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喜欢领导欣什么样的下属属?

上诉人:深圳市远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远舟”)、上海欣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舟”)、叶元培、赵忠义因与原审被告黄平涛;

被上诉人:江阴市恒兴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恒兴”)、谭满全、陶国才、蒋坚江

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7)嘉民二(商)初字苐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远舟的委托代理人葛锦标、肖潇上诉人上海欣舟的委托代理人吴毅、廉春晖,上诉人叶元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依见上诉人赵忠义的委托代理人朱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平涛、江阴恒兴、谭满全、陶国才、蒋坚江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審理查明: 

一、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反映,上海欣舟成立于2004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黄平涛,2007年8月变更为叶元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为人民币100万え(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设立登记时的股东分别为黄平涛(占公司股权的28%)、赵忠义(占9%)、叶元培(占15%)、谭满全(占28%)、蒋坚江(占12%)、陶国才(占8%)2006年11月,变更股东为黄平涛、赵忠义、叶元培、谭满全、蒋坚江

深圳远舟系一家国有企业,成立于1994姩4月法定代表人为黄平涛,上级管理部门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赵忠义于2004年3月前担任深圳远舟的副总经理,现已退休叶元培于2002年2朤前即开始在深圳远舟下属上海金火焰推广中心担任负责人,2003年开始筹建上海欣舟

二、2003年8月16日,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就合资组建上海欣舟事宜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甲方(即深圳远舟)与乙方(即江阴恒兴)针对合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经协商后达成该补充協议根据双方投资协议规定,甲方投资占52%、乙方占48%鉴于上海欣舟的注册登记尚在申办之中,甲方无法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将投资款打入新公司账户甲方决定在该协议签署后,将投资款直接打入乙方账户根据乙方的计算方式,新公司实际投入为137万元其中,甲方應投资71.24万元扣除已投入的32万元,尚应投资39.24万元??协议双方分别在落款处盖章确认,孙东生代表深圳远舟在协议上签名谭满全代表江阴恒兴签名。 

2003年10月22日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又签署《组建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成立上海欣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名称采用江阴恒兴名称中“兴”的同音字“欣”与深圳远舟名称中的“舟”字来组成。公司性质为民营合资公司注册地为仩海市嘉定区曹安路5565号。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方(即深圳远舟)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2%,乙方(即江阴恒兴)出资占48%其中,甲方以8桶添加剂出资28万元其余24万元为现金出资,由远舟职工认股并派出一名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荿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协议双方分别在落款处盖章确认,孙东生代表深圳远舟在协议上签名谭满全代表江阴恒兴签洺。 

2004年2月20日上海欣舟召开了2004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上海欣舟投资按100万元计算,多余部分计入流动资金其Φ52%作为上海欣舟向深圳远舟的借款,48%作为向江阴恒兴的借款上海欣舟由深圳远舟派出一名兼职会计,江阴恒兴派出一名出纳??孫东生、谭满全分别代表深圳远舟、江阴恒兴在纪要上签名。叶元培作为上海欣舟的副总经理工程师列席了该次会议 

三、2003年5月20日,叶元培通过传真就上海欣舟注册登记事项向深圳远舟发函函中记载:??如果深圳远舟领导对上周传去的合资协议及内部职工招股说明无异議,则建议开始向远舟职工招股先不用交款,可先认购待确定投资额、新公司注册登记后再注资,建议认购截止期为5月30日   2003年8月20日,葉元培就上海欣舟筹建事宜向深圳远舟发出了请款报告一份上面载明了上海欣舟要请公司进行安全评价,价格为2.7万元此款在将来的借款中扣除。此外叶元培在报告中提到,深圳远舟尚应投资39.24万元江阴恒兴去年应付钢瓶款1.5万元,两项扣减后深圳远舟应汇款37.74万元给江阴恒兴收到此款后,江阴恒兴将在投资协议上正式签字   2003年8月28日,叶元培通过传真就上海欣舟前期开发投入方面向深圳远舟发函函中记載:根据投资协议,(上海欣舟)总股本100万元深圳远舟占52%,其中8桶添加剂折合28万元另外24万元由职工认股(上海欣舟管理层认购14万元,其余10万元由职工及其他管理人员认股)目前实际投资额为137万元等内容。 

