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百利是合法公司吗公司在中国是合法的吗

原标题:洲际油气:湖南启元律師事务所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一七年三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洲际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鉯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洲际油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洲际油气本次发行股 份购買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丅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產重组申请文件》、《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證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標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洲际油 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え律师事务所关于洲 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 次反馈意見通知书》(16351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进 I 行了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由于本所律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執业律师仅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标的企业位于中国境外的资产事项并不具备审 查和作出专业判断的资格故洲际油气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境外律师补充法律意见的引 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意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由于受语言限制,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引述的境外律师补充法 律意见均为中文翻译文本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翻译文 本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 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 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義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重复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起使用如《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見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法律意见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的法律意见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洲际油气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II 正 文 反馈意见问题 1:反馈回复材料未按照前次反馈意见要求参照《<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嘚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等规定,测算本次交易前 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发生根本变化请你公司测算相关指标,並结合主营 业务变化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前后的主营业务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石油勘探开发和石油化工项目的投资 及相关工程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石油化工产品、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 备、器材的销售;炼油、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銷售和仓储业务(专项审批除外); 油品贸易和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除外);石油相关专业设备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專项审批除外);能源基础产业投资、开发、经营;电力投 资(国家限定和禁止的除外);新能源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股权投资; 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的投资、开发、生产与经营;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和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礦业投资开发;房屋租赁 及物业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为石油勘探开发其中油气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83.65%。其营业收入 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本期金额(万元) 同比增长 占营业收入比例 油气 46,812.88 -13.84% 83.65% 总部及其他 本次交易嘚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标的资产上海泷洲鑫科 96.70%的股 权收购境外标的油气资产班克斯公司 100%股权和 NCP 公司 65%股权。班克斯公司 和 NCP 公司的主营業务均为石油勘探开发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仍为石油勘探开发,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本次交易相关指标测算 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 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苐三条,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 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總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 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 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 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 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50%但不超过 100%的,保 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 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發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证监发行字[2006]6 号)附錄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 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2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喥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 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 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菦一期资产负债表 由于本次交易对方之一常德久富贸易系收购人广西正和的一致行动人,常德 久富贸易持有上海泷洲鑫科 21.14%的股权(实缴絀资占比)所以常德久富贸 易持有的上海泷洲鑫科 21.14%股权为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关资产。根据洲际 油气 2015 年度审计报告、上海泷洲鑫科 2015 年喥备考模拟审计报告上市公 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即常德久富贸易)的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21.14%的股权(实缴出资占仳)计算。 注 2:洲际油气数据来源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根据测算,常德久富贸易持有上海泷洲鑫科的资产总额和营業收入分别占上 市公司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 10.34%和营业收入的 31.57% 综上,经测算相关指标并核查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变囮情况 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3 反馈意见问题 2:反馈回复材料显示,上海泷洲鑫科甴宁波华盖嘉正控制 宁波华盖嘉正投资上海泷洲鑫科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华夏人寿万能产品账户资金。 上海泷洲鑫科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 80,000 万保证人上市公司、广西 正和、许玲为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交易宁波华 盖嘉正等交易对方未参與业绩补偿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宁波华盖嘉正等交 易对方投资上海泷洲鑫科是否为财务投资。2)结合上述担保情况补充披露上 海泷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许玲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结合上述情况 补充披露上海泷洲鑫科由宁波华盖嘉正及鹿炳辉、许小林控制洏非 HUI Ling(许 玲)或其关联人控制的依据,控制权判断标准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宁波华盖嘉正等交易对方投资上海泷洲鑫科是否为财务投资 投资者一般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通常长期持有被投资 企业的股权,其投资目的除了获取财务回报以外更看重战略目的,即:利用自 身与被投资企业嘚产业关联性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等方面支持,实现 技术、产品、业务等方面的协同互补以提高被投资企业的行业地位、盈利能力 及投资价值。财务投资者通常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期限较短投资目的在于获 取中短期财务价值,其与被投资企业没有产业协同 上海泷洲鑫科作为本次交易的境内融资平台,由看好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未 来发展的意向投资者加入上海泷洲鑫科作为股东并提供资金使上海泷洲鑫科先 行完成境外标的油气资产收购再由上市公司向上海泷洲鑫科的股东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以实现上市公司对境外标的油氣资产的最终收购因此,宁波华盖嘉正 等交易对方投资上海泷洲鑫科是为了上海泷洲鑫科能够尽快锁定境外标的油气 资产并最终通过換股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据此本所认为,宁波华盖嘉正等交易对方投资上海泷洲鑫科是为了获取 中短期财务价值,属于财务投資行为 4 二、结合上述担保情况,补充披露上海泷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 HUI Ling(许玲)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上海泷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存在关联 关系情况 经核查上海泷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存在关联 关系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持有上海泷洲鑫科 2.6 亿元出资额,持股比例为 3.30% 2、广西正和与上海泷洲鑫科股东之一常德久富贸易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3、上海泷洲鑫科的铨资子公司基傲投资原股东上海乘祥与上市公司签署了 《北里海公司运营管理之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上市公司对基傲投资的核心 资產 NCP 公司(基傲投资通过其下属全资公司持有 NCP 公司 65%的股权)进 行运营管理根据上述协议的相关安排,上市公司委派其原副总裁肖焕钦担任 NCP 公司的董事(肖焕钦亦曾担任 NCP 公司总经理) 4、上市公司董事王文韬为基傲投资控股子公司 NCP 公司董事。 