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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历史-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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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
作者:岳纯之
&&&[ 内容 提要]隋唐五代是我国古代买卖活动比较活跃的一个时期。根据买卖活动主体、买卖标的物、买卖过程等的不同,这一时期的买卖活动可分为国内买卖与国际买卖、民间买卖与官民买卖、本人买卖与代理买卖、定点买卖与流动买卖、动产买卖与不动产买卖、一般买卖与抵押买卖、货币买卖与物物交换等多种类型。在长期商品交易的过程中,隋唐五代形成了许多买卖的原则和程序,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牙人中介、讨价还价、签订契约、瑕疵担保等重要程序。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保证国家的安宁与和平,增进皇朝自身的利益,隋唐五代各朝曾对买卖活动进行了多方面的 法律 控制,包括严禁破坏市场秩序、控制买卖活动主体、限制买卖活动标的、约束买卖活动中介、加强买卖程序、禁止无端违毁契约、整顿官民买卖活动等。只是这些控制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和落实,有的甚至流于形式。这成为隋唐五代时期买卖活动之法律控制的一大败笔。 &
&&[关键词]隋唐五代;买卖活动;法律控制&&&&&&&隋唐五代是我国古代买卖活动比较活跃的一个时期,当时不但国内市场林立,商贸繁荣,国际间的贸易活动也从未间断。对隋唐五代时期的买卖活动,国内外学术界以往多侧重于买卖活动所包含的
内容及其与
等的关系的 研究 ,而较少从规则的层面展开探讨。日本著名学者仁井田陞先生在其名著《 中国 法制史研究》的买卖法部分多处论及隋唐五代买卖法,表现出和笔者共同的学术取向,但由于论题所限,也同样对隋唐五代买卖活动的许多内容如买卖活动的类型、原则、程序、法律控制等未予深入涉及,而且由于其对官 方法 令和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过分偏重及对其他史料的相对忽视,也使得其研究产生了某些局限。有鉴于此,笔者在广泛搜集各种史料的基础上撰成此文,希望藉此能够使我们对隋唐五代时期的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有一个相对深入系统的认识。 & 一、隋唐五代买卖活动的类型划分 & &&隋唐五代时期,各种买卖活动极为频繁。为了认识的便利,根据买卖活动主体、买卖标的物、买卖过程等的不同,可将纷繁众多的买卖活动从不同角度分为多种类型。 &&&&(一)国内买卖与国际买卖 &&&&国内买卖。隋唐五代时期,商业繁荣,从衣食住行等日用生活用品到珠宝首饰等奢侈品,无不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为了取得这些物品,各个社会阶层,不管是皇亲国戚、官僚士人,还是庶民贱人、僧尼道冠都不同程度地被卷入了市场当中。《太平广记》卷485《东城父老传》云:“(唐)玄宗在藩邸时,乐民间清明节斗鸡戏。及即位,治鸡坊于两宫间,索长安雄鸡,金毫铁距,高冠昂尾千数,养于鸡坊。选六军小儿五百人,使驯扰教饲。上之好之,民风尤甚,诸王子家、外戚家、贵主家、侯家倾帑破产市鸡,以偿鸡直。”同书卷74《陈季卿》云:“陈季卿者,家于江南。辞家十年,举进士,志不能无成归,羁栖辇下,鬻书判给衣食。”同书卷70《茶姥》云:“广陵茶姥者,不知姓氏乡里。……每旦,将一器茶卖于市,市人争买。”同书卷467《法聚寺僧》云:“法聚寺内有僧,先在房,至夜,……急开门出看,见十余人担蠡子,因赎放生。”唐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8《支动》云:“福州贞元末,有村人卖一笼龟,其数十三。