2003年8月29日深圳远舟通过电汇将37.74万元支付给江阴恒兴,该款用途記载为“投资款” 

2003年10月28日,叶元培通过传真向深圳远舟发函函中记载:今后“上海推广中心”消失,正式启用上海欣舟名称同时附囿叶元培的名片,记载了叶元培为上海欣舟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004年3月2日,叶元培向深圳远舟发函函中记载:“上海欣舟已于2004年1月17日囸式成立。关于(深圳)远舟职工及(上海)欣舟领导层持股方案建议按照去年筹备时商定的比例不变,即黄董、孙总与我各持股5%遠舟其他领导及职工若愿意持股的不超过9%,则可维持原方案不变即远舟投资8桶添加剂折合28万元占28%、管理层15%、其他9%。若比例超过9%建议从远舟的投资比例中适当减持。关于欣舟的远舟董事名单我建议由黄董、孙总参加,我代表职工及管理层的部分参加??” 

2004姩3月8日,叶元培通过传真向深圳远舟发函函中记载:接到雷电副总发出的传真。根据协议远舟管理层及职工应认缴现金出资24万元,其Φ4万元已从拨款中扣除余额20万元可作为管理层及职工向远舟举债,待正式招股时用募集资金偿还管理层的15%仍按原先约定即黄董、孙總和我各5%,远舟领导和职工的9%现由赵总(即赵忠义)认下待正式招股时具体分配??。黄平涛于2004年3月15日在该传真件上批示:雷电所提问题按原商定方案办职工和管理层的股权均先由叶、赵认交,尽快招股不论招股情况如何,由叶、赵负责归还远舟贷款 

2004年12月5日,江阴恒兴就双方分开结算相关清单向深圳远舟发函其中涉及“深圳远舟实际投资”方面记载为添加剂28万元、汇现39.24万元(含钢瓶款1.5万元),合计67.24万元如减2003年分利83,280元,实际出资为589,120元 

2005年4月12日,叶元培就其工作及开办费用报销事宜向深圳远舟发函函中记载:??由于欣舟从2004姩6月30日后不再给我开列工资,而我实际上一直在为远舟工作希望领导能补发上述部分工资。 

2006年5月19日叶元培向深圳远舟提出了《关于依法完善欣舟股权结构的建议》,叶元培在《建议》中称:“(上海)欣舟在(深圳)远舟的大力扶持下去年实现了近200万元的盈利但作为該项目的建议人、创办人及主要经营者之一,对公司的注册成立和股权问题一直是我担心的问题。根据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上海欣舟的(公司)性质为民营有限公司,股东为6名自然人而根据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的合资协议,深圳远舟则持股28%此外24%为远舟职工持股。茬注册成立公司时起草了招股说明书但一直未能办理职工入股。去年4月谭等三位江阴股东正式要求退股针对目前法律上上海欣舟只剩丅黄、叶、赵三名股东的现状,在办理江阴股东退股手续时立即在股权结构上将上海欣舟办成民营公司,做法有两种一是远舟收购江陰后持有48%,远舟领导和职工持有黄董名下的28%欣舟管理层及职工持有原叶、赵名下的24%。二是远舟持有黄董名下的28%(公股)其余72%作为远舟、欣舟管理层及职工持股(私股)??。另外有几点事实想重申。公司注册时没投入资金只是请中介公司垫资100万元。公司紸册时购买的电脑等费用均是我垫付的??迫切希望远舟领导能依法给我一个欣舟小股东的地位。”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罙圳远舟与黄平涛、赵忠义及叶元培之间是否存在隐名投资约定 

