昌村村后“高高山”集体林地,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但由于案件发生时间久远,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最高量刑5年的法定追诉时效,不再追诉。
宏昌村“高高山”的林地,属于旧采伐迹地,部分林地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桦南县林业局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宏昌村村委会及承包人曹某德、曹某凡将林间耕种农作物的林地退耕还林,同时要求桦南镇政府将上述地块纳入近期还林计划。
(三)问责情况
二十六、受理编号1900号:“榆树镇民权村王某在村内买地建墓地(距水源地70~80米),毁坏农田200多亩,盗伐树木3000多棵,破坏生态环境,目前王某还在继续建墓地。举报人曾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并恢复农田。”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51号、第十二批第119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七、受理编号1901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长发镇长新村138户村民300亩林地被侵占问题,反映后当地区政法委领导、镇长和村书记带举报人到郊区法院了解相关情况,但没给任何答复。举报人要求尽快给予答复。”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5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上次答复后,举报人因答复未满足个人意愿,所以第二次打电话向督察组举报。经调查组核查后,长发镇政府与举报人进行约谈,并正式给予答复。举报人称“举报只是为解决郊区法院判决我败诉后扣划我18000多元钱的事,不要求解决其他事情。”由于考虑举报人家庭困难,且患有疾病,经郊区政法委、郊区法院、长发镇政府、长发镇长新村村委会共同研究决定,对举报人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给予一定的帮助和照顾。举报人本人也写下息访承诺书,表示不再进行上访。
二十八、受理编号1902号:“大庆市政府网站近日公布了久青村大庆石化总厂环境污染问题的办理结果,称该厂所有环保指标均合格,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举报人对此结果不认同,要求进一步彻查此问题。”
二十九、受理编号1903号:“举报人再次反映红岗区中内泡村2000亩草原被破坏问题(受理编号1271号转办件),询问处理结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7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第十三批第1271号公示时间为6月19日。
三十、受理编号1904号:“松花江流域道里区段,富力江湾小区对面公路大桥下有一江心岛(长约5公里,宽约1公里),十几年前被个人承包,承包者在岛周围建围堰堆放垃圾,在岛中心挖掘多个大型养鱼池,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江心岛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江心岛,位于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辖区内的何家滩,该滩岛面积约0.55平方公里。日,哈尔滨市滩涂开发管理办公室将该滩岛转让给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水上娱乐服务、场地租赁、冰雪娱乐项目等。
自2017年7月起,有举报人分别向省政府、市纪委等部门举报,反映公路大桥西侧、松花江上游江心岛(何家滩)附近,有人向江心岛和松花江里倾泻建筑垃圾、筑坝,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日,市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部署整改工作。当日下午,由松北区城管委办公室、水务局、城管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日,松北区城管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向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向河道内倾卸渣土的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日,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挖除、倒运倾卸的渣土。日,150余米的堤坝拆除完毕。经多部门联合检查,认真比对整改前后的地貌、水域环境变化,确认完成整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针对此次信访反映的问题,区政府立即组成调查组,实地调查取证。日,由松北区农林水务局牵头,市滩涂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城管执法局、区河长办公室联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2017年7月,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用建筑垃圾筑坝的行为,区政府已责令其于2017年8月末完成整改。目前,该区域仍维持2017年8月末整改后的地貌,未发现用建筑垃圾和残土筑坝、圈江情况,未发生污染江水、影响泄洪和影响河道航行等问题。
下一步,松北区政府将联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打击和查处向河道内倾卸建筑垃圾和残土的行为,保护好生态环境,确保河道及岸线环境整洁。
(三)问责情况
三十一、受理编号1905号:“龙泉湖水库上游有几千亩耕地,农民在耕种过程中喷洒农药,雨天耕地里残留的农药被冲入水库,污染水体,已持续十几年。”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4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二、受理编号1906号:“新发镇庆丰村辛家屯内有一个家具厂(未挂牌,位于哈双北路边,有一排黄色厂房,紧邻康乐园养老院),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废气和异味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新发镇庆丰村辛家屯内的家具厂名为塞维尔橱柜加工厂,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双公路九公里,法定代表人杨丽娜,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日;无环保审批手续。该厂主要生产橱柜、衣柜,年销售约500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塞维尔橱柜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车间配套建设了除尘设施并正常运行,无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无异味处理装置,无环保审批手续,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异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已立案调查,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将对该企业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尽快履行处罚审批程序,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三十三、受理编号1907号:“举报人再次反映肇兴镇五十垧草原和林地被破坏问题(受理编号1188号转办件),询问处理结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5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第十二批第1152号公示时间为6月19日。