贩药人徐仲以五锾获之。”唐张鷟《朝野佥载》卷4云:“久视年中,越州有祖录事,……早出,见担鹅向市中者。鹅见录事,频顾而鸣,祖乃以钱赎之。”在上举诸例中,各个阶层的买卖活动尽管时间地点具体对象并不相同,但它们一般都应属国内买卖。 &&&&国际买卖。隋唐五代时期,在周边存在着大量的少数民族政权,比如突厥、回纥、吐蕃、吐谷浑、南诏等等。此外,在当时的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与隋唐五代保持着,比如日本、新罗、印度、大食等等。尽管前者和后者与隋唐五代各朝的关系不尽相同,但在各种贸易中,隋唐五代各朝对其所采取的政策则基本是一样的。而且在时人心目中,似乎也没有对前者和后者刻意加以区别。这在唐人所著《隋书》、始撰于唐朝后期的《唐会要》以及以唐朝国史、实录为蓝本修成的《旧唐书》等书中都有反映。因此,我们将隋唐五代各朝与上述民族和国家的买卖活动概称为国际买卖。 &&&&在隋唐五代时期,无论是民间的还是官方的,国际买卖活动都相当活跃。以与突厥的贸易为例,隋朝初年,突厥“遣使请缘边置市,与中国贸易,诏许之”①。之后双方便以牲口与丝织品进行互市。唐朝时期,这种互市活动进一步加强,开元九年(721),唐玄宗在给突厥毗伽可汗的信中说,“国家旧与突厥和好之时,蕃汉非常快活,甲兵休息,互市 交通 ,国家买突厥马羊,突厥将国家綵帛,彼此丰足,皆有便宜”。②后来,“突厥款塞,玄宗厚抚之,岁许朔方军西受降城为互市,以金帛市马”。③天宝初年,名将王忠嗣镇守朔方时,“每至互市时,即高估马价以诱之,诸蕃闻之,竞来求市,来辄买之。故蕃马益少,而汉军益壮”。④回纥是唐朝后期强大的少数民族政权,唐纥贸易往来也相当频繁。尤其在安史之乱后,回纥以协助平定叛乱有功,年年驱马南下互市,而唐朝则酬之以缣帛,以至于后来成为唐朝的一大负担。 &&&&以上互市,多在指定地点,且多为官方交易。此外,民间的贸易往来也很多,有些周边少数民族商人和外国商人甚至深入中国内地进行交易。比如有关隋唐五代的各种 文献 中,许多都提到了“商胡”的活动,这些商胡实际就是来自中亚诸国的商人,他们走遍中国,与各个社会阶层进行商品交易。日本、新罗等国除了以朝贡的形式与隋唐五代皇朝保持着官方的商业往来之外,民间经济交易也大量存在。开元初年,日本曾遣使来朝,其“所得赐赉,尽市史籍”⑤。大约也在开元时期,唐朝曾派邢璃出使新罗,回来的路上,“遇贾客百余人,载数船物,皆珍翠沈香象犀之属,直数千万”⑥。 &&&&(二)民间买卖与官民买卖 &&&&民间买卖。民间买卖,就是非官方的团体或人民之间的买卖活动。隋唐五代时期,可以说从城市到乡村,从内地到边陲,从日出到日落,甚至在星斗满天的夜间,民间买卖活动无不存在和持续进行着。这方面的记载遍布于各种史籍,难以枚举,兹仅聊举数例,以窥一斑。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中云:“京城贵游尚牡丹,三十余年矣。每春暮,车马若狂,以不耽玩为耻。执金吾铺官围外,寺观种以求利,一本有直数万者。”《太平广记》卷405《开元渔者》云:“开元末,登州渔者,负担行海边,遥见近水烟雾朦胧,人众填杂,若市里者,遂前,见多卖药物,僧道尤众。”同书卷499《郭使君》云:“江陵有郭七郎者,其家资产甚殷,乃楚城富民之首,江淮河朔间,悉有贾客仗其货买易往来者。乾符初年,有一贾者在京都,久无音信,郭氏子自往访之,既相遇,尽获所有,仅五六万缗。” &&&&官民买卖。官民买卖,就是国家或政府作为买卖活动主体与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之间的买卖活动。隋唐五代时期,出于安定社会、救济人民、供给军粮、增加财政收入等等多方面的需要,各朝政府大量介入市场,形成极为引入注目的官民买卖。在这些买卖活动中,有一些已经为人所熟知,比如和籴、常平、宫市、盐酒茶的专卖等等。还有一些则较少为人所提及,这里仅逐录《唐会要》的几则记载,一见其概。《唐会要》卷24《诸侯入朝》云:“(贞观)十七年十月一日下诏,令就京城内闲坊为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余所,上亲观焉。……至神龙元年司农卿赵履温希权要,奏请出卖并尽。”