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执业助理医师能否申请设置个体诊所今年注的册,当年需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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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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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四川省个体医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至今得不到圆满解决(转载)
浙江省无证个体医状告卫生厅行政不作为胜诉!
分类: 默认分类 |举报|字号 订阅06年2月17日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在解决群众信访工作会议上说过一句话:信访工作要从源头抓起,出台政策要兼顾各方面利益,执行政策切实做到不折不扣,防止因政策措施制定不正和执行政策走样而引发群众上访。此话抛砖引玉,引申到浙江省个体医多次集体上访卫生厅,引发上访的源头在——卫生厅。理由:一、根据小法服从大法的原则,中央卫生部号文件,因卫生厅没有全面贯彻和执行,因此造成全省个体医失去评审机会而被迫沦为“非法行医”,因此,个体医一次又一次的上访卫生厅,这是源头。二、日卫生厅答复个体医上访文中,将11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段给“隐”了,那是针对个体医评审的,这种因政策扣压,因政策走样,因行政权万能,因权力的垄断,导致成千上万的个体医失业,个体医没有职业保险,没有养老金,卫生厅不能借整顿医疗市场之风,采取“一刀切”,采用“甩包裹”,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个体医需要阳光照耀,需要生存,需要温饱,而对敏感问题,卫生厅领导不能无动于衷,切实需要卫生厅以人为本,拿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三、我们是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具备犯罪条件,必须有法律的依据,省卫生厅将执政行医几十年的个体医,定格为“非法行医”。请问,这是依据国家哪部法律?哪条法规?根据宪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如果省卫生厅拿不出法律依据,那么这种强制性行政手段,这种顶着中央卫生部有关政策不办,在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阳光下,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应该给个体医无罪释放。全省个体医向卫生厅提出要求:给个体医重新评审,资格认定,参照卫生部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段;参照广西桂林卫生厅的做法;参照医师法释解:老人老办法。;
陈佳思选自《陈佳思随想录》日浙江省个体医第三次上访理由和要求理由:浙江省个体医来上访的源头在卫生厅,卫生厅一直没有给上访的个体医一个合理的答复,因此个体医不怕艰难一次又一次的上访,上访是公民的权利,因为国务院很重视群众上访。要求:1、
根据浙卫办[2006]8号文件称:上访的个体医是历史遗留下的问题。那么在对待历史遗留问题,省卫生厅实际是如何认识?要出台什么政策?要将这历史遗留下的个体医往哪里赶?2、
卫生厅称个体医的问题在省级场面上,没有办法解决,要请示国家有关部门,请问什么叫有关部门?具体地址?负责同志是谁?请卫生厅开张介绍信,个体医代劳前去,因为这历史遗留下的问题不能一拖再拖了!!!3、
在同一片蓝天下,我国其他兄弟省本着“依据政策,尊重历史”的原则,已经组织或正在组织个体医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老人老办法”,解决了这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我们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是满怀什么理由?不给历史遗留下的个体医评审机会???上述三个问题,三个为什么,一直困惑浙江省个体医,请英明的卫生厅领导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以法律为依据做出正面答复。浙江省全体个体医公元日浙江省无证个体医状告卫生厅行政不作为胜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一被告浙江省卫生厅判决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原告执业医师资格申请予以审核意见的法定职责。二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浙江省卫生厅负担。(2012)杭下行初字笫16号附:广大个体医心声:我们一不偷,二不抢,只要一个和谐环境,依据政策,尊重历史!给弱势群体个体医一口饭吃,吃饭是一个中国人最基本权利,如果突然不给你官当,你又会怎么样?人会死的!你暂时手中有点权力,请高抬贵手,刀下留人!浙江省卫生厅不服法院判决二审(终审)再次败诉浙江省卫生厅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杭下行初字第16号之判决一被告浙江省卫生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根据浙职改字{1986}第22号(浙江省关于执行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九章卫生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程序的规定,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必须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地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人员认定事宜......