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一般收益多少可以找三方支付做托管吗

摘要:美国两大网约车巨头之一的Lyft,准备斥资2.5亿美元,收购全美最大共享单车公司Motivate。 分享:
业绩比较基准
安盈稳健3号-奥园
业绩比较基准
泊通格上3期
单位净值(07-20)
保银-格上紫荆怒放1期
单位净值()
金樟投资精英组合1期
单位净值()
格上新经济VC母基金四期(盛轩)
存续期限(年)
股权类、创业类私募基金等
车和家项目(昕金)
存续期限(年)
源码、蓝驰专项
蓝驰专项(领宇)
存续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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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投资有风险,当您/贵单位进行投资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比如资金损失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您/贵单位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文件,充分认识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大家投:屌丝帮屌丝玩众筹!
稿源:快鲤鱼
这是一个特别有屌丝味道的创业故事,是一个屌丝帮助屌丝的金融创新项目,而且首先示范这种模式的就是它自己。
号,李群林把他的众筹网站大家投(最初叫&众帮天使网&)搬上了线。在这之后,直到今天10个月内,他做了5件&大事儿&&&给&大家投&众筹了一笔天使投资、推出领头人+跟投人的机制、推出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入股项目公司的投资人持股制度、推出资金托管产品&投付宝&,&大家投&有了第一个自己之外的成功案例。
李群林之前是做技术和产品的,2012年想创业,可钱不够,想找投资却不认识天使投资人。环顾一圈,中国创业这么热,像他这样没有渠道推广自己的想法,苦于找投资人的创业者比比皆是。同时,除了那些能几十万上百万投资的天使投资人之外,中国还有大把有点存款、闲钱的人。而且,目前中国的天使投资人还太少,远不能满足创业者的需求。李群林想到做一个众筹网站,把创业者的商业想法展示出来,把投资人汇聚起来,让他们更有效率地选择。
那时,中国最早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已经推出1年多,最开始李群林也想上去碰碰运气,看看能不能先帮自己筹到项目资金。但他发现,点名时间采用的是预购的方式,就像当时的法律规定那样,众筹网站给支持者的回报不能涉及现金、股票等金融产品,也就是对支持者来说,参与众筹是一项购买行为。李群林觉得这对自己来说有些不实际,自己做互联网项目,推出的大多是虚拟产品和服务,而且鉴于中国互联网的免费特征,很难事先跟支持者约定回报的方式。不仅对自己不适用,李群林也觉得这种认购的方式吸引力有限。买东西的动力不足,仅为了帮别人实现理想就拿出钱财支持这也不太适合国人的务实精神,至少难以扩散开来。李群林判断,把众筹作为一种购买行为会限制它的成长速度和规模,他觉得作为投资行为更符合大家参与众筹的需求。于是,他决定做一个股权融资模式的众筹网站。
第一个实验对象就是他自己的项目&大家投&。李群林把&大家投&的项目说明放在了网站上。那时,他的想法特别简单,创业者把自己的项目展示在网站上,设定目标金额和期限,投资人看了觉得不错就来沟通,然后投资成为项目股东,投的人多了逐渐把钱凑齐。众筹完成,平台收取服务费。
不久,有人给他建议,这么搞是不行的。投资需要专业能力,投资人需要带动,最好是设立领投人+跟投人的机制,可以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这样才能汇聚更多的投资力量。同时,在投资过程中和投资后管理中,有一个总的执行人代表投资人进入项目公司董事会行使项目决策与监督权力。李群林采纳了这条建议,为&大家投&增加了这一条规则,投资人可以自行申请成为领投人,平台审核批准之后就可以获得这一资格。
&要想众筹地快,最好是创业者熟人+生人的结合&,聊起现在网站上还没筹资成功的项目,李群林反复强调这句话。众筹是个汇聚陌生人的平台,创业者最好能先发动自己的熟人支持自己,然后由这些熟人的行为带动平台上的陌生人。这是李群林的经验之谈,&大家投&到今年3月份共3个月时间成功筹得100万人民币,在项目团队只有自己一个人的情况下获得共计12个投资人的支持就是这样做到的。
在先被一些天使投资人拒绝之后,李群林把目光转向了微博与各类创投沙龙活动,在上面找认同他的人。最后,他找到深圳创新谷的合伙人余波,余波觉得大家投的股权融资众筹模式是当时能填补初创企业融资渠道空白、构筑微天使投资平台的业务模式,所以决定做一做这种金融创新背后的推手。于是,创新谷成为了&大家投&这个项目本身第一个投资者,也是唯一一个机构投资者。有了创新谷的信用背书,大家投又成功吸引了后面11个跟投人。这十二位投资人分别来自全国八个城市,六人参加了股东大会,5人远程办完了手续,这里面甚至有四个人在完全没有接触项目的情况下决定投资。
这段为自己的项目众筹的经历,让李群林总结出了一套经验:
众筹的过程中总希望投资的人越多越好,但筹到钱之后,怎么处理与这些投资人的关系也是很关键的一件事。在美国著名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上就曾经出现过投资者让众筹压垮的案例。有一个Diaspora的项目,在筹资成功3年之后,仍未能发布项目的公开版本。它的团队成员表示,他们被许多额外的事情困扰,包括回复电子邮件,以及为资助者制作纪念T恤,这导致他们没有时间去编写软件。&我们原以为这是一个暑假就能完成的项目。我们开发该网站是基于信念,但处理与许多人的关系令我们困扰。我们没有准备好应对这样的局面。&
大家投上线一段时间之后,根据后台的点击、阅读等的数据,李群林也意识到要先制定一个规则,帮助创业者厘清与投资人的合作流程,界定投资人的责权利,以及投资人之间关系。多个投资人直接入股项目会很混乱,甚至会影响到项目今后的融资;股份代持有法律风险。他想到了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假设有一个创业者在大家投网站上宣布自己的创业项目需要融资100万元,出让20%的股份。然后有一定门槛和资质的领投人认投5万元,其余陆续有5位跟投人认投20万、10万、3万、50万和12万元。凑满了融资额度以后,领投人与跟投人会以此为注册资金集体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进入线下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投资协议签订、入股项目公司工商变更等手续,资金注入创业者的企业之后,该项目的天使期融资完成,投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占有创业公司出让的20%股份。
为了限制有限合伙的人数,&大家投&规定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最低投资额度分别为项目融资额度的5%和2.5% 。因为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合伙形式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在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大家投的这个最低投资额度的比例设计,就是为了将有限合伙的人数限制在40个左右。
&大家投&不超过40人的有限合伙制的规则设立,也是为了绕开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内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也正是因为此,国内的众筹项目的回报内容都不得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
鉴于在深圳注册公司的高效率,大家投平台承担了为投资人跑工商注册流程的工作。