同书卷45《功臣》云:“(元和)四年三月,上览贞观故事,嘉魏徵谏诤匪躬,诏令京兆尹访其子孙及故居,则质卖更数姓,析为九家矣。上愍之,出内库钱二百万赎之,以赐其孙稠及善冯等,禁其质卖。”同书卷67《王府官》云:“诸王府本在宣平坊东南角,摧毁多年,因循不修。至元和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卖与邻宁节度使高霞宇。”在这些记载中,官府都是作为买卖活动的主体或参与者出现的。 &&&&(三)本人买卖与代理买卖 &&&&本人买卖即是由标的物或货币的所有者亲自进行的买卖活动,代理买卖则是由他人代理本人进行的买卖活动。 &&&&本人买卖。与今天一样,在隋唐五代时期本人买卖也是一种极为普遍和常见的买卖形式,前文所举广陵茶姥的卖茶、陈季卿的出卖书判、祖录事、僧人的赎买鹅和蠡子等等均属于此类。类似的例子,在各种史书中还有许许多多,俯拾即得,不再赘举。 &&&&代理买卖。在各种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论著中,很少有人提到包括隋唐五代时期在内的中国古代的代理买卖。事实上,这种形式的买卖活动是大量存在的。《太平广记》卷333《裴徽》云:“河东裴徽,……天宝中,曾独步行庄侧,途中见一妇人,……久之,徽问何以独行,答云:‘适婢等有少交易,迟迟不来,故出伺之。’”同书卷338《朱自劝》云:“吴县朱自劝以宝应年亡。大历三年,其女寺尼某乙,令往市买胡饼。充斋馔物,于河西见自劝与数骑宾从二十人,状如为官。见婢歔欷,问:‘汝和尚好在,将安之?’婢云:‘命市胡饼作斋。’……后十余日,婢往市,路又见自劝,慰问如初。”同书卷487《霍小玉传》云:“玉自生逾期,……资用屡空。往往私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托于西市寄附铺侯景先家货卖。曾令侍婢浣沙,将紫玉钗一只,诣景先家货之。路逢内作老玉工,见浣沙所执……遂引至延先公主宅,具言前事。公主亦为之悲叹良久,给钱十二万焉。”同书卷436《卢从事》云:“岭南从事卢传素寓居江陵,元和中,……使通儿(卢氏亲表甥)往海陵卖一别墅,得钱一百贯。”同书卷435《续坤》云:唐咸通乾符中,京师医者续坤有马一匹,“托人以贱价卖之……累月不售。邻伍有王生,货易于中贵之门,……忽诣坤云:‘有青州监军将发,须鞍马备行李,亦知驰骋非骏,但欲置于牵控之间。’坤直以无用之畜付焉,亦不约鬻马之价。”五代徐铉《稽神录》卷3《胡澄》云:“池阳人胡澄,佣耕以自给。妻卒,官给棺以葬,其平生服饰悉附棺中。后数年,澄偶至市,见列肆卖首饰者,熟视之,乃妻送葬物也。问其人,云:‘一妇人寄于此,约某日来取。’澄如期复往,果见其妻取直而去。澄因蹑其后,至郊外及之。妻曰:‘我昔葬时,官给秘具,虽免暴骨,然至今为所司督责其直,计无所出,卖此以偿之尔。’言讫不见。”唐刘肃《大唐新语》卷13云:“元崇逵为果州司马,有一婢死,处分直典云:‘逵家老婢死,驱使来久,为觅一棺木殡之。逵初到家贫,不能买得新者,但得一经用者,充事即得。亦不须道逵买,直云君家自有须。’直典出门说之,一州以为口实。”唐张读《宣室志》卷2云:“郭司空钊,大和中自梓潼移镇西京府。时有阍者甚谨朴,钊念之,多委以事。尝一日,钊命市纹缯丝帛百余匹,其价倍,且以为欺我,即囚于狱,用致其罪。”《酉阳杂俎续集》卷7《金刚经鸠异》云:“太和七年冬,……孔目官高涉因宿使院。至咚咚鼓起时,诣邻房,忽遇一人,……领至一人前,乃涉妹婿杜则也,逆谓涉曰:‘君初得书手时,作新人局,遣某买羊四日(《太平广记》卷108《高涉》作口,当是),记得否?今被相债(《太平广记》卷108《高涉》作责,当是),备甚苦毒。’涉遽云:‘尔时只使市肉,非羊也。’则遂无言。”在上引这些史料中,买卖活动有的是由奴婢代理,有的是由由亲戚代理,有的是由代理商代理,还有的则由下属代理,但不管怎样,都非本人亲自进行。除了上举代理买卖外,隋唐五代时期各种官方买卖活动如和籴、官市等也都属代理买卖。 &&&&(四)定点买卖与流动买卖 &&&&定点买卖即有固定店肆的买卖活动,流动买卖则是无固定店肆的临时性或流动性的买卖活动,通常所说的行商坐贾,基本上就反映了这两种买卖活动的区别。 &&&&定点买卖。隋唐五代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从京师到地方出现了大量的市场,以长安和洛阳为例,长安有东西二市,洛阳有南北西三市,其他如汴州、扬州、苏州、杭州、江陵、成都、广州等都有规模较大的市场。