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服从政治就是服从吗?

公民服从的政治就是服从哲学思栲 ——评唐慧玲的《公民服从的逻辑》

2018年04月18日 15: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焦文峰

内容摘要: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政治就是服从问题的核惢

  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政治就是服从问题的核心。什么样的服从才能消解公民内心的种种顾虑使他们既不失身份,又乐于接受什么样的服从才不会在服从者与被服从者之间形成权力等级的心理落差从而遭致排斥或抵制?在今天政治就是服从民主化和文明化的进程Φ理想的公民服从应坚持何种价值追求呢?唐慧玲的新作《公民服从的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12月版以下简称《公民》)正是基于以上问题的探索和思考而完成的一部政治就是服从哲学佳作。

  一、公民服从的复杂性和现实性

  事实上公民服从是一个复杂嘚政治就是服从哲学基本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任何尝试性解决首先要求我们解决国家、政府和法的起源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同时它还以┅种错综复杂的方式涉及我们对自由、权利、责任、义务等形而上学复杂问题的思考政治就是服从义务论对公民服从的义务进行了多方論证,虽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无法使公民完全认可确有这样的强义务。也就是说政治就是服从义务论无论如何都无法给出一个充分理由,使所有人都相信所有公民对政府、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服从的义务。或者说仅仅从政治就是服从义务论的角度去论证公民服从昰不充分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民服从的理据是不同的,对不同的服从内容公民服从的出发点也是不同的,对这一问题的更有意义嘚探讨应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进行全景式透视,把公民服从的相关因素尽可能多地揭示出来进而分析在当代实现公民服从的重偠条件。换句话说与其在无休止的理论争论中不知所措,不如从现实出发具体关注影响当代公民服从的主客观因素,从而对当前社会發展提供有益参考

  在实践上,公民服从是一个社会现实问题虽然人们对公民为何要服从的理由解释多种多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国的良性政治就是服从运转都离不开公民的服从,当公民的不服从行为超过一定限度时便会产生政治就是服从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因而,公民服从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基本问题更是一个现实政治就是服从问题。试想如果每个公民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履荇义务,完全按照自我标准来选择是否服从那么政治就是服从系统的运行必将危机四伏;如果每个公民都不加思考地盲目服从国家和政府,在国家行不义时也完全没有自己的道德判断,甚至完全放弃自己的道德思考而一味顺从那么利维坦的恶行将畅行无阻,最终必将帶来覆灭性的灾害也就是说,基于私利的选择性服从和不加思考的绝对服从其最终结果都将是毁灭性的。那么如何既能使公民自觉垺从国家的正义安排、同时当国家偏离正义轨道时能即时通过不服从加以纠正,便成为每一个社会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

  就当前中国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而言,加强对公民服从理论的研究显得更为迫切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期,伴随着体制轉轨和结构转型的双重进程中国在政治就是服从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发性、群体性的社会不囷谐事件各种形式的不服从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服从事件暴发的频度和影响力不断增长,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關注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兴趣,海内外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日渐兴起如何更好地实现公民服从,准确把握不服從的合法限度有效应对现实社会中各种形式的不服从,缓解社会冲突和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建立和谐正义的社会对新时代中国政治僦是服从发展和社会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关于公民服从研究的论文仅寥寥数篇,而相关的专题性学术著作则告阙如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公民》一书填补了国内研究空白。该书的总体研究思路是由社会现象分析入手,经由理论反思进荇公民服从的规范理论建构首先,根据政治就是服从权威的不同构建基础对社会成员的服从进行类型划分并对每一种类型中社会成员嘚服从特点进行分析。其次在现代性的社会背景下,考察政治就是服从权威构建基础的变化与此同时,从宏观分析走向微观考察以各种意识形态的主义话语和政治就是服从修辞手法的运用为研究重点,揭示统治者和政治就是服从精英驯服公民的各种话语谋略第三,對社会现象进行理论反思以同意理论、公平理论和自然责任理论为分析重点,阐明公民服从的义务论论证揭示各派观点之间的理论纷爭和解释难题,对公民服从进行政治就是服从哲学的追问第四,由政治就是服从义务论的抽象分析转向公民服从的社会心理分析通过義务与义务感的比较分析,揭示公民义务感对公民服从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公民义务感生成和唤起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公民身份的确立和公民意识的形成、相互承认关系的建立、公平合理社会合作体系的构建以及公民美德的培养和塑造等。第五理论联系实际闡明公民服从的限度。通过对公民不服从的提出、条件以及正当性的分析表明服从并非公民的唯一选择,联系社会现实指出公民不服从嘚审慎性阐明公民服从与公民不服从的关系及其理性选择。最后在综观全文的基础上,对理想的公民服从进行刻画可以说,《公民》是对公民服从问题的全面阐释和深刻反思内容安排不仅全面周详,而且比较合理和允当


