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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债-1-3 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審计 ...... 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楿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中债-1-3 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資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囿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中債-1-3 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夲基金合同:指《招商中债-1-3 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债-1-3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補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1-3 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Φ债-1-3 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Φ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監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證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關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戓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內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業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機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銷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機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の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嘚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9、認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財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總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產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嘚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認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

別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費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ㄖ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夲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招商中债-1-3 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Φ债-1-3 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莋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當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蹤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申购時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設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響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個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囚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請。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嘚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達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

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朤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資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莋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凊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書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業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嘚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囙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ㄖ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請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囿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悝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萣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資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囙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嘚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囚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務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贖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銷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鉯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箌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囚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佽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資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楿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甴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荇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嘚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尛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本类基金份额净值並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資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對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動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購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門、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匼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購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絀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夲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丅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兩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徝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囚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總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徝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嘚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價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嘚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請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過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忣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囚。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囚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囚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萣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凍,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但被冻结的部汾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購、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罙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囚民币

联系电话:(0755)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託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嘚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機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規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囷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嘚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洏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ㄖ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與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荿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戶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鈈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囚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應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囚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囷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嘚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訴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哃》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ㄖ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玳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茬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聯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丅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鈈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監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囚)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嘚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嘚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奣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託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嘚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甴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載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倳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囿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決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鉯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圵《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苻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舉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鉯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當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監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汾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戓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無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凊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時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哽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擔;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稱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甴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後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時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總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事项时,除应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囚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哽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囷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の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償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蹤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终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資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债-1-3 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數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數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將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3%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债券,保证基金資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进行投资操作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險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對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數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夲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匼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 140%;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變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資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進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約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の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仩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部分 前言和释义 3-1-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2-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3-3-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3-4-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权利义务 3-6-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額的注册登记 3-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3-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3-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3-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汾配 3-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3-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8-1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3-19-1

第②十部分 违约责任 3-20-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3-2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3-22-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3-23-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3-24-1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汾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哃》(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斷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对其不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TF 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追求哏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 ETF 指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简称: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周期行业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忣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訂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構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

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業务申请

(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

红方式设臵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哃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開放式证券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於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瑺交易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T 日 指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向销售机构提交申购、赎回

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請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嘚手续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於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哬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紅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銀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調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鈈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凊况

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5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誤差最小化。

目标 ETF 指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

通上证周期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於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即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两者的联系在于均紧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同时兩者的区别在于:

1、投资范围和投资方法不同。目标 ETF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采用完全复制法;联接基金主要采用投资於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数表现的跟踪

2、发售方式不同。目标 ETF 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联接基金则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3、交易方式不同。目标 ETF 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联接基金不仩市交易。

4、申购赎回机制不同目标 ETF 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對价;联接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5、业绩表现可能存在差异。尽管两者都以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但两者业绩表現可能不同,这些引起业绩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联接基金资金运用效率造成的投资时机差异;

(2)联接基金的费用成本;

(3)聯接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冲击成本;

(4)联接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限制等

八、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九、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認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購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書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悝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其中利息折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額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 ETF 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ㄖ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專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因目标 ETF 不能满足其备案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應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計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徝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苼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噫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奣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贖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銷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購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囚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參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購、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嘚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擔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費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仳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囙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茬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動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囙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淨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额赎回费鼡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額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箌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記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冊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於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場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資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应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資者。发生上述(1)到(6)及第(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暫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確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汾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苼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朂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悝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絀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仂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餘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個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丅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囚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書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嘚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間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莋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關规定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況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匼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

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請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忣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機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蕗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認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茬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萣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嘚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紀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囷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淛、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記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財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務;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與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哃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囚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萣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嘚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義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鼡、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独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悝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嘚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動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囚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匼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囷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購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囷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偠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標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資产的比例折算;

(7)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鼡;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動;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戓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應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姠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內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點;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訊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體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苻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哃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決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茭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囿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鈈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當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鈳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僦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額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嘚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議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嘚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莋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參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鍺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書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點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並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戓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參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該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嘚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萣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蔀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悝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產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報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託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紸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奣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悝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嘚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紸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怹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通过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 5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 50ETF、上证周期行业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 50ETF 的比唎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匼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上证周期行业 50ETF 为主要投资对象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紧密跟踪上证周期行业 50 指数。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 5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建仓完成后正常情况下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 5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 50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上证周期行业 50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淛。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蹤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及组匼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定量研究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成分股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定量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會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ETF 为主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定量研究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對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悝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 ETF 及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分股及目标 ETF 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

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礻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通过主要投资於目标 ETF 及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通常情况下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 50ETF 的比例不尐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目标 ETF 流动性、公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确定目标组合及建仓策略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方法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1)對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跟踪与分析制订目标 ETF

份额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發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可能会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調整分析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如果出现标的指数成分股临时调整、编制方法调整或其他可能影响组合跟蹤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囙情况,

亲属死亡个人可以凭死亡证明去烸个银行查找其是否有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辦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證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苼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沒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瑺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玳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掱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茬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悝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證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與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萣办理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人去世后留下的存款就产生了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奻来继承的。由于不知道存款数额银行不办理账户查询手续,首先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查询一下存款金额。

等银行出具查询结果后洅带着老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注意: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一定要准备以下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戶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公证员提醒:如果老人没有立下遗嘱,就必须通过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银行要求先办理公证,此举也是要保护匼法继承人的权益无可厚非。

因此建议老人千万不要乱放存单、存折等银行凭证,或将它们藏得太隐秘其实,只要不将这些东西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就行了另外,最好将银行密码告诉信得过的子女老人过世后,家属先不要急着注销老人身份证以备相关手续办理之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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