在这些市场中都有大量的店肆,如长安的“东市,隋曰都会市,南北居二坊之地,……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⑦,“西市,隋曰利人市,南北尽两坊之地,……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⑧;洛阳“南市,隋曰丰都市,东西南北居二坊之地,其内一百二十坊,三千余肆,四壁有四百余店,货贿山积”⑨;杭州“万商所聚,百货所殖,……骈樯二十里,开肆三万室”⑩。除了这样的正规市场外,隋唐五代时期还出现了许多乡镇市场——草市,在这些草市中,也往往“旗亭旅舍,翼张鳞次”⑾,设有数量不等的店肆。而在这些店肆之中的禺禺坐贾所从事的就是定点买卖,他们每天“朝肆暮家”⑿,守候顾客,与之交易。 &&&&流动买卖。除了有大批坐贾居于店肆之中定点经营外,隋唐五代时期还有数量众多的行商,他们居无定所,走街串巷,赶集趁墟,贸贩有无。《太平广记》卷289《张守一》云:“张守一者,沧景田里人也。……贫弊,不能自存,乃负一柳箧,鬻粉黛以贸衣食,流转江淮间。”这位张守一就应是专事流动买卖的从业者。《全唐文》卷550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云:“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比来商人或自负担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这里的商人可能也是小本经营的流动商人。隋唐五代时期,每到集市之日,往往熙熙攘攘,人头攒动,“坐贾禺禺,行贾遑遑”⒀,而这些遑遑行贾, 自然 也是以流动销售为业。 &&&&(五)动产买卖与不动产买卖 &&&&按照 现代 民法 理论 ,各种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动产就是可以移动并且移动之后不 影响 其价值和功能的财产,比如生产工具、日用生活用品、各种装饰品等等。不动产则是不可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之后将影响其价值和功能的财产,主要是指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 &&&&动产买卖。像当今社会一样,隋唐五代时期动产买卖也是一种最为普遍的买卖活动,有 关的材料在史书中比比皆是,比如前文提到各种市场都有数量不等的店肆,这些店肆经营的就都是动产买卖,因为诚如唐人所言,“园宅及田,不在市肆”⒁。其他如上文提到的买卖马、花、首饰、粉黛、盐等也都属动产买卖。不过,与今天有所不同,隋唐五代时期的动产买卖除了包括马、花、首饰之类的动产之外,还应包括人口买卖。因为在隋唐五代时期,奴婢作为处于社会最低层的贱民,对他们的买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唐朝后期,奴婢买卖竟成为相当红火的生意。 &&&&不动产买卖。在中国古代,不动产买卖是一种 历史 悠久的买卖活动,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之后历朝历代无不有之。与以前诸朝一样,隋唐五代时期也存在大量的不动产买卖。《太平广记》卷16《杜子春》云:“杜子春者,盖周隋间人。……有一老人……与三千万。……子春以孤孀多寓淮南,遂转资扬州,买良田百顷,郭中起甲第,要路置邸百余间,悉召孤孀,分居第中。”《唐会要》卷61《弹劾》云:“永徽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书令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担宅,监察御史韦仁约劾之。”《太平广记》卷95《道林》云:“唐调露年中,桂州人薛甲……有金数千两。后卖一半,买地造菩提寺。”同书卷389《韦安石》云:“神龙中,相地者僧泓师,与韦安石善。尝语安石曰:‘贫道近于凤栖原见一地,可二十余亩,有龙起伏形势。’