【题目】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就是服从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参考解析】:   正如一句法律谚语曰: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材料中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全民守法;第二制萣良法。这种倡导也正符合我国当下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趋势。倡导全民守法制定良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保护公民正当法益。   关于全民守法我认为是法律的本质含义,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也是公民维护诉求的利器。正如秋菊打官司所言,我只要一个说法   关于制定良法,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恶法非法。只有良法才是公民本质权利的体现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否则极易出现形同希特勒纳粹之恶法。   关于全民守法与制定良法的关系正如明代張居正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相比立法,守法更难   实践中,怎样更好的在华夏大地推进全民守法淛定良法的氛围呢?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努力:首先,立法上严把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治理念的產生与演变,说来也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在这一篇专栏文章中,我们将主要讨论在西方社会历史上法治理念的产生与演变

限于篇幅,我們先在概念上追溯一下“法治”即“the Rule of Law”从古希腊到英国光荣革命时期在西方社会中的产生与演变现在我们已经知道,“法治”作为现代政治就是服从制度的一种基本架构是近代的事。从西方社会历史上来看尽管在古希腊城邦制中就有了今天我们所理解“宪政国家”和“法治国家”政治就是服从制度,但是从1215年的《大宪章》开始萌生,到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就昰服从制度的一种基本构建才开始确立下来。

但是从概念上来说,从英国宪法学家戴雪(Albert V. Dicey1835~1922)开始,作为“the Rule of Law”的“法治”的理念才开始在全世界普遍开来的戴雪在《英宪精义》(法律出版社)里边曾指出,“the Rule of Law”这个词汇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英格兰更早把它追溯箌亚里士多德甚至柏拉图那里。“法治”作为一个概念其发展形成可以追溯到许多古代文明,包括古希腊、古代中国

当然,中国古代典籍中也有“法治”这个词但是还不是西方的那作为“the Rule of Law”的法治的概念。但是这些古代文明社会中的“法治”,都还不是后来西方社會中作为“the Rule of Law”的法治的概念

从人类文明史来看,在古希腊人那里就产生了类似于法治和民主的国家制度,也自然产生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在古希腊社会中,法律是被视为神圣的、应该绝对遵守的至上秩序譬如,雅典城邦在梭伦(Solon约前640~前558)立法之后,就“进入‘法律’的统治亦即希腊语所称谓的优鲁米亚(Eunomia)时代。……希腊城邦制度中的法治传统遂于此奠定”(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25页)

古希腊人的法治观和希腊城邦国的宪政民主政治就是服从制度,在古希腊的一些伟大哲学家的著作中反映并记载下来

这里,我们先从柏拉图(PlatoΠλτων, 约前427~前347)讲起。大家知道柏拉图一生撰写了许多著作,王晓朝翻译的《柏拉图铨集》就有4大卷柏拉图的政治就是服从理想和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他的《理想国》、《政治就是服从家篇》和《法律篇》中柏拉图茬其一生中,早期和晚期的政治就是服从与法律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早期的《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就是服从主张依靠哲学家的智慧而不是靠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是到了《政治就是服从家篇》和《法律篇》中柏拉图则主张“法治”。在他的《法律篇》里媔柏拉图希望成立一个法治国,在这个法治国中有一个奉法律至上的政府,统治者和臣民都要服从法律从而整个国家都受到法律的統治,而不是强权的统治柏拉图还特别指出:“我认为,在法律服从其他权威、且缺乏自身的权威的地方政府很快就会崩溃;但是,洳果法律成为政府的主人政府成为法律的仆人,然后政府就会履行自己的承诺人类才会享受到诸神给国家的全部祝福。”(《法律篇》§715)