9月份,&大家投&成功完成了一个30万人民币的众筹项目,这是这个平台第一次为其他创业者筹资成功的案例。
就在最近,李群林还改掉了一条大家投上的一条老规矩,11月8号即将推出新的调整机制&&投资人在决定投资时,不用马上就真金白银的打出钱。只需给出投资意愿,即投多少钱就可以。这个过程中,投资人随时可以反悔。等到投资意愿总额达到目标金额,各个投资人再按照承诺划拨资金。而以前的设置是,投资人决定投资时就要真的拿出钱来,而且&项目上线半年之后,若筹资不满,领头人和跟投人才可以反悔&。新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打消投资人对自己的资金会产生空档期的顾虑,让观望者行动起来。
但涉及到资金往来,就有平台资金沉淀的嫌疑。设立创始人账号不是可取之道,第三方支付做托管的成本高昂,且并不能给予投资者资金很好的保护,最好的选择是找到一个银行来做资金托管。李立群开始找银行。这时他又发挥了当时为大家投筹资时的屌丝劲头,挨个银行打电话跟人讲他的创新模式。大多银行接到电话就拒绝了他,要么因为听不懂他的模式,要么觉得操作难度大。最后,他把电话打到了兴业银行的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算有人听懂了。最终,&大家投&委托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推出一种面向大家投投资款托管服务&投付宝&。它的作用类似于支付宝,但因为是银行托管,在账户管理和资金流向上都更安全和明晰。而为了这个产品的推出,李群林整整在银行跑了4个月。&投付宝&还有一个功能就是投资款分批拨付给项目公司的制度,是否拨付下一笔投资款由投资人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来集体投票决定,这又是有效降低投资人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
与其他众筹平台不同,李群林把筹资期限的设定取消了。因为允许投资人先表达投资意向,最后才出资,所以以前设定的最长半年筹资期也没必要了,李群林决定不给创业者设定项目展示的期限了,并且允许创业者随时上传项目进展,用这种方式支持创业者坚持下去。
目前,大家投的团队有6个人。70个融资项目正在众筹过程中,筹资金额在20万元到500万之间。大家投平台上的项目类型几乎包括各个行业,平台不做特别推荐,为的就是保持中立,以免误导了投资人最后被埋怨。但在11月20号左右,大家投将上线一个特殊的版块,专门针对连锁服务行业,将其与高科技创新项目区分开来。两类项目在出让股份、投资金额、项目门槛、投资款拨付方式等规则的设定上都会有很大不同。李立群之所以看好连锁服务行业的众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是一个可以累积背书的业务形态,就是说这类项目的忠实客户、股东、微营销水军三种角色完全可以合为一体,他希望可以用众筹的方式助推出像小肥羊、海底捞、新东方、7天酒店等这样的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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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7月13日发布阜兴系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之后,事态继续发酵。7月24日,多名投资者围堵了托管银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对于托管行该承担何种责任,中国基金业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均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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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的公告是要敦促托管人尽责,中银协的声明是想替托管人免责,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都是一个,即基金财产托管人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6月底,上海一起母公司资产达350亿元的私募跑路事件在私募圈炸响一颗巨雷。上海阜兴实业实控人失联,集团旗下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陆续违约、无法兑付。24日上午,大批涉事投资者前往上海银行(“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托管行之一)意图维权。
针对,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对此,上海银行回应,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其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与P2P网贷不同,此次爆雷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对投资人保护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本应权责明晰。但,争议之处在于,私募基金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作为资产托管方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据悉,监管部门曾多次开会讨论阜兴系私募基金的处置,一度对托管银行的责任认定存在多种意见。有监管部门曾要求托管银行代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责任,并穿透掌握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向。也有监管部门提出,应当依法行事,按照法定责任确定托管银行的责任。
投资者李大叔表示,现在没有人站出来牵头做清算工作。对此,多位投资者提出,上海银行作为托管银行需要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的义务。
针对托管银行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新浪财经正式启动征文活动,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机构发文至money@staff.sina.com.cn,分享您的观点、思考及见解!
基金业协会回应称,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的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巴曙松表示,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处于资产管理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在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框架下,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合约基础上相互合作,共同构建分工清晰、权利和责任明确的资产管理业务生态圈。
昨天上海银行张杨路店被挤爆了,门口围了一大堆维权的投资者、维持秩序的保安,以及警车和武警。
此外,网上还有一张图被传疯了。
乍一看,好像是上海银行的理财产品除了问题,导致客户资金血本无归,于是受害者们集结在一起向上海银行讨要说法。
不明就里的吃瓜群众于是就认为,银行理财“又”出事了。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真相到底是什么?
