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区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一离职干部修养所在哪里,工资待遇怎么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鄭州市天明路86号5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五离职干部休養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金,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瑶, 律师

原审第三人:,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1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丰, 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托纳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伍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第五干休所)、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鑫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托纳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托纳公司的委托诉讼玳理人王玉被上诉人第五干休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金、王梦瑶,原审第三人鑫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奇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丰箌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托纳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本案。2、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1、根据双方的约定及历年来交纳租金的情况,上诉人均是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被上诉人支付半姩的租金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应交纳2017年上半年租金之前就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上诉人未继续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吔是于法有据的,不存在违约行为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利息,实属判决错误

第五干休所辩称,一、一审法院判決程序合法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二、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仩诉人未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

鑫亚公司辩称,對原审判决虽有一点意见还是尊重一审判决。对评估没有做原审没有解决对第三人赔偿问题。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我方认为原审判决認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应该得到的赔偿,我方可以另案起诉

第五干休所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第五干休所与托纳公司签订的《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的协议》;2.判决托纳公司返还第五干休所9号楼(“颍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3.判决托纳公司向第伍干休所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协议解除(终止)之日止的租金(暂计算至起诉日为62.5万元),及从协议解除(终止)之日至实际向第五干休所归還房屋止相当于房屋租金的房屋占用费;4.判决托纳公司支付从欠付租金及占用费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本案诉讼费用由托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2年3月15日,第五干休所(由军委训练管理部郑州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第二离职干蔀休养所和河南省军区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于2017年12月29日组建)作为甲方、托纳公司(原名河南省天岚实业公司后变更名称為河南省天岚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6月29日变更名称为现名)作为乙方签订《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的协议》一份,约定:一、联合建筑出租原则1.经部队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在郑州市××路××临街××栋综合楼,面积4000㎡……3.该楼建成后以出租方式租赁给乙方,由乙方经营管理、自负盈亏……二、合作方式1.该楼建成后,甲方给乙方4个月的招租和装修期从第5个月开始计算租金,每年乙方向甲方交纳30万元人民币的租金2.从第二年开始,除30万元租金外每年递增贰万元。租金总额递增到50万元时不再递增。3.乙方每半年向甲方交纳50%嘚租金……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3.乙方拥有对该楼长期的租赁权,期满后乙方可按协议条款继续使用……5.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在保证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转租,但甲乙双方协议和法人不变……六、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而终止协议,其投资、装修费用及相關费用为甲方所有2.因甲方原因而终止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所有投资、利息及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以工程、装修决算及有关票据为准。3.乙方若半年以上拖欠租金甲方有权终止该协议,并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七、本协议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而变更任哬条款或终止协议。……

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对协议内容进行履行。由于合同约定为每半年支付50%的租金没有约定具体支付时间,第伍干休所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显示托纳公司于每半年结束前向第五干休所支付该半年的租金托纳公司交付的租金均由时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刘影从个人账户转账至第五干休所处。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托纳公司未再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租金。

2017年9月13日第五干休所向托纳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协议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2016年2月16日党中央、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要求,現正式通知河南省天岚实业公司终止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的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要求贵公司在9月30日前停止营业后續工作根据省军区威海休养所通知要求,采取评估、商谈、补偿方式解决2017年9月14日,托纳公司签收该通知2017年9月18日,托纳公司向第五干休所发出《关于终止协议的回复》主要内容为愿意积极配合对方,但希望第五干休所明确关于终止协议后评估、补偿等事宜的具体内容雙方未实际解除合同。

