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线索指向红花园下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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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师神秘妖怪骷髅剑怨恨是什么 悬赏封印骷髅剑怨恨在哪打
阴阳师新闻导语
阴阳师中神秘妖怪的骷髅/剑/怨恨究竟是指什么妖怪呢?
阴阳师悬赏封印神秘妖怪骷髅/剑/怨恨指的是什么?线索骷髅/剑/怨恨的妖怪在哪打?为大家介绍在阴阳师的悬赏封印任务中神秘妖怪在哪打。
在阴阳师新出的悬赏封印任务中,玩家可能会随机刷到神秘妖怪榜单。玩家只能根据系统提供的线索和事件描述来判断要击杀的怪物。人物完成后将会获得R、SR或者SSR碎片的奖励。
线索1:骷髅/剑
线索2:怨恨
任务妖怪:骨女
击杀地点:骷髅/剑/怨恨的线索就是指骨女了
妖气封印有三只;
御魂副本的6层有两只,5层有一只;
副本第十章首领有两只,
副本第十一章首领有一只;
副本第十三章首领有一只。
阴阳师精选
以上就是阴阳师悬赏封印任务神秘妖怪骷髅剑怨恨的介绍,希望能帮到诸位阴阳师手游玩家。更多阴阳师手游的攻略、资讯、礼包内容等,敬请关注17173阴阳师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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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线索一般指什么 应该怎么看文章的线索都会有哪些 有什么技巧可以看出来 我总爱把他和中心思想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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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线索是组织材料贯穿全文的脉络,是记叙文布局谋篇的总要因素.分析线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以时空转移为线索.例子:《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2.以人物的活动(行踪)为线索.例子:《桃花源记》3.以人对物(人)的情感变化为线索.例子:《猫》4.有时,文章采用某个成语或某人(物)从头至尾反复出现为线索.例子:《红布条》5.有时,标题就是文章的线索.例子《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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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6 &匿名提问我有一座恐怖屋
第142章 所有线索都指向一个地方 科幻灵异,大家读书院 - 网络文学门户
第142章 所有线索都指向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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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章 所有线索都指向一个地方
&&&&王海龙的话乍一听没什么,但仔细想想总觉得很恐怖。&&&&“怪物踩在了你弟弟肩膀上?后来那怪物的身体变得更高了?”一个身高两米六的人踩在孩子肩膀上,这画面陈歌有点想象不出来。&&&&“我弟弟是这么写的,有些表述不清楚的地方,他还专门画了画。”王海龙拿出自己手机:“这是上次带他去看医生的时候,医生让他根据回忆,画出的东西。”&&&&陈歌接过手机看了一眼,照片里是一张很诡异的画。&&&&白纸最下面画着一个矮胖的小孩,他大概只占了整张纸的十分之一,而剩下十分之九的位置都被他肩膀上的怪人占据。&&&&“这是什么东西?”陈歌盯着小孩肩膀上的怪人,看外貌像是一个女的,披散着头发,但是身体特征又像是男的。很瘦,就像是两根竹竿外面套着白色布袋一样。&&&&“你也不知道吗?我在你鬼屋里看到了一个类似的场景,就是有个女孩踩在游客肩膀上,当时我就联想到了弟弟所说的故事。”王海龙拿回手机,他远远的看了一眼鬼屋,眼中的恐惧还未消散:“你既然能设计出这个场景,多少对这个传说有所了解吧?还有那个女孩踩在我肩膀上的时候,感觉非常的真实,要不是理智告诉我这是在参观鬼屋,估计我都要怀疑自己是不是遇到真的鬼了。”&&&&“我们鬼屋采用的是最新的4D技术,通过特殊的手段,全方位调动了游客的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所以你才会感到肩膀被什么东西压住。”陈歌脸不红心不跳,一本正经的说道:“至于被鬼踩肩膀这件事,应该只是一个巧合。”&&&&“好吧。”王海龙还是有点不死心:“那能不能告诉我那个场景的设计灵感来自什么地方?”&&&&这王海龙是个一根筋死脑子,非要打破砂锅问到底。&&&&陈歌想了想:“这个世界上是没有鬼的,那只是人们想象出来的东西,我知道你担心自己的弟弟,但是病急不能乱投医。与其问我,不如去看一下心理医生,我可以为你介绍一个专业人士。”&&&&乐园两个月后就有可能停业,陈歌不想把时间耽误在其他事情上,他也是为了王海龙的弟弟好,毕竟自己只是个门外汉,这些事情还是让医生来做比较好。&&&&“很小的时候,我父亲就带着弟弟看过医生了,我们老家旁边就是一个精神病院,弟弟还在里面住过一段时间,但是效果很差。”王海龙欲言又止。&&&&“哥,还是我来说吧。”王文龙搀扶着自己哥哥:“我弟弟不知道为什么,特别讨厌和医生接触,只要看到穿白大褂的人就会尖叫、挣扎,甚至出手打人。就因为知道他的这个习惯,我们后来带他去看心理医生的时候都会提前和医生打招呼,让医生换上便装。”&&&&“讨厌医生?”陈歌发现了王海龙弟弟身上第二个奇怪的地方:“难道踩在孩子肩膀上的人害怕医生?所以一见到医生就会刺激伤害孩子?”&&&&“我们也不知道原因,小时候带他去老家旁边的医院时,也没出过事。可是后来从封闭病区转出来以后,他就开始害怕医生了。”王文龙补充道,这是藏在他们兄弟几个心底的秘密,今天终于说了出来。&&&&“突然出现改变,肯定是有原因的。”陈歌试着帮他们分析:“会不会是在治疗的过程中,有医生对他做出了什么恐惧的事情?”&&&&“不可能的,王声龙年龄最小,他治疗的时候,我们全家出动二十四小时陪护,医生也很不错。”&&&&“既然不是医生的问题,那很有可能是治疗环境的原因,我觉得你们可以去王声龙当初住院的地方看看,说不定能发现线索。”陈歌很诚恳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说完他就准备去吃午饭了。&&&&“那所医院早就荒废了,声龙住过的第三病区也被彻底封死,根本进不去。”王海龙叹了口气:“不好意思,我们今天也是被吓坏了,所以才想起了小弟的一些事情。”&&&&“第三病区?”陈歌因为黑色手机的任务,对“三”特别敏感:“你弟弟最开始是在哪一所医院接受治疗的?”&&&&“就是我们老家旁边的医院,邻近县区,当时家里很穷,只能在那里接受治疗。后来家庭条件好了,就转院让弟弟去其他医院了。”&&&&“我不是问你这个,那所医院的名字叫什么?”陈歌看着王海龙的脸,目光有点吓人。&&&&“九江第三精神疾病康复中心,也叫三院,好像已经荒废五六年了。”王海龙兄弟两个不明白陈歌态度为何会突然发生变化。&&&&“那个康复中心里有没有一个叫做第三病栋的地方?”陈歌脑海里的信息正在缓慢重合。&&&&“原来你想问这个啊,也就有人把我弟弟住过的第三封闭病区叫做第三病栋,同一个地方,只是叫法不同。”&&&&“明白了。”陈歌吸了口气:“我认识九江最好的心理医生,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今天晚上带我去见见你兄弟?”&&&&害怕被拒绝,所以陈歌扯起了高医生的大旗。&&&&“没问题,不过希望你做好心理准备,我弟弟……怎么说呢?长得有一点不太正常。”王海龙挤出一丝笑容:“如果你说的那个医生也要来的话,记得让他穿便装,我弟弟很讨厌医生。”&&&&说完他从口袋里取出一张漆黑的名片,正面写着三个字——龙虎坊。&&&&“你们是?”看着设计浮夸的名片,陈歌想起了那个纹着狼头的壮汉,又结合几人的说话语气,他心里嘀咕起来。&&&&这几个该不会是道上的人吧?陈歌还是第一次在生活里接触到。&&&&看见陈歌惊诧的表情,王海龙很低调的说了一句:“跟你想的一样,龙虎坊川味火锅城就是我家亲戚开的,微信和电话都在名片后面。”&&&&陈歌裂了裂嘴,收下名片:“有没有具体点的地址?”&&&&“晚上你直接来老城区的海明公寓,声龙和我爸住在那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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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纪委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和《关于报送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通知》(中纪案〔2014〕4号)的要求,明确3项要求12个操作步骤,规范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一是归口式管理。从各种渠道来源的反映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案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录入中纪委“案件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逐级汇总上报。二是流程化办理。案管室办理反映问题线索共12个步骤:移交部门(个人)收集到反映问题线索,经领导批准→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建立台账→案管部门填制《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单》→案管部门与承办部门研究,按中纪委确定的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提出处置建议意见→案管部门送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核→案管部门送纪委书记审定→纪委书记签署处置意见,或组织召开集体排查会→案管部门根据审定意见,移交承办部门办理;同时录入《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上报→案管部门督促承办部门处理→承办部门将经审定的处理结果反馈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再次录入《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上报。三是条块化报送。各县(市、区)纪委汇总本单位自办、本辖区内线索处置情况后报市纪委;市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汇总本纪检监察机构和所在部门自办的线索处置情况后报市纪委;市政法纪工委汇总本单位自办和政法系统的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后报市纪委;市直属机关纪工委汇总本单位自办和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市属部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后,统一报市纪委;总部设在京外的驻市中央企业及总部设在北京、党组织关系在南充市的驻市企业,其线索处置情况统一汇总后报市纪委,其工作部门驻县(市、区)的线索处置情况由各县(市、区)纪委汇总后报市纪委。市纪委将定期对各地上报的反映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案管室)