实际上,银行理财再一次华丽地背了个大黑锅。这次出事的既不是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也不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而是私募基金,背后的老板跑路了。那么上海银行在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呢?是托管银行。
私募基金是什么?
公募基金是普通投资者能接触到的基金,公开售卖,渠道包括基金公司、银行、互联网理财平台等,监管方面比较严格,这种基金有亏损的可能,但没有跑路的可能,更不可能血本无归。
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发行,也不能在网上发行,只能在线下渠道发行,在监管上宽松一些,客户都是高净值客户,门槛是100万元起购。
按照投资标的,私募基金还可以细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在证券交易所里的标准化资产,也就是钱是在股市里的,最差的结果就是爆仓,托管银行可以对资金实施监控,实控人是无法把钱提出来跑路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是未上市的股权或债权,这里面猫腻就多了,这些都是非标资产,查不到价格,也无法得知钱具体流到哪里去了,托管银行只是在初期募集资金的时候起到临时托管的作用,后续的资金流向是无法监控的。
这次暴雷的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阜兴集团旗下的,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失联了。
那么,作为托管方的上海银行有没有法律责任呢?答案是没有,只有公募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有。
所以上海银行这次显然是被冤枉了,但是投资人报案未被受理,而且又没有其它办法,能找到的只有上海银行,于是就一窝蜂的去人家门口闹去了,还被大家误以为是银行理财出了事。
你说上海银行冤不冤?银行理财冤不冤?
说到银行理财产品,之前也曾爆出过很多起亏损的案例,但无一例外全是“诬陷”,因为亏损的并非银行理财,而是各种代销的基金或假理财。
迄今为止,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售的银行理财产品,至今还未听说过有亏损的情况。过去银行理财都是刚性兑付,即使投资失败,银行也会为投资人垫付。
但是4月份的资管新规明确指出,银行理财要打破刚性兑付,投资人要自负盈亏。那这是否意味着以后银行理财产品就有可能亏损了呢?
融360理财分析师认为,有这种可能,但是概率不大。
其实无论是4月份出台的资管新规,还是上周五刚出台的银行理财细则意见稿,主要旨意都是降杠杆、控风险,比如不得进行期限错配、非标投资投资受限等。从这方面来看,银行理财只会更安全。
为什么理财产品会存在亏损的可能?
根据监管规定,银行理财向净值化转型,并且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
所谓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值计量就是说,理财资金当天价格涨跌要体现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上。
举个简单的例子,理财资金全部买了一份债券,这份债券的价格今天涨了,那么理财产品当天的收益就是正的,债券价格跌了,理财产品当天的收益率就是负的,也就是亏损了。
监管规定,银行理财的资金大多投向于存款、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及基金,并且在高风险领域的资产配置比例有严格的限制。所以亏损的概率很低,而且持有时间越长、持有的概率越低。所以大家不太需要担心理财产品亏损的情况。
此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什么是摊余成本计量?就是跟货币基金一样,把收益和风险平摊到每一天,这样单日亏损的概率极低,接近于0,除非出现大规模的挤兑或严重的金融危机。
还有,银行理财对于产品和投资者都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投资者只能购买自己相应风险等级或更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比如你的风险评级结果是稳健型,那么就只能购买1级或2级的理财产品,而这两类产品的安全性是非常高的。
总之,融360理财分析师想说的就是,银行理财是一个非常稳健的理财产品,之前没有亏损过,之后亏损的概率也不高。
当然,银行代销的产品尤其是基金,风险还是要远高于银行理财的,尤其是股票型和指数型的基金,只适合风险承受能力比较高的投资者。
怎样识别真正的银行理财?
很容易,去“中国理财网”上搜索理财产品的名称,能查到就是真的,查不到就是假的。
最后,融360理财分析师还想说一点,以后大家看到理财产品亏损或暴雷的事件,要理性对待,不要什么都不加了解就把帽子扣在银行理财的头上。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一个月之前,上海阜兴集团负责人失联,旗下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产品暴露风险。与其他跑路的“散兵游勇”不同,这些基金份额持有人遇到的是“正规军”,因为其中部分产品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备案,而且基金财产由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托管。遗憾的是,虽然私募基金各种要素都很齐全,但持有人却无法从管理人、托管人中找到可以为此负责的机构,很可能要面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冰冷现实,体会到买者自负的具体含义。
作为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基协于事件发生之后很快发声,提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而托管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银协)显然对此并不认同,公开声明称托管行不是共同受托人,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保全基金财产等法定职责和义务。
中基协的公告是要敦促托管人尽责,中银协的声明是想替托管人免责,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都是一个,即基金财产托管人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回到托管制度的初衷,更容易看清实质,托管制度其实是设置另外一层保障,与管理人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关托管人职责的描述中多有这样的内容:托管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保管基金资产,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因此,在《基金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都要求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与其他金融门类先发展、后规范的路径不同,中国公募基金行业一开始就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和基金财产托管制度,这两项制度对于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为业界公认。私募基金行业稍有差异,经历过野蛮生长阶段,但规范之后的制度体系基本比照公募基金,尤其是基金财产托管制度得到广泛认可。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归口证监会,整个基金行业的监管原则和体系其实是一以贯之的。如果从立法的原意来看,基金产品暴露风险之后,管理人和托管人等相关各方,最应该做的应是想办法保护持有人利益,而不是在火烧眉毛时讨论谁更应该救火。
积极处置金融风险事件,与打破刚兑的大原则并不矛盾,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应因为净值高低有明显差别。在阜兴集团负责人跑路引起的私募基金产品兑付风险事件中,务实的态度应该是从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搁置法条层面的争议,共同寻找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当然,目前基金行业的制度供给的确存在条块分割、标准差异等问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责任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在强化托管人职责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增长较快,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也为金融市场健康稳健发展做出了贡献。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包括面向私募基金的托管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私募基金托管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托管银行在私募基金托管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托管合同》,但不能也不宜承担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此,我们应该理性认识,正确看待。
第一,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私募监管。当前,私募基金并没有强制要求托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的托管人除了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外,还可以由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而对于那些需要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私募基金来讲,在账户安全方面,根据《基金法》,托管银行的职责主要在于“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根据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通知》中也并未赋予托管银行甚至银行业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责。
第二,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财产保全。在投资者的财产保护方面,按照《基金法》的要求,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等职责,这里的“安全保管”“及时办理清算”是指托管银行保障资金安全流转,及时办理资金交收。一般来讲,托管银行通过对私募基金的资金闭环管理,监督资金流转,实现资金与指令的隔离,以此保障基金的资金安全。但这并不等于托管银行对基金财产具备保全的职责。一旦资金从托管账户中划出,托管银行随即丧失对基金资产的控制权,尤其是对于一些私募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未上市的公司股权,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管理、公司财务、资本市场、交易结构等与投资者资金盈亏息息相关的环节,而这些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环节已经远远超过了托管银行的职责和能力之外,托管银行自然不可能也不应该与投资者的财产保全相关联。