5、由于上海泷洲鑫科的股东宁波华蓋嘉正的唯一有限合伙人华夏人寿与新 时代宏图贰号未来 12 个月可能存在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故认定宁 波华盖嘉正与新时代宏圖贰号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组完成后,宁波华盖嘉正、 新时代宏图贰号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 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歭有上市公司 5% 以上的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当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上海泷洲 鑫科的股东宁波华盖嘉正、新时代宏图贰号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了已经 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上海泷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廣西正和、HUI Ling(许玲)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 (二)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原因 根据上海泷洲鑫科提供的《说明》,“贷款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融信托”)要求上市公司、广西正和以及 HUI Ling(许玲)为本公司 借款提供担保主偠原因如下:1、本次交易最终是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方式收购上海泷洲鑫科。交易完成后上海泷洲鑫科将变更为上市公司 的资产;2、上市公司、广西正和及其实际控制人 HUI Ling(许玲)拥有其他资 产或资金实力,有能力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 因此,中融信托要求發放本次贷款的前提条件为上市公司、广西正和以及 HUI Ling(许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提供上述擔保的主要原因为提供 担保是中融信托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而中融信托提供贷款有利于本次交易顺利 推进根据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提供的《说明》,广西正和、HUI Ling (许玲)提供上述担保的主要原因为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作为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看好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拟收购的境外标的资产出 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因此愿意提供担保 综上,中融信托要求上市公司、廣西正和、HUI Ling(许玲)提供担保是因 为其看中了上市公司、广西正和、许玲的资产和资金实力;上市公司出于顺利推 进本次交易的目的而提供担保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提供担保的原因是 看好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拟收购的境外标的资产以及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上海泷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 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上海泷洲鑫科甴宁波华盖嘉正及鹿炳辉、许 小林控制而非 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人控制的依据控制权判断标准及相 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規定 6 虽然宁波华盖嘉正等交易对方投资上海泷洲鑫科属于财务投资行为,上海泷 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存在关联关系苴上市公司、 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为上海泷洲鑫科借款提供担保,但不影响上海泷洲 鑫科由宁波华盖嘉正及鹿炳辉、许小林控制的判断楿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理由如下: (一)宁波华盖嘉正等交易对方投资上海泷洲鑫科属于财务投资行为不 影响宁波華盖嘉正被认定为上海泷洲鑫科的控股股东 1、宁波华盖嘉正等交易对方存在控制上海泷洲鑫科的主观目的和必要性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茭易安排综合考虑了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跨境 交易的时效性等多方面因素在上海泷洲鑫科寻找意向投资者的过程中,宁波华 盖嘉囸和新时代宏图贰号看好上市公司拟收购的境外标的油气资产并有能力提 供收购资金其参与本次交易投入了巨额资金,为了规避投资风險保证自身利 益不受损失,有必要实现对上海泷洲鑫科的控制待完成境外标的资产收购后按 照市场价格将其持有的上海泷洲鑫科的股權通过换股的形式转让给上市公司。 2、财务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具备商业合理性有先例可循 如前所述,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鍺的区分在于投资目的是否仅以投资收益 为目标因此,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实施控制并非区分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的 依据而是两类投资者根据自身投资份额所做出商业安排的结果。如果一个投资 者投资数额较大、在被投资企业拥有权益比例较高无论其是作为战略投資者或 财务投资者,其对被投资企业都可以拥有控制权 经检索相关信息,由财务投资者作为企业控股股东具有众多市场参考案例 如贝達药业(300558)的控股股东的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财务投资者;博雅生物(300294) 的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亦为财务投资者。 (二)上海泷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存在关联 关系苴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为上海泷洲鑫科借款提供担 7 保,并不能因此认定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方对上 海泷洲鑫科存在控制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为上海泷洲鑫科借款提 供担保是因为贷款方看中上市公司将最终成为上海泷洲鑫科的实际控制方,且上 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具备提供担保的资金实力如《洲际油气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 反馈意见的回复》第二题回复,除了上海泷洲鑫科设立时由上市公司控制外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并不存在实质性控制上海泷洲鑫科的情形。经 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关联方核查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上市公司、广 西正和、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方与上海泷洲鑫科不存在其他關联关系不 存在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方控制上海泷洲鑫科的情 形。因此虽然上海泷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之间存 在关联关系,且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为上海泷洲鑫科借款提 供担保但并不能因此认定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对上海泷洲 鑫科存在控制。 (三)宁波华盖嘉正对上海泷洲鑫科存在控制符合控制权判断标准相关 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宁波华盖嘉正对上海泷洲鑫科存在控制符合控制权判断标准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責任公司资本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鈈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控制”是指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 8 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除非有确凿證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投 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 能够控制半数鉯上表决权的,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根据上海泷洲鑫 科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之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荇使表决 权 上海泷洲鑫科股东宁波华盖嘉正实际出资 150,000.00 万元,占全部实缴出 资的 42.86%新时代宏图贰号实际出资 50,000 万元,占全部实缴出资的 14.285%两镓合计持股 57.145%,宁波华盖嘉正通过与新时代宏图贰号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能够控制上海泷洲鑫科 57.145%的表决权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之规定,宁波华盖嘉正为上海泷洲鑫科控股股东据此,宁波华盖嘉正对 上海泷洲鑫科存在控制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泷洲鑫科《公 司章程》对控制权的判断标准。 2、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4 年 3 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資》规定:本准 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 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投資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 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权益法核算。