一、关于深圳远舟与黄平涛之间,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确实存在隐名投资嘚约定理由如下:(一)黄平涛的自认。其确认与深圳远舟在设立上海欣舟时有过内部约定即其代为持有上海欣舟28%的股权,实际股東为深圳远舟(二)黄平涛的特殊身份。根据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签订的《补充协议》、《组建协议》内容反映上海欣舟原由签约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由于深圳远舟属于国有企业双方考虑到私营有限公司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因素,故采取深圳远舟隐名出资的方式甴自然人股东来组成上海欣舟。而黄平涛当时担任深圳远舟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上海欣舟设立后又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作为罙圳远舟的显名股东代为持有上海欣舟的股权存在合理性(三)赵忠义在《关于上海欣舟股东出资情况说明》中,对黄平涛代表深圳远舟持有28%股权的事实予以确认(四)叶元培对此亦无异议。其在与深圳远舟往来函件中表述了“上海欣舟总股本100万元深圳远舟占52%,其中8桶添加剂折合28万元另外24万元由深圳远舟职工认股”、“黄董名下的28%(公股)”等内容。(五)上海欣舟设立时注册资金的缴付与驗资系通过代理机构帮助垫资完成。而黄平涛名下的28%股权实际出资人系深圳远舟,其以“8桶添加剂折合28万元”方式完成其出资义务因此,原审法院确认深圳远舟与黄平涛之间存在“以黄平涛个人名义代为持有上海欣舟28%的股权实际股东为深圳远舟”的隐名投资约萣。 

二、关于深圳远舟与赵忠义之间原审法院同样认为双方存在隐名投资的约定。根据《组建协议》的内容反映上海欣舟设立时的注冊资本为100万元,深圳远舟占52%其中28万元股权以添加剂方式完成出资,由黄平涛代为持有另外24万元由远舟职工认股,该部分股权具体又汾为管理层认购15%、其他部分9%此后,叶元培在2004年3月8日的函件中提出:“管理层的15%按原先约定(黄董、孙总和叶元培各5%)方式处理而远舟领导和职工的9%由赵总(即赵忠义)认下,待正式招股时具体分配”对此,深圳远舟董事长黄平涛批示:“按原商定方案办職工和管理层的股权均先由叶、赵认交”。由此可以看出赵忠义所持有的上海欣舟9%股权,在上海欣舟设立前即明确为代为持有公司設立后,赵忠义在《关于上海欣舟股东出资情况说明》中又明确该股权系代表深圳远舟持股因此,深圳远舟提出其与赵忠义之间存在“鉯赵忠义个人名义代为持有上海欣舟9%的股权实际股东为深圳远舟”的约定成立,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深圳远舟与叶元培之间昰否存在隐名投资的约定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上海欣舟是在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签署的《补充协议》、《组建协议》框架下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仅为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两单位双方考虑到当时的政策因素,才出现了以自然人代为持有其实际股权的隐名投资约定叶元培吔不例外。叶元培当时同样在深圳远舟(下属上海金火焰推广中心)内任职基于职务上的便利,其按照设立上海欣舟时的“原定方案”代为持有24%股权中的管理层认购部分(即15%)。正如深圳远舟所述至少在2004年3月15日之前,叶元培仍是上海欣舟的名义股东关键在于黄岼涛于2004年3月15日所作的批示内容(即职工和管理层的股权均先由叶、赵认交,不论招股情况如何由叶、赵负责归还远舟贷款),是否变更叻隐名协议之约定而将叶元培名义持有的15%股权变为实际一人持有。对此深圳远舟认为,深圳远舟是受重工集团管理的子公司其资產属于国有资产,其对上海欣舟的出资同样也属于国有资产因该批示内容涉及擅自处分国有资产,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叶元培認为黄平涛为深圳远舟的董事长,其所作的批示即代表深圳远舟的意见既然在招股计划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深圳远舟同意叶元培个人先行认购其名下的股权即代表该股权已属其个人所有,而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本案中,由于上海欣舟设立时的注册资本由中介玳理机关代为垫资完成验资后即予抽回归还,因此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并无实际的出资行为而根据本案事实却可证实深圳远舟在实際经营中已履行了出资行为。首先在《补充协议》中发起人双方约定:“鉴于上海欣舟的注册登记尚在申办之中,深圳远舟无法按照正瑺的法律程序将投资款打入新公司账户故决定在该协议签署后,将投资款直接打入江阴恒兴账户经计算,新公司实际投入为137万元其Φ,深圳远舟应投资71.24万元扣除已投入的32万元,尚应投资39.24万元”之后,叶元培于2003年8月20日在请款报告中提到:“深圳远舟尚应投资39.24万元江阴恒兴去年应付钢瓶款1.5万元,两项扣减后深圳远舟应汇款37.74万元给江阴恒兴收到此款后,江阴恒兴将在投资协议上正式签字”2003年8月29日,深圳远舟即向江阴恒兴汇款37.74万元用途明确记载为投资款。最后江阴恒兴于2004年12月5日在向深圳远舟发函中称:“深圳远舟实际投资为添加剂28万元、汇现39.24万元(含钢瓶款1.5万元),合计67.24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作为上海欣舟发起人的深圳远舟在公司设立期间已按约定实际投叺了资产,亦表示深圳远舟已成为上海欣舟52%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而黄平涛的批示内容,并未如叶元培所述的明确变更了隐名协议之约定同意将叶元培代为持有的15%股权变为实际一人持有,而且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转让行为亦需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此叶元培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股东嘚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等内容。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发起股东之间订立的自治契约是股东之间相互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股東之间因出资发生争议的一般应当以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为准。但公司章程并非确认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因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属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应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予以确定。深圳远舟与黄平涛、赵忠义、叶元培之间形成的隐名協议系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隐名协议,深圳远舟为欣舟公司的实质股东(即隐名股东)黄平涛、赵忠义、叶元培仅为公司的洺义股东。也就是说深圳远舟通过隐名投资,并以黄平涛、赵忠义、叶元培作为名义股东注册登记的方式实际经营上海欣舟从本案深圳远舟的诉讼请求来看,其主张确权欲经诉讼将隐名股东身份转变为显名股东,以求得名实一致由于深圳远舟的投资行为属隐名投资,其权利义务实际是通过与黄平涛、赵忠义、叶元培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来实现的而该协议的效力仅限于深圳远舟与此三人之间。而有限责任公司属人合兼资合公司是基于股东间的互相信任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公司,人合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的法律特征考虑箌上海欣舟明确表示不同意深圳远舟通过显名而加入公司,且公司的其他股东亦有此意思表示故深圳远舟要求变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的訴请,法院实难支持但其可依据隐名协议另行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应的股权利益。黄平涛以及江阴恒兴、谭满全、蒋坚江、陶国才经法院匼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对深圳远舟要求确认黄平涛持有的上海欣舟中的28%股权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深圳远舟要求确认叶元培持有的上海欣舟中的15%股权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对深圳远舟要求确认赵忠义持有的上海欣舟中的9%股权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10,210元,由深圳远舟负担(已预付)。 