浙江省卫生厅不服上述判决于日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杭中院认为,(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卫生部.人事部据此制定的卫医发{1999}第319号(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浙江省卫生厅未出具任何书面意见.....综上,上诉人(浙江省卫生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笫(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浙江省卫生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日(2012)浙杭行终字第134号上访之路苍南县历史遗留个体医上访书中共苍南县信访局:我们是苍南县幸存的个体医生,我们的诊所出生在《执业医师法》之前,执证合法行医几十年,经历过漫长的计划经济年代,通过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考核,长期以来和卫生局确立母子关系,每年交纳卫生管理费,卫生会员费,捐资费。医师法出台后,为了规范医疗市场,卫生部相关部门出台解决个体医职称,评审,认定等配套文件,由于“政策问题”个体医被迫错过机会。现在卫生行政部门,将个体医纳入“打非”的对象,进行处罚。理由: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今天我们实事求事,将有关问题反映如下:一.实施《执业医师法》之后,在行政处罚之前,个体医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性可证》县卫生局是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时,通过什么法律程序给注销?二.2000年卫生部出台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条例》第四条: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曾举行过个体医生行医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了个体行医证书,对这部分人当中,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日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个体行医证明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正在合法医疗机构中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日》。没想到,卫生局“节外生枝”限制符合卫生部条件又不符合卫生局门槛的个体医拒之门外,因地方政策‘走样’导致“非法行医”的产生。这是谁的错?三.2000年卫生部《117文件》第三条规定: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矛以认定医师资格,在有关部门的“断章取义”下,这个关系个体医命运的重要文件:1.没有公开2.没有贯彻3.没有执行。现在卫生行政部门以个体医是否有职称来决定行医命运,请问这没有职称是谁造成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出台《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88.11.21] 总则(二):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从而确立个体医在社会中享有的合法地位。中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卫生行政部门想方设法在排斥个体医,在评职称上有公益,民营,企业,厂矿,医疗单位,没有个体医;同母生的卫生室和诊所,同样个体经营,私人所有,同样没有国家学历,同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卫生室有机会学历继续教育,有十年过度期,对个体诊所要一刻不停一刀切,公平吗?知识决定医生行医命运,不是行政的手段,来垄断医疗市场,干扰社会的和谐,医疗机构的名称不是卫生行政部门任意“打非”的操作标准。事实上个体开业医生已经取得医师(医士)资格,否则没有处方权。问题在于卫生行政部门,不承认医师资格。谁叫当年我们出生不好(个体医),卫生局不提醒我们:选择“卫生室”,不要选择亲爹亲娘不认的“诊所”。英明的领导,今天我们来上访的目的:一.强烈请求有关领导,依据政策,尊重历史,给个体医一个合法地位。愿领导明白所谓“非法行医”,完全是政策问题造成的二.我们合法行医几十年,有扎实的群众基础,为患者所求,不治病去干其他行业都不会。三.个体医是弱势群体,假如这次上访没有给合理答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上访。四.如果不给合法地位,请卫生行政部门退还医师法之前高额收取的上万元卫生发展基金费,我们上有老,下有小,要养家糊口。上访人:个体医公元2008年元月十五日(县长接待日)告全国个体医师同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日颁布以来。