第三,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刚性兑付。在各类投资产品中,私募基金可能获得的收益较高,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也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准入门槛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而对于私募基金的风险提示方面,《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上讲,私募基金明确了投资者需要风险自担。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强调打破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等要求。证监会也多次表态,明确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禁止刚性兑付。
总之,基金托管银行不等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要防止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失联、“跑路”等事件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协同监管。目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体系是由证监会领导、多机构配合的管理架构。具体来看,证监会、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中证登、中债登等机构都参与私募基金的监管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证监会指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各机构对私募基金的运作管理都很重要,在不同的环节对私募基金实施管理。监管机构应注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准入、运营、风控、自律等方面的协同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二是厘清有关参与各方的职责边界。当前,一些私募基金的信用风险陆续暴露,其“病灶”在于募集、投资以及运作等方面的不规范。一方面,应严格落实现行监管制度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和约束。另一方面,按照不同私募基金的类型,如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积极推动各类私募基金管理相关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基金运营的管理,厘清私募基金参与各方的职责。
三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将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以私募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问题扼杀在摇篮中。同时,不断健全投资者教育机制,通过开展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宣讲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编制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例等方式,多渠道让投资者更加深入了解私募基金的特点,不断加强和改进私募基金风险提示。
(董希淼系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阜兴系私募爆雷引发银行托管权责大讨论 中基协和中银协意见存分歧
托管银行到底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开持有人大会”等职责?中基协和中银协的意见存在巨大分歧。
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阜兴集团)旗下私募跑路的事情进一步发酵,这次波及到了托管行上海银行,也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权责大讨论。
7月24日,网传“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上海银行辟谣称,”所涉‘理财基金’非我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我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银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目前,上海银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事情最早发生在6月底,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旗下4家私募基金存续规模高达270多亿元,由此在私募圈炸开一枚巨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个“烫手山芋”到底应该谁来接手,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下称中银协)的意见并不统一,存在巨大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托管银行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开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把时钟拨回到6月底。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意隆财富)突然人去楼空,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
据公开资料介绍,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贸易总额突破300亿元,旗下有四家备案的私募基金,分别为意隆财富、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这四家私募基金存续规模高达270多亿元。
7月13日,中基协就上海意隆等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发布公告,指出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中基协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同时,中基协还敦促“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告末尾还附上了托管银行联系方式。
投资者们正是凭着中基协的这份公告找到了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希望上海银行牵头清算,承担中基协公告中提及的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对此,银行的态度是坚决反对的。上海银行表示,“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托管银行到底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开持有人大会”等职责呢?对此,中基协和中银协的意见并不统一,存在巨大分歧。
7月23日晚,中银协发布了两篇署名文章阐述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的认识。
一篇是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采访内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卜祥瑞表示,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卜祥瑞从四个方面阐述了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权责问题。
第一,《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第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第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此外,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光大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
第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另一篇是中银协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写的《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
关于托管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链中的职责定位,巴曙松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中国的托管机构所承担职责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事项。这些职责的界定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
巴曙松认为,托管机构所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职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既是一种专业服务,同时又形成一定的制衡,为了确保这种制衡功能的顺利发挥,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
例如,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
而另一边,从中基协的公告来看,中基协认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基金法》第三章的确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等职责。
从双方引用的法律法规来看,争议的焦点来自于《基金法》是否适用私募股权基金。
争议《基金法》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其法律地位模糊和监管空白一度是因为各监管部门在争夺监管权造成的。
《基金法》本应是基金行业基本法,但其在2003年制定时并未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适用范围。早前,参与预监管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前银监会,私募股权基金并未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
之后,证监会认为,中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在当时拟修订版的《基金法》中也一度传出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之下。2013年,根据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权由发改委划归证监会。至此,证监会取得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权。
日修订的《基金法》专设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这一规定的结果是:1、基金行业协会是私募基金的自律组织;2、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行业协会;3、基金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日修订的《基金法》第十三章规定: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由此,比起中银协,虽然同为监管指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基协在实际运作中是少数具有“监管实权”的行业协会。2014年起,私募基金开始在中基协登记备案,依法实行自律管理。
“但换个角度看,银行圈对其监管的认同可能没有那么大,这回中基协隔圈喊话托管银行承担责任,摊上这么大事,而且法律依据既模糊又有硬伤,银行为什么要听?”一位金融圈的法律人士向记者这么表示,“一旦开了先河,那以后托管方都要被追究承担无限责任吗?那银行得至少砍掉90%以上的私募托管,谁愿意担这风险啊?”