……安石曰:‘舍弟縚,有中殇男未葬,便与买此地。’……已而縚竟买其地。”从以上数条材料可以看出,在隋朝和唐朝初期就已经存在不动产的买卖。不过在这一时期,由于均田制的实行,不动产买卖还受到某种程度的抑制。唐玄宗开元时期均田制逐渐崩溃之后,不动产买卖就更加盛行,相应的记载也越来越多。 &&&&(六)一般买卖与抵押买卖 &&&&根据买卖活动的进行是否需要一方提供一定抵押物作担保,隋唐五代时期的买卖活动可分为一般买卖与抵押买卖。一般买卖就是买卖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即时支付价金转移标的物,任何一方都不需提供抵押物的买卖。抵押买卖则是在买方未付价金的情况下需要提供一定抵押物作为将来支付价金保证的买卖。在隋唐五代时期,多数买卖都是一般买卖,不需买方提供抵押保证,这方面的事例上文已经多所涉及,不再赘述。这里只谈抵押买卖。 &&&&抵押买卖在隋唐五代虽然不像一般买卖那样普遍,但也并不鲜见,史书中多有记载。从这些记载来看,隋唐五代时期的抵押买卖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质买,一种是赊买。首先是质买。所谓质买,实际就是实物抵押购买,即买方在未支付价金的情况下,向卖方交纳一定的实物作为将来支付价金的保证。《太平广记》卷77《叶法善》云:“法善至西凉州,将铁如意质酒肆。异日,上(唐玄宗)命中官托以他事使凉州,因求如意以还。”《唐会要》卷78《五坊宫苑使》云:“贞元末,五坊小儿……或相聚饮食于酒肆,醉饱而去。卖者或不知,就索其直,……或时留蛇一囊为质曰;‘此蛇所以食鸟雀而捕之者,今留付汝,幸善饲之,勿令饥渴。’卖者愧谢求哀,乃携挈而去。”《太平广记》卷69《张云容》云:“薛昭者,唐元和末为平陆尉。……有客田山叟者,……乃赍酒拦道而饮饯之。……至三乡夜,山叟脱衣贳酒,大醉……”同书卷237《同昌公主》云:“时有中贵人,买酒于广化旗亭,忽相谓曰:‘坐来香气何太异也?’……因顾问当垆者,云:‘公主步辇夫,以锦衣质酒于此。’”同书卷79《杜可筠》云:“唐僖宗末,广陵……有乐生旗亭在街西,……一旦……值典事者白乐云:‘既已啮损,即须据物赔前人。’乐不喜其说,杜问曰:‘何故?’乐曰:‘有人将衣服换酒,收藏不谨,致为鼠啮。’”五代孙光宪《北梦琐言》卷10《新赵意医》云:“此朝士又策马而归,以书筒质消梨,马上旋龀。”在这些记载中,都是买方向卖方交纳某种实物如铁如意、衣服、书筒等作为抵押,以保证将来价金的支付。在这种抵押买卖中,如果将来买方偿付了价金,就应将抵押物完好无损地返回对方,所以在前引《太平广记·杜可筠》的记载中,作为抵押物的衣服因为卖方“收藏不谨,致为鼠啮”,“值典事者”认为“既已啮损,即须据物赔前人”。 &&&&在隋唐五代时期,质买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上述酒类、消梨等一般财产可以质买,不动产也可以质买。《太平广记》卷400《苏遏》云:“天宝中,长安永乐里有一凶宅,居者皆破,后无复人住。……有扶风苏遏,倥倥遽苦贫穷,知之,乃以贱价于本主质之。才立契书,未有一钱归主。……明辰……得一铁瓮,开之,得紫金三十斤。有德(即苏遏)乃还宅价”。在这则记载中,苏遏就是先用质买的方式购得了自己所需要的住宅,后来发财之后才偿还价金。 &&&&赊买,就是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买方既未支付价金又未提供实物抵押保证卖方就将标的物直接转移于买方。《太平广记》卷40《章仇兼琼》云:“有一鬻酒者,酒胜其党,又不急于利,赊贷甚众。每有纱帽藜杖四人来饮酒,皆至数斗,积债十余石,即并还之。”同书卷86《杜鲁宾》云:“建康人杜鲁宾,以卖药为事。尝有客自称豫章人,恒来市药,未尝还值,鲁宾善待之。一日复至,市药甚多,曰:‘吾欠君药钱多矣,今更从君求此。吾将还西,大市版木,比及再来,足以并酬君矣。’杜许之。既去,久之乃还,赠杜山桃木十条,委之而去,莫知所之。”在这两则记载中,买方在一段时间内购物时都未支付价金,但每次都成功地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在这里,赊买之所以能够进行,可能主要是因为在长期的交往中,买卖双方关系比较稔熟,买方所表现出的某种使卖方可以放心地赊卖。