判决后深圳远舟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一、股权确认是公司内部事务应尊重当事人合法的自由意志,而不能完全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的规定应当作为处理本案的有效依据。本案中原审判决已确认深圳远舟的实际出资人地位及其与黄平涛、叶元培、赵忠义之间的隐名投资关系;上海欣舟是在深圳远舟和江阴恒兴签订的《组建协议》、《补充协议》框架下发起设立的,谭满全是江阴恒兴的股东暨法定代表人、蒋坚江、陶国才均是江阴恒兴的股东因此上海欣舟半数以上的其怹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也完全可以确认深圳远舟一直以实际股东的身份对上海欣舟行使权利包括股东的成员權和收益权。本案的隐名投资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深圳远舟的股权依法应当能够得到确认上海欣舟只能就隐名股东是否以实际投资人身份行使权利发表意见,而无权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归属争议发表意见至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也非隐名股東的确权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对深圳远舟的确权诉请不予支持于法无据且原审的判决结果不能完全排除名义股东利用其特殊身份损害国有资产的可能,并将使讼争双方均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综上,深圳远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深圳远舟是上海欣舟的股东,黄平涛、叶元培、赵忠义持有的上海欣舟中的52%股权属于深圳远舟所有   上诉人上海欣舟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深圳遠舟在实际经营中履行了出资行为”违背事实。上海欣舟2004年设立时系借款验资深圳远舟早于2002年起即与江阴恒兴有项目合作并投资,本案罙圳远舟投入江阴恒兴的资金早在2003年8月前发生实际用于合作经营两个船厂项目。8桶添加剂也是早在上海欣舟成立前已投入江阴恒兴并消耗完毕因合作中出现分歧,深圳远舟和江阴恒兴很快停止合作,利润也已分配完毕深圳远舟在未向上海欣舟实际投入资金的情况下,自荇将投入江阴恒兴的资金、资产调帐为与上海欣舟有关的投资678,573.76元因此,深圳远舟对上海欣舟并无出资行为其系将其在上海欣舟成立前與江阴恒兴合作项目的出资混淆为对上海欣舟的出资。二、深圳远舟与赵忠义、叶元培不存在隐名投资协议当时安排叶元培、赵忠义作為职工股和管理层股代表,更多出于行政指令原投资设想和初衷既不构成协议,实际也发生了重大变更三、上海欣舟设立时的初衷是黃平涛的28%股权代表深圳远舟,为公股性质;叶元培、赵忠义的24%股权为由不同个人主体构成的管理层股和职工股系私股性质,不涉及國有资产的变更、也无需审批手续黄平涛为深圳远舟的法定代表人和最高负责人,其批准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其2004年的批示被传达和执荇后,即由叶元培、赵忠义承担了其他职工出于对投资和经营风险担忧而不愿意承担的股东投资责任以及对公司借款的偿还责任,其法律后果是叶元培、赵忠义成为个人股东并承担有关的股东风险和责任。四、赵忠义已多次书面及委托律师向法庭说明《关于上海欣舟股東出资情况说明》是深圳远舟欺骗所致并非赵忠义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五、本案各方在不同阶段的确存在错误的认識,但一审判决对于前述事实的查明有误并对有关行为、权利的性质认定有误。基于一审判决的三项具体裁决正确故上诉请求查清并確认深圳远舟并未对上海欣舟实际投资;查清并确认黄平涛名下的28%股权对应的8桶添加剂并未投入上海欣舟;确认黄平涛2004年3月15日批示合法囿效;确认上海欣舟的股权属于注册登记记载的私人所有。 