目前最新的《基金法》版本修订于2015年。根据《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银协的观点,单从这一条便可说明,《基金法》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托管银行并不应承担前述法律义务。
但是也有金融圈法律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从立法目的看,《基金法》本应是这个行业的根本法,虽然未明确提及私募股权基金,但《基金法》可作扩大性适用,适用于股权、债权基金等。”
如果《基金法》可以做扩大性适用,那么则截然相反。
1、《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根据本条款,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为信托型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
2、第三十七条的第9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第八十二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事实上,近期中基协领导的多次公开发言提及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的关系,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中基协会长洪磊在7月7日的“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的发言强调: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中基协副会长钟蓉萨在7月13日参加招行托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时也表示,当前,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较广,除投资在中登、中债等登记机构托管的标准化资产能够保证资产确权和资金划拨封闭运转外,还存在大量确权中心缺失或确权与资金调拨无法有效匹配的投资标的。在相应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前,基金托管人有义务持续关注投资标的资产情况,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独立发挥受托人职责,组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新浪财经讯 中基协7月13日发布阜兴系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之后,事态继续发酵。7月24日,多名投资者围堵了托管银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对于托管行该承担何种责任,基金业协会与银行业协会均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基金业协会称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的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同时呼吁投资者和托管人一道,在法律框架内,采取基金财产安全、民事责任追究等维权措施。
不过,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却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针对托管银行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新浪财经正式启动征文活动,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机构发文至money@staff.sina.com.cn,分享您的观点、思考及见解!
  来源:新浪金融研究院
作者:贾念双 许旻 徐巧
中基协7月13日发布阜兴系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之后,事态继续发酵。7月24日,多名投资者围堵了位于张杨路的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而该行是阜兴系旗下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
今日,网上流传的一组照片显示,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营业厅门口站满了人,手上拿着材料,身上穿着维权的衣服,上面写着“还我血汗钱,还我养老钱”、“严惩阜兴”等字样,甚至有人拉起了“还我老公”的白色横幅。现场一片混乱,并且传出“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
对此,上海银行回应称其为谣言,其表示传言中所涉“理财基金”非他们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上海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银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而新浪财经到达现场时,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戒备森严”,一列安保人员在门口严阵以待,甚至停着公安车辆;而分行营业厅里坐满了投资者,一直试图让上海银行给予他们一个交代。&
(银行外安保人员严正以待)
(营业厅里坐满了投资者 )
意隆财富固定资产或余30亿元 投资方实控人曾涉操纵股价
中国基金业协会7月13日发布消息称,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我们接到了意隆公司员工通知,说公司的基金产品出现问题了要被调查,所以我们就跑去上海意隆财富总部那边,已经人去楼空了,公司高层也集体失联。”据现场一位四十余岁的投资人张阿姨介绍,“我们去市信访办,信访办说没有公安不立案;我们前往公安局,公安让我们去证监局投诉,但证监局告知我们不受理,我们投诉无门下只能到上海银行来。”张阿姨解释,这是他们今天早上9点过来这里的原因。
在现场多位投资人展示的基金合同中,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是他们购买的“意隆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二期”的基金托管人,而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意隆财富”)是这只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三方签订的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内容)
以他们购买的意隆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为例,张阿姨向新浪财经介绍,她五年前购买了该基金,出于对基金管理人意隆财富的信任,投资了100万。“第一,这个基金公司有正规牌照,政府给基金公司颁发了各种荣誉称号;第二,部分项目有地方政府证书,有市政府官员出面站台剪彩,由政府抵押担保,因此我对这个公司很信任。”&
她还透露:“当时意隆财富的人告诉我,三年期,收益率年化大约9%到10%,不算高。”但对她具有吸引力。新浪财经还从现场获悉,投资人购买该基金产品数额不等,最低100万起投,不少投资者购买了500万,甚至最高有投资人购买了1000多万。&
而另一位四五十岁的投资者李大叔(化名)则告诉新浪财经,他是因为跟着意隆财富到过实地考察产生的信任感。“今年5月,意隆财富曾有两辆大巴车拉着投资者去实地考察,参观各种产业基地。”而他在当时就签订了三方合同,将钱打入托管方上海银行的账户,该账户属于意隆财富。