实行举报线索有序管理
段广川 刘中卫
举报线索管理是举报工作的核心环节,举报线索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线索积压、流失或者随意处理,会挫伤举报群众的积极性,甚至引发涉检信访的发生。
举报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分工缺乏了解,对案件的控告、举报一般直接到反贪、反渎等侦查部门,造成线索多头受理,容易导致线索流失或随意处理。
(二)举报线索被移送至各业务部门后,线索查处情况有的不能及时反馈,或者敷衍答复举报人,势必影响举报人的积极性。
(三)归口管理不到位,影响对案件线索的有效监管,致使部分线索长时间未整理,造成了线索的积压,甚至因时过境迁而失去线索价值。
加强举报线索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举报线索应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移交举报中心处理。举报中心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确定责任部门和办案时限,相关部门对线索的查办情况要按时反馈给举报中心。同时,建立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定期协商机制,监督分流到侦查部门的线索查办情况,防止线索处理的随意性。
(二)信息反馈制度要落到实处。针对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的反馈,要加强跟踪监督,由举报中心从程序、实体上对反馈的结果逐案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由举报中心统一归档。将反馈工作纳入考核方案,促使业务部门自觉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中心。
(三)完善对举报线索的分流和分类管理,提高线索的利用价值。举报中心受理线索后,先对线索的价值进行评估,再根据线索的紧迫性,将线索分别处理:举报内容具体且为实名举报、可查性较强的线索,要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多次举报未查处的,由举报中心初查;举报内容笼统,无法调查落实,暂不具备可查性的,一般可作暂存、待查处理。对暂存、待查的举报线索,建议统一由举报中心建立线索库,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涉案信息,并保持、加强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的联系,具备分流或初查条件的,及时分流或初查。对存查、缓查线索进行定期清理和评估,最大限度地提高线索利用率。(作者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如何处理举报线索?
优讯-中国网 china.com.cn/info  时间:   责任编辑: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
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
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
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
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
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信息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信息编发:平阴县纪委&&&&
发布日期:
1月27日,山东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做客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在线访谈”节目,就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与网友进行交流。访谈中,有网友想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对掌握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管理方式。马明生对此作了详细解答。
马明生介绍,就管理方式来讲,省纪委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了“案件线索信息管理库”,实现了案件线索的统一收集、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和重点摘报;二是制定了省管干部案件线索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重要线索办理情况;三是正在研究制定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报送案件线索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案件线索管理的下一个环节就是线索排查。这关系到线索初核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线索能否成案以及突破案件的难易程度。据了解,山东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集体排查制度,省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召开线索排查会,对线索统一排查、统一办理、统一审批、统一督办,重要案件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仅今年1月,省纪委已召开了6次线索排查会,集中排查了一批问题线索。
“在具体处置上,我们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并集中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马明生说,省纪委注重加强对线索处置的动态监管,严格办案时限,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立足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扯扯袖子,早打招呼、早作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及时予以澄清,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纪委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程序,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严厉打击腐败犯罪。”马明生说。
完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积存处理机制研究
苏从舜* 董臻翔**/文
举报线索是发现贪腐案件的主要来源,对线索的初步调查是开展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没有对线索的认真初查就不可能及时发现案件,没有对线索的及时整理追踪可能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甚至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检察机关的反贪局承担着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重任,但在实践工作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线索被积压、长年处于初查状态,案件线索长时间的积存,必然会给反贪局办案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如打消举报人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为线索积存时间过长,导致办案时效性无法保证,从而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积存,已成为目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试图以北京市F区检察院反贪局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积存现状为例,深入分析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案件线索积存问题的妥善处理机制。
一、实证取样——北京市F区反贪局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积存的现状
从2002年到2012年11月,北京市F区反贪局共积存案件线索210件。
(一)、年度反贪案件线索积存统计。据统计,现存积压时间最长的可推到2002年。以下分别为此十年间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积存数量统计情况:2002年1件,2004年4件,2005年14件,2006年34件,2007年29件,2008 27件,2009年30件,2010年30件,2011年22件,2012年19件。
(二)、线索来源统计。2002年至2012年反贪局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主要是控申举报中心转来的群众举报,共189件。此外,单位举报1件、市院交办和转办20件。
二、线索积存情况分析造成线索积压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来讲,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的。
(一)、线索质量低,可查性不高导致成案率低。在对这些线索评估过程中发现,匿名举报较为