由于各省、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少数负责人为私保中囊,将《执业医师资格证》以每证数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一些不懂医的人,拒不贯彻、不执行《医师法》和中央卫生部一系列配套文件精神政策,使一大批家传、师承、自学及一生从医的个体、乡村医师们的《医师资格》认定“搁浅”,致使他们处于 “患者有求”、“政府发难”的尴尬境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这一大批医师自《医师法》实施以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为由剥夺了我们这批人的行医、处方权、并加以严厉打击。这大批医师在60至80年代受县卫生主管部门的培训、评审和领导,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种行医许可证从医至《医师法》在当地正式实施。这大批人员在60、70年代以我国占世界1%的卫生费用,解决了占世界人口22%医疗保健问题。而人均期望寿命则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这一成就被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卫生界视为奇迹。特别在2003年“非典”与2005年轰动全国的人感染“猪连球菌”和“禽流感”时期,这一大批人员都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统一安排调遣,不分昼夜的极积投身于那几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忘我工作,受到卫生部的好评和奖励。事后却又以我们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为由而大力打击,逼得我们确实难以生存。我们携带行医几十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种行医证件,经多次上访才知道,根据《执业医师法》的相关政策和卫生部、卫医发、卫人发319号、117号、316号文件精神认定政策,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负责人不但不给我们办理《医师资格证书》的“认定”,反而严密封锁文件精神政策,连117号文件都没有转发到下级卫生部门。特别是资阳市原卫生局局长陈云签章由辖区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部份蛀虫将《医师资格证书》以每证数万元不等的(人民币)价格卖给一些不懂医术的人,(现还名正言顺的开着诊所行医)。有的将《医师资格证书》以每月几佰、上仟元不等的人民币挂、租给他人开者诊所。而我们这批人员都是进入晚年时代了,大部分都是城镇户口、无土地、无劳动力、无资本,上有老父老母,下有儿女读书,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经过几年时间的上访,吃尽了许多苦处,得到的是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踢皮球式的回复,同时又认可我们是合格的医师,但就不给一个公证的身份,至使我们在夹缝中生存。为维护《医师法》的尊严及卫生部、卫医发、卫人发 319号、117号、316号文件精神和完善规范医疗市场及《医师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让我们晚年有个合法的行医身份,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发挥最后的余热,将我国几千年的医学知识传承下去,为真正体现党的政策和维护群众利益,并为我们解决实际困难。希望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抽出一点空时间来解决这批医生的生存问题,给这批医生一个合法公证的执业身份吧!谨望同行同胞和社会各界热心朋友予以关心、关注和呼吁,并尽其所能予以帮助。各地医生代表名单如下:简阳市代表:欧巨章
安岳县代表:周万成
雁江区代表:赵云松
乐至县代表:贺丽君
江油县代表:徐
田和林何方清内江市中区代表:金
荣县代表:王荣章
乐山五通区代表:熊华富
井研县代表:代旭彬
遂宁市代表:邱海云
自贡市代表:候递远
新都县代表:林义财
重庆市代表:廖兴富
023-付建文
023-江西(乐平市和广镇高桥)代表:彭年保
广西(南宁横县)代表:卢伟和
浙江代表:陈佳思
3海口卫生局撤销百家个体诊所 被判违法行政新华网海口6月22日电(宗兆宣)为了整顿医疗市场,海口市卫生局曾经撤销了上百家个体诊所,其中一家诊所为此专门把卫生局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卫生局根本没有撤销权,终审判决撤销了卫生局的决定。去年4月,有中央媒体曝光了海口市医疗市场管理混乱的问题,引发了海口市卫生局整顿医疗市场的大行动,并撤销了85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其中位于琼山区府城镇大园路的安民诊所被撤后,将海口市卫生局告上法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判决,维持海口市卫生局关于撤销安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原告安民诊所表示不服,又上诉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后,认为海口市卫生局作出撤销安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目前国内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卫生局享有对诊所实施撤销的权力。