据投资人李大叔介绍,上星期,意隆员工曾找到阜兴集团高层,“他们列出清单,评估出公司(意隆)现有的固定资产30亿元左右,但这笔资产能否抵债的法律效应尚未确定。”
新浪财经查询意隆财富官网,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方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贸易总额突破300亿元。
虽然意隆财富和阜兴集团高调绑定,但工商信息显示,目前阜兴集团仅持有意隆财富10%的股权,大股东为赵梁,持股90%,法人为王文忠。天眼查显示,阜兴集团的对外投资的企业有34家、控股的企业有44家,除了上文提到的意隆财富,较为知名的还有易财行、中投融,易财行的法人也是赵梁。
而这家成立于2011年的阜兴集团,实际上自身也是风波不断。仅公司名称就变更了三次,还曾经陷入过涉嫌操纵股价的风波。&今年1月30日,连续四个月涨幅高达100%的“大连电瓷”,因涉嫌股价操纵大跌。当时,央视以《神秘账户操纵股价》为题曝光了这一黑幕,称“幕后黑手”是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出生于1982年的他,是“大连电瓷”实际控制人朱冠成的儿子,父子俩借此非法套利高达6个多亿。
私募跑路后托管银行是否要担责?中银协和中基协看法现分歧
“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后,现在上海银行让我们到营业厅进行初步登记,没有出具后续方案。”几位投资者认为,阜兴系的私募基金,监管单位已经有了备案,投资者信息监管单位均有存档,再做登记毫无意义。
“我们要求把账户中剩下的钱拿出来,但上海银行方面不同意,我们觉得银行作为托管方应该有责任。”一位投资者张阿姨称,上海银行回复他们,自己只是托管方,无法查询项目方的账户,不能确定该基金中的资金是否到达项目方。&
另一位投资者李大叔表示,现在没有人站出来牵头做清算工作。对此,多位投资者提出,上海银行作为托管银行需要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的义务。&
对此,新浪财经采访了上海银行,其表示,前期,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的这些诉求,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上海银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吊诡的是,4家私募“跑路”后,对于托管银行的责任界定,不仅上海银行和投资人存在分歧,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给出的口径也截然相反。&
7月13日,中基协公告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7月23日晚间,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则发表《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提出四点异议:一,《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对比发现,中基协与中银协对该事件主要分歧在于,托管银行是否需要共同受托、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保全基金财产。&
卜祥瑞分析指出,据《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关于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相关合同亦未约定商业银行应承担该项义务。&
卜祥瑞还指出,按照私募基金相关规定,“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
各方表态:
中基协: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托管银行切实履行职责
中银协:银行托管私募权责清晰 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巴曙松:合理界定托管机构职责范围 促进资管业务链良好合作
  作者&| 夏心愉、司雨
来源:愉见财经
今天的投资人大闹上海银行这一出,在我这里的认知演绎是这样的——
说来也巧,前阵子,我跟上海另一家做P2P、私募基金托管/存管业务量比较大的银行的总行办公室人士吃饭,他说最近他们行里,给安保条线、以及各支行网点都做了专项培训,专门应对投资人闹上门来怎么办,传达应急预案。
我一听这架势,以为他们行代销了什么不靠谱信托产品了。他说不不不,一不是银行发售的,二不是银行代销的,而是,只是资金在银行托管/存管的那些个爆雷P2P或所谓私募基金。
他顺口嘟囔了一句,这类业务,银行就收了个万分之小几的费用,也就管管资金的清算、支付、流转记录,但哪里管得了人家投了什么、收益好不好。
言下之意,这种就收个小手续费的事儿,总不见得要承担“共同受托责任”,更不见得要承担刚兑义务。
我当时还笑话他们行反应过度,未料今天,另一家同业就真遭遇到了投资人闹上门。
(此处链接“愉见财经”两年前的专栏节目《P2P收益打水漂?存管银行可不负责!》,可点击标题跳转。虽说P2P存管和私募基金托管在法律框架里的确有所不同,但在银行的业务部门和业务逻辑里,其实接近。)
一整天,我微信就没消停,一会有人跑来爆料,说上海银行发售的270亿理财产品爆雷,一会又有人来,说上海银行代销的270亿理财产品爆仓。
其实都不是。
而是阜兴的雷。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无法兑付。阜兴那头老板也失联了、体系也快崩塌了,投资人估计是到那里讨债讨不出什么名堂了;找公安机关,经侦办案需要时间,一切要走“先刑事后民事”的流程,投资人在那里也没那么快能讨到结果。
(预告一个,其实我很能理解投资人踩雷后,那种自己心急火燎、外界却消息闭塞,讨债不得其门而入的心情。所以我打算从本周开始,陆续写给大家,这个过程中每一步该怎么办的《踩雷后路索引》。敬请关注“愉见财经”微信公众号。)
于是就顺藤摸瓜找这中间进行过服务的金融机构了。
中间的托管银行有多家,上海银行其实只是其中之一。只是不巧,投资人偏偏第一铆上了他……
(愉记打算悄悄告诉你们,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情况,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还有光大银行、恒丰银行等一批股份制银行……)
对于朋友圈里头的那则“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上海银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消息的确不实。
那“托管”到底是不是“监管”呢?
我们把两头的说法都汇报给您听。
“愉见财经”的愉小编司雨今天去了现场。非理性的投资人直接骂骂咧咧,直接认为这账户托管在谁那儿谁就应该给钱(我小编也好笑,回嘴了一句,说这钱又不是银行骗走的,“难不成拿我们储户的钱贴给你?”);比较理性的投资人跟她讲,事已至此,要求托管银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
比此更理性的对论,是探讨托管银行究竟该承担哪些责任,以及,上海银行在这其中是否尽职,相对应的,是否有托管未尽职所造成的责任。
有一位投资人跟愉小编说,他们大部分人的诉求是希望在基金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上海银行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三方合同,提供基金管理报告及资金流水;另外,立即核算兑付基金本息,并明确具体时间。
这一句,说动了我的小编。的确,我们理解公安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流程合规、需要时间,但能否把这个过程尽量地公开,把托管账户中非涉密的资金情况向投资人公开?
他们已经确然要遭受财产损失,能否在这个过程中少受心理煎熬?