突出,由于大多数举报人担心遭到报复陷害,担心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从而进行匿名举报。而匿名举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难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举报内容和有关情况,给初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此外,有些线索仅仅是举报人道听途说,如张某举报赵某贪污受贿,仅说明赵某有贪污现象,完全不涉及任何具体案情。还有一些举报人怀着打击报复的心理诬告陷害,将侦查工作误导至歧途,甚至有一部分举报人冒名顶替,冒用他人名称举报,当承办人与所谓的“举报人”联系时,发现对方并非真正的举报人,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办案人员不足。以北京市F区检察院反贪局为例,现全局共25
人,其中,侦查一、二处共有18人。而这18人,就要负责初查每年新增的六、七十件线索,在初查后进行报请立案或不立案,此外,还要办理上级交办的专案,负责清理之前积压的线索,部分承办人积压线索过多,有的承办人员甚至积压了四十余件线索,这对全局干警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同时,由于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隐蔽性、复杂性导致了线索的初查周期长,一个线索从初查到立案再到结案前后要数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尤其是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打击各个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开展,近年来,该院还经常受理上级机关指定办理的专案,这些专案,大多是具有一定影响,市院、区纪委与院党组都高度重视的案件,因此在办理专案的过程中,反贪局统一指挥协调,抽调业务骨干投入全部精力办理这些案件,由于人手不足、精力有限,必然导致对其他线索的初查工作有所忽视。如2011年F区检察院反贪局办理的孙某、杜某某等贪污、受现职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涉及到在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重大职务犯罪,在该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而承办该案的侦查二处,除去休病假和产假的两人之外,其余七名干警全部投入该案的侦查工作,该案历时七个月、行程数万里、装订卷宗18册,最终,于当年8月份侦查终结,移交审查起诉,出色的完成了侦查任务。而在这8个月的时间中,侦查二处其余线索的初查工作处理就较为迟缓。
(三)、人员流动性大,业务骨干欠缺。侦查处的18人中,其中,具有从事反贪工作在3年以内工作经验的11人,占61%。近年来,由于遴选、调出、退休等原因,反贪局人员流动性较大。而众所周知,由于反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培养和造就一个较为成熟侦查业务骨干,一般需要六到七年在实践工作中的历练,才能成长为合格的侦查人才、优秀的侦查员,频繁的人员流动,
给反贪工作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近年新进从事反贪工作的侦查员,由于办案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案件线索的消化能力不足,办案效率有待提高。
(四)、贪腐现象增多,民众法治意识增强,举报线索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领导干部受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诱惑,贪图享乐,加之北京国有企业较多,在日常运营尤其是国企改制中易出现贪腐现象。由于房价的推升,土地的出让和房屋的拆迁补偿中也极易出现贪腐现象,当今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一部分人仇官、仇富社会现象的存在。同时,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升,更多的人愿意通过举报等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造成举报案件线索逐年增多。
三、创新线索积存处理机制
(一)建立线索集中统一分类管理机制建立案件线索初查、缓查、存查三类线索管理机制,是解决线索积存问题的关键。即由反贪局以法制组为核心,组织专人对现积存的线索逐条进行评估,根据可查性大小及初查进展情况,对线索进行三级分
类——初查、缓查、存查。三类线索灵活运用,随时评估、筛选,相互转换,以达到有效的利用和消化积存案件线索目的。1、初查,一是对办案人已经着手初查并开展了大量初查工作的线索,限时结案。二是经评估后认为,具有可查性,有可能成案的线索,责成办案人尽快进入开展初查。2、缓查,对于评估后认为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是短期内不可能有进展,无突破可能的线索,可以暂时报请缓查,即将线索报送局办公室备案留存备查,根据办案人手头初查案件线索的进展情况,适时将这些缓查的分配给侦查处,进入初查程序。比如魏某受贿案,作为关键证人的行贿人长期旅居国外,一年中仅回国数天,可以申请缓查。再如评估后认为,需要调取证据繁杂,初查工作量较大短时间内难以突破的案件线索,可以申请为缓查的线索。3、存查,对于经评估确认为,确无可查性、成案较小或不可能成案的案件线索,可报请存查,即将线索报请局办公室备案封存。待今后再有相关线索时一并进行评估,确定该线索是否进入初查或缓查程序。
(二)建立信息情报分析研判机制对被列入缓查和存查的每条线索的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简要案情要做详细记录,建立信息情报分析研判机制。在发现有重复举报或重名举报的,要及时对这类线索进行评估研判。同时,要注意同新闻报道和网络舆情的互动,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如果发现与缓查或存查线索相关信息和情况,要及时对这些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是否进入初查工作。以提高缓查、存查线索的利用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对反贪干警队伍的建设,转变反贪干警的侦查理念,实现侦查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转变,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效率。在适当增加反贪办案人员的数量基础上,结合修改后的刑诉法,有针对性加强对反贪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培养出更多的检察业务专家和查办案件的骨干,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目标量化考核机制以提高精细管理水平为目标,建立目标量化考核机制,根据高检及市院对口考核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目标量化考核办法,将办案业务、队伍建设、办案安全、信息调研等工作指标和要求,分解和量化到每一个办案人,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
核,将考核结果做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来有效的激发和调动每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 已阅19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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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防调查线索的发现和处置
信息发布人员:李兴营&&‖&&发布部门: 办公室 &&‖&&审核人员:王璇&&‖&&审批人员:张书强&&‖&&
发布时间:2013年5月24日
近年来,南召县院预防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预防调查事项共12件:从性质上看,涉及部门单位管理、监督机制方面的预防调查3件,系统性问题、类案分析预防调查5件,举报、反映涉嫌职务犯罪预防调查4件。从调查情况看,发现犯罪隐患3件,违纪违规6件,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事项3件。目前已收到检察建议反馈整改报告11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100万元,党政纪处理4件6人,追究职务犯罪嫌疑人5件11人,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工作经验,我们认为,要发现和处置好预防调查的线索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辟途径 拓展预防调查线索的来源
  为了更广泛更有效地获取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线索,我们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了立体化全方位的搜索格局。
  最直接最主要的渠道是群众的举报。我们通过预防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提高群众参与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为了方便群众的举报,我们采用“群众信箱”“科长热线电话”等方式来收集职务犯罪信息。在2005年8月,我们根据群众举报信件,针对崔庄乡政府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擅自扣留群众造林款13余万元的问题展开了预防调查,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如数返还群众的造林款,保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伸张了正义。当地群众亲切地称呼我们是“青天”。
  最权威的渠道是党政机构内部信息。一种是领导交办、上级批办;另一种是纪检与信访信息,我们经常与县纪委、县信访局保持联系,从他们受理的事件中寻找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
  最快人心的渠道是社会舆论。我们在街头巷尾经常能听到老百姓对一些官员的评价,他们的朴素语言往往代表着民意和舆论导向。例如,在2006年,有一位人称“吃喝大王”的某中学校长,败坏校风,社会影响极坏。我们立即对此线索展开预防调查,发现该校财务管理极为混乱,公费吃喝现象非常严重,债台高筑,存在职务犯罪的隐患。我们通过分析研究,给县教育局制发了一份深刻的检察建议书,罢免了该校长的职务,掀起了教育界的整风运动,受到全县人民的一致好评!