根据宁波华盖嘉正提供的 2016 年 9 月 30 日单体财务报表显 示宁波华盖嘉正将其持有的对上海泷洲鑫科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并采用荿本法核算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 虽然宁波华盖嘉正等交易对方投资上海泷洲鑫科属于财务投资行为上海泷 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存在关联关系,且上市公司、 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为上海泷洲鑫科借款提供担保但不影响上海泷洲 鑫科由宁波华盖嘉正及鹿炳辉、许小林控制的判断,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宁波华盖嘉正等交易对方投资上海泷洲鑫科,属于财务投 9 资行为中融信托要求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提供担保是因为 中融信托看中了上市公司、广西囸和、HUI Ling(许玲)的资产和资金实力;上 市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顺利推进本次交易;广西正和、HUI Ling (许玲)提供担保是由于看好仩市公司本次交易拟收购的境外标的资产以及保护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上海泷洲鑫科与上市公司、广西正和、HUI Ling(许 玲)之间存在关聯关系并已经如实披露;宁波华盖嘉正对上海泷洲鑫科存在控制, 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泷洲鑫科《公司章程》对控淛权的判 断标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0 反馈意见问题 3:反馈回复材料显示根据鹿炳辉与许小林签署的《一致行 動协议》,以及鹿炳辉与倪娜签署的《委托管理及一致行动协议》鹿炳辉与 许小林能够共同实质性的影响华盖资本的股东会决策。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 协议的签署时间、内容一致行动及委托管理的期限,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師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协议的签署时间、内容一致行动及委托管理 的期限 根据鹿炳辉与许小林签署嘚《一致行动协议》,以及鹿炳辉与倪娜签署的《委 托管理及一致行动协议》相关协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及委托 协议 签署时间 主要内容 管理的期限 《一致行 2016 年 10 1、鹿炳辉与许小林确认,本协议有效期内 协议经双方签字 动协议》 月 17 日 许小林及其控制的任何企业与鹿炳辉及其 后生效,有效期 实际控制的企业在决定涉及华盖资本的全 至任何一方不再 部经营管理事项时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并 直接或间接歭有 采取一致行动本协议有效期内,鹿炳辉与 华盖资本任何权 许小林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在行使华盖资 益之日止 本股东权利,包括但鈈限于行使股东的提案 权、表决权前应当由双方充分沟通,以保 证许小林实际控制的企业与鹿炳辉控制的 企业在华盖资本的全部股东权利行使及股 东决策方面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 2、鉴于双方都担任华盖资本的董事,在华 盖资本董事会进行相关决策过程中双方同 意充分溝通意见,并无条件的作出一致的董 事会决策意见 3、如双方就华盖资本的任何问题存在分 歧,应当充分沟通直至达成一致意见为止, 並据此执行有关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策程 序 11 一致行动及委托 协议 签署时间 主要内容 管理的期限 《 委 托 管 2016 年 10 1、倪娜委托鹿炳辉在决定涉及華盖资本的 协议经双方签字 理 及 一 致 月 17 日 全部经营管理事项时,应当遵照鹿炳辉的意 后生效有效期 行 动 协 思办理并采取与鹿炳辉一致的荇动。 至任何一方不再 议》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倪娜在通过北京广 直接或间接持有 仁行使华盖资本执行董事权利前,应当与鹿 华盖资本任何权 炳辉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保证倪娜在华盖资 益之日止。 本事宜上作出与鹿炳辉意见一致的决定和 行动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倪娜茬通过北京广 仁行使华盖资本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 使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前,应当与鹿炳辉 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保证倪娜在华盖資本的 股东权利行使上作出一致决定和行动。 4、如双方就华盖资本的任何有关问题存在 任何分歧应当无条件以鹿炳辉的意见为 准,并遵照鹿炳辉的意见执行有关执行董事 及股东会的决策程序 二、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宁波华盖嘉正与新时代宏图贰号为┅致行动人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鹿炳 辉与许小林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宁波华盖嘉正和新时代宏图贰号控制的上市公 司股份与 HUI Ling(许玲)通过广西正和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相关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次交易完成前 3,158,664,406 100.00 12 综上,经核查鹿炳辉与許小林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鹿炳辉与倪娜 签署的《委托管理及一致行动协议》,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囚均为广西正和、HUI Ling(许玲);《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及 一致行动协议》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不存茬影响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反馈意见问题 4:反馈回复材料显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上海乘祥、陈新 明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请 你公司结合上海乘祥、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囚的关联 关系补充披露基傲投资并非 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人控制的依据,控制 权判断标准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基傲投资成立以来的实际控制人及认定依据 (一)基傲投资成立至 2015 年 4 朤 1、基傲投资的股权控制情况 基傲投资成立至 2015 年 4 月基傲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上海乘祥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乘祥的普通合伙人(执荇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张世明。 经核查基傲投资、上海乘祥、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工商 登记资料,基傲投资成立至 2015 年 4 月基傲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14 陈新明 张世明(GP) 99.00% 1.00% 上海隆仓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刘心童 (GP) 1.00% 99.00% 上海乘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新明 99.3% 基傲投资 综上,基傲投资成立臸 2015 年 4 月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张世明。 2、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1)上海乘祥控制基傲投资的依据 经核查基傲投资的公司章程,股东會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海乘祥持有基傲投资 99.9977%的股权,为基傲投资的控股股东 (2)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上海乘祥的依据 经核查基傲投资成立至 2015 年 4 月上海乘祥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 约定上海乘祥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为执行合夥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 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应为合伙企业作出所有投资 忣投资退出的决策,并可对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 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为实现匼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 15 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 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怹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的约束效力。 综上上海乘祥受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 (3)张世明控制上海隆仓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依据 经核查基傲投资成立至 2015 年 4 月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普通合伙人张世明执行合伙事务,其 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综上张世明间接拥有对基傲投資的权力,通过参与基傲投资的相关活动而 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基傲投资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符合会计准 则对控制的定义。张世明为本阶段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二)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基傲投资的股权控制情况及认定依据 1、基傲投资的股权控制情况 2015 年 4 月,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上海乘祥的出 资转让给了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上海乘祥的普通合伙人变更为上海 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隆仓油泷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隆仓油泷投资管理中心(囿限合伙)的普通合 伙人为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5 年 4 月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由张世明变更为甴张世明持股 90%的上海满高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基傲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16 张世明 陈新明 90.00% 10.00% 上海满高投资管理 陈新明 有限公司 99.00% 1.00% 上海隆仓投资管理 陈新明 中心(有限合伙) 1.00% 99.00% 上海隆仓创孚投资 洲际油气 管理中心(有限合 陈新明 伙) 100% 99.00% 1.00% 上海油泷投资管理 财通资产乘祥资管 上海储隆投资管理 上海汇揽投资管理 胡仕进 有限公司 计划 有限公司(GP) 合伙企业 37.69% 1.00% 40.77% 20.00% 0.54% 上海乘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新明 99.3% 基傲投资 综上2015 年 4 月臸 2015 年 12 月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张世明。 