再说到争议的部分。
先说A面理。
有投资人认为,《基金法》第三章的确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等职责。
该名投资人将其概括为:保障作用、监督作用、审查作用。
另外,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独立发挥受托人职责,组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再说B面理。
首先,上述投资人引述的《基金法》,很可能无法作为依据。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做了详细的法律释析,他称,《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
其次,就算是《基金法》也并未规定银行的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至于说到银行的《托管合同》,其中明确的是,银行的义务是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具体事件,卜祥瑞认为,银行已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是履行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表现。
至于投资人对托管银行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和“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诉求是否可行,卜祥瑞诉诸了以下法规条款。
第一,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该办法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相关合同亦未约定商业银行应承担该项义务。
第二,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根据上述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应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职责。基金服务与基金托管应保持隔离,即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登记和保管投资者名册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供投资者名册。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情况,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多家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
第一,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上述规定,“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根据监管部门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代销非持牌私募基金。无论是依据上述规定,还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没有法律依据对外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财产权利,进行基金财产保全。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记者 关婧)今日,有传言称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张杨路营业部)270亿理财基金爆仓引投资者围堵,并配有现场图片及视频。上海银行相关人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公司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上海银行声誉,上海银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上海银行称,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上海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上海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银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此前,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上海银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银行作为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依法依约履行托管职责。银行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卜祥瑞表示,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托管银行应当而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关职责,但是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
  昨日,有人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对此,上海银行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该信息为谣言。“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该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该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上海证券报(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一个月之前,上海阜兴集团负责人失联,旗下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产品暴露风险。与其他跑路的“散兵游勇”不同,这些基金份额持有人遇到的是“正规军”,因为其中部分产品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备案,而且基金财产由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托管。遗憾的是,虽然私募基金各种要素都很齐全,但持有人却无法从管理人、托管人中找到可以为此负责的机构,很可能要面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冰冷现实,体会到买者自负的具体含义。
作为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基协于事件发生之后很快发声,提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而托管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银协)显然对此并不认同,公开声明称托管行不是共同受托人,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保全基金财产等法定职责和义务。
中基协的公告是要敦促托管人尽责,中银协的声明是想替托管人免责,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都是一个,即基金财产托管人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回到托管制度的初衷,更容易看清实质,托管制度其实是设置另外一层保障,与管理人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关托管人职责的描述中多有这样的内容:托管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保管基金资产,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因此,在《基金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都要求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与其他金融门类先发展、后规范的路径不同,中国公募基金行业一开始就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和基金财产托管制度,这两项制度对于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为业界公认。私募基金行业稍有差异,经历过野蛮生长阶段,但规范之后的制度体系基本比照公募基金,尤其是基金财产托管制度得到广泛认可。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归口证监会,整个基金行业的监管原则和体系其实是一以贯之的。如果从立法的原意来看,基金产品暴露风险之后,管理人和托管人等相关各方,最应该做的应是想办法保护持有人利益,而不是在火烧眉毛时讨论谁更应该救火。
积极处置金融风险事件,与打破刚兑的大原则并不矛盾,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应因为净值高低有明显差别。在阜兴集团负责人跑路引起的私募基金产品兑付风险事件中,务实的态度应该是从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搁置法条层面的争议,共同寻找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当然,目前基金行业的制度供给的确存在条块分割、标准差异等问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责任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在强化托管人职责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一个月之前,上海阜兴集团负责人失联,旗下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产品暴露风险。与其他跑路的“散兵游勇”不同,这些基金份额持有人遇到的是“正规军”,因为其中部分产品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备案,而且基金财产由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托管。遗憾的是,虽然私募基金各种要素都很齐全,但持有人却无法从管理人、托管人中找到可以为此负责的机构,很可能要面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冰冷现实,体会到买者自负的具体含义。
作为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基协于事件发生之后很快发声,提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而托管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港股03988)业协会(中银协)显然对此并不认同,公开声明称托管行不是共同受托人,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保全基金财产等法定职责和义务。
中基协的公告是要敦促托管人尽责,中银协的声明是想替托管人免责,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都是一个,即基金财产托管人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回到托管制度的初衷,更容易看清实质,托管制度其实是设置另外一层保障,与管理人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关托管人职责的描述中多有这样的内容:托管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保管基金资产,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因此,在《基金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都要求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与其他金融门类先发展、后规范的路径不同,中国公募基金行业一开始就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和基金财产托管制度,这两项制度对于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为业界公认。私募基金行业稍有差异,经历过野蛮生长阶段,但规范之后的制度体系基本比照公募基金,尤其是基金财产托管制度得到广泛认可。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归口证监会,整个基金行业的监管原则和体系其实是一以贯之的。如果从立法的原意来看,基金产品暴露风险之后,管理人和托管人等相关各方,最应该做的应是想办法保护持有人利益,而不是在火烧眉毛时讨论谁更应该救火。
积极处置金融风险事件,与打破刚兑的大原则并不矛盾,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应因为净值高低有明显差别。在阜兴集团负责人跑路引起的私募基金产品兑付风险事件中,务实的态度应该是从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搁置法条层面的争议,共同寻找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当然,目前基金行业的制度供给的确存在条块分割、标准差异等问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责任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在强化托管人职责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增长较快,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也为金融市场健康稳健发展做出了贡献。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包括面向私募基金的托管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私募基金托管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托管银行在私募基金托管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托管合同》,但不能也不宜承担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此,我们应该理性认识,正确看待。
第一,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私募监管。当前,私募基金并没有强制要求托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的托管人除了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外,还可以由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而对于那些需要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私募基金来讲,在账户安全方面,根据《基金法》,托管银行的职责主要在于“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根据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通知》中也并未赋予托管银行甚至银行业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责。
第二,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财产保全。在投资者的财产保护方面,按照《基金法》的要求,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等职责,这里的“安全保管”“及时办理清算”是指托管银行保障资金安全流转,及时办理资金交收。一般来讲,托管银行通过对私募基金的资金闭环管理,监督资金流转,实现资金与指令的隔离,以此保障基金的资金安全。但这并不等于托管银行对基金财产具备保全的职责。一旦资金从托管账户中划出,托管银行随即丧失对基金资产的控制权,尤其是对于一些私募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未上市的公司股权,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管理、公司财务、资本市场、交易结构等与投资者资金盈亏息息相关的环节,而这些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环节已经远远超过了托管银行的职责和能力之外,托管银行自然不可能也不应该与投资者的财产保全相关联。