  最主动的渠道是自行发现。为了摆脱被动局面,我们时时处处要求自己成为捕捉线索的“有心人”。我们注意观察党政干部8小时之外的生活方式以及他们的财产收支状况,善于从中发现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的线索。
  二、巧用谋略 开展预防调查线索的取证
  由于党政干部文化素质普遍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反侦查能力较强,这就增加了预防调查线索的取证难度。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谋略手段的运用,才能保证预防调查线索不会“触礁搁浅”。
  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注意坚持“两个结合”的调查技巧,即: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同时,我们认为调查取证工作也是一个与职务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需要运用《孙子兵法》中的一些计谋,诸如“声东击西”、“调虎离山”等。例如,2006年初,我们在对岭南高速公路南召段建设征地过程中附属物补偿方面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预防调查的过程中,历时几个月途径沿线百余里,我们暗中走访村民,以“预防知识宣传”为掩护,采用迂回战术,先是了解家庭关系,然后询问家庭的经济收入顺理成章地谈到征地附属物补偿情况。就这样,我们得到了第一手原始资料,职务犯罪线索明朗化。我们锁定嫌疑人后,在本院统一部署下,与反贪局、反渎局、控申科等部门联合,集中力量突击调查与侦查,“政策攻心”与“情感软化”双管齐下,整理出犯罪事实的完整材料。最终,这几名嫌疑人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从而保护了国家财产。同时,我们还通过跟踪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并撰写了调研文章。实践证明,多用智慧确实能提高预防调查线索的成功率。
  三、合理分流 完善预防调查线索的处置
  在完成职务犯罪线索的取证工作之后,我们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根据案件的性质,积极做好线索的处理工作,以保障预防调查取得实际成效,从而全面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机关本质功能。
  我们主要采取内部和外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内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实,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打击就是最好的预防”。同时,我们针对每个案件都进行犯罪分析,在案发单位和系统及时地搞好警示教育,以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另一种是外部处理。对于情景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么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要么移交所在单位或系统进行通报批评与教育。如在2007年6月,我们对太山庙乡罗沟小学违反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乱收费问题进行预防调查后,将此线索转给县教育局,我们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合理化的整改措施,并搞好预防跟踪回访报告。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我们必要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违纪违规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向社会公开,让群众参与监督,以形成“预防工作、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四、理论升华 巩固预防调查线索的成果
  我们在合理处置预防调查线索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发扬集体智慧,共同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形式、原因及预防对策,努力实现由实践到理论的飞跃,形成预防调查线索的理论成果,以指导今后的实践工作。
  2006年初,我们成功地对岭南高速公路南召段建设征地过程中附属物补偿方面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了预防调查。通过对大量卷宗的分析,并进行积极的理论探索,我们撰写出两篇调研文章《谈如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属地监督》和《运用谋略、深挖细抓、成功开展岭南高速公路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调查》。分别录入《和谐中国理论与实践》(中国区域经济杂志社)、《创新与发展论坛——河南改革开放30年》(河南省秘书协会)。其中,《谈如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属地监督》一文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组织县直及各乡镇领导干部学习本文,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对策,从制度上不断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
  预防调查线索作为预防调查工作的重要载体,需要我们不断实践、不断创新、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努力推动预防调查线索的发现和处置方法达到完美境界。
沾益县纪委监察局重点抓好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管理
08:44:14&&&点击:12
一是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对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审计中发现的、公检法移交的、上级交办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线索,建立专门工作台账,由信访室集中管理,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每周进行一次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重要案件线索随时上报,做到问题线索不遗漏、不遗失。二是规范处置程序。首先由分管领导召集信访室、纪检室、案审室等参加召开信访举报分析会,进行集体排查分析研判,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逐条进行“会诊”,对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进行分析,确定可查性线索。再由分管领导与信访室、纪检室严格按照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5类处置标准提出处置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最后由信访室、纪检室按照主要领导审批意见执行办理。信访室、纪检室每月分别负责对已经安排初核的案件线索和转立案的线索进行核对清理,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三是严格“四个实行”。实行限时办结制。调查组从信访室领取领导批示件时,在信访案件交办函中明确初核完成时限,由调查组长签字确认。初核调查结束后,调查处理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初核了结的,由调查组成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字,分管领导在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上签批后,案卷存档备查。转立案的,由纪检室在立案呈批表上注明案件调查时限,明确案件查办时限,需要延期办理的,经分管领导签批备案。实行超期通报制。信访室、纪检室督办调查组工作进展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印发内部通报,调查组长向县纪委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实行调查组长负责制。对确定初核调查的问题线索,明确主办人员责任,对因人为因素影响调查结果或发生办案安全的,严肃追究调查组长责任。实行审理提前介入制。对案情复杂的案件,自转立案后,审理室提前介入,对重要证据进行把关,以保证案件质量,做到“零申诉”、“零复查”。2013年,共查处乡科级领导干部信访案件15起,对5名领导干部给予了党政纪处理。
加强案件线索管理 夯实办案工作基础
11:52:23 作者:钟季安&&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191&&
  聚焦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系列报道之一:加强案件线索管理 夯实办案工作基础&
  案件线索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实行集体排查制度,对于防止案件线索流失、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推动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工作不断推进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制定了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办法,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线索办理情况并向委部主要领导报告,协助干部部门认真核对向中央组织部提供的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大多数省区市纪委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了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河南省推行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和其他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2011年又实行了重要案件线索下管一级制度,省辖市纪委每季度向省纪委相关案件检查室上报市管干部重要案件线索。
  “多年来的办案实践证明,河南省纪委严格实行案件线索由案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使查办案件工作决定权和查案权分离,强化了对办案工作的案前监督与制约。”据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这种管理模式解决了多年来线索多头管理、底子不清、处理随意等问题,同时确保了案件线索的保密和不流失。
  与此同时,案件线索集中管理也进一步统一了线索处理尺度。该省各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线索的集中管理者,逐步健全完善了一套统一规范的线索处理标准及程序,克服了以前同样性质的线索件在各个办案部门可能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问题,确保了线索处理的相对平衡和公正。对案件线索的集中统一管理,可以通过总揽掌握各案件检查室在办案件的数量、进展情况等,机动灵活对案件线索分配作出调整,打破案件检查室联系区域的分工,进行科学调度,使各案件检查室办案任务相对均衡,避免了过去存在的有的办案部门案件多,致使一些重要线索无暇顾及,而有的办案部门却无米下锅的现象。
  在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制定了《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规定》、《重要案件线索报告制度》、《辽宁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纳入省一级案管部门集中管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范围:除《案管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四项案件线索之外,还包括省辖市的市委委员和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案件线索。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省领导干部管理数据库,专人负责重要线索管理台账。每年全省各级案管部门协调或者协助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达2000余件次。
  2009年,中央纪委在查办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违纪违法案件中,向辽宁省纪委移送了近百条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辽宁省纪委案管部门逐一登记,集中管理,按照省纪委常委会部署,历时两年跟踪督办,所有案件线索都已处理完毕,每一件都有记录、有着落、有结果,手续完备,办理规范。