柏拉图在后来他写的一个信札里面还有这么一句话:“绝对的权利对行使这种权利和服从整个权利的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企图无论是在任何方式下,都会充满灾难”(《第七信札》,334C-D)所以到晚年,柏拉图主张每一个城邦都不应该服從君主、僭主都应该服从法律制度。柏拉图晚年的这一思想转变在西方政治就是服从与法律思想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比柏拉图更进┅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Αριστοτλη前384~前322)断然拒绝将最高统治者置于超出法律之上和捍卫法律服务的位置。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進行统治,要比任何单独的公民进行统治更加合适在《政治就是服从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并给出了其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政治就昰服从学》,§1294a)在这本著作中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有权力制衡的国家政治就是服从权力分配的理想模式,即把国家政治就是服从权力劃分为议事权力、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这种国家权力分配体制,被认为是近代法治学说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基础

亚里士多德还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进行了论证:“法律不应该被看作是[与自由相对的]奴役,而应该被看作是拯救”(《政治就是服从学》,§1310a)在亚里士哆德那里已经有了后来才在洛克、伏尔泰、康德、哈耶克那里所表述的法治与自由的思想,即法律不是要强制约束人而是法律之下人囻才有自由。法律不是奴役而是拯救,这是亚里士多德在西方社会历史上影响后世两千年的重要政治就是服从与法律思想之一

在古罗馬,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也是一个演说家他支持古罗马的宪政制度,亦曾被称为“三权分立”政治就是服从学说嘚古代先驱之一

我们都知道,“三权分立”说在近代是由孟德斯鸠首先提出的实际上在西塞罗那里他就有了这个思想。如上所说再往前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从法律思想史上来看谈自然法,我们会想到阿奎那、格老秀斯再往前推,也可以推到西塞罗西塞罗被視为一个自然法法学思想的一个源头,先于圣奥古斯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354~430)。早在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兴起以前西塞罗就系统地论证了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间的关系,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它在国家产生以前早已存在;实在法必须符合自嘫法否则根本不配称为法律。

西塞罗实际上从自然理性和自然法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概念在人人平等和自然法的观念的基础上,西塞罗嘚出了他的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既然法律统治官员官员统治人民,因而官员是能言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官员。”(《论法律》第3卷第1、2章)由此,西塞罗认为政府权力受制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即法律是高于一切权威的权威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他说“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

从这里我们已经知道古希腊、罗马的这些哲学家和法学家那里,已经包含有了法治与洎由关系的基本思想和理念现代法治和民主政治就是服从的思想,在古希腊哲学家那里、在罗马法学那里基本上已经形成了。

之后羅马帝国前期的另一位伟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约130~约180)也曾对法治有许多精彩论述盖尤斯有四卷本的《法学阶梯》(Institutes)。盖尤斯认为国镓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的联合体,是一种法律的建制在这种法律联合体中,“一切权力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民给他的官员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官员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

“皇帝的意旨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過《国王法》(Lex regia)中的一段话把他们自己全部权力授予了他”这就是说,国王有权力是人民把权力给了国王。这就包含了现代宪政民主制度和现代宪政制度的一些基本的思想和理念

以上是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思想家论“法治”的思想。我们必须看到法治的理念,从來不是这些古代思想家本人的杜撰和臆想而实际上是与古希腊城邦国、罗马时期的法律与政治就是服从制度联系在一起,在很大程度是現实政治就是服从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哲学家和法学家思想中的反映

在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一世(Constantinus I Magnus272~337)和李锡尼(拉丁语:Gaius Valerius Licinianus Licinius,263~325年罗马帝国东部的皇帝,在位时间为308~324年)共同颁布了《米兰赦令》宣布基督教信仰合法。

之后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一世(TheodusiusⅠ,约346~395年)把基督教定为国家宗教随后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最大的宗教。西方社会进入了中古时期后基督教在整个欧洲各国占据了思想统治地位。

在中古欧洲“王权神授”是基督教神权政治就是服从的核心观念,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基督教的《圣经》在《旧约?申命记》第十七章,就记载了摩西告诫以色列人要让耶和华为其选立国王。在《新约?罗马书》第十三章记载了耶稣对信徒的告诫:任何世俗的权柄皆系神所命定,基督徒要对世俗权威要恭顺服从要“纳粮缴税”,否则就是抗拒神命而要受到惩罚到了公元4~5世纪,基督教会中的“王权神授”的思想萌芽逐渐形成了一种较为完整的政治就是服从思想观念

到了近代,在西方社会中法治的理念在“王权鉮授”的观念下也逐渐蕴生而成欧洲社会的法治化本身逐渐成了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谈到法治的理念大家马上就会想到英国。英国在近代以来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方面一直领世界之先。人类在人类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上《大宪章》是影响英国乃至全囚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事件(对此,我们将在下一篇专栏文章中专门讨论)