第三,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刚性兑付。在各类投资产品中,私募基金可能获得的收益较高,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也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准入门槛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而对于私募基金的风险提示方面,《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上讲,私募基金明确了投资者需要风险自担。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强调打破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等要求。证监会也多次表态,明确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禁止刚性兑付。
总之,基金托管银行不等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要防止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失联、“跑路”等事件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协同监管。目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体系是由证监会领导、多机构配合的管理架构。具体来看,证监会、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中证登、中债登等机构都参与私募基金的监管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证监会指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各机构对私募基金的运作管理都很重要,在不同的环节对私募基金实施管理。监管机构应注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准入、运营、风控、自律等方面的协同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二是厘清有关参与各方的职责边界。当前,一些私募基金的信用风险陆续暴露,其“病灶”在于募集、投资以及运作等方面的不规范。一方面,应严格落实现行监管制度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和约束。另一方面,按照不同私募基金的类型,如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积极推动各类私募基金管理相关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基金运营的管理,厘清私募基金参与各方的职责。
三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将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以私募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问题扼杀在摇篮中。同时,不断健全投资者教育机制,通过开展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宣讲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编制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例等方式,多渠道让投资者更加深入了解私募基金的特点,不断加强和改进私募基金风险提示。
(董希淼系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阜兴系私募爆雷引发银行托管权责大讨论 中基协和中银协意见存分歧
托管银行到底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开持有人大会”等职责?中基协和中银协的意见存在巨大分歧。
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阜兴集团)旗下私募跑路的事情进一步发酵,这次波及到了托管行上海银行,也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权责大讨论。
7月24日,网传“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上海银行辟谣称,”所涉‘理财基金’非我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我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银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目前,上海银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事情最早发生在6月底,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旗下4家私募基金存续规模高达270多亿元,由此在私募圈炸开一枚巨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个“烫手山芋”到底应该谁来接手,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下称中银协)的意见并不统一,存在巨大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托管银行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开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把时钟拨回到6月底。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意隆财富)突然人去楼空,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
据公开资料介绍,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贸易总额突破300亿元,旗下有四家备案的私募基金,分别为意隆财富、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这四家私募基金存续规模高达270多亿元。
7月13日,中基协就上海意隆等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发布公告,指出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中基协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同时,中基协还敦促“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告末尾还附上了托管银行联系方式。
投资者们正是凭着中基协的这份公告找到了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希望上海银行牵头清算,承担中基协公告中提及的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对此,银行的态度是坚决反对的。上海银行表示,“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托管银行到底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开持有人大会”等职责呢?对此,中基协和中银协的意见并不统一,存在巨大分歧。
7月23日晚,中银协发布了两篇署名文章阐述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的认识。
一篇是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采访内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卜祥瑞表示,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卜祥瑞从四个方面阐述了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权责问题。
第一,《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第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第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此外,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光大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
第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另一篇是中银协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写的《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
关于托管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链中的职责定位,巴曙松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中国的托管机构所承担职责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事项。这些职责的界定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
巴曙松认为,托管机构所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职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既是一种专业服务,同时又形成一定的制衡,为了确保这种制衡功能的顺利发挥,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
例如,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
而另一边,从中基协的公告来看,中基协认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基金法》第三章的确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等职责。
从双方引用的法律法规来看,争议的焦点来自于《基金法》是否适用私募股权基金。
争议《基金法》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其法律地位模糊和监管空白一度是因为各监管部门在争夺监管权造成的。
《基金法》本应是基金行业基本法,但其在2003年制定时并未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适用范围。早前,参与预监管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前银监会,私募股权基金并未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
之后,证监会认为,中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在当时拟修订版的《基金法》中也一度传出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之下。2013年,根据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权由发改委划归证监会。至此,证监会取得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权。
日修订的《基金法》专设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这一规定的结果是:1、基金行业协会是私募基金的自律组织;2、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行业协会;3、基金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日修订的《基金法》第十三章规定: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由此,比起中银协,虽然同为监管指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基协在实际运作中是少数具有“监管实权”的行业协会。2014年起,私募基金开始在中基协登记备案,依法实行自律管理。
“但换个角度看,银行圈对其监管的认同可能没有那么大,这回中基协隔圈喊话托管银行承担责任,摊上这么大事,而且法律依据既模糊又有硬伤,银行为什么要听?”一位金融圈的法律人士向记者这么表示,“一旦开了先河,那以后托管方都要被追究承担无限责任吗?那银行得至少砍掉90%以上的私募托管,谁愿意担这风险啊?”
目前最新的《基金法》版本修订于2015年。根据《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银协的观点,单从这一条便可说明,《基金法》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托管银行并不应承担前述法律义务。
但是也有金融圈法律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从立法目的看,《基金法》本应是这个行业的根本法,虽然未明确提及私募股权基金,但《基金法》可作扩大性适用,适用于股权、债权基金等。”
如果《基金法》可以做扩大性适用,那么则截然相反。
1、《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根据本条款,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为信托型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
2、第三十七条的第9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第八十二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事实上,近期中基协领导的多次公开发言提及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的关系,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中基协会长洪磊在7月7日的“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的发言强调: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中基协副会长钟蓉萨在7月13日参加招行托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时也表示,当前,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较广,除投资在中登、中债等登记机构托管的标准化资产能够保证资产确权和资金划拨封闭运转外,还存在大量确权中心缺失或确权与资金调拨无法有效匹配的投资标的。在相应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前,基金托管人有义务持续关注投资标的资产情况,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独立发挥受托人职责,组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新浪财经讯 中基协7月13日发布阜兴系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之后,事态继续发酵。7月24日,多名投资者围堵了托管银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对于托管行该承担何种责任,基金业协会与银行业协会均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基金业协会称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的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同时呼吁投资者和托管人一道,在法律框架内,采取基金财产安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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