而且海口市卫生局作出撤销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安民诊所享有陈述、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以程序不合法。并且安民诊所是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在未经补偿的情况下,被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有违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口市卫生局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不能维持,应予撤销。因此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撤销海口市卫生局关于撤销安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武鸣个体医争回行医权一、诊所被责令关门广西武鸣县的老黄是一名专门从事中医的个体医师,今年52岁。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在父亲的影响与辅导下行,老黄开始了行医生涯。虽然没有在正规医学院校读书毕业,但老黄勤奋敬业,严谨认真,加上老黄人缘不错,所以在镇上的诊所每天都是人满为“患”。2005年6月,武鸣县卫生局突然以老黄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理由下达了处罚决定,责令老黄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非法执业。与老黄同时收到处罚决定的还有武鸣县的其他60多名个体医师。这些个体医师们慌了,停止行医,岂不是断了日后的饭碗?50多岁的人还能去搞什么?老黄他们来南宁找我们提供法律帮助。在办公室里,老黄等几个代表反映说,一直以来他们的诊所都领取有《医疗机构执也许可证》的,行医多年以来,他们都参加了卫生部门的各种培训的,并且交纳了个体医师协会会费与管理费等,早已经具备医师、中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1998年《执业医师法》颁布后,法律规定没有取得林区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不能行医。他们曾经提出申请直接颁发医师资格。但是一直没有答复。与老黄他们同时出道在国营医院行医的人早就评上主治医师了,但是因为没有一个”正规”单位,所以职称的事一直被耽误了。老黄为此愤愤不平,同样是行医的,难道就因为这个就不能一视同仁吗?在2004年5月,武鸣县卫生局以年审为由收回老黄他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直没有发还。随后就下发了处罚决定书。 听完了老黄他们的介绍,在作了必要的调查后,我认为最好在两个方面同时入手,首先是先解决燃眉之急,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处罚决定书起诉。其次,向卫生部门申请直接进行职称评定,达到最终解决问题的目的。我把这个方案称为“中西结合,标本兼治”,老黄他们笑了,接受了我的建议。二、起诉处罚决定对于处罚决定,我为老黄他们起草的诉状中提出,卫生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引用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对于“停止非法执业”的处罚,卫生局认定老黄他们“无证行医”与事实不符,卫生局在2004年收回证件后迟迟不予年审,过错在卫生部门。另外,按照《行政处罚法》,给予“责令停业处罚”需事先告知听证权利。但是武鸣卫生局在处罚前没有告知原告听证的权利,剥夺了听证权,程序违法。我们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卫生局的处罚决定。武鸣县卫生局答辩认为,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原告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不符合申办诊所的条件,属于无证行医。卫生局已经在《武鸣时讯》上对处罚予以统一公告,告知了听证权利,程序合法。要求法院维持处罚。答辩归答辩,武鸣卫生局很快就以“需要进一步调查”为由,自己下文撤销原来的处罚决定,接到卫生局新的文件后,老黄他们的胜诉已经是指日可待了。武鸣县法院认为卫生局的处罚程序违法,作出了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判决,双方均不再上诉,武鸣法院的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三、隐性战场:医师资格评定申请相对与法院的诉讼,资格认定的申请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在申请书上认为,依据《执业医师法》43条的规定,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经取得职称的,可以直接评定医师资格,不必要考试。对于老黄他们来说,没有正规院校读书的经历,考试对于这些年纪一大把的人是不公平,应该以“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处理这个问题。至于老黄他们目前没有职称,显然是各级卫生部门迟延履行职责的后果,责任并不在个人。为了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申请书向广西三级卫生部门均予以递交,而且武鸣的数十名个体医师均签名了。递交材料后,依据经验,由当事人自己直接与行政机关交涉具体事宜比较合适。所以与卫生部门交涉我就不在参与了,老黄也只是偶尔来电咨询一下我的意见。四、皆大欢喜的结局大概一年以后,我知道了结果。