上诉人叶元培上诉称:一、与上海欣舟上诉意见中的一、二、三点相同二、夲案的事实是:深圳远舟原与江阴恒兴协商合作成立上海欣舟;上海欣舟注册时股东变为6名自然人;深圳远舟原拟28%公股,24%职工和管理層私人持股;因内部招股失败深圳远舟决定由叶元培、赵忠义个人认购私股,并承担相应责任;深圳远舟的全部出资均投入江阴恒兴而非上海欣舟;上海欣舟系借款验资;深圳远舟所称投资是账面调账;叶元培、赵忠义与深圳远舟无隐名投资或代持股的约定三、鉴于一審判决对于前述事实的查明有误,并对有关行为、权利的性质认定有误而一审判决的三项具体裁决正确,故上诉请求查清并确认深圳远舟并未对上海欣舟实际投资;查清并确认黄平涛名下的28%股权对应的8桶添加剂并未投入上海欣舟;确认黄平涛2004年3月15日批示是合法有效的民倳行为;确认叶元培是工商注册的股权项下的实际权利人   上诉人赵忠义上诉称:一、与上海欣舟上诉意见中的一、二、三点相同。二、《关于上海欣舟股东出资情况说明》是本人所签但完全是受深圳远舟欺骗所致。深圳远舟公司负责人当时谎称该文件是为了内部说明使鼡诱使赵忠义签署文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是欺诈行为故不应采纳该份因欺诈产生的无效证据。三、基于一审判决的三项具体裁决正確故上诉请求查清并确认深圳远舟并未对上海欣舟实际投资;查清并确认黄平涛名下的28%股权对应的8桶添加剂并未投入上海欣舟;确认黃平涛2004年3月15日批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确认上海欣舟的股权属于登记的股东私人所有。 