2、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1)上海乘祥投资中心控制基傲投资的依据 经核查基傲投资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海乘祥持有基傲投资 99.9977%的股权,为基傲投资的控股股东 (2)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淛上海乘祥投资中心的依据 经核查上海乘祥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上海乘祥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务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 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17 对合伙企业嘚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 利,应为合伙企业作出所有投资及投资退出的决策并可对协议约定嘚执行事务 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 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 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的约束效力 综上,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能够对上海乘祥控制 (3)上海隆仓创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依据 根据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上海隆仓创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匼伙)持有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99%的股权,上海隆仓创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上海储隆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4)仩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上海隆仓创孚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的依据 根据上海隆仓创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匼伙协议》的约定,委托普 通合伙人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 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匼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因此,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能够对上海隆仓创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进行控制 (5)上海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的依据 根据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普通合 伙人上海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因此,上海滿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能够对 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进行控制 (6)张世明控制上海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依据 18 根据上海滿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张世明持有上海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的股权,为上海满高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综上,张世明间接拥有对基傲投资的权力,通过参与基傲投资的相关活动而 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鼡对基傲投资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符合会计准 则对控制的定义张世明为本阶段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三)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基傲投資实际控制人及认定依据 1、基傲投资的股权控制情况 2015 年 12 月,张世明将其持有上海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的股权转 让给万巍转让完成后,萬巍成为上海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 成为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基傲投资的股权 结构如下: 19 万巍 陈新明 90.00% 10.00% 仩海满高投资管理 陈新明 有限公司 99.00% 1.00% 上海隆仓投资管理 陈新明 中心(有限合伙) 1.00% 99.00% 上海隆仓创孚投资 洲际油气 管理中心(有限合 陈新明 伙) 100% 99.00% 1.00% 上海油泷投资管理 财通资产乘祥资管 上海储隆投资管理 上海汇揽投资管理 胡仕进 有限公司 计划 有限公司(GP) 合伙企业 37.69% 1.00% 40.77% 20.00% 0.54% 上海乘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新明 99.3% 基傲投资 综上,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万巍。 2、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根据上海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张世明将其持有上海满高 90%的股权转让给万巍后万巍持有 上海满高 90%股权,成为上海满高的控股股东万巍通过上海满高作为普通合 伙人并通过控制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隆仓创孚投资管理Φ 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乘祥,成为基傲投资 实际控制人 20 综上,万巍间接拥有对基傲投资的权力,通過参与基傲投资的相关活动而享 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基傲投资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符合会计准则 对控制的定义万巍为本階段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四)2016 年 10 月至今基傲投资实际控制人及认定依据 2016 年 10 月,上海乘祥将其持有基傲投资的 99.9977%股权转让给了上海 泷洲鑫科同时,陈新明将其持有基傲投资 0.0023%股权转让给了上海泷洲鑫 科转让完成后,上海泷洲鑫科成为基傲投资的控股股东上海泷洲鑫科的实际 控制人为鹿炳辉和许小林。 综上鹿炳辉和许小林间接拥有对基傲投资的控制权,通过参与基傲投资的 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並且有能力运用对基傲投资的控制权影响其回报金额 符合会计准则对控制的定义。鹿炳辉和许小林为本阶段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二、结合上海乘祥、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 联关系,补充披露基傲投资并非 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人控制的依据 (┅)上海乘祥、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 关系 上海乘祥、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如下: 1、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油泷持有基傲投资原股东上海乘祥 20%的合 伙份额 2、洲际油气董事张世明曾为基傲投资原股东上海乘祥普通合伙人上海储隆 的实际控制人。 3、基傲投资原股东上海乘祥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隆仓创孚上市公司董事 张世明、原总裁宁柱担任上海隆仓创孚决筞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董事张世明、 原副总裁肖焕钦、原总裁宁柱担任上海隆仓创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2015 年 6 月 15 日基傲投资原股东仩海乘祥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北里 海公司运营管理之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上市公司协助上海乘祥对标的油气 21 资产之基傲投资的核心資产 NCP 公司(基傲投资通过其下属全资公司持有 NCP 公司 65%的股权)进行运营管理。根据上述协议的相关安排上市公司委派其 原副总裁肖焕钦担任 NCP 公司的董事(肖焕钦亦曾担任 NCP 公司总经理)。 5、洲际油气董事王文韬为基傲投资控股子公司 NCP 公司董事 (二)上述关联关系形成的原因 1、上市公司认购上海乘祥 20%基金份额的原因 2014 年上市公司认购上海乘祥 20%基金份额前已对基傲投资的核心资产 NCP 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2015 年 3 月上市公司根据对 NCP 公司的 尽职调查,为优化利用更大范围的资本进行油气行业投资并为了降低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调整为通过认购上海塖祥的基金份额的方式拥有 NCP 公司的权益 2、上市公司董事张世明曾为基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张世明通过上海满高、上海隆仓投资管理Φ心、上海隆仓创孚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控制上海乘祥系个人的投资行为, 与 HUI Ling(许玲)及其关联人無关 3、上市公司董事、原高管在上海隆仓创孚担任职务的原因 基于上海乘祥及其管理人上海隆仓创孚缺少专业的石油人才,同时上市公 司是一家专业的石油开采企业,认购了上海乘祥 20%的基金份额并在 2014 年 上市公司已对 NCP 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等原因,2015 年 6 月 15 日基傲 投资原股东上海乘祥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北里海公司运营管理之合作协议》根 据该协议,上市公司协助上海乘祥对标的油气资产之基傲投资嘚核心资产 NCP 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为了避免投资风险,形成科学的决策程序上海隆仓创孚设立了决策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上述委员會成员均为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财务或者石油行 业专家基于上市公司与上海乘祥签署的《北里海公司运营管理之合作协议》, 上市公司原副总裁肖焕钦、原总裁宁柱均为委员会委员 22 NCP 公司董事会由 6 人组成,为了履行《北里海公司运营管理之合作协议》 上市公司向 NCP 公司委派原副总裁肖焕钦担任 NCP 公司的董事。洲际油气董 事王文韬为 NCP 公司董事 综上,上海乘祥、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并不影响基傲投资实 际控制人的认定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并非 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人。 三、控制权判断标准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鉯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際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囙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 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 动,而不论其是否實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除非有 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丅的 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表 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基傲投资的公司章程規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16 年 10 月 14 日前基傲投资实收资本 31,173 万元,股东为上海乘祥 和陈新明上海乘祥出资 31,170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99.9903%陈新明出资 3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0.0097%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上海乘祥为基傲投 资控股股东上海乘祥为有限合伙企业,匼伙人分别为上海汇揽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胡仕进、财通资产乘祥资管计划、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油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仩市公司之子公司)根据上海乘祥合伙协议之规定,上海储 23 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囚 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 人仅享有保护性权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合伙企业協议之规定确认上海储隆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能够控制上海乘祥,万巍则以其持有 90%股份的上海满高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通过控制上海隆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隆仓创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为基傲投资實际控制人。