三十四、受理编号1908号:“一是石头河子镇向阳林场家属住宅区东南方向500米处,有一家水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和噪声,污染周边环境。二是向阳林场后山有一座白灰窑,生产时粉尘和噪声污染严重,问题已存在多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石头河子镇向阳林场家属住宅区东南方向500米处,有一家水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和噪声,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桦南分公司位于石头河子镇向阳林场家属住宅区东南方向500米外,其前身为佳木斯鸿基集团有限公司。日,该企业45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环评报告获得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号),项目于日开工建设,日通过了佳木斯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佳环验〔2013〕17号)。
该企业在建设时严格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工程总投资775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14.36%,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控制、废水处理及生产修复。全厂粉尘治理有组织排放点23个,配置23套除尘器,其中电收尘1台,其余为布袋收尘器。对于无组织排放点,采取建库封闭,减少粉尘外逸,厂内物料倒运、装卸及露天堆放均采用篷布苫盖、喷水增湿降尘等方式,减少粉尘飞扬。对于运输洒落的物料粉尘,采用吸尘车和路面洒水的方式,杜绝二次扬尘。噪音防治采取对高噪声的风机安装了隔音罩、消声器或封闭式厂房等,减少噪声污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下转第十版)
(上接第九版)
调查处理情况:日,该企业委托黑龙江省洁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企业生产时的环境空气进行监测;日,再次委托黑龙江省洁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企业生产时的环境空气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粉尘、噪声均达标排放,但仍会对周边产生一定影响。日,桦南县环保局对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桦南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于2018年5月生产了一个月,目前按照错峰生产要求,处于停产状态。
为确保群众环境权益,待企业恢复生产后,县环保局立即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依法依规查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问责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向阳林场后山有一座白灰窑,生产时粉尘和噪声污染严重,问题已存在多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白灰窑实为未生产多年的原有企业,企业名称不详。日,环保局检查人员调查现在企业人员得知,原企业建于2007年,建有两座立式石灰窑,一直没有生产,无污染防治设施;2017年10月,杨某某租赁了该企业,现名为桦南县万宇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位于桦南县石头河子镇向阳村后山。杨某某租赁后,未对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改动,未办理环评,于2017年10月末生产。日,经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已经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7年10月,杨某某租赁了该企业,2017年10月末生产。日晚,县环保局接到了向阳林场有白灰窑正在生产,粉尘、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3月7日,经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该企业正在违法生产。由于当时石灰窑炉温较高,当即冷却易出现安全事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待炉温自然降低后组织关停。3月12日,县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13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目前,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编制完成,正在审批程序中,待审批通过后,企业将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深入现场进行核查,该企业依旧为停产状态。
(三)问责情况
三十五、受理编号1909号:“举报人几日前向督察组反映了塔哈镇小哈柏村20000亩草原和3000亩扎龙湿地被破坏改为耕地的问题,6月16日齐齐哈尔新闻公开公布的办理结果称问题不属实。举报人称20000亩草原被破坏改为耕地的情况属实,现在还有十几台钩机在现场作业,要求重新开展调查,公正处理此问题。”