  对重要案件线索,辽宁省各级纪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明确由案管部门跟踪督促,全面掌握案件查办情况和工作进度,定期向本级纪委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浙江省紧紧围绕建立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台账这条主线,不断建立和完善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案件线索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该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行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送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通知》、《关于本级机关重要信访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委厅机关案件线索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案件线索的管理范围、职权划分、报批程序、跟踪督办等,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打牢了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基础。
  北京市纪委在对市管干部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案件线索下管一级的办法,直接管理正处级领导干部经济类案件线索。
  此外,湖北省各级纪委都建立了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全程跟踪线索办理情况。西藏自治区纪委对收到的所有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形成报告。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等11个市的纪委制定了《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市管干部的重要案件线索,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重要线索办理情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建立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西藏、青海等省区纪委加强重要案件线索管理,认真向党委组织部门提供有关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件线索集体排查机制逐步完善
  认真开展线索排查是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可以有效防止案件线索流失、瞒案不报和有案不查等现象的发生。中央纪委、监察部主要领导同志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
  辽宁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将案件线索排查工作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保持常态运行,定期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对案件线索集体把关,认真分析,慎重筛选。
  该省一些地区还把定期排查机制改革为随时排查、定量排查、全部排查,多层面反复排查。为了使有限的案件线索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的地区实行了书记首批制,对受理的每一件举报信,纪委主要领导都要阅批,提出办理意见。案管部门负责协助领导组织承办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在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党的十七大以来,辽宁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排查案件线索20万件次以上,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9414件,其中大案要案5613件;处分党员干部31410人,其中市(厅)级干部79人、县(处)级干部1322人,移送司法机关743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1.62亿元。
  通过线索排查,辽宁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先后组织查处了省药监局原局长张树森,沈阳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刘和,朝阳市委原常委、凌源市委原书记宋久林,铁岭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谷凤杰,抚顺市国土局原局长江润黎,抚顺市顺城区国土局原局长罗亚平等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12152件。
  案件线索排查工作还关系到线索初核的质量与效率,最终影响到线索能否成案及其突破的难易程度。
  浙江省则通过信访联席会议对信访线索进行排查,省纪委成立了由分管案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各分管常委、相关室主任参加的信访联席会议,每月对相关信访举报件进行集体筛选和甄别,明确办理责任和方式,使每一条案件线索都得到及时处理。同时,通过查办案件总结会议对“案中案”线索进行排查。
  浙江省纪委高度重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每件案件查办结束后都要及时召开案件总结会议,其中一个主要议题就是紧紧抓住有关涉案人员交代的相关线索,对“案中案”线索进行排查,从而查办了一批窝案串案。
  此外,该省还通过建立沟通机制对巡视发现的线索进行排查。建立案件巡视线索沟通机制,由分管查办案件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巡视组成员、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及相关案件检查室人员组成的沟通小组,及时排查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从中发现一些大案要案线索。
  河南省开封市原市长周以忠、漯河市原市长吕清海、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李九成、郑州市原副市长王庆海、鹤煤集团原董事长李永新、南阳市政协原主席朱广平、周口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春长……2007年1月至今,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共查处厅级干部127人,其中82件为贪污贿赂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5人,整个查办案件工作呈现出“力度大、结构好、质量优”的特点。该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说:“科学规范的案件线索管理和对办案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深入健康开展。”
  安徽省纪委、监察厅采用“4+1”模式,成立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副厅长、案管室和相关案件检查室负责人组成的案件线索排查小组,定期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提出办理意见。
  山东省纪委、监察厅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集体排查制度,省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案件检查室定期排查线索,适时初核、立案,对重要案件的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明确规定,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处置须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及所属18个县(市、区)纪委全部实行了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成立了集体排查小组,明确了排查方式、内容和范围,规范了线索管理。
  案件线索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线索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和信息中心联合研制了重要案件线索管理软件,并在一定范围内试用。
  浙江省纪委通过组织研制开发网络管理模式,做到人管和机管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线索管理的智能化水平。通过三年多的努力,该省研制开发了网络版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对案件线索进行即时查询、分类汇总、关联分析:
  ——建立权力运行轨迹的信息库。信息库收集了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相关部门与案件线索有关信息,包括社会信息数据库,如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财政专项资金等信息;案件线索数据库,如信访举报信息、“案中案”信息、热点信息等;案件管理数据库,如对查办案件全过程监督所形成的信息。
  ——实现案件线索智能化分析。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了强大的比对、汇总、关联等案件线索分析功能。通过成批导入执法机关案件与系统中人员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通过系统软件的关联功能,对反映同一领域的不同干部的问题,注意与系统软件收集的社会信息进行关联,对一定时期哪些领域、哪些人、哪些问题是热点进行分析,作出科学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实行线索办理全程监督。该省在杭州等市开展案件线索管理信息库建设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案件线索网上办理,实行全程监督,畅通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渠道,做到线索规范、管理有序。
  辽宁省各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将科技作为线索管理工作发展的支撑,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提升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省、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抓紧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案件线索的科学管理,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省纪委、监察厅开发了纪检监察网上办公系统,案件线索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功能已开发完成,现进入实际测试阶段。
  大连市纪委对案件线索实行网上登记,并逐一跟踪督办,较好地实现了对案件线索的信息化集中管理。2008年以来,大连市纪委不断加大“数字化”案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建设力度,所开发的软件与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软件系统链接,实现了案件线索的网上登记、分拨、跟踪、评价和查询,并被列为中央纪委“金纪”工程的推广项目。
  此外,黑龙江省纪委加强网络舆情线索收集,充分挖掘信息资源,防止案源流失。福建省纪委健全了案件线索电子数据库,实现线索原件扫描文档的自动链接,提高了线索查询与管理的自动化水平,有效促进了查办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
夏津检察院建立举报线索管理新机制
08:09:10&&来源:&&作者:靳玉英 孙登强 韩婧
&&&&& 本网讯&&&为切实做好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为自侦部门多提供成形线索,今年,山东省夏津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积极进行工作创新,建立“三级管理、三次分流、加强监督制约、统一反馈”的举报线索管理新机制,以大大提高线索的利用率。今年以来,该院受理举报线索11件,分流到业务部门的案件为5件,全部得到了妥善处理,息诉息访率为100%。
建立领导机构,推行三级管理体制
为了防止举报线索处理上的随意性,准确地把握线索的可查性,减少线索积压,该院成立了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对举报中心提出需要转入初核的线索进行审查。同时,推行案件线索三级管理体制。即把举报中心负责线索的受理、审查、分类、备案、第一次分流、催办、反馈等作为一级管理;把经线索审查协调小组研究的案件线索到业务部门的再登记、再审查分流、再备案等作为二级管理;把各业务科室对分流的线索再经部门研究办理作为三级管理。三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了案件线索去向分明,手续清楚,运行有序。
严格管理分流环节,实行三次分流制度
第一次分流由举报中心专人审查,依据分类情况综合提出分流意见,并由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把不属于检察机关管理的线索分流出去,把内容笼统、无法调查核实的举报线索列入缓查档案;对第一次分流后的剩余线索举报中心再次审查,根据线索性质、可查程度、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提出二次分流意见,提交本院案件线索审查协调小组研究后再次分流;第三次分流是院各业务部门对审查协调小组分到本科室的举报线索,依据线索的性质、紧急程度、难易程度等进行审查后进行登记、办理、备案、存档。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把好反馈关