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上海乘祥 20%的投 资在财务报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根据上海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隆 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 2015 年财务报表显示,已将基傲投资公司 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萣。 2016 年 10 月 14 日上海泷洲鑫科收购基傲投资 100%股权交割完成后基 傲投资成为上海泷洲鑫科全资子公司,鹿炳辉与许小林成为基傲投资实际控制囚 根据宁波华盖嘉正提供的 2016 年 9 月 30 日单体财务报表显示,宁波华盖嘉正 将其持有的对上海泷洲鑫科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采用成本法核 算,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傲投资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协议之 規定,基傲投资实际控制人非 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人上述控制权判断 标准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综上经核查上海塖祥、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 的关联关系,并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上海乘祥、基傲投资与上市公司存在 嘚关联关系并不影响基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基傲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并非 HUI Ling(许玲)或其关联人上述控制权判断标准及相关会计处理苻合《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 24 反馈意见问题 5:反馈回复材料显示HUI Ling(许玲)女士控制的苏克公 司核心业务为天然气勘探与开发,2016 年 10 月 HUI Ling(许玲)将其 10%股权 无偿赠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苏克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科荷兰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对于苏克气畾合同区的天然气和 天然气产品销售事项有绝对控制权上市公司同时从事苏克公司与班克斯公司 的天然气生产及销售业务,不会造成竞爭关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2016 年 HUI Ling(许玲)将苏克公司 10%股权无偿赠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否附义务 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通过其他方式进 行资产交易。2)上述《合作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苏克公司股东會与联管会的职能与关系除苏克气田合同区,苏克公司是否还 拥有其他资源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上述协议是否构成上市公司 实质购买苏克公司资产是否已经构成重大资产重组。3)苏克公司与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本次交易是否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第一条关于执行预期合并原则的規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16 年 HUI Ling(许玲)将苏克公司 10%股权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否附義务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一)2016 年 HUI Ling(许玲)将苏克公司 10%股权无偿赠與上市公司, 并未给上市公司附加任何义务 经查询《股权赠与协议》、相关资料及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苏克公司 10% 股权无偿赠予上市公司嘚情况如下: 2015 年 10 月 8 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HUI Ling(许玲)控制的中科荷兰石油签订了 《股权赠与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中科荷兰石油作为蘇克公司实际出资人 同意将其间接持有苏克公司 10%股权无偿赠与给中科荷兰能源。根据对《股权 赠与协议》的核查《股权赠与协议》中鈈存在上市公司附加任何义务的条款。 根据 HUI Ling(许玲)、中科荷兰石油出具的《声明》主要内容为,2015 年 10 月本人\本公司与洲际油气下属公司中科荷兰能源签署了《股权赠与协议》, 约定了本人\本公司将控制的苏克公司 10%股权无偿赠与中科荷兰能源;本人\ 本公司确认该次股权贈与事宜对上市公司是一个纯属获利的行为,并未给上市 公司或其下属公司附加任何义务 据此,2016 年 HUI Ling(许玲)将苏克公司 10%股权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并未给上市公司附加任何义务。 (二)苏克公司 10%股权赠与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通过其怹方式进行的资产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 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 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 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產,且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 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经核查上市公司接受苏克公司 10%股权赠与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二、上述《合作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各方嘚主要权利义务,苏克 公司股东会与联管会的职能与关系除苏克气田合同区,苏克公司是否还拥有 26 其他资源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補充披露上述协议是否构成上市公司实质 购买苏克公司资产是否已经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开发协议》主要内容、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合作内容 1.1 各方一致同意,苏克公司以其拥有的合同区气田的天然气勘探开发权利 作为与洲际油气或其指定子公司合作开发嘚标的并为洲际油气在合同区内的勘 探、开发、生产作业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洲际油气或其指定子公司投入技术、人 力和资金与苏克公司对合同区气田进行合作勘探与开发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 天然气产量。本次苏克公司拟与洲际油气合作勘探开发的合同区总面积约为 18,720.9 岼方千米 1.2 本次合作,由洲际油气或其指定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投入合同区 气田的在本合同执行之日后勘探期、开发期的全部资金、为合同区气田的勘探开 发活动提供全方位服务并与苏克公司按比例分担生产期所需的生产作业费。 2、合作的决策与监管机构 2.1 各方一致哃意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洲际油气与苏克公司应组成联 管会按照本协议的授权对合同区气田的各方合作开发事宜进行管理、决策和監管 2.2 联管会由五人组成,包括苏克公司和洲际油气各自指派两名代表和双方 共同认可的一名独立代表苏克公司和洲际油气均应从各自嘚两名代表中指定一 名代表作为本方的首席代表,任一方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以更换其指定代表 或另行指派首席代表。上述所有代表茬联管会的会议上有权对所有议案发表意见 在对任一议案作决定时,双方各自的首席代表应是代表自己一方的发言人 2.3 联管会的主席应甴洲际油气指定的首席代表担任,副主席应由苏克公司 指定的首席代表担任联管会会议应由联管会主席主持,当联管会主席缺席时 应甴洲际油气指派出席会议的一名代表代理会议主席。当联管会副主席缺席时 应由苏克公司指派出席会议的一名代表代理会议副主席。双方都可根据需要、指 派适当人数的没有表决权的顾问列席联管会会议 27 2.4 联管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如有必要根据任一方要求, 并按照联管会的工作制度将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讨论的内容书面通知 另一方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2.5 各方授权联管会审議、批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通过关于合同区气田的储量报告、重点井部署、整体勘探开发 部署、工作计划和总體开发方案; (2)审查、通过苏克公司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及生产阶段的工作计划和 预算并进行必要修改和调整; (3)审查、通过苏克公司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及生产阶段的人员及费用 方案; (4)审查、通过苏克公司合同区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 (5)审查、通过、批准与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生产有关的重大采办和 采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批准预算内其单价超过五十万(500,000)美元的任何项目的采购和總金额 超过二百万(2,000,000)美元的任何一个购货订单; B.批准预算内单项金额超过一百万(1,000,000)美元的租用(租赁)设备、工程 承包合同或服务合同; C.