三十六、受理编号1910号:“万发镇泰兴村黑瞎子甸屯西侧有一家养猪场(养殖规模2000头),散发臭味,严重污染空气。经营者将污水直接排放至周边农田内,将粪便倾倒在附近沟渠内。”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养猪场实为巴彦县万发镇太兴养猪小区,位于巴彦县万发镇太兴村黑瞎子甸屯,该养猪小区于日注册,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小区西侧和南侧为耕地,东侧为公路,北侧为乡道,现有猪舍5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建有污水收集井4个,仅进行了水泥表面硬化,无防渗措施,现存栏生猪1100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万发镇政府组成的调查组,于日赴巴彦县万发镇太兴村黑瞎子甸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该养猪小区所有人为万发镇居民李某某,该养猪小区于2008年建设完成,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建有猪舍5栋,2008年建厂后一直未达到规模化养殖规模。日,该养猪小区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无环保审批手续,未建设防治污染设施。2017年10月,李某某将该养猪小区租赁给巴彦县红光乡居民朱某进行经营,合同期为3年(2017年10月~2020年10月)。经调查组现场勘察,该养猪小区日常所产猪粪便用车运送到太兴村黑瞎子甸屯东北侧的一个天然沟内进行堆放,堆满以后用作肥料还田,养殖污水利用养猪小区的污水收集井进行存储,储满后排至该屯西南侧的天然沟。
针对该养猪小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巴彦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号)。责令该养猪小区在现有生猪出栏后,粪污处理设施未验收合格前不得补栏生产和使用。同时,对其涉嫌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规定,依法立案调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告字〔号),并将按法定时限办理。
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做好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工作的通知》(协联发〔2018〕8号)的要求,巴彦县政府组织县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和万发镇政府立即着手整改万发镇太兴养猪小区环境问题。一是责令该养猪小区在70日内建设小型污水贮存池,用于场区内尿液污水收集贮存,污水贮存池要达到封闭、防渗的标准。二是责令该养猪小区在70日内建设可容纳存栏量1100头以上生猪尿液及污水的氧化塘4000立方米,地址要求选在远离村屯、交通便利并利于农田喷洒的位置。三是责令该养猪小区在70日内建设容纳存栏量1100头以上生猪干粪,并贮存6个月以上的干粪贮存发酵池500立方米,要求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标准。四是责令该养猪小区利用封闭干粪运输车及污水运输罐车,用于日常粪污运输,做到粪污日产日清,尽量避免产生臭味。五是由万发镇政府组织太兴村统一划定700亩农田,用于该养猪小区粪污氧化发酵后施肥,并引导相关农户与养猪小区签订粪污氧化发酵后肥料使用协议,做到粪肥合理利用还田。
(三)问责情况
三十七、受理编号1911号:“举报人对受理编号407号案件的回复结果有异议,称日疾控中心出具的举报人家中井水的水质化验单显示氟化物超标,要求环保部门出具华能集团鹤岗发电有限公司新华电厂储备池决堤造成地下水污染情况的认定结论。”
三十八、受理编号1912号:“龙江县鲁河乡三合村一淀粉厂向雅鲁河内排放未经处理的红色污水,河水被污染并散发臭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淀粉厂实名为龙江县双雪淀粉厂。2007年11月,该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生产马铃薯淀粉、粉条,属家庭手工作坊,每年10月至12月,每年间断性生产50天左右。2017年末,该企业马铃薯淀粉生产线停产,新增一套粉丝加工设备,并于日开始生产,生产所需的淀粉外购。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目前正在进行粉丝生产。
日,龙江县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未能提供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当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环责改〔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环罚〔号),给予罚款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龙江县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对龙江县双雪淀粉厂进行了调查核查。经现场核查,2017年以前,在该企业生产淀粉期间,存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厂界外东侧的明沟内,最终汇入库勒河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粉丝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时产生的间接冷却水排放到厂界外东侧的明沟内,汇入库勒河。
针对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再次违法生产的行为,龙江县环保部门告知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履行已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如逾期不履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该场已经停止生产。龙江县将此案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
(三)问责情况
三十九、受理编号1913号:“长岭街道新民村成功种猪场新民分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未做防渗处理的渗水井,养殖场散发恶臭气味,严重扰民,将未做无害化处理的死猪扔到村南侧一废弃土坑内。6月6日呼兰区书记刘某到该养猪场检查;6月7日呼兰区环保局责成养猪场对死猪尸体进行简单覆盖处置;6月8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到该养殖场现场调查,呼兰区领导和呼兰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未带领中央环保督察组工作人员到污染严重的猪舍查看,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领导不让举报人与督察组工作人员接触。举报人对近日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布的关于上述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指出:一是公示中称“将猪粪赠送给农民合作社”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下达的文件要求“养猪场停止使用”,但养猪场仍在继续生产排污,猪粪、猪尿和死猪尸体仍堆放在大坑内。”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的基本情况已于第十五批第1545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本次信访新增内容:“一是公示中称“将猪粪赠送给农民合作社”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下达的文件要求“养猪场停止使用”,但养猪场仍在继续生产排污,猪粪、猪尿和死猪尸体仍堆放在大坑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1.“公示中称“将猪粪赠送给农民合作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执法人员对新民种猪场再次进行了调查。经查,新民种猪场于日,与哈尔滨众盈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签订了《养殖场粪便污水免费回收合同》,无偿转送粪污给该合作社,双方在转送过程中建立了转送交接单,每次转送时双方签字确认。