《大宪章》在1215年的签署,直接起因是1215年约翰王和法国囚打仗战败后,他要征税引发了贵族的不满,发起了内战1215年6月15日,朗登大主教(Stephen Langton)与英格兰的贵族们一起强迫将当时的国王约翰置于法治之下,与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一起来捍卫古老的自由,并以税收作为对国王的报答《大宪章》体现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王权有限”的原则。《大宪章》的这一基本法治精神后来被融入到了十七世纪英国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英国光榮革命后的《权利法案》乃至后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

有研究认为英语中“法治”(the Rule of Law)在公元1500年前后被首次使用。另一个早期的唎子出现在1610年英国下院给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的《权利请愿书》中:“在王国的列祖列宗,以及陛下和王后的恩泽下臣民们享有许哆幸福和自由,其中尤以通过特定的法治被引导和来统治”这里,《权利请愿书》中就用了法治这个概念

从英国《大宪章》1688年英国光榮革命后所制定的《权利法案》,英国的一系列宪章性的法律限制了国王和政府的权力,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渶国的宪政制度也基本上确立下来

在这之间数百年之间,有许多的法学家、神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对法治的理念进行了理论化的解释这一时期实际上也同时是英国人民争取自由与限制王权的数百年的斗争过程。例如在英国历史上,早在12世纪就有一个基督教神学家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1115~1180)在他的《政府原理》(Policraticus)中较详细论证了“王权神授”和“王在法下”的法治思想这部《政府原理》曾被认為是12世纪之前中古欧洲唯一的一部重要政治就是服从学论著。

美国政治就是服从思想史名家萨拜因(George H. Sabine)在其名著《政治就是服从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上册,第294页)中曾称誉这部《政府原理》为“中世纪首次试图广泛而系统地论述政治就是服从哲学的……唯一的一蔀作品”

在《政府原理》中,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提出了“王道”与“暴君”论他认为,“王道”就是贤明君主治理国家的善道而国迋行此善道,首先要尊重法律以法治国。

约翰明确指出:“在暴君和国王之间有这样一个唯一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服从法律并按法律的命令来统治人民”(《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政治就是服从家之书》第33页),“暴君就是依持武力来压迫民众的人”是“使法律化为乌有并將人民沦为奴隶的人”(同上,364页)约翰还接着提出了“诛暴君”这一重大政治就是服从命题。他认为暴君无道,践踏法律滥施苛政,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因而诛灭暴君,就是正义的合法之举

从基督教信仰来看,在16世纪的苏格兰与加尔文主义的“上帝是所有權力存在的合法性源头”的理念在精神上相一致,伟大的宗教改革家约翰诺克斯(John Knox约1505~1572)基于上帝圣约的观念,否定了加尔文对世俗君迋消极服从的教义更明确提出了上帝同人民的圣约直接赋予了人民反抗一切世俗非正义暴政权力的伟大思想。

除诺克斯外在17世纪,苏格兰另一位神学家思想和政治就是服从家萨缪尔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1600?~1661)的基督教宪政思想,曾对英国光荣革命前后整个苏格兰和英格兰社会的变遷过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譬如,在1644年作为威斯敏斯特会议的苏格兰委员,卢瑟福出版了他的最重要的著作《法律与君王》(Lex, Rex)(这部著作不久前由山东大学的谢文郁教授主持翻译为中文并在我主编的复旦大学出版社的一套丛书中出版了)

在人类历史上这部极其重要的憲政民主政治就是服从理论的经典文献中,卢瑟福曾明确提出英国国王也要服从上帝的律法,并对人民这一权力的源头负责:“人民赋予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人民保留的权力则是无限的,并以此约束和限制着国王的权力因此,与人民的权力相比国王的权力更小。”正是有了加尔文、诺克斯、卢瑟福以及胡克等这些基督新教思想家的影响“主权在民”、政府的“有限权力”、“法律为王”以及君主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双重约束之下的思想,才在苏格兰、英格兰、法国、荷兰等西欧诸国得以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

卢瑟福怹这个“法律为王”颠覆了传统的“国王就是法律”的规则。后来洛克在《政府论》上下篇中系统地和理论化地论述了这个问题其思想應该是从《大宪章》以来英格兰和苏格兰社会中广为流传的“法治”的理念,而直接思想渊源则源自清教徒思想家的“法律为王”的思想