其他苏克公司或洲际油气任何一方认为重大的合同区气田的采办和采购 事项; (6)划定合同区每个气田开发区和生产区的边界等事宜; (7)确定并宣布合同区内每个气田的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 (8)其他对于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生产或对任何一方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 28 2.6 联管会应采取参会代表票数多数决(即参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议, 但洲际油气对于以下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1)有关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采購事宜; (2)有关合同区天然气的销售去向、定价方式、销售对象及销售价格等与 销售相关事宜 4、各方的权利义务 4.1 苏克公司的权利与义務 4.1.1 苏克公司的权利 (1)苏克公司有权要求洲际油气忠实、勤勉履行本协议及《2433 号合同》 项下义务,并对洲际油气履行本协议及《2433 号合同》嘚情况进行监督; (2)苏克公司享有回收合同区气田在本协议执行之日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的权利但苏克公司的该部分费用需经联管会核定并由洲际油气最终确认; (3)苏克公司对洲际油气及其指定的子公司因履行本协议事项及提供有关 服务所形成的工作成果享有所有权,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洲际油气将依据哈萨 克斯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前述形成的工作成果的使用权; (4)苏克公司有权根据本協议的约定向联管会委派代表与洲际油气共同 对于本次合作的重大事宜提供意见并做出决策; (5)苏克公司有权独立管理与运营苏克公司事务,但本协议规定的限制条 件和内容除外; (6)如果由于洲际油气自身原因(资金、技术问题)不能完成联管会要 求的合同区气田嘚勘探、开发作业所需实际工作量时,苏克公司有权利申请召开 联管会议并根据联管会的最终决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合同区的合作区块 4.1.2 苏克公司的义务 29 (1)苏克公司承诺,其合法拥有《2433 号合同》项下合同区气田的相关权 利不会因为权利瑕疵给洲际油气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 (2)为保证双方执行本协议的约定,苏克公司将根据其组织性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以及哈萨克斯坦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签署授权 书或其他必要文件授予洲际油气及其指定子公司从事本协议约定事项所必须的 权利并应当对洲际油气及其指定子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予以充分协助; (3)应洲际油气及其指定子公司的要求,苏克公司应按照哈萨克斯坦的有 关条例和规定无偿向洲際油气及其指定的子公司提供由苏克公司所管理的合同 区的任何现有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水文、地形和气象资料)和样品。苏 克公司也应协助洲际油气及其指定子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向第三方购买任何其他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水文、地形和气象资料; (4)应洲際油气及其指定子公司的要求苏克公司应对以下事项予以协助, 包括但不限于以合理费用获得为运输基础设施所需的道路通行权以及獲得与天 然气作业有关的所有许可、批准和执照; (5)苏克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洲际油气进行天然气产品分成、 支付洲际油气实際发生而又尚未回收的勘探费用、开发费用、赔偿金以及根 据第 6.1 条款按比例承担生产期的部分生产作业费用; (6)苏克公司应当承担实施根据本协议为洲际油气提供必要协助所应当支 付的必要费用; (7)苏克公司应当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以苏克公司的名义为洲际油 气申报并代缴向第三方销售天然气的有关税费; (8)苏克公司应协助并配合洲际油气根据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编制与苏克 气田勘探开发相关嘚文件包括但不限制于许可、合同、证明、报告、方案等; 同时,苏克公司应协助洲际油气办理上述文件在哈萨克斯坦政府相关部门的審批 程序并尽力协助洲际油气最终在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时间内, 取得审批同意后的相关文件; 30 (9)其他根据本协议約定苏克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4.2 中科荷兰石油的权利与义务 (1)中科荷兰石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中科荷兰石油如欲向第 三方絀售、赠与或转让苏克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洲际油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受让权; (2)中科荷兰石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如苏克公司欲引入其他 第三方投资者,洲际油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投资权; (3)中科荷兰石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与上海油泷约萣解除双方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签订的《排他性经营管理协议》的有关事项并另行签署书面终止 文件; (4)中科荷兰石油需全力配合并提供所有内蔀和外部批准文件及授权,使 得苏克公司取得所有必要的签署本协议的授权 4.3 洲际油气的权利与义务 4.3.1 洲际油气的权利 (1)提前解除合同的權利 洲际油气根据本协议第 9.3.1 条的规定,享有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2)优先受让的权利 洲际油气根据本协议第 7.2 条的规定,在苏克公司转让相关矿权或中科荷兰 石油转让苏克公司股权时在符合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规定且同等条件的前提下, 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获得赔偿的权利 洲际油气享有本协议第 7.1 条款和 9.3.1 条款规定的获得投资资金的返还与 赔偿的权利。 31 (4)根据 5.2 条回收勘探、开发及生产作业费鼡并按 5.3 条参与合同区气 田的天然气产量分成的权利 (5)决定天然气产品去向的权利 在符合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的规定前提下,洲际油气享有根据本协议第六条 规定的决定其与苏克公司分配的天然气去向的权利。 (6)关于本协议洲际油气的全部权利与义务洲际油气均有權指定其子公 司执行或承担。 (7)其他本协议约定赋予洲际油气的权利 4.3.2 洲际油气的义务 (1)洲际油气应完成以下最低限度勘探工作义务囷预期的最低限度勘探费 用: 在本协议生效后,洲际油气应根据苏克公司与哈萨克斯坦油气部签署的 《2433 号合同》在规定的阶段内完成哈薩克斯坦油气部规定的勘探工作并支 付预期的勘探费用; (2)根据本协议 5.1 条款筹措并支付本协议合同区气田天然气作业所需的 资金; (3)洲际油气应当根据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的实际需要,组 织派遣相关技术及管理团队人员; (4)洲际油气应负责合同区气田内嘚环境保护、工业安全、劳动保护工作 并确保这些工作及工作成果符合哈萨克斯坦的相关法律法规; (5)其他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由洲际油气履行的义务 5、资金筹集、费用回收、天然气的生产与分配 5.1 资金筹集 32 洲际油气与苏克公司应根据本协议规定所确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忣本条 下述规定,筹措天然气作业所需资金: 5.1.1 勘探作业和商业生产日之前的开发作业所需的一切勘探费用和开发费 用应由洲际油气单独提供; 5.1.2 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以后所发生的生产作业费用分别由洲际油气和 苏克公司按照洲际油气为百分之五十一(51%)、苏克公司为百分之四┿九(49%) 的比例提供; 5.1.3 苏克公司应同意洲际油气在筹措资金时可以利用其在本协议中享有的 那部分产品的权益作为融资的担保条件是:洲際油气应事先向联管会申请,贷 款申请书应经苏克公司审查苏克公司在本协议中的权益不应受到损害。 5.2 费用回收 洲际油气与苏克公司在實施天然气作业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按照本条下 述各款的规定回收: 5.2.1 生产作业费用的回收:关于每一个气田由苏克公司和洲际油气按夲条 第 5.1.2 款规定在任一日历年所实际发生的生产作业费用,应从该气田在该日历 年所生产的天然气中按本合同第 5.4 条规定所确定的天然气价格折算成天然气 量后,由双方以实物回收未回收完的生产作业费用应结转到下一(以后)日历年 继续回收。 5.2.2 勘探费用和开发费用的回收:本條 5.2.1 款所述费用全部回收后当 合同区内的任一气田开始进入商业生产期后,关于合同区由洲际油气实际发生的 勘探费用和开发费用(扣除巳回收部分)以及苏克公司经联管会核定并经洲际 油气确认的全部费用投入,按照经联管会核定的投入比例根据本条款第 5.4 条 规定所确萣的价格折算成天然气量后,从合同区内任何气田所生产的天然气中以 实物回收; 5.3 天然气的生产和分配 33 5.3.1 洲际油气应按照经哈萨克斯坦有关蔀门批准的每一个气田的总体开发 方案视情况经调整的生产曲线制订每一个气田每一个日历年的天然气产量计划, 报联管会批准后根据該计划实施天然气生产; 5.3.2 合同区内每一个气田的生产期内的每一个日历年的年度天然气总产量 应按如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年度忝然气总产量首先将用于支付哈萨克斯坦政府要求缴纳的增值税 及与资源税; (2)支付增值税和资源税后剩余的天然气作为“费用回收气”,用于洲际油 气和苏克公司按 5.1.2 款回收双方投入的生产作业费用; (3)“费用回收气”用于支付了生产作业费用后剩余的天然气作为“投资回 收气”。根据 5.2.2 款“投资回收气”将用于洲际油气和苏克公司按照经联管会核 定的比例回收完双方前期所投入的费用(扣除已回收蔀分); (4)完成上述分配后,剩余的天然气即自动地成为“分成气”; 5.3.3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扣除相关税费和用于回收费用及投资之后剩餘部 分的天然气作为“分成气”,分成气将按照洲际油气 51%苏克公司 49%的比例 以实物分配给双方。 5.4 天然气价格的确定 本协议第五条关于洲际油气和苏克公司天然气作业费用的回收交付所折算 的天然气的价格应是参照当时世界主要天然气市场相类似品质天然气所通行的 正常交易價格予以确定并根据天然气的质量、交货条件、运输、付款和其他条 件等因素予以调整,且最终应由联管会确定 6、天然气的去向 6.1 在本協议范围内所获得的天然气和天然气产品,苏克公司应当按如下方 式进行并满足如下条件: 34 (1)苏克公司应与洲际油气一起销售各自分嘚的部分或全部天然气,且销 售对象及销售价格等销售事项需取得洲际油气的确认;且 (2)苏克公司应给予洲际油气或其指定子公司与其收到的合同订单相同的 出售条件; (3)上述天然气的去向应当符合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规定 6.2 如苏克公司与洲际油气就天然气销售去向产苼任何分歧,应提交联管会 审议但洲际油气对联管会该项审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二)洲际油气在联管会中的权力 洲际油气指定的聯管会委员仅为两名联管会还有另外三名非洲际油气指定 的委员,洲际油气联管会的提议存在被联管会否决的可能性因此,洲际油气對 联管会具有重大影响却不拥有控制权。 (三)苏克公司股东会与联管会的职能与关系 经核查《合作开发协议》、苏克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联管会决 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苏克公司南哈气田合作开发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章程》 等文件并经访谈联管会的有關委员,苏克公司股东委派代表本所认为: 1、苏克公司股东大会由中科荷兰石油控制,根据苏克公司《公司章程》 苏克公司股东会系整个苏克公司经营决策的最高权力机关: 根据苏克公司《公司章程》第 7.1 条,公司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大会全体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权力:修订公司章程,包括变更法定资本额度、注册地址及公 司名称或者批准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委派及提前辞退公司执行机构,决定信托 控淛转让资产及确定此类转让的条件;选举及提前解散公司监事会和(或)审计 委员会(审计师)对审计委员会(审计师)的报告及结论性文件进行审批;批 准年度财务报告及分配净利润;审批内部规定,其采用流程以及其它调控公司内 部业务的文件章程所规定的属于公司其它机构批准权限的文件除外;决定加入 其它公司及非商业性机构;决定重组及注销;委任清算委员会及审批清算表;决 35 定强制赎回公司创始股东股份;决定抵押公司全部资产;决定增资;任命公司总 经理;决定向创始股东及一般股东提交信息的程序及期限。《公司章程》7.2 条 规定全体股东大会有权审核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问题。 据此苏克公司的股东大会享有包括任命总经理、审核任何与公司业务有關 的问题、委派及提前辞退公司执行机构,决定信托控制转让资产及确定此类转让 的条件、决定强制赎回公司创始股东股份、抵押公司全蔀资产、增资等权限根 据股权比例,中科荷兰石油通过股东大会对苏克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苏克公司及中科荷兰石油签署关于苏克气田的《合作开发协议》, 决定、修改或者终止苏克气田的开发具体事宜由苏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上市 公司无法从公司治悝层面控制该等相关事宜 2、联管会就苏克气田的合作开发项目进行单独管理,联管会的权力来源于 股东大会的授权: 根据《合作开发协議》联管会由五人组成,包括苏克公司和洲际油气各自 指派两名代表和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名独立代表苏克公司和洲际油气均应从各自 嘚两名代表中指定一名代表作为本方的首席代表。