2.“下达的文件要求“养猪场停止使用”,但养猪场仍在继续生产排污,猪粪、猪尿和死猪尸体仍堆放在大坑内”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呼兰区农林畜牧局调查,新民村南废弃土坑内死猪系无主病死猪尸体,区农林畜牧局已于日监督长岭街道将死猪挖出并运送至巴彦燊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再次复查,坑内现仍有猪粪堆放,长岭街道责令新民村南废弃土坑经营者将猪粪尿进行收集、处理,目前已经清理完毕。
下步工作中,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新民种猪场存在的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异味扰民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对该养猪场下达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整改,如逾期不整改将责令该养猪场停止使用,如不自动履行待法律救济时限届满后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加强监管,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新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四十、受理编号1914号:“举报人几日前向督察组反映了塔哈镇小哈柏村20000亩草原和3000亩扎龙湿地被破坏改为耕地的问题,6月16日齐齐哈尔新闻公开公布的办理结果称问题不属实。举报人称20000亩草原被破坏改为耕地的情况属实,现在还有十几台钩机在现场作业,要求重新开展调查,公正处理此问题。”
四十一、受理编号1915号:“一是昌五镇合心村第一生产队屯东的一块林地(地号7-0056)于1995年被镇政府和村委会非法批给刘某某建房。二是2003年,昌五镇镇政府和二街村、合心村将二街村跃进路桥北的林地及树木、合心村村民的防风林树木和村民种地秋收使用的道路都违规批给昌五镇昌盛村赵某某开发墓地。举报人要求退还被占林地和林木,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昌五镇合心村第一生产队屯东的一块林地(地号7-0056)于1995年被镇政府和村委会非法批给刘某某建房。)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现为肇东市昌五镇原合心村(现并入二街村)林家屯村民刘某库(已死亡)住宅,系1985年刘某库经依法审批所建房屋。1995年,刘某库之子刘某朋在紧邻老宅东侧、老宅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范围内新建一处房屋。刘某库、刘某朋父子所建房屋早已转卖给村民高某某且居住至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肇东市昌五镇政府与二街村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据知情群众反映,刘某库建房地点当时是林家屯东侧一处空场,空场西侧紧邻其他村民房屋。当时村里鼓励村民在房前屋后空地栽种树木,此空场处有少量一米多高的树苗。因空场处原有一条历史形成的小路,屯里学生上学、放学多从此路过,所以树苗被毁损严重、所剩无几,此空场属村屯建房规划范围内用地,并非林地。经调查人员现场勘测,现高密江住宅东侧为林家屯进屯公路,整体符合村屯规划。根据国发明电〔1998〕8号“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精神和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坚决制止毁林开荒行为的通知》精神,1998年前既成事实的占用林地问题不予追究责任。刘某库及其子刘某朋经审批盖房时间分别是1985年、1995年,均在不予追究责任时间范围内。个别村民持有的过去老式林木执照属当时肇东县下发给各乡镇的制式执照,该类林木执照按照省林业厅关于使用新式林木权属登记证的要求,自2003年开始不再使用,原有的各类林木执照全部重新进行现地踏查、重新核实造林小班数据,确定林地位置、面积株数、造林树种、林木权属等,乡镇村逐级出具证明,然后换发新的林木权属登记证。老式林木执照无林木、无地点、无发证机关盖章,故无法通过现地核实,无法取得林木权属登记证的属无效林木执照。
(三)问责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03年,昌五镇政府和二街村、合心村将二街村跃进路桥北的林地及树木、合心村村民的防风林树木和村民种地秋收使用的道路都违规批给昌五镇昌盛村赵某某开发墓地,举报人要求退还被占林地和林木,赔偿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二街村昌跃公路路北,该片林地面积共计23.1亩,涉及农户林某某、金某某、姚某某等三户,每户造林面积7.7亩,至今三人仍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信访所反映的公益性墓地与该片林地紧邻,位于林地南侧,所有人为昌五镇昌盛村赵某某。该公益性公墓经过了肇东市民政局合法审批(肇民发〔2008〕10号)。经林业主管部门查阅档案和卫星林图证实,公墓用地原为荒地,并非规划林地,没有林地档案登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经镇政府林业站长王桂红、司法所长孙湛、二街村村委会主刘洪富、村会计李健民调查,金某某等三农户的林地原为二街村废弃荒地,多年前,金某某等几户村民在此开荒种地。为耕种方便,紧邻开荒地南侧自然形成一条“磨牛路”,此路南侧直至昌跃公路仍为废弃荒地,开发建设墓地之前,就有许多农户家的坟场。2003年,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村民实际开荒耕种地块批为林地,并与实际耕种农户签订造林合同(金某某将部分林地转让给林某某),并办理了林权证。2010年,经市民政局审批同意,赵某某在上述林地南侧至昌跃公路废弃荒地处开发建设了公益性墓地。经镇政府专案组工作人员依据林权所有人提供的林权证登记面积实地测量和肇东市林业局提供的不同时期航拍林图显示,公墓建设用地并未侵占林地。
(三)问责情况
四十二、受理编号1916号:“建龙钢铁公司生产过程中直排废气,严重污染城区空气。”