广西卫生厅针对广西的个体医资格认定专门下发了文件(桂卫人2005年59号文),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文件以老人老办法作为原则,有直接评定个体医师的,有考核以后认定的。老黄他们是参加了考核,听说除了一个人之外,武鸣的个体医都通过了考核,领取了《执业助理医师证》,顺利保住了行医权。文件规定《执业助理医师证》仅在广西有效,不能出省。虽然如此,对于50多岁的人来说,这张“广西粮票”已经足够了。老黄他们在领取执业助理医师证后告诉告诉我喜讯,并对我的中西结合法表示感谢。对于卫生部门作出的“广西有效,出省无效”的规定,我感觉似乎有所不妥。但是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我也实在没有时间与精力再去深入研究了。重要的是老黄他们又可以在镇上开诊所,把个体医进行到底,我与老黄约好下次去武鸣时不再谈官司的事,要专程去吃正宗的"高峰柠檬鸭"(,南宁)我不是——“非法行医”大雪封山行政垄断政策走样造就非法非法行医没有市场一日三餐温饱难求上有七十老母,下有上学儿女医官医爷高抬贵手刀下留人依据政策尊重历史诊所、卫生室同出一个母亲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给我一条阳光道还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我家老小一条活路公元日致卫生部一封公开信我们的名字叫“个体医”,因此我们要成“非法行医”我们来了,我们带着最后的希望,从城镇、从农村,从偏僻的山区来,在医师法出台之前,我们已经执证行医几十年,我们历经风风雨雨,有的医生几十年坚守山村,为十里八乡送去健康,我们遵纪守法。在昨天,一场史无前例的医疗市场整顿风暴中,个体医成为“一刀切”的牺牲品。我们查阅了中国当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找不到答案。在当地,我们求助无门,在随时挨打的恶劣环境下,我们来到北京,因为这里春光明媚。卫生部有全国一流的专家、学者和卫生最高决策者,请亮出您的水平,请给个体医摸摸脉,测测体温,听听诊,站在“尊重历史,依据政策”的平台上,请给这群弱势群体作出客观事实的鉴别诊断!——我们是不是叫“非法行医”???
民生问题中国十八大最重要民生问题,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是一个事关社会稳定,官民团结,社会和谐,官员公信力,减少上访,降低维稳经费的大问题。请各位官大人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尊重历史,依据政策,立足现实,不踢皮球,不折腾,官司输了,行政不作为判定了,要执行! 请新上任的官员不必急要围堵是谁来上访,请静心细心耐心的解决他(她)为什么又来上访。好好相处吧,人生百年,保护自身精气神,生不带来,死不带走,强者给弱者一口饭,执政为民不再执政为钱钱而钱,不要大刀一轮,将''腐肉''和维系生命的好肉一同砍掉!三个代表啊!,您在哪里???,十年上访漫漫征途途上,草民一次又一次呼唤您大名,您总是出现在长编的报告中,出现在新官上任开场表白里,出现在年终表章大会分红包中,出现在助手接送上访代表的耳边......
像雾像雨又像风,你的柔情我永远不懂
党风廉政建设是干什么的,执政为民?为百姓办实事?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卫医发【号;卫人发【2000】第117号、【号等文件规定,在日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后,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了行医资格证,一夜之间被定性为非法,这种结果是某些官员的行政不作为的结果。现在,我们的党正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希望卫生行政部门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将这些个体医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彻彻底底解决。个体医生的历史问题至今仍不能妥善解决,难道这其中还有潜规则?难道还有交易?难道还有……?党风廉政建设应该实实在在的办实事,整顿官僚作风,打掉权为己用、利为己想、老子天下第一的腐败作风。至此,全体个体医生希望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得到妥善解决,将历史留给全体个体医生的悲剧去掉,让个体医生们的资格得到认定。殷切希望行政部门给全体个体医生一个体面的劳动资格,充分体现执政为民,为百姓办实事工作作风谢谢四川全体合法个体医生。
当年一个四川省卫生厅私自制定的未经省人大批准的并违反《医师法》内容的1999、66号文件(该文件简阳官司案例中已被推翻)极其错误的将绝大多数的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准入排拒于门外!致使这十多来的个体医生虽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仍属违法经营的窘境!真是不伦不类,好不搭配,啼哭皆非之极!然!今天省卫计委似乎很苍促的制定出的解决个体医生医师资格问题的具体方案(措施)依然违反《医师法》的精神!依然无端的将绝大多数的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准入排拒于门外!这就让我们搞不懂了:为什么相关政府部门及共产党人,为何要一二再、再二三的擅自滥用《医师法》而排拒刻薄我们个体医生呢?!同为国人,何其如此嫌弃异想?令人困惑纠结之极!试问是谁给你们偏要滥用《医师法》的这个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给了你们对《医师法》的解释权吗?总之,相关政府部门及共产党人故意设置障碍,擅自提高我们个体医生医师资格的准入条件(门槛)是极其错误的!是绝对不可能行得通、不可能让我们信服的!