换句话说,买方在这里实际也交纳了抵押物,只是这种抵押物不是有形的实物,而是无形的信誉。这一点在另外一则记载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太平广记》卷494《房光庭》云:“光庭尝送亲故之葬,出鼎门,际晚且饥,会鬻糕饼者,与同行数人食之。素不持钱,无以酬值,鬻者逼之,光庭命就我取直,鬻者不从。光庭曰:‘与你官衔,我右台御史也,可随取值。’时人赏其放逸。”在这里,房光庭等与“鬻糕饼者”显然不相熟,当然也谈不到什么信誉,所以当他们买食品而不酬值时,就遭到了反对。总之,赊买表面看来无所抵押,但实际是买方向卖方抵押了自己的信誉。 &&&&在隋唐五代时期,赊买的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泛。除上述酒、药等一般财产外,土地等重要的不动产也同样可以赊买,《太平广记》卷389《源乾曜》云:“泓师自东洛回,言于张说,缺门道左有地甚善,……后泓复经缺门,见其地已为源氏墓矣。回谓说曰:‘天赞源氏者,……问其价,乃赊买耳。……’”。 &&&&(七)货币买卖与物物交换 &&&&隋唐五代时期,商品经济发达,以货币为媒介的买卖活动相当活跃。隋朝建立伊始,就着手铸造五铢钱,“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⒂。唐朝五代时期也多次铸造货币,比如唐高祖武德时期铸造了开元通宝,唐高宗时期铸造乾封泉宝,唐肃宗时曾铸造乾元重宝,五代时期曾铸天福元宝、汉元通宝等等,说明当时以货币为媒介的买卖活动相当发达。现代考古发掘发现,在新疆等地的许多遗址中都保存有大量唐代铸币,说明即使在唐朝的边疆地区,货币买卖活动也已比较活跃。不过,在这一时期,尽管货币买卖活动比较发达,但以物易物的物物交换并没有就此退出经济领域。由于铸币原料金属铜的缺乏,作为货币买卖的重要补充,物物交换始终大量存在。在某些时期,为了解决钱荒 问题 ,中央政府甚至强令人民进行物物交换。唐玄宗开元二十年(732)曾下诏说,“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通理。自今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⒃后又再度诏喻,“自今以后,所有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⒄。对物物交换是否属于买卖,自古以来就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在古罗马,两大流派萨宾学派和普罗库尔学派就分持不同的观点,前者认为物物交换属于买卖,后者则认为物物交换使我们无法分清买方和卖方,因此,应该不属于买卖。现代西方民法法系继承了普罗库尔学派的观点,也将买卖与物物交换加以区别。就隋唐五代时期的物物交换来说,我们则倾向于萨宾学派的观点。因为第一,物物交换虽然使我们无法分清谁是买方谁是卖方,但这个问题既不会影响到买卖双方责任的承担,也不会使物物交换具有不同于买卖的特殊原则和规则;第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隋唐五代时人也是将以钱为媒介的买卖与物物交换等量齐观的。比如据敦煌出土的唐乾宁四年(897)平康乡百姓张义全卖舍契称,“平康百姓张义全为缘阙小(少)粮用,遂将上件祖父舍兼屋木出买(卖)与洪洞乡百姓令狐信通兄弟,都断作价直伍拾硕,内斛斗干货各半”⒅;天复九年己巳(909)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称,“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及男等,为缘阙少用度,遂将本户口分地出卖与同乡百姓令狐进通,断作价直生绢一匹,长肆仗(丈)”⒆;丙子年(916)赤心乡百姓阿吴卖儿契称,“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今将福儿庆德,七岁,……立契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进)通,断作时价干湿共叁拾石”⒇……从上述记载来看,这些交易都是物物交换,但当事人均称作是“出卖”,显见在他们眼里,物物交换就是买卖。