一是实行线索移送跟踪制度。该院制定了举报线索反馈制度、举报线索催办制度,完善了办案责任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制一表”工作模式,即以“举报线索首办流程登记表”为连线,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限期办结制、及时反馈制和跟踪问效制。在每个办理环节期满前三日线索管理员提示承办人。二是严格把好回复关,统一反馈。对于实名举报、且有详实通讯方式的,由举报中心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侦查工作中有较高价值又可查处利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越来越匮乏,成为影响和制约自侦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瓶颈”,这一现状严重困扰着各级检察机关。因此,收集和获取有价值、高质量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成为保证自侦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而改进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和规范略抒己见,以供商榷。
一、我市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现状
  案件线索是指举报中心、侦查机关、上级有关部门、同级人大、政协、纪委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的含有有关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事实的信息和材料,具体包括举报人实名或匿名举报和控告、单位或组织的举报和控告以及侦查机关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如2009年至2010年,我院受理接待中心共收到和接待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件172件,其中涉嫌经济违法犯罪线索148件,本院管辖130件,转纪检和其他部门18件;渎职侵权案件线索24件,本院管辖18件,转其他部门6件。在这些案件线索中,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34件,本院领导批交21件,自侦部门归口登记3件,受理接待中心收集、登记114件。我院对管辖范围内涉嫌经济违法犯罪的148件线索进行处理,立案8件,初查16件,其余存查。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举报案件线索成案率不高,存在不归口登记或事后归口登记的现象;存查线索较多时又出现对部分线索既不查处也不回复的现象。
二、当前案件线索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对照高检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当前案件线索管理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是制度规范不明确,对案件线索移送随意。如《规范》第2.60条规定“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对“特殊情况”没有明确,容易使部分部门人员随意处置举报线索,造成举报线索有的移送,有的不移送。如第2.61条规定侦查部门对发现的线索要通报和移送。但是否要求举报中心归口登记没有明确,因而侦查部门对自行发现的线索处理具有随意性,不利于规范管理。
二是线索多头管理,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规范》第2.81条规定,举报中心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但对上级检察机关、纪检部门和其他非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转来的线索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是按交办件还是按一般线索进行登记处理没有说明。由于举报中心、自侦部门及其他部门都有行使案件线索的管理权力,自侦部门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因未纳入统一管理的程序,即使线索归口登记也是立案后事后登记,有的线索甚至不登记和备案。这种多头受理、分散处置的工作格局,使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利于案件线索的查处,也达不到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由于管理制度部完善,案件线索管理较为混乱。一是部分线索掌握在自侦部门干警手中,缺乏监督。如自侦部门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外人无从得知,有时自侦部门为了部门利益不予登记,可能主管领导也不知情。二是部分线索进入举报中心管理,没有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如举报信件的接收、拆启、受理、登记等工作往往由一人负责,缺乏监督制约。有些意志薄弱或别有用心人员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将某些举报信件或案件线索私自隐瞒、扣押,或通风报信以谋取私利等,致使案件流产。特别是对于实名举报、多次举报的案件线索,不认真查处或不查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有的甚至引起群体访、越级上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线索如何管理和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
  (三)举报人多方举报现象突出
  事实上,人民群众对如何依法举报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了解。加之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群众片面认为,举报信向不同单位、不同部门发出越多越能引起重视,越能使案件得到尽快处理,因而出现同一举报信向检察机关多个职能部门,甚至向上级检察机关、纪检、信访等部门同时举报、重复举报的现象。由于当前检察机关与纪检、信访等部门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通报渠道,导致在同一案件处理要么上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要么等待其他部门处理结果,致使举报人意见很大,引起重复信访、集体访。由于多头举报缺乏保密性,也易打草惊蛇,使被调查者过早了解到调查内容,从而提前做好准备,无疑增加了案件线索处理的难度。
  (四)案件线索缺乏必要的筛选和甄别
  检察机关所接受的控告、检举线索和自首材料,由于受控告、检举人和自首人本身的文化、法律知识和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限制,不可能提供更客观具体的情况,有的真实,有的失实;有的分不清该向哪一部门检举揭发,本应归属其他部门管辖处理的,也向检察机关反映。如何甄别并利用这些案件线索,对构罪案件加以查办,对受损社会关系加以修复,已经成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对所接受的材料进行认真筛选、甄别。就目前检察机关而言,从事案件线索管理的人员一般没有对案件线索进行必要的筛选和甄别,对案件线索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初步判断。这样往往造成线索成案率不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加大了诉讼成本。
  (五)与纪检、信访等有关单位缺乏有效配合
  当前,纪检、信访、公安等部门都是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较多的职能部门,由于各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相应的案件线索移交制度等尚未规范,许多本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往往移交不及时、不彻底,或交接手续不完备,极易导致案件线索的丢失、泄密,得不到有效利用,导致一些有价值的成案线索失去应有价值。
  此外,个别从事线索管理工作的干警素质不高。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由于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不足,尤其对从事线索管理工作的干警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不能胜任当前的案件线索管理工作。
三、改进与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的对策
(一)统合案件线索管理资源,加强案件线索管理
一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制度。严格按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落实完善线索管理制度,规范线索管理工作程序。凡是到检察机关举报控告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和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应由举报中心登记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要加强内部协作配合,自侦、刑检、控申和民行等部门要加强同举报中心的沟通联系,发现线索及时移交举报中心。二是加强上下级、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利用当前检察机关局域网,及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报送和移送,实现职务犯罪线索中有关信息情报的资源共享。上级检察机关要根据下级机关的报送情况,综合分析其中的共性问题,利用信息量大的优势,建立较为详细完备的信息资料库,以供下级检察机关互通有无,扩大视野。利用资料库信息可以分析、掌握一定时期和阶段职务犯罪的动向、特点,从中预知某类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事先做好防范和控制工作。三是加强与人大、公安、纪检、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这些部门定期召开案件线索通报会,制定案件线索移交的规范制度,相互之间及时沟通,使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得到及时移送。
(二)建立和完善线索管理制度,规范线索管理程序
一是统一设立案件线索管理机构。根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和检察工作实际,线索管理机构应设置在举报中心(受理接待中心),由举报中心对案件线索实施统一管理。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定凡是到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发现移交的案件线索以及自侦部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查处之前都应及时到举报中心进行归口登记并备案,并注明线索来源、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二是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和举报中心组成举报线索清理小组,定期对流转至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清理,对那些确实没有初查价值或初查后不成案的线索由举报中心作存档处理,解决举报线索积压问题。三是建立严格的线索初查审批制度。在线索初查审批环节,由主管副检察长和自侦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可查性分析,对决定初查的线索要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对重要线索报检察长审批;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审查后,由分管检察长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审查。对经审查决定初查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登记以后移交主办人时,要办理一对一的交接手续,以使举报线索管理有序,去向清楚,责任明确。四是进一步加强线索管理中的保密工作,为防止因线索泄密而影响案件调查的情况发生,一方面要尽量缩小知情面,另一方面严明工作纪律,保障案件线索秘密。
  (三)完善案件线索分类、筛选机制,发挥线索价值
一是对职务犯罪线索实行分类管理。举报中心应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根据线索不同特点进行分类,区分轻重缓急作出相应处理。对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的实名举报线索,以及上级机关、党委或人大交办的线索,应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对性质不明、情况紧急需及时处理或经多次举报未查处及检察长交办的线索,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并视初查结果交相关部门办理。二是在收到案件线索后做好筛选、分析工作。认真对线索加以真伪性辨别,对于成案价值较高的线索,登记后及时分流移交自侦部门查处。对有一定侦查价值,但由于内容笼统、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暂时不具备查处条件的线索,登记以后先存档,并及时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联系,待具备查办条件时再加以办理。要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保障举报线索筛选、分析工作有序进行。