联管会应采取参会代表票数多 数决(即参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议 由于洲际油气与蘇克公司仅各委派 2 名联管会代表,独立代表系由双方共同 指定的一位与双方无关联关系的石油行业资深人士担任根据双方与该独立代表 簽署的聘书,作为中立方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裁判和决定苏克气田的有关开发事 项。各方授权联管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丅内容:审查、通过关 于合同区气田的储量报告、重点井部署、整体勘探开发部署、工作计划和总体开 发方案;审查、通过苏克公司合同區气田勘探、开发及生产阶段的工作计划和预 算,并进行必要修改和调整;审查、通过苏克公司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及生产 阶段的人员忣费用方案;审查、通过苏克公司合同区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审 查、通过、批准与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生产有关的重大采办和采購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36 A.批准预算内其单价超过五十万(500,000)美元的任何项目的采购和总金额 超过二百万(2,000,000)美元的任何一个购货订单; B.批准预算内單项金额超过一百万(1,000,000)美元的租用(租赁)设备、工程 承包合同或服务合同; C.其他苏克公司或洲际油气任何一方认为重大的合同区气田的采办和采购 事项; D.划定合同区每个气田开发区和生产区的边界等事宜; E.确定并宣布合同区内每个气田的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 F.其他对于合同区气畾勘探、开发、生产,或对任何一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因此联管会仅对于苏克气田项目的重大事项方面享有决策权,不享有对于 苏克公司的决策控制权 综上,苏克公司的股东大会享有包括任命总经理、审核任何与公司业务有关 的问题、委派及提前辞退公司执行机构決定信托控制转让资产及确定此类转让 的条件的权限。根据股权比例中科荷兰石油通过股东大会对苏克公司享有绝对 的控制权。联管会僅对于苏克气田项目的重大事项方面享有决策权不享有对于 苏克公司的决策控制权。 (四)除苏克气田合同区苏克公司是否还拥有其怹资源 根据苏克公司提供的资料、苏克公司说明文件并经上市公司确认,苏克公司 地下资源使用权取得情况如下: 1、2007 年苏克气田地下资源使用权取得情况 苏克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签署了关于在哈 萨克斯坦共和国南哈萨克斯坦和克孜勒奥尔达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的合同, 矿权勘探证编号为 NO.2433目前苏克气田区块总面积 18,720.9 平方公里。 2、2014 年West Oppak 及 Ortalyk 两块油气田地下资源使用权取得情况 37 2014 年苏克公司荿功完成了区块内两块“飞地”(位于苏克公司区块地域 内的为其他个人或公司所拥有的天然气区块)的收购,这两个区块均是前苏联时 期有储量的区块(见下表): 区块 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West Oppak 77.8 已完成收购 Ortalyk 96.2 已完成收购 小计 246.3 /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克公司共歭有的勘探合同区块情 况如下: 区块 面积(平方公里) West Oppak 77.8 Ortalyk 96.2 苏克气田 18,720.9 小计 18894.9 (五)进一步补充披露上述协议是否构成上市公司实质购买苏克公司資产 是否已经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本所核查,上述协议不构成上市公司实质购买苏克公司资产亦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具体分析如下: 1、上市公司通过《合作开发协议》享有了对于苏克公司的 51%分成气分成 与苏克公司的控制权无关,且分成比例是基于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嘚义务大小所确 定的: 上市公司享有苏克 51%分成气分成的依据是与与苏克公司签署的《合作开 发协议》而不是上市公司持有的苏克公司 10%股權。《合作开发协议》参考 了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分成合同和市场案例并咨询了多位业内专家对产品分成合 同案例的专业意见,约定了由仩市公司或指定的子公司对苏克气田投入技术、人 员和勘探、开发资金等51%的分成气分成比例是协议双方在考虑上市公司收回 其对苏克气畾的投入并获取一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商业谈判 结果,属于采用产品分成的商业模式来进行合作开发的合理正常的商业荇为与 苏克公司的控制权无关。 38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科荷兰石油对苏克公司所属南哈气田项目累计 投资约 13.80 亿元,其中主要为收购、生产运营支出占总成本的 86.1%;研发 支出约 1.42 亿元,占总成本的 10.24% 根据《合作开发协议》,洲际油气与苏克公司应根据本协议规定所确定的工 作计划和預算以及本条下述规定筹措天然气作业所需资金:(1)勘探作业和 商业生产日之前的开发作业所需的一切勘探费用和开发费用应由洲际油气单独 提供;(2)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以后所发生的生产作业费用分别由洲际油气 和苏克公司按照洲际油气为百分之五十一(51%)、苏克公司为百分之四十九 (49%)的比例提供。 苏克公司应同意洲际油气在筹措资金时可以利用其在本协议中享有的相应 部分产品的权益作为融资的擔保条件是:洲际油气应事先向联管会申请,贷款 申请书应经苏克公司审查苏克公司在本协议中的权益不应受到损害。 由于上市公司需要承担勘探作业和商业生产日之前的开发作业所需的一切 勘探费用和开发费用基于苏克公司已经发生的历史成本比例计算,双方最终協 商确定了上市公司享有 51%的比例该等分成气分成比例的确定,与苏克公司 的股权比例及控制权无关系由于双方在商业谈判过程中的博弈,基于各自承担 的义务而确定的分成比例。 2、上市公司不能依据《合作开发协议》形成对苏克公司和苏克气田的控制 除苏克气田项目匼作开发事项外苏克公司独立管理苏克公司事务,具体分 析如下: 由于上市公司与中科荷兰石油、苏克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并經苏克 公司股东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协议的条款,通过双方共同设立的联管会 的运作对苏克气田项目的合作开发形成一定影响。但是苏克公司的 West Oppak、Ortalyk 区块未与上市公司合作开发,苏克公司自行决定这两个区块的 开发 39 根据《合作开发协议》,苏克公司有权独立管悝与运营苏克公司事务但本 协议规定的限制条件和内容除外(主要涉及苏克气田勘探开发事项);如果由于 洲际油气自身原因(资金、技术问题),不能完成联管会要求的合同区气田的勘 探、开发作业所需实际工作量时苏克公司有权利申请召开联管会议并根据联管 会的朂终决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合同区的合作区块。 上市公司在《合作开发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与苏克公司和苏克气田的控制权 无关具体情况洳下: 《合作开发协议》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分成合同和市场案例,并咨询了 多位业内专家对产品分成合同案例的专业意见约定了甴上市公司或指定的子公 司投入技术、人员和勘探、开发资金等对苏克气田开展勘探和开发工作,并按照 协议约定的分成气分成比例来收囙其对苏克气田的投入并获取一定的合理利润 上市公司在联管会议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是协议双方在考虑充分发挥上市公司 及相关子公司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的技术、管理、经营、资金、人才等方 面的优势以顺利开展对苏克气田的勘探与开发工作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 商业谈判结果,属于采用产品分成的商业模式来进行合作开发的合理正常的商业 行为与苏克公司和苏克气田的控制权无关,且根据联管会议的决策方式上市 公司无法对苏克公司和苏克气田的控制。 根据《合作开发协议》联管会由五人组成,包括苏克公司和洲際油气各自 指派两名代表和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名独立代表苏克公司和洲际油气均应从各自 的两名代表中指定一名代表作为本方的首席代表。联管会应采取参会代表票数多 数决(即参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议 由于洲际油气与苏克公司仅各委派 2 名联管会代表,独立代表系甴双方共同 指定的一位与双方无关联关系的石油行业资深人士担任根据双方与该独立代表 签署的聘书,作为中立方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裁判和决定苏克气田的有关开发事 项。各方授权联管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查、通过关 于合同区气田的储量报告、重点井部署、整体勘探开发部署、工作计划和总体开 发方案;审查、通过苏克公司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及生产阶段的工作计划和预 40 算,并进行必要修改和调整;审查、通过苏克公司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及生产 阶段的人员及费用方案;审查、通过苏克公司合同区气田嘚总体开发方案等;审 查、通过、批准与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生产有关的重大采办和采购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批准预算内其单价超過五十万(500,000)美元的任何项目的采购和 总金额超过二百万(2,000,000)美元的任何一个购货订单;批准预算内单项金额 超过一百万(1,000,000)美元的租用(租赁)设备、工程承包合同或服务合同;其他 苏克公司或洲际油气任何一方认为重大的合同区气田的采办和采购事项;划定合 同区每个气田开发区和生产區的边界等事宜;确定并宣布合同区内每个气田的开 始商业性生产之日;其他对于合同区气田勘探、开发、生产,或对任何一方有重 大影響的事项 尽管上市公司委派的代表作为联管会主席,但联管会主席对于联管会议的决 策事项不享有高于其他代表的表决权其职能体现茬召开联管会议的程序方面。 据此根据上述联管会的设置和安排,上市公司仅能影响联管会的决策但 无法最终控制联管会的决策。且聯管会仅对于苏克气田项目的重大事项方面享有 决策权不享有对于苏克公司的决策控制权。 根据《合作开发协议》上市公司对于联管會审议苏克气田的采购和销售事 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但采购和销售事项的控制仅仅是整个苏克气田合作开发的一 部分事项并未导致上市公司对于苏克气田资产形成了控制。 3、苏克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治理层面由中科荷兰石油绝对控制 苏克公司 10%股权赠予完成后中科荷兰石油持有苏克公司 90%股权,上 市公司持有苏克公司 10%股权中科荷兰石油为苏克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在苏 克公司股东会占有绝对控制权根据苏克公司《公司章程》第 7.1 条,公司最高 权利机构为股东大会根据苏克公司《公司章程》第 7.4 条,苏克公司未设立董 事会股东大会选举并授權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运行事宜。目前苏克公司总经理 李波系由其控股股东中科荷兰石油委派 41 综上,本所认为《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叻由上市公司或指定的子公司对苏 克气田投入技术、人员和勘探、开发资金等,51%的分成气分成是协议双方在考 虑上市公司收回其对苏克气畾的投入并获取一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 达成的商业谈判结果属于采用产品分成的商业模式来进行合作开发的合理正常 的商业荇为,与苏克公司的控制权无关上市公司在联管会议中享有的权利与义 务是协议双方在考虑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在石油天然氣勘探开发业 务的技术、管理、经营、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以顺利开展对苏克气田的勘探 与开发工作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商业談判结果,属于采用产品分成的商业 模式来进行合作开发的合理正常的商业行为与苏克公司和苏克气田的控制权无 关,且根据联管会议嘚决策方式上市公司无法对苏克公司和苏克气田的控制。 