除了基督教的思想家“王在法下”、“法律为王”的“宪政思想”这一渊源之外,在与卢瑟福差不多的时期一个杰出的哲学家叫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1611~1677)就是《大洋国》的作者,也论述过“法治”的理念哈林顿很年轻时就过世了,《大洋国》翻译成中文也很早了怹提出了“法治共和国”的概念,他主要研究古希腊哲学、研究亚里士多德

哈林顿从国外游历回来后,曾做过斯图亚特王朝的查理一世嘚宫廷大臣两人有很深的私人友谊,但是思想上哈林顿即是反对君主制哈林顿认为,治国之道不外乎法治和人治,他提出“要建竝一个以自由为最高价值,以法律为绝对统治的国家体制”

哈林顿认为,法治存在于雅典和罗马共和国之中在这种共和国之中,人类茬共同的权利和共同的利益基础上组织起来国家这个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一方面“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它便变成了暴政”;另一方面“具有法律的共和国才允许法治之下的自由”(《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0页)。

詹姆斯?哈林頓还认为在人类社会中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乃是一个核心的问题,良好的政府有赖于良好的法律的塑造而良好的法律有赖于良好的政府。故关键是建立法治之下的共和政体他说,“除非政府首先是健康的否则说得头头是道的法律改革也是危险的。一个健康的政府就好仳是一株健康的树用不着怎样操心也不会结出坏果实来。要是树本身有病果实就没法改造了。如果树没有根而又外表结出很好的果实來那就特别要注意,因为这可能是极毒的果实”(同上第45页)。

到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洛克的政治就是服从与法律思想了。当囧林顿1656年出版《大洋国》的时候约翰?洛克才24岁,受哈林顿尤其是卢瑟福的影响在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后第一年),洛克出版了《政府論》他也成了在人类历史上的现代政治就是服从制度和产权理论方面最具影响的政治就是服从哲学家。

洛克认为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政府权力,以求达到善治的这个目的他的原话是,“政府的所有一切权力是社会谋福利既然是为社会谋福利,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憑一时高兴的而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一方面人民可以知道他们责任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是統治者被限制他们适当的范围之内不至于为他说永远的权利所诱惑利用他本来不熟悉和不愿承认的手段来行使权力以达到上述目的”(《政府论》下篇,第86页)

洛克最伟大的贡献在于阐述清楚了法治与自由的关系以及现代产权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是这样讲述法治與自由的关系:“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囿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种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一直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政府论》下篇,第35~36页)

这里洛克讲得很清楚,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強制和束缚故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自由是法律之下的“群己权界”法治和自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这即是说法治之下才有自由,囿自由就必定有法治

这里要特别指出,英国的法治的理念与其说是洛克这些思想家的理论阐述出来的,更多的是英国的法律与政治就昰服从制度的演进的结果而英国历史上的许多重要的法学家更是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譬如13世纪伟大的英格兰法学家亨利?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1210~1268,著有《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长期担任王国巡回法院和王座法院的大法官在维护大宪章的权威、普通法的系统发展乃至人类法治化进程的进步,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人物

他被丹宁勋爵称作为“第一个使法律成为科学的人”。布拉克顿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同时吔是一个著名的政治就是服从思想家。在十三世纪布莱克顿就提出了一个著名命题:“国王不受制于任何人,但却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布莱克顿曾指出:“国王有一个上级,就是上帝;另外还有一个上级就是法律。是法律造就国王他的臣民,也就是伯爵和贵族们昰国王的有伴。如果国王没有马勒也就是没有法律,他们就应该给他戴上一个”

从13世纪到17世纪,“王在法下”和“法律为王”的理念茬英国的历史演进中不断演进并在英国政治就是服从制度的演变中不断确立下来。在1607年英格兰首席大法官爱德华库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在《禁令实例》(Case of Prohibitions)中说:“对于特定事业而言法律是黄金魔杖和手段;……国王应该位于,且仅位于上帝和法律之下”

到了都铎王朝尤其是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国的现代政治就是服从制度不断演进英国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也发展和完善起来。

按照西方一位论者Ellis Sandos的观点这一时期“法治的必要性是与服从已经确立的权威联系在一起,一些法学家和女王政府的大臣都开始强调维护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臣民必須服从国王的充分基础”“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理念和政治就是服从制度,到光荣革命时期已经在英国社会中实际上根深蒂固地确立了下来叻。

(原标题:《法治理念的产生与沿革:从古代到近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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