前述唐朝中央政府之所以强令用绫罗绢布杂货等做交易,一方面可能是看到绫罗绢布杂货等与铸币一样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则当是因为在它们看来物物交换与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本来就没有本质的区别。 在上面,我们从七个不同的角度对隋唐五代时期的买卖活动进行了分类。这些分类并未穷尽隋唐五代买卖活动的全部。尽管如此,通过这些分类,我们仍可大体廓清混沌,比较清楚地了解这一时期买卖活动的基本情况。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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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隋唐五代史研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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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诸家气法考略
【摘要】:隋唐五代诸家气法在中国道教养生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它是对先秦以来历代养生学的理论和实践成就的总结,并把早期道教的养生学发展推向了最高峰;另一方面,它又为唐宋之际钟吕内丹术的产生与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本文即以此为线索展开论述。
在第一章中,首先对气法的历史发展脉络作了一个简要回顾,把气法在唐以前的历史发展状况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先秦时期、两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并总结了气法在各个时期的发展特点。从中可以看出,气法的发展既有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同时也受到各个时代外在的社会思潮的深刻影响。
在第二章中,对隋唐五代诸家气法的理论基础作了简要的介绍:在“元气学说”一节,分别从宇宙生成论和人体养生论的角度对“元气”一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讨论,指出元气既是人之生命存在的最终依据,也是气法炼养的最终依据;在“精、气、神学说”一节,分析了诸家气法中的重精派、重气派、重神派对于精、气、神三者在炼养中的地位的不同认识;在“藏象学说”一节,论述了脏腑理论、三焦理论、命门理论如何指导着气法炼养;“运气学说”一节,则阐明了阴阳五行、象数易学对于气法炼养的指导意义。
在第三章中,对隋唐五代诸家气法中的服外气法与服内气法作了区分,认为在隋唐五代,服内气法逐渐取代服外气法而成为诸家气法中的主流。对服内气法的核心技术——胎息术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以闭气说、节气说、内外之气不杂说、伏气结胎说、神气合一说概括了服内气各派对于胎息之术的不同理解。
在第四章,对于诸家气法与辟谷、服食、咽津、导引以及房中术等其他各种传统养生术的关系作了简要探讨,认为各种传统养生术在隋唐五代以气法为核心而逐渐走向融合。这一融合之所以成为可能,乃在于它们找到了共同的理论基础。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5【分类号】:K241;K242;B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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