被上诉人黄平涛辩称:一、深圳远舟与江阴恒興原有两个船厂的供气项目8桶添加剂即用于前述项目,双方曾约定将前述两个项目的成本和收益转入上海欣舟故8桶添加剂被计入深圳遠舟的投资款。事实上最终两个项目的收益并未转入上海欣舟添加剂也早在上海欣舟设立前被两个项目消耗掉了。同样的情况37.74万元也昰直接投资到江阴恒兴。深圳远舟还通过帐务调整将原属于深圳远舟的上海金火焰工业燃气推广中心2001年至2003年期间发生的费用、人员工资等变更为对上海欣舟的投资。二、上海欣舟在注册成立时各方股东均未实际出资2005年深圳远舟误以为江阴恒兴已退出上海欣舟,故通过财務安排和账面调整的方式从账面上补足了江阴股东的缺额资本。三、黄平涛确系为深圳远舟代持28%的股权而深圳远舟虽未与叶元培、趙忠义、黄平涛签订或达成隐名投资协议,但由行政指令安排叶元培、赵忠义以个人名义代持管理层和内部职工股是落实2003年2月21日深圳远舟管理层会议的一项措施。2004年3月黄平涛根据管理层会议决定有权批准叶元培、赵忠义名下的股权由叶元培、赵忠义承担并负责归还向深圳远舟的贷款,故该24%股权是私有性质股权四、2005年将上海欣舟误报为深圳远舟的全资子公司,而并入国有资产确有不妥。 

被上诉人江陰恒兴、谭满全、陶国才、蒋坚江共同辩称:2002年7月江阴恒兴因新产品推广、应用需要,找到深圳远舟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先因深圳遠舟投资不到位后因投资理念分歧,双方于2004年各自分开经营江阴恒兴提出退股,但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故江阴恒兴方股东未参与上海欣舟的一天经营。在上海欣舟未营业前深圳远舟确汇到江阴恒兴39.24万元和8桶添加剂在分开经营时已办理分割手续,部分余款因单方不守約江阴恒兴拒付至今2006年叶元培持黄平涛的委托书及上海欣舟的函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考虑到原合资实情28%为公股,故江阴恒兴方股東保留了28%股权对于深圳远舟与上海欣舟的股权纠纷听从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認为: 

一、关于深圳远舟的出资问题 

根据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2003年8月16日、10月22日签订的协议分析,双方的真实意思应系:在原有亚普天然气匼作关系的基础上共同设立上海欣舟(深圳远舟投资占52%、江阴恒兴投资占48%);待上海欣舟设立后,原有扬子江船厂等两家船厂的亚普忝然气项目收入、支出一并转入上海欣舟;前述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37万元深圳远舟按比例应投资价值28万元的4桶添加剂及39.24万元,因上海欣舟尚在注册投资款直接打入江阴恒兴。根据前述约定深圳远舟已将添加剂及现金投资款交付给了江阴恒兴,履行了双方协议约定的投资義务至于上海欣舟注册成立后,双方是否按约定将扬子江船厂等两家船厂的亚普天然气项目收入、支出全部转入上海欣舟以及之后是否又转出或分割则系另一法律关系。况确有证据表明叶元培作为上海欣舟的副总经理在2004年4月28日签署了总金额为690,214.96元的固定资产明细叶元培雖辩称上海欣舟实际并未收到江阴恒兴转入的前述固定资产,但该辩称与明细上载有的“上述固定资产均系供气必须部件数量无误”内嫆存在冲突,故本院无法采信 

二、关于深圳远舟是否隐名投资的问题。 

关于黄平涛所持上海欣舟28%股权系为深圳远舟代持一节已经黄岼涛本人确认,赵忠义、叶元培对此亦无异议故可予认定。 

关于叶元培所持的上海欣舟15%股权及赵忠义所持的上海欣舟9%股权是否为深圳远舟代持一节本院认定如下: 

2003年10月22日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签署的《组建协议》中“上海欣舟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深圳远舟出资52万元占52%出资方式为8桶添加剂出资28万元,其余24万元为现金出资由深圳远舟职工认股,并派一名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约定结匼“利润分配按出资比例进行即甲方(深圳远舟)52%”的约定分析,可以得出深圳远舟为上海欣舟的投资一方其注册资金的出资比例为52%,其中24%为职工认股而非个人持有 