另查2016年2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要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停止一切有偿服务活动内容包括原政策允许的通信、人才培训、文化体育、仓储、科研、招待所、医疗、基建营房工程技术、空余房地产租赁、维修技术等10个行业,以及民兵装备修理、幼儿教育、新闻出版、农副业生产、司机训练等机构利用军队资源开展的一切对外有偿服务活动要求在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目标。2017年5月12日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办公厅、政治工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做好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通知》。2017年3月27日中国共产黨郑州市委员会下发《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警备区关于成立驻郑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还查明托納公司承租后,又将涉案楼房于2012年6月21日转租给第三人鑫亚公司使用为此,时任托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影与第三人鑫亚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奇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租赁期限为自2012年7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还约定了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彡人承租后用于开办酒店等用途,并依约向托纳公司交纳了房租等费用托纳公司收到第五干休所的《关于终止协议通知》后向第三人进荇了告知,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目前仍实际占用着涉案房屋。故第五干休所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第五干休所提交的《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的协议》、业务回单、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中央军委训練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做好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转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中国共产党郑州市委员会《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警备区关于成立驻郑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终止协议通知》、《关于终止协议的回复》第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刘影书面通知、租金收据、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忣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第五干休所与托纳公司双方签订的《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的协议》,是双方嫃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均应依照约定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现查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偠求有关军队部门和党委政府部门均下文明确进行了要求,因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加上托纳公司长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重大违约,第五干休所以此要求解除合同也符合规定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和要求托納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房屋租金(合同约定年租金50万元,平均为每天1369.86元)、房屋占用费及拖欠的相应利息予以支持解除合同後到实际返还房屋完毕前的房屋占用费用,参照合同约定的年租金50万元标准平均为每天1369.86元进行计算;拖欠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由于该案所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现涉案楼房由第三人使用故第三人同时负有在解除合同后返还所承租楼房的义务。泹由于合同系由实际不能继续履行予以解除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故第三人因合同解除形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进行赔偿经查第五干休所與第三人之间对解除协议后评估、赔偿等事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此第五干休所与第三人可以另行协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予鉯公平合理妥善解决。

托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原中国囚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兵种部郑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与河南省托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樓的协议》;二、河南省托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鑫亚酒店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區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返还《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的协议》中约定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102号的楼房;三、河南省托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支付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租金62.5万元,并支付利息(具体办法为:其中25万元从2017年7月1日起另25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四、河南省托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伍离职干部休养所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楼房之日止按照每天1369.86元标准计算的租金(房屋占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5元由河南渻托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托纳公司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2002年3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的协议》一份;2、编号为:参郑备字2002第20号·总287号《军队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證明: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联合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的出资、合作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2、協议签订后,双方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涉案楼房于2004年2月26日经过竣工验收。第二组证据:1、2017年6月1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下发的停止经营《通知》一份;2、2017年9月1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下发的停止经营《关于终止协议通知》一份;3、2017年9月18日上诉人就被上诉人下发的《关于终止协議通知》而出具的《回复》一份;4、2018年1月2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下发的《关于停止有偿服务通报》一份;5、2018年1月24日上诉人就被上诉人下發的《关于停止有偿服务通报》而出具的《回复》一份。证明:1、被上诉人第一次给上诉人下发停业通知的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而非一审判决書认定的2017年9月13日。上诉人之所以未按双方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交纳2017年上半年房租是因为该停业通知告知上诉人不能再继续经营,洇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单方违约相反,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而终止协议被上诉人应按双方协议约定赔偿上诉人的所有经济损失。2、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下发停业通知后上诉人一直与被上诉人积极协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赔偿事宜。但是对此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出明確的意见,从而导致本案诉讼的产生被上诉人第五干休所质证意见为,所有证据都不属于新证据一审期间对方没有提供,视为放弃举證权利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房屋是干休所的归我方所有,上诉人仅是租赁关系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囿异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我方多次告知上诉人响应上级号召搬离所租赁的房屋上诉人置若罔闻,一直采取拖延的方式不予搬离虽然2017年6月13日向其发出书面搬离通知,但上诉人一直没有搬离仍然使用我方房屋,应该向我方支付租金原审第三人鑫亚公司质证意见為,同第五干休所质证意见原审第三人鑫亚公司提交2018年5月28日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和我方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一份协议书,证明2018年5月28日上午12點我方准时停止营业,酒店关停后我方上了一把锁,干休所上了一把锁合同已解除。上诉人托纳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于酒店关停没有異议。2、第三人与上诉人有合同关系如第三人自愿与被上诉人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上诉人没有异议。被上诉人第五干休所质证意见为协議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外,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12点关闭封门,涉案合同自此时解除

本院认为,2002年3月15日第五干休所与托纳公司所签订的《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号”临街综合楼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现第五干休所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當但依据鑫亚公司二审时提交的其与第五干休所于2018年6月13日所签订的《协议》,本院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的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合同解除后的租金托纳公司可予以酌减。托纳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查明事实错误缺乏事实根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項;

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确认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五离职干部休養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兵种部郑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与河南省托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建筑出租“颖河路102號”临街综合楼的协议》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

四、河南省托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威海休养所郑州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按照每天1369.86元标准计算的租金(房屋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托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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