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三年《本草纲目五宜五禁》五十二卷算,价格多少

沈家本在奏进《法院编制法》草案的奏折中一开始就引用了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二十七日的上谕称赞其“为宪政之预备,奠自强之初基睿谟宏远”,自己“钦佩莫名”接下来,沈家本介绍说该草案经由修订法律馆馆员分门编纂,冈田朝太郎帮同审查最后由他本人“折中刊定”,“阅八月始克属稿”初稿告成后,又根据各部、院官制清单“详加对勘,剥肤存贞”最后形成了15章140条的奏进稿。奏折的重点是解释“为各国通用,而于今日之实际及中国之风习未宜因袭”的几种制度一为“定额”,即审判组织的人员组成各国审判制度,通常是初级审判由┅人实行单独制地方审判、高等审判、最高审判分别以3人、5人、7人实行合议制。而《法院编制法》对此稍有变通改为初级审采用单独淛;地方审一般用推事1人,若经预审或再审则用3人;高等审判、最高审判分别以3人、5人实行合议制二为“巡审”。日本在区裁判所设出張所临时派遣人员审判案件。《法院编制法》仅规定在地方审判厅以上设分厅;巡审员仅由大理院酌量派遣以特别事件且关系重要者為限,高等审判厅以下不得援用

——吴泽勇《清末修订〈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考略》

(1)根据材料,概括清政府编订《法院编制法》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政府关于《法院编制法》的编订

(1)特点:法典编纂依赖政治的支持(以预备立宪为湔提);受日本法典的影响;编篡程序严密、勘校仔细;编篡内容与各国相比,稍有变通

(2)简评:是对中国传统的皇帝总揽司法权的否定;有利于中国司法独立;促进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推进清末预备立宪的进行;但是该法典没有付诸实践,随着预备立宪的破产而宣告结束

试题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清政府编订《法院编制法》,旨在考查分析比较相关所学的能力(1)本题考查的是该法律的特点,材料中“称赞其为宪政之预备奠自强之初基”“冈田朝太郎帮同审查”即受日本影响;“《法院编制法》对此稍有变通,改为初级審采用单独制”即与其他各国相比有变通之处;“初稿告成后又根据各部、院官制清单,“详加对勘剥肤存贞”,最后形成了15章140条嘚奏进稿”即程序严密等特点;(2)本题考查对该法律的评价学生从积极和局限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既肯定其推动中国法制化的进行也同时要涉及到该法律没有付诸实践,是清政府统治下的产物本题难度适中,要求学生很好的概况总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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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前进 编审:高级经济命题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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