(四)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力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当前,检察机关面临职务犯罪案件成案难、群众举报案件不积极等新问题。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检察机关必须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力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制讲座和警示教育等活动,宣传检察机关和自侦部门的职能、受案范围和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积极查办一些有影响、得民心的大要案件,增强群众的举报信心。如我院查办的大广高速征地款贪污案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此外,对于到检察机关控告、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不论是控告人还是举报人,都应及时向其反馈办案结果,获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赖。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案件线索管理水平
在检察机关现有部门的基础上,成立案件线索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纪检、案件管理中心、举报中心负责人组成,对案件线索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制约。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流程,监督从事线索管理工作的干警严格按程序做事,使案件线索的接收、备案、分流、催办等各个环节进入程序化、规范化,推动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六)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管理部门干警的综合素质
对自侦部门及从事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干警应进行定期培训,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和保密知识教育,提升器规范管理案件线索的能力。同时,应明确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避免由于干警责任心不强、保密意识薄弱等原因导致案件线索外泄,减弱或破坏了案件线索的内在价值。
湖南:通过预防调查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
时间:  作者:姚晓滨  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本网湖南3月27日电&(记者&姚晓滨)记者在27日湖南郴州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获悉,湖南省检察院以预防调查为抓手,全面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实现惩治和预防无缝对接,近年来有近四分之一的预防调查为侦查部门提供了案源,仅去年通过预防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立案113件,成为侦查的“桥头堡”、“情报站”和“前沿阵地”。
  湖南省检察院运用预防调查手段践行侦防一体化机制,充分利用各种预防手段,狠抓预防调查效果的提高,率先出台《湖南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规则》,启动“双查双建”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通过预防调查为侦查部门提供侦查方向,通过预防调查掩饰侦查意图、获取犯罪证据,通过预防调查扩大侦查战果,既有效弥补了预防力量不足的问题,又凸显了预防调查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成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升温加力,形成了侦防唇齿相依、强强联合、互动共赢的局面。
惠州市“打假<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3.5mso-bidi-font-family:Acolor:#CC”有效整合资源快速反应处置举报线索
 撰写时间:<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font-family:Acolor:#FF年05月10日 
  惠州市“打假110”举报指挥中心4月19日揭牌成立,正式启动了具有惠州特色的“打假110”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启动第一周内,共接到各类电话232个,其中涉嫌制假售假举报线索30条,100%及时转交相关执法主体部门办理,100%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情况作出相关处理,切实做到受理举报快、协调联动快、处置反应快,有效提高了举报线索核实率和查处率,创新建立“打假110”机制的成效初显。主要做法是:
  一、搭建一个平台,整合资源方便群众举报。将全市九个打假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电话整合为:12365(统一专线)、(全天候人工及短信)、(电邮)以及公安机关“110”,广泛宣传以“12365”、“110”为主的打假统一举报渠道,方便群众记忆,改变了以往群众制售假举报要先“认门”的状况。建立了一支接听举报电话的队伍,其中包括公安机关“110”接警员,并专门进行培训,快速掌握各个打假领域业务知识,提高这支队伍综合接警处警能力。“打假110”启动第一周内,接到各类电话232个,与今年第一季度“12365” 接到电话总量持平,制售假举报范围进一步扩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
  二、成立一个中心,快速反应处置举报线索。在市打假专项行动办组建了“打假110”举报指挥中心,依托指挥中心,确保实现“三个畅通”:一是举报渠道保持畅通。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轮班制,确保工作日及节假日全天候受理群众举报信息;二是指挥处置保持畅通。在指挥中心、公安机关“110”、各打假执法主体部门之间建立了指挥处置专门通道,各部门明确联络员、明确责任,保持24小时无间联系、无缝衔接,确保指挥处置保持畅通,保证在第一时间反应处置举报线索;三是信息反馈保持畅通。指挥中心对每一条线索指定专人跟踪,制定处置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建立专门档案,一跟到底,确保举报线索件件有核实、件件有反馈、件件有记录。
  三、建立一支队伍,快速出击实行精确打击。建立了一支打假专项行动执法专业队,由九个打假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精干人员组成,在各部门设置指挥长、联络员。由指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研判,视具体情况指挥专业队作出相应处置,做到“三个快”:一是快办。案情较简单、执法主体单一的,将信息交由相关执法主体单位迅速核实查处;二是快联。案情较复杂、涉及多个领域的,快速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一旦核实可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查处;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与有关单位协同侦办,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设专案组织侦查;三是快达。对可能销毁犯罪证据,或危机公关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案情,可迅速指挥执法专业队出动,并联系公安机关“110”就近派出民警,确保市区和主要城镇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快速有效作出处置。
  四、制定一个规范,建立举报处置长效机制。制定了《惠州市“打假110”快速反应联动工作规范(实行)》,以及举报受理流程、快速反应处置流程和指挥中心轮值制度,逐步形成“打假110”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制售假举报线索快速反应处置长效机制,不断强化执法协同和部门联动,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切实履行有报必查、有查必应、有应必果、有果必示的“四有四必”承诺,取信于民,造福于民。(惠州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供稿)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的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于: 9:32:40 点击量:7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举报中心统一扎口管理案件线索,加强线索保密工作,加快线索消化速度,依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案件的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受理。
第二章&线索受理
第三条 所有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统一由市院举报中心归口受理。本院检察长、举报中心和其他各内设机构及本院工作人员收到、受理和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含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领导、上级人民检察院及领导转批、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在七日内登记编号。任何人不得隐匿、毁弃和私拆举报信件。
第三章&线索处理
第四条 举报中心对直接受理的本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全部提交院案件线索评估小组评估。评估小组由检察长,分管反贪、反渎、举报中心、指挥办的副检察长,以及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月召开两次会议,评估案件线索。举报中心根据评估小组意见,在七日内做好分流处理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经评估小组评估,决定由反贪、反渎部门查处的重要线索,一律移送指挥办处理;一般线索,由举报中心根据属地原则自行处理。
第六条 重要线索是指:
1、科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线索;
2、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涉案线索;
3、中央及省政府驻淮机构和在淮央企、省企工作人员涉案线索;
4、市纪委及市级以上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5、市级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线索;
6、疑难案件线索、长期无法查处或多次举报查无结果的案件线索;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涉案线索。
8、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线索。
第七条 对于案件线索处理实行首办责任制,自举报中心分流出的第一个部门,为首办部门,负责向举报中心回复线索处理情况。
第八条 指挥办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书面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
指挥办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查办的过程;
  (三)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九条 指挥办向侦查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侦查部门应当在指挥办确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应当书面回复查办结果(文书参照《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制作);指挥办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侦查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期满前三日书面说明情况,并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指挥办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第四章&线索交办
  第十一条 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县(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