个体医生的合法诉求根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两点,一是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二是经市洲人民政府、地方行政公暑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基础专业合格证〉,我们在《医师法》出台前就已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我们是具备医师资格而不是医士资格(或助理)的个体行医人员,是具有单独执业资格的(具有处方权)的个体医生,这点是不容争议否定的!也就是说我们假如不具备医师资格是绝对领取不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医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医师法》的最高司法解释其中阐述到:随着医疗改革的进展,社会办医、个体行医逐渐增多,截止1996年底统计:我国有个体医生诊所12.5万个,个体医师l6.1万人!我们均在上述两个数据的统计之内,请注意上述中的个体医师16.1万人这句话中的医师二字是何含义!不容质疑,《医师法》总则中就已确认肯定了我们的医师而不是医士的合法资格!三,我们的诉求是:请相关的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补认我们上访个体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理由是;:我们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取得了具有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提及的个体行医人员,《医师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对我们特别有力的依据是:我们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持有者,也是本机构唯一法人代表,也就是说我们是《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已具备医学技术职称并取得医学技术职务的个体行医人员!而按照《医师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直接免试确认我们的医师资格,并发给我们医师执业证书!在《医师法》颁布前我们是具有单独执业的具有处方权的个体医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就应按照《医师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直接确认我们相应的医师资格并发给我们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的相应二字是最贴切最具说服力的!因此我们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必须是由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补发!必须的!因为确认补发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否则就是非常的不作为!!四,2009年12月,简阳市上访个体医生状告四川省卫生厅一案的结果,更加证明了我们十多年来一直不断的强烈要求相关的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补认我们的医师职务职称和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非常正确合法并必须的!因为我们与简阳市随后领取到的由省卫生厅补发的医师资格证的上访个体医生的各方情况完全相符丝毫不差!有个别领导言::简阳案属个案的说法是极端的不负责任的于神圣的法律而不顾的官僚行为!也是卡、压、拖并百般搪塞我们上访医生的合理合法诉求的表现,我们表示极大愤慨!总之,简阳官司案例更加充分的证明:我们要求补认我们的医师资格证是非常合法的,不容质疑的!五,各机关、各医院、各企事业单位的医务人员,在《医师法》颁布初,都开展了评审、确认、并补发了相应的医学专业技
术职称,并发给执业医师资格证,而个体医生就被拒之门外不予开展评审确认补发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草率评审确认不到位,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试问《医师法》从头至尾那一章那一条那一款规定个体医生除外?不属〈医师法〉规定之内?!
21:55:24个体医生的合法诉求根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两点,一是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二是经市洲人民政府、地方行政公暑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取得〈基础专业合格证〉,我们在《医师法》出台前就已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我们是具备医师资格而不是医士资格(或助理)的个体行医人员,是具有单独执业资格的(具有......-----------------------------何止是你,福建一样不给解决,求之无门!
四川省卫计委的违法行为,他们披着解决98.6.26以前个体医生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外衣,出来的规定实质是掩盖他们用于关系和变卖的违法行为,对98.6.26以前的个体医生应有权利的践踏和欺凌。希望有关部门清查这种违法行为,彻底给98.6.26以前个体医生一个交代!!
内江市威远昙1995年个体医师.现四川省医师代表张全海O4
我也是98以前的个体诊所,我的历史遗留问题到现在都没有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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