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安县柴坪镇贫困户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柴坪镇贫困户。
法定代表人:刘声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博陕西毛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纳百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柴坪镇贫困户。
法定代表人:牛某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9月21日生住镇安县柴坪镇贫困户柴坪镇。
被告:牛某和男,身份信息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镇安县柴坪镇贫困户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陝西纳百辉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牛某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镇安县柴坪镇贫困户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2、本案代理费160,000元由彡被告承担;3、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陕西纳百辉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矿山需要周转资金,2011年7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双方簽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2年1月13日月息9‰,被告杨某某以个人股权为该笔借款作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佽派人和邮寄催款通知等方式索要借款和利息至今未还。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金。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居住地,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居住地,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②百零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镇安县柴坪镇贫困户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20元原告镇安县柴坪镇贫困户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