  第十三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十五条 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县(区)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五章&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十六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十八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十九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章&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案件线索管理,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案件线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案件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案件线索处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案件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线索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严禁进行笔迹鉴定,如确因侦查工作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须报经检察长批准。
(六)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初查确认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三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制作《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三十二条 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举报中心在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治工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二)私存、扣压或者遗失案件线索的;
  (三)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举报人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举报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15:18&&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职责,惩治腐败查处职务犯罪的基础和获取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对于检察机关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联系渠道,增强工作成效,依法办理案件,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效率和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对举报线索管理进行了明确。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也规定: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检察人员接收的举报线索,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及时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所有举报线索须经统一登记后方可进入案件办理流程。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地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对举报线索规范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按制度规定移送、登记举报线索,出现违规操作,造成管理混乱等一些问题。
  一、举报线索来源方式渠道多,形成多头处理的情况。由于举报线索来源的方式和渠道有来人、来访、来信、来电话、来信息、传真、视频、影像、个人微博、公共场合张贴的宣传单和报刊媒介登发曝光的信息,借助现代技术的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执法单位移送,上级领导及机关批办,党政机关部门单位及社会群众团体转交,(包括办案部门办案过程顺带出来的,摸查,收集的线索)等等多形式,多源头。线索获取渠道广泛,途径众多,有时造成“体外循环”,“绕城而过”。有的不按规定接到的线索不缴给举报中心统一登记而以自己收到就由自己处理等各种原因形成私自多头处理。如,有的自侦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线索,因为怕泄密,便于处理案件(还有的怀有它意,为避监督等),就以各自借口不及时交或不交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
  二、举报线索接收部门人员多,形成任意处理的情况。由于社会及有的群众对检察机关了解不是太多,举报的信函、信息、电邮、材料有的寄发给反贪局,有的寄给检察院,有的写成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有的写成自侦部门负责人收等等。部门和个人都有可能接到举报材料,有的接到线索的人凭主观判断任意处理线索。有的因职能不同,各自占有的线索资料目的也不同,出现“各取所需”,“各自为政”。有的却得到是职责之外的资料,统一管理的观念不强的人就不按照规定有可能随意处理。不属检察机关或自己部门查处的案件也不送举报中心转交处理。
  三、举报线索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形成违反规定的情况。有的部门和个人对高检统一线索管理认识不到位,规定执行的不彻底,视线索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使的举报中心管理也无法到位。有的地方存在管理分类不科学,不规范,不统一,尤其非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难以做到统一管理,部门之间在案件登记,线索分流,管理举报线索工作上不能做到有效衔接,不利于线索的甄别和利用,形成多头,私自处理。加之有的地方自侦部门有办案数额考核,线索多,办案也多,成绩也大,办案成了办线索,争线索抢案源。有的办案人员水平能力有限,经验思维方式陈旧。有的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主观臆断,简单办理不成案就弃之,也不送举报中心。有的对举报线索处理不谨慎,接到线索后,不按规定答复或不答复,造成举报人多次、多部门反映等问题。
  四、举报线索管理模式与查处工作衔接不畅。线索是查处案件的基础,管理好就可能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就可能一事无成,还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有些地方按照陈旧的思维模式,客观因素与现实结合处理不移交举报线索统一管理的行为。对持有线索的部门和个人,采取放任自流,或只强调不落实,不干涉,对自己收集的线索自行处理查处不严格,案件查处和违法违纪查处监督机制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不进入线索管理机制,评估机制,领导审批,监督机制,程序监督和纪律监督跟不上,造成查办成案率低等问题。如对举报线索甄别,分析判断是否成案及案件存在的问题,对于有的匿名,有的实名,有的借名,动机、目的各有不同,有的出于正义,有的出于义愤,有的却是为泄私忿,有的挟私报复,有的栽赃陷害,有的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这些都需要专门认真加以研判,进入查处案件环节后就能监督办案人员随意处置线索,案件成案率低等问题。
  五、线索管理人员配备难以适应新形式的需要。由于有的地方对举报中心工作重视不够,人员配备大多是行将退休的同志安排“养老”到举报中心,且人员少,年龄大。老同志大多具有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善于群众工作的特点。但也存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问题。亦应需要有年轻的新鲜血液,懂现代技术应用,知识更新,精通业务,素质全面,社会经验丰富,各方面能力强的年轻检察人员充实到举报线索管理队伍中来,以促进线索管理现代化发展。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检察工作宣传是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犯罪认知、了解、扩大社会影响的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层面,多方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地宣传检察工作。反腐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多方联动,才能畅通信息来源。举报工作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联动方式。用检务公开的方法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受众度,让群众尽量多的周知检察机关职能、职权,职责,案件管辖,线索受理范围等。
  加大检察业务工作和举报知识宣传。通过宣传,要让群众知道检察机关相关业务,控告,申诉,流程及正确行使权利,如何举报,如何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如何使用受理平台等等。宣传正确举报的要求及规定及在举报中诬告陷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等都是违法的,也减少盲目随意,真伪混杂,司法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宣传保护举报人规定及举报奖励规定,消除顾虑,便于回复。鼓励实名举报,正确举报,放心举报。极大的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参与性。
  加大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的专项宣传,借助媒体平台,多形式,多层面,印传单,发材料,公益广告,车体喷字,空间显示等办法,让群众了然于胸,铭记在心。知道怎样投送举报材料,投送在什么部门。有的放矢,防止箭脱靶而误战机。避免出现像小品明星这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公众人物在作品《打扑克》中都搞不清贪污案件应由谁办理的笑话。在这方面有的机关部门在群众便捷联系工作经验值得借鉴,搞的也很成功,如110、120、12315等,长期、固定、持续的宣传,使群众耳熟能详,植入脑海,出现的问题可以马上判断应向那个部门反映。
  二、规范举报线索管理。线索管理关系到检察机关查处案件和打击职务犯罪和查处其他违法违纪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也影响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斗争的积极性,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有利于一个窗口对外,便于群众投诉,有利于对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的监督制约,提高线索利用率,防止线索流失和压案不查。也能明确责任,专管专办,加强管理,注重效率。
  加大线索管理力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定既以制定就应严格执行,不能形同虚设,,也不能跨界越线。要使举报中心成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第一站,第一门,第一窗,控告举报、反映问题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归口办理,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不论是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举报线索还是本院领导和各科室接到的举报线索以及各种渠道(包括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来源的。均应当在接到线索后要按照线索管理规定立即移交到举报中心统一登记。未经依法登记和分流的线索,相关处局、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初查和处理。举报线索转给经办部门经初查后认为不成案,或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写出报告。不应由自己办理,或需移送应当提出建议后一律转回举报中心统一处理,从而避免因举报线索的轻率处理,私自处理,泄密失密,跑风漏气,或束之高阁,任意处置,该查不查,瞒案不报等情况的发生。
  加强流程监管,全程跟踪,完善举报线索研判,评估机制,举报中心受理案件线索后,应全方位评估分析,审查举报材料,判断证据事实情况,对是否具有可查性,成案机率经评析后得出初步结论,再根据线索的不同特点以及轻重缓急将线索分类筛选进行秘密、机密、绝密,一二三级分类,,经领导审查批准后分流到相关部门主办,有的线索还要上报备案。
  加强举报线索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电话、传真、视频、微博,网络五位一体的综合受理平台,完善现有自动受理举报线索系统。建立建全各类资料库,设计具备基础常规管理功能和综合功能切合实际的举报线索管理系统软件,除应具有举报人线索登记录入、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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