四十三、受理编号1917号:“黑龙江省水利厅直属的泥河水库,违反水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提高蓄水技术参数标准,非法蓄水超警戒线高达4米且未做护岸维护,导致数十平方公里草原和4平方公里芦苇荡遭到毁灭性破坏,25平方公里草原和周边近万亩耕地、近千亩林地全部被洪水卷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举报人称黑龙江省水利厅在此事处理过程中严重不作为,要求依法查处水利部门相关人员责任,恢复泥河水库周边生态。”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四、受理编号1918号:“黑龙江省水利厅直属的泥河水库,违反水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提高蓄水技术参数标准,非法蓄水超警戒线高达4米且未做护岸维护,导致数十平方公里草原和4平方公里芦苇荡遭到毁灭性破坏,25平方公里草原和周边近万亩耕地、近千亩林地全部被洪水卷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举报人称黑龙江省水利厅在此事处理过程中严重不作为,要求依法查处水利部门相关人员责任,恢复泥河水库周边生态。”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五、受理编号1919号:“2018年桃山区政府撤销万宝河镇良种场村未动迁民宅的所有配套设施,导致村里污水无法排出、垃圾成山,冬季取暖期几百个烟囱冒黑烟。举报人要求尽快改善良种场村人居环境,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政府相关部门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良种场村1986年建村,位于七桦路北侧,桃山区北端,与新兴区、金沙新区交界,距市中心4公里,该村原有村民269户、613人,城乡混居,属典型的城郊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七台河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桃山区认真处理。日,桃山区迅速成立了由万宝河镇、区住建局、区棚改办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深入万宝河镇良种场村,对信访反映的事项逐一调查核实。经调查,万宝河镇良种场村村内居民饮用水源为村自备水源井,建井时间为2000年,供水管道长度1200米。桃山区每年定期到村里提取水样化验,水样水质全部达标。泵房设专人管护,每年维修保养,居民饮水安全完全可以得到保证。居民用电由市电业局统一供电。经入户核实,目前居民生产生活用电正常。交通情况。村内通村公路为水泥硬化路面,经过实地调查,居民出行正常。
经过现场调查,未动迁居民的域内污水自然汇集,经村内两条明排水渠后,通过过街桥涵排入北岸新城管网,可以顺利排出。市排水处计划在良种场区域修建排水系统,目前正处在设计阶段,日前,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可以实现雨污分流。
今年春季,良种场村集中开展了春季环境卫生整治,出动铲车2台次、四轮车6台次、人工28人次,清理残雪和垃圾。多年来,良种场村建立了环境卫生长效机制,由村集体雇用1台保洁车辆和2名保洁人员清理垃圾,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目前,良种厂村尚有未安置居民163户(其中,不符合棚改安置政策的40户,不在采沉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不予安置的7户,不同意棚改安置政策、同意商业拆迁的101户,联系不上、无法核查确权的15户),冬季取暖期供暖采用的是村民自焊锅炉,供热原料大部分采用原煤,取暖时燃煤污染较为严重。
市委市政府责成桃山区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民生问题,认真排查,发现问题坚决整改,扎实做好各项民生工作。
(三)问责情况
四十六、受理编号1920号:“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学府路109号)因排放废气污染环境被周边群众举报,后经地方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已停止排放污染气体。但2018年初春节期间,该厂又开始偷排“臭气”,严重污染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该厂废气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一厂区)位于南岗区学府路109号,1956年开始建厂,占地面积40万平方米,1958年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抗生素等。目前一厂区共有15个生产车间。2017年6月,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P,有效期至2020年6月。
2017年,经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企业异味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达标。2018年2月,由于室外气温过低,气味引风输送管路内气体凝结水结冰,引风受阻,导致少量气体外溢,该企业立即将产生异味的生产车间全部停产,组织抢修,停止气味排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5个生产车间中,现只有1个合成、1个原料药、2个制剂车间处于半生产状态。经调查,生产头孢的109车间已于2015年6月处于全面停产状态,部分设备已拆除,职工已分流安置;生产青霉素的106车间(产生异味的主要来源)已于2018年2月处于停产状态。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厂区内仍有轻微异味。
2018年春节期间,曾因气味引风输送管路内气体凝结水结冰,引风受阻,导致少量气体外溢,有异味;后经企业停产抢修,气味排放停止。
(三)问责情况
四十七、受理编号1921号:“柴河林业局向东5公里牡丹江流域下游(柴莲公路五公里处),有5艘大型采沙、采金船在此河段开采,严重污染莲花湖,给下游几万居民饮水带来威胁,已持续多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海林市柴河镇柴河村段的牡丹江内,现该江段有砂场2处,采砂船2艘、运砂船7艘,历史遗留砂堆3处。这2处砂场位于莲花湖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其中海林市荣盛砂石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于日申请采砂许可2.4万立方米;牡丹江图睿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于日申请采砂许可0.75万立方米。2处砂厂于2017年10月末停止开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海林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市水务局赴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在海林市柴河镇柴河村段的牡丹江内有经审批砂场2处,已于2017年10月末停止采砂活动,现正在清理砂堆。根据“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及《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活动排查工作的通知》(黑水发〔号)要求,对于上述两处砂场,海林市水务部门曾三次对其下达了《砂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砂石开采、机械设备上岸、清运开采砂石、恢复采砂场地和拆除各类采砂设备”。现场有采砂船2艘、运砂船7艘,均已停止作业,停靠于岸边。
