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货船视频触礁海事怎么处理当班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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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换发的通知
各船属企业及船东:
为更好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 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则》附录3)(海船员[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自2018年07月01日起实施。
二、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换发过渡期为1年,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换发后的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三、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换发所需材料:
1、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
2、有效的船检证书和国籍证书复印件;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
4、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须本人签“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署名日期;凡有签字或盖章处,必须本人签字按手印,或加盖行政公章;如需委托时,需提供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办理地址: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7、D8窗口
咨询电话: 4
船舶船员管理处
201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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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地址:长沙市芙蓉北路一段99号 邮编:410008备案序号:湘ICP备号-1湘公网安备 32号
港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政策】部海事局发文明确内河船舶于12月1日起全面实施进出港电子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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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部海事局发文明确内河船舶于12月1日起全面实施进出港电子签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文,自日起,我国内河船舶进出港全面实施电子签证。原文如下:(点击图片可以放大查看)(来源:China P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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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以上规定,海事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调整如下:
一、海事行政强制项目
(一)责令立即离岗;
(二)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三)责令停止作业;
(四)责令停航;
(五)责令改航;
(六)责令离港;
(七)责令申请重新检验;
(八)禁止进港、离港;
(九)强制卸载;
(十)拆除动力装置;
(十一)暂扣船舶或者设施;
(十二)强制拆(清)除;
(十三)强制拖离(航);
(十四)强制打捞;
(十五)强制设置标志;
(十六)抽样取证;
(十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海事行政强制依据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标准:逾期不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3、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4、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5、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标准:情节严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标准:拒不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强行拖离。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2、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标准:逾期不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标准:逾期不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标准: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标准:逾期不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2、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3、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4、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标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十六)企、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标准: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八)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标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十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5、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标准:逾期未改正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标准: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三、海事行政强制权限
各海事处可以依法作出和实施除责令改航、责令离港、责令申请重新检验、禁止进港或者离港、强制打捞清除、暂扣船舶以及指定第三方进行代履行以外的海事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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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
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为提高深圳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素质,保障水
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
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
任证书”)的签发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
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从事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
当具备本办法附件一的条件。
培训机构应按照《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
驶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要求,对小型船舶驾驶员开展培
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小时。
《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
纲》见附件二。
培训机构对参加小型船舶驾驶员培训的学员,统一组织
参加主管机关举办的适任考试。
小型船舶驾驶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
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 100 分,及格分数为 60 分;
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申请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 18 周岁;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
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四)安全记录良好。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 1 年内的主管机关确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符
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张。
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的有
效期不超过五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
期届满前 1 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
岗位健康标准;
(二)安全记录良好。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一)、
(三)、(四) 项规定的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主管机关应当签发
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
按照本办法取得的适任证书,仅限于在适任
证书签注的船舶种类和水域范围内使用。
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系指在深圳河流、湖
泊、水库、城市园林水域等内河水域航行的 100 总吨及以下
的内河船舶,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
100 总吨以下核定载客超过 30 人的游乐船舶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
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执行。
本办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渡船船员考试
发证办法(暂行)》(深海事字〔 号)同时废止。
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机
2.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和
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机构条件
自有教员 2名,并且该教员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持有内河三类船长及以上适任证书;或者培训机构航海类专业教师;
(2)熟悉有关船员培训和考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3)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
2.具有开展理论培训所需要的教室 1间,以及开展实际操作培训所需要的场地。
3.设施设备:
实际操作训练用船 1艘(可租用)
航行设备 1套(甚高频、磁罗经等);
常用内河航行图书若干;
相关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其他设备若干(锚设备、船体结构模型、各类绳索、各类绳结等或其挂图)。
4.有详细的、完整的培训台帐。
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
大 纲 内 容
1. 避碰与信号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的目的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的适用范围
1.1.3 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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