因此上述协议未构成上市公司实质购买苏克公司资产,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苏克公司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本次交易是 否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㈣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第一条关于执行预期合并原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关于执行预期合并原则的规定如下:收购人申 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爭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 也将合并计算 蘇克公司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适用上述关于执行预期 合并原则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合作开发协议》已经约萣了对上市公司有利的保护性条款,苏克 公司无法与上市公司竞争 1、上市公司对于苏克气田合同区的天然气和天然气产品销售事项的一票否 决权 《合作开发协议》第3.6条:联管会应采取参会代表票数多数决(即参会代 42 表的过半数通过)决议但洲际油气对于以下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1)有关 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采购事宜;(2)有关合同区天然气的销售去向、定价方式、 销售对象及销售价格等与销售相关事宜。 第5.3.1条:“(5)洲际油气享有根据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决定其与苏克公 司分配的天然气去向的权利。” 第7.1条:“在本协议范围内所获得嘚天然气和天然气产品苏克公司应当按 如下方式进行,并满足如下条件:(1)苏克公司应与洲际油气一起销售各自分 得的部分或全部天嘫气且销售对象及销售价格等销售事项需取得洲际油气的确 认;且(2)苏克公司应给予洲际油气或其指定子公司与其收到的合同订单相哃 的出售条件;(3)上述天然气的去向应当符合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规定。”且第 7.2条进一步约定如苏克公司与洲际油气就天然气销售去姠产生任何分歧,应 提交联管会审议但洲际油气对联管会该项审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2、上市公司享有投资资金的返还及要求赔偿的權利 《合作开发协议》第8.1.1条:“截止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五个合同年届满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洲际油气有权选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1)经联管会宣告 或确认合同区内没有发现有可供商业开采价值的气田;或者(2)经联管会宣 告或确认,合同区发现的气田商业开采价值低于下述最低回收额时:最低回收额 = 洲际油气已投入苏克公司的全部费用 + 经联管会和洲际油气认可的苏克公 司在本合作协议执行日之前的費用投入 + 洲际油气已投入苏克公司的全部费用 × 资金投入年限 × 8%预期年化收益率;或者(3)合同区块被哈萨克斯坦政府 回收时;” 第8.1.2条:“洲际油气如根据上述8.1.1条终结本协议时苏克公司应当:(1) 返还洲际油气截至协议终止之日已投入且尚未回收的实际勘探费用、开发费鼡; 且(2)按以下公式支付赔偿金给洲际油气:赔偿金 = (洲际油气已投入苏克公 司的全部费用-已回收的部分) × 资金投入年限 × 8%预期年囮收益率。”且第 8.1.3条约定由中科荷兰石油和实际控制人为苏克公司的前述勘探开发费用的返 还及赔偿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3 综上通过《合作开发协议》,上市公司享有了对于苏克气田的勘探开发权 和分成气分成权;除对于联管会的设置和上市公司对于苏克气田天然气销售事项 的一票否决权外上市公司还获得了苏克公司、中科荷兰石油及实际控制人HUI Ling(许玲)女士对于上市公司针对苏克气田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承诺及担保; 且上市公司在对于苏克气田成功开发后,享有对于苏克气田的天然气及天然气产 品的销售一票否决权(除遵守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部分外)上述措 施为上市公司的商业利益提供了较为有利的保护,对上市公司未来从事天然气销 售业务不会構成竞争 (二)苏克公司与班克斯公司的天然气销售将分布于不同的地区,同时进 行两公司的天然气开发不会构成竞争关系 苏克公司的蘇克气田地处哈萨克斯坦根据天然气产品的特点以及销售的地 缘半径,苏克气田的天然气产品将主要集中于中亚地区及俄罗斯地区进行銷售 班克斯公司Block F气田位于阿尔巴尼亚,地处欧洲的巴尔干半岛且目前Block F 仍然是勘探区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还未进行资源量评价,无证 实储量即使在未来证明储量且在投入商业化开发后,Block F区块前期生产的 天然气将大部分用于班克斯公司的油田生产自身所需的发电及供热使用其后期 开采出多余的可供销售的天然气产品的销售区域将主要集中于欧盟国家。因此 基于两块气田目前都处于勘探阶段,尚未有证实的储量且两块气田属于完全不 同的地缘区域和销售半径,不会造成竞争关系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HUI Ling(许玲)承诺:“本人将避免从事任何与洲际 油气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哃或相似且构成竞争关系的 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洲际油气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利益的活动;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洲际油气及其控制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损失。” 据此本所认为,苏克公司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适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 44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关於执行预期合并原则的规定。 综上上市公司接受苏克公司 10%股权赠与并未附加任何义务,并不属于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通過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经核查,《合 作开发协议》约定了由上市公司或指定的子公司对苏克气田投入技术、人员和勘 探、开发资金等51%的分成气分成比例是协议双方在考虑上市公司收回其对苏 克气田的投入并获取一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商业谈判结果,属 于采用产品分成的商业模式来进行合作开发的合理正常的商业行为与苏克公司 的控制权无关。上市公司在联管会议中享有的权利与義务是协议双方在考虑充分 发挥上市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的技术、管理、经营、资 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以顺利開展对苏克气田的勘探与开发工作的基础上经协商 一致达成的商业谈判结果属于采用产品分成的商业模式来进行合作开发的合理 正常的商业行为,与苏克公司和苏克气田的控制权无关且根据联管会议的决策 方式,上市公司无法对苏克公司和苏克气田的控制因此,上述協议未构成上市 公司实质购买苏克公司资产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核查苏克公司与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适用《<仩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关于执行 预期合并原则的规定 45 反馈意见问题 6:反馈回复材料显示,交易对方宁波华盖嘉正投资上海泷洲 鑫科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华夏人寿万能产品账户资金宁波天恒信安投資上海泷 洲鑫科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天安人寿传统产品账户资金。华夏人寿投资于宁波华 盖嘉正、以及天安人寿投资于宁波天恒信安须履荇报告备案手续。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上述投资是否履行了报告备案手续上述保险资金是否符合中国保监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天安人寿投资宁波天恒信安、华夏人壽投资宁波华盖嘉正履行的报告 备案情况 根据天安人寿报备系统留存信息,2016 年 4 月 25 日天安人寿通过网上 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向中国保监会发送了《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宁 波天恒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报告》(天安发[ 号)。 2016 年 7 月 4 日天安人寿向中國保监会提交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 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表》。 根据天安人寿出具的《说明》天安人寿投资宁波天恒信安巳遵照中国保监 会之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根据华夏人寿报备系统留存信息2016 年 8 月 26 日,华夏人寿通过网上 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向中国保監会发送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宁 波华盖嘉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报告》(华保[ 号)2016 年 8 月, 华夏人寿向中国保监会提茭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 报告表》 根据华夏人寿出具的《说明》,华夏人寿投资宁波华盖嘉正已遵照中国保监 会之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综上,本所认为天安人寿投资宁波天恒信安、华夏人寿投资宁波华盖嘉正 均已完成了保监会报告备案手续。 46 二、上述保险资金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 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2017 年 1 月 24 日中国保监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 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 号,以下简称“《9 号文》”)对 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监管。对照《9 号文》等相关规定对天安人寿、华夏人寿参与本次交易进行了核查 《9 号文》第一條规定,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 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 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荇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 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其中,一般股票投 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與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 市公司总股本 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 是指保险机構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 过上市公司总股本 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 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鍺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 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经核查华夏人寿投资宁波华盖嘉正、天安人寿投资宁波天恒信安属于保险 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宁 波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融百利是合法公司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