海林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了《莲花湖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方案》,明确砂场的整改措施和任务推进时间节点。按照方案要求,将于今年10月30日前完成该两处砂场的整改任务。海林市水务局加大对该江段日常巡查管护力度。安排两组人员对砂场进行监管,杜绝盗采砂石现象发生。
(三)问责情况
四十八、受理编号1922号:“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安阳路何家沟附近新建内河高架桥项目,在未通过环评报告和审批手续公示的情况下,4月7日将安阳路两旁已生长十几年的大树砍掉并移除,沿着河道建设高架桥会永久性破坏周围原生态环境,该项目6月1日已开工建设,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未予受理,要求暂停推进该项目,并公开透明论证该项目的可行性。”
四十九、受理编号1923号:“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村长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湿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二是房某某将松花江南岸到北部新国村地界的6000亩土地占用,用建筑和生活垃圾垫高改为建筑用地,修建高尔夫球场和滨江湿地休闲场。三是房某某将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的6000多株杨树私自砍伐。2016年7月,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该问题,对当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房某某恢复湿地原状,赔偿滥伐树木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捏造事实的行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村长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湿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
此案件已于第七批第42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房某某将松花江南岸到北部新国村地界的6000亩土地占用,用建筑和生活垃圾垫高改为建筑用地,修建高尔夫球场和滨江湿地休闲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现为滨江湿地水一方游乐园项目地。日,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向水一方游乐园下达过《责令限期恢复临时占用湿地的通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在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哈尔滨市滨江湿地旅游风景区水一方游乐园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黑林护许准〔2017〕4号),同意滨江湿地旅游风景区水一方游乐园项目在黑龙江省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总占地面积30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6.85公顷,临时占地289.15公顷。
2017年6月至7月,黑龙江省林业厅、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联合对水一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建设区域四至为(东经126°44′10.93",北纬45°52′4.34")、(东经126°44′10.32",北纬45°51′55.42")、(东经126°44′21.03",北纬45°51′24.44")、(东经126°43′18.00",北纬45°52′35.53"),其建设区域未超出批准的建设范围,其中临时占用湿地面积89.21公顷。检查中还发现,项目区内未经批准建设有30根高尔夫练习场网架。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临时占用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相关规定,日,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水一方游乐园于2019年2月前,限期恢复湿地并拆除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练习场网架。2017年8月,水一方游乐园制定了还湿计划,在限期内还湿。截至2018年6月,已还湿15公顷,其他地块已清理完毕,今年秋季全部还湿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验收。
(三)问责情况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房某某将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的6000多株杨树私自砍伐。2016年7月,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该问题,对当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房某某恢复湿地原状,赔偿滥伐树木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捏造事实的行为。)
此案件已于第七批第42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针对吕某某反映房某某滥伐树木的案件,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曾于2014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次接到道外区农林局反映的问题后,已经启动复查复核程序,并与案件举报人吕某某进行了沟通,但该人拒不配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案件科的调查,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目前,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案件科正在通过其他渠道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五十、受理编号1924号:“一是韩甸镇三姓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私自将三姓村的700多亩草原和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围墙大门尺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