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和借条照片,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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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借条还没有写 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近日,浙江海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但因原被告双方以微信聊天达成借款意向的特殊借款方式,在开庭前就备受关注。
  原告卜先生,被告马女士,二人既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也是朋友。
  日,双方在微信聊天时,马女士称有一笔保险款即将到期,自己急需现金续期又苦于手头正紧,想向卜先生借款8万元并承诺几天后就会归还。
  卜先生随即将在中国银行将8万元现金存入了马女士指定的账户。没有写下借条。
  事后,虽卜先生多次讨要该笔借款,但马女士说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生意上的加工款。
  今年1月31日,卜先生起诉到海盐法院,向法院提供了中国银行的汇款凭证一份以及当时与马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复印件)。最终,马女士同意分期归还此8万元。
  法官说,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其搭载在手机上,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以往并不能作为直接的证据。
  不过,由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民诉法,其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也正因为如此原告才有了起诉的依据。
  法官表示,虽然现在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已经被法律所认可,但要将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实现证据的效力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方面,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微信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一般来说,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应同时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实是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每日商报)
张菲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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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借人10万仅收照片借条 无书面借条债主能要回钱吗
原标题:借人10万仅收照片借条 无书面借条债主能要回钱吗
他向人借10万元,仅用微信拍了借条照发给对方
事后他以债主没有真借条为由赖账不还——
无书面借条 债主还能要回钱吗
李某手头资金宽裕,便借款给张某对外放债,双方有借有还合作很愉快。为了图方便,一次李某通过网银转了10万给张某,张某写了张借条,但并未亲手交给李某,而是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传给张某。事后,张某食言不肯还钱,李某只好凭着“微信借条”将张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仅凭一张“微信借条”,李某的钱能要回来么?近日法院认定,借款真实,张某应归还李某10万元。
李某比较有钱,却没有啥投资渠道,张某听说后,鼓动他借钱给自己放债吃利息。李某感觉这个方法不错,也不用自己操心,便欣然同意。起初,两人你借我还,都作了书面约定,双方各取所需,合作还挺愉快。随着资金往来密集,两人觉得每次见面都要写借条、收条、转账很麻烦,便开始尝试用微信转账,张某再手写借条拍照传给李某,也算有个凭证。
日,李某将10万元转账给张某,张某随后写了一张10万元借条,再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传给李某。收到“微信借条”后,李某认为有凭据在手,非常放心。没想到过了约定还款时间,张某却未还款。李某只好凭借这张“微信借条”,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
法庭上,张某坚称,“微信借条”的书写方、发送方都不是他,在网络的世界里,谁也不知道网络那头的到底是“青蛙”还是“王子”。看到张某耍赖,李某遂申请鉴定机构就“微信借条”是否为张某书写进行鉴定。可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后表示,该“微信借条”并非借条原件,不具备鉴定条件。
面对无法鉴定的情形,法院最后只能根据双方的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外加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交易习惯等来认定。按照法律规定,短信、微信、微博等电子形式数据可作为民事证据。微信中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形成“微信借条”。法院将“微信借条”作为定案的依据,最终采信了李某的主张,一审判定张某应归还李某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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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教你怎样用“微信借条”当证据
在该案中,如果没有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等证据的佐证,李某的10万元借款是不是就无法认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微信作为沟通交流的工具使用度越来越高,通过微信沟通借款事宜非常常见。现实中,对于“微信借条”,常碰到微信双方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微信借条图片并非借条原件无法鉴定等问题,“微信借条”怎样作为证据使用,债权人如何才能使得债权更有保障?
主办该案的丘法官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双方首先要约定好所用的微信号。就是说,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微信号作为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防止纠纷发生后单方否认“号码为其所有”的情况,减少证明成本。
其次,要求借方的微信绑定手机号码。“微信借条”不易被法院采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借人无法证明向其借款的聊天对象就是借款人。要求借方微信绑定手机号而不仅仅通过微信昵称沟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微信借条”主体认定难的问题。
再者,借助其他手段辅助“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打电话进行确认就是一种简单方便又快捷的辅助证明方式,注意保留好电话录音,以避免因遇人不淑在发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足的不利境地。
丘法官认为,对于借款凭证这种重要的证据,最好保留其原始证据,原始借条是用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最强有力的凭证。借贷双方如果图方便,也可以邮寄借条原件,避免日后因为不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丘法官特别提醒,大家在享受社交软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适当预防潜在风险,特别是涉及金钱往来时,要提高忧患意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王斯 通讯员 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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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钱未写借条突然病故 仅凭银行转账单能否拿回钱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粟少清)李某和施某是发小,两人的家人相互也都认识,两人又都是公务员,彼此信赖有加。李某说,2012年5月初,施某向他借款20万元用于周转。随后,李某交给施某10万元现金,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将剩余10万元汇给施某。施某借款后没写借据给李某,也未归还本金。去年5月,施某因病突然过世,李某本以为大家都是熟人,自己借出的钱施某的家人肯定会认账。不想,李某向其家人追款时,施某的家人却并不认账。只有施某的大哥在他追得紧的时候,于去年10月给了李某5000元。李某没办法,只好将施某的家人告上法院,要求其家人在继承施某遗产范围内连带偿还给他9.5万元。而施某所有的家人都不认可该笔债务,因为没有借条。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虽未能提供施某本人出具的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能提供从其本人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给施某账户的凭证。从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流向等方面看,双方的行为均符合关系较为密切人员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约定俗成的社会常理。
施某的家人还认为,李某在出借款项后有两年多的时间都未向施某主张债权,不合常理。法院则认为,由于李某与施某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即使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施某催款,而是在施某去世后才向施某的家人催还借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
由此,法院认定,李某能举证证明他与施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施某的家人需在继承施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连带清偿李某借款本金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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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万元是借款还是“青春损失费”?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黄宁)今年5月初,女子邓某拿着两张4万元的借条,将覃某告上法院,要求覃某还钱。邓某说,2012年1月,覃某以拓展业务急需资金为由,向她借了4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经邓某一再追讨,2015年5月,覃某又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条,对该笔借款再次进行了确认。可新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覃某依然未能按时还款,邓某只好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起诉覃某。
就在上周,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覃某拒不承认该笔借款,他说他和邓某原来是情侣,该借款是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后,邓某向他索要的“青春损失费”,借款并不真实存在。此外,邓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的交付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要求覃某偿还借款4万元,有覃某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为凭,来源真实合法有效。覃某虽然声称该借款是“青春损失费”,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成立”。覃某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作出合理说明,而“青春损失费”并不能证明该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且覃某无证据证明他所陈述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定覃某需偿还邓某借款本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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