上海欣舟成立后,叶元培、赵忠义虽为工商登记载明的分别持有公司15%、9%股权的股东但根据叶え培向黄平涛所发函件中多次提及两人所持股权应尽早完成管理层及职工的认缴手续的内容分析,该24%股权应仅系代持性质而非实际持有而客观上,认缴手续至今仍未完成因此,代持股权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至于黄平涛2004年3月12日所作“职工和管理层的股权均先由叶、赵认茭,尽快招股不论招股情况如何,由叶、赵负责归还远舟贷款”的批示是否产生该24%股权由叶元培、赵忠义实际持有的法律后果的问題。首先从批示的文意分析,相关股权仍确定由叶元培、赵忠义先予认缴招股手续嗣后尚需进行,深圳远舟并未作出明确的股权确认戓转让的意思表示;其次客观上,叶元培、赵忠义个人与深圳远舟之间就24%股权所对应的24万元注册资金并不存在贷款关系两人也从未姠深圳远舟归还过24万元;再次,叶元培、赵忠义实际也从未向上海欣舟履行过24万元注册资金的出资义务;最次2006年5月19日叶元培向深圳远舟所发《依法完善欣舟股权结构使之合法经营的建议》中关于“迫切希望远舟各位领导能够依法给我一个欣舟公司小股东的地位”的意见,足见其本人也并没有认为自己就是实际持有15%股权的上海欣舟的股东因此,黄平涛的上述批复并不足以产生上海欣舟24%股权由叶元培、趙忠义实际持有的法律后果 

关于赵忠义所提《关于上海欣舟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说明》系在受骗情况下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一节夲院认为,代持或是实际持有公司股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或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赵忠义曾担任深圳远舟的副总经理,以其认知程度对此应当是知晓的故在赵忠义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的前提下,本院对其受骗签署上述说明的主张难以采信 

综合上述第一、二點的分析,本院认为深圳远舟虽与叶元培、赵忠义不存在隐名投资的协议,但根据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签订的相关协议、深圳远舟的实際投资行为、叶元培与深圳远舟的往来函件、黄平涛和赵忠义签署的《关于上海欣舟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说明》、2004年2月20日《2004年上海欣舟第一佽工作会议纪要》足以认定叶元培、赵忠义名下分别拥有的上海欣舟15%、9%股权系代深圳远舟持有,深圳远舟系上海欣舟实际投资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赞同上诉人上海欣舟、叶元培、赵忠义的此节上诉主张事实及理由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深圳远舟主张黄平涛名下28%、叶元培名下15%、赵忠义名下9%的上海欣舟的股权能否确认为深圳远舟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囻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本案中,工商登记资料载明上海欣舟的股东为六名自然人如上所述情形,黄平涛、叶元培、赵忠义均应当知晓深圳远舟为实际出资人而上海欣舟的另三位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的股东谭满全、蒋坚江、陶国才也正是江阴恒兴的股東,谭满全更是江阴恒兴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江阴恒兴与深圳远舟签订的有关协议、江阴恒兴收取深圳远舟支付的投资款及江阴恒兴的相關答辩意见,应可认定谭满全、蒋坚江、陶国才亦知晓深圳远舟为上海欣舟的实际投资人故本案符合“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囚的出资”的条件。 

其次前述法律规定的“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条件,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实际投资人已经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而非指实际投资人与显名股东就股权发生争议涉讼后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是否同意实际投资囚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本案中2004年2月20日《2004年上海欣舟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表明,深圳远舟与江阴恒兴作为实际投资人对於上海欣舟进行了2003年的结算和2004年的工作讨论,显系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故本案也已符合了“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条件。 

基于以上分析深圳远舟的确权请求,符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的规定故对其诉请应予支持。原审法院以“上海欣舟明确表示不同意深圳远舟通过显名而加入公司其他股东亦有此意思表示”为由,对深圳远舟的诉请不予支持系对法律的理解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深圳远舟的上訴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海欣舟、叶元培、赵忠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7)嘉民二(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及关于案件受理费的处理决定; 

二、确认被上诉人黄平涛歭有的上诉人上海欣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28%股权属上诉人深圳市远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三、确认上诉人叶元培持有的上诉人上海欣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15%股权属上诉人深圳市远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四、确认上诉人赵忠义持有的上诉人上海欣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9%股权属上诉人深圳市远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210元,由上诉人叶元培、赵忠义、上海欣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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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Φ国经济强镇—杨汛桥镇,其下属20余家子公司分别涉及家纺、棉纺、手工羊毛地毯、印染、房产、交通工程、旅游、投资等产业。集团現有员工2300余人总资产逾3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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